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 专题政策研究报告专题政策研究报告 以循环经济促进高质量发展以循环经济促进高质量发展 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
202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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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邮编:100006网址:Ministry of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ofthe Peoples Republic o.
202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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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噪声污染防治报告中国噪声污染防治报告(2025)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编写单位 主编单位主编单位 生态环境部 参编单位参编单位 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
202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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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全球尺度可持续发展科学监测报告(2025):地球大数据视角下的十年进展审图号:GS 京(2025)2009 号本报告中的所有数据、信息及影像,允许出于教育或非营利目的以任何形式引用,但须注明来源.
202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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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SDGs 十 周 年 特 别 报 告可持续发展目标报告地球大数据支撑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大数据国际研究中心2025年9月审图号:GS 京(2025)1720 号本报告中的所有数据、信息和影像可出于.
202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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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特别感谢亚洲清洁空气中心(Clean Air Asia)为本研究提供支持。同 时,感 谢 Harvard China Project on Energy,Economy and Environment 的 Mun Sing HO 博士在 CGE 模型方面的技术指导;感谢清华大学中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与达标路径研究课题组(张强、耿冠楠、刘洋)、北京大学空气质量标准修订的社会经济影响分析课题组(吴丹、刘利、王彦滢、林寰、金顺林)在研究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与学术建议。报告团队张世秋 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曹静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刘庆丰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生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空气质量管理体系的核心基础,它既是衡量空气污染程度和健康风险的标尺,也是制定政策和规划措施的重要依据。2012 年,我国修订并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首次增设 PM2.5浓度限值,成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进程的重要里程碑。此后,国务院先后出台一系列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包括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推动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大幅削减,显著改善了空气质量并带来可观的健康效益。自 2020 年以来,全国整体 PM2.5年均浓度已连续五年达标,PM2.5达标城市比例突破七成,空气质量水平实现历史性改善。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在 2021 年发布新版全球空气质量指南,对包括 PM2.5在内的多种主要空气污染物的指导值和过渡阶段目标值进行调整,其中将 PM2.5年均浓度指导值由 10g/m3收紧至 5g/m3。随后,美国与欧盟于2024 年先后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分别将 PM2.5年均浓度限值收紧至 9g/m3和10g/m3。相比之下,我国现行 PM2.5限值较为宽松,亟需通过标准修订进一步强化健康导向,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国务院于 2023 年 11 月发布的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启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修订研究工作”。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迈入了修订的前期准备阶段。为响应这一政策动向,亚洲清洁空气中心(Clean Air Asia,CAA)在 2021 年完成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研究(一期)的基础上立项,联合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围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开展系统研究(二期),旨在为我国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以及下一阶段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提供决策参考和依据。研究共形成以下三份成果报告。中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达标路径分析提出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的多个情景,构建了近、中期可达的新标准情景,并建立了“分阶段、分区域”的达标路径,同时评估了达标的协同降碳效益与健康收益。中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的经济影响评估即本报告,利用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系统评估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对宏观经济、产业结构、能源转型和公共健康的影响,并开展了成本效益分析。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国际案例研究梳理和总结了美国和欧盟在最新一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方面的做法与管理实践,并进行对比分析。前 言执行摘要.02一、研究背景.03二、研究目标、内容与方法.042.1 研究目标与内容.042.2 研究方法框架.042.3 中国经济环境 CGE 模型.062.4 情景设置和 CGE 模型输入数据.08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的经济影响评估结果.143.1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减排成本的宏观经济影响分析.143.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的成本与效益的分析与比较.173.3 小结.20四、政策建议.221.分阶段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升级,或实施分区域达标方案,构建动态调整机制.222.推动产业与能源结构协同转型,强化“减污降碳”协同效应.233.完善成本分担与效益共享制度,兼顾效率与公平.234.立足长期效益导向,平衡短期成本与长期效益.23参考文献.24附 录.25目录标题与正文 11正文 与图 9图说 4来源注 自动线 0.5图与图说,注,来源 居中执行摘要本研究通过可计算一般均衡(Computable General Equilibrium,CGE)模型,系统评估了中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对宏观经济、产业结构、能源转型及公共健康的影响。通过对四类标准修订情景(2030 年与 2035 年分别实现PM2.5年均浓度 20 g/m3和 25 g/m3目标)的宏观经济影响的评估以及成本效益分析,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修订与实施提供决策参考。研究结果表明,尽早发布并实施更严格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具有更显著的净效益。特别是,情景 S30-20(2030 年 PM2.5年均浓度实现20 g/m3),其 2025-2035 年的累积净效益在四类情景中最高,达 42,530 亿元,分别为情景S35-20(2035 年实现 20 g/m3)的 2.4 倍和情景 S35-25(2035 年实现 25 g/m3)的 3.9 倍。实施更严格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短期内会对经济产生一定压力,这主要是因为更严格标准会造成各部门污染减排支出的增加,以及生产性投入的挤出。然而,标准加严不仅会驱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高污染行业(如煤炭、金属制造)产出下降,低污染行业产出有所提升;也会同时驱动能源结构转型,推动电力部门向清洁能源转型,体现为煤电占比下降,清洁能源发电占比增长。尽管健康效益在治理力度较小时表现有限,但随政策力度加大则呈加速增长趋势。总体而言,尽管标准实施的经济成本随标准加严有所上升,但成本增幅显著低于健康效益,因此,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加严会带来显著的净效益。基于研究结论,建议分区域、分阶段推进标准升级并构建动态调整机制,鼓励部分地区先行示范;优化产业与能源结构,强化重点行业技术升级,加大对煤炭、化工等行业绿色转型支持;通过技术改造补贴、环保设备投资抵税等方式降低企业减排成本压力;建立差异化成本分担与效益共享机制,对减排任务较重的地区和行业给予转移支付;立足长期效益,平衡短期成本与长期效益,通过逐步提高标准严格度、提早实施修订标准、配套分阶段实施策略与成本分担机制以降低短期的经济冲击,最终实现空气质量改善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双赢。02 标题与正文 11正文 与图 9图说 4来源注 自动线 0.5图与图说,注,来源 居中一、研究背景作为空气质量管理的核心制度,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污染防治政策制定、执法监管及信息公开的基础性框架,并发挥统领作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制定与动态升级,既是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关键抓手,也是提升治理现代化水平、促进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政策杠杆。自 1982 年发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以来,我国在 40 年间先后进行了两次重要的修订。其中,2012 年修订形成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在完善监测体系、引导清洁能源投资、建立目标责任制等方面成效显著,为后续标准升级和治理深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13至 2021 年我国实现经济发展与污染治理协同推进:SO2、NOx 排放总量从 2000 多万吨降至数百万吨,PM2.5年均浓度下降 56%,城市空气质量显著改善,成为全球空气质量改善最快的国家之一(刘炳江,2022)。然而,随着全国城市从过去的“普遍超标”到如今的“多数达标”,这一转变削弱了现行标准在部分地区的约束性,导致其驱动力显著不足,凸显了标准升级的紧迫性。同时,我国现行标准与国际先进标准的差距也反映出中国在进一步收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方面仍具较大提升潜力和空间。所以,适时提高标准限值,既能彰显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的政策定力,也可通过倒逼机制优化产业与能源结构,为高质量发展及“双碳”目标注入动力。在此背景下,深圳、海南等地率先提出并设定了高于国家标准的空气质量目标,体现了地方政府主动强化环境治理的决心。海南省政府在海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5年)中提出力争将 PM2.5年均浓度降至 11 g/m3以下;深圳市则在其 2024 年发布的深圳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中提出 2025 年力争将 PM2.5年均浓度降至 15 g/m3的目标。这些显著严于国家标准的目标,展现了区域先行探索和高标准治理的积极态度。国 际 上,WHO 于 2025 年 3 月 提 出“到2040 年全球空气污染健康风险降低 50%”的目标,为各国治理设立了新的标杆,凸显健康导向在环境治理中的重要性。在此背景下,如何在健康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取得平衡,并制定科学可行的限值标准,已成为核心命题。WHO全球空气质量指南确定的指导值需结合社会、经济与技术条件,转化为各国的法定标准(朱彤等,2021)。环境保护必须在成本与效益之间权衡,明确不同标准的经济可行性、最优限值及高效减排路径,并兼顾对宏观经济与“双碳”目标的协同影响。借助成本效益分析等工具,可以量化不同方案的成本与效益,为标准制定等政策决策提供支撑。尽管 2013 年以来空气质量与公众健康显著改善,但随着污染减排进程进入深水区,低浓度污染的健康累积效应、人口老龄化等结构变化,导致同等污染浓度下的健康风险和治理成本上升,也意味着标准升级的长期健康效益更显著。此外,污染治理与“双碳”进程中,受控行业、减排技术及成本均在动态演变,修订过程需充分纳入技术进步对成本的影响,以优化长期净效益。综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应结合社会经济形势,深化研究并识别经济有效、兼顾公平的方案,为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提供有力支撑。03 标题与正文 11正文 与图 9图说 4来源注 自动线 0.5图与图说,注,来源 居中2.2.研究方法框架2.1.研究目标与内容在制定和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过程中,如何在环境改善目标与经济可承受能力之间进行权衡,始终是政策制定者和社会公众关注的核心问题。一方面,若标准设定过于宽松,可能难以有效改善空气质量,导致环境健康损害持续累积、治理效力不足;另一方面,若标准提升过快过严,可能会在短期内对重点行业和区域经济造成较大冲击,带来较高的合规成本与转型压力。因此,亟需借助科学工具系统评估不同标准路径下的政策效益与经济成本,提升政策制定的科学性与透明度。成本效益分析是一种通过量化的方式,比较项目或决策的全部成本与预期效益来评估其经济价值并选择最优方案的决策方法。成本效益分析被广泛应用于包括环境政策在内的公共政策评估,旨在帮助决策者权衡公共政策的成本和效益、说明和验证环境政策干预或者调整的经济合理性。其核心原理是通过货币化的方式,衡量项目的总成本(包括直接与间接成本)与总效益(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并以净现值(Net Present Value,NPV)或效益成本比(Benefit Cost Ratio,BCR)的方式为决策的判断依据。若NPV0 或 BCR1,则表明该政策或者项目具有经济可行性与合理性。大量针对清洁空气政策和空气质量标准的经济分析表明,其带来的健康效益通常是标准实施总效益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健康效益改善又主要来自于 PM2.5长期暴露水平的降低,特别是死亡风险的降低。本研究所涉及的健康效益主要是针对由于标准修订所带来的过早死亡风险降低所带来的货币化评估结果。标准修订的成本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各类减排和空气质量改善措施的直接成本,如结构调整、节能措施和末端深度治理等;二是因达标措施引发的间接成本,尤其是对宏观经济产生的一系列影响,例如经济增长、产业结构、就业机会和家庭福祉等。如图 2-1 所示,本模型研究由空气质量模块、减排成本模块、健康效益模块、CGE 模型模块四大模块组成。空气质量模块采用嵌套于全球经济中的中国综合评估模型(Global Change Analysis Model-China,GCAM-China)、区 域 化 学 输 送 模 型(Weather and Forecasting Model coupled with the Community Multi-scale Air Quality Modeling 二、研究目标、内容与方法 04 标题与正文 11正文 与图 9图说 4来源注 自动线 0.5图与图说,注,来源 居中图 2-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的经济影响评估技术路线图System,WRF-CMAQ)以及基于细分技术的中国未来排放动态评估模型(Dynamic Projection model for Emissions in China,DPEC),可以模拟不同排放路径下中国的环境 PM2.5浓度(Cheng et al.,2023),并对基准情景与不同标准修订情景下的排放路径、各部门减排路径等进行测算。减排成本模块以可量化的工程技术成本或控制方案成本为基础,采用外推方法对提升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所需的减排措施进行直接成本评估。通过分析重点行业和领域主要措施的减排潜力及其对应的直接减排成本,识别不同措施的相对成本效益,并评估各部门的减排工程成本。健康效益模块基于本地化的流行病学模型和货币化的健康效益参数,计算不同标准修订情景下的总健康效应。首先,基于暴露浓度、人口等指标的网格化数据在不同空间尺度上对 PM2.5污染暴露水平改变的健康损益进行加总。再综合环境流行病学等领域的相关研究结论和研究进展,选择 PM2.5长期暴露影响对应的健康终点以及暴露健康效应剂量反应关系,得出最终的健康效应变化总量(以过早死亡人数和患病人数为表征)。最后乘以其单位货币化价值,即统计寿命价值(Value of Statistical Life,VSL)和统计疾病价值(Value of Statistical Illness,VSI),来测算不同标准修订情景的货币化健康效益。CGE 模型模块,即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Computable General Equilibrium,CGE)模块,通过构建包含多个细分行业部门的动态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根据不同的政策情景以及相应的各部门减排路径以及减排成本模块测算的工程成本作为输入,模拟和评估在不同标准修订情景下的经济成本。通过比较不同情景下的国内生产总值(Gross Domestic Product,GDP)、各部门产出、能源结构等指标,分析不同标准修订情景的宏观经济影响与减排综合成本。通过整合健康效益模块测算的货币化健康效益与 CGE 模型模块估算的减排综合成本,比较不同标准修订方案的净效益,从而识别兼顾环境改善与经济可行性的最优减排路径,为政策制定者提供科学决策依据。空气质量模块空气标准修订情景下减排路径GCAM-ChinaWRF-CMAQDPECCGE 模型模块基准情景 vs.标准修订情景(GDP,部门产生,能源结构)44 个生产部门家庭政府各情景、各部门减排路径不同情景货币化 健康效益不同空间尺度上对PM2.5污染暴露水平暴露健康效应剂量反应VSL 和 VSI健康效益模块减排工程成本重点领域减排措施盘点末端技术措施结构调整措施减排成本模块减排健康效益减排总成本各部门减排工程成本费用-效益分析 05 二、研究目标、内容与方法标题与正文 11正文 与图 9图说 4来源注 自动线 0.5图与图说,注,来源 居中CGE 模型是根据一般均衡理论建立起来的一类涵盖多部门、多区域、多要素的反映所有市场活动的数量化经济模型。通过模拟商品与生产要素(如劳动力、资本和自然资源)在生产者与家庭之间的流动,来评估政策变化或外生经济冲击对经济总量及结构的影响。在模型中,家庭拥有并供给生产要素以换取工资和其他收入,企业则结合这些要素与中间投入品生产商品和服务,并面向国内外市场销售。CGE 模型能够捕捉因价格变化引发的企业成本最小化行为、家庭消费效用最大化行为、劳动投入与其他要素的替代以及跨行业一般均衡影响,从而再现经济系统在外部冲击下的均衡重构。在本研究中,构建了动态一般均衡的中国CGE 模型,用于评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的一般均衡成本。成本估算主要包括两类:一是直接成本,即结构调整、节能措施和末端治理等各类减排与空气质量改善措施成本,可通过工程技术或控制成本参数以及调研获取;二是间接成本,即达标措施对宏观经济产生的联动影响,如经济增长、产业结构、就业和家庭福祉的变化,可通过 CGE 模型模拟获得。CGE 模型的综合模拟,不仅可以模拟直接成本带来的行业冲击,还可以评估经济系统内一般均衡带来的间接成本,从而能够系统量化标准修订的整体经济影响,为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在成本测算完成后,本研究将相关成本与标准修订带来的效益进行对比,以开展成本效益分析。效益部分主要体现为 PM2.5长期暴露水平下降所带来的过早死亡风险减少,并通过公共健康模型进行货币化评估,以衡量其健康效益。本报告所使用的动态一般均衡的中国经济环境 CGE 模型是包含了 44 个部门的动态递归经济增长模型。其中电力部门进一步细分了七种不同的发电技术。CGE 模型中 44 部门名称和基准年份(2024 年)的生产总值详见附表 1。经济增长是由投资、人口增长、全要素生产率增长和劳动力质量变化驱动的。该模型由生产部门、家庭部门、政府部门、投资与资本账户、对外部门五个主要模块组成。模型中的外生变量包括总人口、劳动人口、储蓄率、股息支付率、政府税收和赤字、贸易商品价格、经常项目赤字、生产率增长率、资本和劳动力质量改善率以及劳动力参与率。我们对这些外生驱动因素的假设详见相关研究(Cao et al.,2020;Cao et al.,2019;Cao et al.,2023)。模型基于最新的投入产出表(2018 年版)并结合各统计年鉴披露的宏观经济数据构建了 2018年的社会核算矩阵(Social Accounting Matrix,SAM)。生产模块生产模块共包含 44 个部门。每个部门都使用规模回报不变的常替代弹性生产函数(Constant Elasticity of Substitution,CES)来模拟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关系,以反映企业在面对投入要素价格变动时,在一定范围内调整不同投入要素使用比例的生产决策行为。模型以层级决策结构模拟企业行为,生产部门的产出由资本、劳动、土地、能源、以及中间品投入决定,其嵌套结构如图 2-2 所示。其首层决策为在“增加值与能源的组合”与“非能源中间投入品”之间做出选择,反映两者间替代能力的替代弹性为 QI。其后,“增加值与能源的组合”是和“能源”的 CES 函数,两者间的替代弹性为 VE。在最底层,“增加值”为资本、劳动力和土地这三个主要因素的 CES 函数,“能源”为煤炭、石油、天然气、石油炼制和煤炭产品、电力和天然产品的 CES 函数;“非能源中间投入2.3.中国经济环境 CGE 模型 06 中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的经济影响评估标题与正文 11正文 与图 9图说 4来源注 自动线 0.5图与图说,注,来源 居中图 2-2.生产部门生产结构(除电力部门外)注:QI 代表部门总产出;VE 代表增加值 VA 和能源类产品 E 的组合;M 代表 27 个非能源投入品;代表 CES 生产函数替代弹性。QIQI=.15M=1VEVE=.5VAVAEE=.5非能源中间投入品资本劳动 土地 煤 石油天然气提炼产品电力天然气产品品”为 27 个非能源投入品的 CES 函数,替代弹性为 1。各行业生产要素间的替代弹性系数来自GTAP(Global Trade Analysis Project)模型。研究基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全国税收调查数据来估计中间投入品的生产函数和替代弹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提升还依赖于电力行业在碳中和进程中的深度转型。本研究将电力行业细分为七类发电技术,以表征从煤电向可再生能源的结构性变化,其生产结构如图 2-3 所示。在顶层,电力产出由输配电和发电构成;在第二层,发电进一步分为基荷电源和非基荷电源。基荷电源包括燃煤、燃气、核能、水电、其他常规能源(如燃油、生物质能、地热等),以及燃煤和燃气碳捕集与封存(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CCS)技术;非基荷电源则对应可再生能源发电,即风电与光伏。替代弹性系数的设定参考 Wing et al.(2011)和 Paltsev et al.(2005)。家庭模块在消费方面,家庭部门的消费总需求函数是由不同部门产品的需求加总得出的,总消费支出被图 2-3.电力部门生产结构电力产出ED=0.7发电单位GE=1非基站发电RE=4基站发电BL=4中间品m=1电力运输增加值(能源)VE=.5风力太阳能燃煤燃气核能水力其他燃煤-CCS燃气-CCS 07 二、研究目标、内容与方法标题与正文 11正文 与图 9图说 4来源注 自动线 0.5图与图说,注,来源 居中用于购买模型中各部门的产品。家庭的消费支出分为四个一级类别,分别为食物支出,产品支出,服务支出和住房支出,各一级类别下细分二级类别需求函数参照 Hu et al.(2019)的家庭消费调查数据估算所得。在收入方面,家庭通过提供劳动力以获得工资收入,并且拥有一定比例的资本份额从而获得分红收入,并且还会接受政府的转移性收入。政府模块政府作为经济运行中的主体,通过征税、补贴、转移支付、购买产品等方式进行社会资源的再分配。政府的收入来自不同种类的税收,包括直接对资本、劳动、产出、消费征税,以及征收增值税、关税、资源税、环境税等。在研究设定中,政府还会通过碳定价的方式进行温室气体治理,这部分收入会在税收中性的基础上对其他税种税率进行减免。政府支出包括购买产品、对家庭部门转移支付、补贴、以及支付国外部门的利息,政府部门还会支付 CCS 的费用。政府赤字通过增加公共债券的方式达到收支平衡。进出口部门进出口部门主要通过贸易流动、价格机制和国际收支平衡来刻画中国经济与全球经济的联系。在贸易结构上,模型采用“Armington 假设”处理进口与国内商品的关系,即进口商品与国内生产的同类商品存在不完全替代性,总国内供给通过 CES 函数整合国内供给量与进口量,替代弹性决定了两者在价格变动时的替代能力。对于出口,国内商品通过常转换弹性函数(Constant Elasticity of Transformation,CET)在国内市场销量与出口量之间进行分配,其分配比例取决于国内价格与经出口补贴调整后的国际价格的相对变动。.2.4.情景设置和 CGE 模型输入数据基准情景设定基 准 情 景 是 维 持 现 有 PM2.5标 准(年 均35 g/m3)的情景,其排放活动以基准年份的排放水平为参照,假定其保持恒定不变。模型的基准情景(BAU)的经济增速、能源结构、人口规模等核心参数基于多方权威数据。GDP 增速参考 World Bank 预测数据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何建武团队等国内外多方的研究成果,能源消费量与结构依据国际能源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IEA)世界能源展望进行系统校准。如图 2-4 所示,GDP 增速呈现阶梯式放缓趋势,从 2024 年的 5%稳步降至 2035 年的 3.6%,体现经济增长从高速向高质量发展的转型态势。图2-5 展示了基准情景下 2025-2035 年行业产出年均增长率,各行业产出增长呈现显著分化特征。其中,传统农业、煤炭开采业、其它制造业等高耗能、低附加值的传统行业在经济结构调整与绿色发展要求下,增长动能逐渐减弱;而新兴产业与现代服务业展现出强劲的增长活力。标准修订情景设定本研究以 2024 年为基准年,根据当年实际PM2.5污染暴露水平构建现实情景作为分析基准。根据未来可能的空气质量改善路径,设定了 2030年与 2035 年分别实现 PM2.5年均浓度 20 g/m3和 25 g/m3目标的四类达标情景,具体为:情景 08 中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的经济影响评估标题与正文 11正文 与图 9图说 4来源注 自动线 0.5图与图说,注,来源 居中图 2-4.基准情景各年 GDP 增长率2024 2025 2026 2027 2028 2029 2030 2031 2032 2033 2034 20356%5%4%3%2%1%0S35-25(2035 年实现 PM2.5浓度 25 g/m3)、情景S35-20(2035年实现PM2.5浓度20 g/m3)、情景S30-25(2030年实现PM2.5浓度25 g/m3)、情景S30-20(2030年实现PM2.5浓度20 g/m3)。四类标准修订情景如表 2-1 所示。不同情景下各年份 PM2.5年均浓度水平如图 2-6 所 示。基 准 情 景 中,2024 至 2035 年间 PM2.5年均浓度稳定维持在 29.25 g/m3 的基准水平。情景 S35-25 中,PM2.5年均浓度自2025 年起逐步下降,至 2035 年达到 25 g/m3的标准修订目标。情景 S30-25 中,PM2.5年均浓度同样从 2025 年逐渐降低且改善速度相较情景 S35-25 更 快,于 2030 年 达 到 25 g/m3的标准修订目标,并在后续年份假设没有更为严格的政策从而维持该浓度水平。情景 S35-20 的浓度变化路径在 2030 年前与情景 S30-25 较为相似,2030 年 PM2.5年均浓度达到 25 g/m3,并随后持续改善至 2035 年实现 20 g/m3的目标。情景 S30-20 为最严格的标准修订情景,该情景下 2030 年即实现 PM2.5年均浓度 20 g/m3 的空气质量目标,之后假设没有其他政策措施并维持该浓度水平。通过对比各标准修订情景与基准情景,本研究分析了标准修订情景的宏观经济影响,包括GDP、分部门产出、电力部门能源结构等方面;结合标准实施所带来的健康效益,分析和比较了不同表 2-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的相关情景设计情景类型情景设定基准情景继续实施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PM2.5年均浓度限值 35 g/m3)标准修订情景情景 S35-25:PM2.5年均浓度在 2035 年实现 25 g/m3情景 S35-20:PM2.5年均浓度在 2035 年实现 20 g/m3情景 S30-25:PM2.5年均浓度在 2030 年实现 25 g/m3情景 S30-20:PM2.5年均浓度在 2030 年实现 20 g/m3 09 二、研究目标、内容与方法标题与正文 11正文 与图 9图说 4来源注 自动线 0.5图与图说,注,来源 居中图 2-5.基准情景下 2025-2035 年行业产出年均增长率公共行政和社会组织其他服务卫生和社会服务教育节水、环境保护租赁、商业、专业服务房地产金融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互联网及相关服务电信;广播酒店和餐馆其他运输、仓储航空运输公路运输批发和零售建筑水利公用事业燃气公用事业电力、蒸汽和热水其他制造、废物、维修其他电子产品和仪器通信设备计算机、电子元件电机运输设备机械金属产品原生金属非金属矿产品化学石油、焦炭、其他燃料纸张和印刷锯木厂和家具纺织、服装、皮革食品和烟草非能源开采天然气开采石油开采煤炭开采其他农业畜牧业林业农业-2%-4%4%6%8 中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的经济影响评估标题与正文 11正文 与图 9图说 4来源注 自动线 0.5图与图说,注,来源 居中图 2-6.不同标准修订情景下 PM2.5年均浓度路径(单位:g/m3)基准情景S35-25S35-20S30-25S30-20202420252026202720282029203020312032203320342035302520151050标准修订情景下的成本与健康效益以及净效益,以期为当前标准修订和实施提供政策评估参考。标准修订情景主要部门 PM2.5一次排放路径基于空气质量模块对不同标准修订情景下的各部门 PM2.5排放路径进行测算。基准情景排放路径以基准年份的排放水平为参照,假定其排放水平在 2025-2035 年间保持恒定不变。电力部门 PM2.5一次排放量为 35.1 万吨,金属制造部门 PM2.5一次排放量为 90.8 万吨,煤炭部门 PM2.5一次排放量为 35.5 万吨,非金属制造部门 PM2.5一次排放量为 48.1 万吨,其他工业部门 PM2.5一次排放量为 89.8 万吨,交通部门 PM2.5一次排放量为 35.5万吨,化工部门 PM2.5一次排放量为 24.5 万吨。四类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情景下的主要部门 PM2.5大气污染排放路径如图 2-7 所示。在各标准修订情景中,为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的目标,各部门 PM2.5一次排放量均呈逐步下降趋势。其中,情景 S35-25 设定 2035 年实现 PM2.5年均浓度 25 g/m3的目标,其各部门 PM2.5一次排放量降幅最为平缓,排放曲线在十年间保持相对温和的下降斜率;情景 S30-25 将达标期限提前至 2030 年,该情景下各部门排放水平在 2025 至2030 年间降低速度显著快于 S35-25 情景,在2030 年达到与情景 S35-25 在 2035 年实现的排放水平,且 2030 年后不再采取其他减排措施,排放水平维持稳定。情景 S30-20 作为四类情景 11 二、研究目标、内容与方法标题与正文 11正文 与图 9图说 4来源注 自动线 0.5图与图说,注,来源 居中图 2-7.不同标准修订情景下主要部门 PM2.5排放路径(单位:万吨)S35-25400350300250200150100500202420252026202720282029203020312032203320342035S35-20400350300250200150100500202420252026202720282029203020312032203320342035S30-20400350300250200150100500202420252026202720282029203020312032203320342035S30-25400350300250200150100500202420252026202720282029203020312032203320342035电力部门金属制造煤炭开采非金属制造其他工业行业交通部门化工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修订情景,其各部门 PM2.5一次排放水平的降低幅度和速度在四类情景中最为突出。2025-2030 年间通过高强度减排以实现2030 年排放水平降至与情景 S35-20 在 2035 年实现的排放水平一致,并且 2030 年后同样不再新增减排措施,保持排放稳定。部门减排工程成本测算核心部门的大气污染治理的直接成本(工程成本)来自减排成本模块。该模块采用自下而上的估算思路,系统梳理重点行业/领域大气污染治理的现有及潜在的全部可行措施,量化其减排潜力与对应的直接减排成本。具体方法为:首先梳理和识别各重点行业/领域当前与未来的主要减排措施;其次分析不同行业部门在末端技术措施、结构调整措施等关键减排措施在假设的普及率下能够实现的污染物减排潜力;然后选择适宜成本指标,对关键减排措施的单位成本进行分析。最后,基于措施的单位成本推算假设普及率下的措施总成本和各部门单位减排成本。表 2-2 展示了核心部门大气污染治理的直接成本与对应污染物减排量数据。12 中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的经济影响评估标题与正文 11正文 与图 9图说 4来源注 自动线 0.5图与图说,注,来源 居中成本(亿元)PM2.5减排量(万吨)SO2减排量(万吨)NOx 减排量(万吨)煤炭部门2916.41285.7255.4313.14石化行业211.786.371.156.28非金属部门2026.362.4813.5368.71金属部门3798.812.8327.9592.33电力部门1928.4337.4033.7259.60交通部门6191.767.04-257.09表 2-2.核心部门大气污染治理直接成本在 CGE 模型模块中,将减排成本模块测算的直接成本及对应污染物减排量数据所形成的单位减排成本,与空气质量模块测算的不同标准修订情景减排路径相结合,可进一步计算出各部门在各类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情景下所需承担的减排总工程成本(结果见表 3-1)。通过校准企业全要素生产率来反映企业在大气污染减排方面的直接成本,有效反映出企业在环境规制约束下,因资源重新配置导致的生产效率变化,从而将环境治理的经济成本内生化于模型体系。在此基础上,通过运行 CGE 模型,能够系统性地估计不同标准修订情景对宏观经济的多维影响,测算纳入一般均衡效应的减排经济总成本。13 二、研究目标、内容与方法标题与正文 11正文 与图 9图说 4来源注 自动线 0.5图与图说,注,来源 居中3.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减排成本的宏观经济影响分析本研究通过将各标准修订情景与基准情景进行比较,分析了各标准修订情景下达标所需的减排成本引起的宏观经济影响,包括GDP、分部门产出、电力部门能源结构等方面。需要指出的是,本节所分析的宏观经济影响尚未包含因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所带来的间接健康效益,即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医疗支出等途径间接产生的积极反馈效应。GDP 的总体影响实施更严格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会提高各部门污染减排支出,还会造成生产性投入的挤出。如表 3-1 所示,在不同标准修订情景下,GDP 相对基准情景均呈现下降趋势,2035 年四类标准修订情景 GDP 相比基准情景降幅范围为情景S30-20S30-25S35-20S35-2520240.000.000.000.002025-0.23-0.11-0.14-0.062026-0.35-0.17-0.20-0.092027-0.46-0.22-0.27-0.122028-0.57-0.28-0.34-0.162029-0.69-0.33-0.40-0.192030-0.80-0.39-0.47-0.222031-0.81-0.40-0.53-0.252032-0.82-0.41-0.59-0.282033-0.83-0.42-0.64-0.312034-0.84-0.44-0.70-0.342035-0.85-0.45-0.76-0.37表 3-1.不同标准修订情景下 GDP 相对基准情景变化(单位:%)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的 经济影响评估结果 14 标题与正文 11正文 与图 9图说 4来源注 自动线 0.5图与图说,注,来源 居中图 3-1.各部门 2035 年增加值相对基准情景变化公共行政和社会组织其他服务卫生和社会服务教育节水、环境保护租赁、商业、专业服务房地产金融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互联网及相关服务电信;广播酒店和餐馆其他运输、仓储航空运输公路运输批发和零售建筑水利公用事业燃气公用事业电力、蒸汽和热水其他制造、废物、维修其他电子产品和仪器通信设备计算机、电子元件电机运输设备机械金属产品原生金属非金属矿产品化学石油、焦炭、其他燃料纸张和印刷锯木厂和家具纺织、服装、皮革食品和烟草非能源开采天然气开采石油开采煤炭开采其他农业畜牧业林业农业S30-25S30-20S35-20S35-25-2.5%-2%-1.5%-1%-0.5%0%0.5%1%1.5%2 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的标题与正文 11正文 与图 9图说 4来源注 自动线 0.5图与图说,注,来源 居中0.37%至 0.85%。具体来看,达标时间最晚、标准最宽松的情景 S35-25 对 GDP 冲击最小,降幅为 0.37%;而情景 S30-25 的降幅则扩大至 0.44%,凸显出提前达标带来的经济成本提升。进一步提高标准至情景 S35-20,降幅达到 0.76%;最严格情景 S30-20 的降幅则高达0.85%,较 S35-20 情景又增加 0.09 个百分点,表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严苛程度与 GDP 损失呈显著正相关。总体而言,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越严格、达标时间越早,对 GDP 的短期负面影响越显著。分部门产出水平的影响如图 3-1 所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提升对不同行业产出产生显著分化效应。对于煤炭、化工、非金属矿产品、金属、电力、交通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较高的部门,因需承担更高的减排成本与环境规制压力,产出水平呈现明显收缩趋势。以情景 S35-25 为例,2035 年非金属矿产品部门增加值较基准情景下降 0.58%,金属制造部门降幅达0.69%,交通部门(包括公路运输、航空运输、其他运输、仓储)因运输结构调整与尾气排放标准升级,增加值下降幅度在 0.47%-0.81%之间。而对于计算机、通信设备、电子产品制造等大气污染排放量和排放强度较低的部门,提高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反而会提升这些低污染行业的产出水平。在情景 S35-25 下,2035 年计算机行业增加值相对基准情景增加 0.80%,通信设备部门增加 0.80%,电子产品制造部门增加 0.35%。这一现象源于经济系统的一般均衡效应: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提高会削弱高污染行业的比较优势,减少其生产要素投入;同时增强低污染行业的比较优势,促使生产要素从高污染行业向低污染行业转移。当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进一步提高至情景S35-20 时,行业产出分化加剧。2035 年,非金属矿产品与金属制造部门增加值降幅分别扩大至1.16%与 1.40%,交通部门下降幅度达 0.93%-1.64%;低污染行业则迎来更强劲增长,计算机、通信设备及电子产品制造部门增加值分别提升 1.61%、1.63%与 0.70%,印证了标准严苛程度与行业产出变化的强相关性。值得注意的是,在同一标准水平下,不同达标时间对 2035 年各部门产出的影响差异有限。对比情景 S30-25 与S35-25 发现,前者仅使非金属矿产品部门增加值在 2035 年额外下降 0.05%,金属制造部门额外下降 0.11%。这表明尽管提前达标短期内加剧行业调整压力,但从长期看,各部门通过技术革新与结构优化,逐步消化政策冲击,使得不同达标时间路径下的产出差距趋于收敛。电力部门能源结构的影响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修订使得电力部门能源结构呈现显著的清洁化转型特征。作为高污染排放的传统能源,煤炭发电在严格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约束下,其发电量出现大幅收缩。如图 3-2和图 3-3 所示,以情景 S35-20 为例,2035 年煤炭发电量较基准情景下降 5.14%。与之相对,清洁能源发电占比显著提升。这一转型的内在机制在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通过抬高非清洁能源发电的污染治理成本,直接削弱其市场竞争力,导致发电量和产出水平下降;而清洁能源因大气污染影响较小,在政策引导与市场调节的双重作用下,逐步获得更有利的发展空间,形成与非清洁能源差异化的发展态势。值得注意的是,能源结构的演变不仅取决于不同能源类型的相对发电成本,还受各类能源发电替代弹性的影响。而现有模型因对新能源技术创新及储能突破的预测能力有限,未能充分捕捉新能源发电的长期发展潜力及政策支持效应。光伏发电和风电作为新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发电具有波动性。我国光伏现已迈入太瓦级装机规模阶段,应用场景将从单一发电向光伏 储能、16 中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的经济影响评估标题与正文 11正文 与图 9图说 4来源注 自动线 0.5图与图说,注,来源 居中光伏 建筑一体化等多元融合模式拓展。风电新增装机规模不断增加,成为我国沿海地区新能源开发的重点方向。水电是常规电力中唯一的可再生能源。尽管我国大部分具备开发条件的水电站已完成建设,新增装机容量增长速度放缓,随着雅峡流域水电开发启动,未来我国水电开发仍将有序推进。气电是优质调峰电源,装机增速高于行业平均,但受资源等约束,未来在气源丰富的地区或定位为风电光伏配套调峰电站,因地制宜布局。3.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的成本与效益的分析与比较结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的减排成本与健康效益测算,我们进一步开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的成本效益分析。成本估算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各标准修订情景下达标所需的减排与空气质量改善措施的直接成本;二是通过 CGE 模型模拟得到各标准修订情景下 GDP 相对于基准情景的变化,量化各标准修订方案的总体经济成本。健康效益方面,本研究聚焦于标准修订所致 PM2.5长期暴露水平的降低,进而减少过早死亡风险所产生的效益。通过评估不同情景下过早死亡风险的变化,结合统计寿命价值(Value of Statistical Life,VSL)进行货币化评估(基于北京市 2024 年冠心病、慢阻肺、中风2024 2025 2026 2027 2028 2029 2030 2031 2032 2033 2034 20350-1%-2%-3%-4%-5%-6%图 3-3.电力部门清洁能源发电量相对基准情景变化图 3-2.电力部门煤炭发电量相对基准情景变化8%7%6%5%4%3%2%1%0-1 24 2025 2026 2027 2028 2029 2030 2031 2032 2033 2034 2035S35-25S35-20S30-25S30-20S35-25S35-20S30-25S30-20 17 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的标题与正文 11正文 与图 9图说 4来源注 自动线 0.5图与图说,注,来源 居中相关的 VSL 为 455 万元;肺癌相关的 VSL 为 649万元,通过效益转移方法将其转换为适用于各省的VSL),量化各情景的货币化健康效益。表 3-2 列出了四种标准修订情景下的经济成本、工程成本、健康效益以及净效益。其中工程成本是指达标所需的各类减排和空气质量改善措施的直接支出,经济成本则反映了这些措施在宏观经济层面的影响,涵盖由减排措施引发的间接效应。在净效益评估中,本报告采用经济成本与健康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更全面地反映标准修订对社会总体的成本与收益。需要说明的是,本研究对健康效益的测算,仅涵盖了因减少过早死亡所产生的收益,未将空气污染导致的发病及相关损失减少(包括住院治疗与急诊就诊等医疗花费、慢性病发病率下降、误工天数减少等)以及劳动生产率提升等间接经济效益纳入考量范围。若将这些潜在影响因素补充计入,健康效益将更大,相应得出的净效益也可能高于本报告所示结果。如表 3-2 所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的成本与效益呈现出明显的时间动态特征和情景差异。从空气质量改善带来的健康效益来看,呈现出“标准越严格、达标时间越早,健康效益越大,且累积健康效益优势越明显”的规律。具体而言,情景 S35-25 在 2030 年当年的健康效益为 2,815 亿元,而情景 S35-20 在同期的健康效益达 6,263亿元,直观体现了标准严格程度对健康效益的正向影响。提前达标的情景 S30-25 在 2030 年当年的健康效益为 10,308 亿元,也印证了更早达标S35-25S35-20S30-25S30-202030 年当年经济成本35477608629312952工程成本3029548246999398健康效益281562631030819939净效益-732-1345401669862030 年累积经济成本12692275932271246956工程成本12116219291879737593健康效益5913132332060441309净效益-6779-14360-2108-56482035 年当年经济成本710314666864316482工程成本5193939846999398健康效益14756285351475628535净效益7653138696113120532035 年累积经济成本411638709661869123911工程成本33752610894229284584健康效益5208910455685312166441净效益10927174602344442530表 3-2.不同标准修订情景下成本与健康效益分析(单位:亿元)18 中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的经济影响评估标题与正文 11正文 与图 9图说 4来源注 自动线 0.5图与图说,注,来源 居中能带来更显著的即时健康效益。这一规律在累积效应中表现得更为突出。累积 GDP 损失与健康效益加总时采用 Jin et al.(2020)提出的 11.7%作为贴现率。情景 S35-20 在 2025-2030 年间的累积健康效益(13,233 亿元)比情景S35-25(5,913 亿元)高出 7,320 亿元;情景 S30-20 同期的累积健康效益(41,309 亿元)比情景 S35-20(13,233亿元)高出28,076亿元,体现了严格标准与提前行动在健康效益积累上的叠加优势。从净效益来看,同样延续了“标准更严格、达标时间更早,累积效益更大”的特点,但短期与长期表现存在差异,呈现“短期承压、中期向好”的规律。从短期效益来看,不同情景在 2030年当期的净效益分化明显:提前达标的两类政策情景在 2030 年当年已实现正向收益,其中情景 S30-20 的净效益最高(6,986 亿元),情景S30-25 次之(4,016 亿元);而达标时间延后至2035 年的情景 S35-25 和 S35-20,因健康效益存在滞后性尚未充分释放,当年净效益为负值(分别为-1,345 亿元和-732 亿元)。若进一步考量短期累积效益,四类情景在 2025 至 2030 年的累积净效益均处于负值区间,且标准越严格、短期累积效益越低:情景 S30-20 在 2025 至 2030 年的累积净效益(-5,648 亿元)比情景 S30-25 在2025 至 2030 年的累积净效益(-2,108 亿元)更低。这表明政策实施初期大气治理成本较高,而健康效益释放具有滞后性,导致短期净效益为负。而对于中长期效益,空气质量标准修订的净效益格局则发生转变。2035 年当年净效益显示,晚达标情景 S35-20(13,869 亿元)略优于早达标情景 S30-20(12,053 亿元)。而中长期的累积效应则呈现不同的规律:四类情景在 2025 至2035 年的累积净效益均实现由负转正,并且更严格、更早达标的优势进一步凸显。其中,情景S30-20 累积净效益达 42,530 亿元,情景 S30-25 以 23,444 亿元次之,情景 S35-20、S35-25 分别为 17,460 亿元和 10,927 亿元。这充分表明,在中长期维度下,更严格的标准和更早的达标时间能够带来更显著的净效益,尤其是随着健康效应的非线性释放,中长期累积的正向作用愈加突出。这也提示,在制定政策或修订标准时,应当充分考量其长期效应,而不仅仅局限于短期成本与收益。空气质量标准修订的短期效益与中长期效益间存在差异的根源,在于大气质量改善带来的健康效益增长曲线与大气污染治理产生的经济成本增长曲线间的差异。如图 3-4 所示,S35-25”、“S35-20”、“S30-25”、“S30-20”四类情景的政策力度依次增强,对空气质量改善的要求依次提升。随着空气质量标准收紧与达标时间提前,经济成本与健康效益均呈增长态势,但二者的增长特征存在显著分化:健康效益相对经济成本的变化,呈现“早期增幅不显著、后期加速释放”的特点。政策初期,空气质量改善对人群健康风险的缓解效果尚未充分显现,健康效益增长相对缓慢;而在政策的中后期,污染物浓度持续下降带来的慢性疾病发病率降低、早逝风险减少等长期效应逐步凸显,健康效益增速显著加快,且标准越严格、达标时间越早的情景,这一加速趋势越明显。这导致大气污染治理政策在短期经济成本增长高于健康效益增加,出现短期累积净效益为负的情况。而在大气治理政策的中后期,健康效益的加速释放使得空气质量标准修订的政策效益呈现“政策力度越高,中长期累积净效益越大”的特点。因此,更严格且更早达标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方案,尽管在短期可能出现经济成本高于健康效益的情况,但在中长期能通过健康效益的快速释放与持续累积带来更大的政策效益。19 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的标题与正文 11正文 与图 9图说 4来源注 自动线 0.5图与图说,注,来源 居中图 3-4.不同标准修订情景下经济成本、健康效益与净效益变化(单位:十亿元)2030 年当年2035-25 2035-20 2030-25 2030-202000150010005000-5002035-25 2035-20 2030-25 2030-20500040003000200010000-1000-20002030 年累计2035 年当年3000250020001500100050002035-25 2035-20 2030-25 2030-202035 年累计2035-25 2035-20 2030-25 2030-20180001600014000120001000080006000400020000经济成本健康效益净效益本研究围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的宏观经济影响与综合减排成本进行分析。通过构建包含空气质量模块、减排成本模块、健康效益模块及CGE 模型模块的分析框架,设定 S35-25(2035年 PM2.5实现 25 g/m3)、S30-25(2030 年实现25 g/m3)、S35-20(2035 年实现 20 g/m3)、S30-20(2030 年实现 20 g/m3)四类情景,对比基准情景与各标准修订情景的差异,完成多维度分析:在宏观经济层面,测算不同情景下 GDP的总体变化,包括不同标准强度与达标时间对GDP 的短期和长期影响;在产业结构层面,分析高污染行业与低污染行业的产出水平变化,揭示要素在行业间的再配置规律;在能源结构层面,量化煤炭发电量的下降幅度及清洁能源的增长趋势。最后,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通过对比各情景的经济成本与健康效益,计算不同方案不同时间节点的净效益与累积净效益。实施更严格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会导致 GDP相对基准情景下降,且降幅与标准严苛程度、达标时间呈正相关。四类标准修订情景中,2035 年,最严格的 S30-20 的 GDP 降幅最大(0.85%),最宽松的 S35-25 降幅最小(0.37%)。同一标3.3.小结 20 中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的经济影响评估标题与正文 11正文 与图 9图说 4来源注 自动线 0.5图与图说,注,来源 居中准下,提前达标会加剧短期 GDP 损失,如 S30-25 较 S35-25 在 2030 年 GDP 多降 0.17%,但长期差距逐渐收敛。高污染行业(煤炭、化工、非金属矿产品、金属制造等)受减排成本上升冲击显著,2035年 S35-20 下非金属矿产品部门增加值下降1.16%,金属制造部门下降 1.40%;低污染行业(计算机、通信设备等)则因具备相对成本优势实现增长。这种分化源于生产要素从高污染行业向低污染行业的再配置,印证了环境规制对产业结构的重塑作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提升倒逼电力部门缩减煤炭发电规模,S35-20 下 2035 年煤炭发电量较基准下降 5.14%;核能、水力等清洁能源发电量相应增加,推动能源结构低碳转型。健康效益随标准严格程度和达标时间提前而显著增加:S30-20 的 2025-2035 年累积健康效益达 41,309 亿元,较 S35-25(5,913 亿元)高出 6 倍以上。尽管短期(2030 年前)各情景累积净效益均为负值,但长期来看,严格且提前达标的方案净效益优势明显,S30-20 同期累积净效益达 42,530 亿元,远超其他情景,体现健康效益增幅大于经济成本增幅的特征。21 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的标题与正文 11正文 与图 9图说 4来源注 自动线 0.5图与图说,注,来源 居中本研究系统评估了不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情景下的宏观经济影响、行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变化,并结合健康效益测算,开展了成本效益分析。研究发现:相较于宽松的标准,实施更严格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会带来减排综合经济成本的上升,且成本大小与标准严苛程度、达标时间早晚紧密相关。在产业结构方面,标准修订会导致行业产出分化和“清洁替代”效应,即高污染行业受减排成本上升冲击显著产出下降而低污染行业则因相对成本优势实现增长。此外,更严格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还会驱动能源结构清洁化绿色化,倒逼电力部门缩减煤炭发电规模,推动能源结构低碳转型。结合健康效益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发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提高虽然在短期内带来一定的经济成本,但在中长期,随着健康效益的持续释放,其净效益表现出逐步上升的趋势,尤其在标准更严格、达标更提前的情景中更为显著。这些发现为标准修订提供了量化证据,也揭示了不同政策选项之间的权衡关系。需要说明的是,模型结果仅可为政策制定提供基于情景分析的决策依据,如何将量化分析转化为可操作的治理方案,仍需在成本分担、区域差异、技术路径与社会接受度等方面进行更深入的制度设计与策略安排。因此,在以下政策建议部分,我们将基于模拟结果提出具体政策建议,力求在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的同时,兼顾经济可行性与社会公平性,为未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修订与实施提供决策参考。鉴于不同标准修订情景的成本效益呈现显著时间差异,建议以健康效益为核心导向,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加严标准。可以考虑两类标准修订策略。(1)全国范围内可考虑将标准修订加严到2035 年实现 20 g/m3;同时,有条件的地区,如珠三角、长三角等已具备较好治理基础的区域,应先行制定并实施更严格的标准(如 2030 年实现 20 g/m3),发挥示范引领作用;(2)分区域、分阶段设定标准修订目标或达标方案。短期内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如珠三角、长三角等已具备较好治理基础的区域)先行制定并实施更严格的标准(如 2030 年实现 20 g/m3),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中长期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通过“区域试点全国推广”的路径平衡短期成本压力与长期效益。同时,建立基于健康风险评估和经济可行性论证的动态调整机制,定期评估标准实施效果,根据技术进步、产业转型进度和健康需求变化优化标准限值。.1.分阶段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升级,或实施分区域达标方案,.构建动态调整机制四、政策建议 22 中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的经济影响评估标题与正文 11正文 与图 9图说 4来源注 自动线 0.5图与图说,注,来源 居中聚焦煤炭、化工、金属制造等高污染行业绿色转型,针对其减排成本高、转型压力大的痛点,实施“技术改造 市场激励”组合政策。对企业环保设备升级给予投资补贴,同时将环保设备购置费用纳入企业所得税抵扣范围,降低企业大气污染治理投入与绿色转型成本。同步加大对低污染产业的培育力度,通过优先审批、用地保障等政策倾斜,引导资本、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向计算机、新能源装备等清洁生产领域流动,推动产业结构向“低排放、高附加值”升级。在电力部门,构建“减煤、增气、优新”的能源转型路径:制定煤电有序退坡时间表,并实现现役煤电 100%完成清洁化改造;完善储能补贴政策,建立跨省跨区电网调峰补偿机制,破解光伏、风电因间歇性引发的并网难题。实现能源结构向低碳化、多元化转型,强化空气质量改善与“双碳”目标的协同效应。2.推动产业与能源结构协同转型,强化“减污降碳”协同效应考虑到标准修订对不同区域、行业的影响存在差异,需构建多主体共担的成本机制:中央财政设立空气质量改善专项基金,对减排任务较重的地区和行业给予转移支付;通过环境税、碳市场等市场化工具将污染外部成本内部化,同时将税收收入反哺于减排技术研发和健康保障。在效益分配方面,完善健康效益向民生福祉的转化渠道,建立空气质量改善与公共服务提升的联动机制。将健康效益带来的医疗支出节约、劳动生产率提升等红利,通过公共服务升级、社会保障强化等方式惠及公众,增强社会对标准修订的认同度;对因产业转型导致的就业结构调整,实施“转岗培训 就业补贴”计划,确保低收入群体共享环境改善红利。通过制度设计与创新,既提升减排政策的经济效率,又保障社会公平,推动共同富裕与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发展。3.完善成本分担与效益共享制度,兼顾效率与公平4.立足长期效益导向,平衡短期成本与长期效益从长期视角看,当政策力度持续加大时,健康效益的加速累积将显著超过经济成本的增长幅度,最终形成“政策力度越强、长期净效益越高”的格局。这种成本与效益的动态关系表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需要立足长远,在政策实施初期容忍短期经济成本的投入,通过持续强化治理力度释放健康效益的规模效应。例如,S30-20 情景虽前期需承担较高减排成本,但随着时间推移,健康效益的快速增长不仅覆盖了成本,还形成远超其他情景的累积净效益,这正是健康效益随政策力度提升而增幅显著的直接体现。因此,在制定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政策时,应充分认识到健康效益与经济成本的增幅差异,避免因短期净效益为负而放缓政策推进的节奏。相反,需通过分阶段、有梯度地提高标准严格度,平衡短期成本压力与长期效益释放,同时配套针对性的成本分担机制,降低政策实施初期的经济冲击,最终实现空气质量改善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双赢。23 四、政策建议标题与正文 11正文 与图 9图说 4来源注 自动线 0.5图与图说,注,来源 居中刘炳江.中国成为世界上治理大气污染速度最快的国家 N.人民政协报,2022.http:/ J.科学通报,2022,67(08):697-706.亚洲清洁空气中心.定标,启航中国空气质量标准分析与国际经验分析报告 R.2020.http:/ 2021R.北京:中国清洁空气政策伙伴关系,2021.Cao J,Ho M,Liu Q.Analyzing multi-greenhouse gas mitigation of China using a general equilibrium modelJ.Environmental Research Letters,2023,18(2):025001.Cao J,Ho M S,Jorgenson D W,et al.Chinas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and an ETS-carbon tax hybridJ.Energy Economics,2019,81:741-753.Cao J,Ho M S,Ma R.Analyzing carbon pricing policies using a general equilibrium model with production parameters estimated using firm dataJ.Energy Economics,2020,92:104958.Cheng J,Tong D,Liu Y,et al.A synergistic approach to air pollution control and carbon neutrality in China can avoid millions of premature deaths annually by 2060J.One Earth,2023,6(8):978-989.Jin Y,Andersson H,Zhang S.Do preferences to reduce health risks related to air pollution depend on illness type?Evidence from a choice experiment in Beijing,ChinaJ.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2020,103:102355.Hu W,Ho M S,Cao J.Energy consumption of urban households in ChinaJ.China Economic Review,2019,58:101343.Paltsev S,Reilly J M,Jacoby H D,et al.The MIT emissions prediction and policy analysis(EPPA)model:version 4R.MIT joint program on the science and policy of global change,2005.Wang Y,Jin Y,Lin H,et al.Valuing mortality risk reductions in a fast-developing society:A meta-analysis of stated preference studies in China from 1998 to 2019J.Social Science&Medicine,2024,363:117471.Wing,I S,Daenzer K;Fisher-Vanden K,et al.Phoenix Model Documentation M Maryland:Joint Global Change Research Institute,Pacific Northwest National Laboratory.2011.参考文献 24 中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的经济影响评估标题与正文 11正文 与图 9图说 4来源注 自动线 0.5图与图说,注,来源 居中.附.录附表 1.CGE 模型部门名称和基准年份生产总值部门代码部门名称基准年份生产总值(十亿元)1农业59782林业5463畜牧业27524其他农业18015煤炭开采25076石油开采8417天然气开采3448非能源开采18069食品和烟草1148610纺织、服装、皮革762711锯木厂和家具254712纸张和印刷447713石油、焦炭、其他燃料446214化学产品1527015非金属矿产品734116原生金属1185017金属产品440218机械818119运输设备887220电机665921计算机、电子元件577522通信设备293823其他电子产品和仪器231624其他制造、废物、维修124425电力、蒸汽和热水465626燃气公用事业564 25 四、政策建议标题与正文 11正文 与图 9图说 4来源注 自动线 0.5图与图说,注,来源 居中27水利公用事业29228建筑2675829批发和零售1353530公路运输534731航空运输86232其他运输、仓储502533酒店和餐馆444734电信;广播212135互联网及相关服务157036软件;信息技术服务323337金融1073838房地产924139租赁、商业、专业服务1449340节水、环境保护82841教育447242卫生和社会服务424443其他服务427744公共行政和社会组织7337 26 中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的经济影响评估
202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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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星级
本报告由北京大学空气气候健康研究团队编制,亚洲清洁空气中心提供支持。报告审阅朱 彤中国科学院 院士 北京大学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教授作者列表薛涛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副教授王若涵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邓建宇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康宁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传播支持 朱妍亚洲清洁空气中心 传播主管梁缘亚洲清洁空气中心 高级传播官员王思 亚洲清洁空气中心 环境研究员版式设计臣邦设计 III空气污染是影响公众健康的重大环境风险因素。自 2013 年起,中国相继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以及目前的 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2021-2025),推动空气质量实现了历史性、全局性的改善。科学评估这些政策的健康效益,对于总结过去、规划未来至关重要。中国空气质量改善的健康效应评估系列报告持续追踪这一进程,通过定量评估为不同阶段的行动计划进展与成效分析提供研究证据。在第三阶段行动计划收官以及迈向“十五五”之际,2025 年度报告首次将评估视角从长期慢性健康风险,拓展至由短期高浓度暴露引发的急性健康风险,并提供结构对比分析,以期为空气污染精准防控和健康风险精细化管理提供关键科学视角,助力清洁空气行动策略转向健康风险管理导向的新阶段。本研究基于 20132024 年全国网格化空气污染与人口数据,系统量化了暴露相关的健康风险变化,揭示了当前中国空气污染健康风险的结构性转变。执行摘要 摘要II一、PM2.5健康风险结构转变,慢性负担持续下降,但短期急性风险日趋集中我国 PM2.5污染治理成效显著,其长期暴露导致的过早死亡人数由 2013 年的 166 万降至2024 年的 108 万,短期暴露死亡人数也从 21 万降至 8 万。这标志着持续深入的清洁空气行动从根本上减轻了人群面临的普遍性慢性健康威胁。然而,在浓度整体下降的背景下,PM2.5暴露健康风险呈现出新的特征:其健康影响更多地与少数极端污染事件挂钩。研究发现,PM2.5短期暴露的健康效应集中化趋势增强。2024 年,全年浓度最高的前 5%污染日所导致的急性死亡负担,占全年短期暴露总负担的比例已升至 18.3%,较 2013年(10.4%)有显著提升,且在空气质量较优的东部沿海省份尤为突出,呈现“占比上升与人口聚集叠加”的特征。这表明,在气候变化导致极端天气多发的背景下,应对短期、高强度的污染事件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二、O3短期急性风险增幅显著,具有典型的季节性和城市型特征与 PM2.5暴露相关健康负担下降形成对比的是,O3的短期急性健康风险正在快速上升。2024 年,归 因 于 短 期 O3暴 露 的 死 亡 人 数 较2013 年增加了约 1.7 倍。O3污染具有典型的季节性和城市型特征,其健康负担高度集中在夏季,对公共健康构成的结构性威胁日益凸显。值得关注的是,O3的急性风险在时间分布上极度集中。研究显示,全国多个地区全年约 50%的 O3急性健康风险,仅来源于全年浓度最高的前 5%污染日。这一特征意味着,针对少数关键污染日实施精准干预,即可用较高的成本效益规避大部分健康风险。三、健康风险分布存在明显区域与人群差异,精准防控是提升效益的关键空气污染的健康改善效益在全国范围内并非均等分布。从空间上看,山东、河南、江苏等传统人口大省和重点污染区域,尽管改善幅度显著,但当前的绝对疾病负担依然位居全国前列。同时,O3暴露负担在华北、华东等地区相较 2013 年仍有上升,提示区域治理重点需动态调整。从人群分布看,城市居民的 PM2.5和 O3暴露水平普遍高于农村,短期暴露的城乡差距更为突出。这些差异要求未来的治理策略需要基于信息化手段实现对脆弱人群的精准防护,从而最大化健康收益的边际效应。四、建立健康导向的精准防控体系,是未来治理的必然方向当前空气污染健康风险的结构性转变,要求环境治理政策从以“浓度达标”为核心,转向以“健康效益最大化”为核心。本研究揭示的风险集中化特征表明,建立分季节、分污染物的国家级急性健康风险预警体系刻不容缓。例如,在冷季重点防控PM2.5急性暴露,在暖季重点防控 O3急性暴露,能够以最小社会成本锁定最大健康收益。同时,必须深化 PM2.5与 O3的协同防控,并持续关注区域差异化,方能应对气候变化等不确定因素带来的新挑战,最终实现清洁空气行动的全面健康福祉。主要发现 摘要目录一、空气污染暴露的健康效应概述1.1 影响人体健康的主要空气污染物31.2 影响人体健康的主要空气污染物暴露类型31.3 空气污染健康效应的因果等级31.4 细颗粒物暴露的健康效应31.5 臭氧暴露的健康效应41.6 长期暴露与短期暴露健康效应的对比51.7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与健康风险管理5二、空气污染暴露相关健康风险定量评估方法2.1 空气污染短期暴露的健康风险测算82.2 空气污染长期暴露的健康风险测算12三、中国的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对人群暴露的改善作用3.1 空气污染暴露改善的时间趋势143.2 空气污染暴露改善的空间趋势173.3 空气污染暴露的人群分布17四、空气污染暴露相关健康风险的改善情况4.1 空气污染暴露健康风险的变化趋势224.2 空气污染暴露健康风险的区域差异23五、短期暴露健康风险的集中化特征29六、结论与展望33参考文献361 1自 2013 年以来,中国实施了强有力的大气污染治理政策,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取得了显著成就。科学认识中国空气质量改善的健康效应,对于既往政策评估和未来治理规划至关重要。北京大学空气-气候-健康研究团队与亚洲清洁空气中心合作,持续开展中国空气质量改善的健康效应评估研究并发布系列报告。在 2023 年和 2024 年的报告中,我们重点评估了 PM2.5和 O3长期暴露对慢性疾病负担以及生命早期健康的影响与改善情况。本次年度报告是系列研究成果的第三期,旨在将研究视角拓展至短期暴露及其健康风险,系统量化短期高浓度暴露引发的急性负担,并与长期暴露的健康影响进行对比,以期为空气污染精准防控和健康风险精细化管理提供关键科学视角,助力清洁空气行动策略转向健康风险管理导向的新阶段。本报告基于 20132024 年全国网格化空气污染与人口数据,采用疾病负担评估方法系统测算相关死亡人数的变化,并分析其时间、空间及人群分布特征。引言 引言22空气污染暴露的健康效应概述空气污染暴露的健康效应概述013空气污染暴露的健康效应概述1.1 影响人体健康的主要空气污染物空气污染是当前全球公共卫生领域面临的重大挑战,多种污染物已被证实对人体健康构成显著威胁。常见的空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以及臭氧(O3)等气态物质,同时也包括化学组成复杂的颗粒态污染物(气溶胶)。根据空气动力学直径,颗粒物可进一步划分为总悬浮颗粒物(TSP)、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在全球疾病负担(Global Burden of Disease,GBD)研究中,PM2.5和 O3已被确认为两大独立的健康风险因子,对全球发病、死亡及伤残的贡献显著,构成了沉重的疾病负担1。1.2 影响人体健康的主要空气污染物暴露类型空气污染对人群健康的影响不仅取决于污染物浓度,也与暴露的时间模式密切相关。人群空气污染暴露通常指接触超过安全标准的污染物的人数、超标程度及累计暴露时长。根据暴露时长,其健康效应可分为短期暴露和长期暴露两类。短期暴露(急性效应)指因单日或连续数日高浓度污染事件引发的急性健康效应,如诱发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或心肌梗死等。长期暴露(慢性效应)则指在年度乃至数十年尺度上持续处于中低浓度污染环境中所导致的累积性健康损害,此类慢性暴露会显著增加多种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发病与死亡风险。1.3 空气污染健康效应的因果等级为系统评估污染物与特定健康结局之间关联的科学确定性,国际权威机构构建了基于证据强度的因果推断分级框架。以美国环境保护署发布的颗粒物综合科学评估和臭氧综合科学评估为例,该机构综合流行病学研究、临床试验及毒理学证据,将污染物与健康效应之间的因果关系划分为多个等级2 3,其中主要分级类型包括:有因果关系 科学证据充分且一致,表明污染物暴露与健康效应之间存在确切的因果联系;可能存在因果关系 证据较为充分,但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或研究结果存在差异;提示存在因果关系 证据相对有限,但足以提示潜在的健康风险。图 1.1 展示了 PM2.5与 O3长期和短期暴露与相关疾病的证据等级汇总。目前,全球主要卫生与环境机构已就此分类框架达成基本共识,例如,世界卫生组织(WHO)也基本采用类似的分级方式,作为指定空气质量标准指导值的科学基础。总之,该体系为制定精准的公共卫生干预政策和实施高效的环境风险管理提供了重要科学依据。1.4 细颗粒物暴露的健康效应细颗粒物(PM2.5)是空气中直径小于 2.5 微米的可吸入颗粒物,具有极强的穿透能力,可携带重金属、多环芳烃等有害物质经呼吸道进入人体,沉积于肺泡并突破血气屏障、血脑屏障及胎盘屏障等多种生物屏障,进而影响多个组织与器官系统。作为全球广泛关注的环境健康风险因子,PM2.5的健康危害已得到大量毒理学和流行病学研究证实4-6。PM2.5长期暴露被认为具有慢性健康效应,是导致全球和区域疾病负担的首要污染物之一,根据GBD 研究测算,每年约导致 783 万的过早死亡7,8。44空气污染暴露的健康效应概述长期暴露与多种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存在因果关系,GBD 研究重点评估了其对缺血性心脏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下呼吸道感染、肺癌以及 2 型糖尿病的疾病负担。此外,长期暴露对生命早期健康影响显著,可导致低出生体重和早产等不良妊娠结局,进而影响婴幼儿的健康和生存率。PM2.5短期暴露被认为具有急性健康效应,与总死亡率、心血管效应、呼吸系统效应均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短时间的高浓度暴露可诱发心肌梗死、心律失常和 COPD 急性加重等急性事件,导致超额死亡和住院风险增加。1.5 臭氧暴露的健康效应臭氧(O3)作为一种强氧化性的二次污染物,是典型的城市污染物之一9-11。人体暴露于 O3后可直接危害呼吸系统。暖季 O3长期暴露被认为具有慢性健康效应。O3长期暴露对呼吸系统健康的证据较为充分。GBD研究依据其导致的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评估相关超额死亡风险。长期暴露与全因死亡率之间可能存在因果联系。流行病学研究还表明,O3暴露对特定脆弱人群(如孕妇)构成健康威胁,孕期 O3暴露可能与不良妊娠结局存在潜在的因果关系3。图 1.1 PM2.5与 O3长期和短期暴露与相关疾病的证据等级汇总红色:暴露与结局有因果关系;黄色:暴露与结局可能存在结果关系;蓝色:暴露与结局提示存在因果关系5空气污染暴露的健康效应概述O3短期暴露被认为具有急性健康效应。短期O3暴露与呼吸系统疾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引发哮喘、支气管炎等呼吸道症状的急性发作。与PM2.5相比,其对心脑血管疾病的影响研究相对有限,目前证据显示心脑血管疾病与短期 O3暴露之间仅可能存在因果关系。1.6 长期暴露与短期暴露健康效应的对比本报告同时评估了 PM2.5和 O3的长期和短期暴露健康风险,突显了两种污染物的结构性差异:死亡负担规模差异总体而言,PM2.5长期暴露是导致我国空气污染相关死亡负担的首要因素,其规模(百万级别)远大于PM2.5 短期暴露(十万级别)和 O3暴露(十万级别)。这强调了持续进行长期空气质量改善以解决慢性疾病问题的根本重要性。PM2.5风险特征的变化随着我国 PM2.5长期暴露的成功控制,PM2.5风险已从普遍慢性威胁转化为需要兼顾集中性的、急性的风险,提示精准、分时段、分区域的短期预警是PM2.5防控的关键手段。O3风险的突出性O3的长期和短期暴露死亡负担绝对值相对较小,但其短期暴露导致的急性死亡负担增幅最为显著,2024 年较 2013 年增加约 1.7 倍,且风险高度集中在少数极端污染天和特定区域。这提示 O3问题在未来空气污染健康风险中潜在的重要性,尤其需要在夏季对其短期高浓度暴露进行强化预警与干预。1.7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与健康风险管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在综合环境毒理学与流行病学证据、环境风险评估及社会承受能力基础上,对环境空气中污染物浓度设定的限制性规范。由于66空气污染暴露的健康效应概述人体免疫系统具有一定缓冲能力,只有当空气污染物浓度超过安全阈值时,暴露才会对健康产生显著影响。因此,当空气质量标准依据最新科学证据制定时,超标暴露人群的比例可作为健康风险的代理指标,从而将空气质量达标评估转化为一种高效且可近似反映健康风险的手段。2012 年修订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首次将 PM2.5纳入标准,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进程树立了新的里程碑。此后,我国相继出台了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以下简称“第一行动计划”)、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以下简称“第二行动计划”)以及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20212025 年,以下简称“第三行动计划”),为空气质量改善提供了政策支撑。目前,国内外关于 PM2.5与 O3的空气质量标准如图 1.2 所示。参考现行常用达标标准,可用于评估超标暴露水平,并作为健康风险的指示。尽管中国现行标准(PM2.5短期达标:日均浓度 75 g/m,长期达标:年均浓度 35 g/m;O3短期达标:日最大 8 小时平均浓度 160 g/m,长期达标:第 90 百分位数 75 g/m)为 20 天,相较 2013年减少 87 天,超标比例由 29.3%下降至 5.3%(图 3.2)。同期,PM2.5短期暴露为优的天数(空气质量分指数 IAQI 50)占比由 32.1%提升至70.0%,而优良天数(IAQI 150)占比小于 1%(图 3.3)。上述结果表明,我国 PM2.5空气质量在过去十余年间整体改善显著,优良天数占比持续增加。O3长期与短期暴露水平整体均呈现“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并在 2019 年达到峰值。就长期暴露而言,2013 至 2019 年,人口加权平均 O3浓度 由 124.4 g/m3升 至 152.5 g/m3,同 时,自2017 年起,超过 90%人口生活在 O3长期暴露 水 平超过 WHO 第一阶段过渡期目标(IT-1,100 g/m3)的地区。此后在有效管控下,暴露水平上升的趋势逐步缓解,至 2024 年,人口加权平均 O3浓度下降至 139.7 g/m3,(图 3.4)。同时,2013 至 2019 年,人口加权的短期 O3图 3.1 2013-2024 年人口加权的 PM2.5暴露浓度趋势黑色折线表示人口加权的 PM2.5年均浓度,柱状图表示暴露于超出 AQG 不同阶段目标值空气污染的人口比例;其中 AQG 为全球空气质量指导值,为 5 g/m3;IT-1 表示 WHO 过渡时期值,为 35 g/m3;IT-2 表示 WHO 过渡时期值,为 25 g/m3;IT-3表示 WHO 过渡时期值,为 15 g/m3;IT-4 表示 WHO 过渡时期值,为 10 g/m3。15中国的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对人群暴露的改善作用图 3.2 2013-2024 年人口加权的 PM2.5超标天数与未达标人群比例图 3.3 2013-2024 年 PM2.5空气质量分指数等级天数占全年比例黑色折线表示人口加权的 PM2.5超标天数,柱状图表示暴露于超出 AQG 不同阶段目标值空气污染的人口比例;其中 AQG 为全球空气质量指导值,为 15 g/m3;IT-1 表示 WHO 过渡时期值,为 75 g/m3;IT-2 表示 WHO 过渡时期值,为 50 g/m3;IT-3表示 WHO 过渡时期值,为 37.5 g/m3;IT-4 表示 WHO 过渡时期值,为 25 g/m3。1616中国的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对人群暴露的改善作用图 3.4 2013-2023 年人口加权的 O3暴露浓度趋势图 3.5 2013-2024 年人口加权的 O3超标天数与未达标人群比例黑色折线表示人口加权的 O3年均浓度,柱状图表示暴露于超出 AQG 不同阶段目标值空气污染的人口比例;其中 AQG 为全球空气质量指导值,为 60 g/m3。黑色折线表示人口加权的 O3超标天数,柱状图表示暴露于超出 AQG 不同阶段目标值空气污染的人口比例;其中 AQG 为全球空气质量指导值,为 100g/m3;IT-1 表示 WHO 过渡时期值,为 160 g/m3;IT-2 表示 WHO 过渡时期值,为 120 g/m3。17中国的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对人群暴露的改善作用暴露超标天数(O3日最大 8 小时平均浓度大于160 g/m3)由 4 天增加至 29 天。2020 年后,暴露水平逐步缓解,至 2024 年,人口加权的超标天数下降到 20 天(图 3.5)。O3短期暴露于空气质量为优的天数(IAQI 50)占比由 74.1%下降至62.1%,优良天数(IAQI 100)占比由 99.0%下降至 94.4%(图 3.6)。结果,显示尽管近年来总体暴露水平上升趋势有所遏制,但与 2013 年相比O3短期高浓度天数仍呈恶化趋势。3.2 空气污染暴露改善的空间趋势图 3.7 至图 3.10 展示了 2013-2024 年间 PM2.5与 O3暴露浓度及超标天数变化趋势的分布。每个省份的趋势采用最小二乘法拟合月均浓度与超标天数。结果显示,在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实施期间,PM2.5暴露浓度和超标天数整体显著下降,京津冀、华北平原、汾渭平原、长三角和成渝等重点管控区域改善幅度尤为显著;相较之下,O3污染形势呈现整体上升态势,其中华北、华东地区的 O3浓度升高最为明显,天津市的超标天数增长趋势尤为突出。3.3 空气污染暴露的人群分布图 3.11 和图 3.12 分别展示了我国不同人群特征(性别、年龄、城乡)下的空气污染长期和短期暴露的人群分布情况。若各亚群体暴露水平接近,则雷达图呈“正圆”;偏离“正圆”的起伏则反映出人群间差异。整体来看,无论长期还是短期暴露,城市人群的 PM2.5水平均普遍高于农村,O3暴露亦略高于农村,且在短期暴露中城乡差距尤为显著。除城乡差异外,性别和年龄组间并未观察到明显区别。与 2013 年相比,2024 年 PM2.5长期与短期暴露的城乡差距有所缩小,雷达图逐渐趋近于“正圆”(虚线);然而,O3暴露的城乡差异依旧存在,并呈一定扩大趋势。图 3.6 2013-2024 年 O3空气质量指数等级天数占全年比例1818中国的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对人群暴露的改善作用图 3.7 2013-2024 年 PM2.5暴露浓度下降趋势(g/m3/年)图 3.82013-2024 年 O3暴露浓度上升趋势(g/m3/年)19中国的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对人群暴露的改善作用图 3.92013-2024 年 PM2.5超标天数减少趋势(天/年)图 3.102013-2024 年 O3超标天数增加趋势(天/年)2020中国的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对人群暴露的改善作用图 3.11分人群的空气污染长期暴露情况(左:PM2.5,右:O3)图 3.12分人群的空气污染短期暴露情况(左:PM2.5,右:O3)21空气污染暴露相关健康风险的改善情况空气污染暴露相关健康风险的改善情况042222空气污染暴露相关健康风险的改善情况4.1 空气污染暴露健康风险的变化趋势图 4.1 和图 4.2 展示了我国 2013-2024 年间空气污染长期和短期暴露导致的死亡人数变化趋势。整体来看,PM2.5暴露导致的死亡人数呈明显下降趋势,而 O3暴露导致的死亡人数先升后降。对于长期暴露,PM2.5导致的死亡人数由 2013年的 166 万(95%CI:127176 万)下降至 2024年的 108 万(95%CI:86121 万),显示出持续改善的成效;同期,O3导致的死亡人数从 15 万(95%CI:620 万)上升至 2019 年的 22 万(95%CI:1031 万),随后回落至 2024 年的 17 万(95%CI:824 万),呈现“先增后降”的波动特征。在短期暴露方面,PM2.5相关死亡人数由 2013年的 21 万(95%CI:1824 万)下降至 2024 年的 8 万(95%CI:79 万),下降幅度显著,但整体规模远低于长期暴露。O3短期暴露死亡人数从2013 年的 0.4 万(95%CI:0.10.8 万)升至 2019年的 0.9 万(95%CI:0.21.7 万),2024 年回落至 0.8 万(95%CI:0.21.3 万),总体影响较小但趋势与长期暴露一致。从月尺度变化趋势看,PM2.5与 O3短期暴露的疾病负担高峰期呈现明显错峰特征:PM2.5短期暴露疾病负担主要集中于冬季(12 月至次年 2 月),夏季(6 月至 8 月)则相对较轻;O3则恰好相反,其疾病负担以夏季为高峰,冬季则显著减轻(图 4.3)。综合来看,PM2.5仍是我国当前空气污染相关死亡负担的主要污染物,且长期暴露的影响远大于短期暴露。但近年来短期暴露健康风险的改善幅度更为显著,反映出我国在重污染天气应对与阶段性治理方面的政策成效。未来清洁空气行动应继续以改善PM2.5为核心,同时关注O3暴露的结构性风险,以进一步降低整体疾病负担。图 4.4 进一步揭示了高浓度短期暴露(前 5%天数)对全年急性死亡负担的贡献。2013-2024 年间,PM2.5短期暴露致死效应呈明显集中化,全国范围内高浓度 PM2.5短期暴露造成的疾病负担占比由 10.4%逐步升至 18.3%,在近三年(2022-2024)趋于稳定。与此相对,O3短期暴露的总体疾病负担虽持续增加,但高浓度 O3短期暴露的占比却由28.6%下降至 22.2%。其中,2017 年前呈现出稳定下降趋势,之后则转为波动状态。图 4.5 比较了 2013 年与 2024 年 PM2.5和 O3长、短期暴露相关的死亡负担。总体来看,不同空图 4.12013-2024 年 PM2.5与 O3长期暴露导致的超额死亡人数23空气污染暴露相关健康风险的改善情况气污染暴露类型导致的死亡负担从大到小排列依次为 PM2.5长期暴露、O3短期暴露、PM2.5短期暴露和 O3长期暴露。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 O3短期暴露的绝对死亡负担相对较小,其增长幅度却最为显著:2024 年的超额死亡人数是 2013 年的约 1.7 倍,远高于 PM2.5长期暴露(0.6 倍)、O3长期暴露(1.2倍)以及 PM2.5短期暴露(0.4 倍)。这一结果凸显出 O3短期暴露在未来空气污染健康风险中潜在的重要性,应在防控与预警中予以重点关注。4.2 空气污染暴露健康风险的区域差异图 4.6 和图 4.7 分别展示了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3 年与 2024 年 PM2.5短期与长期暴露所致的归因死亡人数变化情况。总体来看,2024年大多数地区的 PM2.5归因死亡人数较 2013 年显著下降,反映出空气质量改善带来的健康效益。长期暴露方面,山东(10.2 万人)、河南(9.2 万人)、江苏(8.0 万人)和四川(7.4 万人)位列全国前列;图 4.22013-2024 年 PM2.5与 O3短期暴露导致的超额死亡人数图 4.32013-2024 年 PM2.5与 O3短期暴露导致的超额死亡人数变化趋势2424空气污染暴露相关健康风险的改善情况图 4.4高浓度 PM2.5和 O3污染日(前 5%)短期暴露疾病负担全年占比的时间变化趋势图 4.52013、2024 年 PM2.5和 O3长短期暴露相关死亡人数的对比西藏、青海、宁夏和海南归因死亡人数最低,均不足 0.5 万人。短期暴露方面,山东(0.82 万人)、河南(0.86 万人)、江苏(0.55 万人)仍为高位,而西藏、青海、宁夏和海南不足 0.05 万人。图 4.8 和图 4.9 分别呈现了 2013 年与 2024 年各省因 O3长期和短期暴露导致的归因死亡人数变化。与 PM2.5明显下降的趋势不同,多数省份 O3长期暴露导致的死亡人数呈上升态势,显示其健康风险仍存在上升压力。长期暴露方面,2024 年山东(1.8 万人)、江苏(1.4万人)、河南(1.4万人)和河北(1.1万人)居于全国前列;西藏、青海、宁夏和海南死亡人数最低,不足 0.1 万人。短期暴露方面,高位省份与长期暴露相似,但整体人数远低于 PM2.5。总体来看,PM2.5和 O3在不同地区的健康影响呈现出明显的区域差异:PM2.5长期和短期暴露均显示显著下降趋势,而 O3长短期暴露仍有上升压力,提示未来空气污染防控需要兼顾两类污染物的特点,采取差异化治理策略。25空气污染暴露相关健康风险的改善情况图 4.62013 和 2024 年 PM2.5长期暴露相关死亡的省份分布2626空气污染暴露相关健康风险的改善情况图 4.72013、2024 年 PM2.5短期暴露相关死亡的省份分布27空气污染暴露相关健康风险的改善情况图 4.82013 和 2024 年 O3长期暴露相关死亡的省份分布2828空气污染暴露相关健康风险的改善情况图 4.92013 和 2024 年 O3短期暴露相关死亡的省份分布29短期暴露健康风险的集中化特征短期暴露健康风险的集中化特征053030短期暴露健康风险的集中化特征空气污染预警是预防和减轻短期 PM2.5与 O3暴露健康损害的重要干预手段。然而,过于频繁的预警可能引发公众“预警疲劳”,削弱信息关注度与响应度,从而降低健康收益转化率。基于此,本报告选取全年 PM2.5与 O3浓度最高的 18 天(约占全年 5%),评估这两类污染物在该高浓度时段引发的疾病负担及其占全年疾病负担的比例,以衡量空气污染预警的潜在健康收益。图 5.1 展示了 2013 和 2024 年各省份在 PM2.5浓度最高的前 5%污染日中短期暴露疾病负担在全年的占比。2013-2024 年间,该占比整体上升,增幅最显著的区域集中在东部沿海省份,如海南、福建、广东、江西和浙江。这些地区人口密集、经济活动频繁,高浓度污染日对健康负担的贡献不断增加,呈现“占比上升与人口聚集叠加”的特征,显示出东部地区在空气污染治理与健康防护方面的高度脆弱性,也突出了开展精准预警的紧迫性。图 5.2 呈现了各省份在 O3浓度最高的前 5%污染日中短期暴露疾病负担在全年的占比。与PM2.5不同,O3相关健康风险更加高度集中于少数高污染日,全国多个地区占比超过 50%,表明仅需针对约 5%的高污染日开展预警,即可规避大部分 O3健康风险。2013-2024 年间,全国整体占比下降,但黑龙江、吉林和南部部分省份(如贵州、广西、福建、海南、江西、云南、广东)仍维持较高水平。例如贵州省 2024 年大部分地区占比仍超过 50%,说明在该区域实施精准 O3预警具备较高的成本效益和健康收益潜力。综上,PM2.5与 O3短期暴露在时间趋势与空间分布上呈现差异:PM2.5疾病负担整体趋轻但集中化增强,O3疾病负担整体趋重但在部分区域高度集中。两者均凸显空气污染预警在减少短期健康损害方面的关键作用,尤其应针对东南部人口稠密地区的高污染日开展精准预警,以实现健康收益最大化。31短期暴露健康风险的集中化特征图 5.1 PM2.5浓度最高的前 5%污染日中短期暴露疾病负担在全年的占比3232短期暴露健康风险的集中化特征图 5.2O3浓度最高的前 5%污染日中短期暴露疾病负担在全年的占比33结论与展望结论与展望063434结论与展望本研究系统分析了 20132024 年间我国空气污染暴露及其健康风险的变化特征,并从时间、空间、人群等多个维度揭示了空气污染长期暴露和短期暴露改善对公共健康的影响。研究结果显示:PM2.5健康风险结构转变,慢性负担持续下降,但短期急性风险日趋集中我国 PM2.5污染治理成效显著,其长期暴露导致的过早死亡人数由 2013 年的 166 万降至 2024年的108万,短期暴露死亡人数也从21万降至8万。这标志着持续深入的清洁空气行动从根本上减轻了人群面临的普遍性慢性健康威胁。然而,在浓度整体下降的背景下,PM2.5暴露健康风险呈现出新的特征:其健康影响更多地与少数高污染事件挂钩。研究发现,PM2.5短期暴露的健康效应集中化趋势增强。2024 年,全年浓度最高的前 5%污染日所导致的急性死亡负担,占全年短期暴露总负担的比例已升至 18.3%,较 2013 年(10.4%)有显著提升,且在空气质量较优的海南、福建、广东等东部沿海省份尤为突出,呈现“占比上升与人口聚集叠加”的特征。这表明,在气候变化导致极端天气多发的背景下,应对短期、高强度的污染事件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O3短期急性风险增幅显著,具有典型的季节性和城市型特征与 PM2.5暴露相关健康负担下降形成对比的是,O3的短期急性健康风险正在快速上升。2024 年,归因于短期 O3暴露的死亡人数较 2013 年增加了约1.7 倍。O3污染具有典型的季节性和城市型特征,其健康负担高度集中在夏季,对公共健康构成的结构性威胁日益凸显。值得关注的是,O3的急性风险在时间分布上极度集中。研究显示,全国多个地区全年约 50%的 O3急性健康负担,仅来源于全年浓度最高的前5%污染日。这一特征意味着,针对少数关键污染日实施精准干预,即可以极高的成本效益规避大部分健康风险。健康风险分布存在明显区域与人群差异,精准防控是提升效益的关键空气污染的健康改善效益在全国范围内并非均等分布。从空间上看,山东、河南、江苏等传统人口大省和重点污染区域,尽管改善幅度显著,但当前的绝对疾病负担依然位居全国前列。同时,O3暴露负担在华北、华东等地区相较 2013 年仍有上升,提示区域治理重点需动态调整。从人群分布看,城市居民的 PM2.5和 O3暴露水平普遍高于农村,短期暴露的城乡差距更为突出。此外,老年人、已有心肺基础疾病的高危人群对短期污染暴露更为敏感。这些差异要求未来的治理策略需要基于信息化手段实现对脆弱人群的精准防护,从而最大化健康收益的边际效应。建立健康导向的精准防控体系,是未来治理的必然方向当前空气污染健康风险的结构性转变,要求环境治理政策从以“浓度达标”为核心,转向以“健康效益最大化”为核心。本研究揭示的风险集中化特征表明,建立分季节、分污染物的国家级急性健康风险预警体系刻不容缓。例如,在冷季重点防控PM2.5急性暴露,在暖季重点防控 O3急性暴露,能够以最小社会成本锁定最大健康收益。同时,必须深化 PM2.5与 O3的协同防控,并持续关注区域差35结论与展望异化,方能应对气候变化等不确定因素带来的新挑战,最终实现清洁空气行动的全面健康福祉。综上所述,PM2.5暴露健康风险正稳步下降,O3健康风险虽近期有所缓解,但短期高浓度暴露增幅明显且仍具结构性压力。未来应进一步强化精准防控、高浓度天数预警及差异化干预措施,以实现空气污染改善的全面健康效益最大化。建立季节性预警机制、推动健康效益导向的评估体系、强化PM2.5与臭氧协同控制,将成为下一阶段空气污染健康风险管理的重点。从“浓度达标”转向“健康优先”,是实现空气质量改善健康效益最大化的关键路径。3636参考文献1 BRAUER M,ROTH G A,ARAVKIN A Y,et al.Global burden and strength of evidence for 88 risk factors in 204 countries and 811 subnational locations,1990-2021:a systematic analysis for the Global Burden of Disease Study 2021 J.Lancet,2024,403(10440):2162-203.2 AGENCY U S E P.Integrated Science Assessment(ISA)for Particulate Matter Z.20193 AGENCY U S E P.Integrated Science Assessment(ISA)for Ozone and Related Photochemical Oxidants Z.20134 TURNER M C,ANDERSEN Z J,BACCARELLI A,et al.Outdoor air pollution and cancer:An overview of the current evidence and public health recommendations J.CA-Cancer J Clin,2020,70(6):460-79.5 RAJAGOPALAN S,AL-KINDI S G,BROOK R D.Air Pollution and Cardiovascular Disease JACC State-of-the-Art Review J.J Am Coll Cardiol,2018,72(17):2054-70.6 ORGANIZATION W H.Ambient(outdoor)air pollution Z.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20227 LIU H,LEI J,LIU Y,et al.Hospital admissions attributable to reduced air pollution due to clean-air policies in China J.Nature medicine,2025.8 XUE T,WANG R H,WANG M,et al.Health benefits from the rapid reduction in ambient exposure to air pollutants after Chinas clean air actions:progress in efficacy and geographic equality J.Natl Sci Rev,2024,11(2):11.9 COX L A,JR.Air Pollution and Mortality in the Medicare Population J.JAMA,2018,319(20):2134-5.10 NIU Y,ZHOU Y,CHEN R,et al.Long-term exposure to ozone and cardiovascular mortality in China:a nationwide cohort study J.The Lancet Planetary Health,2022,6(6):e496-e503.11 QIAO J,WANG Y,LI X,et al.A Lancet Commission on 70 years of womens reproductive,maternal,newborn,child,and adolescent health in China J.Lancet,2021,397(10293):2497-536.12 YITZHAKI S.On Using Linear Regressions in Welfare Economics J.Journal of Business&Economic Statistics,1996,14(4).13 GENG G N,XIAO Q Y,LIU S G,et al.Tracking Air Pollution in China:Near Real-Time PM2.5 Retrievals from Multisource Data Fusion J.Environ Sci Technol,2021,55(17):12106-15.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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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星级
致谢特别感谢亚洲清洁空气中心(Clean Air Asia,CAA)为本研究提供支持。报告团队贺克斌 中国工程院院士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张 强 清华大学地球系统科学系教授耿冠楠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副研究员刘 洋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博士后陈伊妃 清华大学地球系统科学系博士生仝元熙 清华大学地球系统科学系博士生黎敬贤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博士生何长沛 清华大学地球系统科学系博士生前言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空气质量管理体系的核心基础,它既是衡量空气污染程度和健康风险的标尺,也是制定政策和规划措施的重要依据。2012 年,我国修订并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首次增设 PM2.5浓度限值,成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进程的重要里程碑。此后,国务院先后出台一系列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包括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推动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大幅削减,显著改善了空气质量并带来可观的健康效益。自 2020 年以来,全国整体 PM2.5年均浓度已连续五年达标,PM2.5达标城市比例突破七成,空气质量水平实现历史性改善。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在 2021 年发布新版全球空气质量指南,对包括 PM2.5在内的多种主要空气污染物的指导值和目标值进行调整,其中将 PM2.5年均浓度指导值由 10g/m3收紧至 5g/m3。随后,美国与欧盟于 2024 年先后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分别将 PM2.5年均浓度限值收紧至 9g/m3和 10g/m3。相比之下,我国现行 PM2.5限值较为宽松,亟需通过标准修订进一步强化健康导向,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国务院于 2023 年 11 月发布的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启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修订研究工作”。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迈入了修订的前期准备阶段。为响应这一政策动向,亚洲清洁空气中心(Clean Air Asia,CAA)在 2021 年完成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研究(一期)的基础上立项,联合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围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开展系统研究(二期),旨在为我国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以及下一阶段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提供决策参考和依据。研究共形成以下三份成果报告。中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达标路径分析,即本报告,提出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的建议值,构建了近中期可达的新标准情景,并建立“分阶段、分区域”的达标路径,同时评估了达标路径的协同降碳效益与健康收益。中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的经济影响评估利用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系统评估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对宏观经济、产业结构、能源转型和公共健康的影响,并开展了成本效益分析。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国际案例研究梳理和总结了美国和欧盟在最新一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方面的做法与管理实践,并进行对比分析。目录执行摘要.II一、研究背景与目标.2二、空气质量与排放现状.3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限值设计.6四、新限值下的达标情景设计.7五、.达标路径及其减污降碳协同效益与健康收益.10六、结论与政策建议.17参考文献.19执行摘要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加严 PM2.5浓度限值,并以“分阶段、分区域”方式设置 PM2.5浓度目标,是推动我国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必由之路。我国现行 35 g/m3的二级限值在国际上总体处于较为初级的水平,与 WHO 指导值及发达国家现行/拟议标准仍有显著差距。本研究在系统梳理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与区域差异的基础上,提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的建议值与阶段性安排,构建近中期可达的新标准情景,建立可实施的达标路径,评估协同降碳效益与健康收益,形成支撑政策制定与政府决策的技术报告,为我国下一阶段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人民健康保障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科学依据。基于我国当前的空气质量与排放水平,并综合考虑健康效益与政策引领作用,研究建议将 25 g/m3作为新的 PM2.5年均浓度标准限值,并明确了总体达标路径。到 2030 年全国 339 个城市和长三角地区 PM2.5浓度平均值率先低于标准限值,到2035 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汾渭平原浓度平均值低于标准限值,形成“先进地区先行、重点区域攻坚、全国梯次推进”的总体格局。围绕该目标,我国 2030 年前应充分发掘各部门结构调整和能效提升减排潜力,与末端治理协同发力。以 2024 年为基准,2030 年全国 SO2、NOx、PM2.5和 VOCs排放分别下降 25%、31%、30%和 23%,可使全国 339 个城市的 PM2.5年均浓度降至 23.4 g/m3,避免约 43 万人过早死亡,对应累计健康效益约 1.5 万亿元,协同削减 CO2排放量 13.9 亿吨,相较 2024 年下降 12%,累计碳减排效益 0.9 万亿元;长三角地区在此阶段需要实现 SO2、NOx、PM2.5和 VOCs 较 2024 年分别减排32.1、96.3、26.0 和 108.9 万吨,使区域 PM2.5年均浓度达到 24.8 g/m3,协同削减 3.5 亿吨 CO2排放量,相对 2024 年下降 19%。随后,在 20302035 年间进一步加大电力、工业与交通等部门的结构性调整和能效提升力度,充分挖掘结构性措施的减排潜力,到 2035 年全国 SO2、NOx、PM2.5和 VOCs 排放相较 2024 年分别下降 57%、55%、66%和 40%;此时全国PM2.5年均浓度可降至 18.4 g/m3,避免约 225 万人过早死亡,累计健康效益约 8.2万亿元。重点区域方面,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与汾渭平原在 2035 年分别实现 SO2、II NOx、PM2.5和 VOCs 较 2024 年 下 降 41b%、53%、55Y%和34T%,对应 PM2.5年均浓度达到 25.0 与 24.5 g/m3,整体实现 25 g/m3浓度目标。与此同时,更严格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所驱动的各部门的结构性调整和能效提升力度也带来了可观的碳减排协同效益。在此达标路径下,2035 年全国 CO2排放量下降至 80.9 亿吨,相较 2024 年削减 31.2 亿吨(下降 28%),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汾渭平原 CO2排放分别实现协同削减 6.2 亿吨和 2.9 亿吨,分别相对于 2024年下降 26%和 30%,20242035 年全国可获得累计碳减排效益 3.4 万亿元。为确保上述路径落地见效,需聚焦能源、产业与交通三大领域的结构调整措施,实现系统减排与协同治理。一是加快能源结构优化,用清洁可再生能源满足新增需求,提升可再生能源开发与消纳能力,扩大电力、工业用煤的天然气与可再生能源替代规模,完善可再生能源与天然气的产-储-供-销体系;严格控制煤炭、石油等高碳化石能源消费总量,优先削减中小型燃煤/燃油锅炉、工业窑炉、民用散煤与传统生物质燃料。二是优化供热与终端用能体系,提升终端用能电气化水平,重点地区不再新增煤炭产能和燃煤机组装机,提速供热管网建设,加快淘汰管网覆盖区内分散燃煤设施,推进以清洁电力、工厂余热和可再生低碳能源替代工业窑炉与分散供热。三是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与布局优化,大力发展电弧炉短流程炼钢,推进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节能降耗与超低排放巩固提升,系统整合并有序退出烧结、砖瓦、玻璃等行业落后产能。四是以交通结构优化和清洁化终端为抓手,提高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占比与在用车排放控制水平,提升铁路在货运中的比重,推动高排放柴油火车淘汰及电动重卡推广,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电动化与清洁燃料替代。通过以上组合拳,既能对接新标准的达标需求,又可实现健康效益最大化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协同增益。III 执行摘要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我国大气环境管理的“底层规范”,直接支撑大气环境规划、空气质量管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适时修订空气质量标准,既是完善污染治理体系、对齐国家治理新要求的必由之路,也是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重要抓手,对保障人民健康与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基础性意义。围绕“标准修订为何种水平更为科学合理、采用何种达标路径更具可行性、实施新标准能够带来多大环境-气候-健康综合效益及其对各部门的影响”等关键问题,决策者与社会各界亟需系统、量化、可检验的证据支撑与可操作的路线图。本研究在系统梳理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与区域差异的基础上,提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的建议值与阶段性安排,构建近中期可达的新标准情景,建立可实施的达标路径,评估减污降碳协同效益与健康收益,量化对电力、工业、交通、民用与农业等部门的影响,形成支撑政策制定与政府决策的技术报告,为我国下一阶段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人民健康保障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科学依据。一、研究背景与目标中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达标路径分析 2 二、空气质量与排放现状2024 年,全国 339 个城市的 PM2.5年均浓度平均值为 29.3 g/m3,相较 2015 和 2020 年分别下降 41%和 10%(如图 2-1);339 个城市中,有 252 个城市的 PM2.5年均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限值,占 74%(如表 2-1),相比于 2015 年提高 51 个百分点。在当前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下,重点区域中仅长三角地区 PM2.5年平均值达标,年均浓度为 33 g/m3,达标城市占比达 71%。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汾渭平原 2024 年 PM2.5年均浓度平均值分别为 42.2 和 39.6 g/m3,距离 35 g/m3的标准仍有一定差距,且达标城市占比仅为 14%。20202024 年间各区域 PM2.5浓度的降幅明显低于 20152020 年间的降幅,尤其是已达标的长三图 2-1.2015-2024 年中国重点区域年均 PM2.5浓度变化趋势数据来源: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1520202024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限值表 2-1.全国和重点区域 PM2.5年均浓度城市达标率全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现行标准限值(35 g/m3)74%(252/339)14%(5/36)71%(22/31)15%(2/13)WHO IT-2(25 g/m3)38%(128/339)0%(0/36)10%(3/31)0%(0/13)WHO IT-3(15 g/m3)6%(20/339)0%(0/36)0%(0/31)0%(0/13)注:括号内的分子为全国或区域达标城市数量,分母为全国或区域城市总数全国 339 城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长三角50.032.629.377.051.042.261.048.039.610080604020053.035.033.0浓度:g/m3 3 二、空气质量与排放现状角地区,2024 年较 2020 年仅下降 2 g/m3(如图 2-1)。这表明,随着 PM2.5浓度逐渐接近现行标准,后续的改善动力不足,PM2.5浓度下降速度明显放缓。我国现行 PM2.5年均标准对应 WHO 过渡目标 IT-1,与 WHO 指导值仍有明显差距。若以WHO 过渡目标 IT-2(25 g/m3)作为新的参照,全国范围内仅约 38%的城市能够达标,长三角地区约 10%城市可达标,京津冀及周边和汾渭平原尚无城市达到该水平。若采用更严格的 WHO 过渡目标 IT-3(15 g/m3),全国城市达标比例不足一成。为持续推动空气质量改善,亟需通过更严格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配套措施的联动实施,形成新的减排动力。自 2013 年以来,我国相继实施多轮清洁空气行动,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大幅削减。至 2024 年,我国主要污染物 SO2、NOx、一次 PM2.5和 VOC的人为源排放量分别为 6.6、16.6、5.9 和 21.5百万吨。排放来源结构上,能源燃烧过程及其主要相关部门占据主导地位(图 2-2、图 2-3),燃烧过程对上述四类污染物的排放贡献分别达到78.7%、96.1%、67.3%和 37.8%。当前,我国图 2-2.2024 年全国主要大气污染物分部门占比22.4.4.0.2.4%电力供热工业锅炉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源20.7.0.2.3.5%6.9%电力供热工业锅炉石化化工钢铁民用燃煤24.3.6.2.2%6.5%7.1%其他工业行业水泥工业锅炉钢铁民用生物质燃烧民用燃煤8.0 .6%7.9.6.5%5.2.5%其他工业行业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建筑涂料民用生物质燃烧民用化学品使用汽油车 电力 供热 工业锅炉 水泥 焦化 钢铁 石化化工 油气储运 工业涂装 印刷印染 建筑涂料 其他工业行业 民用燃煤 民用生物质燃烧 民用化学品使用 其他民用源 汽油车 柴油车 摩托车 非道路移动源(a).SO2(c).PM2.5(d).VOC(b).NOX中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达标路径分析 4 图 2-3.2024 年中国主要大气污染物人为源排放的部门贡献(%)数据来源:MEIC,http:/ 燃油 燃气 生物质燃烧 其他燃烧过程 非燃烧过程62.2.4.5.7%非燃烧过程生物质燃烧燃油燃煤43.8%5.1%9.46.1%其他燃烧过程燃气燃油燃煤21.3%9.3i.0%非燃烧过程燃油燃煤35.7%7.3$.32.7%非燃烧过程生物质燃烧燃油燃煤仍然处于以煤为主的能源消耗结构,近年的工业燃煤总量仍超过 6 亿吨,使得供热、工业锅炉等燃烧过程主导的工业部门贡献了超过 30%的 SO2和NOx 排放。值得注意的是,民用燃煤等民用部门的燃料燃烧活动贡献了超过 40%的一次 PM2.5排放,提示在多数地区已“基本达标”的情况下,居民散煤等难监管端可能存在治理薄弱点,清洁取暖与终端替代应作为重点推进方向。对于燃油过程,移动源的柴油车和非道路机械贡献了约 30.4%的NOx 排放,对二次 PM2.5的生成具有重要影响,亟需通过结构优化与排放标准迭代实现持续降氮。另一方面,非燃烧过程的排放同样不可忽视。2024 年,我国的生铁、粗钢、水泥产量分别达到8 亿吨、10 亿吨和 18 亿吨的水平,是世界上最主要的生产国,在钢铁、水泥的超低排放改造有序推进的背景下,这两个部门的非燃烧过程仍然能贡献约 16.7%的 PM2.5排放和 15.5%的 SO2排放,具有进一步减排的潜力。另外,VOC 作为二次 PM2.5的重要前体物,溶剂使用源和石化化工过程是其主要的排放源,二者合计贡献了约40%的 VOC 排放,因此,需要对这些重点部门加以管控以减少二次 PM2.5的生成。(a).SO2(c).PM2.5(d).VOC(b).NOX 5 二、空气质量与排放现状2024 年,全国有四分之三的城市达到现行标准,当前标准限值对这些已达标城市的引领作用明显减弱。然而,若不加甄别地直接对齐国际最严水平,势必给地方带来较大治理压力,尤以尚未全面达标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等区域为甚。25 g/m3是“美丽中国”建设提出的 2035年目标,也是 WHO 过渡目标 IT-2。已有研究表明,在不额外叠加气候治理措施的情况下,采用最优的治理措施组合,到 2030 年可实现全国人口加权 PM2.5平均浓度达到 25 g/m3以下(24.6 g/m3)(Cheng 等,2023)。若与气候治理协同推进,还可进一步改善 2.4 g/m3,接近 20 g/m3。鉴于当前已有近五分之二的城市PM2.5年均浓度低于 25 g/m3,在考虑以 25 g/m3作为阶段性限值的同时,有必要系统评估 20 g/m3作为标准限值修订值的可行性与达标路径。所以,立足我国当前的空气质量与排放水平,综合考虑健康收益、政策引领与实施可达性,本研究将 25 g/m3和 20 g/m3作为优先评估的目标限值,系统测算其环境健康影响,并据此提出分阶段、分区域的达标路径(如表 3-1)。表 3-1.不同目标限值下全国和重点区域 PM2.5年均浓度城市达标率全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目标限值 1(25 g/m3)38%(128/339)0%(0/36)10%(3/31)0%(0/13)目标限值 2(20 g/m3)19%(63/339)0%(0/36)0%(0/31)0%(0/13)注:括号内的分子为全国或区域达标城市数量,分母为全国或区域城市总数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限值设计中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达标路径分析 6 四、新限值下的达标情景设计立足国家“2035 美丽中国”目标,统筹地方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在近中期(2030 和 2035 年)以全国 339 个城市整体 PM2.5年均浓度平均值达到所设参考限值为总体要求,同时对重点区域实行分阶段、分梯度的区域目标控制。研究据此设计 5 组新限值约束下的空气质量达标情景。基于各类减排措施的实施潜力评估 2030 年和 2035 年可实现的最大减排潜力;以最大减排潜力为约束,合理组合不同部门各类措施的执行力度,多次迭代得到全国和重点区域减排路径,使其 PM2.5浓度模拟结果满足各情景的目标要求。最终,研究在 25 g/m3限值下共设计 3 组情景(情景13),20 g/m3限值下设计2组情景(情景 4 和 5)。5 组情景中,对全国和重点区域的城市 PM2.5年均浓度提出明确要求(表 4-1)。情景 1 要求在 2030 年实现全国 339 个城市整体 PM2.5年均浓度平均值低于 25 g/m3,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汾渭平原年均浓度达到34 g/m3、长三角地达到 30 g/m3。情景 2 在情景 1 的基础上加严 2030 年重点区域的年均浓度限值,并要求长三角地区先于其他重点区域实现 25 g/m3目标。情景 3 将达标目标年份延迟至 2035 年,要求 2035 年全国和长三角地区达标的同时,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汾渭平原的年均浓度低于 28 g/m3。情景 4 加严了全国的标准限值,要求 2035年全国 339 城市整体年均浓度到达 20 g/m3以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汾渭平原达到26 g/m3以下,并要求长三角地区年均浓度达到 23 g/m3以下。情景 5 进一步加严了重点区域的浓度限值,要求 2035 年全国整体年均浓度达到 20 g/m3的同时,长三角先于其他重点地区达标,且要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汾渭平原基本实现实现 25 g/m3浓度目标。通过梳理我国已有的和预计推行的治理措施,评估各类措施在 2030 年和 2035 年的实施潜力,表 4-1.PM2.5标准修订的空气质量达标情景定义情景 序号实现 年份 空气质量参考 限值(g/m3)PM2.5目标年均浓度(g/m3)全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汾渭平原1203025 25 34 30 342203025 25 30 25 303203525 25 28 25 284203520 20 26 23 265203520 20 25 20 25 7 四、新限值下的达标情景设计测算最大力度实施各类措施可在 2030 年和 2035年实现的最大减排效益,为不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情景下的达标路径设计提供约束条件。首先,对我国 2013 年以来清洁空气行动期间和之后陆续发布的环境-气候治理措施进行梳理,整理了包括电力、工业、民用和交通部门的末端治理、结构调整和能效提升三个维度的措施。其次,结合各措施实施过程中所涉及技术的历史发展演变、当前市场占有率等因素预测了各类措施在 2030 年和 2035 年前的实施潜力。然后,基于社会经济可持续自然增长的假设,利用多尺度人为源排放清单模型(Multi-resolution Emission Inventory model for Climate and air pollution research,MElC)和中国未来排放动态评估模型(Dynamic Projection model for Emissions in China,DPEC)(Cheng 等,2021),分别估计了最大化实施各类措施可在 2030 年和 2035 年实现的污染物和 CO2最大减排比例。各类措施与部门的对应关系如表 4-2 所示。经过测算,预计非化石能源发电占比 2030年达到 50%,2035 年达到 59%,发电设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钢铁行业电炉钢比例 2030 年达到 30%,2035 年达到 40%,水泥行业单位产量能耗 2030 年下降至 112 kgce/t,2035 年降至103 kgce/t;民用散煤存量清零;汽油车中,新能源车保有量占比 2030 年达到 60%,2035 年达到 80%,“国 6”及以上标准车辆占比 2030 年达到 60%以上,2035 年达到 70%以上。最大化实施各类措施,在全国尺度上,2030 年 SO2、NOx、PM2.5、VOCs 可 实 现 的最 大 减 排 比 例 分 别 为 48%、45%、58%和35%,2035 年在 2030 年的基础上可进一步减排 510 个百分点。区域尺度上,汾渭平原和长三角地区硫氮尘三种污染物在 2030 年可实现50%左右的减排,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可实现减排比例略低于前两个区域。对于 VOCs,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长三角地区 2030 年最大减排比例在 30%左右,汾渭平原相较二者有约 10%的额外减排空间。以最大减排比例为约束,研究组合不同部门各类措施的执行力度,计算主要污染物和 CO2的减排量。首先利用本团队开发的人工智能大气化学模型模拟不同情景的减排路径可实现的全国339 城市和重点区域 PM2.5年均浓度。随后,以浓度模拟结果是否满足情景要求的浓度目标为依据,多次迭代得到不同情景下全国和重点区域减排路径和相应的空气质量改善效果。最后,采用全球暴露-响应模型(Global Exposure Mortality 中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达标路径分析 8 表 4-2.各类措施与部门的对应关系行业治理措施指标电力/供热电力结构清洁化非化石能源发电占比发电能效提升火电供电标煤耗(gce/kwh)供热能源清洁化非化石能源供热占比供热能效提升供热设施平均热效率超低排放改造超低排放改造产能占比工业钢铁行业结构转型电炉钢比例钢铁行业节能吨钢可比能耗(kgce/t)建材行业能源替代建材行业终端电力占比建材行业节能单位产量能耗(kgce/t;重量箱)其他工业行业能源替代其他工业终端电力占比超低排放改造超低排放改造产能占比民用/建筑民用散煤替代民用散煤存量(亿吨)民用建筑节能居民建筑节能率燃烧技术升级先进炉灶占比交通非道路机械电气化工程机械电气化率农业机械电气化率柴油车电气化新能源车销售量占比新能源车保有量占比汽油车电气化新能源车销售量占比新能源车保有量占比机动车燃料经济性改善机动车百公里油耗(L)排放标准升级“国 6”及以上标准车辆占比溶剂使用涂料源头替代水性溶剂使用比例强化有机废气治理VOCs 综合去除率Model,GEMM)(Burnett 等,2018),计 算 不 同达标路径下由 PM2.5污染导致的过早死亡人数。采用支付意愿法,利用统计生命价值(Value of a Statistical Life,VSL)(Xie 等,2018),定量评估不同达标路径带来的健康效益。不同情境下达标路径的累计减排效益通过 2024 年到目标年的累计减排量乘以预期交易价格获得。其中预期交易价格以 2030 年预期碳市场交易价格 132 元/吨CO2排放计(Qi 等,2022),并假设 2035 年预期交易价格与 2030 年相当。9 四、新限值下的达标情景设计基于不同情景的对比分析,研究提出新标准下可能的达标路径。以 25 g/m3为标准限值,2030年全国339城市整体PM2.5年均浓度可达标,重点区域中,长三角地区可优先其他区域达标。为实现这一目标,各类污染物平均减排30%以上,协同削减 CO2排放量 13.9 亿吨,相较 2024 年下降 12%。在此减排力度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电力、工业和交通部门结构调整和能效提升相关的措施实施力度,加大减排力度。到 2035 年,全国可实现 339 城市年均浓度达到 20 g/m3以下,全国有 84%城市可达标,京津冀及周边和汾渭平原整体 PM2.5年均浓度可达标。该路径下 2035 年全国 CO2排放量下降至 80.9 亿吨,协同削减 31.2亿吨 CO2,相对 2024 年减排 28%,20242035年可获得累计碳减排效益 3.4 万亿元。当 PM2.5年均浓度标准限值加严至 25 g/m3,并要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汾渭平原 2030 年年均浓度下降到 34 g/m3以下,长三角地区年均达到 30 g/m3以下时(情景 1),全国 339 个城市整体 PM2.5年均浓度平均值可降至 25.0 g/m3,有 46%的城市达标,相较 2024 年增加 8 个百分点。该浓度水平下,20242030 年全国可累计避免 7 万人过早死亡,将带来 0.2 万亿元的累积健康效益(图 5-4)。为实现这一目标,全国尺度上,SO2、NOx、PM2.5和 VOCs 需要分别下降20%、24%、26%和 18%(图 5-1)。对于 SO2和PM2.5,持续推进散煤替代、民用传统生物质替代、民用建筑节能等民用部门治理措施,是在 2030 年实现全国 PM2.5和 SO2分别减排 26%和 20%的关键。对于 NOx 和 VOCs,推进电力结构清洁化和能效提升、柴油车和非道路机械电气化、机动车燃料经济性改善等措施是推动二者分别实现 24%和 18%减排的关键。在该路径下,全国在 2030年 CO2排放可降至 106.5 亿吨,20242030 年可获得累计碳减排经济效益 0.4 万亿元。区域尺度上,京津冀及周边、汾渭平原和长三角地区 PM2.5年均浓度分别达到 33.5、32.2 和 28.0 g/m3(图 5-3),分别有 5%、0%和 23%的城市达到 25 g/m3标准。相较 2024 年的浓度水平,3 个区域年均浓度分别下降 23%、19%和 15%。对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PM2.5年均浓度在2030 年 达 到 34 g/m3以 下,SO2、NOx、PM2.5和 VOCs 需要分别相对 2024 年减排 14.7、115.8、40.0 和 115.1 万吨(表 5-1)。各项措施中,针对民用部门的散煤替代和燃烧技术升级是实现 PM2.5和 SO2减排的关键措施;对于 NOx 和 VOCs,针对汽油车、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源的末端治理和结构调整措施是减排的关键。对于汾渭平原,在这一达标路径下,SO2、NOx、PM2.5和 VOCs 需要分别相对 2024 年减排16.8、31.6、12.1 和 26.5 万吨。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类似,针对民用部门和交通部门的措施是减排的关键。对于长三角地区,2030 年 PM2.5年均浓度达到 30 g/m3以下,四种污染物需分别减排17.7、45.3、14.4、45.6 万 吨。对 于 NOx、PM2.5和 VOCs,针对民用部门和交通部门的措施仍是减排的关键。与前两个地区不同的是,对于SO2,针对电力和工业力部门的措施,特别是针对 五、达标路径及其减污降碳协同效益与健康收益中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达标路径分析 10 图 5-1.各情景下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预测及部门构成注:图中百分比表示相对于 2024 年基准的总削减率电力工业民用交通农业排放量(百万吨)排放量(百万吨)基准情景202420302035情景 1 情景 2 情景 3 情景 4 情景 5-20v543210-25%-28%-53%-57%SO2NOX基准情景202420302035情景 1 情景 2 情景 3 情景 4 情景 5171512107520-24%-31%-35%-50%-55%排放量(百万吨)排放量(百万吨)202420302035情景 1 情景 2 情景 3 情景 4 情景 576543210-26%-30%-33%-62%-66%基准情景PM2.5VOCs202420302035基准情景情景 1 情景 2 情景 3 情景 4 情景 52520151050-18%-23%-25%-39%-40%钢铁的结构转型和超低排放改造措施,以及针对电力部门的电力结构清洁化措施是重要举措。在同样的标准限值条件下,对 2030 年重点区域的年均浓度限值提出更高的要求,并要求长三角地区先于其他重点区域实现 25 g/m3目标(情景 2),全国 339 城市年均浓度可达到 23.4 g/m3,城市达标率可增加 6%。20242030 年,累计避免 43 万人过早死亡,获得健康效益 1.5 万亿元。全国尺度上,与上一个情景的达标路径相比各类污染物需要额外减排 4%7%。需要加大针对电力、钢铁和水泥等行业的末端治理、能源结构调整和能效提升相关措施的实施力度,以确保电力、工业和交通部门的持续减排。在此达标路径下,2030 年碳排放可下降至 98.2 亿吨,削减 CO2排放量 13.9 亿吨,相较于 2024 排放下降12%,电力、工业、民用和交通部门减排分别贡献 36%、48%、8%和 8%的 CO2减 排 量(图5-2)。20242030 年间全国可获得额外累计碳减排经济效益 0.9 万亿元。为实现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汾渭平原 PM2.5年均浓度达到 30 g/m3及以下,长三角地区优先于前两个地区达标,需进一步全面强化重点区域电力、工业、民用和交通部门末端治理、能源结构调整和能效提升相关措施的实施力度。在此达标路径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SO2、NOx、PM2.5和VOCs分别需要额外减排6.9、35.0、8.4和19.8万吨,11 五、达标路径及其减污降碳协同效益与健康收益区域 PM2.5年均浓度可达到 30.0 g/m3。汾渭平原分别需要额外减排9.0、23.4、8.2和19.2万吨,区域PM2.5年均浓度可达到28.6 g/m3。长三角地区各污染物分别额外减排14.4、51.0、11.9 和 63.3 万吨,区域 PM2.5年均浓度达到 24.8 g/m3。在协同减排方面,长三角地区到2030年CO2排放可下降至15.2亿吨,相对2024年减排19%。对于重点区域而言,民用部门可继续发挥减排效力的空间有限。对于 SO2、NOx 和 PM2.5额外的减排量,主要依靠加大钢铁、水泥和工业锅炉等行业的实施力度。但主要的贡献部门不同,如对于 SO2减排,钢铁行业相关措施是京津冀及周边和长三角地区的关键措施,而汾渭平原则主要依靠电力行业的减排。此外,对于 VOCs,相较于汾渭平原,京津冀及周边和长三角地区减排需求较大,而这一部分的减排量主要依靠针对溶剂使用源的相关措施。表 5-1.不同情景达标路径下重点区域排放量(万吨)情景部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长三角SO2NOxPM2.5VOCSO2NOxPM2.5VOCSO2NOxPM2.5VOC情景 1电力9.335.72.00.86.917.71.00.58.641.81.20.9工业79.2132.361.0242.621.739.428.965.148.588.837.4347.6民用1.45.04.862.01.50.91.96.60.63.94.361.6交通2.3101.511.035.00.523.42.37.91.888.66.031.1情景 2电力6.531.31.20.75.012.80.70.46.028.40.70.6工业76.7121.358.9242.616.229.223.452.337.371.230.7305.0民用0.02.70.056.70.00.20.03.90.12.60.654.2交通2.184.410.320.70.415.71.84.21.769.95.118.0情景 3电力4.727.40.90.53.58.80.50.25.725.50.60.6工业66.7105.653.1234.015.224.419.946.334.967.529.3290.8民用0.01.80.055.20.10.10.22.90.02.40.051.7交通1.280.27.616.20.315.71.22.51.665.94.915.2情景 4电力4.720.60.90.53.48.60.50.24.219.10.40.4工业60.8102.647.9231.114.923.919.645.629.659.226.1258.9民用0.01.80.039.50.00.10.02.70.02.40.052.4交通1.771.27.512.20.215.41.12.31.557.14.39.0情景 5电力3.917.60.80.43.17.80.40.23.014.20.30.3工业57.492.245.7230.114.222.818.943.925.447.222.6255.4民用0.01.10.039.10.00.00.02.20.02.00.057.9交通1.270.95.49.10.214.51.11.80.955.12.75.5中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达标路径分析 12 图 5-2.各情景下全国主要污染物和 CO2分部门排放削减量排放量(百万吨)排放量(百万吨)排放量(百万吨)排放量(百万吨)排放量(亿吨)876543287654322018161412108624222018161412130120110100908070600.671.74工业工业工业工业工业工业工业工业工业工业民用民用民用民用民用民用民用民用民用民用电力电力电力电力电力电力电力电力电力电力交通交通交通交通交通交通交通交通交通交通1.002.286.630.871.951.541.748.080.531.210.351.305.05基准情景情景 5情景 20.861.460.701.736.740.341.180.070.621.170.461.061.760.010.190.060.021.040.040.450.72SO2NOxPM2.5VOCsCO20.030.950.150.06 13 五、达标路径及其减污降碳协同效益与健康收益根据 2030 年最大减排潜力的测算结果,情景 2 中重点区域的达标路径中的减排比例已接近2030 年最大减排力度,而京津冀及周边和汾渭平原 PM2.5年均浓度距离实现 25 g/m3限值还有一定差距。遵循治理行动“稳中求进”的原则,在全国和长三角地区实现 25 g/m3目标的同时,考虑加严京津冀及周边和汾渭平原区域在 2035年的浓度限值至 28 g/m3,以接近“美丽中国”目标要求的 25 g/m3(情景 3)。在此情景下,全国 339 城市年均浓度可达到 22.9 g/m3。20242035 年,可累计避免 45 万人过早死亡,获得健康效益 1.6 万亿元。全国尺度上,在情景 2 的基础上,实现情景 3 需要各类污染物在 20302035 年间继续减排 2%4%。区域尺度上,长三角地区继续减排4%。为了达到严格的标准限值,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SO2、NOx、PM2.5和 VOCs 分别需要额外减排12%、6%、7%和 3%。汾渭平原各污染物分别需要额外减排 5%、8%、9%和 8%。2030 年后,持续加严末端治理的减排潜力大幅收窄,针对电力、钢铁、水泥行业的结构调整和能效提升措施成为推动额外减排的关键。在此达标路径下,随着电力结构清洁化、钢铁行业结构转型和建材行业能源替代等具有协同减排效益的措施实施力度加大,到 2035 年全国碳排放量相对于 2024 年削减 17.8 亿吨,20242035 年全国累计碳减排效益达到 1.9 万亿元。虽然在情景 3 的达标路径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城市在 2035 年达到 25 g/m3标准限值的比例相比于 2030 年(情景 2)增加了 1.5 倍,汾渭平原增加了3倍,但这些区域达标率仍较低(23%和 28%)。此外,全国 339 城市达标率达到56%,长三角地区达标率达到 59%。相比于情景2 达标路径可避免的过早死亡人数,情景 3 达标路径仅额外避免了1万人。因此,考虑在2035年,要求全国 339 城市达到更严格的标准限值 20 g/m3(情景 4)。全国尺度上,SO2、NOx、PM2.5和 VOCs 相对 2024 年分别需要减排 53%、50%、62%和39%。区域尺度上,重点地区各污染物相对 2024图 5-3.各情景下全国及重点区域年均 PM2.5浓度预测比较PM2.5年均浓度(g/m3)全国全国全国全国全国全国汾渭平原汾渭平原汾渭平原汾渭平原汾渭平原汾渭平原京津冀及周边京津冀及周边京津冀及周边京津冀及周边京津冀及周边京津冀及周边2024-基准年2035-情景 32030-情景 12035-情景 42030-情景 22035-情景 5504030201005040302010050403020100504030201005040302010050403020100长三角长三角长三角长三角长三角长三角29.322.925.018.723.418.442.227.333.525.630.025.033.024.128.020.824.820.039.626.732.225.028.624.5中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达标路径分析 14 年下降 37%、49W%、51T%和34R%。全国 339 城市整体 PM2.5年均浓度可达到 18.7 g/m3,可在 20242035 年间累计避免 194 万人过早死亡,获得累计健康效益 7 万亿元,2035 年碳减排量相较于情景 3 增加 11 亿吨,累计碳减排效益 3.1 万亿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和长三角地区 PM2.5年均浓度分别达到 25.6、25.0 和 20.8 g/m3。3 个重点区域城市年均浓度达到 25 g/m3以下的占比分别达到37%、46%和 98%。在情景 4 基础上,要求长三角地区 2035 年先于其他重点地区达标,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汾渭平原基本实现“美丽中国”目标(情景 5)。在此情景下,全国 339 城市 PM2.5年均浓度可达到 18.4 g/m3,有 56%的城市可以达标,有84%的城市达到 25 g/m3以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和汾渭平原 PM2.5年均浓度达到 25.0、20.0 和 24.5 g/m3,分别有 47%、100%和 46%的城市可以达到 25 g/m3以下。20242035 年间,全国可累计避免 225 万人过早死亡,获得健康效益 8.2 万亿元。相比于在 2030年实现全国和长三角优先实现 25 g/m3的减排路径(情景 2),该达标路径不仅要求重点区域各部门污染物减排力度接近 2035 年可实现的最大减排潜力,还强化了全国其他区域的措施实施力度。图 5-4.各情景下累计健康效益与 PM2.5浓度改善幅度的关系注:上图显示了在不同情景下,截至目标年份(2030 或 2035 年)全国累计可避免的过早死亡人数;下图显示了对应的累计货币化健康效益。X 轴表示各情景实现的全国年均 PM2.5浓度相对于 2024 年基准的改善幅度避免过早死亡人数(万人)2502001501005008006004002000健康效益(百亿元)PM2.5浓度改善(g/m3)参考限值:25 g/m3参考限值:25 g/m3参考限值:20 g/m3参考限值:20 g/m3 情景 1 情景 2 情景 3 情景 4 情景 52030 20354 5 6 7 8 9 10 11 124 5 6 7 8 9 10 11 12 15 五、达标路径及其减污降碳协同效益与健康收益该情景达标路径下,民用散煤替代、电力与供热结构清洁化、钢铁行业结构转型、汽油车/柴油车电气化和非道路机械电气化等结构调整措施发挥重要作用。电力/供热部门中,2035 年全国和重点区域非化石能源发电占比从 2030 年(情景 2)的 44P%上升到 59.5%;非化石能源供热占比从 230%提升至 40%;供热设施平均热效率从89%增加至 95%。工业部门中,钢铁生产中电炉钢比例从240%提升至 40%;吨钢可比能耗从 2030 年的 546.0525.0 kgce/t 下降至 489.0 kgce/t;水泥、玻璃等建材行业终端电力占比从 23%上升至33%,水泥单位产量能耗下降至 103.0 kgce/t;其他工业终端电力占比从 45P%增至 59%;钢铁、水泥等工业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产能达到 100%。民用部门中,到 2035 年基本清零民用散煤存量。交通部门中,柴油车和汽油车新能源车保有量占比从 2030 年的 6%和 22%分别增加至12%和 47%;农业机械和工程机械电气化率从17%和 31%分别提升至 42%和 25%;机动车百公里油耗从 2030 年下降 8%水平升级至下降18.5%水平;“国 6”及以上标准车辆占比从2030 年的 46g%上升至 70%。溶剂使用源中,水性溶剂使用比例从 2030年的上升 30%水平提升至上升 60%水平,VOC综合去除率全国全国从 35%提升至 60%,重点区域达到 65%。全国 SO2、NOx、PM2.5和 VOCs 分别相对2024 年排放下降 57%、55%、66%和 40%。3 个重点区域 SO2、NOx、PM2.5和 VOCs 分别相对 2024 年排放下降 41b%、53%、55Y%和 34T%。从部门尺度看,2035年全国电力部门 SO2、NOx、PM2.5和 VOCs 分别减排 80.1、263.9、12.4 和 5.1 万吨;工业部门各污染物分别减排 152.9、315.6、104.9 和302.2 万吨;民用部门分别减排 139.8、63.7、253.7 和 236.7 万吨;交通部门分别减排 5.1、279.8、20.9 和 322.6 万吨(图 5-2)。在此达标路径下,2035 年全国 CO2相对于 2024 年减排31.1 亿吨,相较 2024 年下降 28%,20242035年获得累计碳减排效益 3.4 万亿元。各部门中,电力和工业 CO2减排发挥重要的作用,分别贡献了总减排量的 47%和 38%;民用和交通分别贡献了 9%和 6%。17%和 31%分别提升至 42%和 25%;机动车百公里油耗从 2030 年下降 8%水平升级至下降了总减排量的 47%和 38%;民用和交通分别贡献了 9%和 6%。中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达标路径分析 16 随后,在 20302035 年间进一步加大电力、工业与交通等部门的结构性调整和能效提升力度,充分挖掘结构性措施的减排潜力,到 2035 年全国 SO2、NOx、PM2.5和 VOCs 排放相较 2024 年分别下降 57%、55%、66%和 40%;此时全国年均浓度可降至 18.5 g/m3,20242035 年累计避免约225万人过早死亡,健康效益约8.2万亿元,协同削减 CO2排放量 31.2 亿吨,相较 2024 年下降 28%,累计碳减排效益 3.4 万亿元。重点区域方面,京津冀及周边与汾渭平原在2035 年分别实现 SO2、NOx、PM2.5和 VOCs 较2024 年下降 41b%、53%、55Y%和 34T%,对应年均浓度达到 25.0 与 24.5 g/m3,整体实现阶段性目标。两区域 CO2排放分别实现协同削减 6.2 亿吨和 2.9 亿吨,相对于2024 年分别下降 26%和 30%。为确保上述路径落地见效,需聚焦能源、产业与交通三大领域的系统减排与协同治理。一是加快能源结构优化,用清洁可再生能源满足新增需求,提升可再生能源开发与消纳能力,扩大电力、工业用煤的天然气与可再生能源替代规模,完善可再生能源与天然气的产-储-供-销体系;严格控制煤炭、石油等高碳化石能源消费总量,优先削减中小型燃煤/燃油锅炉、工业窑炉、民用散煤与传统生物质燃料。二是优化供热与终端用能体系,提升终端用能电气化水平,重点地区不再新增煤炭产能和燃煤机组装机,提速供热管网建设,加快淘汰管网覆盖区内分散燃煤设施,推进以清洁电力、工厂余热和可再生低碳能源替代工业窑炉与分散供热。三是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与布局优化,大力发展电弧炉短流程炼钢,推进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节能降耗与超低排放巩固提升,系统整合并有序退出烧结、砖瓦、玻璃等行业落后产能。四是以交通结构优化和清洁化终端为抓手,提高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占比与在用车排放控制水平,提升铁路在货运中的比重,推动高排放柴油火车淘汰及电动重卡推广,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电动化与清洁燃料替代。通过以上组合拳,既能对接新标准的达标需求,又可实现健康效益最大化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协同增益。中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达标路径分析 18 生态环境部.(2025).2024 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https:/ estimates of mortality associated with long-term exposure to outdoor fine particulate matter.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115(38),9592-9597.https:/doi.org/10.1073/pnas.1803222115Cheng,J.,Tong,D.,Liu,Y.,Geng,G.,Davis,S.J.,He,K.,&Zhang,Q.(2023).A synergistic approach to air pollution control and carbon neutrality in China can avoid millions of premature deaths annually by 2060.One Earth,6(8),978-989.https:/doi.org/10.1016/j.oneear.2023.07.007Cheng,J.,Tong,D.,Zhang,Q.,Liu,Y.,Lei,Y.,Yan,G.,Yan,L.,Yu,S.,Cui,R.Y.,Clarke,L.,Geng,G.,Zheng,B.,Zhang,X.,Davis,S.J.,&He,K.(2021).Pathways of Chinas PM2.5 air quality 2015-2060 in the context of carbon neutrality.National Science Review,8(12),nwab078.https:/doi.org/10.1093/nsr/nwab078Cohen,A.J.,Brauer,M.,Burnett,R.,Anderson,H.R.,Frostad,J.,Estep,K.,Balakrishnan,K.,Brunekreef,B.,Dandona,L.,Dandona,R.,Feigin,V.,Freedman,G.,Hubbell,B.,Jobling,A.,Kan,H.,Knibbs,L.,Liu,Y.,Martin,R.,Morawska,L.,Forouzanfar,M.H.(2017).Estimates and 25-year trends of the global burden of disease attributable to ambient air pollution:An analysis of data from the Global Burden of Diseases Study 2015.The Lancet,389(10082),1907-1918.https:/doi.org/10.1016/S0140-6736(17)30505-6Geng,G.,Liu,Y.,Liu,Y.,Liu,S.,Cheng,J.,Yan,L.,Wu,N.,Hu,H.,Tong,D.,Zheng,B.,Yin,Z.,He,K.,&Zhang,Q.(2024).Efficacy of Chinas clean air actions to tackle PM2.5 pollution between 2013 and 2020.Nature Geoscience,17(10),987-994.https:/doi.org/10.1038/s41561-024-01540-zQi,S.,Cheng,S.,Tan,X.,Feng,S.,&Zhou,Q.(2022).Predicting Chinas carbon price based on a multi-scale integrated model.Applied Energy,324,119784.https:/doi.org/10.1016/j.apenergy.2022.119784参考文献 19 参考文献WMO.(2021).9789240034228-eng.https:/iris.who.int/bitstream/handle/10665/345329/9789240034228-eng.pdf?sequence=1&isAllowed=yXie,Y.,Dai,H.,Xu,X.,Fujimori,S.,Hasegawa,T.,Yi,K.,Masui,T.,&Kurata,G.(2018).Co-benefits of climate mitigation on air quality and human health in Asian countries.Environment International,119,309-318.https:/doi.org/10.1016/j.envint.2018.07.008Xue,T.,Geng,G.,Meng,X.,Xiao,Q.,Zheng,Y.,Gong,J.,Liu,J.,Wan,W.,Zhang,Q.,Kan,H.,Zhang,S.,&Zhu,T.(2022).New WHO global air quality guidelines help prevent premature deaths in China.National Science Review,9(4),nwac055.https:/doi.org/10.1093/nsr/nwac055中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达标路径分析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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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星级
关于亚洲清洁空气中心亚洲清洁空气中心(Clean Air Asia,简称 CAA)是一家国际非营利性环保公益组织,致力于改善亚洲区域空气质量,打造健康宜居的城市。CAA 成立于 2001 年,是联合国认可的合作伙伴机构。CAA 总部位于菲律宾马尼拉,在中国北京和印度德里设有办公室。CAA 拥有来自全球的261 个合作伙伴,并建立了六个国家网络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尼泊尔、菲律宾、斯里兰卡和越南。CAA 自 2002 年起在中国开展工作,专注于空气质量管理、绿色交通和能源转型。2018年 3 月 12 日,CAA 获得北京市公安局颁发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在北京设立亚洲清洁空气中心(菲律宾)北京代表处。CAA 接受公安部及业务主管单位生态环境部的指导,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气治理领域的能力建设、研究和宣传教育工作。报告团队报告作者衷楠高级环境研究员报告审阅张伟豪中国空气质量项目总监传播支持朱妍传播项目主管王 思 环境研究员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空气质量管理体系的核心基础,它既是衡量空气污染程度和健康风险的标尺,也是制定政策和规划措施的重要依据。2012 年,我国修订并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首次增设 PM2.5浓度限值,成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进程的重要里程碑。此后,国务院先后出台一系列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包括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推动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大幅削减,显著改善了空气质量并带来可观的健康效益。自 2020 年以来,全国整体 PM2.5年均浓度已连续五年达标,PM2.5达标城市比例突破七成,空气质量水平实现历史性改善。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在 2021 年发布新版全球空气质量指南,对包括 PM2.5在内的多种主要空气污染物的指导值和目标值进行调整,其中将 PM2.5年均浓度指导值由 10 g/m3收紧至 5 g/m3。随后,美国与欧盟于 2024 年先后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分别将PM2.5年均浓度限值收紧至9 g/m3和10 g/m3。相比之下,我国现行 PM2.5限值较为宽松,亟需通过标准修订进一步强化健康导向,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国务院于 2023 年 11 月发布的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启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修订研究工作”。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迈入了修订的前期准备阶段。为响应这一政策动向,亚洲清洁空气中心(Clean Air Asia,CAA)在 2021 年完成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研究(一期)的基础上立项,联合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围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开展系统研究(二期),旨在为我国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以及下一阶段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提供决策参考和依据。研究共形成以下三份成果报告。中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达标路径分析提出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的多个情景,构建了近、中期可达的新标准情景,并建立了“分阶段、分区域”的达标路径,同时评估了达标的协同降碳效益与健康收益。中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的经济影响评估利用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系统评估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对宏观经济、产业结构、能源转型和公共健康的影响,并开展了成本效益分析。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国际案例研究,即本报告,梳理和总结了美国和欧盟在最新一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方面的做法与管理实践,并进行对比分析。前 言执行摘要.01美国篇.03一、背景.04 1.1 美国 NAAQS 的发展历程.04 1.2 美国环境空气 PM2.5年均浓度趋势和达标情况.05二、标准修订的触发因素.07 2.1 政府更迭导致环境政策方向转变.07 2.2 科学证据揭示低浓度 PM2.5健康风险.07 2.3 环境正义纳入审查考量因素.07 2.4 重大事件考量:将 COVID-19 纳入关键科学主题.08三、标准审查与修订过程.09 3.1 NAAQS 审查与修订流程.09 3.2 2021 年 NAAQS PM 标准审查过程.10 3.2.1 ISA 补充文件.10 3.2.2 PA 文件.11 3.2.3 法规决策阶段.12四、标准修订的成本效益分析.13 4.1 基线和政策情景设置.13 4.2 成本和效益估算.13 4.3 宏观经济分析.14五、标准修订过程中的挑战与回应.15 5.1 评估中的不确定性与未来研究方向.15 5.2 反对意见与回应.16美国篇参考文献.17欧盟篇.19一、背景.20 1.1 欧盟环境空气质量指令的发展历程.20 1.2 欧盟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与达标情况.20目录二、修订指令的驱动因素.24 2.1 空气污染在健康及生态系统方面的持续挑战.24 2.2 当前环境空气质量指令不足以完全实现目标.24 2.3 响应欧洲绿色协议提出的零污染目标.24 2.4 WHO 更新全球空气质量指南.25三、指令修订过程.25 3.1 利益相关方咨询.25 3.2 影响评估与其支持研究.26 3.2.1 问题识别与潜在措施制定.26 3.2.2 政策选项评估结果.27 3.3 提案发布、立法协商与协议达成.28四、指令修订的成本效益分析.29 4.1 情景设置.29 4.2 成本和效益估算.29 4.3 宏观经济分析.30五、指令修订过程中的挑战与回应.32 5.1 量化分析中的不足与不确定性.32 5.2 不同意见与回应.32欧盟篇参考文献.33总结与启示.35一、修订历程与最新修订的触发因素.36 1.1 美国:基于制度性审查机制与政府更迭触发修订.36 1.2 欧盟:为响应绿色转型与对标国际标准进行标准调整.36 1.3 小结.37二、修订制度与决策流程.38 2.1 美国:实行由行政机构主导的专业化评估机制.38 2.2 欧盟:遵循强调政治协商的立法程序.38 2.3 小结.38三、支持修订决策的科学评估框架.39 3.1 美国:采用以健康影响为核心的科学评估体系.39 3.2 欧盟:依托兼顾多重影响的综合评估框架.39 3.3 小结.40四、成本效益评估的角色与方法.40 4.1 美国:进行与标准设定相独立的成本效益评估.40 4.2 欧盟:将成本效益评估作为标准制定的重要依据.41 4.3 小结.43执行摘要20 世纪以来,美国因严重的工业烟雾与光化学污染事件引发公共健康危机,并在此背景下逐步建立起以清洁空气法案为核心的空气质量管理框架,确立了由美国环保局(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制 定 并 定 期 更 新 国家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National 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s,NAAQS)的制度体系。随后,NAAQS 历经多轮评估与修订,不断强化对主要污染物的管控。2024 年,美国 EPA 完成了对NAAQS 最新一轮的修订,将 PM2.5年均浓度限值由 12 g/m3收紧至 9 g/m3。欧盟自 20 世纪 80 年代起逐步建立空气质量监管制度,从早期针对单一污染物的分散立法发展到确立覆盖所有成员国的统一管理框架,制定针对多种主要空气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指令。2024年,欧盟完成了对环境空气质量指令 2008/50/EC 的修订,发布了新版指令 EU 2024/2881,其中将 PM2.5年均浓度限值由 25 g/m3大幅收紧 至 10 g/m3。本报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国际案例研究梳理并总结了美国与欧盟在最新一轮标准修订过程中的主要做法和实践,从标准修订触发因素、修订制度与决策流程、科学评估框架与成本效益评估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旨在为我国的标准体系建设提供实践参考和借鉴。主要结论如下:01 执行摘要在标准修订触发因素方面美国基于制度性审查机制与政府更迭触发最新一次标准修订,欧盟为响应绿色转型与对标国际标准进行了最新的标准调整。美国依据其高度制度化的标准审查机制,依法每五年对 NAAQS 进行系统评估,依据最新科学证据决定是否修订。其 2024 年 PM2.5标准修订的触发还叠加了由政府更迭带来的政策转向等因素。欧盟此次的标准修订更多由宏观战略与国际共识驱动。欧洲绿色协议 和 零污染行动计划设定了雄心勃勃的健康与环境目标,WHO 全球空气质量指南的更新也为标准收紧提供了关键科学依据。在修订制度与决策流程方面美国实行由行政机构主导的专业化评估机制,欧盟遵循强调政治协商的立法程序。美国由 EPA 独立主导 NAAQS 修订过程,无需国会批准。其决策依托系统的科学评估文件,并接受独立专家委员会的评审。过程强调科学性与公众参与,兼顾专业性、规范性和社会接受度。欧盟指令修订需经普通立法程序,由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共同协商决定。修订过程以影响评估为基础,广泛征求公众和利益相关方意见,注重在成员国之间寻求平衡,但程序较长,决策效率受政治共识影响。在科学评估框架方面美国采用以健康影响为核心的科学评估体系,欧盟依托兼顾多重影响的综合评估框架。依据清洁空气法案,美国 EPA 针对标准修订的科学评估聚焦于污染物的健康效应,明确排除经济成本考量。评估强调对易感人群和弱势群体的保护,并系统纳入环境公平分析,为决策提供坚实的健康风险证据支持。欧盟采用综合评估方法,遵循优化监管指南,系统评估政策选项在环境、经济与社会等维度的影响。评估其在实现环境与健康保护目标方面的有效性、成本效益方面的效率表现、以及在环境公平等方面可能带来的社会分布影响。该评估为政策制定提供了多维度的决策基础,追求多目标平衡。在成本效益评估的作用方面美国进行与标准制定相独立的成本效益评估,欧盟将成本效益评估作为标准制定的重要依据。由于清洁空气法案禁止在设定标准时考虑经济成本,因此美国将成本效益分析独立于标准决策之外。其作用在于提升政策透明度、支持后续实施与沟通,而非直接影响限值设定。欧盟将成本效益分析嵌入政策制定的核心环节,是支持指令修订进行的影响评估的核心组成部分。评估结果直接用于比较不同政策选项,是标准设定与决策的关键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国际案例研究 02 美国篇.一、背景1.1 美国 NAAQS 的发展历程20 世纪初期,美国工业烟雾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但国家层面尚未建立统一监管框架。1940 年代发生的多诺拉烟雾事件和洛杉矶光化学烟雾危机作为标志性空气污染事件,引发全国关注,推动联邦政府介入空气质量管理体系的构建,相继颁布包括清洁空气法案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初步建立起全国性空气质量管理制度。1970 年清洁空气法案修正案的颁布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确立了美国空气质量管理的基本架构。该法案授权新成立的美国 EPA 制定全国统一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并要求各州为达标提交州实施计划。1971 年 EPA 首次发布的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National 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s,NAAQS)包含六项空气污染物:总悬浮颗粒物(TSP)、SO2、CO、NO2、光化学氧化剂、碳氢化合物(HC)。标准共分为两级,其中一级标准侧重保护公众健康,特别强调保障哮喘患者、儿童及老年人等敏感人群的健康;二级标准则聚焦维护公共福祉,包括防止能见度下降、避免生态系统损害等。1977 年的清洁空气法案修正案进一步引入了针对 NAAQS 的系统性审查制度,规定 EPA每五年组织对 NAAQS 开展一次科学审查,并设立清洁空气科学顾问委员会(Clean Air Scientific Advisory Committee,CASAC)开展独立评估。在此制度驱动下,NAAQS 经历多轮重大调整。在污染物范围方面,NAAQS 先后于 1978 年新增了 Pb,于 1979 年用 O3取代了光化学氧化剂,于 1983 年剔除了 HC,于 1987 年用 PM10取代了TSP,于1997年新增了PM2.5在浓度限值方面,基于持续更新的流行病学证据与暴露风险评估等科学证据,各污染物限值不断调整。在 2021 年最新一轮审查后,EPA 于 2024 年发布了最新修订的 NAAQS,对 PM2.5的标准限值进一步加严。最新修订的 NAAQS 如表 1-1 所示。污染物标准分级平均时间限值统计形式CO一级8 小时9 ppm每年超标不得超过 1 次1 小时35 ppmPb一级和二级3 个月滑动平均0.15 g/m3不得超标NO2一级1 小时100 ppb一年中日最大 1 小时浓度第 98 百分位数的连续三年平均值一级和二级1 年53 ppb年平均值O3一级和二级8 小时0.070 ppm一年中日最大 8 小时浓度第四高值的连续三年平均值PMPM2.5一级1 年9.0 g/m3年均浓度的连续三年平均值二级1 年15.0 g/m3年均浓度的连续三年平均值一级和二级24 小时35 g/m3一年中第 98 百分位数的连续三年平均值PM10一级和二级24 小时150 g/m3三年内平均每年超标不得超过 1 次SO2一级1 小时75 ppb 一年中日最大 1 小时浓度第 99 百分位数的连续三年平均值二级1 年10 ppb年均浓度的连续三年平均值表 1-1.美国现行 NAAQS 标准来源:U.S.EPA(2025a).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国际案例研究 04 1.2 美国环境空气 PM2.5年均浓度趋势和达标情况1997年,NAAQS中首次纳入PM2.5浓度限值,并分别于 2006 年和 2012 年进行修订,历程如下。1997 年:年均浓度一级和二级标准限值均设定为 15 g/m3,24 小时浓度限值均设定为65 g/m3;2006 年:24 小时浓度一级和二级标准限值由 65 g/m3收紧至 35 g/m3;2012 年:年均浓度一级标准限值由 15 g/m3收紧至 12 g/m3;2024 年:年均浓度一级标准限值进一步收紧至 9 g/m3。得益于标准的实施和不断加严,美国在控制PM2.5污染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国年均浓度持续下降,由 2000 年的 13.52 g/m3降至 2023 年的 8.55 g/m3,降幅约 37%,如图 1-1。当每次修订后标准生效后,各州和地方政府需要开展空气质量达标情况评估,并据此制定相应的达标计划。EPA 规定应用设计值(Design Value,DV)与标准限值对比来进行达标判定。对于 PM2.5年均浓度,其 DV 被定义为监测站点连续三年 PM2.5年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如果站点的 DV 低于标准限值则该站点被判定为达标。应用 DV 判定是否达标不仅能有效反映区域空气质量的长期趋势,还可以降低短期异常波动对评估结果的影响,从而确保达标判定的科学性和 代表性。1.2.1 新标准使得站点达标率降低一成左右由于计算 PM2.5年均浓度的 DV 需要连续三年的监测数据,自 1997 年发布 PM2.5年均浓度限值后,EPA 网站公开的历史数据最早始于 2001年。该年度共有 1201 个数据合格站点,其中 886个站点的 DV 未超过当时的限值 15 g/m3,达标率为 73.8%。2012 年,PM2.5年均浓度一级标准限值首次修订时,当年共有 1027 个数据合格站点,按照 1997 年标准限值(15 g/m3)评价,站点达标率为 98.9%;按照 2012 年新标准限值(12 g/m3)评价,站点达标率为89.7%。2024年,PM2.5年均浓度一级标准限值再次修订时,美国共图 1-1.2000-2023 年美国全国 PM2.5年均浓度变化来源:U.S.EPA(2025b)200020102020g/m32520151050年均浓度一级标准限值 05 美国篇有 820 个数据合格站点,其中按照 2012 年标准限值(12 g/m3)评价,站点达标率为 98.0%;按照 2024 年新标准限值(9 g/m3)评价,站点达标率为 82.9%。在 2012 年和 2024 年实施新标准后,站点达标率分别下降约 9 个百分点和 15个百分点。历年标准修订前后的站点达标率变化如图 1-2 所示。1.2.2 新标准使得县域达标率同步下降根据 EPA 公布的县级 PM2.5年均 DV 数据,2012 年在全美 518 个设有监测站并提供有效数据的县中,有 513 个县未超过当时仍适用的年均限值 15 g/m3,达标率约为 99%;若参照 2012年修订的更严格限值 12 g/m3计算,则有 465个县能够达标,达标率约为 90%。到 2024 年,在 541 个提供有效数据的县中,有 528 个县未超过当时适用的年均限值 12 g/m3,达标率约为98%;若参照 2024 年新发布的年均限值 9 g/m3,则有 455 个县达标,达标率约为 84%。在 2012年和 2024 年实施新标准后,达标县数量分别下降 48 个和 73 个,县域达标率分别下降了 9 个百分点和 14 个百分点。11此处根据美国 EPA 公布的 DV 统计得出的达标/非达标县个数与正式被认定为达标/非达标区域的县数存在一定差异。原因在于,正式认定一个区域的达标/非达标状态需要遵循清洁空气法案规定的程序,通常涉及到州政府或部落向美国 EPA 提交相关区域是否达标的建议,并由 EPA 对建议进行审批。认定或更改一个地区的达标状态可能需要 2-3 年时间。?图 1-2.美国 PM2.5标准修订时的站点达标率来源:根据美国 EPA PM2.5设计值历史数据整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国际案例研究 06 2021 年 6 月 10 日,EPA 宣 布 重 新 审 议2020 年 12 月做出的不修订 NAAQS 中 PM 标准的决定,因为当时已有的科学证据和技术信息表明,现行标准可能不足以保护公共健康和福祉。这一决定不仅是对新兴科学证据的系统回应,也反映了对公共健康保护、环境正义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的综合考量。本章从政策环境转变、健康风险证据积累、环境公平诉求以及重大事件压力等多维视角,系统梳理推动 PM2.5标准重审的关键动因。2.1 政府更迭导致环境政策方向转变在 2020 年 12 月进行的 NAAQS 定期审查中,EPA 决定维持 2012 年设定的 PM2.5年均浓度一级标准限值(12 g/m3)不变。此次决策是在特朗普政府任期内完成的,审查程序引发了广泛争议。因为 EPA 解散了清洁空气科学咨询委员会(CASAC)下属的 PM 专家小组,并停止吸纳相关领域科学家参与评估工作,转由人员精简的CASAC 核心委员会主导。由于其成员多缺乏 PM污染与健康影响研究背景,外界普遍质疑其评估能力和科学独立性。同时,审查流程被批评未能充分整合最新流行病学研究成果,也未提供对关键科学证据的综合判断,导致最终结论遭到学术界和公共健康团体的强烈反对。2021 年 1 月,新一届联邦政府上台,明确提出将科学证据恢复为制定环境政策的核心依据。同年 6 月,EPA 指出现有的科学证据表明原有标准可能不足以保护公众健康和福祉,并宣布重新审查前一届政府在 2020 年 12 月做出的维持NAAQS 中 PM2.5标准不变的决定。2.2 科学证据揭示低浓度 PM2.5健康风险科学研究与证据是推动美国进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的基本依据。在 EPA 于 2021 年启动对 PM2.5标准的新一轮审查之前,已有大量流行病学研究和毒理学证据指出,即使 PM2.5年均浓度低于当时标准限值 12 g/m3,PM2.5暴露仍与不良健康结局密切相关。这些研究成果形成了EPA 决定重新审查标准的重要推动力。其中,多项大规模人群队列研究进一步明确了长期 PM2.5暴露与过早死亡、心血管疾病与呼吸系统疾病发病率之间的因果关系,尤其是在年均浓度较低的地区。与流行病学发现相互印证的还有一系列动物毒理学实验和控制人体暴露研究。这些实验证据进一步强化了 PM2.5暴露与心血管系统负面健康影响之间的因果链条,同时也为其与呼吸系统疾病、神经系统影响甚至癌症之间的潜在关联提供了生物学机制支持。这些科学证据构成了 EPA 在此次重审 NAAQS 中 PM 标准时编写的综合科学评估(Integrated Science Assessment,ISA)及其后续补充报告的核心科学基础,并进一步反映在政策评估(Policy Assessment,PA),以及 CASAC 委员会的建议和公众评论中。2.3 环境正义纳入审查考量因素在推动 EPA 于 2021 年重新启动 PM2.5标准审查的诸多因素中,环境正义(Environmental Justice)议题的关注度提升也是重要的政策驱动之一。根据 EPA 的定义,环境正义意味着所有人,无论收入、种族、肤色、国籍、部落隶.二、标准修订的触发因素 07 美国篇属或残疾状况,都应在机构决策和其他影响人类健康和环境的联邦活动中得到公正对待,并有意义地参与其中。随着 2021 年新一届联邦政府明确将环境正义列为联邦政策的优先议题,PM2.5污染对弱势群体造成的差异化暴露和健康负担等问题,开始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审查中被系统性纳入考量。在 EPA 启动审查之前,已有大量研究揭示了空气污染在社会群体之间存在显著的不平等分布。这种结构性的不平等分布不仅停留在科学层面,也成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制修订中必须回应的社会公平问题。在此背景下,EPA 在启动 PM2.5标准修订的准备工作中进行了环境正义评估,研究了 PM2.5污染对特别关注群体的暴露差异以及健康风险,旨在评估新标准是否符合促进环境正义的目标。特别关注的群体主要包括儿童、老年人、慢性病患者、部分少数族裔及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人群。通过对这些人群健康风险的定量和定性分析,EPA 旨在确保新修订的 PM2.5标准不仅具有科学依据,也能够更好地实现公平保护和促进环境正义的政策目标。2.4 重大事件考量:将 COVID-19 纳入关键科学主题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于 2020 年在全球范围内爆发,进一步引发了社会对空气污染与公共健康关系的关注。多项研究提示,PM2.5污染水平较高的地区,其新冠病毒感染后的病死率可能更高。研究提出的潜在机制包括:长期暴露导致肺功能受损、慢性炎症反应增强以及基础健康状况下降,从而提高个体对病毒感染的易感性和病情严重程度。在 2021 年 EPA 重新启动 PM2.5标准的审查过程中,新冠疫情相关的科学研究被纳入关键参考范围。虽然初步证据显示 PM2.5暴露与病毒感染及死亡风险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但方法学上的局限和疫情期间管控措施等干扰因素,增加了研究结果的不确定性。尽管存在局限,这些研究仍在科学与公众层面共同强化了对空气污染控制必要性的认知。特别是在重大公共健康事件中,PM2.5对易感人群的潜在影响成为EPA重新评估标准充分性的重要背景因素之一,间接推动了 2021 年审查程序的重新启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国际案例研究 08.三、标准审查与修订过程3.1 NAAQS 审查与修订流程美国清洁空气法案第 108 和 109 条规定了 NAAQS 的制定、审查和修订流程,并要求定期审查标准所依据的科学证据以及标准本身。审查是一项漫长的工作,一般包括规划、评估、制定三个主要阶段,如图 1-3。规划阶段从公开征集信息开始,征集新的科学证据和关键的政策和科学问题。通常会召开科学政策研讨会来收集科学界和公众对与政策相关的议题和问题的意见,这些议题和问题将组成审查标准的框架。根据研讨会的讨论和公众的意见,EPA会编制一份综合审查计划(Integrated Review Plan,IRP),传达整个审查的时间表、审查流程以及指导本轮审查的关键政策相关的科学问题。在评估阶段,EPA 会根据需要准备综合科 学 评 估(Integrated Science Assessment,ISA)、风 险/暴 露 评 估(Risk and Exposure Assessment,REA)以 及 政 策 评 估(Policy Assessment,PA)文件。其中 ISA 是一项系统性的科学审查,关注与政策密切相关的科学领域,包括对于风险和暴露评估,以及对 NAAQS 审查具有重大意义的关键科学依据。REA 在 ISA 提供的信息和结论基础上,对现行或备选空气质量标准下的暴露情况及其相关人体健康或环境风险进行定量评估,并对估算所涉及的不确定性进行说明。在实际操作中,为了简化流程,EPA 近年来已不再单独发布 REA 文件,而是将其相关分析整合至 PA 评估文件中。PA 评估文件对 ISA 和 REA提供的关于空气质量及其影响的科学评估结论进图 1-3.美国 NAAQS 的审查与修订流程来源:U.S.EPA.(2024c)时间规划阶段:基于新的科学信息和与政策相关的问题征集信息研讨会(如有需要)规划文件评估阶段:当前科学信息评估,包括相关的政策影响,尤其是与标准(指标、平均时间、形式、水平)相关的综合科学评估(ISA)风险/暴露评估(REA)(如有需要)政策评估(PA)法规决策阶段:机构决策、跨机构审查和公众意见征集过程拟议决定最终决定公众意见清洁空气科学顾问委员会(CASAC)09 美国篇行整合和解读,并提出不同政策选项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上述评估文件在制定过程中均接受严格的科学审查,所有草案文件须经 CASAC 审阅,并向公众开放征求意见。在综合考虑上述评估文件中的信息以及CASAC 建议的基础上,EPA 发布通知传达关于审查NAAQS的拟议决定。此后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期间会举行公开听证会。EPA 在综合考虑收到的意见后,将发布最终通知,决定是否修订空气质量标准。3.2 2021 年 NAAQS PM 标准审查过程由于 2021 年启动的对 NAAQS 中 PM 标准的审查是对 2020 年维持原标准不变的决议进行重新审查,因此 EPA 并未针对此次审查发布新的IRP。EPA 在宣布重启审查时即明确,将对用于支持上一轮审查决议的文件进行增补和修订,编制 2019 年 ISA 的补充文件以及修订 PA 文件以支持本次重新审查。3.2.1 ISA 补充文件为支撑本轮标准审查,EPA 于 2022 年发布了 ISA 的补充文件,用于更新和扩展 2019 年 ISA中的科学依据。补充文件关注于 2018 年 1 月至2023 年 3 月间发表的文献,涵盖与 PM2.5对健康和福祉影响的研究,尤其突出以下四类研究:(1)针对 PM2.5暴露与心血管疾病及死亡因果关系的流行病学证据;(2)应用更严谨统计方法的流行病学研究;(3)近期关键科学议题研究,包括对接近美国环境 PM2.5浓度的实验性研究、针对 PM2.5暴露与新冠病毒感染和死亡相关性的研究、以及 PM2.5暴露或健康风险在种族/族裔或社会经济地位方面的潜在差异研究;(4)能见度影响及公众偏好研究。评估首先梳理了 PM2.5暴露与心血管疾病关联方面的最新研究。在短期暴露的研究中,PM2.5日均浓度范围多在 7.1-15.4 g/m3之间,研究发现短期暴露会显著增加缺血性心脏病(IHD)、心肌梗死(MI)和心力衰竭(HF)急诊就诊和住院的风险。长期暴露的研究主要聚焦在 PM2.5年均浓度为 8.6-13.7 g/m3的范围,发现其与心血管死亡率,特别是 IHD 和中风死亡率之间存在稳定的正向关联。大多数研究支持浓度-反应关系的线性无阈值假设,即在低浓度下仍持续存在不利的健康效应。在 PM2.5暴露与死亡率方面,有限的聚焦短期暴露的研究发现,在 PM2.5日均浓度为 8.8-12.4 g/m3的范围内,其与死亡风险之间存在关联。大量围绕长期暴露的研究聚焦在 PM2.5年均浓度为5.9-11.65 g/m3的范围内,发现两者之间存在正向关系。浓度-反应关系在高于 8 g/m3浓度时大多呈线性趋势,但在低浓度下仍存在不确定性(可能为亚线性或超线性)。评估还梳理了其他关键科学议题的主要研究。针对接近环境浓度的人体暴露实验表明,在接近35 g/m3浓度下,人体可能出现心率变异性降低和肺功能改变等生理反应,但结果在炎症指标上尚不一致。针对 PM2.5暴露与新冠病毒感染和死亡之间关联的研究初步发现两者存在正相关关系,但由于方法学限制,结果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在易感人群与不平等暴露方面,研究发现低社会经济地位群体不仅暴露于更高浓度的 PM2.5中,而且因特定疾病(如心肌梗死、充血性心衰)导致的死亡风险更高。另一些研究探索 PM2.5暴露在种族/族裔间的差异,发现黑人群体或居住在以黑人为主社区的人群 PM2.5暴露浓度显著高于非西班牙裔白人群体。黑人和西班牙裔人群也表现出较高的 PM2.5相关健康风险。除与人体健康相关的研究外,评估还梳理了近年来颗粒物对能见度影响的最新研究,这些研究在能见度的衡量指标及其计算方法等方面进行了改进。总体而言,研究结果支持并扩展了得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国际案例研究 10 颗粒物与能见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总体而言,评估纳入的最新流行病学以及人体暴露实验研究进一步强化了 PM2.5短期和长期暴露与心血管疾病及全因死亡率之间因果关系,并且表明即使在低于当时年均标准限值(12 g/m3)的低浓度范围中该关联性仍然显著。此外,易感人群(如老年人、儿童、有基础疾病者)以及低收入社区和有色人种群体,受 PM2.5影响更为显著,反映出空气污染在环境正义层面的挑战。3.2.2 PA 文件PA 的作用是帮助在科学评估、技术分析和政策决策之间搭建桥梁,为管理者提出政策选项并为其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在评估当前或替代标准时,PA 重点关注标准的基本要素,包括指标、平均时间、统计形式和限值水平。这些要素共同定义每项标准,在评估标准所提供的健康保护和福祉时必须综合考虑。此次重新审议的 PA 参考了 2019 年 ISA 文件以及 2022 年 ISA 补充文件中的科学证据,并进行了空气质量和风险相关的政策分析;同时还参考了 CASAC 委员会在审查本次 PA 草案时提出的建议,以及在审议过程中收到的公众意见。评估报告以政策问题引导的方式为标准修订中需要考虑的关键信息提供支持。在 PM2.5的健康效应方面,PA 基于 2019 年ISA 和其补充文件中的科学证据,以“现有科学证据在多大程度上支持或质疑现行 PM2.5一级标准所提供的公共健康保护”为引导问题展开讨论。评估首先指出,近期研究未发现颗粒物其它特性(例如组分或粒径分级)在环境空气污染浓度、人体暴露和健康效应方面的重要影响,浓度将继续作为 PM2.5主要关注指标。评估依据最新科学证据所确认的 PM2.5长期与短期暴露与健康影响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对较低环境 PM2.5浓度下健康影响关联的支持,指出原有 PM2.5年均浓度标准限值(12 g/m3)可能无法充分避免相关健康影响。此外,近期研究对易感人群的认识未发生根本改变,仍需重点关注儿童、老年人、患病人群及少数族裔(特别是黑人和西班牙裔)及低社会经济地位群体的暴露风险。报告还对相关健康效应证据的不确定性进行了讨论。在 PM2.5的风险评估中,报告以“若仅达到现行标准,相关健康风险有多大?若达到更低的替代标准,风险可降低多少?”为引导问题,对相关风险进行了定量评估,并对估计的不确定性和局限性进行了讨论。评估基于美国多地流行病学研究选取暴露反应关系函数,以与 PM2.5长期及短期暴露相关的全因死亡率作为健康终端,量化估计现行及备选标准下的暴露情况及健康风险。结果显示在仅达到原有 PM2.5年均浓度标准限值(12 g/m3)的情景下,美国每年仍可能发生约40,600 至 45,100 例长期暴露相关死亡,其中黑人群体面临的暴露和健康风险明显高于白人群体。若将限值分别下调至 11、10、9、和 8 g/m3,预计可使相关健康风险减少 7-9%、15-19%、22-28%和 30-37%,黑人群体所获健康收益略高于白人群体。相比之下,将原有 PM2.5 24 小时标准限值(35 g/m3)下调至 30 g/m3的风险减缓作用较为有限。评估结果支持优先修订 PM2.5年均浓度一级标准,以实现广泛的健康效益并缓解种族间的风险差异。政策评估还纳入了 CASAC 及公众对现行PM2.5年均和 24 小时标准保护公众健康能力的意见。CASAC 一致认为当前的年均标准(12 g/m3)不足以保护公众健康,应予加严,多数成员推荐修订值在 8-10 g/m3之间。此外,CASAC 建议未来审查中应强化对高暴露区域、易感人群的保护,并呼吁开展更多关于 PM2.5来源、组成、健康效应(包括超细颗粒物)及生命周期影响的研究。公众意见则存在分化,其中公共卫生和环境领域从业者的意见普遍支持加严标准,而来自工业、制造业或商业组织等领域从业者的评论则倾 11 美国篇向维持现有标准。综合 ISA 及其补充文件中的科学证据、健康风险的定量评估、以及 CASAC 及公众意见等多方面考量,评估指出将 PM2.5年均浓度标准限值从原有的 12.0 g/m3下调至 10.0 g/m3及以下具有合理性。总体来看,将标准限值加严到 10.0 g/m3至 8.0 g/m3的区间,能增强公共卫生保护,并符合多数 CASAC 成员的建议。3.2.3 法规决策阶段在本轮审查中,EPA 综合考虑了修订版PA、ISA 及其补充文件、CASAC 的建议以及公众提交的意见,于 2023 年 1 月发布了关于重新审查 NAAQS PM 标准的拟议决定的通知。该拟议决定提出将 PM2.5年均浓度一级标准限值从原有的 12.0 g/m3下调至 9.0-10.0 g/m3范围内,并同时征求在 8.0-11.0 g/m3范围内其他浓度值作为替代标准的公众意见。该通知阐述了做出拟议决定的依据和理由,并宣布在 2023 年 3 月 28日前征集公众意见,并举行线上公开听证会。在意见征集结束后,EPA 公布了对主要意见的详细回应,意见涵盖了标准审查与修订的全过程,不仅包括对于科学研究证据、风险分析、公众健康、空气质量监测等专业问题的意见,还有涉及修订流程、法律规定等程序性问题的意见。此外,根据美国第 12866 号行政令规定,由于修订 NAAQS属于“重大监管行动”,EPA 需要将相关决议提交给管理和预算办公室(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OMB)审查。最终,EPA 在 2024 年2 月 7 日发布对 NAAQS 中 PM 标准修订的最终决议,将 PM2.5年均浓度一级标准限值从 12.0 g/m3降低至 9.0 g/m3,并规定新标准于 2024 年 5 月6 日起正式生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国际案例研究 12.四、标准修订的成本效益分析美国第 12866 号和第 13563 号行政命令明确要求 EPA 在修订 NAAQS 时开展监管影响分析(Regulatory Impact Analysis,RIA),对新标准潜在的成本和效益进行评估,并将其充分告知政府部门及公众。针对此次 PM2.5标准修订的 RIA通过政策情景设置、成本效益估算、宏观经济分析等环节对标准修订的成本及收益进行了全面 分析。4.1 基线和政策情景设置RIA 首先定义了对应现行标准的基线情景,和对应修订标准及替代标准的政策情景,以便衡量实施新标准所带来的额外影响,及潜在政策选项之间的影响差异。其中,报告基于修订前的PM2.5年度和 24 小时标准限值组合 12/35 g/m3,以及联邦及各州法规、执法行动、人口变化及潜在经济增长等因素建立了基线情景;围绕修订后9/35 g/m3标准限值组合,以及三个替代标准限值组合 10/35 g/m3、8/35 g/m3和 10/30 g/m3 建立了政策情景。模型结果显示,至目标年份2032 年,基线情景下全国达标需要每年减少7526 吨 PM2.5排放,政策情景下全国达标需要每年减少 13303-81073 吨 PM2.5排放,如表 1-2。4.2 成本和效益估算基于减排量结果,RIA 使用控制策略工具(Control Strategy Tool,CoST)和控制措施数据库(Control Measures Database,CMDB),识别达标所需的应用于不同排放源的控制措施,并估算相应减排量和工程成本。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控制措施并不能完全实现达标所需的减排量,仍需要额外的减排量。以修订标准组合 9/35 g/m3 为例,在东北、东南、西部和加利福尼亚州,通过控制措施可分别实现达标所需减排总量的98%,68%,44%,和 26%。这些区域包含山谷、盆地、边境等,会受到复杂地形条件、跨境传输、野火的影响,增加达标难度。表 1-3 列出了修订及替代标准组合下估算的达标工程成本,其中 9/35 g/m3标准组合对应的成本约为 5.9 亿美元,控制成本最高的是面源扬尘(3.9 亿美元),其次为非发电机组点源(1.1 亿美元)。效益估算部分主要聚焦于标准修订对人体区域12/3510/3510/309/358/35东北01,0321,0736,97420,620东南05315313,27918,658西部1,4949876,6733,13210,277加州6,03210,75316,66019,40231,518总计7,52613,30324,93832,78681,073来源:U.S.EPA.(2024b)表 1-2 各情景下 2032 年达标所需 PM2.5减排量(吨/年)13 美国篇健康的影响。RIA 基于 ISA 及其补充材料中的毒理、临床和流行病学证据,选择最可信的可归因于 PM2.5污染暴露的人类健康影响作为健康终端,使用空气质量变化健康效益评估软件 BenMAP-CE(Benefits Mapping and Analysis ProgramCommunity Edition),基于健康影响函数对 2032年由年均 PM2.5浓度变化导致的过早死亡和疾病数量进行量化估计,再基于流行病学中对空气污染减少而避免的特定健康影响的支付意愿研究,对上述健康影响进行货币化估值。对于缺乏支付意愿数据的健康影响,则基于治疗或减轻影响所需的成本对其健康影响进行经济评估。例如,对于入院,报告使用医疗成本来反映避免入院的健康影响的价值。RIA 基于两类不同流行病学研究对 PM2.5的健康风险进行估计,计算了为达到政策情景下空气质量标准而实施假设性控制措施带来的健康收益。针对修订标准组合 9/35 g/m3,预估健康收益为 220 亿美元和 460 亿美元,如表 1-3。此处估算的收益是针对政策情景标准实施假设性控制策略可以带来的健康收益。如果不考虑达标可行性,假设在目标年份充分达到修订及替代标准组合的空气质量,预估的健康效益将增加一倍左右。表 1-3 还列出了不同标准组合在 2032 年的货币化收益、成本、和净收益估值。其中,修订标准组合 9/35 g/m3的货币化净效益约为 220 亿美元和 460 亿美元。此外,EPA 还计算了 2032至 2051 年二十年间货币化效益和成本的现值(Present Value,PV),以及等效年化值(equivalent annualized value)。按照 3%和 7%折现率计算在 2023 年的现值(以 2017 年美元计),得出修订标准组合 9/35 g/m3的二十年净收益现值分别约为 5400 亿美元和 2800 亿美元,约合等效年化值 360 亿美元和 270 亿美元。4.3 宏观经济分析除了达标所需的成本和健康收益等直接影响,决策者还应关注标准修订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即对其它经济生产部门和活动产生的间接影响。宏观经济影响的分析使用可计算一般均衡(Computable General Equilibrium,CGE)模 型进行。2015 年,EPA 在科学顾问委员会(Science Advisory Board,SAB)中召集研究团队,讨论使用整体经济模型来评估监管措施的成本、收益和经济影响的技术优点和挑战。在其最终报告中,SAB 建议 EPA 将 CGE 模型模拟整合到 RIA 中,区域10/35 g/m310/30 g/m39/35 g/m38/35 g/m3收益a85 和 170100 和 210220 和 460480 和 990成本b23.45.915净收益83 和 17099 和 210220 和 460460 和 970注:a.假设与 PM2.5暴露相关的部分过早死亡和肺癌的发生在暴露后的 20 年内以分布式方式发生。表中为按 3%的实际折现率计算的收益,两个收益估值分别对应两类不同流行病学研究估算的 PM2.5健康风险。这些收益估算不包括无法量化的额外健康和福祉收益。b.成本采用 7%的利率进行年化计算。来源:U.S.EPA.(2024b)表 1-3 2032 年修订及替代标准组合下实施假设性控制策略的收益、成本及净收益(亿美元,以 2017 年美元计)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国际案例研究 14 5.1 评估中的不确定性与未来研究方向在科学研究、风险评估、政策制定的过程中,不确定性往往难以避免,因为研究既无法获得所有相关信息,也受限于各种复杂的客观条件,使得研究结果存在一定偏差。对不确定性的识别是科学决策和风险管理过程中的关键步骤,有助于通过识别当前研究的不确定性,明确未来的改进方向,提升未来决策的可靠性。在美国最新一轮标准修订中,政策评估环节介绍了本次修订中面临的两类不确定性问题,即健康效益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评估的不确定性。健康效益不确定性主要涉及流行病学研究结果差异、利用混合建模方法估算 PM2.5暴露浓度、研究报告的PM2.5浓度与区域设计值之间的差异、以及混杂变量等。而风险评估不确定性则包括暴露反应关系函数的选取、模拟空气质量情景方法的差异、对差异较大的风险估算置信区间的整合,以及其他包括空气质量建模、线性插值/外推进行浓度调整、气象及社会经济等混杂因素、暴露误差等。这些不确定性影响了对健康效益和风险的量化估计及其解读,对决策带来挑战。考虑到本次修订中面临的不确定性问题,EPA 确定了未来 PM2.5研究和数据收集的关键领域,以减少未来审查 PM2.5标准中的不确定性。这些关键领域包括但不限于:(1)进一步研究 PM2.5对人体健康的影响途径,特别是探索控制混杂因素的替代方法,以评估 PM2.5暴露与死亡或发病之间的因果性质。(2)进行 PM2.5浓度低于 12.0 g/m3时的政策影响或准实验性流行病学研究,以便全面了解低浓度下 PM2.5的健康影响。(3)对超细颗粒物(UFPs)进行额外的健康研究,特别关注 UFPs 对健康的潜在影响。(4)研究不同来源的 PM 的化学组成对人体健康的影响。(5)评估特定群体相比一般人群在 PM2.5暴露方面的风险情况,以及 PM2.5暴露可能对这些群体产生更高风险影响的可能性。(6)探索短期和长期 PM2.5暴露与疾病发展与恶化之间的关系,并研究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除了研究和数据收集外,还需要在流行病学.五、标准修订过程中的挑战与回应以对空气法规的影响进行更全面的评估。为响应SAB 的建议,EPA 开发了新的 CGE 模型 SAGE,并由 SAB 完成同行评审。但由于这一模型尚不具备准确模拟受控排放清单部门(例如,区域扬尘清单部门、户用木材燃烧清单部门)所需的分辨率,因此在此次 RIA 中并未使用该模型进行 定量分析。EPA 在 2008 年针对 NAAQS 中 O3标准修订的 RIA 中,曾采用动态 CGE 模型粗略估算末端治理措施成本的宏观经济影响,模拟了消费者和生产者对减排工程成本引起的价格变化的反应,但未能将标准修订相关的环境外部性和社会效益纳入模型。EPA 还曾于 2011 年对清洁空气法案1990 年修正案进行经济分析,其中的宏观经济分析部分首次尝试纳入健康效益评估。具体而言,模型设定健康效益会在三个层面影响宏观经济:医疗支出、空气污染相关死亡、疾病造成的劳动力变化。以上评估中的宏观经济分析结果均显示减排工程成本对 GDP 的影响很小。对清洁空气法案1990 年修正案的宏观经济分析显示,在纳入健康效益后,达标所需减排工程成本引起的负面经济影响将被抵消。15 美国篇研究中报告更详细的信息,包括详细阐述用于计算平均 PM2.5浓度的具体方法,以及对 PM2.5浓度与健康效应相关性评估中使用的数据进行细致的描述性统计分析。5.2 反对意见与回应尽管此次修订PM2.5标准得到了美国科学界、医学界和环保界的普遍认可和支持,但也有部分行业和议员提出了反对意见。美国森林与纸业协会(AF&PA)认为,收紧标准会对造纸业在内的制造业产生负面影响。新标准将导致新项目更难通过审批获得许可证,阻碍造纸行业的现代化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升级。该协会还指出,造纸业在总 PM2.5排放中的份额不到 1%,且一直致力于减少排放,但新标准没有解决 PM2.5的主要来源问题,如野火、扬尘和尾气,而这些来源对公共健康有直接影响。造纸业希望 EPA 在最终确定新规则之前制定一个实施计划,以便行业有明确的达标路径,同时呼吁考虑现实模型,更准确地反映实际条件。美国商会也对新标准表达了类似的担忧,认为收紧标准将会对美国大部分地区的许可证发放产生严重影响,从而阻碍经济增长。遵守新标准将非常困难,因为目前 84%的排放来自于难以控制的非工业源,如野火和道路扬尘。尽管 EPA称野火有豁免许可,但在过去,所有的豁免申请中有 70%未获得批准,而且申请豁免的过程既耗时又难以管理。美国商会建议 EPA 应保留之前的标准,并专注于解决非工业排放问题。还有部分参议员敦促 EPA 撤销新标准。他们认为,收紧 PM2.5标准将导致全国范围内的非达标区域增多,增加排污许可管理和监管的负担。而没有可行的达标路径,可能导致不利的经济后果,例如制造业外流、就业流失和影响能源安全,同时对公共健康和环境几乎没有益处。因此,他们呼吁 EPA 在下一次五年审查周期中再评估NAAQS,确保标准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可行的。可见,反对意见主要认为新的 PM2.5标准会影响产业和经济发展,且当前美国的 PM2.5浓度已经处于较低水平,主要的 PM2.5的排放源是人力难以控制的野火、道路扬尘等,因此没有必要进一步收紧 PM2.5标准。针对此类意见,EPA 回应称,根据清洁空气法案的规定,一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必须足以保护公共健康并提供足够的安全空间。这要求 EPA 在做出判断时,既不能夸大也不能低估科学证据的力量和局限性,以及从证据中得出的适当结论。EPA 在做出决定修改 PM2.5年度标准时,综合考虑了多方面的科学证据,包括表明健康效应与 PM2.5浓度相关的流行病学研究,特别是已有研究发现,现行标准中PM2.5浓度水平或更低水平下仍存在健康风险。此外,EPA 还考虑了定量风险评估信息,参考了CASAC 的建议,以及公众提交的意见。这些因素共同影响了 EPA 对现行 PM2.5年度标准进行修改的决策。换句话说,这是一个基于科学证据和各方意见综合权衡的决策过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国际案例研究 16.美国篇参考文献American Forest&Paper Association.(2023).Why EPA Should Not Finalize the Particulate Matter NAAQS Standard.https:/www.afandpa.org/news/2023/why-epa-should-not-finalize-particulate-matter-naaqs-standardBachmann,J.(2007).Will the circle be unbroken:a history of the US National 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s.Journal of the Air&Waste Management Association,57(6),652-697.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2020).Ozone and Particulate Matter Air Standards:EPA Review.https:/ al.(2012).Risk of nonaccidental and cardiovascular mortality in relation to long-term exposure to low concentrations of fine particulate matter:a Canadian national-level cohort study.Environmental health perspectives,120(5),708-714.Di,Q.,et al.(2017).Air pollution and mortality in the Medicare population.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376(26),2513-2522.Jerrett,M.,et al.(2017).Comparing the health effects of ambient particulate matter estimated using ground-based versus remote sensing exposure estimates.Environmental health perspectives,125(4),552-559.John Boozman.(2023).Boozman,Cotton,Colleagues Urge EPA to Rescind Unattainable Air Pollution Standard.https:/www.boozman.senate.gov/public/index.cfm/press-releases?ID=BFB26963-6D72-476D-9064-55288841C46FLepeule,J.,et al.(2012).Chronic exposure to fine particles and mortality:an extended follow-up of the Harvard Six Cities study from 1974 to 2009.Environmental health perspectives,120(7),965-970.Mikati,I.,et al.(2018).Disparities in distribution of particulate matter emission sources by race and poverty status.American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108(4),480-485.Tessum,C.W.,et al.(2021).PM2.5 polluters disproportionately and systemically affect people of color in the United States.Science advances,7(18),eabf4491.U.S.Chamber of Commerce.(2024).New Air Quality Regulations Will Cause Permitting Gridlock.https:/ Table.https:/www.epa.gov/criteria-air-pollutants/naaqs-tableU.S.EPA.(2025b)Timeline of Particulate Matter(PM)National 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s(NAAQS).https:/www.epa.gov/pm-pollution/timeline-particulate-matter-pm-national-ambient-air-quality-standards-naaqsU.S.EPA.(2025c).Particulate Matter(PM2.5)Trends.https:/www.epa.gov/air-trends/particulate-matter-pm25-trendsU.S.EPA.(2025d).Air Quality Design Values.https:/www.epa.gov/air-trends/air-quality-design-valuesU.S.EPA.(2008).Final Ozone NAAQS 17 美国篇Regulatory Impact Analysis.https:/www3.epa.gov/ttn/ecas/docs/ria/naaqs-o3_ria_final_2008-03.pdfU.S.EPA.(2011).The Benefits and Costs of the Clean Air Act from 1990 to 2020 Final Report-Rev.A.https:/www.epa.gov/sites/default/files/2015-07/documents/fullreport_rev_a.pdfU.S.EPA.(2015).Guidance on Considering Environmental Justice During the Development of Regulatory Actions.https:/www.epa.gov/sites/default/files/2015-06/documents/considering-ej-in-rulemaking-guide-final.pdfU.S.EPA.(2016).Integrated Review Plan for the National 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s for Particulate Matter.https:/www3.epa.gov/ttn/naaqs/standards/pm/data/201612-final-integrated-review-plan.pdfU.S.EPA.(2022a).Policy Assessment for the Reconsideration of the National 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s for Particulate Matter.https:/www.epa.gov/system/files/documents/2022-05/Final Policy Assessment for the Reconsideration of the PM NAAQS_May2022_0.pdfU.S.EPA.(2022b).Supplement to the 2019 Integrated Science Assessment for Particulate Matter.https:/cfpub.epa.gov/ncea/isa/recordisplay.cfm?deid=354490U.S.EPA.(2024a).EPA finalizes stronger standards for harmful soot pollution,significantly increasing health and clean air protections for families,workers,and communities.https:/www.epa.gov/newsreleases/epa-finalizes-stronger-standards-harmful-soot-pollution-significantly-increasingU.S.EPA.(2024b).Final Regulatory Impact Analysis for the Reconsideration of the National 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s for Particulate Matter.https:/www.epa.gov/system/files/documents/2024-02/naaqs_pm_reconsideration_ria_final.pdfU.S.EPA.(2024c).Overview of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s Process for Reviewing the National 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s.https:/www.epa.gov/system/files/documents/2024-12/naaqs-process-document_dec-2024v_0.pdfU.S.EPA.(2024d).Responses to Significant Comments on the 2023 Proposed Rule for the Reconsideration of the National 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s for Particulate Matter.https:/www.epa.gov/system/files/documents/2024-02/pm-naaqs_response-to-comments-document_final.pdfU.S.EPA,Science Advisory Board.(2017).SAB Advice on the Use of Economy-Wide Models in Evaluating the Social Costs,Benefits,and Economic Impacts of Air Regulations.https:/nepis.epa.gov/Exe/ZyPURL.cgi?Dockey=P100X9WI.TXTWu,X.,et al.(2020a).Air pollution and COVID-19 mortality in the United States:Strengths and limitations of an ecological regression analysis.Science advances,6(45),eabd4049.Wu,X.,et al.(2020b).Exposure to air pollution and COVID-19 mortality in the United States:A nationwide cross-sectional study.MedRxiv,2020-0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国际案例研究 18 欧盟篇.一、背景1.1 欧盟环境空气质量指令的发展历程欧盟自 20 世纪 80 年代起开始构建环境空气质量监管框架,通过发布一系列指令对成员国空气污染物的评估和管理提出统一要求,从而保障公共健康与环境质量。欧盟环境空气质量指令(Ambient Air Quality Directive)的发展历程可分为几个关键阶段,反映了欧盟逐步加强空气污染治理、引导成员国统一行动的政策演变过程。最初的指令可追溯至 1980 年颁布的针对SO2和悬浮颗粒物的指令(80/779/EEC),这是欧盟在空气污染立法方面的首次尝试。此后,欧盟陆续发布多个针对单一污染物的指令,包括针对NO2(85/203/EEC)、O3(92/72/EEC)等的空气质量标准。这一时期的立法以单个污染物为中心的碎片化指令为主,缺乏统一协调的监管体系。1996 年,欧盟通过关于空气质量评估与管理的指令(96/62/EC),标志着其空气质量政策转向统一协调的框架体系建设阶段。这是欧盟首次尝试以“框架指令”(Framework Directive)的形式制定覆盖多种主要空气污染物的统一管理框架,该框架确立了空气质量管理的基本目标和原则。在其授权下,欧盟委员会随后在此框架下陆续制定了一系列针对具体污染物的“子指令”(Daughter Directives),包括针对SO2、NO2、NOx、PM 和 铅 的 1999/30/EC;针对苯和 CO 的 2000/69/EC;针对 O3的 2002/3/EC;以及针对砷、镉、汞、镍和多环芳烃的2004/107/EC。该指令详细列出了污染物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限值、需要努力达到的目标值、触发紧急措施的警戒阈值等标准,并对评估方法和达标期限进行了规定。此外,该指令还明确了欧盟成员国在空气质量管理相关方面的核心义务。2008 年,为提升政策整合性与执行效率,欧盟颁布欧洲环境空气质量和更清洁空气指令(2008/50/EC),整合并取代了 96/62/EC 框架指令及三项子指令(保留了 2004/107/EC),成为欧盟近十几年来治理空气污染的主干法规。2008/50/EC 首 次 引 入 对 PM2.5的 年 均 限 值 要求,并设置暴露浓度要求(Average Exposure Obligation),以降低人口密集区的长期暴露风险。2019 年,欧洲委员会公布了对 2008/50/EC和 2004/107/EC 的适应性检查,以评估它们是否有效达到预定目标。基于评估结果,欧盟于 2020年启动了对两个指令的修订进程,最终于 2024 年11 月 20 日正式发布新版指令 EU 2024/2881,并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起正式生效,欧盟成员国需要在 2026 年 12 月 11 日前将新版指令转化为本国的法律。新版指令将 PM2.5的年均浓度限值由 25 g/m3 收紧至 10 g/m3,且要求于 2030 年 1 月 1 日前达到新标准,同时新设立了 PM2.5的日均浓度限值(25 g/m3),且要求每年超标的次数不多于18次。新版指令中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如表 2-1。1.2 欧盟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与达标情况近几十年来,欧盟通过这些指令的实施显著改善了区域空气质量,欧洲多地的空气污染水平呈持续下降趋势。2000-2023 年间,暴露于超过2008/50/EC 和 2004/107/EC 中为保护人类健康所设定的污染物浓度限值的城市居民比例明显下降,尤其在 PM 和 NO2方面最为显著(如图 2-1)。然而,空气污染仍然是欧盟地区最大的环境健康风险之一,导致疾病、生活质量下降、与过早死亡。2022 年,分别有 19%、13%、9%和不到1%的欧盟人口暴露于未达到 2008/50/EC 指令中 O3、BaP、PM10和 PM2.5标准的环境空气中。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国际案例研究 20 注:新版指令中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包括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目的的污染物限值、臭氧目标值和长期目标、以保护植被和生态系统为目的的临界值、警戒和信息阈值、以及平均暴露要求指标。此处表格仅列出 2030 年 1 月 1 日需达到的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目的的污染物限值。来源:欧盟指令 EU 2024/2881污染物平均周期限值达标形式PM2.524 小时25 g/m3每年超标不得超过 18 次年均值10 g/m3PM1024 小时45 g/m3每年超标不得超过 18 次年均值20 g/m3NO21 小时200 g/m3每年超标不得超过 3 次24 小时50 g/m3每年超标不得超过 18 次年均值20 g/m3SO21 小时350 g/m3每年超标不得超过 3 次24 小时50 g/m3每年超标不得超过 18 次年均值20 g/m3苯(C6H6)年均值3.4 g/m3CO日最大 8 小时平均值10 mg/m324 小时4 mg/m3每年超标不得超过 18 次铅(Pb)年均值0.5 g/m3砷(As)年均值6.0 g/m3镉(Cd)年均值5.0 g/m3镍(Ni)年均值20 ng/m3苯并 a 芘(BaP)年均值1.0 ng/m3表 2-1 新版指令 EU 2024/2881 中要求 2030 年 1 月 1 日前应达到的 以保护人类健康为目的的污染物及标准限值图 2-1.欧盟 27 国暴露于超标环境空气中的城市人口比例(2000-2023)注:参照标准为欧盟指令 2004/107/EC 和 2008/50/EC 中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来源:European Environment Agency(EEA)(2025b)21 欧盟篇若参照 WHO 指导值,则分别有 96%、94%、88%、83%和 65%的欧盟人口暴露于未达到PM2.5、O3、NO2、PM10和 BaP 指导值的环境空气中(如图 2-2),这凸显了采取额外措施降低相关健康风险的必要性。2023 年,分 别 有 99%、96%、98%和82%的监测站点能够达到 2008/50/EC 指令中PM2.5、PM10、NO2、O3的标准。若参照 2024 年新版指令中的更严格标准,达标情况则不容乐观,能达到 PM2.5、PM10、NO2、O3标准的监测站点比例分别降至 59%、65%、70%和 71%。若参照 WHO 指导值,达标站点比例则进一步大幅下降,仅有8%的站点能达到PM2.5年均浓度指导值,达到 O3指导值的站点仅占 2%(如图 2-3)。从地理分布来看,意大利、土耳其及大多数西巴尔干国家的 PM2.5年均浓度仍未达到2008/50/EC 中的标准;若参照新版指令中的标准,东欧和南欧地区将有大量站点超标(如图2-4)。图 2-2.2022 年暴露于超过欧盟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 WHO 指导值的环境空气的欧盟城市人口比例注:欧盟标准为欧盟指令 2004/107/EC 和 2008/50/EC 中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来源:EEA(2024a)欧盟标准WHO 指导值PM2.5 PM10 O3 NO2 BaP SO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国际案例研究 22 图 2-3.2023 年欧盟主要空气污染物年均浓度站点达标率来源:EEA(2025a)?图 2-4.2023 年欧盟监测站点 PM2.5年均浓度来源:EEA(2025a)(a)基于欧盟 2008/50/EC 指令 PM2.5年均限值(25 g/m3)的比较(b)基于欧盟 EU 2024/2881 指令 PM2.5年均限值(10 g/m3)的比较 23 欧盟篇2.1 空气污染在健康及生态系统方面的持续挑战空气污染是欧盟最大的环境健康风险。欧洲环境署(European Environment Agency,EEA)报告显示,在 2022 年,暴露于超过 WHO 的PM2.5、O3和 NO2指导值水平的环境空气中分别导致欧盟成员国约 23.9 万人、7 万人和 4.8 万人的过早死亡。社会中的脆弱群体,例如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群体、老年人、儿童和已有健康问题的人则更容易受到影响。据估计,在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和合作国家,每年有超过 1200 名 18 岁以下的人群死于空气污染。此外,空气污染也会影响生态环境,造成农作物产量和经济损失。2022 年,欧盟 73%的生态系统区域因氮沉降而导致的富营养化超过了临界负荷。约三分之一的欧洲农业用地暴露在高于欧盟规定保护植被阈值的地面臭氧浓度中,导致农作物受损、产量下降,估计经济损失至少达 20亿欧元。臭氧也会降低森林的生长速度,并影响生物多样性。2022 年,欧洲经济区成员国森林总面积的 62%暴露在超过保护森林免受侵害的臭氧临界水平。2.2 当前环境空气质量指令不足以完全实现目标2019 年 11 月,欧洲委员会完成并公布了对2008/50/EC 和 2004/107/EC 的适应性检查,以评估两个指令是否有效达到预定目标。结果显示,指令部分有效地改善了空气质量,但其效果并不彻底,至今未能完全实现所有设定目标。虽然欧盟已为主要空气污染物设定了明确的限值,在降低浓度和减少超标频次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仍存在不足。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设定方面,标准与当时的环境健康科学共识脱节,与当时 WHO 提供的指导值仍存在明显差距。此外,指令缺乏根据最新科学研究成果动态修订标准的明确机制,标准的动态适应性不足,削弱了其长期保护健康的效果。在执行层面,适应性检查也识别出监测网络的差异、空气质量信息和沟通协调性、以及标准执行和污染源头控制措施力度等方面的不足与改进方向。这些发现促成了欧盟对指令的系统性更新,包括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以确保更有效地保护公共健康和环境。2.3 响应欧洲绿色协议提出的零污染目标2019 年,欧盟委员会正式发布欧洲绿色协议(European Green Deal),确立了欧盟到2050 年温室气体达到净零排放并且实现经济增长与资源消耗脱钩的总体愿景,同时明确将“零污染”作为核心环境目标之一。在空气污染治理方面,协议呼吁尽快修订当时的指令,以更好地反映最新的科学共识。欧盟委员会承诺通过立法手段加快减少空气污染物的排放,并设定更加严格的空气质量标准,以缩小与 WHO 指导值之间的差距。作为落实 欧洲绿色协议 的具体政策行动,欧盟于 2021 年发布了零污染行动计划(Zero Pollution Action Plan)。该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到2030 年空气质量相关的目标,主要包括:将空气污染导致的过早死亡人数相比 2005 年水平减少55%,并将空气污染威胁生态多样性的欧盟生态系统面积比例减少 25%。该行动计划指出,当时的指令未能充分保障人群健康,尤其是对儿童、老年人和弱势群体的保护不足。因此,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将对指令进行修订,以加强公共健康保.二、修订指令的驱动因素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国际案例研究 24 护效能,并通过引入更加健全和具有约束力的治理机制来提高空气污染治理执行力。2.4 WHO 更新全球空气质量指南2021 年,WHO 发布了更新版的全球空气质量指南,这是自2005年以来的首次重大修订。此次更新基于近年来大量流行病学和环境健康研究的积累,明确指出即使在较低浓度的空气污染水平下,仍能发现对人类健康的显著不利影响。这一科学共识促使 WHO 对包括 PM2.5在内的多种主要空气污染物提出更新的指导值与过渡目标。其中,PM2.5的年均浓度指导值由原先的 10 g/m3收紧至 5 g/m3,凸显了最新科学研究对低剂量暴露健康风险的关注。新指导值的提出为各国修订本国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提供了参考和依据。.三、指令修订过程欧盟委员会于 2020 年 12 月发布了启动指令修订的初期影响评估(Inception Impact Assessment)文件。该文件为修订指令提供了方向性框架,标志了此次修订工作的启动。此后,欧盟委员会启动修订准备工作,包括广泛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并开展影响评估以系统分析不同政策选项对健康、环境和社会经济的影响。2022年 10 月,欧盟委员会正式发布指令修订提案,随后进入欧盟立法程序。2024 年 2 月,欧盟三方机构就修订内容达成初步政治协议,最终文本于2024 年 4 月获得通过,标志着指令修订进程的基本完成。3.1 利益相关方咨询为支持指令修订的相关决策,欧盟委员会开展了系统性的利益相关方意见咨询。咨询旨在收集外部知识与数据,弥补信息缺口,以汇集对政策选项及其可行性和潜在影响的看法,确保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在影响评估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反映。此次咨询围绕三个政策领域展开:(1)在多大程度上、以及如何实现欧盟空气质量标准与WHO 最新指南的一致性,及其可行性;(2)如何改进相关法律条文及其协调性,包括关于处罚、公众信息披露和空气质量评估等方面;(3)如何加强空气质量监测、模型及达标规划。咨询涵盖以下五类利益相关方:包含欧盟成员国及其各级政府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在内的公共部门;社会团体与非政府组织(NGO);包含商会、行业组织、工会和各类公司在内的产业与企业界;学术与科研机构;以及对空气污染议题感兴趣的公众。咨询活动主要包括三种方式:公众公开咨询、定向利益相关方咨询、利益相关方会议。其中公众公开咨询通过在线问卷方式向所有感兴趣的公众和利益相关方开放,旨在识别开展影响评估相关的问题,并收集公众对修订中潜在政策选项的预期目标及其潜在影响的初步意见。该问卷从2021 年 9 月 23 日-12 月 16 日期间开放 12 周,最终收到 934 份回应。基于公开咨询结果,定向利益相关方咨询就潜在政策目标、可行性和潜在影响等专业问题开展问卷调查和访谈,面向所有成员国及欧盟层面的特定对象进行。定向问卷调查收集了在空气质量相关欧盟法规方面具有兴趣或工作经验的组织的深入意见,重点向各级公共主管机构、学术界与研究机构、工商业组织、民间团体与非政府组织等机构分发。问卷调查分为两个部分,分别于2021 年 12 月 13 日和 2022 年 1 月 13 日发布,25 欧盟篇答复截止日期均为 2022 年 2 月 11 日。针对政策领域(1)的第一部分共收到 139 份答复,来自24 个成员国;针对政策领域(2)和(3)的第二部分共收到 93 份答复,来自 22 个成员国。利益相关方会议旨在协助识别并确认政策措施,并收集有助于政策完善的反馈意见。在利益相关方咨询期间共开展两次会议。第一次利益相关方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23 日召开,旨在识别并确认影响评估(Impact Assessment)中需解决的问题,并收集关于标准修订水平的初步意见。来自 27 个成员国的 315 名利益相关方代表参加了会议。第二次利益相关方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4日召开,旨在收集用于支持欧盟委员会完成影响评估的反馈。共有来自 23 个成员国的 257 名利益相关方代表参加。两次会议的代表均覆盖了所有利益相关方群体。各利益相关方群体在空气质量政策领域的反馈意见出现分歧,对空气污染物限值的严格程度及实施范围上的意见存在显著差异,体现出政策制定过程中需在健康保护、经济影响与技术可行性之间取得平衡。公共部门代表普遍认为,近期内难以实现WHO 的指导值,主张设定较宽松、适用所有地区的限值,例如 PM2.5年均浓度限值可以设定为10 g/m3或 15 g/m3。学术与科研机构也认为 WHO 指导值难以实现,倾向设定适用于全境的PM2.5年均浓度限值,如 10 g/m3或 15 g/m3。社会团体与 NGO 相对更有雄心,大多数认为 WHO 指导值可通过额外努力实现,支持设定更严格的覆盖所有地区的限值。产业与企业界代表普遍认为执行 WHO 指导值非常困难,倾向设定更为宽松的限值,例如将 PM2.5年均限值设为 25 g/m3,并建议仅在特定监测站点适用,而非全国。欧盟公众代表则关注确保现行标准的实现,强调标准法律效力的重要性。3.2 影响评估与其支持研究指令修订的影响评估工作于 2020 年 12 月正式启动,由欧盟委员会牵头,组建跨部门工作组,成员包括秘书处、能源总司、气候行动总司、经济与金融事务总司等多个机构。评估期间,工作组共召开八次会议,围绕修订路线图、评估框架、利益相关方协商机制及相关政策衔接等关键议题开展讨论。为支撑政策选项的定性与定量分析,欧盟委员会委托科研机构以及咨询公司等专业机构开展对指令修订影响评估的研究,提供数据支撑、建模分析与政策建议。影响评估的核心目标是识别并评估可行政策路径,以推动欧盟空气质量标准更接近 WHO 的最新指导值。3.2.1 问题识别与潜在措施制定支持影响评估的研究团队识别了指令相关的四大问题领域:1)环境与健康方面的不足,如欧盟标准未与 WHO 指导值保持一致;2)执法与治理方面的不足,如超标情况并未都得到及时的处理,空气质量改善规划并不能有效治理所有污染源;3)监测与评估方面的不足,如过度灵活使用某些监测方法影响了数据的可比性;4)信息与沟通方面的不足,如公众感觉空气污染及其影响的信息公开不足。研究团队针对上述问题识别了一系列干预措施。首先建议将原有的两项指令 2008/50/EC 和2004/107/EC 合并,删除冗余条款。其次识别了68 项具体干预措施。这些措施被单独评估,也被组合为若干政策选项进行组合评估。干预措施的制定依据包括:(a)适应性检查结果;(b)来自欧洲国家空气质量参考实验室网络(AQUILA,European Network of National Air Quality Reference Laboratories)和空气质量模型论坛(FAIRMODE,Forum for Air Quality Modelling)的空气质量专家群体对修订指令的影响评估的反馈;(c)研究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国际案例研究 26 队的专业知识;(d)并行开展的关于加强指令中空气质量监测、建模和规划研究的成果;(e)相关文献综述的结果。针对“环境与健康方面的不足”这一问题,研究提出了一系列以污染物标准修订为核心的干预措施,覆盖 12 种主要空气污染物:PM2.5、PM10、NO2、O3、SO2、CO、C6H6、BaP、Pb、As、Cd、Ni。具体建议包括修订长期空气质量标准、修订或新增短期空气质量标准和预警阈值、修订或新增平均暴露浓度限值、以及探讨对新的污染物设立空气质量标准。这些干预措施被进一步整合为 I-1 至 I-6 六个政策选项,主要内容如下。I-1:2030 年 PM2.5实现 WHO 指导值,即年均浓度 5 g/m3、日均浓度 15 g/m3 I-2:2030 年 PM2.5实 现 WHO 过 渡 目 标IT-4,即年均浓度 10 g/m3、日均浓度 25 g/m3 I-3:2030 年 PM2.5实 现 WHO 过 渡 目 标IT-3,即年均浓度15 g/m3、日均浓度37.5 g/m3 I-4:为新的空气污染物设立标准 I-5:加 严 PM2.5暴 露 浓 度 限 值,设 立PM10、NO2、O3暴露浓度限值 I-6:定期审查空气质量标准3.2.2 政策选项评估结果本次影响评估共分析了 19 项由不同干预措施构成的政策选项,最终筛选出 15 项政策选项。其中,针对“环境与健康方面的不足”的 I-1 至I-6 六个政策选项,评估结果如下。在可行性层面,政策选项 I-3 仅通过技术减排措施即可实现。而政策选项 I-1 和 I-2 则需要付出巨大的额外努力来实现。针对 I-1,仅凭现有技术甚至无法完全实现,需要针对特定排放源采取具体的措施。在成本最优情景下,实现 I-1和 I-2 的减排驱动力主要来自工业、住宅取暖和农业领域。在政策选项 I-3 下,2030 年,超过 PM2.5年均浓度限值 15 g/m3的站点比例将由 2020 年的16%降至 0.8%,略优于以现行欧盟指令实施状况作为基线情景下的 1.2%;约 40 万人暴露在超标浓度下。政策选项I-2呈现更强的减排效果,2030年,超过 PM2.5年均浓度限值 10 g/m3的站点比例将由 2020 年的 52%降至 2030 年的 6%(基线情景 15%);约 1160 万人暴露在超标浓度下,仅10 万人的暴露浓度水平超过 I-3 的 15 g/m3。政策选项 I-1 虽然最具雄心,但技术挑战也最大。2030 年,超标站点将从 2020 年的 95%降至 2030 年的 71%(基线情景 85%)。暴露在超标浓度下的人口超过 2.25 亿;其中 1150 万人暴露浓度水平高于 I-2 的 10 g/m3。即便将目标年份延后至 2050 年,仍将有 1.11 亿人的暴露浓度水平高于 5 g/m3。在健康与生态影响方面,三个政策选项均带来显著的积极影响,且梯度差异明显。从健康影响看,与基线情景相比,实施政策选项 I-3 将使与 PM2.5和 NO2暴露相关的死亡率分别降低 38%和 12%;实施政策选项 I-2 的降幅进一步扩大,分别为 49%和 16%;实施政策选项 I-1 效果最为显著,降幅达到 53%和 20%。在生态影响方面,2030 年基准情景下,预计 69%的生态系统区域将因氮沉降超标而面临富营养化风险。实施政策选项 I-3、I-2 和I-1 可将该比例分别降至 61%、58%和 55%。在社会影响方面,敏感人群(包括儿童、孕妇、老年人以及患有基础疾病的人群)是当今受空气污染影响最严重的群体。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将获得最多的因空气质量改善产生的健康效益。对政策选项 I-4 至 I-6 的评估旨在识别它们是否能使指令更加有效且具有前瞻性。I-4 获得了来自社会团体、NGO 和学术界的广泛支持,但I-4 因科学证据不足未被采纳。建议优先建立统一监测体系,后期再通过建立定期审查机制持续关注新的污染物。对于 I-5,利益相关者表示了一定的支持。建议可基于现有的监测,采用更合 27 欧盟篇适的区域分辨率来建立相关指标,以助力实现背景 PM2.5持续下降。对于 I-6,评估认为该机制将确保欧盟政策制定与科学发展实现同步。该政策选项受到利益相关方的普遍支持,仅部分公共机构对此持保留态度。3.3 提案发布、立法协商与协议达成欧盟的立法倡议由欧盟委员会提出,提交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分别审议并提出意见,然后通过“三方对话”达成协议并最终表决。在欧洲绿色协议框架下,欧盟委员会于 2022 年 10月 26 日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指令修订提案(Proposal for a revision of the Ambient Air Quality Directives)。提案将当时适用的两项指令合并为一项统一的指令,并在引入 2050 年“零污染”目标的同时,以政策选项 I-2 中对应的污染物浓度标准为基础,设定了到 2030 年更加接近 WHO 指导值的空气质量标准。提案还明确了标准的定期审查机制,要求欧盟委员会在 2028 年 12 月 31 日前基于最新科学证据评估标准的适用性,并考虑是否纳入更多空气污染物,并于未来每五年开展一次审查。提案还明确了因违反欧盟空气质量标准而导致健康受损时的公众赔偿权利,并对公众空气质量信息披露、司法救济、处罚规则以及空气质量监测和建模方面的要求进行了更新和说明。提案随后被提交给欧洲议会,并由环境、公共卫生与食品安全委员会(Committee on the Environment,Public Health and Food Safety,ENVI)主导审议。ENVI 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通过其审议报告,主张对包括 PM2.5、PM10、NO2、SO2和 O3等在内的多种污染物设定更严格的2030 年限值和目标值,并建议明确区分用于确保空气质量新标准实现的“空气质量路线图”与发生标准超标事件时的“应对方案”。报告建议成员国在高污染区域新增黑碳、氨和汞的监测点,增加采样点数量,并提高“超级站点”的覆盖率。此外,空气质量指数需在全体成员国间具备可比性,并附带污染物健康风险说明。报告还建议明确赔偿规则,提出应优先将罚款收入用于改善空气质量。2023 年 9 月,议会全体会议以 363 票赞成、226 票反对、46 票弃权通过了该报告,决定分阶段实施限值:2030 年先实现提案标准,2035 年再实现 ENVI 建议的更严格标准。欧盟理事会于 2023 年 11 月 9 日发布了对提案的意见和建议。主要包括:将 BaP、As、Cd和 Ni 的标准继续作为目标值(而非限值)维持至2030 年;允许成员国在特定情形下申请最长 10 年(至 2040 年 1 月 1 日)的达标延期,延期理由可包括例如人均 GDP 低于欧盟平均且低收入家庭占比较高,或模型预测无法如期达标。理事会还主张在空气质量建模方面保留一定灵活性,增强对跨界污染的应对条款,并要求欧盟委员会在 2030 年前审查标准的适用性、污染物范围、达标期限、跨界污染条款等,并在此后定期审查。此外,理事会对司法救济、赔偿和处罚条款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2024 年 2 月 20 日,三方就修订案达成临时协议。协议对多种污染物设定了更严格的标准,并要求委员会在 2030 年底前(及之后每五年)评估欧盟标准与 WHO 指导值和最新科学证据之间的一致性。成员国可在特定条件下申请最长 10年的达标延期。三方同意设立“空气质量路线图”制度,以及包含健康影响信息的标准化的空气质量指数体系。协议还引入了新的司法救济和赔偿机制条款。该临时协议体现了欧盟在平衡公共健康、环境保护与经济现实之间的努力,为未来欧盟空气质量治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与制度框架。最终文本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获得欧洲议会通过(381 票赞成、225 票反对、17 票弃权),并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获理事会批准。该法案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正式签署,并于 2024 年11 月 20 日在欧盟官方公报发布。新指令于 2024年 12 月 10 日起正式生效,并规定成员国必须在2026年12月11日之前将该指令转化为本国法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国际案例研究 28.四、指令修订的成本效益分析欧盟委员会于 2015 年提出一套监管优化议程(Better Regulation Agenda)来优化政策法规。优化监管的方向是制订能够实现目标,同时具有针对性、有效性、易于遵守、且成本最优的政策。因此,成本效益分析是欧盟政策制定流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次指令修订过程中,影响分析报告对潜在政策选项的成本和收益进行了评估,并给出了效益成本比。这些信息有助于筛选成本效率最优的方案,并指导如何更好的设计行动方案以实现政策目标。4.1 情景设置政策影响分析中设置了基线情景、政策情景、与最大技术可行减排(Maximum Technically Feasible Reductions,MTFR)情景。基线情景根据现行的欧盟指令及各成员国的实施情况确定,涵盖当前已实施的措施、政策及部分政策草案。政策情景基于 I-1 至 I-3 三个政策选项设置。MTFR 情景是在不考虑成本的前提下,依赖所有可用的末端技术以实现最大减排潜力。污染物排放估算采用了 GAINS 综合评估模型,模型整合了经济发展与结构、排放源控制潜力和成本、主要空气污染物在大气中形成和扩散的数据,基于其成本优化模块对不同政策选项下以达标为前提的排放量进行预测。污染物的环境浓度模拟通过 EMEP CTM 大气化学传输模型得到。首先通过 GAINS 模型量化各情景下成员国和经济部门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随后将其作为输入数据导入 EMEP CTM 模型和其降尺度模块,模拟不同情景下的高分辨率污染物浓度分布,供后续健康影响评估使用。4.2 成本和效益估算成本估算分为减排成本和行政成本两个部分。其中,减排成本通过 GAINS 模型估算,基于可量化单位成本的减排技术措施的成本信息,对各政策选项识别成本优化的排放控制策略,并生成相应减排成本。结果显示,与基线相比,到 2030 年,政策选项 I-3、I-2 和 I-1 所需额外减排成本分别为 33 亿、56 亿和 70 亿欧元。此外,I-1 的可达性非常有限,即使实施 MTFR 情景下所有的技术减排选项,欧洲仍有约半数的监测站点在 2030年无法达标。而采用 MTFR 情景的成本将进一步增加,与政策选项 I-1 相比增加三倍以上。行政成本通过欧盟优化监管工具箱中的标准成本模型(Better Regulation Toolbox Standard Cost Model)获得。该模型使用监管涉及活动的数量、每项活动所需时间以及单位时间所需成本等信息,估计与基准情景相比,政策选项下所需的额外行政成本。行政成本包含两个部分:一是与空气质量目标无关的通用支出,年均约 0.75 亿欧元,包含政策沟通实施与监测评估改进;二是与制定空气质量计划相关的支出,依据各情景达标难度差异,在 0.01 至 0.31 亿欧元之间。总体行政成本随政策严厉程度上升,I-3 至 I-1 间的年均成本为每年 0.76-1.06 亿欧元,全部由主管机构承担。收益估算考虑了健康影响和环境影响两部分。其中健康影响评估采用了 WHO 在其欧洲空气污染健康风险专题报告中推荐的健康终端和暴露反应关系函数,涵盖 PM 和 NO2长期暴露引起的过早死亡、O3峰值暴露引起的死亡,以及与长期和短期 PM 暴露相关的疾病估计,分析还根据最新研究结果补充了一些额外健康终端。报告估计了空气污染物浓度超出 WHO 指导值部分的健康 29 欧盟篇影响,并结合生命统计价值(value of statistical life,VSL)或寿命年损失(value of a life year,VOLY)、医疗保健费用支出、疾病引起的劳动力或生产力下降等信息对健康影响进行货币化,同时估算了相应政策情景下的健康收益。在政策选项 I-3 至 I-1 下,健康收益的估值范围为 118-433 亿欧元(基于 VOLY 估算)或 358-1274 亿欧元(基于 VSL 估算)。除健康影响外,报告还对文献中已广泛确认的空气质量变化可能引起的农作物、森林和生态系统影响进行了估计,并采用支付意愿方法对相关环境收益进行了货币化估算。结果显示,空气质量标准修订带来的环境收益在总收益中所占份额不足 10%。基于估算的货币化效益和成本,报告计算了各政策选项的效益成本比(benefit-to-cost ratio)。当效益成本比大于等于 3:1 时,该比例被评估为“高”;当效益成本比介于 1:1 至 3:1 时,该比例被评估为“中”;当效益等于或低于成本时,该比例被评估为“低”。分析表明,政策选项 I-1 至 I-3 的效益成本比均属于“高”等级。但对于目标最为严格的政策选项 I-1,仅凭现有技术的情况下大部分站点预计无法达标。针对这种难以实现预期收益的情况,报告出于谨慎角度将其效益成本比列为“不确定”。对于目标最宽松的政策选项 I-3,几乎所有欧盟国家在基线情景中即可达标,因此能够提供的额外收益较为有限。对于目标适中的政策选项 I-2,多数地区在基线情景中可以接近这一目标,且实现这一目标具有相当大的健康效益和社会效益。4.3 宏观经济分析报告结合 GAINS 模型与 JRC-GEM-E3 模型,对政策情景进行了宏观经济分析,以阐明相关政策是否会带来净经济收益或损失,以及这些收益或成本如何在各经济部门之间分配。JRC-GEM-E3 应用一般均衡模型,能够描述经济、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国际案例研究 30 源系统和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欧盟和世界其他地区的企业、家庭和政府之间的互动。由 GAINS 模型得出的政策情景下的减排成本,将被作为输入数据提供给 JRC-GEM-E3 模型。减排成本在宏观经济模型中对购买减排活动相关商品和服务的部门体现为额外支出,对提供这些商品和服务的部门意味着额外需求。此外,该模型还捕捉到了需要承担减排成本的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面临的潜在竞争力损失。对于家庭来说,政策情景下的收入减少或减排支出增加使得购买其它商品的预算减少。在收益方面,分析仅考虑空气质量改善带来的生产效率提升,未考虑医疗保健支出减少和农作物增产等市场效益,以及过早死亡减少和生态系统改善等非市场效益。分析结合了文献中获取的 PM2.5对劳动生产率的影响估值,与 GAINS 模型中得出的经过人口加权的 PM2.5浓度变化,得出相应政策情景下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这一劳动生产率变化被输入到 JRC-GEM-E3 模型,对以劳动力为投入要素的生产过程进行影响估计。宏观经济分析结果显示,在所有政策情景下欧盟的整体经济情况都将改善,GDP 净收益预计在 0.26%至 0.44%之间。对应更加严格空气质量标准的政策情景需要承担更高的总成本,但可以通过生产率提升得到补偿。除畜牧业外,所有部门的产出均高于基准情景(表 2-2)。此外,政策情景对就业的影响非常小,工业领域因需要更多的治理设备使得就业上升,而农业则可能面临负面影响。现行标准政策选项 I-1PM2.5 5 g/m3政策选项 I-2PM2.5 10 g/m3政策选项 I-3PM2.5 15 g/m3成本|净收益 与基线相比的百分比变化GDP 0.00|0.10-0.05|0.44-0.04|0.38-0.02|0.26私人支出 0.00|0.12-0.04|0.57-0.03|0.49-0.02|0.34部门产出农业产出-0.02|0.15-0.32|0.50-0.26|0.45-0.19|0.30畜牧业产出-0.09|0.05 -1.01|-0.36 -0.62|-0.05 -0.45|-0.06电力部门产出 0.00|0.11 0.01|0.50 0.01|0.44 0.00|0.30化石能源产出-0.01|0.08-0.11|0.32-0.10|0.28-0.09|0.18工业产出 0.00|0.13 0.02|0.63 0.01|0.53 0.02|0.38服务业产出 0.00|0.09 0.00|0.45 0.00|0.38 0.00|0.26注:表中各政策选项下的宏观经济影响以与基线情景相比的百分比变化方式描述。单元格中第一个数字代表成本变化,第二个数字(竖线后)代表净收益变化。来源:European Commission(2022)表 2-2 欧盟环境空气质量修订的宏观经济影响 31 欧盟篇5.1 量化分析中的不足与不确定性在本次空气质量政策评估的建模过程中,存在若干关键的方法学局限与不确定性,对结果的准确性与代表性构成影响。这些不确定性主要来自排放数据质量以及健康影响估算过程中的结构性简化。首先,排放数据的准确性是影响空气质量模型结果可靠性的核心因素之一。欧盟成员国提交的排放清单在空间分布和数据完整性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某些国家存在排放源低估或部分排放源未纳入的问题,导致模型在输入阶段即存在偏差。虽然模型中已采用敏感性分析和偏差调整手段进行部分补偿,但这些处理无法完全消除原始数据质量不高所带来的影响。此外,EMEP CTM 模型和其降尺度模块在排放数据较完整的国家中表现显著更优,也从侧面反映出排放清单质量对模拟精度的关键作用。在模型建立过程中,暴露出与排放数据相关的具体挑战包括:各国与国际航运排放的区分与空间分布问题;个别大型工业排放不确定性大,对城市整体暴露影响显著;居民住宅供暖排放在空间分配上存在误差;非尾气排放的量化和空间分布处理不足。其次,健康影响评估方法的简化也是重要不确定性来源。当前模型仅纳入了长期暴露于 PM、NO2和 O3导致的过早死亡,未涵盖其他污染物或短期暴露引发的死亡风险。在发病率方面,模型仅考虑与 PM 暴露相关的发病率。这些简化处理方式可能造成低估空气污染的整体健康负担。其次,模型未对不同污染物之间的可能存在的健康效应重叠进行调整。根据WHO(2013)的建议,不同污染物引起的死亡风险之间存在约 33%的重叠,但该估算本身也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此外,由于模型未纳入对气象数据和基线发病率的预测,因此模型无法反映出气候变化、医疗保健改善等因素的潜在影响。5.2 不同意见与回应在指令修订过程中,利益相关方咨询显示出各方立场存在显著差异。社会组织、公共卫生研究机构以及多数 NGO 普遍支持欧盟空气质量标准尽快和全面对齐 WHO 于 2021 年发布的全球空气质量指南中的指导值,认为这是保护公众健康、特别是弱势群体健康权益的必要措施。然而,大部分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公共管理机构则采取更为保守的态度。他们普遍认同需要收紧污染物浓度限值以改善空气质量,但也强调必须考虑实施过程中的技术可行性、地方减排能力以及财政承受能力。工业界则出于对合规成本的担忧,更倾向维持现行标准。在随后的立法审议中,欧洲议会在其通过的审议报告中主张分阶段实施限值,呼吁到 2035年全面与 WHO 指导值接轨。与此同时,欧盟理事会则出于对成员国差异性现实的考量,主张赋予成员国在特定情形下申请最长 10 年的达标延期权利。最终由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三方协商达成的临时政治协议,在保留 2030年新限值实施目标的同时,增加了针对困难国家的弹性机制,体现了欧盟在推进空气质量改善过程中,寻求在公共健康、环境目标与经济可行性之间实现平衡的政策路径。该协议不仅体现了多方立场的调和,也为成员国落实新标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与执行预期。.五、指令修订过程中的挑战与回应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国际案例研究 32.欧盟篇参考文献European Commission.(2025).Revision of the Ambient Air Quality Directives.https:/environment.ec.europa.eu/topics/air/air-quality/revision-ambient-air-quality-directives_enEuropean Commission.(2019).Fitness Check of the Ambient Air Quality Directives-Directives 2004/107/EC relating to arsenic,cadmium,mercury,nickel and polycyclic aromatic hydrocarbons in ambient air and Directives 2008/50/EC on ambient air quality and cleaner air for Europe.https:/circabc.europa.eu/ui/group/cd69a4b9-1a68-4d6c-9c48-77c0399f225d/library/0667d82d-2519-49cf-aa4b-2f8886379c4d?p=1&n=10&sort=modified_DESCEuropean Commission.(2021).Better Regulation Guidelines.https:/commission.europa.eu/system/files/2021-11/swd2021_305_en.pdf.European Commission.(2022a).COMMISSION STAFF WORKING DOCUMENT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Accompanying the document Proposal for a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ambient air quality and cleaner air for Europe(recast).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SWD:2022:545:FINEuropean Commission.(2022b).Proposal for a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Ambient Air Quality and Cleaner Air for Europe.https:/eur-lex.europa.eu/resource.html?uri=cellar:2ae4a0cc-55f8-11ed-92ed-01aa75ed71a1.0001.02/DOC_3&format=PDFEuropean Commission.(2022c).Questions and Answers on New Air Quality Rules.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qanda_22_6348European Commission:Directorate-General for Environment and Trinomics.(2022).Study to support the impact assessment for a revision of the EU Ambient Air Quality Directives-Final report,Publications Off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2022,https:/data.europa.eu/doi/10.2779/327850European Commission:Clean Air&Urban Policy Unit.(2024).Air Quality Revision of EU Rules.https:/atmosphere.copernicus.eu/sites/default/files/custom-uploads/CAMS 8TH GA/Presentations/120624_09_30_sIntro_Francois Wakenhut_v1.pdfEuropean Council.(2024).Air quality:Council and Parliament strike deal to strengthen standards in the EU.https:/www.consilium.europa.eu/en/press/press-releases/2024/02/20/air-quality-council-and-parliament-strike-deal-to-strengthen-standards-in-the-eu/European Environment Agency.(2023).Impacts of air pollution on ecosystems in Europe.https:/www.eea.europa.eu/en/analysis/publications/impacts-of-air-pollution-on-ecosystems-in-europe?activeTab=1942be4f-2db8-467b-8c5f-bde3db69ff99European Environment Agency.(2024a).Europes Air Quality Status 2024.https:/www.eea.europa.eu/publications/europes-air-quality-status-2024 33 欧盟篇European Environment Agency.(2024b).Harm to human health from air pollution in Europe:burden of disease status.https:/www.eea.europa.eu/en/analysis/publications/harm-to-human-health-from-air-pollution-2024European Environment Agency.(2025a).Air Quality Status Report 2025.https:/www.eea.europa.eu/en/analysis/publications/air-quality-status-report-2025European Environment Agency.(2025b).Exceedance of air quality standards in Europe.https:/www.eea.europa.eu/en/analysis/indicators/exceedance-of-air-quality-standards?activeAccordion=546a7c35-9188-4d23-94ee-005d97c26f2bEuropean Parliament.(2024a).Revision of EU air quality legislation Setting a zero pollution objective for airhttps:/www.europarl.europa.eu/RegData/etudes/BRIE/2023/747087/EPRS_BRI(2023)747087_EN.pdfEuropean Parliament.(2024b).Revision of the Ambient Air Quality Directives in“A European Green Deal”.https:/www.europarl.europa.eu/legislative-train/theme-a-european-green-deal/file-revision-of-eu-ambient-air-quality-legislationWHO.(2013).Health risks of air pollution in Europe-HRAPIE project.Recommendations for concentration-response functions for cost-benefit analysis of particulate matter,ozone and nitrogen dioxide.WHO.(2021).WHO Global Air Quality Guidelines.https:/iris.who.int/bitstream/handle/10665/345329/9789240034228-eng.pdf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国际案例研究 34 总 结 与启示1.1 美国:基于制度性审查机制与政府更迭触发修订美国NAAQS的修订具有高度制度化的特征。根据清洁空气法案第 108 和 109 条规定,美国至少每五年对 NAAQS 进行一次全面审查,并根据最新的科学证据决定是否修订标准。这一制度确保了 NAAQS 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动态适应能力。以 PM2.5的标准审查历程为例,自 1997 年首次在 NAAQS 中设定 PM2.5标准以来,历经多次审查,分别于 2006 年、2012 年和 2024 年进行了修订。其中,2020 年在特朗普政府主导下的审查决定维持原标准不变。由于该次审查过程削弱了专家组独立性、忽视关键流行病学证据,引发了科学界和公共健康团体广泛批评。2021 年新一届联邦政府上任后,EPA 迅速启动了对前次决定的重新评估,并最终于 2024年完成修订。此次重新评估的决定由四方面因素共同驱动。首先,联邦政府更迭带来政策方向转变,新任政府将科学恢复为环境政策制定的核心依据,促使 EPA 重启审查。其次,健康风险证据持续积累。大量研究显示,即使在既有标准以下,PM2.5暴露仍与心血管、呼吸系统疾病及早亡高度相关,需进一步收紧限值。第三,环境正义议题成为决策的重要考虑因素。研究表明污染暴露与健康负担在社会群体间存在结构性不平等,这一环境公平问题推动 EPA 首次系统纳入差异化暴露与健康风险分析。最后,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亦为驱动因素。新冠疫情暴露出空气污染对群体健康脆弱性的放大作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社会各界对更严格空气质量标准的支持。四重因素共同构成此次 PM2.5标准修订的关键政策背景和科学依据。1.2 欧盟:为响应绿色转型与对标国际标准进行标准调整欧盟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框架首次出现于环境空气质量指令 2008/50/EC 中。此后,欧盟虽不断加强空气质量政策执行,但标准本身未进行过实质性更新。以 PM2.5为例,在 2008 年指令之后,其年均浓度限值长期维持在 25 g/m3,远高于 WHO 在 2005 年和 2021 年发布的指导值 10 g/m3和 5 g/m3。长期未更新的欧盟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被指落后于科学证据,且缺乏动态更新机制,难以体现对公众健康的充分保护。欧盟此次启动指令修订主要受到四方面因素驱动。首先,公共健康与环境压力持续存在。尽管过去数十年欧盟空气质量有所改善,但空气污染依然是最严重的环境健康威胁之一。欧洲环境署指出,PM2.5、O3和 NO2等污染物仍造成大量过早死亡,弱势群体尤其易受影响。同时,空气污染还对农作物、森林和生态系统造成持续破坏,带来显著的生态和经济损失。其次,现行指令效果有限。欧盟于 2019 年完成了对当时指令的适应性检查,发现指令虽在改善空气质量方面发挥关键作用,但限值已与科学共识脱节,缺乏定期更新机制,且在监测、执行及协调能力方面存在差距,难以全面实现保护目标。第三,欧盟绿色转型目标推动标准升级。欧洲绿色协议及其零污染行动计划将改善空气质量纳入核心议.一、修订历程与最新修订的触发因素本章旨在从法规制度安排和科学评估体系等多个方面深入比较美国与欧盟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方面的制度实践,探讨共性与差异,并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完善自身标准体系提供有益借鉴。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国际案例研究 36 程,提出 2030 年前将与污染相关的过早死亡减少 55%的目标,明确要求更新指令并引入更具约束力的治理机制。最后,WHO 在 2021 年更新的全球空气质量指南提供了关键科学依据,收紧了多项空气污染物浓度指导值。受到上述因素驱动,欧盟决定修订指令,并首次引入五年一度的定期审查机制,确保标准动态更新与科学对齐。1.3 小结表 3-1 总结了美国和欧盟在标准修订周期和驱动力之间的异同。总体而言,美国在标准修订方面展现出更强的制度化,通过定期审查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与科学证据的实时对齐,保障对公共健康及环境的保护作用。但尽管其制度框架高度规范,实际操作中仍可能因政府更迭而出现政策导向的剧烈波动,影响科学评估的完整性与独立性。相比之下,欧盟此次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修订更多体现了在应对绿色转型、对标国际标准背景下启动的突破性调整。尽管两者在制度设计与修订背景上存在差异,但均将科学证据作为标准修订的重要依据,显示出健康保护与科学共识在政策更新中的核心地位。比较维度美国 NAAQS欧盟指令修订周期遵循五年一度的定期审查机制。之前无定期审查周期,此次修订新增五年定期审查 机制。此次修订主要因素政府更迭带来的政策方向改变、科学证据积累、环境正义考量、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科学证据积累、现行指令效果受限、绿色转型目标推动、WHO 指导值更新。表 3-1.美国和欧盟在标准修订周期和驱动力之间的异同.二、修订制度与决策流程2.1 美国:实行由行政机构主导的专业化评估机制美国NAAQS的制定和修订完全由EPA主导,无需再经国会立法批准。这种制度安排赋予 EPA在空气质量标准管理方面较高的自主权,使修订过程更加专业、高效。NAAQS修订工作以系统的科学评估为基础,主要由三类核心文件构成:一是汇集并评估当前关于污染物暴露与健康、环境影响的所有权威科学依据的 ISA 报告;二是基于 ISA 中的证据,对不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下的暴露及健康风险进行评估的 REA 报告;三是将科学证据与政策目标相结合,为标准设定提供可选方案并进行权衡分析的 PA 报告。上述评估文件由 EPA 内部专家起草,并须接受专业顾问委员会 CASAC 的独立科学审查。CASAC 是依据清洁空气法案设立的联邦顾问委员会,由美国 EPA 行政长官任命的独立科学家组成。委员会成员覆盖流行病学、环境健康、毒理学、大气科学、空气污染建模等多个学科领域,负责对 NAAQS 的科学依据进行评估并提供独立建议。EPA 需对 CASAC 的建议作出回应,但是否采纳由 EPA 署长决定,具有最终裁量权。公众参与也是 NAAQS 修订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科学评估文件草案发布阶段,EPA 需公 37 总结与启示比较维度美国 NAAQS欧盟指令决策主导机构由 EPA 主导,独立决策由欧盟委员会提案,欧洲议会与理事会通过普通立法程序协商达成立法文本核心技术文件综合科学评估(ISA)、风险与暴露评估(REA)、政策评估(PA)影响评估专家机构支持设有常设科学咨询机构 CASAC,提供独立建议委托外部研究,缺乏类似 CASAC 的独立常设科学顾问机制公众参与科学评估报告草案与标准修订提案发布后分别设置了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提供公众参与机会公众参与贯穿政策制定全过程,包括初期影响评估、影响评估、以及提案发布后表 3-2.美国和欧盟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制度与决策流程对比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对主要意见予以回应。此外,EPA 在发布拟议修订方案时,还会设定正式的公众意见征集期,期间可能举办公开听证会。所有收到的意见及 EPA 回应将通过联邦公报或 EPA官网公开发布,确保程序透明和公众监督。总体而言,美国 NAAQS 的修订制度由联邦行政机构主导,以科学评估作为决策基础,同时将公众意见纳入考量。这一制度兼顾了决策的专业性、程序的规范性和政策的社会接受度。2.2 欧盟:遵循强调政治协商的立法程序欧盟指令的修订过程需遵循普通立法程序,体现为以欧盟三大机构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为主体的政治协商机制。修订进程通常由欧盟委员会环境总司牵头启动,首先通过委托外部研究机构、组织利益相关方咨询与公众反馈,进行影响评估报告编写,以系统分析不同政策选项对健康、环境和社会经济的影响。欧盟委员会随后据此拟定修订提案草案。草案需经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审议程序,就可能提出的修订内容达成初步政治协议,最终文本将在议会进行表决。整个过程兼顾了欧盟不同成员国间的利益平衡、法律一致性及可执行性。欧盟制度重视公众参与与利益相关方协商。从拟定影响评估报告开始,欧委会即启动多轮公众征询,以问卷、访谈、会议等多种形式,对涵盖公共部门、民间社会与非政府组织、产业与企业界、学术与科研机构、以及普通欧盟公民在内的广泛群体进行与政策相关的意见征询。这种开放协商的做法确保标准设定能充分吸收多元声音。欧盟指令的修订流程体现了多方共治的制度安排,确保标准修订兼顾科学证据、成员国利益与社会诉求,但也因立法周期较长、政治博弈复杂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决策效率。整体而言,欧盟制度更加强调政治共识与治理协调,在促进政策可接受性与可行性方面具有独特优势。2.3 小结美国与欧盟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制度与决策流程上体现出显著差异。美国呈现出专业行政机构主导的特点,由 EPA 独立承担标准修订职能,依托系统化的科学评估机制和独立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支持与审查,程序集中、决策高效、强调科学证据的重要性。相比之下,欧盟作为一个多主权国家组成的政治联盟,标准修订需经普通立法程序推进,由欧盟委员会提出修订提案,再经欧洲议会与理事会共同决定。这一过程强调协商治理与多方参与,也不可避免带来程序复杂、科学主导性受到政治妥协和多方平衡限制等现实挑战。两种制度路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国际案例研究 38.三、支持修订决策的科学评估框架3.1 美国:采用以健康影响为核心的科学评估体系根据清洁空气法案,EPA 在制定或修订NAAQS 时,必须以充分保护公众健康为核心目标,不得将经济成本作为决策依据。因此,美国在针对 NAAQS 修订的科学评估中,内容专注于污染物的健康影响。在本轮针对PM的NAAQS标准修订过程中,EPA 以 2019 年发布的 ISA 报告为基础,并结合2022 年发布的 ISA 补充文件,对 2018 至 2023年间新增的 PM2.5相关的健康与福利影响研究进行了更新和扩展。报告纳入的最新流行病学研究强化了 PM2.5短期/长期暴露与心血管疾病及全因死亡率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且表明即使在年均浓度低于当时标准(12 g/m3)的低浓度范围中该关联性仍然显著,强化了浓度-反应关系“无阈值”的科学假设。此外,研究揭示易感人群(如老年人、儿童、有基础疾病者)以及低社会经济地位群体和有色人种群体通常面临更严重的 PM2.5暴露健康风险,强调了空气污染问题中的环境正义维度,应在标准制定中给予充分考量。为了简化流程,此次评估没有发布REA文件,而是将风险和暴露评估内容整合至 PA 评估报告中。报告结合 ISA 报告评估的科学证据,基于美国大型多城市流行病学研究选取暴露反应关系函数,以与 PM2.5长期及短期暴露相关的全因死亡率作为健康终端,量化估计当时适用及备选空气质量标准下的暴露情况及健康风险。评估结果表明,若维持当时适用的年均标准,每年将持续出现大量因 PM2.5长期暴露导致的死亡案例,且种族间在污染暴露和健康影响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将标准下调至 10 或 8 g/m3预计可分别减少相关死亡 15-19%与 30-37%,显著提升公众健康保护水平并减少种族间健康影响差距。评估还结合了 CASAC 及公众意见,大多数 CASAC 成员建议将年均标准设定在 8 至 10 g/m3之间。总体而言,美国针对 NAAQS 标准审查的科学评估紧扣健康证据,强调对易感人群和弱势群体的保护,为修订决策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3.2 欧盟:依托兼顾多重影响的综合评估框架根据欧盟优化监管指南(Better Regulation Guidelines)要求,包括指令修订在内的重大政策提案,在立法程序启动前必须开展影响评估。该评估需系统分析各项政策选项在有效性、成本效益、政策一致性、公平性、可行性等多个维度的表现,以确保政策制定科学合理、符合公众利益,并与欧盟整体战略目标保持一致。在支持本轮指令修订的影响评估中,科研团队系统识别了当前指令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并结合文献综述、专家网络反馈以及利益相关方咨询结果提出了具体干预措施和政策选项。其中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污染物限值调整相关的干预措施被整合为三项政策选项(I-1 至 I-3),分别对应到2030 年实现与 WHO 空气质量指南建议“完全一致”、“比较一致”及“部分一致”的目标。评估采用覆盖环境、经济与社会影响三个维度的 12 项评估指标对各项政策选项进行系统分别代表了以科学评估为核心的行政技术型决策机制(美国)与以多边共识为基础的政治协商型立法体系(欧盟),其背后反映出不同的制度体系与治理逻辑对于环境政策制定模式的深层塑造。表 3-2 概括比较了美国和欧盟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制度与流程的主要异同。39 总结与启示比较,评估其在实现环境与健康保护目标方面的有效性、成本效益方面的效率表现、以及在环境公平等方面可能带来的社会分布影响。该评估为政策制定提供了多维度、证据支撑的决策基础。在政策目标可行性方面,标准最为宽松的政策选项 I-3 仅依赖现有技术即可实现;I-2 则需要付出巨大额外努力;I-1 技术挑战最大,仅凭现有技术甚至无法完全达到标准。在健康和生态影响方面,三个政策选项均带来显著的积极影响,且梯度差异明显。与基线情景相比,实施 I-3 至I-1 三个政策选项将使与 PM2.5和 NO2暴露相关的死亡率分别降低 38-53%和 12-20%。生态系统受益亦随着限值收紧而增强。成本效益分析显示,三个政策选项的效益成本比均被评估为“高”,但由于 I-1 选项的技术实现难度大,其效益成本分析结果被标注为“不确定”。在社会影响方面,评估显示空气质量标准的加强可显著降低易感人群健康风险。宏观经济分析亦显示,三个政策选项均带来 GDP 净增长(0.26-0.44%),并对就业影响整体温和。总体来看,欧盟在修订指令过程中采取的是以综合治理目标为导向的多维科学评估方法,评估强调政策可行性与多目标平衡。3.3 小结美国与欧盟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中均重视科学评估,但评估框架和重点存在显著差异。美国依据清洁空气法案将公众健康保护作为核心目标,明确排除经济成本作为设定标准的依据,其科学评估聚焦污染物健康影响,基于对不同政策选项下健康风险的评估,为政策决策提供建议。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在评估中纳入了环境公平考量,评估标准修订对包括易感人群、低社会经济地位群体和少数族裔在内的影响。欧盟则遵循优化监管指南,在指令修订中采用兼顾多重影响的综合评估框架。评估使用涵盖环境、经济与社会影响三个维度的 12 项指标,系统比较不同的政策选项,为政策选择提供支持。其中,环境公平被作为重要分析内容之一,评估不同政策情景下,空气质量改善在不同社会经济群体与年龄结构人群中的分布效果,以识别潜在的不平等风险。总体而言,美国以健康证据为评估核心,突出环境健康科学证据的重要性;欧盟则通过综合权衡推动标准调整,体现出两种制度路径在治理理念与决策依据上的差异。4.1 美国:进行与标准设定相独立的成本效益评估尽管清洁空气法案要求在制定和修订NAAQS 的过程中不得将经济影响等非健康因素作为考量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成本效益分析在整个政策过程中的作用被忽视。成本与效益评估是有效实施 NAAQS 的必要决策工具。根据美国政府行政命令 12866 和 13563 号令的规定,EPA在开展包括 NAAQS 在内的重大监管行动时,需编制政策影响分析(RIA)报告。报告应包含成本效益的量化分析,并对无法以货币形式量化的影响进行定性描述。该报告通常与标准修订案同步公开,以便为政策沟通、公众理解及后续标准实施提供依据。针对此次 NAAQS 修订的 RIA 首先定义了对应既有标准的基线情景,和对应修订后空气质量标准以及替代政策选项的政策情景,以便衡量实.四、成本效益评估的角色与方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国际案例研究 40 施新标准所带来的额外影响,及潜在政策选项之间的影响差异。通过模型模拟,报告估算了至目标年份 2032 年,不同情境下达标所需的减排量。在成本评估方面,报告基于达标所需减排量,采用控制策略工具(CoST)和控制措施数据库(CMDB),基于成本优化识别达标所需的应用于各类主要污染源的控制措施,并估算相应的减排工程成本。效益估算部分聚焦于标准修订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报告基于 ISA 评估结果选择最可信的健康终端,使用空气质量变化健康效益评估软件 BenMAP-CE,基于健康影响函数对 2032年由年均 PM2.5浓度变化导致的过早死亡和疾病数量进行量化估计,并基于相关支付意愿研究和治疗成本对其进行货币化估值。结果显示,修订标准下的健康收益显著高于对应的控制成本,净收益可基本等同于健康收益本身,反映出显著的社会回报。为补充直接成本效益分析,EPA 参照其科学顾问委员会(SAB)建议,推进适用于相关政策宏观经济分析的 CGE 新模型开发,以量化空气质量标准对宏观经济的间接影响。尽管此次 RIA 尚未能采用这一新模型进行量化分析,但过往宏观经济分析结果表明,减排带来的健康收益可抵消控制成本对 GDP 的潜在负面影响。4.2 欧盟:将成本效益评估作为标准制定的重要依据与美国强调健康优先、修订决策环节排除经济影响不同,欧盟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中正式将成本效益评估纳入政策形成的核心环节。根据欧盟优化监管指南要求,所有重大政策提案均需开展影响评估,系统评估政策选项在有效性、成本收益效率、政策一致性、公平性与可行性等方面的表现。其中成本收益评估是影响评估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此次欧盟针对指令中污染物限值修订的影响评估设置了基线情景、三个政策情景以及最大技术可行减排(MTFR)情景。基线情景基于既有指令及立法实施;政策情景分别对应与 WHO 指南一致程度不同的 I-1 至 I-3 政策选项;MTFR情景用于探索末端控制技术的最大减排潜力。以达标为前提的污染物排放量由 GAINS 综合评估模型模拟,污染物环境浓度则通过 EMEP CTM 大气化学传输模型得出,并用于后续健康与环境影响评估。成本估算分为减排成本和行政成本两个部分。其中减排成本基于 GAINS 模型识别的成本优化排放控制策略得出。行政成本通过欧盟优化监管工具箱中的标准成本模型获得,总体行政成本与减排成本相比很小,且全部由主管机构承担。收益估算包括健康和环境两部分。健康部分主要依据 WHO 针对欧洲地区的空气污染健康风险报告中推荐的健康终端与暴露反应函数,评估污染物浓度超出 WHO 指导值部分所致的健康影响,并结合支付意愿、医疗支出及劳动力损失等因素进行货币化。环境收益则涵盖空气质量改善对农作物、森林和生态系统的影响,也采用支付意愿方法估值。估算结果显示,其在总收益中的占比不足 10%。基于估算的货币化效益和成本,报告得出政策选项 I-1 至 I-3 的效益成本比均属于“高”等级。但由于 I-1 选项的技术实现难度大,其效益成本分析结果被标注为“不确定”。报告进一步采用一般均衡模型 JRC-GEM-E3 分析标准修订的宏观经济影响。GAINS 模型生成的减排成本数据被用作 JRC-GEM-E3 的输入,以评估其对各经济部门的支出结构与产出水平的影响。收益方面,模型纳入了空气质量改善带来的劳动生产率提升,但未包括医疗支出减少、农作物增产等市场效益,亦未考虑过早死亡减少与生态系统改善等非市场效益。分析结果表明,所有政策情景均可带来正向的 GDP 增长(约 0.26%-0.44%),对就业的影响非常小。41 总结与启示比较维度美国 NAAQS欧盟指令异同点说明情景设定基线情景、政策情景(多个标准组合)。基线情景、政策情景(I-1I-3)、MTFR 情景。均通过构建基线和政策情景进行对比分析。欧盟额外设置了 MTFR 情景以探讨末端控制技术的最大减排潜力。减排量和空气污染浓度估算采用社区多尺度空气质量建模系统(CMAQ)进行空气质量模拟,通过比较基线与政策情景的相对响应 因 子(Relative Response Factor,RRF),将监测数据外推至目标年份,判定各监测点是否达标,并结合源贡献信息反推出实现所有监测点浓度达标所需的减排量。依托 GAINS 综合评估模型,模拟污染物排放与浓度之间的关系,估算各国或区域在理论上为达标所需的排放削减量。同时采用 EMEP CTM 大气化学传输模型进行空气污染浓度模拟。均采用模型模拟得到空气污染浓度,仅在具体工具和方法细节上存在差异。成本估算采用空气污染物排放建模平台、控制策略工具(CoST)、控制措施数据库(CMDB)等工具,基于成本优化进行减排成本估算。采用 GAINS 综合评估模型及其成本优化模块对减排成本进行估算。除减排成本外,还采用欧盟优化监管工具箱中的标准成本模型估算行政负担。减排成本估算的逻辑一致,均基于成本优化识别排放控制策略。欧盟额外对政策情景下的行政负担进行了估算,与减排成本相比数值很小。健康效益评估基于 ISA 报告选择最可信的健康终端,以及 BenMAP-CE 中的健康影响函数对健康影响进行定量分析,并基于支付意愿研究和治疗成本对其进行货币化估值。基于 WHO 推荐的健康终端以及暴露反应关系估算健康影响,并基于支付意愿研究、医疗支出及劳动力损失进行货币化估值。健康效益估算逻辑一致,仅在健康终端和暴露-反应函数的选取上存在差异。货币化估值均以支付意愿研究为主要依据,当支付意愿研究缺乏时辅以医疗支出、生产力损失等其它估值方法。环境效益估算不作为主项评估(仅在其他文件中讨论)。纳入对农作物、森林和生态系统的影响估算,采用支付意愿法估值。美国未对环境收益进行量化估算。欧盟估算结果显示,环境收益在总收益中的占比不足 10%。宏观经济分析正在开发适用于此类目的的 CGE模型(SAGE),未在此次 RIA 中正式应用。使用 JRC-GEM-E3 模型对宏观经济影响进行模拟。减排成本、以及空气质量改善带来的劳动生产率提升被作为输入数据纳入 模型。尽管美国在此次修订中未进行宏观经济分析,但以往的分析结果表明,健康收益可抵消减排成本对 GDP 的潜在负面影响。这与欧盟此次分析结果类似。表 3-3.美国和欧盟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对比表4.3 小结在政策定位方面,美国依据清洁空气法案明确规定,在设定 NAAQS 时不得将经济成本作为考量因素。因此,成本效益分析被排除在法定标准设定的直接程序之外。尽管如此,根据美国行政命令第 12866 号和第 13563 号的要求,美国 EPA 仍需编制 RIA 报告,对标准修订的成本收益进行定量评估。针对美国 NAAQS 修订的成本效益评估虽不影响标准设定结果,但在提升政策透明度、促进政策沟通与支持政策执行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相比之下,欧盟将成本效益分析置于政策制定过程的核心组成部分。根据优化监管指南,包括指令修订在内的所有重大政策提案均需开展影响评估,以系统评估政策选项在成本效益、公平性、可行性等方面的表现。成本效益评估不仅用于后续实施决策,更是标准设定过程中的关键依据。在评估方法方面,美国和欧盟基本遵循一致的成分收益分析框架,大致包括情景设定、减排量和污染浓度估算、成本和收益估算、宏观经济分析等主要内容,仅在使用的评估工具、模型参数、数据来源等方面存在差异。具体异同之处详见表 3-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国际案例研究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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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星级
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生物多样性保护报告.hk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生物多样性保护报告目录01 开篇语02 关于我们03 治理架构04 战略与管理策略05 风险及影响管理06 指标与目标承诺一:积极在有条件的项目开展生态修复承诺二:优先使用生态友好型设计承诺三:园林设计优先选用当地植物承诺四:古树名木、一级保护植物原址保护承诺五:加强废气、废水、废物等污染防治承诺六:打造绿色可持续供应链承诺七: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减少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承诺八:聚焦低碳发展,全力推进“双碳”目标落地承诺九:加强与利益相关方的沟通承诺十:积极做好信息披露07 展望0305070913191923252628293031333537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生物多样性保护报告关于本报告报告范围本报告覆盖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海外发展”“中海”或“我们”)业务范围内的生物多样性管理与保护措施,部分内容向前后年度适度延伸。参考依据国际标准与框架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GRI101:生物多样性2024;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生态环境部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232030年)。数据说明本报告所引用数据为中海截至2024年12月31日统计数据。语言版本本报告提供简体中文版本,电子版可于中国海外发展官方网站(https:/.hk/)查阅和下载。延伸阅读中国海外发展官方网站(https:/.hk/)提供了更丰富的内容,可前往阅览。12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生物多样性保护报告在海南,我们配合政府完成超17万平方米水域的深度治理。同时,通过红树林生态修复项目,打造了2,480亩“海上森林”。如今神州半岛上珍鸟翔集,重点保护鸟类占比高达42.3%,成为滨海生态修复的典范。在上海、武汉、郑州、厦门等城市,为保护百年历史古树,我们采取主动退让、建立下沉庭院、打造古树广场等多种举措,为古树留出充足的生长空间。用一系列的守护行动,让苍老枝干与现代社区在时光流转中和谐共生。面向未来,中国海外发展愿以建筑为笔,以土地为卷,在城市发展的蓝图上,持续书写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答卷让每一栋建筑都成为生态的守护者,让每一个社区都成为生命的庇护所,让每一次开发都为地球的生物多样性增添一抹鲜活亮色。在地球生命共同体的图谱中,生物多样性是维系生态平衡的核心密码,更是人类文明存续的根基。步入21世纪,生物多样性保护已从单纯的生态议题,跃升为关乎人类永续发展的战略命题。中国海外发展深知,房地产开发从来不是自然的对立面,而是与生态共生的艺术。每一块土地都承载着独特的生命记忆,每一处建筑都应成为自然的守护者。作为城市建设的参与者,我们始终坚信:唯有将生态保护深植于开发全周期,方能构筑真正可持续的人居未来。这份认知,指引着我们的每一步实践。我们将生物多样性保护议题纳入公司ESG管理体系,在项目开发全周期践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核心理念。在济南,我们历经十余载推进“退城还湿”工程,将华山这片昔日荒山焕新为5A级生态景区,创造了超3,000亩湿地、约15公里湖岸线,构建了完整的水生态循环体系,吸引众多珍稀鸟类在此栖息,使华山成为黄河下游重要的鸟类迁徙驿站。01 开篇语01 开篇语34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生物多样性保护报告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隶属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1979年创立于香港,1992年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代码:00688.HK),2007年入选恒生指数成份股。公司拥有逾40年房地产开发与不动产运营管理经验,业务遍布中国内地及港澳80余个城市以及英国伦敦。公司具备行业领先的设计、开发、施工、运营、物业服务等全产业链整合联动能力,拥有不动产开发、城市运营和创新业务三大产业群,是中国内地最大的写字楼发展运营商,旗下华艺设计位列全国百强设计院、中海管理拥有建筑承包特级资质。公司连续22年获评中国蓝筹地产企业、中国房地产行业领导品牌,国际评级机构给予公司的信用评级分别是:惠誉A-/稳定、标普全球A-/稳定,是唯一获得双A国际信用评级的中国房企,亦在可持续发展领域荣膺多个评级机构认可。02 关于我们附注:上述ESG评级结果更新截至2025年9月30日。中国海外发展依托健全的管理架构推进治理,参考TNFD(自然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框架的四大支柱,聚焦生物多样性保护,系统性搭建了涵盖治理、战略、风险和影响管理及指标和目标的完整体系,为生物多样性领域的风险防控与机遇把握筑牢了基础,朝着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目标坚定迈进,勇当先行者与践行者。后续章节将从四大维度分别展开,详细呈现我们在各维度的具体实践与推进路径。56A内房企第一梯队Top 3%晨星ESG风险分数13.9全球房地产发展参评企业前3-内房企唯一入选恒生可持续发展指数成分股NO.1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ESG评分全球房企第一B气候变化评级内房企领先富时社会责任指数成分股连续8年全球房地产可持续标准保持三星水平行业领先AA万得Wind ESG评级行业领先AAA秩鼎ESG评级行业第一A商道融绿ESG评级行业第一入选标普全球2025可持续发展年鉴标普全球企业可持续发展评估分数内房企第一在内地、港澳、纽约、悉尼和新加坡累计开发精品住宅项目不动产开发 精品住宅开发的开拓者、引领者1,900余个完成开发建造面积近2亿平方米在营项目(已开业):城市运营 国内最大的单一产权写字楼发展运营商甲级写字楼68个综合性购物中心33个家星级酒店14家物流产业园运营管理规模超40万平方米两大品牌长租公寓02 关于我们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生物多样性保护报告03 治理架构为确保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深度融入公司治理体系,实现业务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协同共进,中国海外发展构建了“董事局-企业管治委员会-ESG工作领导小组-ESG工作执行小组”的四级管理架构。通过四级主体的职责协同与高效联动,形成“决策-督导-统筹-执行”的全链条治理闭环,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与制度支撑。各层级具体职责如下:董事局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企业管治委员会执行董事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ESG工作领导小组ESG工作执行小组总部部门大区地区专业公司责任人责任人责任人责任人专员专员专员专员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管理方针、策略、优先级及目标,审批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重大投入、项目规划及报告披露内容,为保护工作提供顶层战略支撑。专项督导审查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检讨管理体系有效性,审批具体实施方案,就保护工作中需改进的事项向董事局提出优化建议,推动问题闭环解决。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统筹规划与监督,制定年度目标与行动方案,统筹资源、督导方案落地。作为具体工作落地机构,依据公司保护目标与行动方案,落地各项目具体保护举措;遵守相关政策法规,确保业务合规;收集分析保护数据,支撑报告编制;与利益相关方紧密沟通,开展内部培训及外部宣贯,提升全员保护意识等。董事局企业管治委员会ESG工作领导小组ESG工作执行小组03 治理架构78中海生物多样性保护治理架构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生物多样性保护报告五个阶段04 战略与管理策略中国海外发展始终将生物多样性保护深植于地产开发全周期,通过在业务活动中积极采取应对气候变化、减少资源浪费、建设可持续城镇与社区、投资生物多样性以及其他相关举措,追求对自然产生积极的影响,筑就人与城市、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图景。在项目全周期的五个阶段,包括投资启动、规划设计、施工建设、施工完成和交付运营,我们恪守坚持依法合规、保护优先、持续利用等七个坚持,落实生态修复、原址保护、污染防治、低碳发展等十大承诺,承接可持续发展的时代使命,助力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未来。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策略筑就人与城市、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图景一个愿景承诺一承诺二承诺三承诺四承诺五积极在有条件的项目开展生态修复优先使用生态友好型设计园林设计优先选用当地植物古树名木、一级保护植物原址保护加强废气、废水、废物等污染防治承诺六承诺七承诺八承诺九承诺十打造绿色可持续供应链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减少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聚焦低碳发展,全力推进“双碳”目标落地加强与利益相关方的沟通积极做好信息披露坚持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接受国家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坚持保护优先加强和创新生物多样性保护举措,因地因时制宜、分区分类施策,对重要保护区、生物物种和生态系统实施有效保护,保障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生态修复根据项目情况主动开展生物多样性修复和补偿工作,积极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推动重点区域野生动植物生境改善和恢复,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系统质量。坚持持续利用将生物多样性作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目标和手段,科学、合理和可持续利用各类能源和物料资源,保护生态平衡。坚持损害担责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不利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修复和补偿生物多样性损失或支付上述费用的法定义务或法律责任。坚持全员参与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培训教育和普及工作,提升全体员工的履职能力和责任意识,推动实现“全员保护、全员参与”。坚持持续改进定期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开展复盘,制定和实施提升改善计划,持续推动绿色低碳生产经营。1、管理原则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04 战略与管理策略910七个坚持十大承诺投资启动阶段规划设计阶段施工建设阶段施工完成阶段交付运营阶段坚持依法合规坚持保护优先坚持生态修复坚持持续利用坚持损害担责坚持全员参与坚持持续改进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生物多样性保护报告2、管理举措为实现对生物多样性的全周期守护,结合房地产开发全周期特点,我们确立了“避免-减缓-补偿”的阶梯型生物多样性保护思路。从项目启动之初至交付后持续运营,构建覆盖全流程的系统性保护体系:优先通过风险识别和规划设计避免对生物多样性产生负面影响,无法避免时则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最大限度减缓影响,无法减缓的则通过生态修复等方式进行补偿,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共赢。具体举措如下:1112投资启动阶段:精准识别风险,筑牢保护基础本阶段以“提前介入、风险前置”为核心,通过科学的方法识别生态潜在风险,制定针对性保护策略,为项目全周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奠定基础。风险系统识别:全面排查项目及周边半径10千米范围内的生物多样性敏感因素。通过官方公开资料查询,确认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国际重要湿地、世界自然遗产等保护区域,以及IUCN濒危物种红色名录中的极危(CR)、濒危(EN)、易危(VU)保护物种和国家一、二级保护动植物。同步开展现场调查与问询,核实保护物种分布情况,精准判定风险等级。目标与策划制定:结合项目地理位置、环评文件及合规要求,明确生物多样性管理目标,包括避免对保护区及野生动植物的干扰、减少土地占用、预防外来物种入侵,以及控制噪音、大气、污水等生态影响。对存在生物多样性风险的项目,在启动会报告专项策划中增设“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章节”,内容涵盖项目周边国家公园及保护动植物分布、具体保护措施、生态修复计划等,确保保护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01规划设计阶段:生态融入设计,减少源头影响以“保护优先、友好共生”为原则,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理念深度融入规划设计环节,从空间布局、建筑优化、材料选择等方面降低潜在影响。原有地貌保护:遵循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232030年)第四章的规定,充分尊重场地原始地貌。若涉及古树名木,为其预留充足生长空间;若涉及天然林地,优先保留连片乔木群落,避免为追求建筑密度砍伐原生树木;临近河流、海洋等水域时,优化车库及道路设计,增加退线距离以减少对水生生态的破坏。生态友好型设计:针对写字楼等建筑,采用防鸟类撞击设计;在场地规划中预留野生动物迁徙通道,结合绿地、水体打造小型栖息地;严格控制光污染(如使用低照度灯具、合理规划照明范围、分时段管理等),降低对夜行性动物的干扰;在社区层面,采用宠物友好型设计,积极创造人与动物和谐共处的生活环境;确保项目绿化率不低于30%,为各类动植物提供良好的生存与栖息空间。绿色供应链构建:实行可持续采购,遵照2023年发布的可持续采购政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低噪音、低环境影响的工程设备,选用经森林管理委员会(FSC)认证的生态友好型建材。在供应商入围阶段,对100%的供应商开展可持续发展调研,将可持续发展管理评估表作为合作入围的硬性条件。定期开展供应商的环境、社会及管治风险评估,从供应链环节减少对天然资源、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施工建设阶段:严格过程管控,降低实时影响以“合规施工、动态防控”为核心,通过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现场协作,将施工期间的生物多样性影响降至最低。合规与应急管理:严格遵循水土保持法环境保护法等法规,若涉及文物古迹、文化遗产、山体、古树名木、河流湿地等敏感对象,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采取保护或加固措施。树木采伐管理:严格遵循森林法及地方规定,施工采伐树木须提前审批,提交申请明确范围、数量、树种等,获采伐许可证后方可实施。严禁无证、超范围采伐,且采伐后按要求更新迹地,优先补种本土树种,确保恢复与采伐匹配,记录备查。外来物种防控:遵循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八条的规定,通过就近采购材料、冲洗运输车辆、优先选用本地乡土植物等措施防止外来物种入侵,严禁引入外来物种。若发现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的物种,立即报送当地生态环境、住建、林草等部门处理。现场协作管理:要求分供商严格执行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包括施工期间的预防与减缓方案。项目开工前,由项目总监组织全员及分包队伍开展生物多样性专项策划交底,明确禁止干扰野生动物的行为。定期检查策划实施情况,对问题及时整改。施工废弃物管理:施工现场分类堆放垃圾,可回收物整理转运至指定地点贮存处理;不可回收物与生活垃圾由专人转运至垃圾桶或垃圾站,统一送至环保部门指定地点;有害及危险废物单独临时贮存,定期由专业公司清理,特殊有害、剧毒及放射性废物按规定特殊处理,避免施工废弃物对周边动植物及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施工完成阶段:系统修复补偿,恢复生态功能以“生态修复、功能复原”为目标,针对施工过程造成的生态影响,实施科学的恢复与补偿措施,推动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场地与植被恢复:在施工结束后立即启动场地清理与植被恢复工作,确保土地原有功能快速修复。对开挖地表开展植被恢复,严格遵循“适地适树、适地适草”原则,优先选用与项目区域气候、土壤条件适配的本土优良树种、草种,确保绿化成活率。特殊区域与补偿管理: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及生态管控区临时用地,严格按政策落实恢复责任。若施工及运营造成永久占地且无法就地恢复植被,实施生态补偿机制,通过异地修复等方式弥补生态功能损失。交付运营阶段:持续维护教育,促进共生意识以“长期维护、公众参与”为核心,通过生态管护与宣传教育,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融入日常运营与公众生活。生态系统维护:建立常态化生态环境保持机制,定期监测项目内及周边的动植物生存状况、绿化系统健康度,排查病虫害、植被退化等问题,并制定针对性处置方案,确保生态功能持续稳定。公众意识提升:参考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三条的规定,将生态教育融入居民生活,转化为可感知、可参与的社区活动,如举办观鸟活动、植物认养、生物多样性科普讲座等,增强业主及周边公众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认知,推动公众从转变为“保护参与者”,形成“人人关心、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生态保护共同体。通过覆盖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系统性举措,我们将生物多样性保护深度融入房地产开发各环节,实现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的协同发展,助力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人居环境。02030405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生物多样性保护报告04 战略与管理策略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生物多样性保护报告05 风险及影响管理05 风险及影响管理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生物多样性保护报告为全面掌握生物多样性保护状况,2025年7月,中国海外发展对在建(未交付)项目约245个项目、共计约2,980万平方米进行了生物多样性评估,包含生态空间利用、生态系统(如山林、湿地、海洋等生态系统修复)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如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保护植物原址保护、病虫害防治等)、公益宣教活动四个方面。经评估,长沙、福州、宁波、上海、武汉、郑州、北京等城市约10个项目涉及古树或一级保护植物,结合现场情况,采取建筑退线、车库主动退让、建立下沉庭院、打造古树广场等措施,为其留出充足的生长空间,让其与新时代和谐共生。济南、重庆、万宁等城市约3个项目涉及湿地和海岸线修复及保护,在靠近关键生物多样性区域,采取了退城还湿、海岸线退线、沿湖步道、种植红树林生态屏障等举措,避免对生态系统的破坏的同时修复生态系统。各城市生物多样性工作涉及情况地区城市组别生态空间利用生态系统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宣教活动北部北京哈尔滨、长春大连、沈阳石家庄、天津东部上海南京苏州杭州宁波济南、青岛、烟台、地区城市组别生态空间利用生态系统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宣教活动南部深圳广州、佛山厦门、福州珠海、海南长沙、南昌中西部成都武汉重庆、贵阳、昆明西安、新疆郑州、太原港澳香港、澳门备注:表示涉及相关事项1314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生物多样性保护报告1516各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生态空间利用领域林地采伐:天津、沈阳、成都等地项目涉及林地采伐。项目开工初期,我们迅速组建景观、客服等专业人员评估小组,全面分类、细致评估树木,考量种类、生长态势和生态价值。确定采伐范围后,依规办采伐证,确保合法合规。对具较高观赏或生态价值的优质树木,用专业移栽技术迁移保护,后期用于项目绿化,实现生态资源合理调配与可持续利用。水土保持:杭州、广州、郑州等地项目涉及水土保持,进行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与全过程动态监控,最大限度降低对原地貌、地表植被及水域生态的扰动与损毁。针对建设范围内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区域表土,施工前实施分层剥离与集中存储,同步开展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通过拦挡、植被恢复等水土保持措施,系统性恢复土地原有生态功能与利用价值。01生态系统恢复领域山体加固:大连、宁波、深圳等地项目涉及山体支护工作。为最大限度降低对周边生态系统的干扰,项目团队迅速启动山体支护加固工程。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循工程标准与生态保护要求,在加固方案的框架下精选支护材料、优化施工工艺,既确保了工程质量,又减少了对原生环境的破坏,有效降低了山体滑坡风险。海岸线修复:海南在建项目涉及海岸线保护和修复,关乎海洋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项目团队组织海洋生态、环保等专家评审会,深入论证修复方案可行性。专家从生态平衡、栖息地保护等多维度评估研讨,提出宝贵建议。团队据此优化方案,及时报资规局备案,推动修复工作科学开展。湿地修复:济南在建项目涉及湿地生态修复,通过地形重塑、水文连通及本土植被重建,增强湿地的蓄水净水功能与栖息地价值;保留核心生态廊道,植入芦苇等本土水生植物,建生态护岸减少干扰,吸引鸟类、两栖类等野生动物栖息。修复后湿地成为华山片区生态网络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了开发与保护的协同发展。02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白蚁防治:深圳、广州、成都等地项目涉及白蚁防治,白蚁的肆虐不仅会损害建筑物结构,还会对周边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产生负面影响。项目团队高度重视,迅速组织专业白蚁防治队伍,采用先进防治技术与科学方法,对项目区域实施全面白蚁防治施工。施工结束后,严格按照行业标准进行验收,确保白蚁得到有效控制,为生物的生存与繁衍营造健康的环境。古树名木、一级保护植物保护:福州、长沙、武汉等地的在建项目涉及古树和一级保护植物的原址保护。项目邀请专业植物保护机构与权威专家,针对保护植物和古树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保护方案。在方案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循操作规范,全力确保保护植物和古树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得到妥善保护,将对其的影响降至最低。03公益宣教活动领域上海、广州、长沙等多地项目积极开展公益宣教活动。动员项目成员、周边居民及志愿者植树造林,增强大众环保意识与责任感,助力改善生态环境。开展垃圾清理行动,对项目周边河道、公园、社区等全面清理,减少垃圾污染,营造整洁环境。此外,通过举办讲座、发放资料、线上互动等形式,传播生态保护知识与绿色理念,提升公众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认知与参与热情。针对涉及生态系统恢复与重点生物保护的项目,我们安排专人负责每年跟进项目进展。在跟进过程中,密切关注各项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对项目生态环境进行监测与评估。一旦发现问题或潜在风险,立即组织专家分析研讨,及时调整优化保护策略与工作方案。通过持续跟进与动态优化,确保各项生态保护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切实守护生物多样性,实现公司业务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和谐共进。0405 风险及影响管理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生物多样性保护报告类别对业务的潜在影响急性风险林地采伐未取得合法采伐许可或超范围采伐林地,将触发监管罚款及追责,造成财务损失;未按要求完成采伐后植被恢复,可能导致项目竣工验收受影响,工期延迟,影响交付等。古树名木和一级保护植物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违反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规,将触发监管严厉处罚,造成财务损失;保护措施不到位导致古树或一级保护植物受损,可能导致紧急停工,增加恢复及养护成本;破坏古树名木及一级保护植物,可能造成负面市场口碑,影响项目销售。山体滑坡施工活动破坏山体原有结构,导致山体滑坡,将导致施工停滞,并对员工安全产生威胁;山体滑坡区域需重新勘察设计并专项修复,开发周期会延长,并增加维修和修复成本;山体滑坡可能导致已建工程部分损毁,造成财务损失;山体滑坡造成地质安全隐患,可能引发周边业主投诉,并降低购房者的信任度,影响项目销售。白蚁防治未落实白蚁预防措施,可能导致白蚁在建筑结构内滋生蔓延,影响建筑结构安全;采购的树木、板材等未经过严格检疫与防蚁处理,可能引发系统性虫害,导致重新拆除,增加修复成本;未建立白蚁监测与防治机制,导致蚁患演变为大规模侵害,将造成高额的治理费用。慢性风险水土保持因水土流失引发的生态修复、设施重建等,会产生高额费用,若被监管部门处罚,将造成财务损失;不符合水土保持相关法规及验收标准,会导致项目无法顺利通过验收,延迟交付,并影响公司信誉和市场口碑;若影响周边环境(如河道淤积、水质变差),可能引发周边居民投诉、维权,增加项目运营协调成本。湿地及海岸线修复湿地或海洋生物栖息地保护不当,会引发监管部门审查和处罚,延误项目进度,并造成财务损失;未恢复湿地或海岸带生态平衡,将影响周边渔业、旅游业发展等,减少项目投资回报。类别对业务的潜在影响政策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规升级,可能导致项目审批周期延长、投资成本增加(如生态修复保证金);土地与资源开发政策收紧,可能导致土地获取难度增加、开发周期延长;生态补偿与污染追责政策升级,公司或需承担更高的环保设施投入。市场消费者对“生态友好型社区”需求上升,导致传统非绿色住宅项目去化周期延长;绿色环保建材需求上升,将引发建材供应不稳定或成本波动,并导致项目工期延误;紧急更换合规供应商将导致建材采购成本增加,并进一步影响施工进度。声誉项目开发若破坏周边生态(如古树、湿地),引发社区居民不满,后续社区关系维护成本增加;项目施工或运营中的生态破坏行为被媒体曝光,引发公众质疑,导致品牌声誉下降,意向客户流失;破坏生态环境,可能被纳入政府“生态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影响项目资源获取及政策支持。技术未能及时采用绿色建筑技术(如低碳建材、节能系统),将造成产品竞争力下降,影响项目销售去化;施工阶段的生态保护技术(如低影响施工工艺、土壤修复技术)准备不足,导致项目对周边生态的扰动超出预期,可能造成施工被迫暂停,整改过程增加施工成本;可再生能源技术(如分布式光伏、地源热泵)技术储备不足,可能导致能源使用成本增加,削弱市场竞争力。责任生态修复责任履行不到位,可能引发监管追责,项目竣工备案受阻,开发周期延长;未对上下游供应链的生态合规性履行监管责任,将导致供应商的生态违规行为牵连自身承担连带责任;未遵守生态保护相关法规,可能导致行政责任追究或罚款,造成财务损失。转型风险物理风险18171 Guidance on the identification and assessment of nature-related issues:The LEAP approach(Version 1.1).2023.自然相关问题 识 别 与 评 估 指 南:LEAP 方 法(版 本 1.1)R/OL.自 然 相 关 财 务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组.2023-10.https:/tnfd.global/publication/additional-guidance-on-assessment-of-nature-related-issues-the-leap-approach/#publication-content.风险影响分析我们参考TNFD发布的自然相关问题识别与评估指南:LEAP 方法(版本1.1)1 对自然相关风险的分类,将识别出的生物多样性风险分为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根据我们的调研结果,物理风险主要包括林地采伐、古树名木和一级保护植物保护、山体滑坡、水土保持、湿地及海岸线修复等类别;转型风险主要包括政策、市场、声誉、技术、责任等类别,下面分别分析其对我们业务的潜在影响。05 风险及影响管理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生物多样性保护报告06 指标与目标中海致力于将生物多样性保护深度融入房地产开发全链条,以实际行动守护生态平衡。立足开发运营实际,聚焦生态修复、原址保护、低碳转型、污染防治等关键领域,梳理形成十大保护承诺,助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共同愿景,为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贡献切实力量。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生物多样性保护报告06 指标与目标承诺一积极在有条件的项目开展生态修复我们的承诺在具备条件的项目中系统推进生态修复工程,通过科学措施重塑自然基底、提升生物多样性,实现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的协同发展。中海历经十余载深耕,将济南华山这片昔日荒山彻底焕新。曾经这里沟壑纵横、杂草疯长,污水随意排放,成为城市发展中的一块“疮疤”。如今,经过系统性的生态修复与规划建设,这片土地已蜕变为集自然景观与人文底蕴于一体的5A级生态景区。漫步济南华山历史文化湿地公园,粼粼波光倒映着“齐烟九点”的千年古韵,恰似一幅“城市与自然共生长”的立体画卷。案例一:济南华山珑城项目华山昔日旧貌华山蜕变2019生态好不好,动物说了算华山湖水域面积超3,000亩,湖岸线长约15公里,湿地规模为生物提供了广阔的栖息空间,吸引了众多珍稀鸟类栖息,其中不乏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震旦鸦雀、凤头潜鸭、水凤凰、天鹅等。国家级保护动物白骨顶鸡从建园之初发现200多只,到如今数量逐年增多,2024年约有1,000多只在此过冬。退城还湿,显山露水中海以“退城还湿,显山露水”为原则,在华山片区实施系统性生态工程。通过开挖景观湖,使得鹊华烟雨的美景复现清澈的湖水倒映着远处的山峦,将赵孟頫笔下的水墨意境化作真实可触的自然画卷;沿湖种植芦苇、香蒲等水生植物,形成生态缓冲带;创新使用“清水型生态系统构建技术”,经治理后的常规水质指标达到类水标准,重现“荷花满湖、鸥鹭翔集”的诗意画境。华山历史文化湿地公园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是一曲人与自然的和鸣。2023年,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凤头在此成功孵化4只幼鸟,这是湿地生态改善的直接印证。凤头凤头鸟类迁徙驿站为守护“水中精灵”,景区划定200亩核心保育区,设置生态浮岛、避浪设施,避免人类活动干扰;投放各类鱼贝生物10余万尾,提高了湖区透明度,构建起完整的水生态环境体系,为动物提供了适宜的栖息和繁衍环境。据不完全统计,经过持续修复和打造,来此栖息或越冬的鸟类已达40多种,冬季以苍鹭、白骨顶鸡、绿头鸭、青头雁鸭、白眼潜鸭等多种水鸟为主,成为黄河下游重要的鸟类迁徙驿站。划定200亩核心保育区投放10余万尾鱼贝生物吸引40多种鸟类成功孵化4只幼鸟3,000亩15公里1,000多只白骨顶鸡白骨顶鸡黑天鹅黑天鹅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生物多样性保护报告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生物多样性保护报告06 指标与目标中海神州半岛坐落于万宁市东澳镇东南面,这里最初是由一个个野生自然渔村串联而成的地方。受限于当时的管理条件,局部区域的发展略显无序。中海以科学规划与合理开发为尺,依托系统性的生态探索成果和建设,使如今的神州半岛湖水质愈发清澈,滩涂湿地成为候鸟栖息的乐园。神州半岛从自然本真到生态繁盛的进阶,正是中海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鲜活样板。案例二:海南神州半岛项目清淤疏浚、打造海上森林为守护水脉永续,神州半岛老爷海门户区系统性推进生态修复工程:通过截污控源、清淤疏浚,完成公共航道及周边淤积区共计17.6万平方米的深度治理,有效恢复水体循环,改善水质。同时拆除鱼塘堤坝,将99.87米人工岸线恢复为自然泥质岸线。自2022年启动红树林种植以来,万宁市持续开展修复工程,如今已成功构建起2,480亩的红树林生态屏障。这片从幼苗成长起来的“海上森林”,其发达的根系有效固沙护岸,显著增强了滨海生态韧性,为区域可持续发展注入绿色动力。99.87米自然泥质岸线2,480亩红树林生态屏障22212011年2025年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洲仔岛位于神州半岛南部海上,珊瑚种类繁多,分布广泛。2020年10月,这片海域被农业部批准为“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为进一步守护海岸生态、提升沙滩环境品质,项目还配置沙滩清洁机 这种专门用于海岸沙滩清洁的机械设备,通过旋转梳齿、振动筛网等装置,能快速收集并分离沙中的烟头、塑料碎片、玻璃、瓶盖等垃圾,清洁深度通常可达020厘米,在清理垃圾的同时,对沙滩进行疏松和整平,恢复沙滩柔软细腻的状态,提升游客体验。珍禽成群、共谱生态乐章生态改善的直接印证,正藏在红树林枝叶间。截至目前,老爷海红树林共记录到6目18科26种鸟类,其中包括2种国家级重点保护鸟类:褐翅鸦鹃和白胸翡翠。此外,还有9种海南省级保护鸟类,包括白鹭、池鹭、夜鹭、绿鹭蒙古沙鸻、矶鹬、八哥、家八哥、白头鹎。重点保护鸟类占比高达42.3%。更令人惊喜的是,老爷海还迎来了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黑脸琵鹭的驻足。业主镜头下的珍贵影像,成了这片土地生态复苏的最佳注脚。未来,我们将持续深化生态修复实践,以具体项目为依托,不断探索“修复-保护-提升”的长效机制,让更多区域重现生态活力,为生物多样性保护贡献企业力量。6目18科26种鸟类2种国家级重点保护鸟类42.3%重点保护鸟类占比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生物多样性保护报告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生物多样性保护报告06 指标与目标2423承诺二优先使用生态友好型设计我们的承诺通过设施及植物设计,落实动物友好型设计,为候鸟提供良好的栖息环境。深湾玖序项目位于深圳湾超级总部区域,深圳湾位于东亚澳大利西亚迁飞路线的关键节点,每年有超10万只候鸟在此停歇或越冬。结合候鸟迁徙路线,深湾玖序园区设置候鸟关爱体系,为候鸟长途迁徙提供加油站与中途休憩驿站(鸟屋),确保其能量补给与生存,打造候鸟迁徙中转站。案例:深湾玖序项目设计1:停歇与觅食设施季节性喂食点浅水滩、停歇杆、供涉禽与雀形类落脚在景观中设置专门的喂食点及浅水滩等,并在硬质构建设计上更加动物友好,为候鸟提供各类停歇与觅食设施。设计2:低干扰与防撞设计构筑物使用金属网格减少视觉干扰,避免鸟撞暖色低亮度灯光,减少夜间迁徙干扰构筑物采用金属网格的设计方式,减少隐形设计,防止设计所带来的意外或视觉干扰情况。设计3:夜间灯光避让季节性灯光友好,减少对候鸟干扰灯光季节性控制对灯光进行智能化的季节性调控设计,对于候鸟来临的季节,夜晚灯光实施友好避让,减少干扰。设计4:鸟类观察平台隐蔽式遮蔽结构,减少对鸟类的干扰结合滨水平台设置观景台与解说牌定点设置鸟类观察平台,在社区中传播保护候鸟的意识,并设置定期讲解使动物友好贯彻到居民生活中。设计5:科普定期观鸟活动鸟类及迁徙科普标识牌,保证动物友好观念的传承举行定期观鸟活动,使候鸟保护及动物友好观念延伸到下一代,延续传承,奠定基础。冬季:越冬与食物补充铁冬青果期:冬季适用:为果食性鸟类提供果实秋季:准备迁徙与能量储备朴树乌桕果期:秋季适用:为果食性鸟类提供果实春季:花蜜果实补充能量木棉蓝金花花期:春季(3-5月)适用:为蜜食性鸟类提供花蜜设计6:植物选用设计季节性食物供应,保证候鸟停留季节有食物树种与花卉多样性,满足不同鸟类需求采用本土树种优先,实现植物多样性以满足蜜食性、果食性、种子食性等不同食性的鸟类食物需求。山海在空间组织中引入山的形态与意象,让建筑与景观拥有依托与庇护的自然气质。对候鸟而言,“山之形”意味着连续的高大树冠、林缘与庇护所,是迁徙途中停驻与避风的自然依靠。对人类而言,海之境带来休憩与舒展 的公共场景,提升空间的延展感;对候鸟而言,海之境意味着水岸湿地与饮水资源、浅滩与食源,是迁徙途中停憩与觅食的重要驿站。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生物多样性保护报告园林设计优先选用当地植物我们的承诺遵循“适地适树、适地适草”原则,优先选用与项目区域气候、土壤条件适配的本土优良树种、草种,确保植物成活率。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生物多样性保护报告06 指标与目标中海业务覆盖全国80多个城市,地域跨度大(北至哈尔滨,南至海南,西至新疆,东至上海、宁波等),涵盖温带季风气候、温带大陆性气候、亚热带季风气候、热带季风气候及部分高原山地气候,各地适宜生长的苗木差异显著。落地层面,中海在招标阶段严控本地苗木使用率,苗木库建成后在新项目中测试应用,新定标项目的苗木库使用率均超过90%,部分达95%以上。苗木库的建立通过缩短运输总里程产生降碳效应,也减少了外来物种入侵风险,以科学选种守护生态平衡。古树名木、一级保护植物原址保护我们的承诺以“不挪动、不伤害、巧守护”的原则,对古树名木、一级保护植物原址保护。古树与一级保护植物不仅是自然界的“活化石”,更是承载城市记忆、维系生态平衡的重要载体,它们的存在为钢筋水泥的城市注入了生生不息的自然灵气与历史厚度。中海始终将这一承诺深植于项目开发的每一个环节,以“不挪动、不伤害、巧守护”的原则,让这些自然与文化的瑰宝在原生土地上继续生长,成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动注脚。540岁的“汉阳树”这棵见证了武汉数百年变迁的古银杏树,被视作城市的精神地标。为实现原址保护,中海不仅放弃了原有的部分建设规划,更主动参与“汉阳树公园”的打造,多次邀请专家、市民共同献策,通过构建1,800米古城文化轴步行街,将古树与周边历史古迹、人文记忆相融合,让这棵承载“晴川历历汉阳树”诗意的古树在原生土壤中成为连接古今的城市名片。案例一:武汉中海建桥项目郑州中海如园项目里,两棵200年的子母国槐曾面临被施工规划影响的困境。为让它们原地留存,中海团队十余次修改设计方案,毅然取消部分地下空间规划,还围绕古树打造专属广场,将其融入小区景观,更安排专人持续监测生长状态,让古槐成为业主身边“玉树琼枝”的鲜活景致,在原址续写与社区共生的故事。案例二:郑州中海如园项目厦门中海环东时代项目的百年古榕树,是当地居民记忆里“大树下的生活场景”的象征。为守护这份记忆与生态价值,中海不仅将古树原址保留,更通过微改造利用地形高差打造“榕树剧场”,重现树下休憩、交流的自然氛围,让老树在原生环境中焕发新的生机,成为居民亲近自然、触摸历史的场所。案例三:厦门中海环东时代项目2625指引层面,2023年,中海总部设计管理部发布了中海住宅软景设计指引,联动各大城市发起全国苗木库建库工作,依托过往项目苗木清单,从品种、规格、选苗要点、季相、价格等维度完成筛选。此举既能缩短苗木号苗和运输时间、提高植物成活率,又能有效减少运输距离,节约能耗、控碳降碳。银杏 Ginkgo biloba L北京京参號院乌桕 Triadica sebifera上海领邸玖序狐尾椰子Wodyetia bifurcata A.K.Irvine海南万宁海岚院红枫Acer palmatumAtropurpureum成都锦叁號院承诺三承诺四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生物多样性保护报告上海红旗村城市更新项目中,500岁的古银杏是片区唯一的“活文物”。为给它充足的生长空间,中海将环宇城MAX商业体主动“退界”30米,预留出银杏广场与景观水系,更聘请专业机构定制养护方案。这份“用商业面积换古树健康”的抉择,让古树在原址获得了自由生长的天地,成为城市更新中“留得住乡愁”的生态与文化锚点。案例四:上海红旗村城市更新项目从修改规划到预留空间,从定制养护到景观融合,中海以一系列扎实行动践行着“保证古树、一级保护植物原址保护”的承诺,既守护了不可再生的自然与文化遗产,更让这些古树名木在原生土地上继续承载城市记忆,成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永恒见证。废气管理我们构建了完善的制度体系与执行机制。制定扬尘噪声污染管理指引等专项规范,明确施工与运营中的废气管控标准;针对建设工地,严格落实“施工场地100%围挡、散装物料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路面100%硬化、渣土车100%密闭运输、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的“六个百分之百”要求,2024年底已实现在建项目智能工地扬尘检测设备100%覆盖,并全部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同时推广清洁能源渣土车清运渣土,优化商业项目锅炉与餐饮废气处理工艺,从施工到运营全链条减少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废水治理我们坚持分类处理与循环利用相结合。建筑工地使用三级沉淀池,通过精细过滤去除污水中的悬浮物与杂质,处理后水质达标排放至市政渠道,部分废水循环用于混凝土养护与场地降尘;商业运营中,对商户实施严格的排水管理,要求餐饮商户加装油水分离器并每日清掏,厨房废水需经沉淀池与三级滤网处理方可排放,每月定期检查整改,确保污水排放合规。废物处理施工环节聚焦减量化、资源化与无害化,通过装配式建造工艺、地库标准化设计减少建筑垃圾产生,推广铝模技术并回收再利用;规范承建商垃圾清运,要求施工场地垃圾“即满即清”,易变质或高污染物当日清运,渣土处置需持合规证件。办公与商业场所落实垃圾分类制度。2024年旗下10个商场成功分类垃圾67,613吨;可回收物统一贮存处理,有害垃圾由专业公司定期清运,特殊危险废物按国家规定专项处置,全方位提升废物管理效能,以扎实行动守护生态环境。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生物多样性保护报告06 指标与目标2827实现分类处理的垃圾总重量(吨)32,57667,613108 24年2023年加强废气、废水、废物等污染防治我们的承诺对运营全流程产生的废气、废水、废物实施系统性治理,全力降低环境影响。承诺五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生物多样性保护报告承诺六打造绿色可持续供应链我们的承诺积极打造绿色可持续供应链,选用低碳环保产品,减少对天然资源的消耗和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新建一种可能”合作商大会:2024年11月,中海举办以“新建一种可能”为主题的合作伙伴大会,邀请349家合作伙伴积极参会,携手各方成立新质生产力合作联盟。大会期间,我们发布首批绿色供应商名单,并向27家供应商颁发“绿色供应商”奖项。活动当天即获103家供应商热烈响应加入倡议行动,积极采取实践参与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碳足迹评价等活动。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减少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我们的承诺积极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避免或减缓气候变化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应对气候变化白皮书气候变化是导致生物多样性丧失最主要的影响因素之一,也是二十一世纪人类共同面临的重大课题。中海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引领,发布行业首份应对气候变化白皮书,在把握气候风险中筑牢发展根基,在适应气候挑战中探索可持续路径。在气候风险管理体系构建上,中海参考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建议的“治理、策略、风险管理、指标和目标”四大支柱,搭建起覆盖全业务链条的气候风险治理框架。通过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可持续发展策略等文件,将气候相关的实体风险(如极端天气对建筑安全、运营的影响)与转型风险(如气候政策调整对业务模式的冲击)纳入常态化识别与评估,形成“监测-分析-应对-优化”的闭环管理机制。绿色低碳供应链倡议行动:我们面向上下游企业发出“绿色低碳供应商倡议行动”书,邀请供应商加入“绿色低碳供应链行动”,在原材料开发、生产加工、终端消费等全生命周期减少对天然资源的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持续推广具有“节能、减排、高品质、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的绿色建材产品。本次倡议行动共有113名上下游企业积极响应。清流计划:依托“清流计划”,中海牵头主导145家供应商学习调研优质供应商的可持续管理经验与做法,推广选用质量安全、低碳环保的产品。我们制定并实施供应商环境影响与依赖性评估工作计划,以识别对环境因素(包括气候变化、水资源和森林等)有显著影响或高依赖性的一级供应商和战略供应商。通过加强对这些供应商的环境监督和审查,激励供应商采取更环保的实践,进而降低上游价值链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我们优先选用经森林管理委员会(FSC)认证的生态友好型建材,并提倡所有木制品供货商进行FSC认证。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生物多样性保护报告06 指标与目标3029具体应对行动中海将气候适应与绿色理念深度融合,贯穿项目全周期。此外,通过绿色倡议与专题培训强化全员意识,推动气候应对从策略落地为全流程实践。结合对当地环境与生态系统的考察,重点评估区域气候特征及极端天气风险,将这些变量与建筑功能匹配,优先选择气候适应性强的地块,从源头降低影响。选址时开发中以绿色设计强化适应能力:选用适应当地气候的中龄期乔木,构建“乔、灌、草”复层绿化,既为动植物提供栖息地,又通过植被调节微气候、滞蓄雨水,搭配优化的排水设计减少内涝;同时严控光污染,避免干扰夜间生态。施工时依气候特点管控:暴雨季加强排水与边坡防护,极端天气调整作业节奏,保护原生植被,助力土壤与栖息地恢复气候调节功能。在景观设计中,我们不仅确保了雨水花园的功能性,还通过精心搭配丰富的植物种类,使其观赏性显著提升,与大区景观融为一体。雨水花园是一种模仿自然水文过程的生态设施,核心原理是通过“滞留-渗透-净化-排放”的递进过程管理雨水。当雨水降落到地表后,首先在花园低洼区域短暂滞留,减缓径流速度;随后,雨水通过地表植被层的拦截(如草本植物茎叶阻挡杂质)、覆盖层(如树皮、碎石)的过滤,渗入下方种植土层。种植土中的微生物会分解雨水中的污染物(如氮、磷),土壤颗粒也会吸附部分悬浮物;经过净化的雨水继续下渗至砂层和砾石层,进一步过滤后补充地下水,或通过底部排水管缓慢排出,从而减少城市内涝、降低径流污染,同时为植物提供水分,形成小型生态循环。案例:南京观文澜项目雨水花园承诺七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生物多样性保护报告聚焦低碳发展,全力推进“双碳”目标落地我们的承诺以2019年为基准年,2030年实现范围一和范围二单位面积碳排放强度降低30%,2060年实现碳中和。双碳是应对气候变化的核心举措,气候变化是威胁生物多样性的关键因素,三者相互关联、相互影响。中海立足国家“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的战略框架,主动对接国务院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资委相关指导意见,结合各省市双碳政策与行业实践趋势,展开了多维度的深度研究:从全球能源结构转型的大趋势,到国家规划对地产行业的具体要求;从行业低碳技术的创新方向,到企业自身的碳排放现状与减碳潜力。通过外部宏观分析与内部摸底自查(包括多轮碳盘查工作),精准把握了低碳发展的路径与关键节点,为双碳目标的制定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此基础上,中海发布了碳中和白皮书,构建全面碳管理体系,围绕“双碳”目标,以“全程减碳、领先示范、促进发展”为方向推进全生命周期减碳与产业价值链转型。明确了清晰的低碳承诺:以2019年为基准年,2030年实现范围一及范围二单位面积碳排放强度降低30%,并努力争取2060年实现碳中和。阶段2025年2030年2060年路线节能减碳完善低碳规划:制定双碳及减排路径,研究并探索设定科学碳目标。物业节能改造:对商业、住宅、写字楼等自持物业进行节能评估与改造。完成自持物业节能改造:对有条件自持物业完成节能改造,降低能源消耗。建立联合实验室:与合作伙伴建立联合实验室,推动绿色低碳技术研发。拓展业态研究与推广:研究住宅、写字楼、商业等常见业态以外的其他房地产业态的节能减碳措施,持续拓展节能减碳的覆盖范围,对外输出中海价值,引领行业绿色发展。科技赋能研发与推广:加强绿色低碳设计与新技术研发,推动中海业务场景试点应用。形成解决方案:积累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减碳解决方案。加速技术孵化与突破:推动低碳技术在不同场景的孵化与应用,实现技术迭代突破。形成核心技术优势:通过技术研发,形成低碳领域核心技术优势,提升中海竞争力。输出核心技术与解决方案:以核心技术推动低碳技术的持续创新和优化,输出成熟的低碳新商业模式和全面的低碳解决方案。价值传递提升行业影响力:加入协会、学会和行业联盟,参与行业活动。合作与标准制定:与企业和高校交流合作,参与政策和行业标准编制。促进新产业与商业模式转型:输出城乡建设和城市运营绿色低碳综合解决方案,推动低碳新产业及新商业模式转型,探索可持续发展路径。持续开展课题研发与投入:投入超1,000万港币,持续开展“低碳办公建筑关键技术及产业化”课题研发。提升全球影响力:低碳新产业、低碳建筑产品、低碳建造和运营服务能力达到世界领先水平。目标100%新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中20%的新建项目获得高星(二星级及以上)中国绿色建筑认证100%新开发全装修项目至少符合中国绿色建筑一星级标准,鼓励开展更高等级认证(如中国绿色建筑二星级、三星级认证,美国LEED认证、WELL 认证)每年开发2个及以上中国绿色建筑二星或三星项目相较于2020年,承建施工项目现场建材损耗率下降20%新建写字楼和购物中心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认证90%自持在运营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认证95%写字楼项目客户开设低碳帐户100%承建施工项目获得属地绿色文明工地荣誉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投建的城镇新建建筑比例不低于50%每两年建设1项及以上、累计建设5项以上节能降碳示范工程建成至少1项净零碳建筑,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实现碳中和目标形成自有绿色品牌,成为国际先进 绿色低碳房企气候变化是“共同挑战”,双碳是“应对挑战的核心手段”,生物多样性保护是“支撑手段落地、提升应对韧性的基础”。中海将三者纳入同一管理框架,通过科学规划、多部门协同,实现“减碳、控温、护生物”的系统性目标,最终推动人类社会与自然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生物多样性保护报告06 指标与目标3231中国海外发展“1333”双碳战略框架1 1 核心双碳目标3 3 驱动全程减碳领先示范促进发展3 3 路线节能减碳科技赋能价值传递3 3 阶段20252025年年20302030年年20602060年年12 12 项重点任务落实顶层设计任务探索绿色投资新模式深化绿色低碳建筑发展发展低能耗建筑全周期引入节能减碳措施重点构建创新研发能力深化绿色低碳供应链实践柔性定制推行绿色运营推广建筑用能技术发展低碳智能化产业探索低碳咨询服务承诺八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生物多样性保护报告加强与利益相关方的沟通我们的承诺通过多样化的实践与互动,深化与各利益相关方在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的沟通,持续提升各方对生态保护的认知与参与度。苏州中海业主社群品牌“苏式圈”旗下的“漫游海”亲子社群,主办多元化户外主题活动。其中“绿色We来”亲子徒步环保嘉年华活动,将徒步与公益深度融合,吸引众多亲子家庭参与。孩子们化身“环保小卫士”,践行“留步不留塑”理念,沿途清理垃圾,守护自然环境。现场还设置自然手作环节,亲子家庭以落叶、野花为材料,创作“保护地球”主题作品,叶脉书签、自然拓印篮等手作,将山野馈赠化为纪念。活动不仅丰富了业主生活,更让环保理念扎根亲子心中,推动责任与爱心在自然中传递。案例一:徒步与公益同行,让环保理念代代相传武汉中海联合长江生态保护基金会等机构,以“绿色We来溯源护归中海长江生态守护之旅”为主题开展活动,通过“科普 实践”强化与利益相关方的生态沟通。活动特邀40组亲子家庭参与“溯源生命”环节,参与者赴湖北省青鱼原种场,在科普馆观察中华鲟等珍稀鱼类标本并了解保护知识,实地观摩现代化繁育流程,深化对科学放流重要性的认知。“科学护归”环节,在汉口江滩公益放流站,专家讲解后,亲子家庭在专业人员及中海物业志愿者协助下,科学放归400余尾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胭脂鱼苗。活动提升了参与者对长江生物多样性的认知,搭建了全民参与生态治理桥梁,号召更多力量守护长江生命共同体。案例二:科普与实践并举,助力长江生态科普与保护长哈中海以场景化互动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活动以主题嘉年华为核心载体,设置知识问答、垃圾分类投球、手工制作等环节,吸引逾1,200名市民参与其中,并招募37组家庭担任社区环保督导员,让生态保护知识在轻松体验中深入人心。同步构建“嘉年华-社区站-小区点”三级环保教育体系,通过快闪示范区打造“体验-激励-循环”的互动闭环,推动生态理念从认知到行动的转化。此外,“绿色We来”涵盖丰富的主题活动,包括春游、植树、“低碳生活我承诺”等多元形式,通过贴近生活的实践场景向业主及公众普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知识,有效激发社会各界的参与热情,让绿色理念融入社区治理与公众生活。案例三:场景化生态环保互动,让绿色理念融入社区与生活在推动生态保护理念落地、唤醒公众环保意识的过程中,中海在全国各个地区积极行动,以社区为核心载体,组织广大业主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地球保护相关主题活动。珠海“海洋研学”活动重庆志愿植树活动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生物多样性保护报告06 指标与目标3433承诺九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生物多样性保护报告2024年ESG报告披露2023年ESG报告披露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生物多样性保护报告06 指标与目标3635积极做好信息披露我们的承诺成为行业生物多样性信息披露的先行者,以公开透明的实践推动保护工作走向深入。信息披露既是展现保护实践的窗口,更是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规范化、公开化的关键抓手。我们立志成为行业信息披露的先行者,以公开透明的实践推动保护工作走向深入。未来我们会按照TNFD披露建议,针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动作、生物多样性风险项目整改进度、废弃排放等指标进行持续的统计披露。同时通过系统收集整理所属项目情况,统计具有生物多样性风险的项目数量,依据生物多样性因素识别清单,梳理受运营影响的保护物种总数及影响情况,确保信息的全面性与精准性。同时,我们鼓励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实践中创新方法,每年内部优选优秀案例,涵盖野生动植物保护、保护区修复等类型,从“避免”“减缓”及“补偿”三个方面总结措施,通过公司年度报告、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宣传推广,以持续的信息传递彰显保护决心与实践成效,为行业信息披露树立标杆。承诺十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生物多样性保护报告07 展望383707 展望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时代坐标上,中国海外发展将勇担央企责任,争当房地产行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先行者,持续深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系统性实践。未来,我们将以四级治理架构为支撑,进一步把“避免-减缓-补偿”机制嵌入项目全周期管理:在投资启动阶段,强化生态风险的数字化识别;在规划设计阶段,深化“生态优先”的空间优化;在施工建设阶段,推广更具生态兼容性的工艺技术;在交付运营阶段,完善生态监测的长效机制,让全链条保护举措更精准、更高效。我们将锚定十大承诺持续发力:以济南华山珑城、海南神州半岛等项目为范本,扩大生态修复的覆盖半径;升级古树名木保护的“定制化方案”,让文化遗产与现代社区更深度融合;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减少气候变化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加速低碳技术在开发全流程的应用,推动“双碳”目标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协同增效;深化绿色供应链建设,带动上下游共同践行生态责任;通过多样化的实践与互动,深化与利益相关方在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的沟通,让更多利益相关方成为保护行动的同行者。同时,我们将积极响应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等公约的规定,紧密跟进国家最新战略要求,完善信息披露的深度与透明度,以更开放的姿态接受社会监督。从城市湿地到滨海滩涂,从社区园林到供应链末端,中国海外发展愿以久久为功的坚持,让每一次开发都成为生态增值的过程,让每座建筑都传递出与自然共生的温度,为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贡献“中海方案”,助力构建更具韧性的地球生命共同体。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生物多样性保护报告.hk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香港皇后大道东一号太古广场三座十楼电话:2988 0666 传真:2865 .hk
202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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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星级
2 重庆市企业生态环境合规指导手册(2025年版)一、引言(一)目的和依据为指导和规范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合规管理,增强环保合规意识,强化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优化环保管理程序,有效防范环保法律风险,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制定本手册。(二)适用范围本手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负有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作为开展环保合规管理的指导建议。(三)基本概念本手册所称的环保合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管理行为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行业准则和标准等要求。本手册所称环保合规风险,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因环境保护不合规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法律责任、遭受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四)企业环保合规涉及的法律责任企业环保合规涉及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3 二、环境重点领域合规高频风险手册(一)项目环保建设管理风险1.建设项目“未批先建”【风险分析】无论是新建项目,还是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改建、扩建,企业均应当依法编制并报批环评文件,并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开工建设。批准后,若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或超过 5 年后开工建设的,环评文件也应重新报批或审核。建设项目“未批先建”,除了会导致建设项目验收不合格,企业也将承担行政责任。【合规建议】企业应在建设项目前期决策阶段就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因素,严格按照环评技术导则等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环评文件,并及时提交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五年内应尽快开工建设。建设项目未取得环评文件或者环评文件未经批准,企业不得开工建设。企业应关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以及已发布的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明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否需要编制环评文件、编制哪类环评文件。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准后,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竣工验收 4 前),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企业应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报批。对于已出现的“未批先建”情况,企业应立即停止建设,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纠正。2.建设项目“未同时设计”【风险分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同时设计”,企业将承担行政责任。【合规建议】企业应对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编制环境保护篇章,明确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措施等,列出环境保护“三同时”具体要求和进度计划。3.建设项目施工阶段未落实环保措施【风险分析】企业应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按照环评文件等要求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防治。建设项目施工阶段未落实环保措施,除了会导致建设项目验收不合格,企业也将承担行政责任。【合规建议】企业应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和生态保护 5 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确保试生产前环境保护设施完工。环保设施应按环评报告和环评审批文件要求建设到位,且环保设施的规模与效果能够满足要求。4.建设项目“未验先投”【风险分析】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不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对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会带来潜在危险。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期限应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超期未验收视同“未验先投”。建设项目“未验先投”,企业将承担行政责任。【合规建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企业应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可依法进行分期验收。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 3 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 6 得超过 12 个月。5.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风险分析】企业未按照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无证排污,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对公共健康和安全构成威胁。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除了会导致建设项目验收不合格,也将承担行政责任。【合规建议】企业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申领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在完善排污许可手续后,方可展开试运行等涉及污染物排放的行为。企业延续申请,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60 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涉及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的,或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的,企业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变化之前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6.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风险分析】7 环评报告质量问题会直接影响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可管理、环境执法监管等方面。严重质量问题的环评报告将被依法撤销,企业需要重新履行环评审批手续,基于该环评报告批准文件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可都会存在合法性问题。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将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合规建议】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规范从业行为,完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编制能力建设,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避免环评文件出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至二十七条中的质量问题。企业应切实履行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编制的环评文件内容和结论负责,预防或者减轻建设项目不良生态环境影响。(二)项目环保经营管理风险1.共性违规事项(1)超标、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风险分析】企业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也不得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常见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污的情形包括:篡改、伪造监测数据。8 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或者通过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或未完全处理而排入环境。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企业超标排污或者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合规建议】企业应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总量排污。设置排污口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报有审批权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 9 批;未经批准的,禁止通过上述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水。企业应保持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不得闲置环保设施,不得故意减少药剂使用量或降低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负荷。(2)违反排污口设置规定【风险分析】排污许可证记载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企业设置排污口,应保证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企业违反排污口设置规定,不仅会导致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标准,也将承担行政责任。【合规建议】企业应保持生产设施、排污情况与排污许可证一致。企业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应当在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企业应保持全面收集污染物,避免存在跑、冒、滴、漏现象,尤其注意污水收集沟渠是否有溢流、渗漏进入雨水管道。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工业冷却水、雨水应清污分流,避免存在雨污不分的情况;企业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不得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企业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应 10 当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同意。企业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通道、口门以及附属设施等;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形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3)自行监测不符合要求【风险分析】组织开展自行监测活动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或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将承担行政责任。【合规建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包括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监测点位等内容。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障工作,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载明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应当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企业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传输异常的,需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11 并进行检查、修复。(4)台账不符合要求【风险分析】规范环境管理台账,是企业应落实的排污责任和义务。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均对企业各环境要素台账的主体责任和义务予以明确。企业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或者未按要求填报生态环境统计年报,或者未按要求填报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的,将承担行政责任。【合规建议】企业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明确规定台账记录岗位、责任人及职责与相应责任。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保证记录信息的完整性、客观性、规范性。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企业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企业应当按要求使用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数字系统平台,按要求如实填报生态环境统计年报、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等信息,12 保证记录信息的完整性、客观性、规范性。企业对自身填报信息负责,不得有篡改自行监测设备参数、伪造环保设施运行台账、瞒报产品产能等弄虚作假行为。(5)未按照要求履行环境信息披露义务【风险分析】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纳入所在行政区域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企业未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履行环境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环境信息不符合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要求,披露环境信息超过规定时限或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的,将承担行政责任。纳入所在行政区域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企业违反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要求的行政处罚信息将计入信用记录。【合规建议】纳入所在行政区域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文件要求,开展年度环境信息和临时环境信息信息披露工作。纳入所在行政区域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和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 13 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并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使用的相关数据及表述应当符合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等方面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优先使用符合国家监测规范的污染物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等,并建立准确的环境信息管理台账,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记录,科学统计归集相关环境信息。企业披露涉及国家秘密、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商业秘密的环境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重大环境信息披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请示报告。(6)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风险分析】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应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企业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或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将承担行政责任。【合规建议】企业应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在开展突发环境事 14 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应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并重新备案。企业应根据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同时做好对应急物资的巡检。企业应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以确定风险等级,并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企业应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及演练,并保持记录。2.大气污染防治(1)违反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有关规定【风险分析】常见违反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有关规定的行为如下: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未采用负压状态,或者正压状态时的泄漏检测值超过 500mol/mol。废气采用外部排风罩(集气罩)收集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未达到 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 VOCs 泄漏控制:企业密封点数量超过 2000 个(含),但未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未按规定的频次、时间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含 VOCs 产品以及有机聚合物: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未采 15 用密闭设备或未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者未采取局部 VOCs 收集措施的。未按规定配置 VOCs 处理设施。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企业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将承担行政责任。【合规建议】企业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VOCs 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企业,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设施。企业应科学规划设计废气收集系统,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等收集方式,最大程度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实施有效控制,提升废气收集率,做到“应收尽收”。(2)违反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风险分析】建筑工地施工作业、渣土车运输、建筑原材料仓储堆场未覆盖、道路未硬化等行为都会带来扬尘,造成大气环境污染。16 企业未按规定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合规建议】企业应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企业应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进行资源化处理。对于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企业应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企业应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企业应密闭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不能密闭的,应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覆盖、喷淋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3)违规焚烧【风险分析】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或在人口集 17 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不仅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同时也易引燃周围的易燃物而导致火灾。企业违规焚烧的,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合规建议】企业不得在禁止焚烧的区域内进行焚烧活动,应选择其他合法、环保的方式进行处理。(4)违反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管理制度【风险分析】重庆市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管理制度,便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掌握非道路移动机械基本排放情况。在日常生产作业中存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规定报送编码登记信息、固定管理标牌,使用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问题。【合规建议】企业新购置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编码登记信息,并按照规范固定管理标牌。编码登记信息发生变更,企业应及时报送变更后的登记信息。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企业应及时完成注销编码登记。(5)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风险分析】18 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日常生产作业中使用广泛,但常常因设备老旧、使用油品低劣等原因,导致颗粒物排放超标、黑烟污染严重,成为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在企业的日常生产管理中,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尾气排放控制工作也相对容易被忽视。企业若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将承担行政责任。【合规建议】在使用机械时,应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保养,确保机械设备运行良好,污染物达标排放。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6)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风险分析】企业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将承担行政责任。【合规建议】企业应提前了解并自觉遵守所在行政区域内对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划定,避免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19(7)在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风险分析】企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将承担行政处罚。【合规建议】企业应及时关注政府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以及生态环境部确定的高污染燃料目录,避免在禁燃区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以及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企业应按照规定拆除,并及时改用天然气、电力或者其他清洁能源。(8)在生物质锅炉中掺烧煤炭等其他物料【风险分析】在生物质锅炉中掺烧煤炭等其他物料,容易引发大气污染。企业在生物质锅炉、炉窑中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的,将承担行政责任。【合规建议】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配套旋风 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不得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的应配备脱硝设施。20 采用 SCR 脱硝工艺的,企业在秋冬季前应对催化剂使用状况开展检查,确保脱硝系统良好稳定运行。煤气锅炉应采用精脱硫天然气、页岩气等为燃料或配备高效脱硫设施(建议大气处审核),排放的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标准限值的应配备脱硝设施。(9)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等【风险分析】企业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未依法备案、未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或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数据资料的,将承担行政责任。【合规建议】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企业以及专业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并按时申报。3.水污染防治(1)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风险分析】21 常见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形包括:废水处理设施停用。废水处理设施某一环节的损坏停用。废水超越处理环节。废水处理设施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加药维护。当前废水量超出废水处理设施的日均处理能力等。企业不正常运行废水处理设施,将承担行政责任。【合规建议】企业应建立废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管理制度,包括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加药等,并按设施处理工序及设计参数要求操作运行处理设施,确保设施的稳定运行。企业应加强废水处理设施的巡检,及时发现并解决设施不正常运行的问题,避免废水超标排放。企业应当合理布局废水收集管网并做好日常运维,做到雨污分流,避免管路破损,避免废水下渗造成二次污染。(2)排放禁止排放或不符合标准的水污染物【风险分析】水污染防治法中明确规定了企业负有不得排放禁止排放或不符合标准的水污染物的义务:不得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不得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不得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 22 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不得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不得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不得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等。企业违反上述义务,排放禁止排放或不符合标准的水污染物的,将承担行政责任。【合规建议】企业应构建并完善水污染防治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排放标准与要求,妥善处理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油类、酸液、碱液等废弃物,严禁向水体排放、倾倒或埋入地下。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1)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风险分析】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应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同时,企业不得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企业违反上述义务,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23 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合规建议】企业贮存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应根据产废实际、工业固体废物类型,按照相关要求,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专用贮存设施或贮存场。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应采取适当的环保措施。易造成二次扬尘污染的固体废物,应采取喷洒防尘等防治设施。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区内要安全分类存放,地面须做硬底化处理,设有雨棚、围堰或围墙。储存场所禁止混入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并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一般工业固废储存场所固废标志牌。(2)违反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风险分析】企业委托资质单位利用处置的,应当核实受托方的经营范围、证照信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技术能力等。否则,一旦受托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委托方如果未尽核实与签订合同的责任,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企业违反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将承担行政责任。24【合规建议】企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对受托方的经营范围、证照信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技术能力等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企业应跟踪管理受托方的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并保存好相关销售、利用凭证,规避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3)未经批准转移固体废物出市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利用【风险分析】企业转移固体废物储存、处置未经批准,或转移固体废物利用未报备案的,将承担行政责任。【合规建议】企业转移固体废物出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转移该固体废物出市级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企业转移固体废物出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未报备案的,不得转移。(4)违反危险废物许可证管理制度【风险分析】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 25 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企业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企业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或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将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合规建议】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危险废物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企业委托第三方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核查第三方处置单位具有的危险废物许可证类别以及许可证所记载的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类别、年经营规模、有效期限等信息,确认第三方处置单位具备处置资质和能力。(5)未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风险分析】企业未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未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进口或者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未落实相关环境风险控制措施或者环境管理要求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的,会导致新化学物质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风险,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26【合规建议】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相关要求,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或者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登记证载明的信息或备案事项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申请办理登记证变更或对备案信息进行变更。按要求向下游用户传递登记证号或者备案回执号、新化学物质申请用途、新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危害特性等要求。建立新化学物质活动情况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新化学物质活动时间、数量、用途,未按要求保存相关资料。落实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并通过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按要求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新化学物质首次活动情况和提交年度报告。(6)未获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风险分析】企业未获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导致非法排污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风险,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合规建议】企业应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申请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按照按照 27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企业委托第三方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核查第三方处理单位具有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类别以及资格证书所记载的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类别、年处理能力、有效期限等信息,确认第三方处理单位具备处理资质和能力。企业不得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企业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7)未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包括临时名录)【风险分析】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未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包括临时名录)或者不按照名录(包括临时名录)规定处理电子废物会导致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过程中非法排污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风险,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合规建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申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包括临时名录),按照名录(包括临时名录)规定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企业委托第三方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应核查第三方拆 28 解利用处置单位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以及名录(包括临时名录)所记载的处理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经营范围等信息,确认第三方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具备处理资格和能力。(8)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风险分析】企业应按照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将承担行政责任。【合规建议】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在固体(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各环节的设施、场所、容器和包装物规范化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包括粘贴标签或设置警示标志等。(9)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运输【风险分析】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将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合规建议】企业转移危险废物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企业跨市级行政区转移危废的,应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市级 29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转移该危险废物。(10)违反危险废物贮存【风险分析】常见违反危险废物贮存的情形有: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有破损,导致泄漏。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贮存液态危险废物,未设置液体泄漏堵截设施或液体泄漏液体收集池容积不满足相关要求。贮存易产生粉尘、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危险废物,贮存库未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已安装气体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未正常运行。危险废物露天存放。危废贮存设施导流槽溢流、泄漏液收集池有废液未及时收集。盛装液态、半固态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部未留足够空间。盛装危险废物的包装和包装物外表面未保持清洁。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样式、内容等有误,未按要求张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企业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合规建议】企业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形态、物理化 30 学性质、包装形式和污染物迁移途径,采取必要的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以及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企业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和污染防治等要求设置必要的贮存分区,避免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接触、混合;贮存库内不同贮存分区之间应采取隔离措施,隔离措施可根据危险废物特性采用过道、隔板或隔墙等方式;不应露天堆放危险废物。企业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分区内地面、墙面裙脚、堵截泄漏的围堰、接触危险废物的隔板和墙体等应采用坚固的材料建造,表面无裂缝。企业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地面与裙脚应采取表面防渗措施,贮存设施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贮存易产生粉尘、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气体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应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气体净化设施的排气筒高度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企业应在适当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且张贴信息能够表明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危害特性、去向及责任人等;在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均设置了规范(形状、颜色、图案均正确)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在贮存设施设置了规范(形状、颜色、图案均正确)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分区标志;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应设置规范的(样式正确、内容填写真实完整)危险废物标签。31 危险废物硬质容器和包装物及其支护结构堆叠码放时不应有明显变形,无破损泄漏;危险废物柔性容器和包装物堆叠码放时应封口严密,无破损泄漏;使用容器盛装液态、半固态危险废物时,容器内部应留有适当的空间。贮存危险废物的期限通常不得超过一年,延长贮存期限的需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5.噪声污染防治(1)施工期超标排放噪声、夜间施工【风险分析】企业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或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合规建议】企业应按照规定对产生建筑施工噪声的情况进行申报,并采取减少建筑施工噪声影响的措施。企业应遵守规定的施工时间限制,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取得相关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2)运营期超标排放工业噪声【风险分析】企业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将承担民事侵权责 32 任、行政责任。【合规建议】企业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淘汰的产噪设备。企业应按照要求使用噪声控制与防治设备,并保持完好,规范管理,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6.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1)未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风险分析】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履行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义务,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并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未建立、实施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将承担行政责任。【合规建议】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并根据自身技术能力情况,自行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也可以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协助完成排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建立隐患排查台帐,并对存在 33 的隐患采取实质性措施进行整改。新增重点监管单位应在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或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一年内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工作。之后原则上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设施设备,每 23 年开展一次排查。对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在投产后一年内开展补充排查。(2)未按照要求进行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风险分析】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可以识别存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隐患的重点设施及重点区域,通过采取监测的手段掌握土壤、土壤气及地下水的污染情况,实现及时发现因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漏造成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并及时采取后续行动防止污染持续扩散的目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将承担行政责任。【合规建议】企业应按照要求制定、实施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7.辐射污染防治(1)违反许可管理制度【风险分析】34 企业不得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企业违反许可管理制度,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将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合规建议】企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应依法取得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企业若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或新建、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应重新申领许可证;企业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核查合格后方可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2)违反规定贮存放射性同位素【风险分析】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贮存、处置放射性同位素的,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35【合规建议】企业应单独存放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企业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企业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企业对放射源应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层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3)未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风险分析】企业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将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合规建议】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入口处应按照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企业应对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设置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企业应对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 36 备和射线装置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一并设置。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4)违反规定提供或者委托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废物【风险分析】企业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将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合规建议】企业不得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企业委托他人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应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5)未按规定处理废旧放射源【风险分析】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将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合规建议】销售类、类、类放射源给其他单位使用的企业,应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 37 者返回原出口方。废旧放射源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企业应送交 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企业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类、类废旧放射源进行包装整备后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6)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风险分析】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将承担行政责任。【合规建议】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入单位应当在每次转让前报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分批次转让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转入单位可以每 6 个月报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放射性同位素只能在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之间转让。禁止向无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的单位转让放射性同位素。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 20 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7)未按规定开展辐射监测 38【风险分析】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将承担行政责任。【合规建议】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标准,对本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三)项目环保退出管理风险1.拆除活动【风险分析】企业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在拆除活动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废弃物、有害气体、噪音等污染,对环境和周边生态造成不利影响。因此,企业需要认真分析拆除活动的风险点,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并保存好拆除活动记录,确保拆除活动符合环保要求。企业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或未保存拆除活动记录的,将承担行政责任。39【合规建议】企业实施拆除活动,应编制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将 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属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即可组织实施拆除活动。企业应根据现场的情况和土壤、固体废物、水、大气等污染防治的需要,及时完善和调整拆除方案,并保存好拆除活动相关记录。拆除活动结束后,应对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查看拆除施工过程的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拆除过程环境监测情况、拆除活动结束后现场清理情况,组织编制企业拆除活动环境保护工作总结报告。2.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风险分析】企业应当监控污染物排放,防止污染物渗透至土壤或地下水,在出现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时向生态环境及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同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中造成的污染进行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实施单位应当将记录风险管控、修复主要作业场所和关键环节的照片、视频,以及关键工艺参数、自行监测数据等信息。土壤污染企业或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将承担行政责任。40【合规建议】企业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应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企业需要转运污染土壤或地下水的,应当在开工前制定转运计划,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运行电子转移联单。转运计划包括运输时间、路线、方式、梳理、去向和处置措施等内容;风险管控措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修复范围和目标、技术路线和防范二次污染措施、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3.辐射工作场所退役【风险分析】企业未按照规定对使用类、类、类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将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合规建议】企业应依法通过采取去污、拆除和清除等措施,对使用类、类、类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使核技术利用项目不再使用的场所或者设备的辐射剂量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四)其他风险 41 1.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风险分析】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或者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将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合规建议】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时,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三、重点行业合规高频风险手册为强化行业指导,结合重庆产业现状,针对重点行业的不同特点,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共性问题基础上,梳理了部分重点行业的环境违法风险点,提出合规性建议意见,供企业参考。(一)汽车制造行业【风险分析】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如涂装车间废气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导致非甲烷总烃、二甲苯等污染物超标排放。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废油漆桶、废溶剂、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未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存在随意堆放、混入一般固废等问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依法进 42 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问题:生产废水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或者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合规建议】废气治理:定期对涂装车间等废气产生环节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根据生产工艺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合理选择和优化废气处理工艺,提高废气收集和处理效率。危废管理: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按照危险废物特性进行分类贮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项目管理: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按照环评文件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项目建成后,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废水治理:建设完善的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确保废水达标排放。对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定期监测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二)电子信息产业【风险分析】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含重金属的废水,如含铅、汞、镉等重金属的废水若未经有效处理排放,会对土壤和水体造成污染。废旧电子元器件等固体废弃物若处置不当,也会带来环境 43 污染问题。部分企业可能存在违规建设“两高”项目的风险。【合规建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设施,采用先进的处理技术,确保重金属废水达标排放。加强固体废弃物管理,分类收集废旧电子元器件,交由专业回收处理企业处置。严格遵守产业政策,在项目建设前做好环评工作,严禁违规建设“两高”项目。(三)装备制造业【风险分析】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切削液等危险废物若未规范处置,可能会污染土壤和水体。部分企业可能存在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导致废水排放数据造假。【合规建议】企业应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危废暂存间,按照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定期维护和校准自动监测设备,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严禁任何干扰监测设施的行为。(四)先进材料产业【风险分析】44 先进材料生产如玻璃、钢铁等行业,属于高能耗、高排放行业,可能存在废气排放不达标问题,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超标,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等固体废弃物若随意堆放,会占用土地并可能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合规建议】企业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废气排放,安装高效的脱硫、脱硝和除尘设备。规范废渣等固体废弃物管理,建设符合要求的堆放场所,采取防渗、防淋等措施,积极推进废渣的综合利用。(五)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风险分析】超标排放问题。因进水水质异常、处理设施故障或运行管理不善、污水溢流,导致出水水质超过排放标准。部分企业通过篡改、伪造在线监测数据,掩盖超标排放或设施不正常运行的问题。设施运行不规范。关键设备长期故障未维修,未按要求添加处理药剂或消毒药剂(粉),部分工艺单元(如曝气池曝气装置)故意不运行,导致处理效率下降。污泥处置违规。污泥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污泥含水率未达到要求,存在随意堆放、非法倾倒等行为,对土壤和水体造成污染。45 环境应急管理薄弱。未制定完善的环境应急预案,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应急物资储备不足,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能力不足。【合规建议】强化水质与运行管理。加强进水水质监测,建立异常预警机制,进水超标时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制定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定期巡查、维护设备,确保工艺单元全流程正常运行。规范监测与数据管理。确保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定期校准和维护,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建立监测数据审核和报送制度,严禁篡改、伪造数据,实现数据可追溯。加强污泥处置管控。选择有资质的污泥处置单位,签订规范处置协议,严格执行污泥转移流程。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产生量、转移去向、处置结果等信息,确保全流程合规。完善环境应急管理。制定针对性环境应急预案,明确组织机构、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定期修订更新。按预案储备充足应急物资(如应急处理药剂、设备等),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四、附则本手册仅针对重庆市企业生态环境合规管理作出一般性指引,供企业参考。手册中关于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阐释多为原则性、概括性说明,企业应当结合经营行为是否违反环境保护 46 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有针对性地建设企业环保合规体系和开展合规管理工作。本手册附件内容为环境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企业可结合附件表格对照自查(详见附件 18),避免因管理不当,带来环境法律风险。本手册未涉及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手册由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附件:1.重庆市企业大气污染合规自查情况2.重庆市企业水污染合规自查情况3.重庆市企业固体废物合规自查情况4.重庆市企业排污许可证合规自查情况5.重庆市企业环评、自主验收合规自查情况6.重庆市企业核与辐射合规自查情况7.重庆市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合规自查情况8.重庆市企业环境应急管理合规自查情况 47 附件 1重庆市企业大气污染合规自查情况一、一般涉气企业1是否获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验收文件是 否2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与环评文件要求一致是 否3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是 否4是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遗漏、弄虚作假等重大缺陷是 否5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按要求建设、安装或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况是 否6是否存在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是 否7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是否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是 否8废气无组织排放情况是否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是 否9是否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公开自动监测数据是 否10是否建立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维护台账是 否二、涉 VOCs 企业1是否使用水性或高固体分涂料、油漆、油墨、胶黏剂等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是 否2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情况与原辅材料质检报告、合格证、进货量等台账是否一致是 否3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库房及生产工序是否密闭是 否4盛装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容器是否加盖是 否5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是否密闭转移输送是 否6涉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装置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象是 否 48 7涉挥发性有机物生产工序是否配套建设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实现废气应收尽收是 否8废气治理设施是否与生产同步正常运行是 否9废气治理设施收集管道是否有破损、锈蚀等情况是 否10废气治理设施中过滤棉、活性炭吸附剂和 UV 光催化灯管等是否失效或按要求定期更换是 否11是否建立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台账,详细记录原辅材料名称、VOCs 含量、用量、回收量、废弃量等是 否三、涉扬尘、粉尘等企业1是否封闭施工是 否2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是否硬化是 否3施工现场车辆进出是否冲洗是 否4是否采用预拌商品砂浆是 否如否:现场搅拌砂浆是否采用密闭式防尘棚,设置喷淋设施是 否5易扬尘物质是否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进行处置是 否6高空建筑垃圾是否用专用设备密闭运输和处置是 否7是否使用合法牌、证的密闭式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严禁冒装离场和带泥上路是 否8是否采取湿法作业是 否9是否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是 否10是否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是 否11是否设置不低于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是 否12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是 否 49 附件 2重庆市企业水污染合规自查情况一、设施设备建设情况1水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是 否2水污染防治设施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是 否3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报有审批权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是 否4按规定建设和运行入河排污口,设置入河排污口监测采样点、检查井,在污水入河处或者监测采样点等醒目位置设置入河排污口标识牌,标明名称、编码、类型、责任主体、管理单位和监督电话;是 否5按要求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是 否6自动监测设备按要求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是 否二、水污染防治管理情况1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是 否2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是 否3按要求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无跑冒滴漏情况;是 否4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是 否5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去向等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是 否6报告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情况属实;是 否7按排污许可证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是 否8按照有关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是 否9水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正常,数据传输正常;是 否10自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是 否11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情况;是 否 50 12存在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情况。是 否三、特定行业水污染防治管理情况1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采取防有效渗漏、防垮塌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是 否2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采用双层罐或者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是 否3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制定了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是 否4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是 否 51 附件 3重庆市企业固体废物合规自查情况一、环保手续执行落实情况1是否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验收文件是 否2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与环评文件要求一致;是 否3是否持有排污许可证;是 否4主要企业信息、生产设施、原料、产品产量、排污节点、产废节点、危废类别等内容与排污许可及现场实际是否一致是 否5是否执行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是 否6是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遗漏、弄虚造假等重大缺陷。是 否二、经营许可证制度执行到位情况(不属于危废经营单位,不填写此栏)1是否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危险废物转运、接收、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是 否2经营范围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所列范围是否一致,利用处置方式与环评及批复文件是否一致;是 否3调阅联单处置量,处置类别是否与企业转移量类别相符;是 否4是否有接受不明废物和超出经营范围接受其他危险废物。是 否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台账建立情况1产废单位是否对危险废物产生名称、种类、数量、来源、出入库、转移等情况如实登记造册和规范记录;是 否2处置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记录簿。是 否四、产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情况(无此情况,不填写此栏)1自行利用危险废物的使用量、产生环节、产品出入库是否存在不合理情况;是 否2工业废料、废酸等危险废物使用量、处置量和再生量是否合理;是 否3利用处置能力和再生能力是否匹配。是 否 52 五、危险废物贮存管理执行情况1危废暂存间是否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是 否2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材质和衬里是否与危险废物相容是 否3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是否有破损、泄露或其他缺陷是 否4是否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是 否5危险废物经营记录簿、信息平台填报、贮存场所与现场的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是否一致。是 否6危险废物暂存期限是否超过一年;是 否7贮存易挥发及排除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暂存间是否密闭,并通过废弃收集处理系统处理后达标排放。是 否六、标识设置规范情况1在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是否设置规范形状、颜色、图案均准确无误的危险废物识别标识;是 否2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是否设置标签,并如实、完整填写类别、数量、危险特性、产生日期和责任人等相关信息;是 否七、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定合规情况1转移危险废物是否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的相关内容;是 否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否保存 5 年;是 否3是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的运输管理规定,制定运输过程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采取防止污染环境措施,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是 否4处置单位按照实际接收的危险废物,是否如实、规范填写转移联单中接收单位栏目;是 否5转移联单中数据、类别等信息与经营记录簿是否一致;是 否6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能自行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是否全部转移给持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是 否八、其他情况(选填)53 附件 4重庆市企业排污许可证合规自查情况一、排污许可证手续办理情况(一)排污许可证或备案登记1是否按照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备案登记;是 否2排污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 否(二)排污许可证应载明的信息1是否有载明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是 否2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是否齐备且真实;是 否3是否载明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内容;是 否4是否载明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是 否5是否载明污染物排放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是 否6是否包含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要求、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要求等;是 否7是否有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是 否8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是 否9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是 否10是否存在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的情况;是 否11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为。是 否二、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一)无证排污行为1是否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情况;是 否2是否存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情况是 否3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是否继续排放污染物;是 否4是否存在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情况。是 否(二)未按许可证规定排污行为 54 1是否存在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情况;是 否2是否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 否3是否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行为;是 否4特殊时段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是 否(三)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要求行为1排污单位是否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是 否2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的排污单位,在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是否有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是 否3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是 否4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是 否5是否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是 否6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是否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是 否7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是 否8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是 否9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是 否10是否存在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的情况;是 否11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为。是 否(四)排污许可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情况1是否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是否有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是 否2是否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是 否3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是 否4是否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是 否5排污单位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是 否(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排污许可证1排污单位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是 否2排污单位是否非法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是 否 55 附件 5重庆市企业环评、自主验收合规自查情况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一)未批先建行为检查情况1是否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是 否2是否存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是 否3是否存在建设项目实际开工时间已超过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批准 5 年,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是 否4是否存在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是 否(二)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检查情况1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是否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情况;是 否2施工合同是否涵盖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内容并配置相应资金情况。是 否(三)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检查情况1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施工是否同步实施;是 否2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或污染;是 否3建设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与环评文件、批复文件或环境保护设施设计要求是否一致。是 否二、自主验收监管1是否存在环评要求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行为;是 否2是否有超标超总量排污的行为;是 否3发生重大变动是否有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是 否4建设过程中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是否有完成整改;是 否5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是否存在无证或不按许可证排污的情况;是 否6治污能力是否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是 否7被处罚的违法行为是否未改正完成;是 否8验收报告是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验收中是否有弄虚作假行为。是 否 56 附件 6重庆市企业核与辐射合规自查情况一、许可证现场检查1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是否进行了变更是 否如有:变更后是否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是 否2是否改变或超出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是 否如有:是否按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许可证是 否3是否有新建、改建、扩建生产、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是 否如有:是否按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许可证是 否4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是 否如超出:是否重新办理许可证手续是 否5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台账是否有部分终止或全部终止活动是 否如有:终止后是否办理变更或注销许可证是 否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1是否有新建、改建、扩建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是 否如有:是否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是 否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1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了验收是 否四、辐射工作场所退役1是否有场所退役是 否如有:是否通过退役环评审批/备案是 否如有:是否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进行了处理是 否如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了退役终态验收是 否五、放射源转移备案1是否有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是 否如有:进出口审批和备案档案是否齐全是 否2是否有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是 否如有:转让审批和备案档案是否齐全是 否3是否有废旧放射源的返回或送贮是 否如有,返回或送贮备案档案是否齐全是 否六、监测 57 1工作区域和环境辐射水平监测档案是 否2个人剂量监测记录是 否如有个人剂量结果异常,是否开展异常调查并有记录是 否七、安全和辐射事故应急1安全保卫制度是 否2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是 否3是否有辐射事故或事件是 否4辐射事故或事件是否按规定报告是 否八、人员管理1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培训/再培训考核合格档案是 否九、辐射安全自查1定期辐射安全自查是 否2年度评估报告是 否十、场所设施1场所、射线装置、放射源容器表面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是 否2设置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是 否3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是 否4放射性同位素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是 否5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是否按照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是 否十一、废旧金属熔炼放射性1入炉熔炼前放射性监测记录是 否2最终产品放射性监测记录是 否3是否发现放射性监测异常是 否如是:是否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或收贮是 否 58 附件 7重庆市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合规自查情况一、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检查记录单(一)在线设备基本情况1设备基本信息是否与验收报备的设备基本信息表一致或设备信息变更后是否重新报备;是 否2是否安装自动采水器,并按照规范等时或等比例采样;是 否3试剂、标液是否在有效期内;是 否4量程设置是否正确(一般为排放值 23 倍);是 否5自动监控设施各组成部分处于完好状态,正常运转。是 否(二)采样口情况1采样口位置是否与排污许可证一致;是 否2采样管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总长不大于 50 米,且全程可视化,无软管,无旁路);是 否(三)质量控制1日常巡检频次是否达到每 7 天一次;是 否2自动标液核查和校准周期是否满足规范要求(自动标样核查周期最长间隔不得超过 24 小时,校准周期最长间隔不得超过 168 小时);是 否3是否每月至少进行 1 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是 否4是否每季度进行一次比对监测。是 否(四)运维人员资质及运维记录情况1自动监控系统的运维人员是否通过培训并持证上岗。是 否2巡检记录、维修记录、试剂和备品备件更换记录等,是否齐全,记录中的逻辑关系是否一致;是 否(五)废液处置情况1废液是否规范收集且交给有资质的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进行转运、处置,转运处置相关证明材料是否放在现场备查。是 否(六)判定数据真实性1现场分析仪数据、数采仪数据、上端平台数据是否一致(采用模拟信号传输的误差不能大于量程的 1%);是 否2企业生产负荷及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与自动监控设施显示数据变化的相关性,特别是其变化趋势是否符合逻辑。是 否(七)数据测试情况1测试盲样或质控样是否满足规范要求误差规范要求的误差)。是 否 59 二、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检查记录单(一)在线设备基本情况1设备基本信息是否与验收报备的设备基本信息表一致或设备信息变更后是否重新报备;是 否2是否配备规范要求浓度(量程的 800%)的标气是否在有效期内;是 否3是否有探头反吹设备,反吹空气表头压力是否符合仪器说明书要求(一般在 0.30.8MPa 之间);是 否4量程设置是否合理(一般为排放限值的 23 倍)。是 否5自动监控设施各组成部分处于完好状态,正常运转。是 否(二)采样口情况1采样管路无 U 型管,无漏气情况;无其他稀释的气体或旁路。是 否2伴热管温度是否大于 120 度;是 否(三)质量控制1日常巡检频次是否达到每 7 天一次,且巡检时是否进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校准;是 否2粉尘校准是否每 15 天至少一次;是 否3流速校准是否每 30 天至少一次;是 否4全流路校准是否每季度一次;是 否5比对监测是否每季度一次。是 否(四)运维人员资质及运维记录情况1自动监控系统的运维人员是否通过培训并持证上岗。是 否2巡检记录、维修记录、试剂和备品备件更换记录等,是否齐全,记录中的逻辑关系是否一致;是 否(五)判定数据真实性1现场分析仪数据、数采仪数据、上端平台数据是否一致(模拟信号传输的误差不能大于量程的 1%);是 否2企业生产负荷及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与自动监控设施显示数据变化的相关性,特别是其变化趋势是否符合逻辑(若数据连续相等或长期为零需重点核查原因)。是 否(六)标气测试情况(是否开展标气测试是 否)备注:此部分内容为选填。1全回路测试标气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响应时间 200 秒,误差不超过2.5%FS);是 否2测试空气是否满足规范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基本回零,氧含量20.8%左右)。是 否 60 附件 8重庆市企业环境应急管理合规自查情况一、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执行情况1是否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是 否2是否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是 否3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建立档案。是 否4是否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是 否5是否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是 否6是否公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是 否二、突发水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1是否设置应急池。是 否2应急池容积是否满足环评文件及批复等相关文件要求。是 否3应急池在非事故状态下需占用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设有在事故时可以紧急排空的技术措施。是 否4应急池位置是否合理,消防水和泄漏物是否能自流进入应急池;如消防水和泄漏物不能自流进入应急池,是否配备有足够能力的排水管和抽水泵,确保泄漏物和消防水能够全部收集。是 否5接纳消防水的排水系统是否具有接纳最大消防水量的能力,是否设有防止消防水和泄漏物排出厂外的措施。是 否6是否通过厂区内部管线或协议单位,将所收集的废(污)水送至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是 否7装置区围堰、罐区防火堤外是否设置排水切换阀,正常情况下通向雨水系统的阀门是否关闭,通向应急池或污水处理系统的阀门是否打开。是 否8所有生产装置、罐区、油品及化学原料装卸台、作业场所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的墙壁、地面冲洗水和受污染的雨水(初期雨水)、消防水,是否都能排入生产废水系统或独立的处理系统。是 否9是否有防止受污染的冷却水、雨水进入雨水系统的措施,受污染的冷却水是否都能排入生产废水系统或独立的处理系统。是 否 61 10各种装卸区产生的事故液、作业面污水是否设置污水和事故液收集系统,是否有防止事故液、作业面污水进入雨水系统或水域的措施。是 否11有排洪沟(排洪涵洞)或河道穿过厂区时,排洪沟(排洪涵洞)是否与渗漏观察井、生产废水、清净下水排放管道连通。是 否12雨水、清净下水、排洪沟的厂区总排口是否设置监视及关闭闸(阀),是否设专人负责在紧急情况下关闭总排口,确保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排出厂界。是 否13污(废)水的排水总出口是否设置监视及关闭闸(阀),是否设专人负责关闭总排口,确保不合格废水、受污染的消防水和泄漏物等不会排出厂界。是 否三、突发大气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1企业与周边重要环境风险受体的各种防护距离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是 否2涉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是否在厂界建设针对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是 否3涉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是否定期监测或委托监测有毒有害大气特征污染物。是 否4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机制建立情况,是否能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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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环智云整理北京中环智云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环智云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20252025年年6 6月月 北京中环智云整理目录 0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02 02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11 03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 年版).18 04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 年)29 05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31 06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3307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3508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3709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4410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文本和附件 2017 年修改)5111关于多氯萘等 5 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要求的公告118 12上海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 年版)124 北京中环智云整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221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 2022 年 5 月 4 日 (此件公开发布)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 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是新污染物的主要来源。目前,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制定本行动方案。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遵循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实施调查评估、分类治理、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加强制度和3北京中环智云整理科技支撑保障,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促进以更高标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提升美丽中国、健康中国建设水平。(二)工作原则。(二)工作原则。科学评估,精准施策。开展化学物质调查监测,科学评估环境风险,精准识别环境风险较大的新污染物,针对其产生环境风险的主要环节,采取源头禁限、过程减排、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标本兼治,系统推进。“十四五”期间,对一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开展专项治理。同时,系统构建新污染物治理长效机制,形成贯穿全过程、涵盖各类别、采取多举措的治理体系,统筹推动大气、水、土壤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健全体系,提升能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体系,强化法治保障。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落实属地责任。强化科技支撑与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宣传引导,促进社会共治。(三)主要目标。(三)主要目标。到 2025 年,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完成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二、行动举措 (一)完善法规制度,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一)完善法规制度,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1.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研究制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环境调查监测、环境风险评估、环境风险管控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等制度。加强4北京中环智云整理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管理等相关制度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相关制度的衔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建立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技术标准体系,制定修订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经济社会影响分析、危害特性测试方法等标准。完善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体系。(生态环境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3.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建立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参加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加强法律、法规、制度、标准的协调衔接。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的管理机制,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成立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强化新污染物治理技术支撑。(生态环境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开展调查监测,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状况。(二)开展调查监测,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状况。4.建立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制度。开展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包括重点行业中重点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信息。针对列入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进一步开展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5北京中环智云整理及途径、危害特性等详细信息调查。2023 年年底前,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生态环境部负责)5.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制度。制定实施新污染物专项环境调查监测工作方案。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典型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探索建立地下水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及健康风险评估技术方法。2025 年年底前,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生态环境部负责)6.建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制度。研究制定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和评估方案,完善评估数据库,以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为重点,开展环境与健康危害测试和风险筛查。动态制定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和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2022 年年底前,印发第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7.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针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物质以及抗生素、微塑料等其他重点新污染物,制定“一品一策”管控措施,开展管控措施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识别优先控制化学品的主要环境排放源,适时制定修订相关行业排放标准,动态更新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2022 年发布首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落实国家任务要求的基础上,参照国家标准和指南,先行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环境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和管控方案,6北京中环智云整理建立健全有关地方政策标准等。(生态环境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严格源头管控,防范新污染物产生。(三)严格源头管控,防范新污染物产生。8.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落实企业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监督,建立健全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数据质量监管机制,对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数据质量进行现场核查并公开核查结果。建立国家和地方联动的监督执法机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做好新化学物质和现有化学物质环境管理衔接,完善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生态环境部负责)9.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研究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将禁止进出口的化学品纳入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加强进出口管控;将严格限制用途的化学品纳入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强化进出口环境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7北京中环智云整理 10.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对采取含量控制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将含量控制要求纳入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严格监督落实,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将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纳入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在重要消费品环境标志认证中,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进行标识或提示。(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强化过程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四)强化过程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11.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企业应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情况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相关信息。推动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2.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研究抗菌药物环境危害性评估制度,在兽用抗菌药注册登记环节对新品种开展抗菌药物环境危害性评估。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3.强化农药使用管理。加强农药登记管理,健全农药登记后环境风险监测和再评价机制。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8北京中环智云整理药及助剂。2025 年年底前,完成一批高毒高风险农药品种再评价。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鼓励发展高效低风险农药,稳步推进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五)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14.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治理,制定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采取污染控制措施,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并在其中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负责)15.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研究制定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检测方法、鉴定技术标准和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6.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在长江、黄河等流域和重点饮用水水源地周边,重点河口、重点海湾、重点海水养殖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9北京中环智云整理域,聚焦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等行业,选取一批重点企业和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形成一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以及污水污泥、废液废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激励政策,推动企业先行先试,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六)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17.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攻关,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关键技术研究;加强新污染物相关新理论和新技术等研究,提升创新能力;加强抗生素、微塑料等生态环境危害机理研究。整合现有资源,重组环境领域全国重点实验室,开展新污染物相关研究。(科技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8.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国家和地方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国家和区域(流域、海域)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支撑保障能力。建设国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构建化学物质计算毒理与暴露预测平台。培育一批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的化学物质危害测试实验室。加强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培训。(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的组织领导,各省级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本行动方案的主体,于 2022 年年底前组织制定本地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部门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分10北京中环智云整理工协作,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2025 年对本行动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将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部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强化监管执法。(二)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拓宽资金投入渠道。(三)拓宽资金投入渠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税务总局、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加强宣传引导。(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消费理念。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积极参与化学品国际环境公约和国际化学品环境管理行动,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生态环境部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1北京中环智云整理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环环评环环评202520252828 号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相关要求,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突出管理重点 重点关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以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中已发布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或其他具有污染治理技术的污染物。重点关注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环评工作中做好上述新污染物识别,涉及上述新污染物的,执行本意见要求;不涉及新污染物的,无需开展相关工作。二、禁止审批不符合新污染物管控要求的建设项目 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在受理和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应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斯德哥尔摩公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项目所在园区规划环评等有关管控要求。对照不予审批环评的项目类别(见附表),严格审核建设项目原辅材料和产品,对于以禁止生产、加工使用的新污染物作为原辅料或产品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审批。三、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评 建设单位和环评技术单位在开展涉新污染物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工作时,应高12北京中环智云整理度重视新污染物防控,根据新污染物识别结果,结合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相关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优化原料、工艺和治理措施,从源头减少新污染物产生。建设项目应尽可能开发、使用低毒低害和无毒无害原料,减少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应采用清洁的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从源头避免或削减新污染物产生。强化治理措施,已有污染防治技术的新污染物,应采取可行污染防治技术,加大治理力度,减轻新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鼓励建设项目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以及污水污泥、废液废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等技术示范。(二)核算新污染物产排污情况。环评文件应给出所有列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和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物质生产或使用的数量、品种、用途,涉及化学反应的,分析主副反应中新污染物的迁移转化情况;将涉及的新污染物纳入评价因子;核算各环节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情况。改建、扩建项目还应梳理现有工程新污染物排放情况,鼓励采用靶向及非靶向检测技术对废水、废气及废渣中的新污染物进行筛查。(三)对已发布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污染物严格排放达标要求。新建项目产生并排放已有排放标准新污染物的,应采取措施确保排放达标。涉及新污染物排放的改建、扩建项目,应对现有项目废气、废水排放口新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对排放不能达标的,应提出整改措施。对可能涉及新污染物的废母液、精馏残渣、抗生素菌渣、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污泥等固体废物,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判定,未列入名录的固体废物应提出项目运行后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鉴别的要求,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对涉及新污染物的生产、贮13北京中环智云整理存、运输、处置等装置、设备设施及场所,应按相关国家标准提出防腐蚀、防渗漏、防扬散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四)对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新污染物做好环境质量现状和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现状评价因子和预测评价因子筛选应考虑涉及的新污染物,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新污染物环境监测试点成果,收集评价范围内和建设项目相关的新污染物环境质量历史监测资料(包括环境空气、周边地表水体及相应底泥/沉积物、土壤和地下水、周边海域海水及沉积物/生物体等),没有相关监测数据的,进行补充监测。对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新污染物,根据相关环境质量标准进行现状评价,环境质量标准未规定但已有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应给出监测值。将相应已有环境质量标准的新污染物纳入环境影响预测因子并预测评价其环境影响。(五)强化新污染物排放情况跟踪监测。应在涉及新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明确提出将相应的新污染物纳入监测计划要求;对既未发布污染物排放标准,也无污染防治技术,但已有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新污染物,应加强日常监控和监测,掌握新污染物排放情况。将周边环境的相应新污染物监测纳入环境监测计划,做好跟踪监测。(六)提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要求。对照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原辅材料或产品属于新化学物质的,或将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现有化学物质,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应在环评文件中提出按相关规定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要求。四、将新污染物管控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时,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14北京中环智云整理药等行业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载明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新污染物排放限值和自行监测要求;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载明新污染物控制措施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对新污染物管控要求落实情况开展执法监管。五、地方应积极探索完善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评管理 省、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不予审批环评的项目类别及时纳入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根据国家和地方最新发布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以及相关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监测方法标准、污染治理技术规范等,及时更新、不断完善建设项目环评管理要求。省、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可试点选取重点行业典型项目,根据新污染物最新管理要求和研究进展,探索建设项目中新污染物的源强核算方法、新污染物管控措施等。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强化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管理。对本意见发布后审批的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等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开展质量复核时,重点复核涉及新污染物的评价因子筛选、评价标准、工程分析和排放达标判定、监测计划等内容,推动新污染物相关环评管理要求落实。复核中发现上述行业涉及新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未按本意见要求开展新污染物评价工作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生态环境部 2025 年 4 月 10 日 (此件社会公开)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5 年 4 月 10 日印发 15北京中环智云整理 7 附表 不予审批环评的项目类别 编号 不予审批环评的项目类别 1 1.以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 类)为产品的新改扩建设项目 2.以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 类)为原辅材料的新改扩建项目 2 1.新建全氟辛酸生产装置的建设项目 2.以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PFOA 类)为原辅材料或产品的新改扩建项目(满足豁免条件1的除外)3 以十溴二苯醚为原辅材料或产品的新改扩建项目 4 以短链氯化石蜡2为原辅材料或产品的新改扩建项目 5 以六氯丁二烯为原辅材料或产品的新改扩建项目 6 以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为原辅材料或产品的新改扩建项目 7 以三氯杀螨醇为原辅材料或产品的新改扩建项目 8 以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PFHxS 类)为原辅材料或产品的新改扩建项目 9 以得克隆及其顺式异构体和反式异构体为原辅材料或产品的新改扩建项目 10 1.以含有二氯甲烷的脱漆剂为产品的新改扩建项目 2.以含有二氯甲烷组分的化妆品为产品的生产项目 17北京中环智云整理 8 编号 不予审批环评的项目类别 11 以含有三氯甲烷的脱漆剂为产品的新改扩建项目 12 1.以壬基酚为助剂的新改扩建农药生产项目 2.以壬基酚为原料生产壬基酚聚氧乙烯醚的新改扩建项目 3.以含有壬基酚组分的化妆品为产品的新改扩建项目 13 以六溴环十二烷、氯丹、灭蚁灵、六氯苯、滴滴涕、-六氯环己烷、-六氯环己烷、林丹、硫丹原药及其相关异构体、多氯联苯为原辅材料或产品的新改扩建项目 注 1:PFOA 类豁免项目包括:(1)半导体制造中的光刻或蚀刻工艺;(2)用于胶卷的摄影涂料;(3)保护工人免受危险液体造成的健康和安全风险影响的拒油拒水纺织品;(4)侵入性和可植入的医疗装置;(5)使用全氟碘辛烷生产全氟溴辛烷,用于药品生产目的;(6)为生产高性能耐腐蚀气体过滤膜、水过滤膜和医疗用布膜,工业废热交换器设备,以及能防止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 PM2.5 颗粒泄露的工业密封剂等产品而制造聚四氟乙烯(PTFE)和聚偏氟乙烯(PVDF);(7)制造用于生产输电用高压电线电缆的聚全氟乙丙烯(FEP)。注 2:短链氯化石蜡是指链长 C10至 C13的直链氯化碳氢化合物,且氯含量按重量计超过 48%,其在混合物中的浓度按重量计大于或等于 1%。18北京中环智云整理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规章规章 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态环境部发布 1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 年版)(2022年12月29日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清单。第二条 新污染物主要来源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本清单根据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结合监管实际,经过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后确定。第三条 对列入本清单的新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19北京中环智云整理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规章规章 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态环境部发布 2 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第四条 各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海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第五条 本清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第六条 本清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北京中环智云整理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规章规章 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态环境部发布 3 附表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 编号 新污染物名称 CAS 号 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一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 类)例如:1763-23-1 307-35-7 2795-39-3 29457-72-5 29081-56-9 70225-14-8 56773-42-3 251099-16-8 1.禁止生产。2.禁止加工使用(以下用途除外)。(1)用于生产灭火泡沫药剂(该用途的豁免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3.将 PFOS 类用于生产灭火泡沫药剂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4.进口或出口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应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禁止进出口。5.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6.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 PFOS 类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21北京中环智云整理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规章规章 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态环境部发布 4 编号 新污染物名称 CAS 号 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二 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1(PFOA 类)1.禁止新建全氟辛酸生产装置。2.禁止生产、加工使用(以下用途除外)。(1)半导体制造中的光刻或蚀刻工艺;(2)用于胶卷的摄影涂料;(3)保护工人免受危险液体造成的健康和安全风险影响的拒油拒水纺织品;(4)侵入性和可植入的医疗装置;(5)使用全氟碘辛烷生产全氟溴辛烷,用于药品生产目的;(6)为生产高性能耐腐蚀气体过滤膜、水过滤膜和医疗用布膜,工业废热交换器设备,以及能防止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 PM2.5 颗粒泄露的工业密封剂等产品而制造聚四氟乙烯(PTFE)和聚偏氟乙烯(PVDF);(7)制造用于生产输电用高压电线电缆的聚全氟乙丙烯(FEP)。3.将 PFOA 类用于上述用途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4.进口或出口 PFOA 类,被纳入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应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5.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6.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 PFOA 类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22北京中环智云整理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规章规章 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态环境部发布 5 编号 新污染物名称 CAS 号 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三 十溴二苯醚 1163-19-5 1.禁止生产或加工使用(以下用途除外)。(1)需具备阻燃特点的纺织产品(不包括服装和玩具);(2)塑料外壳的添加剂及用于家用取暖电器、熨斗、风扇、浸入式加热器的部件,包含或直接接触电器零件,或需要遵守阻燃标准,按该零件重量算密度低于 10%;(3)用于建筑绝缘的聚氨酯泡沫塑料;(4)以上三类用途的豁免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2.将十溴二苯醚用于上述用途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3.进口或出口十溴二苯醚,被纳入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应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禁止进出口。4.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十溴二苯醚,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5.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十溴二苯醚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23北京中环智云整理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规章规章 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态环境部发布 6 编号 新污染物名称 CAS 号 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四 短链氯化石蜡2 例如:85535-84-8 68920-70-7 71011-12-6 85536-22-7 85681-73-8 108171-26-2 1.禁止生产或加工使用(以下用途除外)。(1)在天然及合成橡胶工业中生产传送带时使用的添加剂;(2)采矿业和林业使用的橡胶输送带的备件;(3)皮革业,尤其是为皮革加脂;(4)润滑油添加剂,尤其用于汽车、发电机和风能设施的发动机以及油气勘探钻井和生产柴油的炼油厂;(5)户外装饰灯管;(6)防水和阻燃油漆;(7)粘合剂;(8)金属加工;(9)柔性聚氯乙烯的第二增塑剂(但不得用于玩具及儿童产品中的加工使用);(10)以上九类用途的豁免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2.将短链氯化石蜡用于上述用途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3.进口或出口短链氯化石蜡,应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禁止进出口。4.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短链氯化石蜡,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5.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短链氯化石蜡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24北京中环智云整理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规章规章 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态环境部发布 7 编号 新污染物名称 CAS 号 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五 六氯丁二烯 87-68-3 1.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2.依据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对涉六氯丁二烯的相关企业,实施达标排放。3.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六氯丁二烯,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严格落实化工生产过程中含六氯丁二烯的重馏分、高沸点釜底残余物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4.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六氯丁二烯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六 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 87-86-5 131-52-2 27735-64-4 3772-94-9 1825-21-4 1.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七 三氯杀螨醇 115-32-2 10606-46-9 1.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三氯杀螨醇,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25北京中环智云整理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规章规章 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态环境部发布 8 编号 新污染物名称 CAS 号 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八 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3(PFHxS 类)1.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九 得克隆及其顺式异构体和反式异构体 13560-89-9 135821-03-3 135821-74-8 1.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得克隆及其顺式异构体和反式异构体,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十 二氯甲烷 75-09-2 1.禁止生产含有二氯甲烷的脱漆剂。2.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禁止将二氯甲烷用作化妆品组分。3.依据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水基清洗剂、半水基清洗剂、有机溶剂清洗剂中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含量总和分别不得超过 0.5%、2%、20%。4.依据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等二氯甲烷排放管控要求,实施达标排放。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7.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二氯甲烷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8.严格执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识别和管控有关的土壤环境风险。26北京中环智云整理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规章规章 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态环境部发布 9 编号 新污染物名称 CAS 号 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十一 三氯甲烷 67-66-3 1.禁止生产含有三氯甲烷的脱漆剂。2.依据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水基清洗剂、半水基清洗剂、有机溶剂清洗剂中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含量总和分别不得超过 0.5%、2%、20%。3.依据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等三氯甲烷排放管控要求,实施达标排放。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6.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三氯甲烷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十二 壬基酚 25154-52-3 84852-15-3 1.禁止使用壬基酚作为助剂生产农药产品。2.禁止使用壬基酚生产壬基酚聚氧乙烯醚。3.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禁止将壬基酚用作化妆品组分。27北京中环智云整理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规章规章 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态环境部发布 10 编号 新污染物名称 CAS 号 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十三 抗生素 1.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物。2.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抗生素菌渣,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3.严格落实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3)、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相关排放管控要求。十四 已淘汰类 六溴环十二烷 25637-99-4 3194-55-6 134237-50-6 134237-51-7 134237-52-8 1.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已淘汰类新污染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3.已纳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严格执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识别和管控有关的土壤环境风险。氯丹 57-74-9 灭蚁灵 2385-85-5 六氯苯 118-74-1 滴滴涕 50-29-3-六氯环己烷 319-84-6-六氯环己烷 319-85-7 林丹 58-89-9 硫丹原药及其相关异构体 115-29-7 959-98-8 33213-65-9 1031-07-8 多氯联苯-注:1.PFOA 类是指:(i)全氟辛酸(335-67-1),包括其任何支链异构体;(ii)全氟辛酸盐类;(iii)全氟辛酸相关化合物,即会降解为全氟辛酸的任何物质,包28北京中环智云整理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规章规章 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态环境部发布 11 括含有直链或支链全氟基团且以其中(C7F15)C 部分作为结构要素之一的任何物质(包括盐类和聚合物)。下列化合物不列为全氟辛酸相关化合物:(i)C8F17-X,其中 X=F,Cl,Br;(ii)CF3CF2n-R涵盖的含氟聚合物,其中 R=任何基团,n16;(iii)具有8 个全氟化碳原子的全氟烷基羧酸和膦酸(包括其盐类、脂类、卤化物和酸酐);(iv)具有9 个全氟化碳原子的全氟烷烃磺酸(包括其盐类、脂类、卤化物和酸酐);(v)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2.短链氯化石蜡是指链长 C10 至 C13 的直链氯化碳氢化合物,且氯含量按重量计超过 48%,其在混合物中的浓度按重量计大于或等于 1%。3.PFHxS 类是指:(i)全氟己基磺酸(355-46-4),包括支链异构体;(ii)全氟己基磺酸盐类;(iii)全氟己基磺酸相关化合物,是结构成分中含有 C6F13SO2-且可能降解为全氟己基磺酸的任何物质。4.已淘汰类新污染物的定义范围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中相应化学物质的定义范围一致。5.CAS 号,即化学文摘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缩写为 CAS)登记号。6.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化学物质不适用于上述有关禁止或限制生产、加工使用或进出口的要求。除非另有规定,在产品和物品中作为无意痕量污染物出现的化学物质不适用于本清单。7.未标注期限的条目为国家已明令执行或立即执行。上述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中未作规定、但国家另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8.加工使用是指利用化学物质进行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包括贸易、仓储、运输等活动和使用含化学物质的物品的活动。29北京中环智云整理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 年)公告 2019 年 第 4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会同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 年)(见附件),现予公布。附件: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 年 1 月 23 日 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卫生计生委。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 年 1 月 25 日印发 30北京中环智云整理附件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 年)序号序号 污染物污染物 1 二氯甲烷 2 甲醛 3 三氯甲烷 4 三氯乙烯 5 四氯乙烯 6 乙醛 7 镉及其化合物 8 铬及其化合物 9 汞及其化合物 10 铅及其化合物 11 砷及其化合物 31北京中环智云整理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公告 2019 年 第 28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会同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见附件),现予公布。附件: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生态环境部 卫生健康委 2019 年 7 月 23 日 (此件社会公开)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卫生健康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 年 7 月 24 日印发 32北京中环智云整理附件: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序号序号 污染物名称污染物名称 CASCAS 号号 1 二氯甲烷 75-09-2 2 三氯甲烷 67-66-3 3 三氯乙烯 79-01-6 4 四氯乙烯 127-18-4 5 甲醛 50-00-0 6 镉及镉化合物 7 汞及汞化合物 8 六价铬化合物 9 铅及铅化合物 10 砷及砷化合物 注:CAS 号(CAS Registry Number),即美国化学文摘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缩写为 CAS)登记号,是美国化学文摘社为每一种出现在文献中的化学物质分配的唯一编号 33北京中环智云整理3附件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序号污染物名称化学文摘社(CAS)登记号(1)1铊及铊化合物7440-28-0(铊)2氰化物(易释放氰化物(2)-3五氯酚及五氯酚钠87-86-5131-52-24苯71-43-25甲苯108-88-36硝基苯类物质(2,4-二硝基甲苯)121-14-27苯胺类物质(邻甲苯胺)95-53-481,1-二氯乙烯75-35-49六氯丁二烯87-68-310多环芳烃类物质,包括:苯并a蒽56-55-3苯并a菲(3)218-01-9苯并a芘50-32-8苯并b荧蒽205-99-2苯并k荧蒽207-08-9蒽120-12-7二苯并a,h蒽53-70-334北京中环智云整理4序号污染物名称化学文摘社(CAS)登记号(1)11二噁英类物质,包括:多氯二苯并对二噁英-多氯二苯并呋喃-注:(1)化学文摘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缩写为 CAS)登记号,是化学文摘社为每一种出现在文献中的化学物质分配的唯一编号。(2)指氢氰酸、全部简单氰化物(多为碱金属和碱土金属的氰化物)和锌氰络合物,不包括铁氰络合物、亚铁氰络合物、铜氰络合物、镍氰络合物、钴氰络合物。(3)苯并a菲又名。35北京中环智云整理 5 附件2 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序号 污染物名称 1 镉及镉化合物 2 铬及铬化合物 3 汞及汞化合物 4 铅及铅化合物 5 砷及砷化合物 6 1,1-二氯乙烯 7 1,2-二氯丙烷 8 2,4-二硝基甲苯 9 苯 10 苯并a芘 11 苯并b荧蒽 12 苯并k荧蒽 13 二氯甲烷 14 甲苯 15 氰化物 16 三氯甲烷 17 三氯乙烯 18 四氯乙烯 36北京中环智云整理38北京中环智云整理39北京中环智云整理40北京中环智云整理41北京中环智云整理42北京中环智云整理43北京中环智云整理44北京中环智云整理45北京中环智云整理46北京中环智云整理47北京中环智云整理48北京中环智云整理49北京中环智云整理50北京中环智云整理51北京中环智云整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文本和附件2017年修改52北京中环智云整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文本和附件2017年修改53北京中环智云整理由斯德哥尔摩公约秘书处(英文缩写SSC)2018年6月出版:本单行本的出版仅供参考使用。不得以此取代已交存作为公约保管人即联合国秘书长处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及其后续修正案的原始真迹文本。如果本单行本与原始真迹文本之间在内容上出现错误、遗漏、中断、删减、缺失、更改,应以后者为准。斯德哥尔摩公约秘书处(下文简称秘书处)、联合国环境署(英文缩写UNEP)和联合国(英文缩写UN)对其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承担责任,对通过使用、或依赖本出版物内容可能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亦不承担赔偿责任。本出版物中使用的指定名称或表述并不暗含秘书处、联合国环境署或联合国就任何国家、领土或城市或地区或其管理当局的地缘政治形式或法律地位或其边界或边境的划定发表任何意见。如果出于教育或非营利性的目的,只要标明出处,该出版物可以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翻印,无需获得版权所有者即秘书处的特别许可。如果收到引用本出版物作为出处的任何刊物,秘书处将不胜感激。未经秘书处事先书面许可,该出版物不得用于转售或任何其他商业目的。54北京中环智云整理|3目录导 言.4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5附件 A.32附件 B.44附件 C.50附件 D.55附件 E.57附件 F.58附件G.6055北京中环智云整理|4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文本和附件2017年修改导 言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于2001年5月22日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的一次全权代表会议上通过。公约于2004年5月17日,即第五十份与公约有关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提交九十日后,开始生效。公约第18条要求公约缔约方大会通过仲裁与调解程序,以指导公约缔约方之间争端的解决。缔约方大会在于2005年5月2日至6日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召开的第一次会议上通过了第SC-1/2号决定,确立了上述程序。该程序在公约的一个新附件附件G中作了系统规定。附件G第一部分阐述了仲裁程序,第二部分阐述了调解程序。附件G于2007年10月31日,即公约保存人发出附件G获得通过通知之日一年之后,开始生效。公约保存人发出附件修正案获得通过通知之日一年后,公约附件A,B和C的修正案开始对所有缔约方生效,但那些已依照公约第22条第3(b)款提交不接受通知,或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和第25条第4款作出声明的缔约方除外。本次修正的公约文本囊括了缔约方大会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第七次和第八次会议上所通过的关于附件 A、B和C的修正案。公约文本中发现的任何打字、印刷、拼写、标点或编号方面的错误,或因与全权代表会议的原始记录缺乏一致性而出现的错误,或因按照公约第30条被视为同等作准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各语种文本之间缺乏一致性而出现的错误,均已依照秘书长作为保存人的惯例概要第48至62段予以更正。这些更正均列在斯德哥尔摩公约网站“国家;批准状况”目录下,并且均已囊括在本简册公约文本中。本简册载列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版本不得取代已交存至纽约联合国秘书长处经核证无误的副本。如需获得此副本,请在联合国条约集网站(http:/untreaty.un.org)上检索本公约电子版,或联系条约科取得进一步帮助。斯德哥尔摩公约秘书处,2018年6月56北京中环智云整理|5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本公约缔约方,认识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有毒性、难以降解、可产生生物蓄积以及往往通过空气、水和迁徙物种作跨越国际边界的迁移并沉积在远离其排放地点的地区,随后在那里的陆地生态系统和水域生态系统中蓄积起来,意识到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中,人们对因在当地接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而产生的健康问题感到关注,尤其是对因此而使妇女以及通过妇女使子孙后代受到的不利影响感到关注,确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物放大作用致使北极生态系统、特别是该地区的土著社区受到尤为严重的威胁,并确认土著人的传统食物受到污染是土著社区面对的一个公共卫生问题,意识到必须在全球范围内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取行动,铭记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1997年2月7日通过的第19/13 C号决定,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采取包括旨在减少和/或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和释放的措施在内的国际行动,回顾有关的国际环境公约,特别是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以及在该公约第11条框架内缔结的各项区域性协定的相关条款,并回顾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中的有关规定,确认预防原则受到所有缔约方的关注,并体现于本公约之中,认识到本公约与贸易和环境领域内的其他国际协定彼此相辅相成,重申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依照其本国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其自有资源的主权,并有责任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或其控制下的活动不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其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57北京中环智云整理|6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以及经济转型国家的具体国情和特殊需要,特别是有必要通过转让技术、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以及推动缔约方之间的合作等手段,加强这些国家对化学品实行管理的国家能力,充分考虑到于1994年5月6日在巴巴多斯通过的关于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行动纲领,注意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的能力以及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之原则7中确立的各国所负有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认识到私营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可在减少和/或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和释放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强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者在减少其产品所产生的有害影响并向用户、政府和公众提供这些化学品危险特性信息方面负有责任的重要性,意识到需要采取措施,防止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在其生命周期的所有阶段产生的不利影响,重申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之原则16,各国主管当局应考虑到原则上应由污染者承担治理污染费用的方针,同时适当顾及公众利益和避免使国际贸易和投资发生扭曲,努力促进环境成本内部化,和各种经济手段的应用,鼓励那些尚未制订农药和工业化学品管制与评估方案的缔约方着手制订此种方案,认识到开发和利用环境无害化的替代工艺和化学品的重要性,决心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58北京中环智云整理|7兹协议如下:第1条 目标本公约的目标是,铭记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之原则15确立的预防原则,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第2条 定义为本公约的目的:(a)缔约方是指已同意受本公约约束、且本公约已对 其生效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b)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是指由一个特定区域的主权 国家所组成的组织,它已由其成员国让渡处理本公约 所规定事项的权限、且已按照其内部程序获得正式授 权可以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c)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 是指出席会议并投赞成 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第3条 旨在减少或消除源自有意生产和使用的排放的措施1.每一缔约方应:(a)禁止和/或采取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以消除:(i)附件A所列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但受限于该 附件的规定;和(ii)附件A所列化学品的进口和出口,但应与第2 款的规定相一致;和(b)依照附件B的规定限制该附件所列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59北京中环智云整理|82.每一缔约方应采取措施确保:(a)对于附件A或B所列化学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予 进口:(i)按第6条第1款(d)项规定为环境无害化处置进 行的进口;或(ii)附件A或B规定准许该缔约方为某一用途或目 的而进口;(b)对于目前在任何生产或使用方面享有特定豁免的附件 A所列化学品,或目前在任何生产或使用方面享有特 定豁免或符合可予接受用途的附件B所列化学品,在 计及现行国际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各条约所有相关规定 的同时,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予出口:(i)按第6条第1款(d)项规定为环境无害化处置进 行的出口;(ii)出口到按附件A或B规定获准使用该化学品的 某一缔约方;或(iii)向并非本公约缔约方、但已向出口缔约方提 供了一份年度证书的国家出口。此种证书应 具体列明所涉化学品的拟议用途,并表明该 进口国家针对所进口的此种化学品承诺:a.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或防止排放,从而保护人 类健康和 环境;b.遵守第6条第1款的规定;和c.酌情遵守附件B第二部分第2款的规定。此种证书中还应包括任何适当的辅助性文件,诸如立 法、规章、行政或政策指南等。出口缔约方应自收到 该证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将之转交秘书处。(c)如附件A所列某一化学品生产和使用之特定豁免对于 某一缔约方已不再有效,则不得从该缔约方出口此种 化学品,除非其目的是按第6条第1款(d)项规定进行 环境无害化处置;60北京中环智云整理|9(d)为本款的目的,“非本公约缔约方国家”一语,就某一特定化学品而言,应包括那些尚未同意就该化学品 受本公约约束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3.业已针对新型农药或新型工业化学品制订了一种或一种以上管制和评估方案的每一缔约方应采取措施,以预防为目的,对那些参照附件D第1款所列标准显示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特性的新型农药或新型工业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实行管制。4.业已制订了关于农药和工业化学品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管制和评估方案的每一缔约方应在对目前正在使用之中的农药和工业化学品进行评估时,酌情在这些方案中考虑到附件D第1款中所列标准。5.除非本公约另有规定,第1和第2款不应适用于拟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化学品。6.按照附件A享有某一特定豁免或按照附件B享有特定豁免或某一可接受用途的任何缔约方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此种豁免或用途下的任何生产或使用都以防止或尽最大限度减少人类接触和向环境中排放的方式进行。对于涉及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有意向环境中排放的任何豁免使用或可接受用途,应考虑到任何适用的标准和准则,把此种排放控制在最低程度。第4条 特定豁免登记1.兹建立一个登记簿,用以列明享有附件A或B所列特定豁免的缔约方。登记簿不应用于列明那些对所有缔约方都适用的附件A或B规定的缔约方。登记簿应由秘书处负责保存并向公众开放。2.登记簿应包括:(a)从附件A和B中复制的特定豁免类型的清单;(b)享有附件A或B所列特定豁免的缔约方名单;和(c)每一登记在册的特定豁免的终止日期清单。3.任何国家均可在成为缔约方时,以向秘书处发出书面通知的形式,登记附件A或B所列一种或多种的特定豁免。61北京中环智云整理|104.除非一缔约方在登记簿中另立一更早终止日期,或依照下述第7款被准予续展,否则,就某一特定化学品而言,所有特定豁免登记的有效期均应自本公约生效之日起五年后终止。5.缔约方大会第一次会议应就登记簿中条目的审查程序作出决定。6.在对登记簿中的条目进行审查之前,有关缔约方应向秘书处提交一份报告,说明其有必要继续得到该项豁免的理由。该报告应由秘书处分发给所有缔约方。应根据所得到的所有信息对所登记的各项豁免进行审查。缔约方大会可就此向所涉缔约方提出适当建议。7.缔约方大会可应所涉缔约方的请求,决定续展某一项特定豁免的终止日期,但最长不超过五年。缔约方大会在作出决定时,应适当地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的特殊情况。8.缔约方可随时在向秘书处提交书面通知,从登记簿中撤销某一特 定豁免条目。此种撤销应自该书面通知中所具体指定的日期开始 生效。9.若某一特定类别的特定豁免已无任何登记在册的缔约方,则不得 就该项豁免进行新的登记。第5条 减少或消除源自无意生产的排放的措施每一缔约方应至少采取下列措施以减少附件C中所列的每一类化学物质的人为来源的排放总量,其目的是持续减少并在可行的情况下最终消除此类化学品:(a)自本公约对该缔约方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作为第7条中所列明的实施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制订并实施一项旨在查明附件C中所列化学物质的排放并说明其特点和予以处理、以及便利实施以下第(b)至(e)项所规定的行动计划,或酌情制订和实施一项区域或分区域行动计划。此种行动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62北京中环智云整理|11(i)考虑到附件C所确定的来源类别,对目前和预计的排放进行的评估,包括编制和保持排放来源清册和对排放量进行估算;(ii)评估该缔约方对此种排放实行管理的有关法律和政策的成效;(iii)考虑到本项第(i)和(ii)目所规定的评估,制定旨在履行本款所规定的义务的战略;(iv)旨在促进这些战略的教育、培训和提高认识的措施;(v)每五年对这些战略及其在履行本款所规定义务方面的成效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列入依照第15条提交的报告之中;(vi)实施这一行动计划,包括其中列明的各种战略和措施的时间表。(b)促进实行可尽快实现切实有效的方式切实减少排放量或消除排放源的可行和切合实际的措施;(c)考虑到附件C中关于防止和减少排放措施的一般性指南和拟由缔约方大会决定通过的准则,促进开发和酌情规定使用替代或改良的材料、产品和工艺,以防止附件C中所列化学品的生成和排放;(d)按照行动计划的实施时间表,促进并要求针对来源类别中缔约方认定有必要在其行动计划内对之采取此种行动的新来源采用最佳可行技术,同时在初期尤应注重附件C第二部分所确定的来源类别。对于该附件第二部分所列类别中的新来源的最佳可行技术的使用,应尽快、并在不迟于本公约对该缔约方生效之日起四年内分阶段实施。就所确定的类别而言,各缔约方应促进采用最佳环境实践。在采用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时,各缔约方应考虑到附件C关于防止和减少排放措施的一般性指南和拟由缔约方大会决定予以通过的关于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的指南;63北京中环智云整理|12(e)依据其行动计划,针对以下来源,促进采用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i)附件C第二部分所列来源类别范围内以及诸如附件C第三部分所列来源类别范围内的各种现有来源;(ii)诸如附件C第三部分中所列来源类别中任一缔约方尚未依据本款(d)项予以处理的各种新来源。在采用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时,缔约方应考虑到附件C中所列关于防止和减少排放措施的一般性指南和拟由缔约方大会决定予以通过的关于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的指南。(f)为了本款和附件C之目的:(i)“最佳可行技术”是指所开展的活动及其运作方式已达到最有效和最先进的阶段,从而表明该特定技术原则上具有切实适宜性,可为旨在防止和在难以切实可行地防止时,从总体上减少附件C第一部分中所列化学品的排放及其对整个环境的影响的限制排放奠定基础。在此方面:(ii)“技术”包括所采用的技术以及所涉装置的设计、建造、维护、运行和淘汰的方式;(iii)“可行”技术是指应用者能够获得的、在一定规模上开发出来的、并基于其成本和效益的考虑、在可靠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可在相关工业部门中采用的技术;和(iv)“最佳”是指对整个环境实行高水平全面保护的最有效性。(v)“最佳环境实践”是指环境控制措施和战略的最适当组合方式的应用。(vi)“新的来源”是指至少自下列日期起一年之后建造或发生实质性改变的任何来源:a.本公约对所涉缔约方生效之日;或64北京中环智云整理|13b.附件C的修正对所涉缔约方生效之日、且所涉来源仅因该项修正而受本公约规定的约束。(g)缔约方可使用排放限值或运行标准来履行其依照本款在最佳可行技术方面所作出的承诺。第6条 减少或消除源自库存和废物的排放的措施1.为确保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方式对由附件A或B所列化学品构成或含有此类化学品的库存、和由附件A、B或C所列某化学品构成、含有此化学品或受其污染的废物,包括即将变成废物的产品和物品实施管理,每一缔约方应:(a)制订适当战略以便查明:(i)由附件A或B所列化学品构成或含有此类化学品的库存;和(ii)由附件A、B或C所列某化学品构成、含有此化学品或受其污染的正在使用中的产品和物品以及废物;(b)根据(a)项所提及的战略,尽可能切实可行地查明由附件A或B所列化学品构成或含有此类化学品的库存;(c)酌情以安全、有效和环境无害化的方式管理库存。除根据第3条第2款允许出口的库存之外,附件A或B所列化学品的库存,在按照附件A所列任何特定豁免或附件B所列特定豁免或可接受的用途已不再允许其使用之后,应被视为废物并应按照以下(d)项加以管理;(d)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此类废物、包括即将成为废物的产品和物品:(i)以环境无害化的方式予以处置、收集、运输和储存;(ii)以销毁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成分或使之发生永久质变的方式予以处置,从而使之不再显示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特性;或在永久质变并非可取的环境备选方法或在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量低的情况下,考65北京中环智云整理|14虑到国际规则、标准和指南、包括那些将依照第2款制订的标准和方法、以及涉及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全球和区域机制,以环境无害化的其他方式予以处置;(iii)不得从事可能导致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回收、再循环、再生、直接再利用或替代使用的处置行为;和(iv)不得违反相关国际规则、标准和指南进行跨越国界的运输。(e)努力制订用以查明受到附件A、B或C所列化学品污染的场址的适宜战略;如对这些场所进行补救,则应以环境无害化的方式进行。2.缔约方大会应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的有关机构密切合作,尤其要:(a)制定进行销毁和永久质变的必要标准,以确保附件D第1款中所确定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特性不被显示;(b)确定它们认可的上述对环境无害化的处置方法;和(c)酌情制定附件A、B和C中所列化学物质的含量标准,以界定第1款(d)(ii)项中所述及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低含量。第7条 实施计划1.每一缔约方应:(a)制定并努力执行旨在履行本公约所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计划;(b)自本公约对其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将其实施计划送交缔约方大会;和(c)酌情按照缔约方大会决定所具体规定的方式定期审查和更新其实施计划。66北京中环智云整理|152.为便于制定、执行和更新其实施计划,各缔约方应酌情直接或通过全球、区域和分区域组织开展合作,并征求其国内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妇女团体和儿童保健团体的意见。3.各缔约方应尽力利用、并于必要时酌情将有关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国家实施计划纳入其可持续发展战略。第8条 向附件A、B和C增列化学品1.任一缔约方均可向秘书处提交旨在将某一化学品列入本公约附件A、B和/或C的提案。提案中应包括附件D所规定的资料。缔约方在编制提案时可得到其他缔约方和/或秘书处的协助。2.秘书处应核实提案中是否包括附件D所规定的资料。如果秘书处认定提案中包括所规定的资料,则应将之转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3.审查委员会应以灵活而透明的方式审查提案和适用附件D所规定的筛选标准,同时综合兼顾和平衡地考虑到所提供的所有资料。4.如果审查委员会决定:(a)它认定提案符合筛选标准,则应通过秘书处向所有缔约方和观察员通报该提案和委员会的评价,并请它们提供附件E所规定的资料;或(b)它认定提案不符合筛选标准,则应通过秘书处就此通知所有缔约方和观察员,并向所有缔约方通报该提案和委员会的评价,并将该提案搁置。5.任一缔约方可再次向审查委员会提交曾被其根据上述第4款搁置的提案。再次提交的提案可包括该缔约方所关注的任何问题以及提请该委员会对之作进一步考虑的理由。如果经过这一程序后,审查委员会再次搁置该提案,该缔约方可对审查委员会的决定提出质疑,而缔约方大会应在下一届会议上考虑该事项。缔约方大会可根据附件D所列筛选标准并考虑到审查委员会的评价以及任一缔约方或观察员提交的补充资料,决定继续审议该提案。67北京中环智云整理|166.如果审查委员会认定提案符合筛选标准,或缔约方大会决定应继续审议该提案,则委员会应计及所收到的相关附加资料,对提案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并应根据附件E拟订风险简介草案。委员会应通过秘书处将风险简介草案提交所有缔约方和观察员,收集它们的技术性评议意见,并在计及这些意见后,完成风险简介的编写。7.如果审查委员会基于根据附件E所做的风险简介,决定:(a)该化学品由于其远距离的环境迁移而可能导致对人类健康和/或环境的不利影响因而有理由对之采取全球行动,则应继续审议该提案。即使缺乏充分的科学确定性,亦不应妨碍继续对该提案进行审议。委员会应通过秘书处请所有缔约方和观察员提出与附件F所列各种考虑因素有关的资料。委员会继而应拟订一项风险管理评价报告,其中包括按照附件F对该化学品可能实行的管制措施进行的分析;或(b)不应继续审议该项提案,则它应通过秘书处将风险简介提供给所有缔约方和观察员,并搁置该项提案。8.对根据上述第7款(b)项款搁置的任何提案,缔约方均可要求缔约方大会考虑审查委员会请提案缔约方和其他缔约方在不超过一年的期限内提供补充资料。在该期限之后,委员会应在所收到的任何资料的基础上,按缔约方大会决定的优先次序,根据上述第6款重新考虑该提案。如果经过这一程序之后,审查委员会再次搁置该提案,则所涉缔约方可对审查委员会的决定提出质疑,并应由缔约方大会在其下一届会议上考虑该事项。缔约方大会可根据按照附件E所编写的风险简介,并考虑到审查委员会的评价及任何缔约方和观察员提交的补充资料,决定继续审议该提案。如果缔约方大会决定应继续审议该提案,审查委员会则应编写风险管理评价报告。9.审查委员会应根据上述第6款所述风险简介和上述第7款(a)项或第8款所述风险管理评价,提出建议是否应由缔约方大会审议该化学品以便将其列入附件A、B和/或C。缔约方大会在适当考虑到该委员会的建议、包括任何科学上的不确定性之后,根据预防原则,决定是否将该化学品列入附件A、B和/或C,并为此规定相应的管制措施。68北京中环智云整理|17第9条 信息交流1.每一缔约方应促进或进行关于下列事项的信息交流:(a)减少或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和排放;和(b)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替代品,包括有关其风险和经济与社会成本的信息。2.各缔约方应直接地或通过秘书处相互交流上述第1款所述信息。3.每一缔约方应指定一个负责交流此类信息的国家联络点。4.秘书处应成为一个有关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信息交换所,所交换的信息应包括由缔约方、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提供的信息。5.为本公约的目的,有关人类健康与安全和环境的信息不得视为机密性信息。依照本公约进行其他信息交流的缔约方应按相互约定,对有关信息保密。第10条 公众宣传、认识和教育1.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自身能力促进和协助:(a)提高其政策制定者和决策者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问题的认识;(b)向公众提供有关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一切现有信息,为此应考虑到第9条第5款的规定;(c)制定和实施特别是针对妇女、儿童和文化程度低的人的教育和公众宣传方案,宣传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其对健康和环境所产生的影响,和替代品方面的知识;(d)公众参与处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其对健康和环境所产生的影响、并参与制定妥善的应对措施,包括使之有机会在国家一级对本公约的实施提供投入;69北京中环智云整理|18(e)对工人、科学家、教育人员以及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f)在国家和国际层面编制并交流教育材料和宣传材料;和(g)在国家和国际层面制定并实施教育和培训方案;2.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自身能力,确保公众有机会得到上述第1款所述的公共信息,并确保随时对此种信息进行更新。3.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自身能力,鼓励工业部门和专门用户促进和协助在国家层面以及适当时在次区域、区域和全球各层面提供上述第1款所述的信息。4.在提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其替代品的信息时,缔约方可使用安全数据单、报告、大众媒体和其他通讯手段,并可在国家和区域层面建立信息中心。5.每一缔约方应积极考虑建立一些机制,例如建立污染物排放和转移的登记册等,用以收集和分发关于附件A、B或C所列化学品排放或处置年估算量方面的信息。第11条 研究、开发和监测1.各缔约方应根据其自身能力,在国家和国际层面,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其相关替代品,以及潜在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鼓励和/或进行适当的研究、开发、监测与合作,包括:(a)来源和向环境中排放的情况;(b)在人体和环境中的存在、含量和发展趋势;(c)环境迁移、转归和转化情况;(d)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e)社会经济和文化影响;(f)排放量的减少和/或消除;和(g)制订其生成来源清单的统一方法学和测算其排放量的分析技术。70北京中环智云整理|192.在按照上述第1款采取行动时,各缔约方应根据其自身能力:(a)支持并酌情进一步发展旨在界定、从事、评估和资助研究、数据收集和监测工作的国际方案、网络和组织,并注意尽可能避免重复工作;(b)支持旨在增强国家科学和技术研究能力、特别是增强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此种能力的国家和国际努力,并促进数据及分析结果的获取和交流;(c)考虑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各方面的关注和需要,特别是在资金和技术资源方面的关注和需要,并为提高它们参与以上(a)和(b)项所述活动的能力开展合作;(d)开展研究工作,努力减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对生育健康的影响;(e)使公众得以及时和经常地获知本款所述的研究、开发和监测活动的结果;和(f)针对在研究、开发和监测工作中所获的信息的储存和保持方面,鼓励和/或开展合作。第12条 技术援助1.缔约方认识到,应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的要求,向它们提供及时和适当的技术援助对于本公约的成功实施极为重要。2.缔约方应开展合作,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提供及时和适当的技术援助,考虑到它们的特殊需要,协助它们开发和增强履行本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能力。3.在此方面,拟由发达国家缔约方以及由其他国家缔约方根据其能力提供的技术援助,应包括适当的和共同约定的与履行本公约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有关的能力建设方面的技术援助。缔约方大会应在此方面提供进一步的指导。4.缔约方应酌情就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提供与履行本公约有关的技术援助和促进相关的技术转让做出安排。71北京中环智云整理|20这些安排应包括区域和次区域层面的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中心,以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履行本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缔约方大会应在此方面提供进一步的指导。5.缔约方应在本条的范畴内,在其为提供技术援助而采取的行动中充分顾及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具体需要和特殊国情。第13条 资金资源和机制1.每一缔约方承诺根据其自身的能力,并依照其国家计划、优先目标和方案,为那些旨在实现本公约目标的国家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和激励。2.发达国家缔约方应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资源,以便使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得以偿付受援缔约方与参与第6款中所阐明的机制的实体之间共同商定的、为履行本公约为之规定的各项义务而采取的实施措施所涉全部增量成本。其他缔约方亦可在自愿基础上并根据其自身能力提供此种财政资源。同时亦应鼓励来自其他来源的捐助。在履行这些义务时,应考虑需要确保资金的充足性、可预测性和及时支付性,并考虑各捐助缔约方共同负担的重要性。3.发达国家缔约方、以及其他缔约方亦可根据其自身能力,并按照其国家计划、优先事项和方案,通过其他双边、区域和多边来源或渠道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提供资金援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可利用此种资金资源,以协助它们实施本公约。4.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何种程度上有效地履行其在本公约下的各项承诺,将取决于发达国家缔约方有效地履行其在资金资源、技术援助和技术转让诸方面于本公约下所作出的承诺。在适当地考虑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需要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到可持续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根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首要的和压倒一切的优先目标。5.缔约方在其供资行动中应充分顾及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具体需要和特殊国情。72北京中环智云整理|216.兹确立一套以赠款或减让方式为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实施本公约而向它们提供充足和可持续的资金资源的机制。为了本公约的目的,这一资金机制应酌情在缔约方大会的权力和指导之下行使职能,并向缔约方大会负责。这一资金机制的运作应委托给可由缔约方大会予以决定的一个或多个实体包括既有的国际实体进行。这一机制还可包括提供多边、区域和双边资金和技术援助的其他实体。对这一机制的捐助应属于依照第2款规定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提供的其他资金转让之外的额外捐助。7.依照本公约各项目标以及本条第6款的规定,缔约方大会应在第一次会议上通过拟向这一机制提供的适当指导,并应与参与资金机制的实体共同商定使此种指导发生效力的安排。此种指导尤其要涉及以下事宜:(a)确定有关获得和使用资金资源的资格的政策、战略、方案优先次序以及明确和详细的标准和指南,包括对此种资源的使用进行的监督和定期评价;(b)由参与实体定期向缔约方大会提交报告,汇报为实施与本公约的有关活动提供充分和可持续的资金的情况;(c)促进从多种来源获得资金的办法、机制和安排;(d)以可预测的和可确认的方式,且铭记逐步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可能需要持久的供资,确定实施本公约所必要的和可获得的供资额度的方法,以及应定期对这一额度进行审查的条件;和(e)向有兴趣的缔约方提供需求评估帮助、现有资金来源以及供资形式方面信息的方法,以便于它们彼此相互协调。8.缔约方大会最迟应在第二次会议上,并嗣后定期审查依照本条确立的资金机制的成效、其满足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不断变化的需要的能力、上述第7款述及的标准和指南、供资额度,以及受委托负责这一资金机制运作的实体的工作成效。缔约方大会应在此种审查的基础上,视需要为提高这一机制的成效采取适宜的行动,包括就为确保满足缔约方的需要而提供充分和可持续的资金的措施提出建议和指导。73北京中环智云整理|22第14条 临时资金安排依照关于建立经结构改组的全球环境基金的导则运作的全球环境基金的组织结构,应自本公约开始生效之日起直至缔约方大会第一次会议这一时期内,或直至缔约方大会决定将依照第13条决定指定哪一组织结构来负责资金机制的运作时为止的这一时期内,临时充当受委托负责第13条所述资金机制运作的主要实体。全球环境基金的组织结构应考虑到可能需要为这一领域的工作做出新的安排,通过采取专门涉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业务措施来履行这一职能。第15条 报告1.每一缔约方应向缔约方大会报告其已为履行本公约规定所采取的措施和这些措施在实现本公约各项目标方面的成效。2.每一缔约方应向秘书处提供:(a)关于其生产、进口和出口附件A和B所列每一种化学品的总量的统计数据,或对此种数据的合理估算;(b)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提供向它出口每一种此类物质的国家名单和接受它出口每一种此类物质的国家名单。3.此种报告应按拟由缔约方大会第一次会议确定的时间间隔和格式进行。第16条 成效评估1.缔约方大会应自本公约生效之日起四年内,并嗣后按照缔约方大会所决定的时间间隔定期对本公约的成效进行评估。2.为便于此种评估的进行,缔约方大会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着手做出旨在使它获得关于附件A、B和C所列化学品的存在、及在区域和全球环境中迁移情况的可比监测数据的安排。这些安排:74北京中环智云整理|23(a)应由缔约方酌情在区域基础上并视其技术和资金能力予以实施,同时尽可能利用既有的监测方案和机制,并促进各种方法的一致性;(b)考虑到各区域的具体情况及其开展监测活动的能力方面存在的差别,视需要予以补充;和(c)应包括按照拟由缔约方大会具体规定的时间间隔向缔约方大会汇报在区域和全球层面开展监测活动的成果。3.上述第1款所述评估应根据现有的科学、环境、技术和经济信息进行,其中包括:(a)根据第2款提供的报告和其他监测结果信息;(b)依照第15条提交的国家报告;和(c)依据第17条所订立的程序提供的不遵守情事方面的信息。第17条 不遵守情事缔约方大会应视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并批准用以确定不遵守本公约规定的情事和处理被查明不遵守本公约规定的缔约方的程序和组织机制。第18条 争端解决1.缔约方应通过谈判或其自行选择的其他和平方式解决它们之间因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而产生的任何争端。2.非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缔约方在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于其后任何时候,可在交给保存人的一份书面文书中声明,对于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的任何争端,承认在涉及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缔约方时,下列一种或两种争端解决方式具有强制性:75北京中环智云整理|24(a)按照拟由缔约方大会视实际情况尽早通过的、载于某一附件中的程序进行仲裁;(b)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审理。3.若缔约方系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则它可对按照第2款(a)项所述程序作出的裁决,发表类似的声明。4.根据第2款或第3款所作的声明,在其中所规定的有效期内或自其撤销声明的书面通知交存于保存人之后三个月内,应一直有效。5.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声明的失效、撤销声明的通知或作出新的声明不得在任何方面影响仲裁庭或国际法院正在进行的审理。6.如果争端各方尚未根据第2款接受同样的程序或任何程序,且它们未能在一方通知另一方它们之间存在争端后的十二个月内解决其争端,则应根据该争端任何一方的要求将之提交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应提出附有建议的报告。调解委员会的增补程序应列入最迟将在缔约方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予以通过的一项附件之中。第19条 缔约方大会1.兹设立缔约方大会。2.缔约方大会第一次会议应在本公约生效后一年内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召集。此后,缔约方大会的例会应按缔约方大会所确定的时间间隔定期举行。3.缔约方大会的特别会议可在缔约方大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时间举行,或应任何缔约方的书面请求并得到至少三分之一缔约方的支持而举行。4.缔约方大会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以协商一致方式议定、并通过缔约方大会及其任何附属机构的议事规则和财务细则以及有关秘书处运作的财务规定。5.缔约方大会应不断审查和评价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它应履行本公约为其指定的各项职责,并应为此目的:76北京中环智云整理|25(a)除第6款中所作规定之外,设立它认为实施本公约所必需的附属机构;(b)酌情与具有资格的国际组织以及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和(c)定期审查根据第15条向缔约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包括审查第3条第2款(b)(iii)项的成效;(d)考虑并采取为实现本公约各项目标可能需要的任何其他行动。6.缔约方大会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设立一个名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的附属机构,以行使本公约为其指定的职能。在此方面:(a)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的成员应由缔约方大会予以任命。委员会应由政府指定的化学品评估或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委员会成员应在公平地域分配的基础上予以任命。(b)缔约方大会应就该委员会的职责范围、组织和运作方式作出决定;且(c)该委员会应尽一切努力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其建议。如果为谋求协商一致已尽了一切努力而仍未达成一致,则作为最后手段,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此类建议。7.缔约方大会应在其第三次会议上评价是否继续需要实施第3条第2款(b)项规定的程序及其成效。8.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及任何非本公约缔约方的国家均可作为观察员出席缔约方大会的会议。任何其他组织或机构,无论是国家或国际性质、政府或非政府性质,只要在本公约所涉事项方面具有资格,并已通知秘书处愿意以观察员身份出席缔约方大会的会议,均可被接纳参加会议,除非有至少三分之一的出席缔约方对此表示反对。观察员的接纳和参加会议应遵守缔约方大会所通过的议事规则。77北京中环智云整理|26第20条 秘书处1.兹设立秘书处。2.秘书处的职能应为:(a)为缔约方大会及其附属机构的会议作出安排并为之提供所需的服务;(b)根据要求,为协助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实施本公约提供便利;(c)确保与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秘书处进行必要的协调;(d)基于按照第15条收到的信息以及其他可用信息,定期编制和向缔约方提供报告;(e)在缔约方大会的全面指导下,作出为有效履行其职能所需的行政和合同安排;以及(f)履行本公约所规定的其他秘书处职能以及缔约方大会可能为之确定的其他职能。3.本公约的秘书处职能应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履行,除非缔约方大会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的四分之三多数决定委托另一个或几个国际组织来履行此种职能。第21条 公约的修正1.任何缔约方均可对本公约提出修正案。2.本公约的修正案应在缔约方大会的会议上通过。对本公约提出的任何修正案案文均应由秘书处至少在拟议通过该项修正案的会议举行之前六个月送交各缔约方。秘书处还应将该项提议的修正案送交本公约所有签署方,并呈交保存人阅存。3.缔约方应尽一切努力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就对本公约提出的任何修正案达成协议。如为谋求协商一致已尽了一切努力而仍未达成协议,则作为最后手段,应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的四分之三多数票通过该修正案。78北京中环智云整理|274.该修正案应由保存人送交所有缔约方,供其批准、接受或核准。5.对修正案的批准、接受或核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存人。依照上述第3款通过的修正案,应自至少四分之三的缔约方交存批准、接受或核准文书之日后的第九十天起对接受该修正案的各缔约方生效。其后任何其他缔约方自交存批准、接受或核准修正案的文书后的第九十天起,该修正案即开始对其生效。第22条 附件的通过和修正1.本公约的各项附件构成本公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凡提及本公约时,亦包括其所有附件在内。2.任何增补附件应仅限于程序、科学、技术或行政事项。3.下列程序应适用于本公约任何增补附件的提出、通过和生效:(a)增补附件应根据第21条第1、2和3款规定的程序提出和通过;(b)任何缔约方如不能接受某一增补附件,则应在保存人就通过该增补附件发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将此种情况书面通知保存人。保存人应在接获任何此类通知后立即通知所有缔约方。缔约方可随时撤销先前对某一增补附件提出的不予接受的通知,据此该附件即应根据(c)项的规定对该缔约方生效;和(c)在保存人就通过一项增补附件发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后,该附件便应对未曾依(b)项规定提交通知的本公约所有缔约方生效。4.对附件A、B或C的修正案的提出、通过和生效均应遵守本公约增补附件的提出、通过和生效所采用的相同程序,但如果任何缔约方已按照第25条第4款针对关于附件A、B或C的修正案作出了声明,则这些修正案便不得对该缔约方生效,在此种情况下,任何此种修正案应自此种缔约方向保存人交存了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此种修正案的文书后第九十天起开始对之生效。5.下列程序应适用于对附件D、E或F的修正案的提出、通过和生效:79北京中环智云整理|28(a)修正案应按照第21条第1和2款所列程序提出;(b)缔约方应以协商一致方式就附件D、E或F的修正案作出决定;和(c)保存人应迅速将修正附件D、E或F的决定通知各缔约方。该修正案应在该项决定所确定的日期对所有缔约方生效。6.如果一项增补附件或对某一附件的修正案与对本公约的一项修正案相关联,则该增补附件或修正案不得在本公约的该项修正案之前生效。第23条 表决权1.除第2款规定外,本公约每一缔约方均应拥有一票表决权。2.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对属于其权限范围内的事项行使表决权时,其票数应与其作为本公约缔约方的成员国数目相同。如果此类组织的任何成员国行使表决权,则该组织便不得行使表决权,反之亦然。第24条 签署本公约应于2001年5月23日在斯德哥尔摩,并自2001年5月24日至2002年5月22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所有国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签署。第25条 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1.本公约须经各国和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批准、接受或核准。本公约应从签署截止之日后开放供各国和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加入。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应交存于保存人。2.任何已成为本公约缔约方,但其成员国却均未成为缔约方的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受本公约下一切义务的约束。如果此类组织80北京中环智云整理|29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国为本公约的缔约方,则该组织及其成员国便应决定其各自在履行公约义务方面的责任。在此种情况下,该组织及其成员国无权同时行使本公约所规定的权利。3.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在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中声明其在本公约所规定事项上的权限。任何此类组织还应将其权限范围的任何有关变更通知保存人,再由保存人通知各缔约方。4.任何缔约方均可在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中作出如下声明:就该缔约方而言,对附件A、B或C的任何修正案,只有在其针对该项修正案交存了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之后才能对其生效。第26条 生效1.本公约应自第五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2.对于在第五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交存之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每一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本公约应自该国或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3.为第1和2款的目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所交存的任何文书不应视为该组织成员国所交存文书之外的额外文书。第27条 保留不得对本公约作任何保留。第28条 退出1.自本公约对一缔约方生效之日起三年后,该缔约方可随时向保存人发出书面通知,退出本公约。81北京中环智云整理|302.任何此种退出应在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或在退出通知中可能指定的一个更晚日期生效。第29条 保存人联合国秘书长应为本公约保存人。第30条 作准文本本公约正本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同等作准。下列签字人,经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昭信守。公元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谨订于斯德哥尔摩。82北京中环智云整理|31附件 83北京中环智云整理|32附件 A1消除 第一部分化学品 活动特定豁免2艾氏剂*化学文摘号:309-00-2生产无使用当地使用的杀体外寄生物药杀虫剂-六氯环己烷*化学文摘社编号:319-84-6生产无使用无-六氯环己烷*化学文摘社编号:319-85-7生产 无使用无氯丹*化学文摘社编号:57-74-9生产限于登记簿所列缔约方被允许的豁免使用当地使用的杀体外寄生物药杀虫剂杀白蚁剂建筑物和堤坝中使用的杀白蚁剂公路中使用的杀白蚁剂胶合板粘合剂中的添加剂十氯酮*化学文摘社编号:143-50-0生产 无使用无1 由缔约方大会2009年5月8日通过SC-4/10号至SC-4/18号决定,2011年4月29日通过SC-5/3号决定,2013年5月10日通过SC-6-13号决定,2015年5月15日通过SC-7/12至SC-7/14号决定,以及2017年5月5日通过SC-8/10至SC-8/12号决定予以修订。2 请注意,按照本公约第4条第9款的规定,若某一特定类别的特定豁免已无任何缔约方登记,则缔约方不得就该项豁免进行新的登记。该项字体在表格中显示为灰色。84北京中环智云整理|33化学品 活动特定豁免商用十溴二苯醚中的十溴二苯醚(BDE-209)(化学文摘社编号:1163-19-5)生产 限于登记簿所列缔约方被允许的豁免使用根据本附件第九部分:本附件第九部分第2 段所规定的车辆部件;2018 年12 月前提出申请并于2022年12 月前获得批准的飞机型号及这些飞机的备件;需具备阻燃特点的纺织产品,不包括服装和玩具;塑料外壳的添加剂及用于家用取暖电器、熨斗、风扇、浸入式加热器的部件,包含或直接接触电器零件,或需要遵守阻燃标准,按该零件重量算密度低于10%;用于建筑绝缘的聚氨酯泡沫塑料。狄氏剂*化学文摘社编号:60-57-1生产 无使用农业生产异狄氏剂*化学文摘社编号:72-20-8生产 无使用无七氯*化学文摘社编号:76-44-8生产 无使用杀白蚁剂房屋结构中使用的杀白蚁剂杀白蚁剂(地下的)木材处理用于地下电缆线防护盒85北京中环智云整理|34化学品 活动特定豁免六溴联苯*化学文摘社编号:36355-01-8生产无使用无六溴环十二烷 生产依照本附件第七部分的规定,限于登记簿中所列缔约方被允许的豁免使用依照本附件第七部分的规定,建筑物中的发泡聚苯乙烯和挤塑聚苯乙烯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生产无使用根据本附件第四部分的规定的物品六氯代苯化学文摘社编号:118-74-1生产限于登记簿所列缔约方被允许的豁免使用中间体农药溶剂有限场地封闭系统内的中间物六氯丁二烯化学文摘社编号:87-68-3生产无使用无林丹*化学文摘社编号:58-89-9生产无使用控制头虱和治疗疥疮的人类健康辅助治疗药物灭蚁灵*化学文摘社编号:2385-85-5生产限于登记簿所列缔约方被允许的豁免使用杀白蚁剂五氯苯*化学文摘社编号:608-93-5生产无使用无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生产依照本附件第八部分的规定,限于登记簿中所列缔约方被允许的豁免使用依照本附件第八部分的规定,五氯苯酚用于线杆和横担86北京中环智云整理|35化学品 活动特定豁免1多氯联苯*生产无使用根据本附件第二部分的规定正在使用的物品多氯萘,包括二氯萘、三氯萘、四氯萘、五氯萘、六氯萘、七氯萘、八氯萘生产生产多氯萘包括八氯萘的中间体使用生产多氯萘包括八氯萘短链氯化石蜡(烷烃,C10-13,氯化) :链长 C10 至C13 的直链氯化碳氢化合物,且氯含量按重量计超过48%例如,以下化学文摘社编号标注的物质可能含有短链氯化石蜡:化学文摘社编号85535-84-8;化学文摘社编号68920-70-7;化学文摘社编号 71011-12-6;化学文摘社编号85536-22-7;化学文摘社编号85681-73-8;化学文摘社编号 108171-26-2。生产限于登记簿所列缔约方被允许的豁免使用 在天然及合成橡胶工业中生产传送带时使用的添加剂;采矿业和林业使用的橡胶输送带的备件;皮革业,尤其是为皮革加脂;润滑油添加剂,尤其用于汽车、发电机和风能设施的发动机以及油气勘探钻井和生产柴油的炼油厂;户外装饰灯管;防水和阻燃油漆;粘合剂;金属加工;柔性聚氯乙烯的第二增塑剂,但玩具及儿童产品中的使用除外。硫丹原药*(化学文摘社编号:115-29-7)及其相关异构体*(化学文摘社编号:959-98-8及化学文摘社编号:33213-65-9)生产限于登记簿所列缔约方被允许的豁免使用用于防治根据本附件第六部分条款而列出的作物虫害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生产无使用根据本附件第五部分的规定的物品87北京中环智云整理|36化学品 活动特定豁免1毒杀芬*化学文摘社编号:8001-35-2生产无使用无注:(i)除非本公约中另有规定,在产品和物品中作为无意的痕量污染物出现的化学品不应视为本附件所列;(ii)本条目的附注不得视作就第3条第2款的目的而言某一生产和用途的特定豁免。在某一化学品的相关义务生效之日或该日期之前已生产或已在用的物品中作为组分存在的该化学品数量不应视为本附件所列之生产国或使用国的特定豁免,条件是某一缔约方已通知秘书处,说明某一特定物品在该缔约方内仍在使用。秘书处应将此种通知向公众开放;(iii)本条目的附注不适用于列于本附件第一部分化学品栏目中附有星号的化学品,且不得视作就第3条第2款的目的而言某一生产和用途的特定豁免。鉴于在生产和使用一种有限场地封闭系统内的中间体的过程中,某种化学品预期不会与人或环境发生大量接触,一缔约方在通知秘书处后,可以允许生产和使用一定数量本附件所列某一化学品,作为一种有限场地封闭系统内的中间体,其在制造其他化学品过程中发生化学变化,而考虑到附件D第1款所列标准,那些化学品并未显示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特性。此种通知应列有有关此种化学品生产和使用总量的信息或此种信息的合理估计数,以及关于有限场地封闭系统生产工艺的性质的信息,包括在最终产品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所有未发生反应的初始原料和无意的痕量污染物的数量。除本附件另有具体规定外,这一程序均适用。秘书处应将此种通知提交缔约方大会并向公众开放。此种生产或使用不应视为生产或使用的特定豁免。此种生产和使用应在一个十年期限之后停止,除非有关缔约方再次向秘书处提交一份新的通知,在此情况下该期限将再续延十年,但缔约方大会在审查了有关生产和使用后作出另外决定者除外。此通知程序可以重复;88北京中环智云整理|37(iv)已根据第4 条就有关豁免进行了登记的缔约方均可实行本附件中所列的所有特定豁免,但根据本附件第二部分的规定而由在用物品使用的多氯联苯所有缔约方均可实行与该化学品有关的特定豁免,和根据本附件第四部分的规定使用的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以及根据本附件第五部分规定使用的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例外;(v)硫丹原药(化学文摘社编号:115-29-7)、其相关异构体(化学文摘社编号:959-98-8及化学文摘社编号:33213-65-9)以及硫丹硫酸盐(化学文摘社编号:1031-07-8)已评估并确认为持久性有机污物;(vi)五氯苯酚(化学文摘社编号:87-86-5)、五氯酚钠(化学文摘社编号:131-52-2和27735-64-4)(作为一水化物)和月桂酸五氯苯基酯(化学文摘社编号:3772-94-9),与其转化产物五氯代苯甲醚(化学文摘社编号:1825-21-4)一起被审议时,已确认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vii)注释(i)不适用于本附件第一部分“化学品”一栏中名称后带有加号(“ ”)的化学品(若其在混合物中的浓度按重量计大于或等于 1%)的数量。第二部分 多氯联苯每一缔约方应:(a)关于在2025年之前消除在设备(例如变压器、电容器或含有液体存积量的其他容贮器)中所使用的多氯联苯,经缔约方大会审查后,各缔约方应按下列优先事项采取行动:(i)作出坚决努力,以查明、标明和消除多氯联苯含量大于10%而容量大于5升的在用设备;(ii)作出坚决努力,以查明、标明和消除含有超过0.05%的多氯联苯而容量大于5升的在用设备;89北京中环智云整理|38(iii)尽力查明和消除含有超过0.005%的多氯联苯而容量大于0.05升的在用设备;(b)按照上述(a)项的优先事项,促进旨在减少接触和减少风险的下列措施,以控制这些多氯联苯的使用:(i)仅在不触动的且不渗漏的设备中使用,而且仅在可将环境排放的风险降至最低并可迅速加以补救的地区使用;(ii)不准在涉及食品或饲料生产或加工领域的设备中使用;(iii)在包括学校和医院在内的居民区使用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出现可能引发火灾的电路故障,并经常检查此种设备有无渗漏;(c)尽管有第3条第2款的规定,仍应确保不出口或进口上述(a)项所述含有多氯联苯的设备,除非其目的在于实行环境无害化的废物管理;(d)除非为维修和服务操作之目的,不允许回收多氯联苯含量高于0.005%的液体再度用于其他设备;(e)作出坚决努力,以便尽快、但不迟于2028年,按照第6条第1款对含有多氯联苯的液体和被多氯联苯污染且其多氯联苯含量高于0.005%的设备进行环境无害化的废物管理。这方面的努力将由缔约方大会予以审查;(f)作为本附件第一部分附注(ii)的替代,力求查明含有多于0.005%多氯联苯的其他物品(例如电缆漆皮、凝固的嵌缝膏和涂漆物件)并按照第6条第1款加以处理;(g)每五年提出一份消除多氯联苯方面的进展情况报告,并依照第15条向缔约方大会提交此报告;(h)上述(g)项所述的报告应在适当情况下由缔约方大会在其关于多氯联苯的审查中加以审议。缔约方大会应每五年或酌情按其他时间间隔考虑此种报告的具体内容,审查关于消除多氯联苯方面的进展情况。90北京中环智云整理|39第三部分 定义就本附件而言:(a)“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系指2,2,4,4,5,5-六溴二苯醚(BDE-153,化学文摘社编号:68631-49-2)、2,2,4,4,5,6-六溴二苯醚(BDE-154,化学文摘社编号:207122-15-4)、2,2,3,3,4,5,6-七溴二苯醚(BDE-175,化学文摘社编号:446255-22-7)、2,2,3,4,4,5,6-七溴二苯醚(BDE-183,化学文摘社编号:207122-16-5)以及商用八溴二苯醚中存在的其他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b)“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系指2,2,4,4-四溴 二苯醚(BDE-47,化学文摘社编号:5436-43-1)和2,2,4,4,5-五溴二苯醚(BDE-99,化学文摘社编号:60348-60-9)及商用五溴二苯醚中所含的其他四/五溴二苯醚。(c)“六溴环十二烷”系指六溴环十二烷(化学文摘社编号:25637-99-4)、1,2,5,6,9,10-六溴环十二烷(化学文摘社编号:3194-55-6)、及其主要非对映异构物、-六溴环十二烷(化学文摘社编号:134237-50-6)、-六溴环十二烷(化学文摘社编号:134237-51-7)以及-六溴环十二烷(化学文摘社编号:134237-52-8)。第四部分 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1.缔约方可允许回收含有或可能含有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的物品,并且可允许使用和最终处理那些利用含有或可能含有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的回收材料所生产的物品,但条件是:(a)回收和最终处理应采取无害环境的方式进行,不得导致为了再利用之目的而回收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91北京中环智云整理|40(b)缔约方采取措施,防止出口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含量(浓度)超出在该缔约方境内出售、使用、进口或加工允许值的物品;及(c)缔约方已向秘书处通报其利用此种豁免的意图。2.缔约方大会应在其第六次常会及其后每隔一次常会上评价各缔约方在实现其消除物品中所含的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的最终目标方面所取得的进展情况,并审查是否仍然需要此种特定豁免。无论如何,此种特定豁免的有效期最长到2030年。第五部分 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 1.在下列条件下,缔约方可允许回收含有或可能含有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的物品,及允许使用和最终处置由含有或可能含有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的再生材料制造的物品:(a)此种回收和最终处置应采取无害环境的方式进行,不得导致为了再利用之目的而回收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b)缔约方不允许此种豁免导致出口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的含量(浓度)超出该缔约方境内销售允许值的物品;以及(c)该缔约方已将其利用这一豁免的意图通知秘书处。2.缔约方大会在其第六届常会以及此后每隔一届常会上,应评估缔约方在实现其消除物品中所含的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这一最终目标过程中所取得的进展,并审查是否有必要继续进行这一特定豁免。这一特定豁免的到期时间最晚不得迟于2030年。第六部分 硫丹原药及其相关异构体(硫丹)除已告知秘书处希望根据公约第4条生产和(或)使用硫丹的缔约方除外,缔约方应消除硫丹的生产和使用。可以针对以下作物-害虫对照表给予使用硫丹特定豁免:92北京中环智云整理|41作物害虫苹果蚜虫木豆、双花扁豆蚜虫、毛虫、豆荚螟、豌豆莲纹夜蛾豆角、豇豆蚜虫、潜叶蝇、粉虱辣椒、洋葱、土豆蚜虫、小叶蝉咖啡果小蠹虫、白蛀蟲棉花蚜虫、棉铃虫、小叶蝉、稻纵卷叶螟、粉红棉铃虫、蓟马、粉虱茄子、黄秋葵蚜虫、小菜蛾、小叶蝉、果芽虫花生蚜虫黄麻比哈尔毛虫、广明螨玉米蚜虫、粉螟、白蛀蟲芒果果蝇、跳仔芥末蚜虫、瘿蚊水稻瘿蚊、水稻铁甲虫、白蛀蟲、白小叶蝉茶叶蚜虫、毛虫、捲心蟲、粉蚧、介壳虫、小绿叶烟草蚜虫、烟青虫番茄蚜虫、小菜蛾、小叶蝉、潜叶蝇、果芽虫、粉虱小麦蚜虫、粉螟、白蚁第七部分 六溴环十二烷每个根据第4条对六溴环十二烷用于建筑物中的发泡聚苯乙烯和挤塑聚苯乙烯的生产和使用进行了特定豁免登记的缔约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含有六溴环十二烷的发泡聚苯乙烯和挤塑聚苯乙烯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能够通过使用标签或其他方式而易于识别。第八部分 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每个根据第4条对五氯苯酚用于线杆和横担的生产和使用进行了特定豁免登记的缔约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含有五氯苯酚的线杆和横93北京中环智云整理|42担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能够通过使用标签或其他方式而易于识别。用五氯苯酚处理过的物品不应再用于除其豁免用途以外的其他目的。第九部分 十溴二苯醚1.十溴二苯醚的生产和使用应予以淘汰,但已根据第4 条通知秘书处打算进行生产和(或)使用的缔约方除外。2.商用十溴二苯醚的生产和使用可在以下有限方面适用对车辆部件的特定豁免:(a)用于遗留车辆(指已停止大规模生产的车辆)的部 件,并且此类部件属于以 下一个或多个类别:(i)动 力 总 成 和 引 擎 盖 下 的 应 用,例 如:电 池 大 容量导线、电池互连线、移动空调管道、动力总成、排气管套筒、引擎盖下隔热层、引 擎盖下接线 和线束(发动机接线等)、速度 传感器、软管、风扇模块和爆震传感器;(ii)燃 油 系 统 应 用,例 如 燃 油 软 管、油 箱 和 车 身 下的油箱;(iii)烟 火 装 置 和 受 烟 火 装 置 影 响 的 应 用,例 如 气 囊点火电缆、座套或(iv)织 物(仅 在 与 安 全 气 囊 相 关 时)和 安 全 气 囊 正面和侧面);(v)悬 吊 应 用 和 内 部 应 用,如 装 饰 部 件、吸 声 材 料和座位安全带等。(b)上 文 第 2(a)(一)至(四)段 所 规 定 的 以 及 属于以下一个或多个类别的车辆部件:(i)强化塑料(仪表板和内部装饰);(ii)位于引擎盖或仪表盘以下(接线盒或保险丝盒、支持较高电流的电线和电缆护套(火花塞电线);94北京中环智云整理|43(ii)电气和电子设备(电池壳和电池托盘、引擎控制器电连接器、无线磁盘零件、导航卫星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和计算机系统);(iv)织物,如行李舱盖、椅垫、车顶蓬内衬、汽车座位、头枕、防晒板、装饰板和地毯。3.上文第2(a)段所规定的部件的特定豁免将于遗留车辆使用寿命结束时或于2036年届满,二者中以先达到的时间点为准。4.上文第2(b)段所规定的部件的特定豁免将于车辆使用寿命结束时或于2036 年届满,二者中以先达到的时间点为准。5.于2018 年12 月前提出申请并于2022 年12 月前获得批准的飞机型号的备件的特定豁免将于飞机使用寿命结束时届满。95北京中环智云整理|44附件 B3限制 第一部分化学品 活动可接受用途或特定豁免4滴滴涕(1,1,1-三氯-2,2-二(对-氯苯基)乙烷)化学文摘社编号:50-29-3生产可接受用途:根据本附件第二部分用于病媒控制特定豁免:三氯杀螨醇生产中的中间体中间体使用可接受用途:根据本附件第二部分用于病媒控制特定豁免:三氯杀螨醇生产中间体3 由缔约方大会2009年5月8日通过SC-4/17号决定予以修订。4 请注意,按照本公约第4条第9款的规定,若某一特定类别的特定豁免已无任何缔约方登记,则缔约方不得就该项豁免进行新的登记。该项字体在表格中显示为灰色。96北京中环智云整理|45化学品 活动可接受用途或特定豁免3全氟辛基磺酸(化学文摘社编号:1763-23-1)及 其盐类a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化学文摘社编号:307-35-7)a 例如:全氟辛基磺酸钾(化学文摘社编号:2795-39-3);全氟辛基磺酸锂(化学文摘社编号:29457-72-5);全氟辛基磺酸铵(化学文摘社编号:29081-56-9);全氟辛基磺酸二乙醇铵(化学文摘社编号:70225-14-8);全氟辛基磺酸四乙基铵(化学文摘社编号:56773-42-3);全氟辛基磺酸二癸二甲基铵(化学文摘社编号:251099-16-8)生产可接受用途:根据本附件第三部分,生产专用于以下用途的其它化学品。为下列用途而生产。特定豁免:限于登记簿所列缔约方被允许的豁免使用可接受用途:根据本附件第三部分用于下列可接受用途,或在生产下列可接受用途的化学品的过程中用作中间体:照片成像 半导体器件的光阻剂和防反射涂层 化合物半导体和陶瓷滤芯的刻蚀剂 航空液压油 只用于闭环系统的金属电镀(硬金属电镀)某些医疗设备(比如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ETFE)层和无线电屏蔽ETFE的生产,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CCD滤色仪)灭火泡沫 用于控制切叶蚁(美叶切蚁属和刺切蚁属)的昆虫毒饵特定豁免:用于下列特定用途,或在生产下列可接受用途的化学品过程中用作中间体:半导体和液晶显示器(LCD)行业所用的光掩膜 金属电镀(硬金属电镀)金属电镀(装饰电镀)某些彩色打印机和彩色复印机的电子和电器元件 用于控制红火蚁和白蚁的杀虫剂 化学采油 地毯 皮革和服装 纺织品和室内装饰 纸和包装 涂料和涂料添加剂 橡胶和塑料97北京中环智云整理|46注:(i)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在产品和物品中作为无意痕量污染物出现的某一化学品的数量不应视为本附件所列;(ii)本条目的附注不应视为就第3条第2款而言的生产和使用的可接受用途或特定豁免。在某一化学品的相关义务生效之日或该日期之前生产或已在用的物品中作为其组分出现的该化学品不应视为本附件所列,条件是某一缔约方已通知秘书处,告知某一特定类别的物品在该缔约方内仍在使用。秘书处应将此种通知向公众开放;(iii)本条目的附注不应视为就第3条第2款而言的生产和使用的可接受用途或特定豁免。鉴于在生产和使用某一有限场地封闭系统内的中间物过程中,预计不会发生该化学品大量接触人体和环境,因此,某一个缔约方在通知秘书处之后,可允许生产和使用一定数量本附件所列的某一化学品,作为一种有限场地封闭系统内的中间物,该化学品在制造其他化学品过程中发生化学变化,而考虑到附件D第1款所列标准,并未显示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特性。此种通知应列有关于此种化学品的总生产量和使用量的信息或此种数量信息的合理估计,以及有关有限场地封闭系统生产工艺的性质的信息,包括在最终产品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所有未发生反应的初始原料和无意的痕量污染物的数量。除本附件另有具体规定外,这一程序均适用。秘书处应将此种通知提供缔约方大会并向公众开放。此种生产或使用不应视为一项生产和使用的可接受用途。此种生产和使用应在一个十年期限之后停止,除非有关缔约方再次向秘书处提交一份新通知,在此情况下该期限将再续延十年,但缔约方大会在审查了有关生产和使用情况后作出另外决定者除处。此通知程序可以重复;(iv)凡根据第4条规定作出了特定豁免登记的缔约方,均可实行本附件中所列所有特定豁免。98北京中环智云整理|47第二部分 滴滴涕(1,1,1-三氯-2,2-二(对-氯苯基)乙烷)1.滴滴涕的生产和使用应予取缔,但已通知秘书处、告知其生产和/或使用此种化学品意图的缔约方除外。兹建立一个滴滴涕登记簿,并应向公众开放。滴滴涕登记簿由秘书处负责保管。2.生产和/或使用滴滴涕的每一缔约方应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有关使用滴滴涕的建议和指南,将其生产和/或使用限于病媒控制,而且在所涉缔约方无法在当地得到安全、有效且可负担的替代品时方可使用。3.未列入滴滴涕登记簿的某一个缔约方若决定需要得到滴滴涕进行病媒控制,应尽快将此事通知秘书处,以便将其名字列入滴滴涕登记簿。与此同时,还应将此事告知世界卫生组织。4.使用滴滴涕的每一缔约方应每三年,以拟由缔约方大会与世界卫生组织协商后决定的格式,向秘书处和世界卫生组织提供关于其使用数量、使用条件的资料,并阐明其与该缔约方疾病控制战略的相关性。5.为了减少和最终消除滴滴涕的使用,缔约方大会应鼓励:(a)使用滴滴涕的每一缔约方制定和实施行动计划,作为其执行第7条所述计划的一部分。这一行动计划应包括:(i)建立管制机制和其他机制,确保滴滴涕的使用只限于病媒控制方面;(ii)执行适宜的替代品、方法和战略,包括以抵抗性控制战略来确保这些替代品的持续有效性;(iii)采取措施加强卫生保健并减少疾病发生率;(b)各缔约方在其能力范围内,促进为使用滴滴涕的缔约方研究和开发安全的替代化学品和非化学品、方法和战略,此种研究和开发应符合那些国家的国情并以减少疾病给人和经济带来的负担为目标。在考虑替代品或替代品的组合时应重视此种替代品的人类健康风险和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等因素。滴滴涕的可行替代品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所构成的99北京中环智云整理|48风险应相对较小,但同时应根据有关缔约方的情况使之适用于疾病控制而且有监测数据作为依据。6.自缔约方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始,嗣后至少每三年,缔约方大会应与世界卫生组织协商,根据可得的科学、技术、环境和经济信息,评价是否继续有必要使用滴滴涕来控制病媒,上述信息应包括:(a)滴滴涕的生产和使用情况及上述第2款段规定的条件;(b)滴滴涕替代品的可行性、适宜性和应用情况;和(c)在加强各国能力、使其顺利过渡到基本上使用替代品方面的进展情况。7.缔约方均可随时向秘书处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将其从滴滴涕登记簿中撤消。此项撤消应于该通知所确定的日期生效。第三部分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1.所有缔约方均应停止生产和使用全氟辛基磺酸(PFOS)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F),但本附件第一部分规定的那些通知秘书处打算生产和(或)使用它们并用于可接受用途的缔约方除外。因此,设立了可接受用途登记簿,向公众开放。秘书处应保留可接受用途登记簿。如果尚未列入可接受用途登记簿的缔约方决定请求在列于本附件第一部分的可接受用途范围内使用全氟辛基磺酸(PFOS)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F),该缔约方应当尽快通知秘书处,以将其增列至该登记簿。2.生产和(或)使用这些化学品的缔约方应酌情考虑诸如公约附件C第五部分所载的有关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的一般性指导的相关部分等提供的指导。3.使用和(或)生产这些化学品的各缔约方应每四年一次就消除全氟辛基磺酸(PFOS)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F)方面的进展情况进行汇报,并依照公约第15条并在依照该条进行的汇报过程中将其有关上述进展情况提交缔约方大会。100北京中环智云整理|494.为减少和最终消除对这些化学品的生产和(或)使用,缔约方大会应鼓励:(a)使用这些化学品的各缔约方在出现合适的替代物质或方法时,采取行动逐步淘汰它们的使用;(b)生产和(或)使用这些化学品的各缔约方制定和实施一项行动计划,将此作为公约第7条规定的实施计划的一部分;(c)各缔约方在其能力范围内,促进为使用这些化学品的缔约方研究和开发安全的化学和非化学替代品、工艺、方法和战略,此种研究和开发应符合那些缔约方的国情。在考虑替代品或不同替代品的结合时,应予重视的因素应当包括这些替代品对人类健康的危害及环境影响。5.缔约方大会应当在现有科学、技术、环境和经济信息的基础上,评估用于各种可接受用途和特定豁免的化学品继续使用的必要性,此类信息包括:(a)第3段所述报告中提供的信息;(b)这些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情况;(c)这些化学品的替代品的可获得性、适宜性和应用情况;(d)在加强各国能力以安全过渡到依赖此类替代品方面的进展情况。6.前一段所述评估应不迟于2015年进行,并在之后每四年在缔约方大会举行常会的同时进行一次评估。7.鉴于使用的复杂性和使用这些化学品所涉社会部门之多,可能存在这些化学品的其他使用情况,而各国尚不知晓。鼓励已认识到这些化学品其他使用情况的缔约方尽快向秘书处通报。8.缔约方可以随时以书面通知通报秘书处,将该缔约方从可接受用途登记簿中撤销。撤销在通知确定的日期生效。9.附件B第一部分注(iii)的规定内容不适用于这些化学品。101北京中环智云整理|50附件 C5无意的生产 第一部分:依据第5条规定予以处理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本附件涉及下列自人为来源无意形成和排放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化学品六氯代苯(HCB)(化学文摘号:118-74-1)六氯丁二烯(化学文摘社编号:87-68-3)五氯苯(PeCB)(化学文摘社编号:608-93-5)多氯联苯(PCB)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PCDD/PCDF)多氯萘,包括二氯萘、三氯萘、四氯萘、五氯萘、六氯萘、七氯萘、八氯萘第二部分:来源类别六氯代苯(HCB)、六氯丁二烯、五氯苯(PeCB)、多氯联苯(PCB)、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PCDD/PCDF)、多氯萘,包括二氯萘、三氯萘、四氯萘、五氯萘、六氯萘、七氯萘、八氯萘同为在涉及有机物质和氯的热处理过程中无意形成和排放的化学品,均系燃烧或化学反应不完全所致。下列工业来源类别具有相对较高地形成和向环境中排放这些化学品的潜在性:(a)废物焚烧炉,包括都市生活废物、危险性或医疗废物或下水道中污物的多用途焚烧炉;(b)燃烧危险废物的水泥窑;(c)以元素氯或可生成元素氯的化学品为漂白剂的纸浆生产;(d)冶金工业中的下列热处理过程:(i)铜的再生生产;(ii)钢铁工业的烧结工厂;5 由缔约方大会2009年5月8日通过SC-4/16号和SC-4/18号决定,2015年5月 15日通过SC-7/14号决定,以及2017年5月5日通过SC-8/12号决定予以修订。102北京中环智云整理|51(iii)铝的再生生产;(iv)锌的再生生产。第三部分:来源类别六氯代苯(HCB)、六氯丁二烯、五氯苯(PeCB)、多氯联苯(PCB)、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PCDD/PCDF)、多氯萘,包括二氯萘、三氯萘、四氯萘、五氯萘、六氯萘、七氯萘、八氯萘亦可从下列来源类别无意生成和排放出来,其中包括:(a)废物的露天焚烧,包括在填埋场的焚烧;(b)第二部分中未提及的冶金工业中的其他热处理过程;(c)住户燃烧源;(d)使用矿物燃料的设施和工业锅炉;(e)使用木材和其他生物质能的燃烧装置;(f)排放无意形成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特定化学品生产过程,特别是氯代酚和氯代醌的生产;(g)焚尸炉;(h)机动车辆,特别是使用含铅汽油的车辆;(i)动物遗骸的销毁;(j)纺织品和皮革染色(使用氯代醌)和修整(碱萃取);(k)处理报废车辆的破碎作业工厂;(l)铜制电缆线的低温燃烧;(m)废油提炼。第四部分:定义1.为本附件的目的:103北京中环智云整理|52(a)“多氯联苯”(PCB)是指按下列方式形成的芳族化合物,即二联苯分子上的氢原子(两个苯环由一个单一的碳-碳键连接在一起)可由多至10个氯原子替代。(b)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PCDD/PCDF)是由两个苯环组成的三环芳香化合物,在PCDD中由两个氧原子连接,在PCDF中由一个氧原子和一个碳-碳键连接,而其中的氢原子可以由多至八个氯原子所替代。2.在本附件中,PCDD/PCDF的毒性用毒性当量的概念来表示,用以测定PCDD、PCDF和共面的PCB的各种同系物与2,3,7,8-四氯二苯并对二恶英相比较的类似二恶英的相对毒性活度。为了本公约的目的,拟采用的毒性当量系数应与公认的国际标准相一致,首先是采用世界卫生组织于1998年针对PCDD、PCDF和共面的PCB订立的哺乳动物毒性当量系数。毒性含量以毒性当量表示。第五部分:关于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的一般性指南本部分为缔约方提供关于防止或减少第一部分中所列化学品的排放的一般性指导。A.有关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的一般性预防措施应优先考虑防止第一部分所列化学物质的形成和排放的方法。有用的措施似可包括:(a)采用低废技术;(b)使用危险性较小的物质;(c)促进对生产过程中生成和使用的物质以及废物实行回收和再循环加工;(d)如果进料属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或者进料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直接相关时,替换进料;(e)良好的场地管理和预防性维修方案;(f)改进废物管理,以期停止以露天方式和以其他不加控制的方式焚烧废物,包括填埋地点的废物焚烧。在考虑关于建104北京中环智云整理|53设新的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议时,应考虑其他替代办法,例如为最大限度减少市政和医疗废物的产生而开展活动,包括资源回收、再使用、再循环、废物分类以及推广较少产生废物的产品。在这样做时应认真考虑公共卫生方面的各种关注;(g)尽量减少产品中作为污染物的这些化学品含量;(h)避免为漂白作业而使用元素氯或产生元素氯的化学品。B.最佳可行技术最佳可行技术的概念不是着眼于规定任何具体的工艺或技术,而是着眼于考虑到有关设施的技术特点、地理位置以及当地环境条件。减少第一部分所列化学物质排放量的适当控制技术大致相同。在确定最佳可行技术时,无论是在一般情况下还是在特定情况中,均应考虑到以下因素,同时铭记某项措施的可能费用和惠益以及防范和预防方面的考虑:(a)一般性考虑因素:(i)所涉排放的性质、影响和排放量:采用的技术可根据排放来源大小而有所不同;(ii)新的或既有设施投入使用的日期;(iii)采用最佳可行技术所需要的时间;(iv)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原材料的消耗情况和性质及能源利用效率;(v)需要防止或尽可能减少所涉排放对环境的总体影响及其对环境所构成的风险;(vi)需要防止意外事故和尽可能减少其对环境的不利后果;(vii)需要确保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安全;(viii)业已在工业规模试用成功的可比的生产工艺、设施或操作方法;105北京中环智云整理|54(ix)在科学知识和认知方面的技术进步和变化。(b)一般性排减措施:当考虑关于建造新的设施或对使用可排放本附件所列化学物质的工艺的现有设施进行重大改进的建议时,应优先考虑具有类似使用价值、但可避免形成和排放此类化学品的替代工艺、技术或实践。如拟建造此种设施或对之作出重大改进,除第五部分A节概要列出的预防措施外,在确定最佳可行技术时也可考虑下列排减措施:(i)使用经改进的废气净化方法,诸如热氧化或催化氧化、粉尘沉积和吸附作用等;(ii)对残余物、废水、废物和污水污泥进行处理,例如可采用热处理方式或使其失去活性或能去毒的化学过程;(iii)改变生产流程以实现排放的减少或消除,诸如逐步改用封闭系统等;(iv)更改生产流程设计,以便通过对诸如焚烧温度或驻留时间等参数的控制,改进燃烧并防止这些化学品的形成。C.最佳环境实践 缔约方大会可拟定有关最佳环境实践的指南。106北京中环智云整理|55附件 D信息要求和筛选标准1.提议将某一化学品列入附件A、B和/或C的缔约方,应按(a)项所述的方式鉴定该化学品,并参照(b)至(e)项所列筛选标准提供关于此种化学品的信息,并酌情提供有关其变异产品的信息:(a)化学品的鉴别:(i)名称,包括商品名、商业名和别名、化学文摘号及国际纯化学和应用化学联合会命名的名称;和(ii)结构,如有异构体,还应提供异构体的详细说明,以及化学品种类的结构;(b)持久性:(i)表明该化学品在水中的半衰期大于两个月,或在土壤中的半衰期大于六个月,或在沉积物中的半衰期大于六个月的证据;或(ii)该化学品具有其他足够持久性、因而足以有理由考虑将之列入本公约适用范围的证据;(c)生物蓄积性:(i)表明该化学品在水生物种中的生物浓缩系数或生物蓄积系数大于5,000,或如无生物浓缩系数和生物蓄积系数数据,logKow值大于5的证据;(ii)表明该化学品有令人关注的其他原因的证据,例如在其他物种中的生物蓄积系数值较高,或具有高度的毒性或生态毒性;或(iii)生物区系的监测数据显示,该化学品所具有的生物蓄积潜力足以有理由考虑将其列入本公约的适用范围;(d)远距离环境迁移的潜力:107北京中环智云整理|56(i)在远离其排放源的地点测得的该化学品的浓度可能会引起关注;(ii)监测数据显示,该化学品具有向一环境受体转移的潜力,且可能已通过空气、水或迁徙物种进行了远距离环境迁移;或(iii)环境转归特性和/或模型结果显示,该化学品具有通过空气、水或迁徙物种进行远距离环境迁移的潜力,以及转移到远离物质排放源地点的某一环境受体的潜力。对于通过空气大量迁移的化学品,其在空气中的半衰期应大于两天;以及(e)不利影响:(i)表明该化学品对人类健康或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因而有理由将之列入本公约适用范围的证据;或(ii)表明该化学品可能会对人类健康或对环境造成损害的毒性或生态毒性数据。2.作出提议的缔约方应提供一份说明,阐述其关注的理由,其中酌情包括将某一化学品的毒性或生态毒性数据与业已测得的或预测的由于远距离环境迁移而导致或预期导致的化学品含量进行比较、以及一份需要在全球范围内对之实行控制的简要说明。3.作出提议的缔约方应尽一切可能,并视其自身能力提供更多的信息,以支持对第8条第6款所述提议的审查。在拟订此种提议时,缔约方可利用任何来源的专门技术知识。108北京中环智云整理|57附件 E需在风险简介中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的目的是评价该化学品是否会因其远距离环境迁移而对人体健康和/或环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而应当采取全球性行动。为此目的,应编写一份风险简介,对附件D中所述资料作进一步阐述和评价,其中尽可能包括下列各类资料:(a)来源,酌情包括:(i)生产数据,其中包括数量和地点;(ii)使用情况;和(iii)排放,例如排流、损耗和释放情况;(b)对引起关注的终点进行的危害评估,包括对多种化学品之间的毒性相互作用的考虑;(c)环境转归,包括关于该化学品及其物理特性和持久性、以及这些特性与该化学品环境迁移、环境区划内及区划间转移、降解和质变成其他化学品相互间关系的数据和资料。应当根据测得的数值测定生物浓缩系数或生物蓄积系数,但监测数据被认定符合这一要求时除外;(d)监测数据;(e)在当地的接触情况,特别是因远距离环境迁移而导致的接触,包括关于生物的可生成性方面的资料;(f)在可行情况下的国家和国际风险评价、评估或简介,以及标识信息和危害性分类;以及(g)该化学品在各项国际公约中的状况。109北京中环智云整理|58附件 F涉及社会经济考虑因素的信息在考虑将化学品列入本公约时,应评价可能对之实行的各种控制措施,包括管理和消除在内的所有选择办法。为此目的,应提供各种可能的控制措施所涉及的社会经济方面的信息,以便使缔约方大会得以作出决定。此种信息应适当顾及各缔约方的不同能力和条件,并应包括下列各项提示内容:(a)拟采取的控制措施在实现减少风险目标方面的成效和效率:(i)技术可行性;和(ii)成本,包括环境和健康成本;(b)替代手段(产品和工艺):(i)技术可行性;(ii)成本,包括环境和健康成本;(iii)成效;(iv)风险;(v)可行性;以及(vi)可获取性;(c)实施拟采取的控制措施对社会产生的积极和/或消极影响:(i)卫生,包括公共、环境和职业卫生;(ii)农业,包括水产养殖业和林业;(iii)生物区系(生物多样性);(iv)经济方面;110北京中环智云整理|59(v)可持续发展的推进;以及(vi)社会成本;(d)废物及其处置所涉及的问题(特别是对过期农药库存和受污染场所的清理):(i)技术可行性;和(ii)成本;(e)信息获得和公众教育;(f)控制和监测能力的状况;以及(g)所采取的任何国家或区域控制行动,包括有关替代手段的信息和其他相关的风险管理信息。111北京中环智云整理|60附件G仲裁程序和调解程序为争端解决6第一部分:仲裁程序为了公约第18条第2款(a)项目的,兹订立仲裁程序如下:第1条1.任何缔约方均可根据本公约第18条以书面形式通知争端的另一当事方,将争端交付仲裁。此种书面通知应附有关于追索要求的说明以及任何佐证文件,同时阐明仲裁的主题事项并特别列明在解释或适用方面引发争端的本公约条款。2.原告一方应向秘书处发出通知,说明当事双方正在依照第18条的规定将争端提交仲裁。通知中应附有原告一方的书面通知、追索声明以及以上第1款所述及的佐证文件。秘书处应将所收到的资料转送本公约所有缔约方。第2条1.如果依照以上第1条把所涉争端诉诸仲裁,应即为此设立仲裁庭。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2.争端所涉的每一方均应指派仲裁员一名,且以此种方式指派的这两名仲裁员应共同协议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并应由该名仲裁员担任仲裁庭庭长。仲裁庭庭长不应是争端的任何一方的国民,其惯常居所亦不应在争端的任何一方境内或受雇于其中任何一方,且从未以任何其他身份涉及该案件。3.对于涉及两个以上当事方的争端,所涉利害关系相同的当事方应通过协议共同指派一名仲裁员。4.仲裁员的任何空缺均应以最初的指派方式予以填补。6 附件G(SC-1/2号决定)于缔约方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112北京中环智云整理|615.若当事各方在仲裁庭庭长指定之前对争端的主题事项持不同意见,仲裁庭应有权决定所涉的主题事项。第3条1.如果争端当事方之一于被告一方接获仲裁通知后两个月之内仍未指派其仲裁员,则另一当事方可就此通知联合国秘书长;联合国秘书长应于其后两个月内指定一名仲裁员。2.如自指派了第二名仲裁员的日期起两个月内仍未指定仲裁庭庭长,则应由联合国秘书长,经任何一方的请求,在其后的两个月内指定仲裁庭庭长。第4条仲裁庭应依照本公约的条款以及国际法的规定作出裁决。第5条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仲裁庭应自行确定其审理程序。第6条仲裁庭可应一当事方提出的请求,阐明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措施。第7条争端所涉各方应便利仲裁庭的工作,尤应以一切可用手段:(a)向仲裁庭提供所有相关文件、资料和便利;和(b)于必要时使仲裁庭得以传唤证人或专家并接受其提供的证词。113北京中环智云整理|62第8条当事各方和仲裁员均有义务保护其在仲裁庭审理案件期间秘密所收到的任何资料的机密性。第9条除非仲裁庭因案情特殊而另有决定,否则仲裁庭的费用应由争端所涉各方平均分担。仲裁庭应保存所涉全部费用的记录,并应向各当事方送交一份费用决算表。第10条任何因其与争端主题事项有法律性质的利害关系而可能由于该案件裁决结果而受到影响的缔约方,经仲裁庭同意可介入仲裁过程。第11条仲裁庭可就争端的主题事项所直接引起的反诉听取陈诉并作出裁决。第12条仲裁庭关于程序和实质问题的裁决均应以其仲裁员的多数票作出。第13条1.如果争端的当事方之一不出庭或未能作出答辩,则另一当事方可要求仲裁庭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并作出裁决。一方缺席或未能作出答辩,不得成为停止仲裁程序的理由。2.仲裁庭在作出最后裁决之前,必须确切查明所提出的追索要求在事实和法律上均有确切的依据。第14条除非仲裁庭认定有必要延长作出最后裁决的期限,否则它应在正式组庭后五个月之内作出最后裁决;决定予以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其后五个月。114北京中环智云整理|63第15条仲裁庭的最后裁决应以争端所涉主题事项的范围为限,并应阐明其裁决所依据的理由。裁决书应载明参与作出裁决的仲裁员姓名和作出最后裁决的日期。仲裁庭的任何仲裁员均可在最后裁决书中附上单独的意见或异议。第16条裁决应对争端各方具有约束力。对于上文第10条所述介入仲裁过程的当事方,在其介入所涉事项上,裁决书中对公约的解释也应对该当事方具有约束力。裁决不得上诉,除非争端各方已事前议定了上诉程序。第17条按照上文第16条受最后裁决约束的当事方之间如对最后裁决的解释或其执行方式发生任何争执,其中任何一方均可就此提请作出裁决的仲裁庭对之作出裁定。第二部分:调解程序为了公约第18条第6款目的,兹订立调解程序如下:第1条1.争端任何一方如按公约第18条第6款提出设立调解委员会要求,应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提出此种要求。秘书处应旋即将此事通知所有缔约方。2.除非各当事方另有协议,调解委员会应由三名成员组成,由每一所涉缔约方分别指定其中一名成员、并由这两名成员共同选出一名委员会主席。第2条对于涉及两个以上当事方的争端,所涉利害关系相同的当事方应通过协议共同指派其调解委员会成员。115北京中环智云整理|64第3条如自秘书处收到第1条提到的书面要求之日起两个月内,尚有任何当事方未指定其委员会成员,则应由联合国秘书长根据任一当事方的请求,于其后两个月内指定这些成员。第4条如果自任命了调解委员会第二名成员之日起两个月内尚未选定委员会主席,则应由联合国秘书长根据一当事方的请求,于其后两个月内指定委员会主席。第5条1.除非各当事方另有协议,调解委员会应确定其议事规则。2.当事各方及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义务对委员会议事期间所收到的机密材料保守机密。第6条调解委员会应按其成员的多数票作出决定。第7条调解委员会应在其设立后的十二个月内提出一份报告,就解决争端的办法提出建议,各当事方应认真考虑那些建议。第8条对于调解委员会是否对所涉事项拥有权限的意见分歧,应由委员会予以裁定。第9条调解委员会所涉费用应由争端各方按商定的份额分摊支付。委员会应保存其所有费用的记录,并向各方提供一份最后的费用决算表。116北京中环智云整理Designed and Printed at United Nations,Geneva 1823286(E)August 2018 2,500 UNEP/BRS/2018/1www.pops.intSecretariat of the Stockholm Convention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UNEP)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House11-13 Chemin des AnmonesCH-1219 Chtelaine GE-SwitzerlandTel: 41 22 917 82 71-Fax: 41 22 917 80 98Email:brsbrsmeas.org117北京中环智云整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 斯德哥尔摩公约118北京中环智云整理关于多氯萘等 5 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要求的公告 公告 2023 年 第 20 号 2022 年 12 月 3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多氯萘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短链氯化石蜡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以下统称修正案)。修正案自 2023年 6 月 6 日对我国生效。修正案对六氯丁二烯、多氯萘、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十溴二苯醚和短链氯化石蜡 5 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作出了淘汰或者限制的规定。结合我国相关管理规定,现就限控上述 5 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体事项公告如下:一、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六氯丁二烯、多氯萘、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二、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十溴二苯醚(以下用途除外)。(一)需具备阻燃特点的纺织产品(不包括服装和玩具);(二)塑料外壳的添加剂及用于家用取暖电器、熨斗、风扇、浸入式加热器的部件,包含或直接接触电器零件,或需要遵守阻燃标准,按该零件重量算密度低于 10%;(三)用于建筑绝缘的聚氨酯泡沫塑料;119北京中环智云整理 以上三类用途的豁免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三、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短链氯化石蜡(以下用途除外)。(一)在天然及合成橡胶工业中生产传送带时使用的添加剂;(二)采矿业和林业使用的橡胶输送带的备件;(三)皮革业,尤其是为皮革加脂;(四)润滑油添加剂,尤其用于汽车、发电机和风能设施的发动机以及油气勘探钻井和生产柴油的炼油厂;(五)户外装饰灯管;(六)防水和阻燃油漆;(七)粘合剂;(八)金属加工;(九)柔性聚氯乙烯的第二增塑剂(但不得用于玩具及儿童产品中的加工使用);以上九类用途的豁免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四、排放六氯丁二烯、多氯萘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少排放量或消除排放源。鼓励开发和应用替代技术,以防止六氯丁二烯、多氯萘的生成和排放。五、除非另有规定,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化学物质、在产品和物品中作为无意痕量污染物出现的化学物质,不适用于上述有关禁止或限制生产、使用、进出口的要求。六、各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以及海关,应120北京中环智云整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上述 5 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生产、使用、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违反公告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七、本公告自 2023 年 6 月 6 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修正案限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清单 生态环境部 外交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3 年 6 月 6 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3 年 6 月 6 日印发 121北京中环智云整理附件 修正案限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清单 序号序号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名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名称 化学文摘社编号化学文摘社编号 参考海关商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编号 1 六氯丁二烯 87-68-3 2903299020 2 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 87-86-5 131-52-2 27735-64-4 3772-94-9 1825-21-4 2908110000 2908199023 2908199024 2915900014 2909309017 3 多氯萘,包括二氯萘、三氯萘、四氯萘、五氯萘、六氯萘、七氯萘、八氯萘-2903999050 等 4 十溴二苯醚 1163-19-5 2909309018 5 短链氯化石蜡*例如:85535-84-8 68920-70-7 71011-12-6 85536-22-7 85681-73-8 108171-26-2 3824890000 注:短链氯化石蜡是指链长 C10至 C13的直链氯化碳氢化合物,且氯含量按重量计超过 48%,其在混合物中的浓度按照重量计大于或等于 1%。122北京中环智云整理 1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文件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沪环土202327 号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 年版)的通知年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根据 上海市新污染物治理行动工作方案(沪府办规 20233 号)和生态环境部等六部委印发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 年版)(生态环境部 2022 年第 28 号令),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上海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 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 年 2 月 3 日 北京中环智云整理 2 上海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 年版)编号 新污染物 名称 CAS 号 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编号 新污染物 名称 CAS 号 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一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 类)例如:1763-23-1 307-35-7 2795-39-3 29457-72-5 29081-56-9 70225-14-8 56773-42-3 251099-16-8 1.禁止生产。2.禁止加工使用。本市消防行业按规定从源头提前淘汰含 PFOS类泡沫产品的采购。3.将 PFOS 类用于生产灭火泡沫药剂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4.进口或出口 PFOS 类,应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禁止进出口。5.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 PFOS 类,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6.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 PFOS 类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二 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PFOA 类)1 1.禁止新建全氟辛酸生产装置。2.禁止生产、加工使用(以下用途除外)。(1)半导体制造中的光刻或蚀刻工艺;(2)用于胶卷的摄影涂料;(3)保护工人免受危险液体造成的健康和安全风险影响的拒油拒水纺织品;(4)侵入性和可植入的医疗装置;(5)使用全氟碘辛烷生产全氟溴辛烷,用于药品生产目的;(6)为生产高性能耐腐蚀气体过滤膜、水过滤膜和医疗用布膜,工业废热交换器设备,以及能防止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 PM2.5 颗粒泄露的工业密封剂等产品而制造聚四氟乙烯(PTFE)和聚偏氟乙烯(PVDF);(7)制造用于生产输电用高压电线电缆的聚全氟乙丙烯(FEP)。3.使用 PFOA 类用于上述用途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4.进口或出口 PFOA 类,被纳入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应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5.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 PFOA 类,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6.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 PFOA 类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北京中环智云整理 3 编号 新污染物 名称 CAS 号 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编号 新污染物 名称 CAS 号 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三 十溴二苯醚 1163-19-5 1.禁止生产或加工使用(以下用途除外)。(1)需具备阻燃特点的纺织产品(不包括服装和玩具);(2)塑料外壳的添加剂及用于家用取暖电器、熨斗、风扇、浸入式加热器的部件,包含或直接接触电器零件,或需要遵守阻燃标准,按该零件重量算密度低于 10%;(3)用于建筑绝缘的聚氨酯泡沫塑料;(4)以上三类用途的豁免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2.将十溴二苯醚用于上述用途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3.进口或出口十溴二苯醚,被纳入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应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禁止进出口。4.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十溴二苯醚,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5.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十溴二苯醚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四 短链氯化石蜡2 例如:85535-84-8 68920-70-7 71011-12-6 85536-22-7 85681-73-8 108171-26-2 1.禁止生产或加工使用(以下用途除外)。(1)在天然及合成橡胶工业中生产传送带时使用的添加剂;(2)采矿业和林业使用的橡胶输送带的备件;(3)皮革业,尤其是为皮革加脂;(4)润滑油添加剂,尤其用于汽车、发电机和风能设施的发动机以及油气勘探钻井和生产柴油的炼油厂;(5)户外装饰灯管;(6)防水和阻燃油漆;(7)粘合剂;(8)金属加工;(9)柔性聚氯乙烯的第二增塑剂(但不得用于玩具及儿童产品中的加工使用);(10)以上九类用途的豁免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2.将短链氯化石蜡用于上述用途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3.进口或出口短链氯化石蜡,应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禁止进出口。4.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短链氯化石蜡,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5.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短链氯化石蜡生产或使用的企北京中环智云整理 4 编号 新污染物 名称 CAS 号 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编号 新污染物 名称 CAS 号 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五 六氯丁二烯 87-68-3 1.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2.依据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对涉六氯丁二烯的相关企业,实施达标排放。3.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六氯丁二烯,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严格落实化工生产过程中含六氯丁二烯的重馏分、高沸点釜底残余物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4.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六氯丁二烯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六 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 87-86-5 131-52-2 27735-64-4 3772-94-9 1825-21-4 1.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七 三氯杀螨醇 115-32-2 10606-46-9 1.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三氯杀螨醇,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八 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3(PFHxS 类)1.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九 得克隆及其顺式异构体和反式异构体 13560-89-9 135821-03-3 135821-74-8 1.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得克隆及其顺式异构体和反式异构体,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十 二氯甲烷 75-09-2 1.禁止生产含有二氯甲烷的脱漆剂。2.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禁止将二氯甲烷用作化妆品组分。3.依据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水基清洗剂、半水基清洗剂、有机溶剂清洗剂中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含量总和分别不得超过 0.5%、2%、20%。4.依据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北京中环智云整理 5 编号 新污染物 名称 CAS 号 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编号 新污染物 名称 CAS 号 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10005)等二氯甲烷排放管控要求,实施达标排放。5.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6.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7.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二氯甲烷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8.严格执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识别和管控有关的土壤环境风险。十一 三氯甲烷 67-66-3 1.禁止生产含有三氯甲烷的脱漆剂。2.依据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水基清洗剂、半水基清洗剂、有机溶剂清洗剂中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含量总和分别不得超过 0.5%、2%、20%。3.依据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等三氯甲烷排放管控要求,实施达标排放。4.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5.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6.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三氯甲烷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十二 壬基酚 25154-52-3 84852-15-3 1.禁止使用壬基酚作为助剂生产农药产品。2.禁止使用壬基酚生产壬基酚聚氧乙烯醚。3.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禁止将壬基酚用作化妆品组分。4.依据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等壬基酚排放管控要求,实施达标排放。十三 抗生素(抗菌药物)1.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物;严格落实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2.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抗生素菌渣,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北京中环智云整理 6 编号 新污染物 名称 CAS 号 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编号 新污染物 名称 CAS 号 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3.严格落实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3)、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相关排放管控要求。4.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等。5.推进本市自来水厂在常规工艺基础上增加深度处理工艺,有效去除抗生素等新污染物。十四 已淘汰类 六溴环十二烷 25637-99-4 3194-55-6 134237-50-6 134237-51-7 134237-52-8 1.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 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已淘汰类新污染物,根据国家危险 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 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3.已纳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严格执行土壤污染风险管 控标准,识别和管控有关的土壤环境风险。氯丹 57-74-9 灭蚁灵 2385-85-5 六氯苯 118-74-1 滴滴涕 50-29-3-六氯环己烷 319-84-6-六氯环己烷 319-85-7 林丹 58-89-9 硫丹原药及其相关异构体 115-29-7 959-98-8 33213-65-9 1031-07-8 多氯联苯 十五 微塑料 1.严格落实国家“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本市发 展改革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沪发 改规范202020 号)有关要求。2.依据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9 年)禁止生产销售一次性 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含塑料微珠的日化用品;厚度低于 0.025 毫米的超薄型塑料袋、厚度低于 0.01 毫米 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等。十六 双酚 A 80-05-7 1.落实国家禁止、加工使用有关要求,如禁止销售含双酚 A 的婴幼儿食品容器,热敏纸产品中不得含有双酚 A。2.严格落实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等双酚 A 排放管控要求,实施达标排放。3.完善上海化工区双酚 A 等特征物质的环境健康风险评估,严格控制存在环境健康风险的新污染物新改扩建项目 北京中环智云整理 7 注:注:1.PFOA 类是指:(i)全氟辛酸(335-67-1),包括其任何支链异构体;(ii)全氟辛酸盐类;(iii)全氟辛酸相关化合物,即会降解为全氟辛酸的任何物质,包括含有直链或支链全氟基团且以其中(C7F15)C 部分作为结构要素之一的任何物质(包括盐类和聚合物)。下列化合物不列为全氟辛酸相关化合物:(i)C8F17-X,其中 X=F,Cl,Br;(ii)CF3CF2n-R 涵盖的含氟聚合物,其中 R=任何基团,n16;(iii)具有8个全氟化碳原子的全氟烷基羧酸和膦酸(包括其盐类、脂类、卤化物和酸酐);(iv)具有9 个全氟化碳原子的全氟烷烃磺酸(包括其盐类、脂类、卤化物和酸酐);(v)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2.短链氯化石蜡是指链长 C10至 C13的直链氯化碳氢化合物,且氯含量按重量计超过48%,其在混合物中的浓度按重量计大于或等于 1%。3.PFHxS 类是指:(i)全氟己基磺酸(355-46-4),包括支链异构体;(ii)全氟己基磺酸盐类;(iii)全氟己基磺酸相关化合物,是结构成分中含有 C6F13SO2-且可能降解为全氟己基磺酸的任何物质。4.已淘汰类新污染物的定义范围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中相应化学物质的定义范围一致。5.CAS 号,即化学文摘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缩写为 CAS)登记号。6.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化学物质不适用于上述有关禁止或限制生产、加工使用或进出口的要求。除非另有规定,在产品和物品中作为无意痕量污染物出现的化学物质不适用于本清单。7.未标注期限的条目为国家已明令执行或立即执行。上述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中未作规定、但国家另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8.加工使用是指利用化学物质进行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包括贸易、仓储、运输等活动和使用含化学物质的物品的活动。9.本清单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北京中环智云整理 8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 年 2 月 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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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深圳市生态环境质量指数测评分析报告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二零二五年八月目录一、任务由来.1二、生态环境质量指数总体情况.1三、生态环境质量指数变化趋势分析.7四、环境质量改善策略.151一、任务由来为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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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报告全球碳市场进展全球碳市场进展国际碳行动伙伴组织(ICAP)2025年度报告本报告中文版由美国环保协会和国际碳行动伙伴组织(ICAP)秘书处共同翻译引用建议:国际碳行动伙伴组织(In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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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政策研究与规划院低碳智库建设报告 1 1 目 录 前 言.1 一、职责定位.2 二、主要成果.4(一)咨询建议.4(二)政策标准.4(三)政策专报.5(四)出版图书.6(五)其他成果.6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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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发展碳市场,完善法律法规政策,稳步扩大行业覆盖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降低碳减排成本,增强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意识,并启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成更加有效、更有活力、更具国际影响力的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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