精选层转创业板上市条件及要求
创业板要求企业符合“三创四新”,板块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另外创业板设置了上市行业负面清单,属于以下证监会行业分类的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一)农林牧渔业;(二)采矿业;(三)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四)纺织业;(五)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六)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七)建筑业;(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九)住宿和餐饮业;(十)金融业;(十一)房地产业;(十二)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2)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受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等情形。
(3)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4)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
(5)社会公众持有的公司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达到10%以上。
(6)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上市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六十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通过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万股。
(7)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标准,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8)本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转板公司所选的上市标准涉及市值指标的,以向本所提交转板上市申请日前二十个、六十个和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收盘市值算术平均值的孰低值为准。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转板上市条件和具体标准进行调整。第十三条 转板公司应当符合《注册办法》等规定的创业板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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