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时:21ms

能源环境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能源环境
  • 辰于:2025“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之三:光伏行业(33页).pdf

    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 政策系列:光伏行业 张关立、刘禹郑、甘振宇 2025 年 1 月 01 前言 02 第一部分 产业规划与引导政策 03 一、“十二五”时期:推动光伏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实现大规模利用 04 二、“十三五”时期:推动光伏产业产业升级,实现市场化发展 04 三、“十四五”时期:推进光伏发电基地化开发,多措并举提升电网消纳能力 05 第二部分 财政补贴与价格政策 06 一、2009 年至 2010 年:初始投资补助方式 06 二、2011 年至 2015 年:度电补贴方式正式确立 06 三、2016 年至 2020 年:补贴退坡机制开始实施,补贴强度逐步降低 07 四、2021 年以后:补贴退出,平价上网 08 第三部分 市场准入与供给控制政策 09 一、需求端政策:并网政策保持宽松,提高电网消纳能力 09 二、供给端政策:精准调控,推动光伏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和产业升级 11 第四部分 税收优惠政策 12 一、光伏发电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50 二、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12 三、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 13 第五部分 资金及土地等要素支持政策 14 一、金融支持政策 14 二、土地支持政策 15 第六部分 技术创新与研发支持政策 16 一、推动光伏产业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 16 二、持续开展光伏制造行业规范企业公告 16 三、通过实施“领跑者计划”推动光伏产业升级 16 四、推动光伏产业智能化发展 17 第七部分 光伏扶贫政策 18 一、多策并举,助力光伏扶贫工程落地 19 附表 19 附表 1-1 主要产业规划与引导政策 20 附表 2-1 2011 年至 2021 年光伏上网电价及度电补贴数据演变 22 附图 2-1 2011 年至 2020 年集中式光伏电站及全额上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上网电价走势图 23 附表 2-2 主要财政补贴与价格政策 24 附表 3-1 主要市场准入与供给控制政策 25 附表 4-1 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26 附表 5-1 主要资金及土地等要素支持政策 27 附表 6-1 主要技术创新与研发支持政策 28 附表 7-1 主要扶贫政策 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光伏行业 辰于咨询 1 前言前言 本文全面分析了中国光伏行业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国家政策,从产业规划、补贴与价格政策、市场准入与供给控制、税收优惠、资金及土地支持、技术创新与研发支持,以及其他相关政策等多个维度进行了详细阐述。整体而言,国家对光伏行业的政策支持呈现出从直接补贴向市场化、技术驱动转型的趋势,以促进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国家能源结构的优化。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光伏行业 辰于咨询 2 第第一部分一部分 产业规划与引导政策产业规划与引导政策 产业规划与引导政策展现的是国家层面对光伏行业发展的总方针、总目标、主要要求。这一类政策以光伏行业五年规划、光伏行业产业规划、重大会议精神等为主。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光伏行业 辰于咨询 3 一、“十二五”时期:推动光伏行业一、“十二五”时期:推动光伏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实现大规模利用健康快速发展,实现大规模利用 太阳能发电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到 2015 年底,中国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达到2100 万千瓦以上,并展望到 2020 年,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将达到 5000 万千瓦的愿景。规划强调了七个重点任务,包括有序推进太阳能电站建设、加强科技创新、提高产业集中度、推进市场多元化、完善产业体系、强化政策支持以及加强国际合作,以确保太阳能发电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实现大规模利用的目标,并使发电成本能够与常规能源竞争。在太阳能发电发展“十二五”规划外,国务院于 2013 年 7 月发布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 号),旨在解决当时光伏产业面临的产能过剩、市场拓展不足和技术更新缓慢等问题,促进光伏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表 1-1“十二五”时期太阳能发电建设布局(单位:万千瓦)发电类别发电类别 20102010 年年 20152015 年年 20202020 年年 建设规模建设规模 建设规模建设规模 太阳能电站 45 1100 2300 光伏电站 45 1000 2000 光热电站 0 100 300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41 1000 2700 合计 86 2100 5000 表 1-2“十三五”太阳能主要利用指标(单位:万千瓦)指标类别指标类别 主要指标主要指标 20152015 年年 20202020 年规划年规划 装机容量指标(万千瓦)光伏发电 4318 10500 光热发电 1.39 500 合计 4319 11000 发电量指标(亿千瓦时)总发电量 396 1500 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光伏行业 辰于咨询 4 二、“十三五”时期:推动光伏产业二、“十三五”时期:推动光伏产业产业升级,实现市场化发展产业升级,实现市场化发展 2016 年 12 月 8 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聚焦于产业升级、成本降低和应用扩展,目标是推动太阳能产业实现不依赖国家补贴的市场化自我持续发展。规划设定到 2020 年底,光伏发电装机达到 1.05 亿千瓦以上,光伏发电电价水平在2015 年的基础上下降 50%以上,太阳能热发电成本低于 0.8 元/千瓦时。规划同时强调了太阳能发电与热利用的多样化应用,包括分布式光伏、大型地面电站、光热发电等,同时注重技术进步、标准完善和市场竞争力提升,以达成 2020 年和2030 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分别达到 15%和 20%的目标。三、“十四五”时期:推进光伏发电三、“十四五”时期:推进光伏发电基地化开发,多措并举提升电网消基地化开发,多措并举提升电网消纳能力纳能力 2021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九部委联合发布 “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设定了到 2025 年光伏发电量在 2020 年的基础上翻倍的目标。规划指出,将大力推进光伏和风电的基地化开发,尤其是在沙漠、戈壁、荒漠地区建设大型风光电基地;同时,积极推动分布式光伏的开发,特别是在中东南部地区和东部沿海地区。规划还强调了水风光综合基地的一体化开发。在利用和消纳方面,规划提出要提升可再生能源的存储能力,促进就地就近消纳,推动外送消纳,加强多元直接利用,并扩大乡村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此外,规划还明确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光伏新增规划容量,例如四川省计划新增约 1000 万千瓦的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光伏行业 辰于咨询 5 第第二二部分部分 财政补贴及价格政策财政补贴及价格政策 光伏产业补贴与价格政策自 2009 年以来经历了显著的变化,这些变化反映出了中国政府对光伏产业扶持策略的演变,以及随着产业成熟和技术进步而作出的政策调整。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光伏行业 辰于咨询 6 以下是从 2009 年至今光伏产业财政补贴政策的主要变化:一、一、20092009 年至年至 20102010 年:初始投资补年:初始投资补助方式助方式 2009 年,为响应全球可再生能源发展趋势和应对国内光伏产业的初期发展阶段,政府启动了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光伏电站特许招标等,以政府按照光伏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初始投资补贴的模式。国家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397 号),宣布“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按光伏发电系统及其配套输配电工程总投资的 50%给予补助,偏远无电地区的独立光伏发电系统按总投资的 70%给予补助”。二、二、20112011 年至年至 20152015 年:度电补贴方年:度电补贴方式正式确立式正式确立 从 2011 年起,补贴政策开始从初始投资补贴转向度电补贴(也称作“电价补贴”或“上网电价补贴”),这意味着补贴与项目发电量挂钩,鼓励提高发电效率。2011 年 7 月 24 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我国第一个集中式光伏电站的标杆电价政策,关于完善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594 号),规定了 2011 年 7 月 1日以前核准建设、2011 年 12 月 31 日建成投产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统一核定为每千瓦时 1.15 元/kWh(含税,下同);2011 年 7 月1 日及以后核准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以及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仍未建成投产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均按 1.00 元/kWh(西藏按1.15 元/kWh)执行。2013 年 7 月 24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3390 号),规定光伏电站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按照发电量进行度电补贴的政策。2013 年 8 月 26 日发布的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 号),首次明确了分布式光伏项目度电补贴为 0.42 元/kWh(含税)的补贴标准,并将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根据不同资源区分为三类:I 类资源区 0.90 元/kWh,II 类资源区0.95 元/kWh,III 类资源区 1.00 元/kWh。通知同时规定了光伏发电项目执行标杆上网电价及电价补贴标准的期限为 20 年。三、三、20162016 至至 20202020 年:补贴退坡机制年:补贴退坡机制开始实施,补贴强度逐步降低开始实施,补贴强度逐步降低 1.补贴退坡机制开始实施,补贴强度逐步降低 从 2015 年底开始,国家发改委 4 年时间里连续发布了 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5 3044 号)、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29 号)、关于 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196 号)、关于 2018 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 2018 823 号)等政策,逐步下调标杆上网电价及分布式度电补贴额度,直至将 2018 年 6 月 1 日以后的 I、II、III 类资源区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下调至 0.5 元/kWh、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光伏行业 辰于咨询 7 0.6 元/kWh、0.7 元/kWh,“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度电补贴下调至0.32 元/kWh(含税)。2.指导价及市场竞价逐渐取代标杆上网电价 2019 年 4 月 28 日,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9 761 号),从 2019 年 7 月 1 日开始,将集中式光伏电站的上网电价从标杆价调整为指导价,新增项目需通过市场竞争确定电价且不超过资源区指导价,并将 I、II、III 类资源区的上网指导价进一步下调至 0.4 元/kWh、0.45 元/kWh、0.55 元/kWh。通知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一步细分为工商业光伏发电项目及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对“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的工商业分布式发电项目的全发电量度电补贴标准调整为 0.10 元/kWh(含税),全额上网的工商业光伏发电项目按照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执行;对户用光伏系统度电补贴标准设定为 0.18 元/kWh(含税)。2020 年 3 月 31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 2020 年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进一步下调了光伏发电项目上网指导价及度电补贴金融,并将 I、II、III 类资源区的上网指导价进一步下调至 0.35 元/kWh、0.4 元/kWh、0.49 元/kWh。通知 将“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的工商业分布式发电项目的全发电量度电补贴标准调整为 0.05 元/kWh(含税),户用光伏系统度电补贴标准调整为 0.08 元/kWh(含税)。四、四、20212021 年以后:补贴退出,平价年以后:补贴退出,平价上网上网 2021 年 6 月 11 日,发改委发布关于 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宣布自 2021 年 8 月 1 日起,新备案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将取消中央财政补贴,转而实行平价上网,其上网电价将参照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光伏行业 辰于咨询 8 第第三三部分部分 市场准入与供给控制政策市场准入与供给控制政策 自 2016 年起,中国政府持续发布光伏行业市场准入与供给控制政策,从设定新增光伏电站建设目标到规范市场竞争配置,并逐步调整准入政策,旨在推动光伏产业健康发展。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光伏行业 辰于咨询 9 一、需求端政策:并网政策保持宽松,一、需求端政策:并网政策保持宽松,提高电网消纳能力提高电网消纳能力 1.简化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流程 2012 年 10 月 26 日,国家电网公司发布 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旨在通过简化并网流程、提供全程专业服务、技术支持、确保收费透明、强调安全运行以及承诺后续维护检修等措施。2.推动新能源发电项目应并尽并、能并早并 2022 年 11 月 25 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积极推动新能源发电项目应并尽并、能并早并有关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确立了“应并尽并、能并早并”的并网原则,允许新能源项目分批并网,强调电网企业的责任,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同时满足新能源项目的并网需求。面对2022 年末的新能源发电项目投产高峰,该政策的出台旨在促进新能源电力的充分消纳,增加清洁电力供应,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以及新能源产业的健康发展。3.加快发展电网消纳能力,解决可再生能源电力过剩问题 2017 年 11 月 8 日,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 发布,旨在应对中国部分地区由于电网接纳能力不足和调度运行机制不完善导致的可再生能源电力过剩问题。该方案设定了明确目标,要求在 2017 年内显著缓解弃水、弃风、弃光状况,有效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充分利用,推动了电力体制改革,增强电力系统的灵活性和可靠性。2024 年 5 月 28 日,关于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发布,通过加快新能源配套电网建设、提升系统调节能力、优化电力调度和分配,以及强化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等措施,有效解决了光伏等新能源大规模接入电网的消纳难题,提高了电力系统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二、供给端政策:精准调控,推动光二、供给端政策:精准调控,推动光伏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和产业升级伏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和产业升级 1.逐年发布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划 从 2016 年起,国家能源局等部委连续多年发布光伏发电建设指导性政策,规范和指导当年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工作。2016 年 6 月国家能源局发布的2016 年光伏发电实施方案 确立了当年全国新增光伏电站建设目标为 18.1 吉瓦(GW),其中普通光伏电站 12.6GW,光伏领跑技术基地规模 5.5GW。2018 年 5 月 31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 2018 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暂停了 2018 年普通光伏电站新增建设,同时下调了光伏发电电价,并提出了通过竞争性招标方式确定电站业主的方式。2019 年 5 月 28 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2019 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普通光伏发电国家补贴项目全面实行市场竞争配置的规定。2020 年 3 月 5 日,能源局发布关于 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 2020 年度新建光伏发电项目补贴预算总额度为 15 亿元人民币,其中 5 亿元专门用于户用光伏,10 亿元则用于补贴竞价项目。2021 年 5 月 11 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2021 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光伏行业 辰于咨询 10 知,明确了 2021 年风电、光伏发电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达到 11%左右的目标。2.光伏制造行业准入条件逐年拔高 为规范行业准入,按照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等政策规定,我国在 2013 年推出了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对光伏企业及光伏产业设置了若干准入条件,同时先后于 2015 年、2018 年、2021 年、2024 年进行修订,不同程度地提高光伏行业的准入要求。截至2023年年底,已累计公告十二批共329家、撤销七批共 120 家光伏行业规范企业名单,名单涵盖光伏制造业主要环节 60%以上骨干企业。3.规范光伏行业秩序,引导产业链健康有序发展 为促进光伏行业的健康发展,避免恶性竞争、市场垄断等一系列问题,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调控供应链。2014 年 12 月 30 日,关于进一步优化光伏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 发布,该意见鼓励符合规范条件的骨干光伏企业充分发挥优势,对运营状况欠佳但有一定技术实力的光伏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同时提出工作目标:到 2017 年底,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骨干光伏企业,前 5 家多晶硅企业产量占全国 80%以上,前10 家电池组件企业产量占全国 70%以上,形成多家具有全球视野和领先实力的光伏发电集成开发及应用企业。2022 年 8 月 17 日,关于促进光伏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的通知 发布,通知针对了 2022年光伏领域阶段性供需错配、部分供应链价格剧烈震荡等情况,个别环节出现囤积居奇等苗头,割裂市场、区域封闭等问题,引导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创新,鼓励新技术、设备研究,规范行业秩序。2022 年 9 月 13 日,关于促进光伏产业链健康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通知提到应保证多晶硅按期按量达产,调控价格,同时鼓励旨在通过保障多晶硅合理产量、支持先进产能按期达产、鼓励合理控制产品价格水平。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光伏行业 辰于咨询 11 第第四四部分部分 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 光伏发电企业主要涉及的税费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水利建设基金等,到目前为止,我国涉及光伏发电行业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集中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政府性基金优惠等方面。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光伏行业 辰于咨询 12 一、光伏发电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一、光伏发电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50P 13 年 10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50%的政策。2013 年 9 月 23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实施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 号),规定自 2013 年 10 月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50%的政策。2016 年 7 月 25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 号),将光伏产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50%的政策延续到 2018 年 12月 31 日。二、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企业所得税二、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方面,太阳能光伏发电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 年修订版)第八十七条及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条件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三、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三、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免征政府性基金 根据 2013 年 11 月 19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 号)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农网还贷资金。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光伏行业 辰于咨询 13 第第五五部分部分 资金及土地等要素支持政策资金及土地等要素支持政策 为鼓励光伏行业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为光伏行业企业/项目在投资资金、土地要素、人才要素等方面提供相应的支持。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光伏行业 辰于咨询 14 一、金融支持政策一、金融支持政策 1.建立分布式光伏发电投融资体系 中国分布式光伏发电处于发展初上期的2013 年,国家能源局、国家开发银行发布 关于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金融服务的意见(国能新能 2013 312 号),发挥国开行开发性金融机构的引导作用,创新金融服务,建立合适的投融资体系,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以中长期贷款为主,辅以短期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多元化信贷组合,以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发展。2.多策并举,推动建立光伏发电行业金融支持框架 为解决光伏发电等行业融资难题,2021 年 3月 12 日发改委等五部委发布关于引导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266 号),指导金融机构依据市场化、法制化、风险可控的原则,建立健康的金融支持框架,通过贷款展期与续贷、补贴确权贷款、绿电证书补偿利息等关键措施为光伏发电行业提供金融支持,缓解其短期财务压力。二、土地支持政策二、土地支持政策 光伏产业需要铺开光伏面板,以更大程度接收太阳光照射。在产业大规模发展的同时,用地瓶颈问题逐步显现。为破解光伏产业发展中面临的用地难题,从 2015 年开始,国家陆续出台了多项政策为光伏产业发展提供用地支持。1.引导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及劣地 2015 年发布的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 提出了引导光伏、风力发电等清洁能源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以及鼓励采取配建方式来落实光伏发电配套设施用地的政策导向,促进了光伏发电项目的落地。2017 年 9 月 25 日发布的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 号)要求,对于光伏发电项目,优先使用未利用地和劣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于光伏扶贫项目,允许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下使用农用地,并简化部分用地审批流程。2.鼓励在沙漠、戈壁、荒漠、沙化退化盐碱化草原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2023 年 3 月 28 日自然资源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布 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 2023 12 号),旨在通过优化项目布局、实行分类管理和加快用地手续办理等措施,加速大型光伏基地建设。通知鼓励在沙漠、戈壁、荒漠等地建设光伏项目,利用未利用地和非耕地区域,严格保护耕地和生态红线,要求光伏方阵避开敏感区域,并对方阵和配套设施用地实施分类管理,强调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紧随其后于 2023 年 9 月25 日发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使用草原有关工作的通知(办草字2023126 号),是对自然资办发202312 号文中关于光伏项目占用草原规定进行了补充,细化草原使用规定,明确了分区管理的原则与建设要求,简化了审批手续但强化了监管力度。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光伏行业 辰于咨询 15 第第六六部分部分 技术创新与研发支持政策技术创新与研发支持政策 国家通过一系列标准和政策的发布,旨在引导光伏行业进行技术升级,推动光伏发电实现平价上网。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光伏行业 辰于咨询 16 一、推动光伏产业综合标准化体系一、推动光伏产业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建设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于 2017 年首次发布了太阳能光伏产业综合标准化技术体系。随后,在 2023 年,为进一步完善和优化这一体系,发布了太阳能光伏产业综合标准化技术体系(2023 版)(征求意见稿)。新版体系构建了一个全面覆盖的光伏产业标准框架,该框架包含 9个主要方向和44个细分类别,共计796项标准,计划在 2025 年之前,实现光伏产业基础通用标准和关键标准的全面覆盖和建设。二、持续开展光伏制造行业规范企二、持续开展光伏制造行业规范企业公告业公告 2013 年工业和信息化部首次发布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 和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并根据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先后于 2015 年、2018 年、2021 年、2024 年适时进行修订,截至 2023 年年底,已累计公告十二批共 329 家、撤销七批共 120 家光伏行业规范企业名单,名单涵盖光伏制造业主要环节 60%以上骨干企业。三、通过实施“领跑者计划”推动光三、通过实施“领跑者计划”推动光伏产业升级伏产业升级 2015 年 6 月 1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国家认监委发布 关于促进先进光伏技术产品应用和产业升级的意见,旨在通过设立高标准的市场准入门槛以及推广“领跑者”计划以推动光伏产业升级,优化光伏产业结构,推动光伏发电成本下降、电价降低、补贴减少,最终实现平价上网。2015 年 7 月,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山西大同采煤沉陷区建设国家先进技术光伏示范基地的复函(国能新能 2015 222 号),2015年山西大同启动了 100 万千瓦的首个领跑基地建设。2016 年 5 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 号)指出:国家每年安排专门的建设规模组织建设光伏发电领跑技术基地。2016 年 6 月,国家能源局下发2016 年光伏发电实施方案(国能新能(2016)166 号),实施方案提出 2016 年普通光伏电站新增建设规模 1260 万千瓦,2016 年光伏领跑者技术基地建设规模 550 万千瓦。2017 年 9 月 22 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推进光伏发电“领跑者”计划实施和 2017 年领跑基地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宣布 2017 年建设不超过10个应用领跑基地和3个技术领跑基地,同时明确了两类领跑基地建设的实施细节,包括技术要求,建设模式,申报、审批流程等内容。四、推动光伏产业智能化发展四、推动光伏产业智能化发展 2018 年及 2021 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等部位联合发布 智能光伏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 年)及 智能光伏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 年),旨在通过多种手段提升光伏产业的智能化水平和增强智能光伏产品及系统的供应能力,实现到 2025 年,光伏行业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产业技术创新取得突破的目标。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光伏行业 辰于咨询 17 第第七七部分部分 光伏扶贫光伏扶贫政策政策 自 2014 年起,中国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光伏扶贫工程。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光伏行业 辰于咨询 18 一、多策并举,助力光伏扶贫工程落一、多策并举,助力光伏扶贫工程落地地 自 2014 年起,中国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光伏扶贫工程。2014 年 10 月 11 日,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布 关于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工作方案,设定了到 2020 年通过实施光伏扶贫工程为贫困家庭创收,实现精准扶贫的目标。2016 年 4 月 2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机构发布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则进一步提出到 2020 年之前,重点在已经选定的16 个省的 471 个县的约 3.5 万个建档立卡贫困村,以整村推进的方式,保障 200 万建档立卡无劳动能力贫困户(包括残疾人)每年每户增加收入 3000 元以上的目标。2017 年 9 月 25 日国土资源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 号)对于光伏扶贫项目提供了用地支持,允许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下使用农用地,并简化部分用地审批流程。2018 年 3 月 26 日,国家能源局扶贫办发布的 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 规定电站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禁止企业投资入股,并规定收益全部应用于扶贫。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光伏行业 辰于咨询 19 附表附表 1 1-1 1 主要产业规划与引导政策主要产业规划与引导政策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 发文机关发文机关 发文号发文号 文件名称文件名称 2012.02.28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太阳能光伏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2012.03.27 科技部 国科发计 2012 198 号 太阳能发电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 2012.07.07 国家能源局 国能新能 2012 194 号 太阳能发电发展“十二五”规划 2013.07.04 国务院 国发201324 号 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6.12.08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发改能源 2016 2234 号 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 2021.10.21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 发改能源 2021 1445 号“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 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光伏行业 辰于咨询 20 附表附表 2 2-1 20111 2011 年至年至 20212021 年光伏上网电价及度电补贴数据演变年光伏上网电价及度电补贴数据演变 单位:元/kWh 时间时间 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包括集中式与分布式全额(包括集中式与分布式全额上网)上网)分布式分布式自发自自发自用度电用度电补贴补贴 村级扶贫光伏电站上网电价村级扶贫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包括集中式与全额上网分(包括集中式与全额上网分布式)布式)村级扶村级扶贫分布贫分布式自发式自发自用度自用度电补贴电补贴 I 类类 资源区资源区1 II 类类 资源区资源区2 III 类类 资源区资源区3 I 类类 资源区资源区 II 类类 资源区资源区 III 类类 资源区资源区 2011 年 1 月 1 日-2011 年 7 月 1 日 1.15 2011 年 7 月 1 日-2013 年 8 月 31 日4 1 2013 年 9 月 1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5 0.90 0.95 1.00 0.42 2016 年 1 月 1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6 0.80 0.88 0.98 0.42 2017 年 1 月 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7 0.65 0.75 0.85 0.42 2018 年 1 月 1 日-2018 年 5 月 31 日8 0.55 0.65 0.75 0.37 0.65 0.75 0.85 0.42 2018 年 6 月 1 日-2019 年 6 月 30 日9 0.50 0.60 0.70 0.32 0.65 0.75 0.85 0.42 1 I 类资源区:宁夏,青海海西,甘肃嘉峪关、武威、张掖、酒泉、敦煌、金昌,新疆哈密、塔城、阿勒泰、克拉玛依,内蒙古除赤峰、通辽、兴安盟、呼伦贝尔以外地区 2 II 类资源区:北京,天津,黑龙江,吉林,辽宁,四川,云南,内蒙古赤峰、通辽、兴安盟、呼伦贝尔,河北承德、张家口、唐山、秦皇岛,山西大同、朔州、忻州,陕西榆林、延安,青海、甘肃、新疆除类外其他地区 3 III 类资源区:除类、类资源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4 发改价格(2011)1594 号 5 发改价格(2013)1638 号 6 发改价格(2015)3044 号 7 发改价格(2016)2729 号 8 发改价格(2017)2196 号 9 发改价格(2018)823 号 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光伏行业 辰于咨询 21 附表附表 2 2-1 20111 2011 年至年至 20212021 年光伏上网电价及度电补贴数据演变年光伏上网电价及度电补贴数据演变(续)(续)单位:元/kWh 时间时间 光伏电站上网指导电价光伏电站上网指导电价(包括集中式与(包括集中式与 工商分布式全额上网)工商分布式全额上网)工商工商 业分业分 布式布式 自发自发 自用自用 度电度电 补贴补贴 户用户用 分布分布 式度式度 电补电补 贴贴 村级扶贫光伏电站村级扶贫光伏电站 上网电价上网电价 村级村级 扶贫扶贫 分布分布 式自式自 发自发自 用度用度 电补电补 贴贴 I 类类 资源区资源区 II 类类 资源区资源区 III 类类 资源区资源区 I 类类 资源区资源区 II 类类 资源区资源区 III 类类 资源区资源区 2019 年 7 月 1 日-2020 年 5 月 31 日10 竞价 0.4 竞价 0.45 竞价 0.55 竞价 0.1 0.18 0.65 0.75 0.85 0.42 2020 年 6 月 1 日-2021 年 7 月 31 日11 竞价 0.35 竞价 0.4 竞价 0.49 竞价 0.05 0.08 0.65 0.75 0.85 0.42 2021 年 8 月 1 日-至今12 平价上网,取消补贴 0.65 0.75 0.85 0.42 10 发改价格(2019)761 号 11 发改价格(2020)511 号 12 发改价格(2021)833 号 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光伏行业 辰于咨询 22 附图附图 2 2-1 20111 2011 年至年至 20202020 年集中式光伏电站及全额上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年集中式光伏电站及全额上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走势图目上网电价走势图 1.15 1.00 0.90 0.80 0.65 0.55 0.50 0.40 0.35 1.15 1.00 0.95 0.88 0.75 0.65 0.60 0.45 0.40 1.15 1.00 1.00 0.98 0.85 0.75 0.70 0.55 0.49 0.000.200.400.600.801.001.201.40元/kWhI类资源区II类资源区III类资源区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光伏行业 辰于咨询 23 附表附表 2 2-2 2 主要财政补贴与价格政策主要财政补贴与价格政策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 发文机关发文机关 发文号发文号 文件名称文件名称 2009.07.21 财政部、科技部、能源局 财建2009397 号 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 2011.07.24 国家发改委 发改价格 2011 1594 号 关于完善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 2013.08.26 国家发改委 发改价格 2013 1638 号 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2013.07.24 财政部 财建2013390 号 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09.10 财政部 财综201389 号 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 2013.11.18 国家能源局 国能新能 2013 433 号 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12.22 国家发改委 发改价格 2015 3044 号 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 2016.12.26 国家发改委 发改价格 2016 2729 号 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 2017.12.19 国家发改委 发改价格规 2017 2196号 关于 2018 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 2018.05.31 发改委、财政部、能源局 改价格2018823 号 关于 2018 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9.01.07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发改能源201919 号 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9.04.28 国家发改委 发改价格 2019 761 号 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 2020.03.31 国家发改委 发改价格 2020 511 号 关于 2020 年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6.07 国家发改委 发改价格 2021 833 号 关于 2021 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光伏行业 辰于咨询 24 附表附表 3 3-1 1 主要市场准入与供给控制政策主要市场准入与供给控制政策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 发文机关发文机关 发文号发文号 文件名称文件名称 2009.03.23 财政部、住建部 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 2012.10.27 国家电网公司 国家电网营销20131781 号 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 2014.09.02 国家能源局 国能新能 2014 406 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4.12.30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信部电子2014591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光伏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 2016.06.03 国家能源局 国能新能 2016 166 号 2016 年光伏发电实施方案 2017.11.08 发改委、能源局 发改能源 2017 1942 号 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 2018.05.31 发改委、财政部、能源局 发改能源 2018 823 号 关于 2018 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9.05.28 国家能源局 国能发新能 2019 49 号 关于 2019 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03.05 能源局 国能发新能 2020 17 号 关于 2020 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5.11 国家能源局 国能发新能 2021 25 号 关于 2021 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2.08.17 工信部、市监总局、能源局 工信厅联电子函 2022205 号 关于促进光伏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的通知 2022.09.13 发改委、能源局 发改办运行2022788号 关于促进光伏产业链健康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2.11.25 能源局 关于积极推动新能源发电项目应并尽并、能并早并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2.11.30 国家能源局 国能发新能规2022104 号 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2023.10.07 国家能源局 国能发资质规 2023 67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的通知 2024.05.28 国家能源局 国能发电力 2024 44 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光伏行业 辰于咨询 25 附表附表 4 4-1 1 主要税收优惠政策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 发文机关发文机关 发文号发文号 文件名称文件名称 2013.09.2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366 号 关于实施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 2016.07.2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681 号 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7.11.28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12.06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 年修订版)2008.09.0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改委 财税2008116 号 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的通知 2013.11.19 财政部 财综2013103 号 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光伏行业 辰于咨询 26 附表附表 5 5-1 1 主要资金及土地等要素支持政策主要资金及土地等要素支持政策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 发文机关发文机关 发文号发文号 文件名称文件名称 2013.08.22 国家能源局、国家开发银行 国能新能 2013 312 号 关于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金融服务的意见 2017.09.25 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能源局 国土资规20178 号 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 2015.09.18 国土资源部、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 国土资规20155 号 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政策的意见 2021.02.24 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能源局 发改运行 2021 266 号 关于引导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2023.03.20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能源局 自然资办发 2023 12 号 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3.09.25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办草字2023126 号 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使用草原有关工作的通知 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光伏行业 辰于咨询 27 附表附表 6 6-1 1 主要技术创新与研发支持政策主要技术创新与研发支持政策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 发文机关发文机关 发文号发文号 文件名称文件名称 2013.09.16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3 年本、2015 年本、2018 年本、2021 年本、2024 年本)2015.06.09 工信部、能源局、国家认监委 国能新能(2015)194 号 关于促进先进光伏技术产品应用和产业升级的意见 2017.04.25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工信厅科201745 号 太阳能光伏产业综合标准化技术体系(2017 版)2017.09.22 国家能源局 国能发新能 2017 54 号 关于推进光伏发电“领跑者”计划实施和 2017 年领跑基地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 2018.04.11 工信部、住建部、交通部、农业农村部、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 智能光伏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 年)2021.12.31 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 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 年)2023.12.19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太阳能光伏产业综合标准化技术体系(2023 版)(征求意见稿)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光伏行业 辰于咨询 28 附表附表 7 7-1 1 主要扶贫政策主要扶贫政策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 发文机关发文机关 发文号发文号 文件名称文件名称 2014.10.11 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 国能新能 2014 447 号 关于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工作方案 2016.04.02 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能源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发改能源 2016 621 号 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 2017.09.25 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 国土资规20178 号 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 2018.03.26 国家能源局扶贫办 国能发新能 2018 29 号 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 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光伏行业 辰于咨询 29 关于 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关于 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研究之政策系列 本系列基于辰于对绿色环保行业 25 个细分领域的国家层面政策进行的全面梳理、分析形成,覆盖至少近 10 年来的政策演变,重点跟踪“十四五”以来的新政策,以展望“十五五”期间各行业将面临的政策环境。关于辰于公司关于辰于公司 辰于成立于 2017 年 1 月,通过辰于咨询 辰数 辰服 SaaS 产品的创新模式,助推生态环境客户转型升级,共建美丽中国。北辰星拱,止于至善,辰于的愿景是成为一家受业界尊重的企业,追求最极致的状态。目前,设立了辰于(北京)咨询和辰于(北京)科技两家公司。关于作者关于作者 张关立是辰于公司咨询顾问,专注于生态环境与绿色发展业 联系方式: 刘禹郑是辰于公司咨询顾问,专注于生态环境与绿色发展业 联系方式: 甘振宇是辰于公司合伙人,专注于生态环境与绿色发展业 联系方式: 三位作者诚挚感谢张家宝对本报告的贡献。辰于(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辰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官方网站: 联系电话:010-86227609 业务咨询: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凤凰置地广场 A 座 27 层

    发布时间2025-02-10 33页 推荐指数推荐指数推荐指数推荐指数推荐指数5星级
  • 辰于:2025“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之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37页).pdf

    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 政策系列: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冯凡、张关立、甘振宇 2025 年 1 月 01 前言 02 第一部分 产业规划与引导政策 03 一、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业的发展目标 05 二、加强公共建筑节能与建筑节能引领工程建设 06 三、推动建筑行业节能减排,助力双碳战略 08 第二部分 财政补贴与价格政策 09 一、基础性建筑节能项目资金 09 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财政支持与补贴政策 10 三、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 11 第三部分 市场准入与供给控制政策 12 一、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业的法律依据 12 二、建立健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业的准入技术标准 13 三、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业的产业供给政策 15 四、完善建筑行业管理体系,促进绿色节能发展 15 五、加强市场职能,鼓励第三方服务公司参与 16 第四部分 税收优惠政策 17 一、增值税相关减免 17 二、营业税相关减免 17 三、企业所得税相关减免 18 第五部分 金融及土地等要素支持政策 19 一、绿色金融的整体性支持政策 19 二、绿色建筑金融支持政策 20 三、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规划政策 21 第六部分 技术创新与研发支持政策 22 一、技术创新支持政策 22 二、研发支持政策 25 附表 25 附表 1-1“十二五”到“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规划主要指标 27 附表 1-2 主要产业规划与引导政策 28 附表 2-1 主要财政补贴与价格政策 29 附表 3-1 主要市场准入与供给控制政策 30 附表 4-1 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31 附表 5-1 主要金融及土地等要素支持政策 32 附表 6-1 主要技术创新与研发支持政策 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辰于咨询 1 前言前言 从“十二五”至“十四五”时期,国家通过推行标准与节能改造、发展绿色建筑与可再生能源等措施,逐步提升建筑节能水平,并将建筑节能融入国家双碳战略。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各阶段发展规划文件明确了节能减排目标及实施路径,财政补贴、价格政策、市场准入与供给控制、税收优惠、金融及土地支持等多方面政策共同推动了绿色建筑的发展。国家通过鼓励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发展装配式建筑、构建数据服务体系及加快节能降碳技术研发等,促进建筑领域的信息化、现代化和绿色化。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辰于咨询 2 第第一部分一部分 产业规划与引导政策产业规划与引导政策 “十二五”至“十四五”时期,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业推行标准与节能改造,着力发展绿色建筑与可再生能源,逐步融入国家双碳战略。在具体措施上,相关规划深化建筑节能工作,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比例,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并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应用。这些规划的实施,推动了我国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业的持续发展。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辰于咨询 3 一、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业的发一、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业的发展目标展目标 1.“十二五”时期:推行节能标准,开展节能改造 2012 年 5 月 9 日,住建部发布建科 201272 号文件,即 “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这是“十二五”时期建筑节能行业的最主要规划文件。文件首先介绍了“十一五”时期的发展状况。针对推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重点任务,截至2010 年底,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 95.4%;累计建成节能建筑面积48.57 亿平方米,全国城镇节能建筑占既有建筑面积的比例为 23.1%。到“十一五”期末,建筑节能实现节约 1 亿吨标准煤的目标任务。在此基础上,规划确认了“十二五”期间的总体目标:明确了到“十二五”期末,建筑节能形成 1.16 亿吨标准煤节能能力的总体目标,并提出了发展绿色建筑、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深化供热体制改革、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等一系列具体目标。可以看到,“十二五”时期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业主要着力在进一步落实节能设计标准,并实施建筑节能改造。为实现这一目标,规划详细部署了一系列重点任务。首先,在新建建筑方面强调要提高新建建筑能效水平,通过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确保新建建筑在设计、施工、运营等全生命周期中均能达到节能要求。其次,在节能改造方面规划提出要扩大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规模,重点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提高建筑能效,减少能源消耗。同时,在体制建设方面强调建立健全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和产品应用。为了更好推动建筑节能发展,规划着重阐述了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领域规模化应用方面的内容。规划鼓励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降低建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规划还注重实施绿色建筑规模化推进,通过政策引导、市场推动和技术支撑,促进绿色建筑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广泛普及。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配套措施方面,规划提出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如明确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完善标准规范体系并制定和修订相关建筑节能标准,强化监督检查机制以便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等。同时,规划还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政策激励、市场引导和技术支持,激发市场主体参与建筑节能的积极性。最后,规划还强调区域化推进和产业化发展,结合不同地区建筑用能需求和资源环境特点来推出差异化的政策措施等。2.“十三五”时期:加强绿色建筑与可再生能源推广 2017 年 3 月 1 日,住建部发布了建科 201753 号文件,即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对新时期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业提出了新的规划。该规划指出,“十二五”期间,我国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事业取得重大进展,累计增加节能建筑面积 70 亿平方米,节能建筑占城镇民用建筑面积比重超过 40;推广绿色建筑面积超过 10 亿平方米,截至 2015 年底,全国累计绿色建筑面积超过 4.7 亿平方米;可再生能源替代民用建筑常规能源消耗比重超过 4。对此,规划制定的“十三五”时期目标是:到 2020年,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比重超过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辰于咨询 4 50,绿色建材应用比重超过 40。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面积 5 亿平方米以上,全国城镇既有居住建筑中节能建筑所占比例超过 60。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比重超过 6。“十三五”目标中,对绿色建筑与绿色建材的强调,以及对可再生能源的重视都是该时期突出的特色。规划特别强调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量质齐升,实施建筑全领域绿色倍增行动,在推动绿色建筑的同时也要做到严格控制建筑节能标准执行质量。在建筑技术方面,为了促进推广绿色建筑,规划提出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快建设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培育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龙头企业。此外,规划还注重提升既有建筑节能水平,持续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用以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城镇建筑中的应用比例。为此,规划要求深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并同时要注重提升可再生能源的应用质量。对于农村建筑节能,规划也提出了积极引导节能绿色农房建设,推进农村建筑用能结构调整的要求。在保障措施方面,规划强调完善政策保障机制,建立财政资金激励政策体系,研究对超低能耗建筑、高性能绿色建筑项目在土地转让、开工许可等审批环节设置绿色通道。同时,强化市场机制创新,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特许经营等方式投资、运营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项目。3.“十四五”时期:融入国家双碳战略 住建部于2022年3月1日发布了建标 202224 号文件“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关于“十三五”时期的状况,规划总结认为,该时期累计建设完成超低、近零能耗建筑面积近 0.1 亿平方米,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面积 5.14 亿平方米,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 6%。截至 2020 年底,全国城镇新建绿色建筑占比达到 77%,累计建成绿色建筑面积超过 66 亿平方米。“十三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目标圆满完成。“十四五”规划将建筑节能与双碳战略结合在一起,形成了新的发展路径。“十四五”时期是落实 2030 年前碳达峰、2060 年前碳中和目标的关键时期,建筑碳排放是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的重点。为此,该规划制定了相应的发展目标,到 2025 年,计划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 3.5亿平方米以上,建设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 0.5亿平方米以上,装配式建筑占当年城镇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 30%,全国新增建筑太阳能光伏装机容量 0.5 亿千瓦以上,地热能建筑应用面积 1 亿平方米以上,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建筑能耗中电力消费比例超过 55%,到 2025年基本形成绿色、低碳、循环的建设发展方式,为城乡建设领域 2030 年前碳达峰奠定坚实基础。为了完成目标,规划除了强调加强高品质绿色建筑建设外,更注重倡导建筑绿色低碳设计理念,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天然采光等节能手段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在与碳排放直接相关的节能、能效领域,规划要求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水平,推广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并推动既有建筑节能绿色改造,提高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能效水平。在再生能源的利用方面规划也提出更高要求,计划推动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广泛应用。此外,规划还注重实施建筑电气化工程,提升建筑用能中电力消费比例等。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辰于咨询 5 二、加强公共建筑节能与建筑节能二、加强公共建筑节能与建筑节能引领工程建设引领工程建设 1.“十二五”时期:试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2012 年“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对于重点发展的建筑节能项目做了论述,认为在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完善且改造任务明确的地区,启动并实施 10 个以上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项目,要求至 2015 年重点城市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降低 20%以上,大型公共建筑达到30%以上的降幅;同时,推动高校及公共机构等重点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利用高校技术、人才、管理优势,启动 50 所高校节能改造示范,示范面积不低于 20 万平方米,单位面积能耗降低 20%以上,并积极推进中央本级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十二五”期间,公共建筑节能是比较重点的节能工程任务。国务院于 2011 年 8 月 31 日发布了国发201126 号文件,即“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加快公共机构办公区节能改造,完成办公建筑节能改造 6000 万平方米。财政部和住建部于 2012 年 4 月 27 日联合发布了财建2012167 号文件,即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提出在公益性行业加快发展绿色建筑,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公益性建筑中开展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试点。国务院办公厅于 2013 年 1月 1 日发布了国办发20131 号绿色建筑行动方案,提出加强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工作,推进公共建筑节能、节水监管平台建设。2.“十三五”时期:建设标杆示范项目,推动新能源在建筑领域中的应用 2017 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了若干建筑节能的重点工程。其中,标杆项目(区域)标准领跑计划在全国不同气候区推进超低能耗建筑建设示范,并结合气候条件和资源禀赋探索不同技术路径;建筑全领域绿色倍增行动则意在加大绿色建筑标准在城镇新建建筑中的强制执行力度,推动绿色生态城区(街区、住区)建设示范以实现绿色建筑集中连片推广;此建筑全产业链绿色供给行动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并聚焦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重点应用,如太阳能光热系统、浅层地热能热泵系统、空气热能建筑应用等。这一时期强调标杆领跑与新能源开发的特点比较明显。国务院于 2017 年 1 月 5 日印发的国发201674 号文件,即“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其中指出实施建筑节能先进标准领跑行动,开展超低能耗及近零能耗建筑建设试点,推广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等。2020年 7 月 15 日,住建部、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要求在提升建筑能效水效水平方面,需结合北方清洁取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海绵城市建设等工作,推动既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节水改造。3.“十四五”时期:降低建筑能耗,尝试构建城乡建设新体制 2022 年“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 全面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升级。在绿色建筑的持续推广方面,规划提出星级绿色建筑推广计划采取“强制自愿”模式,提高特定新建建筑中星级绿色建筑比例。除此之外,规划更加关注建筑能耗领域的节能工作,提出超低能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辰于咨询 6 耗建筑推广工程在有条件地区全面推广,鼓励特定新建建筑执行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标准。同时,规划强调以新技术来应用建筑领域的新能源,提出积极推广太阳能光伏在城乡建筑及市政设施中分布式、一体化应用;建筑用能电力替代行动扩大清洁电力替代,推广高能效建筑用电设备、产品;并要求新型建筑电力系统建设以“光储直柔”为主要特征。可以看出,“十四五”时期的建筑节能工程更多以降低建筑能耗为最终目的,进一步拓展新能源的应用场景。同时,建筑节能的体制构建与制度建设也提上了日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21 年 10 月 21 日印发了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意见指出,我国仍存在整体性缺乏、系统性不足、宜居性不高、包容性不够等问题。为此,意见提出了多项措施,包括促进区域和城市群绿色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城市、打造绿色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建设高品质绿色建筑、提高城乡基础设施体系化水平、加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从体系机制层面论述了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整体发展方向。三、推动建筑行业节能减排,助力双三、推动建筑行业节能减排,助力双碳战略碳战略 1.执行更严格标准,加强节能减排改造 2011 年“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在推动建筑节能与公共机构节能减排方面,制定了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并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及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建筑改造,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及新型节能、再生建材的推广,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执行更严格的建筑节能标准。2012 年 8 月 6 日,国务院以国发201240 号文件的形式,发布了 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在标准推广上,文件要求严把设计关口,城镇建筑设计阶段 100%达到节能标准要求。加强施工阶段监管和稽查,施工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 95%以上。在加强改造方面,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主要包括大力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开展大型公共建筑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等节能改造等。2017 年 1 月 5 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发 201674 号文件,即“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该文件仍然以强调改造的方式来降低建筑排放。文件要求强化建筑节能,实施改造面积 5亿平方米以上,2020 年前基本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有改造价值城镇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同时,文件也涉及到了推进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热能、工业余热等解决建筑用能需求的方面。具体包括:积极推广太阳能光伏在城乡建筑中的分布式应用,推广使用地源热泵技术开发浅层地热能与空气热能热泵技术,并开展城市低品位余热综合利用试点示范,从而更好统筹调配包括热电联产余热、工业余热在内的多种余热资源,以满足建筑新增供热需求。2.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战略 2021 年 9 月 22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 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部分,文件将建筑领域的节能降碳与国家“双碳”战略相联系,从城乡绿色发展的角度提出了更为综合的减排方针。文件要求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全面落实绿色低碳要求,合理规划城镇建筑面积目标并严格管控高能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辰于咨询 7 耗公共建筑,同时加快推进绿色社区及县城农村绿色低碳发展;大力发展节能低碳建筑,推进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建筑规模化;加快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深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2024 年 3 月 12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国办函202420 号),旨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该方案提出,到 2025 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面积比 2023年增长 0.2 亿平方米以上,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比 2023 年增长 2 亿平方米以上,建筑用能中电力消费占比超过 55%,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 8%,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积极进展。到 2027 年,超低能耗建筑实现规模化发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一步推进,建筑用能结构更加优化,建成一批绿色低碳高品质建筑,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显著成效。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辰于咨询 8 第第二二部分部分 财政补贴财政补贴与与价格价格政策政策 国家设立针对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供热节能改造以及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旨在推进建筑节能改造、供热计量及可再生能源的示范推广和应用。同时,通过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相关政策从 2020 年的试点工作到 2022 年扩大实施范围,再到 2023 年印发实施指南,明确了采购人在项目各环节的具体操作,推动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的广泛应用。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辰于咨询 9 一、基础性建筑节能项目资金一、基础性建筑节能项目资金 1.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 2007 558 号)由财政部于 2007 年 10 月 24 日印发,旨在切实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提高建筑能效。国家节能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为建立节能监管体系支出、建筑节能改造贴息支出以及财政部批准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相关的其他支出:1)对于建立节能监管体系支出,中央财政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2)对于地方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 50%;中央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贷款,中央财政全额贴息。2.鼓励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957 号)由财政部于 2007 年 12 月 20 日印发,用以推进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工作。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北方采暖地区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而专项拨付的资金,旨在通过经济激励手段推动改造工作,从而提升建筑能效并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等。3.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建筑利用新型能源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87 号)是财政部于 2015 年 4 月2 日印发的,旨在规范和加强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该办法的施行取代了原有的 财政部关于印发 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 2009 129 号)。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范围: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重点关键技术示范推广和产业化示范、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规模化开发利用及能力建设、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公共平台建设、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事项。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财政支持与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财政支持与补贴政策补贴政策 “十二五”时期开始,财政部和住建部发布政策加速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部门通过建立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的相关奖励补贴制度,为绿色建筑项目提供了实质性的经济支持,对提升我国建筑行业的绿色发展水平、引导市场向节能环保方向转型具有重要意义。2012 年 4 月 27 日,财政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 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 号),要求建立高星级绿色建筑奖励审核、备案及公示制度。意见同时规定各级地方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设计评价标识达到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项目汇总上报至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此外,意见对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了规范,对商业性住宅项目,各地应研究采取措施主要使购房者得益。2013 年 4 月 3 日,住建部发布建科 201353 号文件,即“十二五”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规划提出支持绿色生态城区建设,资金补助基准为 5000 万元,具体根据绿色生态城区规划建设水平、绿色建筑建设规模、评价等级、能力建设情况等因素综合核定,可以相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辰于咨询 10 应调增补助额度。同时对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给予奖励。其中,二星级绿色建筑 45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三星级绿色建筑 80 元/平方米。奖励标准将依据技术进步和成本变化等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同时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绿色建筑要求的项目给予快速立项的优惠政策。三、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三、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筑品质提升 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这一政策工具进一步加速绿色建材在市场中的普及。该项政策从最初的6个试点城市逐步扩大至48个市(市辖区),要求到 2025 年实现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全覆盖。政策的实施为绿色建材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激励建材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并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同时,政府采购项目及相关指南也为绿色建材的标准化、规范化应用制定了明确的规范。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 是财政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 2020 年 10 月 13 日联合发布的,旨在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快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文件强调在政府采购工程中应广泛推广可循环、可利用建材,以及高强度、高耐久建材、绿色部品部件等各类绿色建材产品,并积极采用装配式、智能化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为了进一步促进绿色建材的使用,文件提出了相关目标,要求至 2022 年,基本构建起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同时逐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体系和工作机制;主要使用绿色建材的建筑应涵盖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性住房等新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并鼓励试点地区将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其他新建工程项目也纳入其中。2022 年 10 月 12 日,财政部、住建部、工信部联合发布 关于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库202235 号),在前述试点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绿色建材政策。文件要求自2022 年 11 月起,采购支持绿色建材的试点范围从此前 6 个试点城市推广到 48 个市(市辖区)。试点的城市可选择部分项目先行实施,逐步扩大范围,到 2025 年实现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政策实施的全覆盖,同时在试点项目范围外,鼓励将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纳入采购绿色建材的范围。2023 年 3 月 22 日,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财政部办公厅、住建部办公厅、工信部办公厅联合印发 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财办库 2023 52 号),总结用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的政策经验,并规定了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采购人在可行性研究、设计与审查、政府采购、施工、检测、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操作流程。该文件为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的实施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指南,有助于推动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的广泛应用。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辰于咨询 11 第第三三部分部分 市场准入市场准入与与供给控制供给控制政策政策 通过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及评价标识体系、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并支持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促进产品生产与升级以及新型建筑工业化带动全面转型升级等多项措施,不断提升建筑工业配套管理服务体系。通过准入技术标准不断更新以适应新的发展需求,促进建筑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推动建筑行业的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辰于咨询 12 一、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业的法一、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业的法律依据律依据 2007 年 10 月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其中关于建筑节能的部分明确了政府的指导功能,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及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建筑节能规划。同时提出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需遵守建筑节能标准。在此基础上,2008 年 8 月 1 日,国务院以第 530 号令发布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该条例强调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包括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等方面。该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推动节能技术开发应用,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同时,对新建建筑、既有建筑改造及建筑用能系统运行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这可以认为是我国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业的开端,也是我国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业的法律依据。二、建立健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二、建立健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业的准入技术标准行业的准入技术标准 1.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及评价标识体系 2012 年 4 月 27 日,财政部和住建部联合发布了 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 号),旨在进一步推进建筑节能,加快发展绿色建筑,促进城乡建设模式转型升级。其中提出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及评价标识体系,完善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及相关产品标准、规程,制定适合不同气候区、不同建筑类型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并同时培育专门的绿色建筑评价机构,建立绿色建筑评价职业资格制度。2014 年 5 月 21 日,住建部、工信部发布建科 2014 75 号文件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办法 主要规定了依据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按照该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开展评价的建材产品进行评价,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全过程。标识等级依据技术要求和评价结果,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2.推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是由住建部、国家质检总局于 2014 年 4 月 15 日联合发布的一项国家标准,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同时废止了原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该标准适用于绿色民用建筑的评价,对建筑的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施工管理、运营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标准明确了评价对象、评价阶段和评价机构,将绿色建筑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三个等级,并规定了各等级应满足的评价指标和得分要求。与原有标准相比,新标准扩展了适用范围,明确了评价阶段,增加了“施工管理”类评价指标,使得评价更加科学全面。2019 年 3 月 13 日,住建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再次更新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并于 8 月 1 日开始实施。新标准重新构建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指标体系,包括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 5 类指标,并增加了“提高与创新”加分项。同时,调整了绿色建筑的评价时间节点,明确评价应在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辰于咨询 13 建筑工程竣工后进行,但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可进行预评价。绿色建筑等级也进行了调整,划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4 个等级。此外,新标准拓展了绿色建筑的内涵,增加了对建筑工业化、海绵城市、垃圾资源化利用、健康宜居、建筑信息模型等相关技术要求,并提高了绿色建筑性能要求,如安全、健康、适老等性能。3.构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是由建设部于 2007 年发布并实施的一项国家标准。该规范旨在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统一验收标准,提高建筑工程的节能效果。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的多个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规范中详细规定了各项节能工程的施工要求、验收标准和现场检验方法,并包含了多条强制性条文,以确保关键环节的施工质量和节能效果。该规范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和验收提供了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4.发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标准和通用规范 2019 年 6 月 19 日,住建部发布了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T51368-2019),该标准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此标准旨在促进建筑节能减排,规范建筑光伏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并详细规定了设计、施工、环保、安全、消防、验收以及运行与维护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原 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 被废止,标志着我国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的升级和完善。2021 年 9 月 8 日,住建部发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并于 2022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该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旨在执行节能环保法律、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可再生能源利用并降低建筑碳排放。规范主要内容包括节能与碳排放要求、可再生能源利用、设计与施工要求以及运行与维护等方面。规范的发布和实施对于推动我国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工作,促进建筑行业的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5.完善建筑领域能耗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 2024 年 3 月 12 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建部等制定的 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国办函202420 号)。方案提出完善建筑领域能耗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和指标体系,构建跨部门建筑用能数据共享机制。建立完善建筑碳排放核算标准体系,编制建筑行业、建筑企业以及建筑全生命期碳排放核算标准,统一核算口径。三、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业的产三、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业的产业供给政策业供给政策 1.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支持绿色建筑规模化 2012 年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 号)指出,一方面积极发展绿色生态城区,鼓励城市新区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理念进行规划设计,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另一方面支持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中央财政对满足条件的绿色生态城区给予资金定额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绿色建筑建设增量成本及城区绿色生态规划、指标体系制定、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及能效测评等相关支出。2013 年 4 月 3 日,住建部发布了建科 201353 号文件,即“十二五”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关于绿色生态城区,规划要求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辰于咨询 14 新建绿色建筑 10 亿平方米,实施 100 个绿色生态城区示范建设。加快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同时在节能工程方面,进一步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推动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以及公共建筑节能改造。2.推进绿色建材产品升级与应用 2015 年 9 月 6 日,工信部与住建部联合发布了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工信部联原 2015 309 号)。文件主要以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等需求为牵引,从而促进绿色建材的生产和消费。方案提出到 2018 年,绿色建材生产比重明显提升,发展质量明显改善。绿色建材在行业主营业务收入中占比提高到 20%。绿色建材品种质量较好满足绿色建筑需要。与 2015 年相比,建材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 8%。氮氧化物和粉尘排放总量削减 8%。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到 30%。绿色建筑应用比例达到50%。试点示范工程应用比例达到 70%。既有建筑改造应用比例提高到 80%。2016 年 10 月 11 日,工信部印发了建材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工信部规 2016315 号)。关于建材工业行业,文件规划到 2020年,计划建材工业产业结构优化取得重大进展,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基本解决,建材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同时文件要求从质量效益、创新能力、结构调整、两化融合、绿色发展五个方面提出了 16项指导性的具体指标。特别是在绿色建材方面,文件要求与联合国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结合,构建贯通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的全产业链。通过搭建创新平台来更好地组织绿色建材新产品、新设计进入应用试点示范。在消费端口,推进构建全国统一的绿色建材市场,从而促进提高绿色建材在建筑工程中使用比例。3.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 国务院办公厅于 2016 年 9 月 27 日下发并实施了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6 71 号)。文件要求力争用 10 年左右的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 30%。通过逐步完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监管体系,推动形成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企业,具有现代装配建造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4.新型建筑工业化带动建筑业绿色转型 2020 年 7 月 3 日,住建部、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发布了建市202060 号文件,即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特别强调要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内的绿色建造,通过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大幅降低能耗、物耗和水耗水平。并以工业化与智能化推动建立建筑业绿色供应链,一方面提高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水平,另一方面加大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研发力度,促进建筑业绿色改造升级。2020 年 8 月 28 日,住建部、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建标规20208 号文件,即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在绿色建筑方面,该文件对建筑建设过程中的若干方面都提出了要求。一方面,在建材方面发展性能优良的新型建材以及推进绿色建材认证和推广应用,推动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率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辰于咨询 15 先采用绿色建材。另一方面,在施工过程中推行装配化绿色施工方式,引导施工企业研发与精益化更低能耗的施工工艺工法等。四、完善建筑行业管理体系,促进绿四、完善建筑行业管理体系,促进绿色节能发展色节能发展 2017 年 2 月 24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办发201719 号文件,即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该意见通过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以便促进建筑业持续绿色发展。主要的政策包括: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优化建筑市场环境与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等。文件通过以上措施,最终达到在建筑行业落实绿色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等要求。五、加强市场职能,鼓励第三方服务五、加强市场职能,鼓励第三方服务公司参与公司参与 2017 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建科201753 号)强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创新节能与绿色建筑市场运作机制,积极探索节能绿色市场化服务模式,鼓励咨询服务公司为建筑用户提供规划、设计、能耗模拟、用能系统调适、节能及绿色性能诊断、融资、建设、运营等“一站式”服务,提高服务水平。2021 年 10 月 21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 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2137 号),其中不仅提出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完善绿色金融体系支持城乡建设绿色发展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而且强调健全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和第三方考评机制,由群众评判城乡建设绿色发展成效。加快管理、技术和机制创新,培育绿色发展新动能以便实现动力变革。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辰于咨询 16 第第四四部分部分 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政策政策 国家对新型墙体材料销售实行增值税优惠,对实施符合条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享受前三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环保设备可享受相应比例企业所得税抵免,这些政策旨在促进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和推广。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辰于咨询 17 一、增值税相关减免一、增值税相关减免 1.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 50 15 年 6 月 12 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布财税 2015 73 号 关于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对销售自产且列入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享受此政策需满足一定条件,如不属于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不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且纳税信用等级良好。2.节能服务公司免征收增值税 2010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10110 号文件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其中关于增值税方面,文件指出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免征收增值税。关于判定的标准,具体节能合同应符合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及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的标准,另外节能服务投资额不低于项目投资总额的 70%。二、营业税相关减免二、营业税相关减免 1.节能服务公司免征收营业税 2010 年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中对节能企业的营业税税减免规定如下: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免征收营业税。相应的,具体节能合同应符合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及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的标准。三、企业所得税相关减免三、企业所得税相关减免 1.节能服务企业享受前三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 2010 年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中对节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规定如下: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2.购置并使用节能设备享受投资额 10%的企业所得税抵免 2017 年 9 月 6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发布财税 2017 71 号 关于促进节能节水环保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旨在促进节能节水环保设备的应用与推广,通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来激励企业。通知明确了享受税收优惠的节能节水环保设备目录,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这些设备可以享受投资额 10%的企业所得税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结转以后 5 年。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辰于咨询 18 第第五五部分部分 金融及土地等要素支持金融及土地等要素支持政策政策 自 2016 年起,我国发布了一系列绿色金融支持政策,包括构建绿色金融体系、支持绿色债券发展及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等。建筑节能与绿色金融政策相结合,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拓宽融资渠道,加强市场职能并鼓励第三方服务参与。在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规划方面,政策规划了生态城区示范建设,并向保障性住房及公益性行业倾斜,以推动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的全面发展。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辰于咨询 19 一、绿色金融的整体性支持政策一、绿色金融的整体性支持政策 1.推动构建绿色金融体系 2016 年 8 月 31 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印发了 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 号),这是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里程碑文件。文件对绿色金融定义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其中即包括了绿色建筑在内。在构建绿色金融体系方面,文件提出了构建包含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及相关产品、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金融工具和相关政策的绿色金融体系框架。对于具体的绿色金融政策,将构建支持绿色信贷的政策体系,完善统计制度,探索再贷款及专业化担保机制;在具体实施方面,文件要求推动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建立符合绿色企业和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在社会资本参与方面,可以通过 PPP 模式调动社会资本等。2.推动金融系统碳核算,推进碳排放交易建设 2024 年 3 月 27 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主要针对通过金融支持推动碳核算方面的相关发展作出指导。指导意见提出了推动金融系统碳核算、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为重点的任务,并同时推动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强化信息披露约束机制、促进绿色金融产品和市场发展、大力发展绿色保险和服务等重点任务。二、绿色建筑金融支持政策二、绿色建筑金融支持政策 1.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拓宽绿色融资渠道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建科201753 号)于 2017 年 3 月 1 日由住建部发布。规划强调要引导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特许经营等方式投资、运营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项目。为了更好利用各方面资本,规划提出需积极搭建市场服务平台,实现建筑领域节能和绿色建筑与金融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融资及技术能力的有效连接,鼓励和引导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将满足条件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项目纳入绿色信贷支持范围。2.加强资金支持,完善支持绿色建筑的金融政策环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 年 7 月 15 日联合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建标202065 号)。关于金融方面,文件指出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争取资金支持。各地要积极完善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的政策环境,推动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用好国家绿色发展基金,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推进创建工作。2022 年 3 月 1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建标202224 号),在金融方面,规划强调要加强支持,并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绿色金融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辰于咨询 20 与绿色建筑协同发展,创新信贷等绿色金融产品,强化绿色保险支持等。3.购买绿色住宅在购房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 2013 年 1 月 1 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31 号文件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制订的绿色建筑行动方案。该方案主要聚焦于绿色建筑的发展。其中关于绿色建筑金融部分,方案要求改进和完善对绿色建筑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可对购买绿色住宅的消费者在购房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同时研究制定对经标识后的绿色建筑给予开发商容积率返还的优惠政策。三、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规划三、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规划政策政策 1.规划生态城区示范建设,向保障性住房及公益性行业倾斜 2013 年 4 月 3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十二五”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建科201353 号)。该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将实施 100 个绿色生态城区示范建设,选择 100 个城市新建区域(如规划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等),按照绿色生态城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行。同时在支持性政策方面,规划强调绿色建筑奖励及补助资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资金向保障性住房及公益性行业倾斜,达到高星级奖励标准的优先奖励,保障性住房发展一星级绿色建筑达到一定规模的也将优先给予定额补助。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辰于咨询 21 第第六六部分部分 技术创新与研发支持技术创新与研发支持政策政策 国家通过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构建数据服务体系以及加快节能降碳先进技术研发推广等措施,推动建筑领域的信息化、现代化和绿色化发展。同时注重健全技术推广与应用制度,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产学研用相结合,鼓励研发应用绿色建材,并致力于构建市场导向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技术创新体系,以加速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可靠技术工艺及产品设备的集成应用,促进建筑产业的绿色升级和可持续发展。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辰于咨询 22 一、技术创新政策一、技术创新政策 1.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 2015 年 6 月 16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 关于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的指导意见(建质函 2015 159 号)。该指导意见旨在指导和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简称 BIM)在建筑工程领域的应用,以提升建筑工程信息化整体水平,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文件提出,到 2020 年末,建筑行业甲级勘察、设计单位以及特级、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掌握并实现 BIM 与企业管理系统和其他信息技术的一体化集成应用。同时,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筑、申报绿色建筑的公共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小区等新立项项目,在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维护中集成应用 BIM 的项目比率应达到 90%。2.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技术 2016 年 9 月 27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 号)。文件提出了健全标准规范体系、创新装配式建筑设计、优化部品部件生产、提升装配施工水平、推进建筑全装修、推广绿色建材、推行工程总承包以及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等重点任务。同时,为保障这些任务的实施,文件还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支持等保障措施。3.构建建筑节能的数据服务体系 2017 年 3 月 1 日,文件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建科 2017 53 号)印发。在建筑节能的具体技术应用方面,规划提出健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统计体系。通过强化统计数据的分析应用,进一步提升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宏观决策和行业管理水平。建筑节能数字化建设的过程中应同时结合其他高新技术,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来整合包括政府数据、社会数据、互联网数据在内的各项资源,实现数据信息的搜集、处理、传输、存储和数据库的现代化。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2137 号)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印发的文件。该文件提出加快推进信息技术与城市建设技术、业务、数据融合。开展城市信息模型平台建设,推动建筑信息模型深化应用,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智能化管理来促进城市建设及运营模式变革。4.加快节能降碳先进技术研发推广 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国办函202420 号)是发改委、住建部为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而制定的方案,由国务院办公厅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转发。方案着重提出支持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零碳等建筑新一代技术研发,持续推进超低能耗建筑构配件、高防火性能外墙保温系统、高效节能低碳设备系统、建筑运行调适等关键技术研究。为了推动可靠技术工艺及产品设备集成应用,要求推动建筑领域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以便定期征集发布一批建筑领域先进适用节能降碳技术应用典型案例,从而加快建筑节能降碳成熟技术产品规模化生产,形成具有竞争力的建筑节能降碳产业链。二、研发支持政策二、研发支持政策 1.健全技术推广与应用,推动绿色建筑科技进步与行业技术进步 2012 年 4 月 27 日,财政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 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辰于咨询 23 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 号)。文件提出积极推动绿色建筑科技进步,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鼓励支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支持绿色建筑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要根据绿色建筑发展需要,及时制定发布相关技术、产品推广公告、目录,促进行业技术进步。2017 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建科201753 号)要求健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重点节能技术推广制度,加快成熟技术和集成技术的工程化推广应用。提出强化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材料产品产业支撑能力,促进新技术、新产品的标准化、工程化、产业化。为了发挥专业知识的作用,需要同时促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咨询、科研、规划、设计、施工、检测、评价、运行维护企业和机构的发展。2.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产学研用相结合,推动创新成果工程化应用 2012 年 5 月 9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 “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建科 201272 号)。在研发支持方面,规划指出通过产业化推进与借鉴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突破制约建筑节能发展的关键技术,最终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体系和标准体系。同时推动创新成果工程化应用,引导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的发展,促进传统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推进建筑节能的产业化发展。2015 年 9 月,工信部与住建部联合印发了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工信部联原 2015 309 号)。在培育创新能力的方面,方案要求依托大型企业集团、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单位,构建完善产学研用相结合的产业发展创新体系。通过产学结合来创建一批以绿色建材为特色的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或重点实验室,从而完善产业发展所需公共研发、技术转化、检验认证等平台。最终达到加强建材生产与建筑设计、工程建造等上下游企业互动的目的,并推动组建绿色建材产业发展联盟。2017 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建科201753 号)要求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依托“绿色建筑与建筑工业化”等重点专项,集中攻关一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关键技术产品。同时积极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2022 年 6 月 30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 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建标202253 号),对产学结合问题进一步强调建立产学研一体化机制。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工程示范和产业化应用,推动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培育协同发展。3.鼓励绿色建材研发与应用 2014 年 5 月 21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了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1475 号)。文件鼓励企业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绿色建材,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4.构建市场导向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技术创新体系 2021 年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2137 号)提出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城乡建设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培育壮大一批绿色低碳技术创新企业,充分发挥国家工程研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辰于咨询 24 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对绿色低碳技术的支撑作用。“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建标202224 号)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2 年 3 月 1 日印发的文件。该规划再次强调构建市场导向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技术创新体系,组织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科研攻关和项目研发,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先进制造与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深度融合。最终做到加速建筑节能与绿 色建筑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推动可靠技术工艺及产品设备的集成应用。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辰于咨询 25 附表附表 1 1-1 1“十二五”到“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规划主要指标“十二五”到“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规划主要指标 主要指标主要指标“十二五十二五”时期时期“十三五十三五”时期时期“十四五十四五”时期时期 到到 2010 年年实际实际 到到 2015 年年规划规划 到到 2015年实际年实际 到到 2020年规划年规划 到到 2020 年年实际实际 到到 2025年规划年规划 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 95.40%执行节能设计标准 95%以上 100%(城镇建筑)节能建 筑面积 比重 超过 63%累计增加 48.57 亿平方米 70 亿平方米 超过 238亿平方米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面积 1.1 亿平方米 5 亿平方米以上 5.14 亿平方米 3.5 亿平方米以上 城镇节能建筑占既有建筑面积(民用)23.10%超过 40 超过60 建筑节能实现节约标准煤 约 1 亿吨 1.16 亿吨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1.82 亿平方米 7.07 亿平方米*1 9.9 亿平方米 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4992.96 万平方米*7090 万平方米 严寒寒冷地区城镇新建居住建筑节能 75%低能耗、绿色建筑示 范项目 项目个数 217 个 建筑面积 超过 4000万平方米 新型墙 体材料 产量占墙体材料总产量 55%以上 65%以上 应用量占墙体材料总用量 70u%以上 城镇新建建筑能源利用效率 提高 30%提升20 1*为据“十三五”规划估算值 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辰于咨询 26 主要指标主要指标“十二五十二五”时期时期“十三五十三五”时期时期“十四五十四五”时期时期 到到 2010 年年实际实际 到到 2015 年年规划规划 到到 2015年实际年实际 到到 2020年规划年规划 到到 2020 年年实际实际 到到 2025年规划年规划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6000 万平方米 1 亿平方米 1.85 亿平方米 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 -10%绿色建材应用比重 超过40 推广绿色建筑面积 超过 10亿平方米 绿色建 筑评价标识 项目个数 113 个 4071 个 建筑面积 超过 1300万平方米 超过 4.7亿平方米 新建绿色建筑 8 亿平方米 城镇新 建建筑中绿 色建筑面积 比重 20%以上 超过50w%累计增加 超过 66 亿平方米 建设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 0.5 亿平方米以上 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 超过 4%6%6%8%新增建筑太阳能光伏装机容量 0.5 亿千瓦以上 地热能建筑应用面积 1 亿平方米以上 装配式建筑占城镇当年新建建筑面积比例 20.500%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辰于咨询 27 附表附表 1 1-2 2 主要产业规划与引导政策主要产业规划与引导政策 发布发布日日期期 发文机关发文机关 发文号发文号 文件名称文件名称 2011.08.31 国务院 国发201126 号“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2012.04.27 财政部、住建部 财建2012167 号 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2.05.09 住建部 建科201272 号“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 2012.08.06 国务院 国发201240 号 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 2013.01.01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131 号 绿色建筑行动方案 2017.01.05 国务院 国发201674 号“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2017.03.01 住建部 建科201753 号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 2020.07.15 住建部、发改委、教育部、工信部、央行、国管局、银保监会 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 2021.06.01 国管局、发展改革委 国管节能 2021 195 号“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 2021.09.2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 2021.10.2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 2022.03.01 住建部 建标202224 号“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 2024.03.12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函202420 号 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 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辰于咨询 28 附表附表 2 2-1 1 主要财政补贴与价格政策主要财政补贴与价格政策 发布发布日日期期 发文机关发文机关 发文号发文号 文件名称文件名称 2007.11.09 财政部 财建2007558 号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7.12.20 财政部 财建2007957 号 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2.04.27 财政部、住建部 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2.08.21 财政部、住建部 财建2012604 号 关于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及调整资金分配管理方式的通知 2013.04.03 住建部 建科201353 号“十二五”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 2015.04.02 财政部 财建201587 号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0.10.13 财政部、住建部 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2.10.12 财政部、住建部、工信部 财库202235 号 关于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 2023.04.03 财政部办公厅、住建部办公厅、工信部办公厅 财办库202352 号 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 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辰于咨询 29 附表附表 3 3-1 1 主要市场准入与供给控制政策主要市场准入与供给控制政策 发布发布日日期期 发文机关发文机关 发文号发文号 文件名称文件名称 2007.10.01 建设部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2007.10.28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8.08.01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 530 号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12.04.27 财政部、住建部 财建2012167 号 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3.04.03 住建部 建科201353 号“十二五”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 2014.04.15 住建部、国家质检总局 绿 色 建 筑 评 价 标 准(GB/T50378-2014)2014.05.21 住建部、工信部 建科201475 号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2015.09.06 工信部、住建部 工信部联原2015309号 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 2016.09.30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1671 号 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 2016.10.12 工信部 工信部规 2016 315 号 建材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2017.02.24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1719 号 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2019.03.13 住建部、市场监管总局 绿 色 建 筑 评 价 标 准(GB/T50378-2019)2019.06.19 住建部 住建部公告 2019.第 175号 建 筑 光 伏 系 统 应 用 技 术 标 准(GB/T51368-2019)2020.07.03 住建部、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等 建市202060 号 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0.08.28 住建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信部等 建标规20208 号 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1.09.08 住建部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2024.03.12 发改委、住建部 国办函202420 号 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 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辰于咨询 30 附表附表 4 4-1 1 主要税收优惠政策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 发文机关发文机关 发文号发文号 文件名称文件名称 2010.12.30 财政部、税务总局 财税2010110 号 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15.06.12 财政部、税务总局 财税201573 号 关于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17.09.06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工信部、环境保护部 财税201771 号 关于促进节能节水环保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22.05.31 财政部、税务总局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辰于咨询 31 附表附表 5 5-1 1 主要金融及土地等要素支持政策主要金融及土地等要素支持政策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 发文机关发文机关 发文号发文号 文件名称文件名称 2013.01.01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131 号 绿色建筑行动方案 2013.04.03 住建部 建科201353 号“十二五”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 2016.08.31 央行、财政部、发改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银发2016228 号 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 2017.03.01 住建部 建科201753 号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 2017.03.02 证监会 证监会公告 2017 6 号 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0.07.1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改委、教育部、工信部、央行、国管局、银保监会 建标202065 号 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 2021.10.2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办发202137 号 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 2022.03.01 住建部 建标202224 号“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 2024.03.27 央行、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 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辰于咨询 32 附表附表 6 6-1 1 主要技术创新与研发支持政策主要技术创新与研发支持政策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 发文机关发文机关 发文号发文号 文件名称文件名称 2012.05.09 住建部 建科201272 号“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 2012.04.27 财政部、住建部 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4.05.21 住建部、工信部 建科201475 号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2015.06.16 住建部 建质函2015159 号 关于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的指导意见 2015.09.06 工信部、住建部 工信部联原2015309号 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 2016.09.27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1671 号 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 2017.03.01 住建部 建科201753 号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 2021.10.2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办发202137 号 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 2022.03.01 住建部 建标202224 号“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 2022.06.30 住建部、发改委 建标202253 号 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 2024.03.12 发改委、住建部 国办函202420 号 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 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辰于咨询 33 关于 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关于 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研究之政策系列 本系列基于辰于对绿色环保行业 25 个细分领域的国家层面政策进行的全面梳理、分析形成,覆盖至少近 10 年来的政策演变,重点跟踪“十四五”以来的新政策,以展望“十五五”期间各行业将面临的政策环境。关于辰于公司关于辰于公司 辰于成立于 2017 年 1 月,通过辰于咨询 辰数 辰服 SaaS 产品的创新模式,助推生态环境客户转型升级,共建美丽中国。北辰星拱,止于至善,辰于的愿景是成为一家受业界尊重的企业,追求最极致的状态。目前,设立了辰于(北京)咨询和辰于(北京)科技两家公司。关于作者关于作者 冯凡是辰于公司咨询顾问,专注于生态环境与绿色发展业 联系方式: 张关立是辰于公司咨询顾问,专注于生态环境与绿色发展业 联系方式: 甘振宇是辰于公司合伙人,专注于生态环境与绿色发展业 联系方式: 三位作者诚挚感谢张家宝对本报告的贡献。辰于(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辰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官方网站: 联系电话:010-86227609 业务咨询: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凤凰置地广场 A 座 27 层

    发布时间2025-02-10 37页 推荐指数推荐指数推荐指数推荐指数推荐指数5星级
  • 辰于:2025“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之五: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34页).pdf

    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 政策系列: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 马心语、张关立、甘振宇 2025 年 1 月 01 前言 02 第一部分 产业规划与引导政策 03 一、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的综合目标 04 二、工矿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 05 三、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 08 第二部分 财政补贴与价格政策 09 一、完善价格政策,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09 二、中央拨付土壤污染防治资金 10 第三部分 市场准入与供给控制政策 11 一、健全土壤污染相关法律法规 12 二、加强土壤污染源头控制与排污许可管理 13 三、建立健全动态监测 14 四、构建现代化治理体系 15 五、推进土壤修复领域第三方治理 16 第四部分 税收优惠政策 17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 17 二、增值税减免 18 第五部分 金融及土地等要素支持政策 19 一、创新投融资模式,设立土壤污染治理专项基金 19 二、增强融资渠道支持 21 第六部分 技术创新与研发支持政策 22 一、技术创新政策 23 二、研发支持政策 24 附表 24 附表 1-1 主要产业规划与引导政策 25 附表 2-1 主要财政补贴与价格政策 26 附表 3-1 主要市场准入与供给控制政策 27 附表 4-1 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28 附表 5-1 主要金融及土地等要素支持政策 29 附表 6-1 主要技术创新与研发支持政策 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 辰于咨询 1 前言前言 随着生产工业化和农业规模化的快速发展,我国土壤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体系、控制污染源头、推动绿色生产成为推动土壤可持续利用的重要途径。针对土壤污染问题,国家政策法规一直是环保工作的中坚引导力量和关键推手,从“十二五”到“十四五”期间,我国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的政策重心经历了从起步探索到成熟完善再到绿色化低碳化转型的过程。本文从产业规划与引导政策、财政补贴与价格政策、市场准入与供给控制政策、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支持政策、技术创新与研发支持政策六个维度出发,详细分析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的政策现状及演变过程。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 辰于咨询 2 第第一部分一部分 产业规划与引导政策产业规划与引导政策 从“十二五”到“十四五”,国家对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行业的政策重心逐步从调研探索、风险管控向系统化、绿色化治理升级转变。同时,随着监管体系日益完善,修复技术逐渐成熟,逐步实现全过程系统化协同发展,推动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 辰于咨询 3 一、土壤污染防治一、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与修复的综合目的综合目标标 1.“十二五”时期:污染情况全面调查、建立行业标准 “十二五”时期是国家对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实施政策约束的起步阶段。这一时期国家的核心任务集中在建立行业标准、明确管理责任以及搭建评估框架上。尽管国家政策开始聚焦于土壤污染治理与防控,但制定清晰的评估标准和界定相关职责依然是该阶段的工作重点。“十二五”伊始,国务院就在 2011 年 12 月15 日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中提出了完善土壤环境标准、建立土壤污染评估和修复制度、推进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历史遗留污染场地的大政方针。2013 年 1 月 23 日,国务院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明确制定了“十二五”时期土壤污染与修复的量化工作目标:到2015 年,全面摸清我国土壤环境状况,建立严格的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初步遏制土壤污染上升势头,确保全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点位达标率不低于 80%;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和例行监测制度,基本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对全国 60%的耕地和服务人口 50 万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开展例行监测。2.“十三五”时期:加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提升治理质量“十三五”开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质量提升成为了主要的政策指针。2016 年 5 月 28 日,国务院发布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十条”),为“十三五”土壤污染治理工作的开局提出了承上启下的计划:风险管控方面,强调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突出重点区域和污染物,实施分类管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对农用地按污染程度分类管理防止污染扩散,对建设用地加强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同时强化污染源监管,防范新增土壤污染;质量提升方面,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和责任单位,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工作。计划为未来十五年的工作提出了主要指标:到 2020 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 2030 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 95%以上。2016 年 12 月 5 日国务院发布的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进一步强调,要从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和法规标准体系建设、标准体系构建、监管执法强化农用地分类管理等方面入手,提升管理质量,严格管控落实。3.“十四五”时期:土壤污染治理系统化、过程绿色化“十四五”时期,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政策以全过程系统治理和绿色低碳修复为主要政策指针,聚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充分发挥协同作用,推进水、气、土、固体废物、农业农村污染共同治理,并推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向绿色低碳化转型。2021 年 12 月 29 日,“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发布,提出了“十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 辰于咨询 4 四五”时期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原则: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问题导向,系统治理;强化监管,依法治污。规划从控制源头、处置历史遗留废物、排查成因、防范新增、强化监管、绿色化改造等多方面系统性地提出具体工作方法,全面涉及污染产生和防治的各阶段,同时兼顾可持续发展。2023 年 12 月 15 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促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绿色低碳修复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强组织谋划和工作部署,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积极联合有关部门共同促进并按照分工推动全过程风险管控和绿色低碳修复,积极探索创新土壤修复 工程建设模式,引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向绿色化、低碳化转型发展。可以看到,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在三个五年规划期间实现了从起步到成熟再到绿色化转型,从基本情况的调研与治理体系的建立,逐步走向体系化和治理过程绿色化,成为保障民生健康安全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二、工矿用地土壤污染二、工矿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防治与修复 由于工矿用地与农业用地的商业价值不同、污染制造与治理责任的主体不同,因而除了对土壤污染防治进行综合目标引领,土壤的分类治理也是工作的重点。工矿用地土壤污染,具有污染程度较重、污染物类型多样、污染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治理难度大的特点,同时工矿用地又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因而其治理问题一直是政府的工作重点。从“十二五”到“十四五”的五年时间,工矿用地土壤污染的防治主旋律从修复既有问题、控制污染源头、再到全过程绿色化改造,逐步走向更加科学的可持续发展道路。1.“十二五”时期:推进重点地区土壤修复 2011 年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中提出,对于工业用地的土壤污染问题,要推进重点地区污染场地和土壤修复:以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治污设施周边等典型污染场地为重点,开展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同时加强城市和工矿企业污染场地环境监管:禁止未经风险评估和无害化治理或治理成果不达标的污染场地进行土地流转和开发利用。2013 年国务院发布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明确划定了重点地区范围:要求以大中城市周边、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西南、中南、辽中南等地区,选择被污染地块集中分布的典型区域,实施土壤污染综合治理。2.“十三五”时期:严控工矿企业生产过程污染 在“十三五”时期,工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工作的重点实现了从“十二五”时期的治理为主向预防为主的转变。2016 年国务院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提出,要严控工矿污染:加强日常环境监管,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并划定重点省份:自 2017 年起,内蒙古、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省(区)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同时强化空间布局管控,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 辰于咨询 5 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在 2016 年的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又对重点监测防控的工业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2018 年 5 月 3 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专门针对工矿用地的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阐明了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要求,建立了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厘清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权力及处罚措施。2018 年 6 月 22 日,生态环境部又在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对建设用地这一细分领域的污染风险防控规范进行了量化规定。“十三五”时期的工矿用地土壤污染政策,主要从污染源头出发,聚焦于工矿业生产全过程的污染排放问题,一方面鼓励企业通过聚集发展的方式减少综合污染水平,一方面对污染排放的监管内容进行了整体布局,从政府权力层面为污染排放提供了第二层制约。3.“十四五”时期:推进工矿企业生产绿色化改造 在“十四五”时期,对于工矿业生产过程中土壤污染的防控,政策不再仅仅强调地域上的集中发展,而是更加注重生产过程中的技术绿色化改造。这一转变意味着国家开始从源头上控制土壤污染的增量,通过技术创新和工艺改进,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从而实现对土壤污染的更有效管理。2021 年“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提出,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重点区域防腐防渗改造,以及物料、污水管线架空建设和改造。同时聚焦重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涉重金属无机化工等重点行业,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2023 年 12 月 15 日,生态环境部关于促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绿色低碳修复的指导意见 指出加强组织谋划和工作部署,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积极联合有关部门共同促进并按照分工推动全过程风险管控和绿色低碳修复,积极探索创新土壤修复 工程建设模式引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向绿色化、低碳化转型发展,在生产过程和土壤修复上共同进行绿色低碳化转型,推进工矿业用地污染排放及治理全过程可持续发展。三、农业用地土壤污染三、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防治与修复 与工矿业用地不同,我国农业用地的污染来源较为单一,主要是由于过量使用化肥和农药,污染物主要为重金属和病原菌、寄生虫卵等,但却有着较大的危害,不仅影响土壤本身的肥力和生产力,还会通过植物吸收进入食物链,影响农作物的品质和产量,进而危害人体健康。“十二五”到“十四五”期间,农业用地土壤防治与修复也经历了从土壤环境调查,到农用地分类管理,到细化治理绿色发展的成功历程,有效保障了农业生产环境安全。1.“十二五”时期:调整种植结构,深化土壤环境调查 2011 年国务院发布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指出,强化种植结构调整,综合防控土壤重金属污染,建立农产品产地土壤分级管理利用制度,对未污染土壤,要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对污染程度较低、仍可作为耕地的,地方政府应指导、监督农民种植非食用作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 辰于咨询 6 物,并采取物理、化学、生物措施进行修复;对重污染土壤,应调整种植结构,开展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分,避免造成农产品污染。同时,因地制宜地采用生物、工程、物理化学等措施,对典型受污染地区进行修复技术示范,优先考虑生物治理措施,探索多种综合治理方式,建成一批针对性强、技术涉及面广、经济适用的工程技术示范项目,为进一步引导和实施修复计划奠定基础。同年发布的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对深化土壤环境调查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对粮食、蔬菜基地等敏感区进行重点调查,并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评估与安全等级划分试点:在农产品产地开展土壤污染评估与安全等级划分试点工作,以掌握土壤污染状况,为后续的污染治理和农产品安全保障提供依据。2013 年国务院在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 中指出,将耕地作为土壤环境保护的优先区域,在 2014 年年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本行政区域内优先区域的范围和面积,并在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污染源排查的基础上,划分土壤环境质量等级,建立相关数据库。禁止在优先区域内新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等项目。2.“十三五”时期: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安全 2016 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提出,要在 2018 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并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质量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同时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地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2017 年发布的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提出了农用地分类利用办法:未污染或轻微污染的土地应采取保护措施;轻度至中度污染的土地,指导农民种植非食用作物并进行修复;重度污染的土地则调整种植结构,避免用于食品生产。3.“十四五”时期:排查重金属污染成因,加强种植业和养殖业污染防治,突出绿色低碳化设计“十四五”时期,土壤污染治理工作在总结和巩固“十三五”时期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细化治理内容,新增了污染成因溯源和具体行业污染防治要求。2021 年“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提出,以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为重点,兼顾粮食主产区,对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输入输出因素开展长期观测。选择一批耕地镉等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县(市、区),开展集中连片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途径识别和污染源追溯。同时在种植业和养殖业两个领域优先采取措施: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全面推广精准施肥,合理调整施肥结构;推进化学农药减量控害,提升秸秆农膜回收利用水平;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科学划定水产养殖禁止、限制、允许养殖区,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模式。2023 年的关于促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绿色低碳修复的指导意见,又指出了要坚持“一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 辰于咨询 7 地一策”,科学合理选择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在注重经济可行基础上突出资源能源节约高效利用导向,优化工艺设计,优先选择原位修复、生物修复、自然恢复为主的管控修复技术,增强应对极端气候事件和灾害等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在守牢安全底线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可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与后续建设项目同步设计,最大程度降低排放、减少能耗,提升质效。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 辰于咨询 8 第第二二部分部分 财政补贴与价格财政补贴与价格政策政策 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受资源价格指导及中央财政补贴影响,发改委出台相关管理办法,重点支持历史遗留污染地块修复与污染源头防控项目,但补贴额度及资金支持有一定限制。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 辰于咨询 9 一、完善价格政策,健全环境治理市一、完善价格政策,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场体系 2016 年,“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提出,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完善环境价格政策,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加快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落实环境保护税制度,完善排污权交易价格体系,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推进环境资源市场化配置。完善的价格体系有助于更好地反应市场供求,吸引资本进入土壤修复行业,降低企业治理成本。二、中央拨付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二、中央拨付土壤污染防治资金 土壤污染不同于其他污染,具有隐蔽性、滞后性、累积性、长期性、不可逆性等特点,其修复治理难,修复周期长,修复资金需求大,且常处在企业关停、搬迁而缺乏资金供应的阶段。尽管 2019 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明确规定了“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但我国目前土壤修复资金大部分来自公共部门,包括财政拨款、政府平台公司等,“企业污染、政府埋单”的现象仍较为普遍。2011 年至 2024 年,中央累计拨付财政资金约 800 亿元用于土壤修复(包括重金属污染治理与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但仍不能满足场地治理需求。2024 年 12 月 21 日,财政部发布 关于提前下达 2025 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宣布 2025 年将下达总计金额为 30.8 亿元的土壤污染防治资金。2021 年 5 月 9 日,发改委出台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重点支持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节,针对节能减碳、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突出环境污染治理等方向。在土壤污染治理方面,重点支持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治理修复项目、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项目等。项目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的工程建设、设备购置、技术应用等方面。2024 年 3 月 17 日,发改委在 2021 年出台的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主要的支持办法进行了更新,出台了 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重点支持节能降碳领域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对土壤修复行业的绿色化低碳化转型起到了助推作用。办法规定,资金支持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15%,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 1 亿元,中央项目全额安排。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 辰于咨询 10 第第三三部分部分 市场准入与供给控制市场准入与供给控制政策政策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源头控制与排污许可管理、建立全面的动态监测体系、构建现代化治理体系,以及推进土壤修复领域的第三方治理,我国在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方面采取了多维度、系统化的措施。这些措施从制度建设、技术创新和管理优化等多方面入手,旨在有效控制和减少土壤污染,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促进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 辰于咨询 11 一、健全土壤污染相关法律法规一、健全土壤污染相关法律法规 1.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 2017 年 9 月 25 日,环境保护部和农业部共同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自2017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此办法明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实施分类管理;加强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建立档案;严格控制农业投入品使用,预防污染;规范受污染农用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落实各方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它为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提供了制度依据。2018 年 5 月 3 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自 2018 年8 月 1 日起施行。该办法要求工矿企业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建立监测制度,保存原始记录;规定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和修复要求,对污染地块进行风险评估,制定修复方案;强化污染地块准入管理,未完成修复的地块不得开发利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需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其目的在于规范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防控土壤污染风险,保障人居环境安全。2018 年 8 月 31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全票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该法律从 2019 年 1 月 1 日开始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旨在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该法确立了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等基本原则,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要求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对农用地、建设用地等不同类型的土壤采取分类保护措施,强化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义务,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同时,规定了污染地块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措施以及土壤污染修复的责任主体、目标、方案和效果评估等要求。2.建立环境影响评价体系 2018 年 6 月 22 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更新了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风险管制值。农用地标准新增了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污染物项目,调整了镉、汞等重金属限量值,引入了人体健康和生态风险评估方法,强化了区域差异化管控。建设用地标准增加了用地分类,细化了污染物筛选值和管制值,引入了国际风险评估模型,明确了修复目标和要求。2018 年 12 月 1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律从 2019年 1 月 1 日开始施行,法律主要围绕适应环保新形势、深化“放管服”改革等方面进行了调整。修订内容包括简化环评文件的审批程序、降低企业的行政成本,同时,强化了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和环评工程师的主体责任,并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此外,法规还加强了环境影响评价与规划环评的衔接,提高环评工作的效率和科学性;完善了公众参与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环评法的更新提高了环评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强化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的主体责任,提高了工作的透明度,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 辰于咨询 12 二、加强土壤污染源头控制与排污二、加强土壤污染源头控制与排污许可管理许可管理 1.强化生产者责任制 2011 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提出,应明确责任主体,督促其依法履行治理修复义务,落实生产者责任制,推动土壤污染问题有效解决。国务院在 2016 年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明确指出,土壤污染治理责任问题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2.促进源头控制与生产过程污染减量 源头控制是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工作中最重要的一环,我国的土壤污染减量方法经历了从聚集污染企业到升级生产技术的进步,未来仍需在生产技术和污染处理技术的绿色化转型上更进一步。2013 年,国务院在 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 中提出,要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确保企业达标排放,严格环境准入,防止新建项目污染土壤,定期监测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工矿企业及周边土壤,限期治理污染企业,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加强非正规垃圾处理场所整治;在农业生产中,科学施用化肥,禁止使用超标肥料,严格控制稀土农用,严格执行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制度,鼓励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禁止使用污染性污水和未经处理的污泥等,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2016 年的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从未污染土壤保护、工矿和农业污染源控制方面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1)在未污染土壤保护方面,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规定相关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确保土壤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2)在工矿污染源监管方面,加强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和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淘汰落后产能,推行清洁生产技术;3)在农业污染控制方面,科学施用农药,推广绿色防控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和监测,促进源头减量。生态环境部在 2021 年发布的 “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强调,要加强耕地污染源头控制,严格控制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2023 年起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集中区域执行重点重金属特别排放限值,并有效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链条;防范工矿企业新增土壤污染,严格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新(改、扩)建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并落实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土壤污染防治具体措施;推动实施绿色化改造和清洁生产改造,减少污染物排放。2021 年 11 月 15 日,工信部发布了工信部规2021178 号文件,即“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文件指出,严格控制工业生产过程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 辰于咨询 13 中污染物的排放,减少对土壤的污染,重点行业企业要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防止工业固体废物对土壤造成污染。规划支持企业开展绿色技术创新和升级改造,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实现工业生产与土壤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3.实行排污许可管理 2021 年 1 月 24 日,国务院正式通过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该条例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条例旨在加强排污许可的管理制度,从而规范排污行为并控制企业污染物排放。条例明确了排污单位应依法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定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对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条例特别要求其开展土壤环境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如实记录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自行监测数据等。三、建立健全动态监测三、建立健全动态监测 1.加强土壤污染状态调查与监测,为治理修复提供数据基础 我国不断加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监测,从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到深入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再到提出生态环境监测规划,逐步完善土壤污染数据收集与共享机制,为土壤分级管理、治理修复及生态环境决策提供坚实的数据基础和科学支撑。国务院于 2011 年发布的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中,指出重点对粮食、蔬菜基地等敏感区和矿产资源开发影响区进行监测,全面掌握污染状况;建立污染土壤调查、评估和修复制度。2013 年国务院发布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提出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为后续的土壤分级管理和治理提供基础数据支持。2016 年的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明确要求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查明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2017 年 9 月 10 日国务院发布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对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等各类污染源进行全面普查,收集污染源的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数据,为环境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生态环境部分别于 2020 年和 2021 年提出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 年)和“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要求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整合与共享,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加强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提高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应用能力,为生态环境管理和决策提供全面、准确的数据支撑。2.完善信息共享等数字化手段 2018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提出: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 辰于咨询 14 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和共享。同年的“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提出,要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和共享。四、构建现代化治理体系四、构建现代化治理体系 1.建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2018 年 6 月 22 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对两类土地各污染物浓度的风险筛选值和风险管制值给出了具体标准和管理措施。2.实行土壤分级管理 为了精准施策,有效管控土壤污染风险,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2016 年 5 月 28日国务院发布的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首次对土壤分类治理作出专门规定:对农用地实施分类管理,将农用地按污染程度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同时,对建设用地实施准入管理,建立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制度,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和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根据不同用地类型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生态环境部在 2017 年至 2018 年发布的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与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中,分别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风险大小和土壤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和工矿用地各自分为三类,给出了六类土地具体的治理方式。3.强化土壤环境监管执法力度 2016 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指出,要全面强化监管执法,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同年“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进一步划定了重点监管范围: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专项执法,挂牌督办严重污染企业。生态环境部于 2021 年发布的 “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提出,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监督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义务,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2025 年底前,至少完成一轮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整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4.推进政府治理的系统化、现代化 2020 年 3 月 3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 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为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关键措施包括:合理设定环境目标并纳入规划,完善评价考核体系;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行两级体制并强化监督帮扶;依法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加快立法与监督;推进生产服务绿色化,推行清洁生产以便源头防治污染;提高企业治污能力,加强责任制度,确保法规执行;构建规范开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 辰于咨询 15 放的市场体系,引导资本参与从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公开违法信息并建立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2021 年 6 月 29 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立起明确到个人的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的信用记录系统,明确各方责任,规范从业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促使其在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更加注重土壤分级管理和治理质量。五、推进土壤修复领域第三方治理五、推进土壤修复领域第三方治理 2014 年 12 月 27 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旨在推动环境污染治理的市场化、专业化和产业化。该意见通过引入第三方治理机制,即由排污者通过缴纳或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以提升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意见明确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2017 年 8 月 9 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明确了第三方治理的适用范围,鼓励专业机构参与包括土壤污染在内的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等环节,提供专业化服务。文件规范了第三方治理服务模式,以治理效果为导向;同时,加强了对第三方治理机构的监管,建立准入退出机制,确保其具备技术能力和服务质量。此外,政策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第三方治理市场,培育壮大相关机构,提高服务供给能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并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简化审批程序,提供技术指导,推动第三方治理模式在土壤污染治理中的广泛应用和有效实施。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 辰于咨询 16 第第四四部分部分 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政策政策 对涉及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在内的企业所进行的环境保护项目、环保设备购置、资源综合利用等活动,我国在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方面进行减免,降低企业的治理成本,提高其参与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 辰于咨询 17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一、企业所得税减免 1.环境保护项目所得实行“三免三减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改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 2009166 号)以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的公告(2021 年第 36 号)第一条、第二条,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包括土壤污染治理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即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环保设备投资实行 10%抵扣,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改委 工信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 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 号),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规定的包括土壤污染治理设备在内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自 2019 年 1 月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 号)中规定,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可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企业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如果单位价值不超过500 万元,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增值税减免二、增值税减免 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与劳务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附件“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90 号)“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40 号)第三条、第七条、附件,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减按 90%计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九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的公告(2021 年第 36 号)附件 2,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 辰于咨询 18 第第五五部分部分 金融及土地等要素支持金融及土地等要素支持政策政策 自 2011 年以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行业的金融支持政策,包括创新投融资模式设立专项基金吸引社会资本,拓宽信贷和债券融资渠道,以及建立项目库和“补贷保”联动试点来引导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支持。这些政策旨在为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项目提供资金保障,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 辰于咨询 19 一、创新投融资模式,设立土壤污染一、创新投融资模式,设立土壤污染治理专项基金治理专项基金 国家通过设立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促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吸引广大资本参与,同时中央财政联合地方政府给予适当支持,以促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2016 年国务院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明确提出,加强投融资模式创新,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利用财政资金的撬动功能,积极发展绿色金融,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治理修复企业发行股票,通过资本市场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推动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实施和发展。201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设立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以及在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情况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各出资方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2020 年 1 月 17 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六部联合印发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了基金的设立与管理方式:由省级政府设立,可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由专业机构管理。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等项目,遵循市场化运作原则,明确出资方利益共享与风险共担。中央财政对设立基金的省份给予适当支持,同时要求地方政府规范举债,加强对基金运作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效益性。二、增强融资渠道支持二、增强融资渠道支持 1.拓宽信贷与债券融资渠道 目前我国政府在拓宽融资渠道的支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放宽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的融资渠道,间接减少排放造成的土壤污染;二是疏通企业绿色工业和绿色转型项目的融资渠道,直接鼓励发展绿色经济减少土壤污染。发改委在 2011 年 12 月 10 日发布的 “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中强调,各级政府应优先采购符合标准的综合利用产品,并为企业提供更广泛的融资渠道。这一政策推动了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减少土壤污染的积极性。2013 年 1 月 23 日,国务院发布的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 中提出,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循环经济的重点项目和“十百千”示范工程提供多元化的信贷支持,包括信用贷款等。同时,要拓宽抵押担保范围并完善担保方式,支持循环经济示范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工具进行融资。此外,探索在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内的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并支持符合条件的资源循环利用企业申请境内外上市和再融资。2016 年 6 月 30 日,工信部发布的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 年)中指出,要通过绿色金融支持工业的绿色发展,不断扩大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的规模,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开展绿色消费信贷业务,建立企业绿色发展水平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之间的联动机制。同时,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的绿色转型提供便捷、优惠的担保服务和信贷支持,并积极发展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 辰于咨询 20 融资租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信用保险保单质押贷款等金融服务。2.建立项目库和“补贷保”联动试点,引导多元化信贷支持 2022 年 1 月 27 日,工信部、发改委、科学技术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工信部联节20229 号文件关于加快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的实施方案,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和政策保障。该方案通过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建立工业绿色发展指导目录和项目库,将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纳入其中,为其争取资金支持创造条件;国家产融合作平台的“补贷保”联动试点,引导金融机构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多元化信贷支持,助力项目获取绿色信贷与发行绿色债券,有效缓解了土壤污染防治项目资金短缺的问题,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和风险;同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担保机制,进一步激发了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的积极性,为实现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 辰于咨询 21 第第六六部分部分 技术创新与研发支持技术创新与研发支持政策政策 为推动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行业技术创新与研发升级,我国自 2012 年以来发布了一系列政策。这些政策包括:推广废物资源化技术以减少土壤污染,加快适用技术的成果转化和推广,推动工业绿色转型的关键技术创新,发布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的先进技术装备目录和绿色技术目录,培育综合利用领域的专业人才,整合科研资源加强土壤污染与治理关键技术研究,以及攻关关键技术材料和装备研发。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 辰于咨询 22 一、技术创新政策一、技术创新政策 1.通过废物资源化技术降低土壤污染 2012 年 4 月 13 日,科技部、发改委、工信部、生态环境部、住建部、商务部、中科院联合发布了 废物资源化科技工程十二五专项规划,指出废物资源化技术可以通过无害化处置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有效降低废物堆存对土壤的污染。此外,规划还强调了通过废物资源化技术的应用,促进土壤污染的治理与修复,特别是在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与污泥等大宗废物的处理过程中,通过资源化利用减少对土壤环境的负面影响。2.加快成果转化,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提出,建立健全技术体系,要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分批实施 200 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根据试点情况,比选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成以环保为主导产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一批成果转化平台。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3.推动工业绿色转型关键技术创新 2016 年 6 月 30 日,工信部发布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 年),文件在技术方面强调推广清洁高效的绿色基础制造工艺,如合金钢无氧化清洁热处理、真空低压渗碳热处理和无铅波峰焊接等,以减少制造过程中的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同时,支持节能环保、新能源装备、新能源汽车等绿色制造产业的核心技术研发,构建完善的技术体系。此外,鼓励在绿色设计技术、环保材料、绿色工艺与装备、废旧产品回收资源化与再制造等领域加大共性技术研发力度,重点突破产品轻量化、模块化、集成化、智能化等绿色设计共性技术,以推动工业生产的绿色转型和可持续发展。2023 年,生态环境部在 关于促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绿色低碳修复的指导意见 中提出加大技术集成和工程示范:发展可持续风险管控和绿色低碳修复的集成与耦合技术,注重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推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精准刻画、复合污染阻控和修复技术的组合优化;促进研究成果用于指导工程项目实施,形成一批成效明显的系统解决方案和综合示范工程。4.发布土壤污染防治先进技术装备目录、绿色技术目录与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目录 为了更好地指导工业行业使用综合利用与绿色生产技术,科技部、农业部等六部联合于2017 年 12 月 26 日发布了土壤污染防治先进技术装备目录,其中收录了 15 项先进技术装备,供各类企业、财政投资或产业技术资金、各类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公益、私募基金及风险投资机构等用户在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升级改造和投资时参考。发改委办公厅等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联合发布 绿色技术推广目录(2020 年),加快先进绿色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共收录了 116 项绿色技术,涵盖了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生态环境产业及基础设施绿色升级五大类,同时发改委常年更新 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目录,涵盖了各类资源节约、循环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 辰于咨询 23 利用和污染物减排的先进工艺技术设备,为工业企业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指导和支持。二、研发支持政策二、研发支持政策 1.培育综合利用领域专业人才 2022 年,关于加快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的实施方案(工信部联节20229 号)指出,在产学联系方面,推进关键技术研发示范推广,支持龙头骨干企业与科研院校、行业机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合作,创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创新平台,提高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有助于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减少环境污染。这一举措有助于提升土壤污染治理技术水平,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有力的科技和资源保障。2.整合各方科研资源,加强土壤污染与治理关键技术研究 2016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出,要整合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基础研究。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发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强化卫星遥感技术应用,建设一批土壤污染防治实验室、科研基地。优化整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研究由科技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林业局、中科院等参与。3.攻关关键技术材料和装备研发 2023 年,关于促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绿色低碳修复的指导意见 提出,鼓励行业协会和从业单位聚焦风险管控和绿色低碳修复中的关键问题,加快关键共性新材料和新装备的科技攻关;研发应用环境友好型管控修复材料,提升材料的长效性、高效性和安全性;同时,研发推广低排放、低能耗的新型管控修复装备,提高装备的数字化、可视化、智能化水平。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 辰于咨询 24 附表附表 1 1-1 1 主要产业规划与引导政策主要产业规划与引导政策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 发文机关发文机关 发文号发文号 文件名称文件名称 2011.01 国务院 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 2011.12.15 国务院 国发201142 号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2013.01.23 国务院 国办发20137 号 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 2016.05.28 国务院 国发201631 号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016.12.05 国务院 国发201665 号“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016.12.31 生态环境部 环境保护部令第 42 号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2017.09.25 生态环境部、农业部 部令第 46 号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8.05.03 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部令第 3 号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8.08.31 中央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2021.12.29 生态环境部 环土壤2021120 号“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023.12.15 生态环境部 环办土壤202319 号 关于促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绿色低碳修复的指导意见 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 辰于咨询 25 附表附表 2 2-1 1 主要财政补贴与价格政策主要财政补贴与价格政策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 发文机关发文机关 发文号发文号 文件名称文件名称 2016.11.24 国务院 国发201665 号“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018.08.31 中央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2021.05.09 发改委 发改环资规2021655号 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2024.03.17 发改委 发改环资规2024338号 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 辰于咨询 26 附表附表 3 3-1 1 主要市场准入与供给控制政策主要市场准入与供给控制政策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 发文机关发文机关 发文号发文号 文件名称文件名称 2011.12.15 国务院 国发201142 号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2013.1.23 国务院 国办发20137 号 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 2014.12.27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1469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 2016.05.28 国务院 国发201631 号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016.07.02 中央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16.11.24 国务院 国发201665 号“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017.08.09 生态环境部 环规财函 2017 172 号 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 2017.09.10 国务院 国办发201782 号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2017.09.25 环境保护部、农业部 部令第 46 号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8.05.03 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部令第 3 号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8.06.22 生态环境部 GB 1561820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2018.06.22 生态环境部 GB 366002018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2018.08.31 中央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2020.06.21 生态环境部 环办监测202224 号 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年)2021.01.24 国务院 院令 第 736 号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2021.11.15 工信部 工信部规 2021 178 号“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 2021.12.29 生态环境部、发改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建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 环土壤2021120 号“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 辰于咨询 27 附表附表 4 4-1 1 主要税收优惠政策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 发文机关发文机关 发文号发文号 文件名称文件名称 2012.01.0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210 号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2013.12.1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3105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2015.06.1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578 号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2017.09.06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工信部、生态环境部 财税201771 号 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 年版)的通知 2018.05.07 财政部 财税201854 号 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8.12.07 财政部、税务总局 财税2018144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2019.04.23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 714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19.08.26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2021.12.16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改委 生 态 环 境 部 公 告2021 年第 36 号 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的公告 2021.12.30 财政部、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40 号 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 辰于咨询 28 附表附表 5 5-1 1 主要金融及土地等要素支持政策主要金融及土地等要素支持政策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 发文机关发文机关 发文号发文号 文件名称文件名称 2011.12.10 发改委 发改环资 2011 2919 号 关于印发“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3.01.23 国务院 国发20135 号 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 2016.05.28 国务院 国发201631 号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016.06.30 工信部 工信部规 2016 225 号 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 年)2018.08.31 中央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2020.01.17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林业、草原局 财资环20202 号 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 2022.01.27 工信部、发改委、科学技术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工信部联节 2022 9 号 关于加快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的实施方案 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 辰于咨询 29 附表附表 6 6-1 1 主要技术创新与研发支持政策主要技术创新与研发支持政策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 发文机关发文机关 发文号发文号 文件名称文件名称 2012.04.13 科技部、发改委、工信部、生态环境部、住建部、商务部、中科院 废物资源化科技工程十二五专项规划 2016.05.28 国务院 国发201631 号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016.06.30 工信部 工信部规 2016 225 号 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 年)2017.12.26 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 土壤污染防治先进技术装备目录 2020.12.31 发改委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工信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发改办环资2020990号 绿色技术推广目录(2020 年)2022.01.27 工信部、发改委、科学技术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工信部联节 2022 9 号 关于加快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的实施方案 2023.12.15 生态环境部 环办土壤202319 号 关于促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绿色低碳修复的指导意见 发改委 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目录(常年更新)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 辰于咨询 30 关于 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关于 辰于“十五五”绿色环保市场研究之政策系列研究之政策系列 本系列基于辰于对绿色环保行业 25 个细分领域的国家层面政策进行的全面梳理、分析形成,覆盖至少近 10 年来的政策演变,重点跟踪“十四五”以来的新政策,以展望“十五五”期间各行业将面临的政策环境。关于辰于公司关于辰于公司 辰于成立于 2017 年 1 月,通过辰于咨询 辰数 辰服 SaaS 产品的创新模式,助推生态环境客户转型升级,共建美丽中国。北辰星拱,止于至善,辰于的愿景是成为一家受业界尊重的企业,追求最极致的状态。目前,设立了辰于(北京)咨询和辰于(北京)科技两家公司。关于作者关于作者 马心语是辰于公司市场分析员,专注于生态环境与绿色发展业 联系方式: 张关立是辰于公司咨询顾问,专注于生态环境与绿色发展业 联系方式: 甘振宇是辰于公司合伙人,专注于生态环境与绿色发展业 联系方式: 三位作者诚挚感谢张家宝对本报告的贡献。辰于(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辰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官方网站: 联系电话:010-86227609 业务咨询: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凤凰置地广场 A 座 27 层

    发布时间2025-02-10 34页 推荐指数推荐指数推荐指数推荐指数推荐指数5星级
  • 国家能源局:2025助力绿色转型:碳边境调节机制背景下的中国绿证与欧盟来源担保证书比较研究报告(63页).pdf

    助力绿色转型助力绿色转型:碳边境调节机制背景下碳边境调节机制背景下的 中 国 绿 证 与 欧 盟 来 源 担 保 证 书的 中 国 绿 证 与 欧 盟 来 源 担 保 证 书比较研究比较研究指导单位:中国国家能源局丹麦外交部丹麦能源署编写单位: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Ea 能源分析公司Azure International北京,2025 年 1 月版权声明版权声明除另有说明外,本出版物内容可自由使用、分享和转载,但请注明出处。引用或使用本报告内容时,请勿断章取义。免责声明免责声明本报告中的信息和观点仅代表作者的立场,并不一定反映丹麦能源署、中国国家能源局或任何其他主办机构的官方意见。本报告综合分析了欧盟来源担保证书(GOs)、中国绿证(GEC)和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的基本情况,并基于中丹绿色电力合作框架以及 2024 年 11 月中国代表团访丹期间的交流成果,进一步探讨了相关经验和所面临的问题。本报告不构成任何法律或专业建议,请勿将其用于超出其预期范围的目的。致致 谢谢衷心感谢各主办方,特别是签发机构协会(AIB)、欧洲工商联合会(Business Europe)、嘉士伯集团、丹麦工业联合会、欧盟委员会气候行动总司、能源总司、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丹麦国家电网公司(Energinet,参与 GOs 部分内容编写)、热力调度中心(Varmelast)、绿色国度(State of Green),以及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北京电链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欧洲办事处的大力支持和参与。目目录录1.引 言.12.背 景.22.1 欧盟的来源担保证书(GOs).22.2 中国的绿色电力证书(GEC).22.3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43.监管框架与治理.53.1 欧洲来源担保证书.53.1.1 来源担保证书的监管与治理-欧洲视角.53.1.2 来源担保证书系统实施(包括签发、交易、应用和注销).83.1.3 来源担保证书签发机构的角色.113.1.4 贸易和市场动态.153.1.5 丹麦信息披露制度.173.1.6 来源担保证书经验总结与未来发展.223.2 中国绿证的监管和治理.223.2.1 法律和制度规则要求.223.2.2 绿证机制设计.233.2.3 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273.2.4 绿证应用场景.293.2.5 绿证市场情况.303.2.6 绿证信息披露与监管.313.3 欧盟来源担保证书与中国绿证的对比.323.4 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的治理和监管.363.4.1 CBAM: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翻版.363.4.2 CBAM 的监管和治理.363.4.3 过渡阶段.373.4.4 CBAM 实施的核心流程.383.4.5 CBAM 全面实施(最终阶段).403.4.6 CBAM 下的间接排放.414.挑战与机遇.434.1 来源担保证书和绿证的国际认可.434.2 通过排放因子应对间接排放问题(CBAM).454.3 避免重复计算.474.4 细颗粒度证书.485.结 论.505.1 理解能源属性证书和碳边境调节机制.505.2 绿色电力合作项目的下一步工作.516.中国有关研究机构建议.537.参考文献.548.考察访问日程及参团人员.571/581.引引 言言中丹“绿色电力合作项目”旨在促进中丹在可持续绿色能源转型领域的合作,并解决能源结构中可再生能源占比不断提升的潜在挑战。其主要目标是鼓励制定和维护有效的监管、规则和市场机制,以实现可再生能源的高效整合,有力支撑全球能源绿色转型。随着世界各国政府和产业界日益重视在市场机制下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和减少碳足迹,绿色能源消费认证的重要性日益彰显。这使得人们的关注重点从可再生能源供应侧激励转向绿色能源消费的追踪和认证。欧盟的来源担保证书(GOs)和中国的绿色电力证书(GEC)等可再生能源属性证书是追踪和认证绿色能源生产和消费的重要工具。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是一项旨在通过对进口商品征收碳成本来应对碳泄漏并强化欧盟气候目标的政策工具。该机制旨在为欧盟生产商和第三国进口商创造公平竞争环境。CBAM 机制致力于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的碳激励扩展至进口商品。中国于 2021 年启动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CN ETS),最初涵盖电力行业,目前正扩展至钢铁和水泥等行业。欧盟委员会和各国主管部门正积极推进 CBAM 的实施,并与包括中国在内的第三国和地区开展广泛的交流。中国生态环境部(MEE)已同欧盟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建立正式的 CBAM 对话机制,以探讨相关问题。本报告探讨了欧盟的来源担保证书和中国绿证在追踪可再生能源生产和消费方面的演变、治理和发行情况,尤其关注其在 CBAM 背景下的应用。尽管当前 CBAM 法规框架尚未认可来源担保证书和绿证等可再生能源属性证书用于核算范围二排放,但欧盟以外的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属性证书未来是否能作为证明能源消费来自可再生来源的凭证展现出浓厚兴趣。将可再生能源属性作为 CBAM 下范围二排放证明涉及技术、治理和政策/监管等多个层面。本报告重点关注技术和治理层面,同时也认识到政策/监管层面在界定可实现目标方面的重要性。本报告探讨了可再生能源属性证书在 CBAM 背景下的应用及其合规影响。关于实现此类认可所需的政治审批的讨论超出本报告范围和我们的专业领域。本报告内容基于 2024 年 11 月国家能源局代表团访问丹麦和布鲁塞尔期间的演讲和讨论,并在适当之处补充了其他内容。报告首先概述了来源担保证书、绿证和 CBAM 框架的背景,然后深入探讨了监管和治理结构,简要概述了与可再生能源属性证书相关的市场动态,并进行了比较分析。最后,报告提出了主要发现。2/582.背背 景景2.1 欧盟的来源担保证书欧盟的来源担保证书(GOs)可再生能源属性证书(EACs)的名称和定义各不相同。在欧盟,来源担保证书(GOs)是唯一的可再生能源生产和消费证明,来源担保证书是“一种证明并保证能源来自可再生能源来源的证书”。可再生能源被定义为“来自可再生非化石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太阳热能和太阳光伏)、地热能、渗透能、环境能、潮汐能、波浪能和其他海洋能、水力、生物质能、垃圾填埋气、污水处理厂气体和沼气”。本报告主要关注认证可再生电力的来源担保证书。来源担保证书的标准规模为 1 兆瓦时,它代表可再生属性而非电力的实际流动。由于无法追踪电网中的具体电子,所以用来源担保证书来证明其来源。来源担保证书作为可再生电力生产的唯一凭证而发行,其注销则确认了可再生能源的消费。对于每 1 兆瓦时的可再生电力供应,电力供应商可从国家签发机构获得相应的来源担保证书。这些证书会被追踪和转让,并在使用时注销,或最迟在 18 个月后失效,以确保核算的准确性。未被来源担保证书覆盖的电力构成剩余电力结构。来源担保证书覆盖的电力会被扣除,以避免重复计算。作为年度环境声明的一部分,丹麦国家电网公司(Energinet)每年会公布全国的剩余电力结构。1与来源担保证书相关的法律框架随着欧盟内部电力市场的建设而不断发展完善。根据欧盟内部电力市场规则指令(2009/72/EC),欧盟要求所有成员国向最终消费者披露电力来源。为协调成员国之间的规则并实现欧洲国家间的来源担保证书交易,签发机构协会(AIB)制定了欧洲能源证书系统(EECS)规则。欧洲标准 CEN 16325 即是基于这些规则,所有成员均须遵守。AIB IT Hub(签发机构协会电子转让中心)是一个云平台,以标准格式促进转让。根据 EECS 规则,2023 年发行了近 1000 太瓦时的来源担保证书,约占欧盟总电力消费的四分之一。22.2 中国的绿色中国的绿色电力证书电力证书(GEC)在 2020 年 9 月的第 75 届联合国大会上,习近平主席向国际社会传递了中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心,宣布中国将力争 2030 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1https:/energinet.dk/media/baqla1uw/generel-eldeklaration-2023.pptx2AIB(2024):欧洲剩余电力结构.https:/www.aib-net.org/facts/european-residual-mix3/58近年来,中国电力生产和消费中的绿色成分持续增长。2024 年 1 月至 9 月,可再生能源电量占中国总发电量的 35.5%。这主要得益于太阳能和风能成本的大幅下降,2013 年至 2023 年间,其平准化电力成本(LCOE)分别下降了 80%和 60%。绿证(GEC)旨在鼓励可再生电力购买,从而推动新的发电能力建设。绿证(GEC)的演变历程:2017 年,中国启动了绿证体系,最初为集中式光伏发电和陆上风电补贴项目发放证书(见图 1)。2019 年,该体系扩展至平价风能和太阳能项目。2021 年 6 月,国际能源变革论坛宣布了首笔平价项目绿证交易,随后在 8 月启动了绿色电力交易试点项目,引入了绿证的两种交易模式:“证电分离”的绿证交易和“证电合一”的绿色电力交易。2023 年 8 月,新政策明确了绿证的唯一性、权威性和通用性,确保覆盖所有已注册的可再生电力发电项目。2024 年 7 月,发布了支持跨区域绿色电力供应的专章;同年 8 月,引入了绿证核发和交易规则,并发布了关于做好绿证与自愿减排市场衔接工作的通知。图 1 绿证历史沿革。来源:中国国家能源局绿证具有“三个唯一性”,即:绿证是中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中国绿证可用于碳排放核算,未来,该体系还将支持产品碳足迹核算。绿证可用于绿色电力消费证明,以及 ESG 报告披露目的和绿色产业供应链证明,有效期为两年。2024 年,中国为电解铝行业设定了新的绿色电力消费份额目标,该目标的实现将通过绿证来核算。4/582.3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作为一项政策工具,旨在通过对特定进口商品征收碳价来解决碳泄漏问题,同时加强欧盟的气候雄心。目前,CBAM 涵盖碳泄漏风险最高的行业。预计最终所有受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TS)覆盖的行业都将受到 CBAM 的碳价约束。除了补充和强化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外,CBAM 还有助于全球脱碳,是欧盟实现Fit for 55一揽子气候计划目标及 2050 年气候中性目标的核心支柱。作为欧洲绿色协议的一部分,CBAM 碳价支付机制将于 2026 年启动。“CBAM 旨在为欧盟内外的生产和贸易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同时确保欧盟减排目标的实现。”-欧盟委员会通过对进口商品征收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相当的碳价,CBAM 确保进口商品能反映其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成本,从而为欧盟境内外生产商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本文中的碳泄漏指生产活动转移到排放监管较为宽松的国家,从而削弱欧盟气候政策的现象。CBAM 通过确保进入欧盟的产品承担可比的碳成本以应对这一问题,使碳密集型进口商品包含相应的碳价格。CBAM 源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其目标通过对进口商品征收与欧盟碳价等值的费用(由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确定)来防止碳泄漏,并最终替代欧盟企业现有的“免费排放配额”制度。在严格的排放交易体系下,欧盟为那些可能将生产转移到其他国家的企业提供免费配额。2020 年,欧盟决定在2034 年前逐步取消排放交易体系下的免费配额。CBAM 将于 2026 年至 2034 年间逐步取代基于排放交易体系的免费配额(见图 2)。CBAM 还旨在鼓励第三国采用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MRV)政策。图 2 排放交易体系下的免费配额减少与 CBAM 的实施情况。来源:欧盟委员会5/58CBAM 重点关注碳密集型行业,并基于进口商品的实际碳含量。价格低于 150 欧元的商品以及来自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关联国家的商品被排除在外。CBAM 证书产生的收入预计将用于资助欧盟的绿色投资。欧盟委员会建议成员国保留 25%的 CBAM 收入,其余 75%用于欧盟预算。3目前,欧盟还在讨论将部分收入重新分配给低收入的欧盟贸易伙伴,以激励其脱碳行动,这与欧洲绿色协议的更广泛目标相一致。CBAM 分两个阶段实施:过渡期(2023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底)和全面实施阶段(2026-2034年)。这两个阶段将在 3.4.2 节详细介绍。3.监管框架与治理监管框架与治理3.1 欧洲来源担保证书欧洲来源担保证书3.1.1 来源担保证书的监管与治理-欧洲视角来源担保证书是欧盟脱碳战略的一部分,符合巴黎协定和欧洲绿色协议,后者旨在到 2050年实现气候中性,到 2030 年将温室气体净排放量较 1990 年水平减少至少 55%。来源担保证书制度最早可追溯至 2001 年第一部可再生能源指令,4当时仅适用于电力领域,并在 2009 年(RED I)5、2018 年(RED II)6和 2023 年(RED III)7进行了修订。从 RED II 开始,该指令除了电力外,还涵盖天然气、供热和制冷。来源担保证书构建了一套电力来源透明度机制,用于信息披露,这也是内部电力市场指令的要求。8“为证明能源供应商能源结构及其依据可再生能源消费合同向消费者供应的能源中可再生能源的占比或数量,成员国应确保可再生能源来源依本指令规定,遵循客观、透明和无歧视原则予以保证。”RED II,第 19 条3欧盟委员会(2023):关于下一代自有资源调整方案的问答.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qanda_23_33294欧盟 2001/77/EC 号指令: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01L00775欧盟 2009/28/EC 号指令: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celex:32009L00286欧盟 2018/2001 号指令:https:/eur-lex.europa.eu/eli/dir/2018/2001/oj7欧盟 2023/2413 号指令:https:/eur-lex.europa.eu/eli/dir/2023/2413/oj8欧盟 2009/72/EC 号指令: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uri=CELEX:32009L00726/58各成员国应依法公布剩余电力结构数据,以确保来源担保证书不在欧盟范围内重复计算。此外,欧盟委员会还为新的联盟数据库(第31条)制定了新规定,该数据库主要针对电力以外的能量来源。根据欧盟内部电力市场指令,丹麦要求向消费者清晰准确地披露电力来源,以提高电力采购的透明度。能源担保证书旨在通过证书销售为生产商带来额外收入,从而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这通常允许可再生能源以溢价售予消费者。来源担保证书为消费者提供透明的能源来源信息,使其能够根据来源、位置、生产商或可再生能源电厂获得的支持情况来选择能源。来源担保证书还有助于减少对国家援助的依赖,是欧盟可再生能源指令(RED II 和 III)下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并支持欧盟国家实现可再生能源目标的关键工具。此外,来源担保证书通过对可再生能源生产提供激励机制,可间接促进新增可再生能源装机。9来源担保证书包含可再生能源生产是否获得财政支持的信息。根据 RED III(第 19 条),成员国必须确保支持计划适当反映来源担保证书的市场价值。如果支持是通过招标、可交易的绿色证书授予的,或者来源担保证书直接发放给通过现货市场或长期购电协议(PPA)购买电力的供应商或消费者,则视为符合要求。成员国还可以通过发行并立即注销来源担保证书来满足此要求,使其市场价值与所提供的支持保持一致。在欧洲,物理电力市场与来源担保证书的金融市场是相互独立的,没有规定来源担保证书必须与物理电力一起转移。在簿记与声明系统下,拥有证书即拥有声明权,这是温室气体议定书认可的程序(作为市场基础方法)。来源担保证书的法律框架丹麦视角欧盟为来源担保证书建立了法律框架,规定成员国必须确保可再生能源来源可被证明并在市场参与者之间转让。作为欧盟成员国,丹麦遵循欧盟能源政策(欧盟条约第 194 条)。欧盟指令必须由各成员国转化为国家法律,而欧盟法规(如 CBAM)则直接适用。在丹麦,丹麦能源署负责来源担保证书系统的法律框架和总体管理。丹麦国家电网公司(Energinet)作为丹麦输电系统运营商(TSO),负责发布指南并实施和执行这些规定的日常运营。但丹麦国家电网公司并不直接参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来源担保证书交易活动。图 3 展示了将欧盟指令转化为丹麦国家法律的过程。9此处英文原文使用的是”additionality”,即额外性,意指通过实施特定项目来直接增加电网可再生能源发电容量,这些项目若缺乏绿证等有针对性的激励机制则无法得以实施。7/58图 3 将欧盟指令转化为丹麦国家法律的过程。来源:丹麦国家电网公司丹麦通过五部不同法律整合了 RED II(第 19 条)(见图 4)。电力供应法授权能源部长发布更详细的来源担保证书管理规则。图 4 RED II 第 19 条转化为丹麦法律的示例。来源:丹麦能源署8/583.1.2 来源担保证书系统实施(包括签发、交易、应用和注销)来源担保证书标准化体系EECS欧洲能源证书系统(由签发机构协会开发制定)在欧洲,签发机构协会(AIB)连接着 28 个国家,拥有 33 个成员,并且成员数量仍在增长。签发机构的角色多样,包括监管机构、市场运营商、输电系统运营商、政府部门和电力交易所。AIB制定了 EECS标准作为通用规则集,为拟议的 CEN 16325 标准奠定了基础,并不断发展完善。AIB负责同行评审和定期审计。其电子转让中心(IT Hub)是一个云平台,以标准化格式促进成员间的转让,从而在欧洲范围内实现来源担保证书的便捷互认,并提供欺诈检测功能。工作组和知识共享平台专注于市场发展(电力和天然气)、公共事务和 IT 开发(中心平台),并定期举行成员会议。丹麦签发了 26 太瓦时的来源担保证书,而欧盟签发了 1000 太瓦时的来源担保证书,约占欧盟总电力消费的四分之一。来源担保证书的主要设计规范受欧盟第 2018/2001 号指令(可再生能源指令(RED II)监管。每个欧盟成员国必须将该指令转化为国家法律(如 3.2 节所述)。强制性的 CEN EN16325 标准确保了不同实施方案之间的协调一致。此外,大多数发行来源担保证书的国家自愿采用由签发机构协会(AIB)开发和运营的欧洲能源证书系统(EECS)。图 5 来源担保证书-框架。来源:AIB1010AIB:欧洲能源证书体系规则.https:/www.aib-net.org/eecs9/58AIB 成立于 2012 年,连接着欧洲 28 个国家的注册机构。AIB 通过成员审计和其中央平台确保标准化和质量控制,该平台实现了其辖区内来源担保证书的无缝转移。AIB 已实施并持续开发欧洲能源证书系统(EECS),将其作为来源担保证书的标准化体系,确保其客观性、透明度、非歧视性和成本效益。EECS 规则涵盖了系统的原则和运营流程。EECS 证书针对流入电网或可用于交易的净电力生产发行。如果电力用于电厂自身消费、储能损耗或现场需求,则证书将在签发时自动注销。EECS 证书的生命周期包含三个阶段:1)签发;2)转让;3)注销。见下图。图 6 欧洲能源证书系统(EECS)证书状态转换图。来源:AIB(2024)EECS 规则1111AIB(2024):欧洲能源证书体系规则.https:/www.aib-net.org/eecs/eecsr-rules10/58EECS 证书由 AIB 成员的签发机构发行,如丹麦国家电网公司。证书可以在原产国境内转让和交易,也可以通过名为 AIB hub 的内部登记通信枢纽来转让和交易到其他注册中心。当证书被使用后,它就会被注销并停止流通。例如,当消费者请求注销以证明消费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如果证书是伪造的,则会被撤回。如果证书未在截止日期内被注销,它们将自动过期并添加到剩余结构中。丹麦的来源担保证书系统在丹麦,丹麦国家电网公司是负责发行来源担保证书的签发机构。本报告重点关注可再生电力的来源担保证书。发电量计量工作由配电系统运营商(DSOs)执行;对于接入 150/400 千伏电压等级的情况,则由输电系统运营商(TSO)实施计量。交易商和账户持有人参与市场交易。信息披露要求确保来源担保证书的注销与丹麦电力属性结构相对应。配电系统运营商负责计量工作,包括对不同燃料类型的分项计算。所有符合条件的发电装置均配有全球服务关系号(GSRN)作为唯一标识。这些信息按月提交给丹麦国家电网公司用于证书签发。丹麦国家电网公司签发的来源担保证书具有唯一识别号,有效期为一年。希望参与市场的账户持有人可以是发电企业,但这并非强制要求。他们也可以仅作为交易商参与。不持有实际发电设施开展来源担保证书交易的交易商积极参与市场,说明市场运行良好且具有流动性。值得注意的是,来源担保证书的注销并非由终端用户在用电时执行。当证书售予终端消费者时,由账户持有人(即发电企业或交易商)在注册系统中完成注销程序。为防止证书被重复销售给终端消费者,注册系统会生成唯一的注销声明书作为凭证。这对于防范可再生属性的重复计算或重复声明风险至关重要。图 7 来源担保证书市场参与主体(来源:丹麦国家电网公司,丹麦电力来源担保证书系统介绍)来源担保证书记录电力生产的来源,并详细说明电力能源的来源。根据欧盟可再生能源指令(RED)规定,证书必须包含完整的来源信息,具体包括:能源类型、生产方式、生产起止日期、具体电厂信息(包括电厂估值和使用年限)、基本信息(包括唯一识别码)及补贴相关信息(见图8)。此外,部分国家还自愿提供额外信息,如排放计算方法等。11/58图 8 来源担保证书文件内容(来源:丹麦国家电网公司,丹麦电力来源担保证书系统介绍)3.1.3 来源担保证书签发机构的角色签发机构的职责是确保系统的稳健性和可靠性。作为签发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管理注册系统运行、签发来源担保证书、行政管理以及为信息披露提供支持。信息披露工作包括监督各项流程的正确执行以及各方披露义务的履行。签发机构和披露机构并不要求必须由同一实体承担。在丹麦,丹麦国家电网公司作为签发和披露机构,负责账户管理、生产单元注册、来源担保证书签发、转让、注销和到期处理,以及信息披露等工作。欺诈是签发机构的主要关注点,因此防欺诈是其工作重点。这通过中央化和标准化的注册系统以及中心解决方案得到支持,为系统提供了一套内置控制机制。此外,来源担保证书的客户越来越多地要求供应商(账户持有人)提供证书注销的证明文件,作为其 ESG 报告的一部分,这也增加了对可靠文档的需求。账户管理账户管理包括为希望参与来源担保证书交易的账户持有人提供安全的注册系统和交易平台,使其能够登录并查看交易记录。为确保系统完整性,需要了解客户身份,核实企业资质,并要求其就使用来源担保证书的目的和方式作出说明,同时需要填写必要的文件和表格。如图 9 所示,新账户持有人的审批流程包含多个步骤。12/58图 9 新账户持有人审批流程(来源:丹麦国家电网公司,丹麦电力来源担保证书系统介绍)生产单位注册生产单位可由单位所有者直接注册,也可通过所有者与来源担保证书注册系统账户持有人之间的授权协议注册。注册时需收集各类主数据,这些数据必须记录在来源担保证书上并保存在登记平台中。新生产单位的注册流程如图 10 所示。图 10 新生产单位注册流程(来源:丹麦国家电网公司,丹麦电力来源担保证书系统介绍)13/58来源担保证书的签发在签发来源担保证书时,丹麦国家电网公司每月收集一次计量数据,基于实际计量的发电量进行证书签发。只有生产设备的所有者,或通过授权委托书获得所有者授权的注册人,才能在欧洲能源证书系统(EECS)来源担保证书数据库中注册位于丹麦的生产设备。EECS 来源担保证书目前按月签发。证书签发只能追溯到当前日历年的 1 月 1 日。此外,丹麦规定允许月发电量不足 1 兆瓦时的电厂累积剩余电量直至达到 1 兆瓦时(仅限 12 个月内)。选择 1 月 1 日作为起始日期是出于年度申报的实际考虑。计量机构(在丹麦为配电系统运营商)负责提交以 15 分钟为间隔测量的电网净注入发电量数据。所有计量数据由配电系统运营商传送至丹麦国家电网公司的中央数据中心(DataHub)。如果数据中心无法获取生产数据,将通知计量机构。数据中心的计量数据用于每月证书签发。丹麦国家电网公司将证书存入指定给账户持有人的默认签发账户。多燃料电厂使用时间序列或分类时间序列记录每种可再生燃料类型。计量标准、格式和频率的描述在丹麦国家电网公司的规章中有具体规定。所有生产设备必须按照配电系统运营商执行的电网接入程序,在丹麦国家电网公司中央数据中心完成所有计量点的注册。来源担保证书的转让来源担保证书转让包括在丹麦注册系统内部的交易,或通过欧洲签发机构协会(AIB)电子转让中心进行的国际转让,证书可以从丹麦注册系统转出至其他注册系统。在欧盟,来源担保证书可在签发后 12 个月内交易。转让由售出方账户持有人通过国家来源担保证书注册系统的基本功能执行,通过签发机构协会中心平台转让相应证书。对于丹麦境内两个账户之间的转让,证书将自动转入接收账户。如果转让未成功,证书将保留在原账户持有人的账户中。对于国际转让,转让成功与否取决于签发机构协会中心平台和接收方注册系统的验证流程。来源担保证书需要在生产后 12 个月内注销,虽然根据 REDIII 规定,证书可在 12 个月内交易并在 18 个月内注销。许多供应商为大宗终端消费者执行批量注销。丹麦国家电网公司有权在丹麦境内制定更具体的规则和指南。签发日期与发电日期相同。例如,如果一个 1 月份发电的来源担保证书在 7 月份被认领,其签发日期仍为 1 月。14/58注销注销是指将来源担保证书从流通中移除,使其不可转让。如果消费者要认领或消费电力,需要在消费者所在国完成证书转让和认领,因为丹麦不允许域外注销(即未经国家注册系统间转让,直接在另一国注册系统中注销证书)。注销由电力供应商根据消费者记录的用电量执行。除信息披露目的外,账户持有人也可将 EECS 来源担保证书注销用于能源载体转换,或转入其他认证体系。当账户持有人在丹麦注册系统中指定特定用途的注销后,系统将自动处理并出具可与受益方共享的注销声明书。来源担保证书可在丹麦境内注销用于信息披露,此类注销必须在丹麦 EECS 注册系统数据库中进行。如果账户持有人在注销时出现错误,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丹麦国家电网公司撤回注销。作为披露机构,丹麦国家电网公司制定注销指南并监督供应商确保合规,见图 11。能源注销文件提供包含交易细节和附加信息的声明。账户持有人可以获得注销声明书,而消费者则需要向其供应商索取。图 11 G-REX 系统中注销声明书示例。来源:丹麦国家电网公司专栏1来源担保证书注销/披露规则在丹麦,使用可再生能源来源担保证书(EECS GO)进行信息披露时,适用以下规则:所有用于第 x 年披露的 EECS 来源担保证书必须在其 12 个月有效期内且在第 x 1 年 3 月31 日截止日期前完成注销。在此截止日期前未失效的 EECS 来源担保证书可用于第 x 1 年的披露。第 x 年生产的 EECS 来源担保证书不能用于第 x-1 年的披露,且只能在第 x 1 年 3 月 31日前用于第 x 年的披露。15/58费用账户持有人须向丹麦国家电网公司缴纳费用。近年来费用总体呈下降趋势。当前费用和收费标准(2024 年)如下:在丹麦国家电网公司注册系统开立电子来源担保证书账户年费:4550 欧元(不含增值税)电厂设立费:每个设施 19 欧元(不含增值税)电子来源担保证书每月签发费:每个账户 100 欧元(不含增值税)来源担保证书签发费:每兆瓦时 0.0067 欧元(不含增值税),按证书计来源担保证书注销费:每兆瓦时 0.0045 欧元(不含增值税),按证书计来源担保证书进口费:每兆瓦时 0.0028 欧元(不含增值税),按证书计来源担保证书出口费:每兆瓦时 0.0012 欧元(不含增值税),按证书计3.1.4 贸易和市场动态欧洲来源担保证书市场欧洲来源担保证书市场涵盖进出口,由发证机构推动,账户持有人进行交易。来源担保证书交易通常在场外(OTC)市场以双边方式进行,缺乏统一的价格信号。但欧洲能源交易所(EEX)与专注于环境产品市场开发的 IncubEx12公司合作推出了交易所交易、清算和实物交割的来源担保证书期货13,涵盖水电、风电、太阳能和一般可再生能源,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价格对冲和投机工具。通过欧洲商品清算所(ECC)欧洲领先的能源产品清算所之一进行交易,与场外交易相比,提高了交易的标准化程度和价格透明度。市场活跃度的提升也对系统提出了更高要求。以丹麦为例,丹麦国家电网公司负责在丹麦国家电网公司注册系统或其他AIB成员国来源担保证书注册系统中进行来源担保证书转让,但不参与来源担保证书交易。来源担保证书价格受市场需求驱动,2021 年至 2023 年呈上涨趋势,2024 年有所回落。来源担保证书价格波动较大,受市场力量影响,地理位置和能源类型等因素也会影响未来价格走势。12https:/ 还发布其成员组织的统计数据,公布剩余电力结构和欧洲属性组合,显示未被来源担保证书追踪的电力供应部分。2023 年,来源担保证书追踪的电力供应量比 2022 年增长 9.6%,达到 1550太瓦时(982 太瓦时通过 EECS 追踪,564 太瓦时通过国家追踪系统追踪)。大多数签发的来源担保证书都被注销,即被消费(见图 12)。图 12 来源担保证书的签发、注销和到期情况,按证书生产期划分。来源:AIB(2024)14随着大型风电场的扩张,丹麦发行的来源担保证书数量有所增加。2023 年,丹麦签发了约 2600万张来源担保证书(相当于 26 太瓦时)。账户持有人数量近年来持续增长,2024 年达到 49 家,包括生产商、电力供应商和交易商。目前,丹麦来源担保证书系统中已注册 4500 个发电厂,约占丹麦已安装可再生电力容量的 90%。其余电厂,尤其是住宅屋顶太阳能光伏装置,由于发行成本的原因,目前尚未获得来源担保证书。14AIB(2024):2019 年 1 月至 2024 年 8 月统计数据.https:/www.aib-net.org/sites/default/files/assets/facts/market information/statistics/activity statistics/202408 AIB Statistics new format v1.xlsx17/58来源担保证书的企业视角:以志在实现绿色电力消费远大目标的嘉士伯公司为例嘉士伯集团,由 J.C.Jacobsen 于 1847 年创立,始终致力于可持续发展,并通过“共同走向零碳及更远大目标”倡议践行这一承诺。该公司设定了远大的目标:2030 年实现啤酒厂碳中和,2040年实现整个供应链的碳中和。15为实现这一目标,嘉士伯制定了一系列关键举措,包括实现 100%可再生电力和热能足迹,并将净零碳目标贯穿始终。在中国,嘉士伯通过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运营,拥有 27 家啤酒厂和超过 6600 名员工。在 2017 年至 2019 年间,嘉士伯成功将 10 家中国啤酒厂的能源供应转换为非煤能源。为了达成可再生能源目标,嘉士伯积极在中国倡导建立统一的、基于市场的跨省份购电协议框架,以及制定可持续生物质标准。考虑到其能源使用构成(电力占 1/3,热能占 2/3),嘉士伯强调热能脱碳对于实现其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性。目前,嘉士伯在中国运营的啤酒厂所需电力中,约 20%由其自有的屋顶太阳能光伏系统供应,剩余 80%则通过购买国际可再生能源证书(I-RECs)来实现可再生能源化。I-RECs 是由国际追踪标准基金会标准下发行的可互换能源属性证书。16在购买证书时,嘉士伯优先考虑支持新建可再生能源资产,因为这能更有效地推动绿色转型,符合额外性原则。嘉士伯计划未来逐步用购电协议替代这 80%的份额,实现 100%可再生电力。目前,由于绿证的国际认可尚不明确,嘉士伯完全依赖I-RECs 来满足 RE100 和温室气体核算体系标准。在全球范围内,嘉士伯 92%的电力来自可再生能源,并积极推动从证书向签订购电协议转变。最近的重要里程碑包括在立陶宛签订重要太阳能购电协议,以及在丹麦签订另一个太阳能电站协议。目前,全球已有八家嘉士伯啤酒厂实现了 100%可再生能源运营。嘉士伯的碳排放战略覆盖其全价值链:12%的排放来自啤酒厂,其余分布在农业、包装、运输和制冷环节。为实现全面脱碳,嘉士伯采取了多种措施,包括转向电动卡车、提高制冷效率,以及向生物质和生物甲烷转型等。3.1.5 丹麦信息披露制度欧盟对能源消费和结构,以及范围一、范围二、范围三和温室气体总排放量均设定了披露要求。17信息披露有助于降低重复计算风险,并确保系统的可信度。在丹麦,丹麦国家电网公司作为披露机构,主要负责:1)一般声明;2)指南制定;3)监督管理。15嘉士伯集团(2024):https:/ 2023 年 7 月 31 日发布的第 2023/2772 号授权条例,补充了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的第 2013/24/EU 号指令.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L_20230277218/58一般声明一般声明列出了扣除上一日历年来源担保证书份额后的一般燃料构成和环境影响。丹麦国家电网公司须在每年 6 月 1 日前发布一般声明。见图 13。图 13 丹麦电力一般声明示例。来源:丹麦国家电网公司19/58指南丹麦国家电网公司负责制定该领域的指南,包括一般声明和个别声明的指南。电力声明指南规定:电力供应商必须声明其电力结构中可再生能源的比例(例如在产品广告中)。作为最低要求,客户必须能够通过电力供应商开具的发票获取二氧化碳排放信息。可再生电力的声明必须由来源担保证书证明相关年度的交付电量。规定来源担保证书的注销时间(自生产起 12 个月有效期)。必须进行审计以确保个别声明信息的准确性。监督此外,丹麦国家电网公司还承担该领域监督职责,包括核查个别声明信息的准确性。声明电力声明(见图 14)说明了每千瓦时电力消费的燃料构成和环境影响,这对于范围二排放报告尤为重要。图 14 电力声明示例。来源:丹麦国家电网公司20/58电力声明旨在为企业提供准确计算范围二排放所需的信息,确保报告数值的可信度和透明度,并建立通用框架。它还有助于防止重复计算,简化独立审计,并最终降低相关成本。基于位置和基于市场的报告人们可以清楚分辨基于位置的报告(反映电力使用的地点和时间,即电网的实际消费)和基于市场的报告(反映消费者在电力市场上的选择)。(见图 15)图 15 基于位置和基于市场的报告对比。来源:丹麦国家电网公司基于市场报告的平衡在基于市场的报告中,电力生产被细分为若干子类别。这包括未获得来源担保证书的生产(即丹麦剩余电力结构)和已签发来源担保证书的生产。同样,电力消费也分为两类:声明用于个别用途的消费,以及与一般声明相关的消费。最终剩余电力结构(即未被来源担保证书覆盖的电力)结合了丹麦剩余生产、过期来源担保证书以及必要时从欧盟其他国家导入的部分,以确保准确核算和报告,如图 16 所示。21/58图 16 基于市场报告的平衡。来源:丹麦国家电网公司个别声明为遵守个别声明指南,电力供应商(或其代理人)首先必须向丹麦国家电网公司通报电力供应协议情况。电力供应商必须不迟于 3 月 31 日向丹麦国家电网公司提交预报声明,其中包含电力供应商上一日历年特殊电力供应协议的总销售情况,按电力来源和文件类型分类。特殊电力供应协议指供应商销售具有特定属性(通常是绿色/可再生属性)电力的协议。供应商需要为此类协议制作个别声明。电力供应商须获得特殊供应协议的燃料构成和电力销售的证明文件。个别声明的可再生能源证明文件包括:经来源担保证书确认的特殊电力供应协议和电力销售量计算。针对丹麦客户的特殊电力供应协议总销售额必须由来源担保证书证明。电力供应商须在 7 月 1 日前准备并公布个别声明,并根据上一日历年特殊供应协议的电力销售情况进行更新。企业可使用丹麦国家电网公司提供的电子表格计算环境影响。电力供应商须最迟于 7 月 1 日向丹麦国家电网公司提交年度报告,其中包含对上一年个别声明编制方式的详细说明。如果电力销售超过每年 10000 兆瓦时,必须随报告提交审计声明。丹麦国家电网公司对电力供应商提交声明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进行抽查以确保文件证明的有效性。22/583.1.6 来源担保证书经验总结与未来发展来源担保证书的主要优势在于为可再生电力商业模式增加了价值,使可再生电力可以通过来源担保证书价格溢价出售。无论电力是通过批发市场还是购电协议采购,来源担保证书都能带来额外的可再生电力来源。需要注意的是,通过购电协议采购可再生电力并不要求将物理电力与相应的来源担保证书捆绑,这取决于购电协议双方的需求。对于消费者而言,来源担保证书可用于绿色核算和报告,例如与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相关的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报告,其需求受监管要求和可持续发展关注度的驱动。对于政府而言,来源担保证书通过提供市场化替代方案减少了对国家援助计划的需求,并提供了统一的欧盟认证体系。负面影响包括存在重复计算同一可再生电力的风险。此外,关于来源担保证书是否真正支持了额外可再生电力来源建设,或者仅仅允许买方声称使用了可再生电力而不具实际额外性的问题,仍存在争议。这引发了人们对“漂绿”的担忧,因为在某些情况下,来源担保证书市场可能与可再生电力的实际位置或生产情况不符。根据管理当前欧盟来源担保证书体系的 RED III 规则,对通过来源担保证书声明的发电和消费在位置或时间上没有匹配要求。此外,跨国交易可以在不转移物理电力的情况下转让来源担保证书,这可能导致声明用电量与实际用电量之间存在差异。然而,这种差异不应发生,因为已获得来源担保证书的可再生电力应从消费国的剩余电力结构中扣除。来源担保证书体系正处于持续发展阶段,相关规则也在定期更新。下一步包括第三个可再生能源指令(RED III)在各成员国的落地实施,这可能导致不同国家对规则有不同解读。其次,细颗粒度证书的引入可能代表文档证明方式的新阶段。细颗粒度来源担保证书在以下维度提供了更高精度的追踪能力:计量单位(从兆瓦时细化到千瓦时,甚至瓦时)、时间维度(从年度、月度精确到小时或更短时间单位)以及空间维度(在特定电网位置,如报价区域,实现发电与消费的精准匹配)。此外,系统的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新增了转换规则以及非生物来源可再生液体和气体燃料(RFNBO)的合规性规则。随着这些新发展,金融属性的来源担保证书系统与物理电力系统的结合将更为紧密,这可能增加整个体系的复杂性。3.2 中国绿证的监管和治理中国绿证的监管和治理3.2.1 法律和制度规则要求法律法规方面,2024 年 11 月,中国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明确通过实施绿证等制度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鼓励能源用户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23/58制度规则方面,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在绿证全覆盖新政策文件中,明确国家能源局对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核发绿证,对绿证核发、交易、应用、监管等提出全面要求。在绿证核发和交易规则中,进一步明确绿证核销机制和有效期,进一步规范绿证核发和交易行为。在绿证与 CCER18衔接的通知中,明确深远海海上风电和光热发电项目可以在绿证市场和 CCER 市场自主选择,有效解决了重复获益问题。此外,在不同层面实施了多项政策,这些政策具有以下效果和目标: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2024 年新设立电解铝行业企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目标,并要求使用绿证核算,未来拟将对数据中心等更多领域提出绿色电力消费比例目标。加强绿证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明确将绿证作为节能评价考核指标核算的工具之一。加强绿证与碳排放核算衔接,强化绿证在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体系、产品碳标识中的应用。3.2.2 绿证机制设计中国绿证主要包括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绿证核发、绿证交易、绿证应用、绿证核销建档立卡、绿证核发、绿证交易、绿证应用、绿证核销5 个环节个环节。图 17 中国绿证的机制设计。来源:中国国家能源局18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市场是一个基于自愿参与减排行动的碳减排信用交易市场。24/58图 18 中国绿证组织管理体系。来源:中国国家能源局1)建档立卡建档立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是对并网在运的风电、太阳能发电、常规水电等全部可再生能源项目进行信息登记,并为每个项目生成项目编码的过程。建档立卡编码为项目全生命周期唯一身份识别代码。(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系统分为“数据总览”和“分类展示”两个模块。“数据总览”模块展示全国已建档立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赋码情况、待审核情况、注册访问量、数据汇集情况、数据服务情况、智能治理情况和应用场景;“分类展示”模块基于建档立卡数据对水电、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项目的单体装机规模、投资主体、技术类型、分区域等多个维度进行分析)图 19 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系统。来源:中国国家能源局25/582)绿证核发)绿证核发,一是中国绿证由国家能源局负责核发和管理,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负责具体核发,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配合。二是中国绿证已基本实现绿证核发全覆盖,已建档立卡的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均核发绿证。三是中国绿证由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按月统一自动核发,数据主要源自电网企业、电力交易中心自动推送电量数据。四是建立唯一绿证账户实现绿证核发交易信息的高效管理。图 20 中国绿证样式。来源:中国国家能源局图 21 中国绿证包含信息。来源:中国国家能源局26/58图 22 绿证账户功能示意图。来源:中国国家能源局3)绿证交易)绿证交易,中国绿证交易包括两种模式,一是绿证交易,用户仅购买绿证,证书与电量分开交易,即“证电分离”。二是绿色电力交易,用户同时购买电量和绿证,即“证电合一”。两种模式下,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的环境价值均通过绿证体现。图 23 中国绿证交易的两种模式。来源:中国国家能源局绿证交易在中国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平台,以及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开展。跨省跨区绿色电力交易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开展,省内绿色电力交易在各省级电力交易中心开展。绿证价格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4)绿证应用)绿证应用,中国绿证的应用场景非常广泛,围绕证明绿色电力消费、核算绿色电力消费两个基础功能,衍生多个应用场景。此外,绿证与碳核算之间的融合得到加强。27/585)绿证核销)绿证核销,中国绿证明确建立核销机制,绿证有效期两年,核销场景包括超过有效期、已声明绿色电力消费,以及按有关要求完成项目减排量核查和登记。图 24 中国绿证核销要求示意图。来源:中国国家能源局3.2.3 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 2024 年 6 月底建成投运,支撑实现以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数据为基础,各平台交易统一调度、全程协同,各类信息全透明、可追溯的绿证核发体系,绿证核发步入信息化、数字化新阶段。1)系统核心功能设计通过设置唯一绿证账户、夯实核发数据基础、实现核发信息全环节管控,全面提升绿证核发质效。一是建立“唯一账户”。为参与绿证核发交易的主体建立唯一绿证账户,作为“权威底账”支撑绿证核发、交易、划转、核销、统计等工作开展;作为数据中枢打通各交易平台数据流和信息流,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操作便利,为绿证全生命周期溯源提供有力支撑。二是汇集“两类数据”。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数据由基础数据和填报数据两类组成,基础数据由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和电力交易中心通过系统平台实时传输,包含项目建档立卡和月度结算电量等数据;填报数据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按需填报。两类数据互为补充、自动校验,有效提升了绿证核发及时性、可靠性。三是贯通“三个环节”。建立绿证核发事前全量校核、事中自动比对、事后异议处理的闭环管28/58理机制。事前通过人机结合方式对全量绿证申请信息严格进行初步核对,切实提升进入绿证核发环节的数据质量;事中自动校验比对两类数据,保障绿证核发准确性;事后对已核发绿证设置异议处理功能,实现绿证核发监督闭环。各环节紧密相连、层层把关,有力保障了绿证核发质效。图 25 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主要架构图。来源:中国国家能源局2)系统目标实现为提升系统运行效果,采取并推广了以下机制和措施:一是推动绿证核发实现全覆盖一是推动绿证核发实现全覆盖。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建立了人机交融、多方共治的高效数据治理模式,通过联通可再生能源建档立卡信息平台,汇集各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全部电量数据,基本实现绿证核发全覆盖,同时核发效率大幅提升。二是推动核发交易实现全协同二是推动核发交易实现全协同。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作为数据和调度枢纽,与绿证交易平台实现数据互联和业务互通,数据及时动态更新,有力支撑绿证交易信息交互和绿证划转,系统通过私有云和公有云技术建设,数据库互为校验和存证,实现核发交易全周期数据真实可信,全过程防篡改、可追溯。三是推动绿证信息实现全透明三是推动绿证信息实现全透明。依托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的多维度数据统计分析功能,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定期汇集、按月发布全国绿证核发交易数据。29/583.2.4 绿证应用场景中国绿证主要用于证明绿色电力消费和核算绿色电力消费。在证明绿色电力消费方面在证明绿色电力消费方面,绿证主要用于支撑国际大型赛事、会议、论坛等活动。例如,(1)2022 年北京冬奥会中“来自张北的风,点亮奥运的灯”,在奥运史上首次实现所有场馆 100%使用绿色电力;2023 年杭州亚运会期间,58 座亚运场馆和亚运村绿电供能超 5000 万千瓦时。图 26 绿证用于赛事绿色电力消费 来源:人民网、新华网(2)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夏季达沃斯论坛、国际能源变革论坛、全球湘商大会等均通过购买绿证实现 100%使用绿色电力。图 27 绿证用于大型会议绿色电力消费来源:中国国家能源局30/58(3)为满足绿色产业链、供应链要求,诸多行业龙头企业和外向型出口企业均通过采购绿证满足产业链可持续发展要求,践行社会责任。在核算绿色电力消费方面,积极推动强制绿色电力消费,2024 年新设立电解铝行业企业的绿色电力消费比例目标,并要求使用绿证核算,后续拟对数据中心提出绿色电力消费目标;稳妥推动绿证纳入碳排放核算和碳足迹管理,研究绿证纳入碳排放核算的具体办法,明确绿证在产品碳足迹计算中的一般适用范围。2024 年出台的国家标准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 量化要求和指南(GB/T24067-2024)规定,“当供应商能够通过合同工具的形式保证电力供应,应使用供应商特定电力生产的生命周期数据”,其中合同工具包括能源属性证书。3.2.5 绿证市场情况随着中国绿证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绿证核发交易量实现快速增长。截至 2024 年 12 月底,中国绿证累计核发约 49.55 亿个,相当于 4.96 万亿度电,相比上年同期增长 21.42 倍;中国绿证累计交易约 5.53 亿个,相当于 5530 亿度电,相比上年同期增长 4.19 倍,其中绿色电力交易对应绿证 2.38亿个,占全部绿证累计交易量的 43.04%。图 28 中国绿证制度实施以来年度累计交易量变化情况。来源:中国国家能源局从中国绿证买方企业行业分布看,制造业企业是购买“主力军”,占比约 70%;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占比约 10%,其他行业合计占比约 20%。31/58图 29 中国绿证买方企业行业分布情况。来源:中国国家能源局为进一步激发企业购买绿证,2023 年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联合发布中国绿色电力(绿证)消费 TOP100 企业名录。图 30 2023 年中国绿色电力(绿证)消费 TOP100 买家排行榜。来源: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3.2.6 绿证信息披露与监管1)中国绿证信息披露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按月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网站披露全国绿证核发、交易和核销信息,各绿证交易平台在各自网站定期披露本平台绿证交易和核销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绿证核发量、交易量、平均交易价格、核销信息等。32/58图 31 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信息披露情况。来源:中国国家能源局2)中国绿证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负责监督管理绿证实施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完善政策措施。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及时对因推送数据迟延、填报信息有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绿证核发或交易有误的行为予以纠正。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做好辖区内绿证制度实施的监管,及时提出监管意见和建议。3.3 欧盟来源担保证书与中国绿证的对比欧盟来源担保证书与中国绿证的对比中国绿证(GEC)和欧盟来源担保证书(GOs)均按照统一标准核发并与物理电量相互独立,有效避免了重复计算,本质上都属于认定可再生能源生产、消费,支撑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政策工具。中欧绿证制度设计思路有共性,也有差异。目的一致,两者均通过能源属性证书的追溯功能,实现能源属性全程追踪,合理体现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引导绿色电力消费,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实现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助力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两者流程都是结构化和正式化的,两者均包括项目建档立卡(登记)、证书核发、交易、应用、核销等主要环节,设置了有效期,通过统一的信息系统对证书追踪管理,形成全周期闭环体系。33/58均受政府监管,中国绿证由国家能源局统一核发和管理;欧盟来源担保证书由签发机构协会根据欧盟可再生能源指令建立统一标准,各成员国将欧盟指令转化为国家法律,并建立国家登记处,指定国家签发机构来核发和管理来源担保证书。均可避免重复,中国绿证是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绿证对应电量不得重复申领其他同属性凭证,并建立核销机制避免其在有效期内被重复使用;欧盟来源担保证书体系通过多种机制防止重复计算,包括最终用户声明来源担保证书时的核销、严格披露要求和基于市场的报告,以确保从国家剩余电力结构中扣除来源担保证书。电力消费者积极参与并要求获得用于 ESG 报告的绿色属性,这对于防止重复计算非常重要,因为它要求供应商提供仅销售一次可再生电力的证明。这是来源担保证书体系的披露部分。此外,还建立了定期审计机制,并且可以进行事后整改来处理和纠正任何潜在的重复计算情况。此外,由于中欧的实际情况不同,中国绿证和欧盟来源担保证书在细节上也存在一些差异。例如,在核发范围方面,中国绿证涵盖所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而来源担保证书是自愿的,主要用于可再生能源,但在一些成员国也可以涵盖非可再生能源,例如核能。此外,来源担保证书不仅用于电力,还用于披露天然气、供暖和制冷的来源;在交易频率方面,中国绿证只能交易一次,而来源担保证书则允许多次交易,以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市场化融资;在有效期方面,中国绿证有效期为24 个月,而来源担保证书有效期为 12-18 个月。中国绿证的核发基于集中式数据收集系统,为所有生产的可再生电力创建绿证,然后可以进行双边交易,而欧盟来源担保证书的核发基于市场自愿,参与者在国家注册处自愿建立账户并参与。表 1 欧盟来源担保证书与中国绿证主要情况对比表对比内容对比内容欧盟来源担保证书(欧盟来源担保证书(GOs)中国绿证中国绿证(GEC)一、设计目的一、设计目的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引导绿色低碳消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向最终客户提供能源供应商能源结构中可再生能源及其他能源来源贡献的信息。核算、证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二、核发机制二、核发机制1.核发机构核发机构指定的国家核发机构,如政府部门、登记机构或电网运营商。签发机构协会(AIB)制定了欧洲能源证书体系(EECS)作为通用规则集,为 CEN16325 标准奠定基础,并通过 AIB 中心平台实现国家登记处之间的可比性和可转让性。政府机构。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具体负责证书核发,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配合。34/582.核发范围核发范围欧盟来源担保证书核发范围大于中国绿证,不仅限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包括电力、天然气(含氢气)、供热和制冷的属性认证。主要针对可再生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渗透能、环境能、潮汐能、波浪能等海洋能、水电、生物质能、垃圾填埋气、污水处理厂气体和沼气),但各成员国也可为其他来源(如核能)核发证书。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3.核发方式核发方式均按月核发,对于可再生能源电力,1 个证书对应 1000 度电量。发行方式因国家而异,其核发基于市场自愿(“拉动效应”19):参与者在国家注册机构开立账户并自愿参与,核发过程以配电系统运营商提供的数据为基础。部分情况下也可实行自动核发。采用集中式主动核发机制,面向所有已注册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以电网企业和电力交易中心的数据为依据进行统一核发。4.证书有效期证书有效期均设置了绿证有效期。根据 RED III,可在 12 个月内交易,18 个月内注销。在丹麦,需在生产后12 个月内注销。自电量生产日期开始有效期24 个月。5.登记信息登记信息能源来源、发电单位名称和位置、投运日期、装机容量、获得的财政支持信息、签发日期和国家、能源数量、唯一识别码等。国家登记处可要求其他信息。核发机构、证书编号、发电量、生产年月、有效期截止时间、项目信息(业主、统一机构代码、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代码、所在地、补贴信息)、持证单位/个人及所在省份等。三、交易机制三、交易机制1.交易模式交易模式与物理电力分离交易。对于购电协议(PPA),相应证书可纳入双边协议。采用证电分离或证电合一方式交易,可以与物理电量交易捆绑、也可以不捆绑。2.交易方式交易方式主要采用场外交易(OTC)方式,部分国家已建立拍卖市场。欧洲电力交易所(EPEX SPOT)开展欧盟来源担保证书的泛欧月度现货拍卖,参与国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典、葡主要包括双边协商、单向挂牌方式。19“拉动效应”是指根据参与者的要求颁发证书35/58萄牙、爱尔兰和西班牙等。203.交易次数交易次数允许交易多次。仅可交易一次。4.交易价格交易价格均通过双边协商或市场交易形成,未设置交易价格上下限。5.收益与补贴收益与补贴的关系的关系各成员国自行决定是否为补贴项目核发证书。证书文件须声明获得的财政支持。对补贴项目核发绿证,绿证收益冲抵项目补贴收入。四、核销机制四、核销机制均建立证书核销机制,在超过证书有效期或完成绿色电力消费声明使用后进行核销。五五、避免重复计避免重复计量量均采取多种措施有效解决重复计量问题。证书跨境交易时从本国电力结构中扣除;消费者披露后予以注销,避免重复交易;设有定期审计机制,可对潜在重复计算进行事后纠正。明确中国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合理划定与核证自愿减排量的边界,避免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重复获益;建立核销机制,避免重复使用。六六、信息披露及信息披露及监管监管各国指定披露机构负责一般声明,概述市场化电力消费结构(扣除证书)。零售商须向终端用户披露能源来源信息。各国年度审计,AIB 每三年审计成员国证书体系。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通过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披露中国绿证整体核发交易情况,各交易平台通过绿证交易平台披露中国绿证交易情况。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对中国绿证核发、交易情况进行监管。七、流通范围七、流通范围在(28 个)AIB成员国之间通过 AIB 平台进行跨境流通。在中国境内流通。八、八、CBAM 衔衔接情况接情况可再生能源属性证书(如中国绿证和欧盟来源担保证书)均暂未被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认可。20欧洲电力交易所(2023):https:/ 碳边境调节机制(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的治理和监管)的治理和监管3.4.1 CBAM: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翻版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采用“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该体系在欧盟层面设定了绝对排放上限,用于确定其每年排放水平,从而直接限制排放量。这一上限逐年递减。该体系旨在成为一种具有成本效益的减排工具,允许企业通过排放配额交易来最小化其合规成本。自 2013 年以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创造了超过 2000 亿欧元的收入。大部分收入被分配给成员国,必须用于气候、能源和社会相关用途。部分收入用于创新基金(促进突破性清洁技术创新)和现代化基金(用于低收入成员国能源系统的现代化)。从 2026 年起,新的社会气候基金将帮助缓解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第二阶段(ETS2,涵盖建筑、交通和工业)对弱势家庭、交通用户和微型企业的影响。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为某些工业装置提供免费配额,主要针对水泥、钢铁、铝、化肥和氢气等行业,以减轻碳泄漏风险。然而,免费配额计划在2034年前逐步取消,同时对这些行业逐步实施CBAM。因此,免费配额的逐步取消和 CBAM 的逐步实施是相互关联的,旨在为进口商品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使其承担的碳排放成本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价格保持一致。3.4.2 CBAM 的监管和治理CBAM 的设立旨在避免对位于欧盟或任何其他国家的生产商产生歧视。全面实施后,所有供应商都将面临相同的碳排放价格,与其位置无关。CBAM 符合欧盟的国际政策和法律承诺,包括 WTO兼容性以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所有协议。CBAM 合规成本基于进口商品的实际碳含量。CBAM 分两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为 2023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底的过渡阶段,主要收集数据和估算默认值;第二阶段为 2026 年至 2034 年的全面实施阶段。2034 年后,欧盟碳市场的免费配额将全部取消,CBAM 将确保相关行业所有内含排放得到完全碳定价。目前,欧盟正在进一步推动 CBAM 与欧盟气候框架下的其他政策实现融合。CBAM 正与国际碳市场协调,努力统一方法论,并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认可标准保持一致。37/58图 32 CBAM 碳排放范围。来源:欧盟委员会213.4.3 过渡阶段进口商的主要义务是按季度报告排放情况,无需支付 CBAM 费用。在过渡阶段,要保证对 CBAM 的合规,需要在以下三个主要领域收集数据:进口活动:进口和海关申报数据,通常由货运代理处理。排放强度:通过生产商及其供应商的直接监测,收集进口商品的内含排放信息。电力来源和消费:生产用电详情,包括购电协议或现场发电证明等。在过渡期的第一阶段,排放报告可基于标准化默认值或实际生产排放数据。默认值作为灵活的临时方案,考虑到并非所有企业都能获得实际数据。丹麦工业联合会报告指出,CBAM 的实施增加了企业的数据收集相关的行政负担和成本。22值得注意的是,79.9%的丹麦企业认为 CBAM 合规具有挑战性。21https:/www.eeas.europa.eu/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2023/CBAM general presentation_2023-11-16_EN.pdf22基于中方代表团与丹麦工业联合会会谈内容。38/582024 年 10 月开始的第二阶段,企业需使用实际数据进行至少 80%的报告,最多 20%的数据可基于估算。例如,对于排放难以监测的复杂进口商品,企业可使用欧盟提供的估算值。图 33 CBAM 时间表。来源:丹麦能源署3.4.4 CBAM 实施的核心流程CBAM 实施涉及一系列步骤,旨在监测、核实和征收进口商品的碳费用。这些流程由多个欧盟机构管理,并由第三方核查机构支持,以确保准确性和问责制。碳含量申报碳含量申报:进口商需申报产品中的内含碳排放,并由符合国际标准的第三方核查机构验证,确保数据可靠透明。碳成本计算碳成本计算:特定进口产品的 CBAM 碳成本基于其排放强度和当前 ETS 价格计算。受CBAM 约束的进口商需购买 CBAM 证书,其价格与 ETS 价格一致,并与产品的碳含量相当,以反映欧盟生产商在 ETS 下的成本。证书价格将根据欧盟 ETS 配额每周平均拍卖价格计算,以欧元/吨二氧化碳排放表示。核查和合规核查和合规:核查是确保 CBAM 完整性的核心。经 ISO 14065 标准认可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将审计进口商提供的排放数据,以防止偏差,并确保符合欧盟碳核算标准。该流程由欧盟委员会与国家认可机构合作管理。碳定价和收入管理碳定价和收入管理:CBAM 收入将纳入欧盟预算,专门用于欧盟内外的气候相关倡议。长期来看,CBAM 收入将支持向碳中和经济转型。该机制保持灵活性,可根据其他国家实施的碳定价措施进行调整。39/58特定进口商品的碳成本包含两个因素:碳含量碳含量:CBAM 允许使用欧盟制定的默认值23作为碳含量的保守估计。如果出口国的可靠数据无法适用于某一类商品,则应将 EU ETS 内生产该类商品的最差设施的平均碳排放强度的 X%设为默认值。X 的值应根据欧盟第 2023/956 号条例第 7 条第 7 款通过的实施细则确定。进口商有责任提供文件证明其进口商品的生产碳含量低于默认值。CBAM 退税退税:CBAM 退税(即减少需要交回的 CBAM 证书数量)旨在反映原产国已支付的碳价格。因此,CBAM 敞口反映了原产国与欧盟 ETS 碳定价之间在进口商品碳含量方面的差异,如下文引用条款所示:“获授权的CBAM申报人可在CBAM申报中要求减少需要交回的CBAM证书数量,以考虑在原产国已支付的碳价格。”-CBAM条例,第条例,第9(1)条条在 2026-2034 年全面实施期间,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下某商品进口所需的证书数量将根据该商品的免费配额水平进行调整(图 34)。计算方法为:实际具体排放因子(吨二氧化碳/吨商品)减去免费配额覆盖的具体排放量和原产国碳价制度下已支付的具体排放量。调整后的具体排放因子再乘以商品总量(吨)得到进口需要交回的证书总数。图 34 基于 CBAM 的分阶段实施、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下免费配额的逐步取消,以及商品生产过程中已缴纳的碳价格,CBAM 排放量的调整额。来源:欧盟委员会2423欧盟已发布 2023-2025 年过渡期默认值。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system/files/2023-12/Default values transitional period.pdf24https:/www.eeas.europa.eu/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2023/CBAM general presentation_2023-11-16_EN.pdf40/583.4.5 CBAM 全面实施(最终阶段)在最终阶段,对于欧盟第 2023/956 号条例附件 1 所列除电力以外的每种商品平均排放强度,应以过渡期内收集的信息等为基础,按比例设定增加幅度,以合理提升默认值的方式,鼓励授权申报商申报实际碳排放数据,具体设置方法将由实施细则确定。此外,第二项 CBAM 义务(即 CBAM的申报)将于 2026 年实施(首次申报将于 2027 年 5 月提交),该申报为通过购买和提交 CBAM 证书支付碳成本奠定了基础。受 CBAM 覆盖的商品的欧盟进口商将在国家主管部门登记,并购买 CBAM 证书。进口商将申报其进口商品的内含排放,并每年交回相应数量的证书。如果进口商能证明在商品生产过程中已支付碳价格,则可扣除相应金额。自 2026 年起,生产商可通过欧盟委员会管理的 CBAM 注册门户进行现场核查,该门户计划于2025 年开放,以促进欧洲进口商与生产商的直接联系。2025 年之前,生产商的注册必须由欧盟委员会进行。生产商与进口商之间的数据传输:生产商要完全符合 CBAM 的要求,必须确保向欧盟进口商提供完整的生产流程和排放监测数据。自2025年起,欧盟委员会将启动第三国设施运营商门户(O3CI),以促进生产商与欧盟进口商之间的数据共享。O3CI 允许生产商将特定数据标记为机密,仅生产商和欧盟委员会可见,但进口商仍可将其包含在 CBAM 报告中。CBAM 将于 2026 年 1 月 1 日开始全面实施。届时,欧盟第三国商品进口商将需要按照 CBAM交回义务的年度分阶段实施比例,为进口商品的碳含量支付碳价格。初期将覆盖高排放行业,例如水泥、钢铁、铝、化肥、电力和氢气。这些产品的选择基于以下三个标准:高碳泄漏风险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下占碳排放的较大份额实施的可行性2024 年和 2025 年将出台实施条例,细化内含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碳价格抵扣、数据核查、CBAM 注册系统运作等程序。41/58截至 2024 年 11 月,九项监管法案待定,这些法案将为 CBAM 主要条例提供背景、指导和条件。25所有 CBAM 专家组成员均可参与监管程序,第三国参与者可申请成为观察员。一些仍待解决的关键考虑事项如下:间接间接(范围二范围二)排放的核算和报告排放的核算和报告:有关建立碳边境调节机制的欧盟第 2023/956 号条例第 7(4)条和附件四规定了内含间接排放的计算规则。根据过渡期实施条例26D.4 条,在过渡期内,电力排放因子默认值使用 CBAM 过渡期登记系统中提供的国际能源署(IEA)数据。但仍可使用原产国电网的平均排放因子,或基于公开数据的原产国电网的任何其他代表性平均排放因子或第 2023/956 号法规(欧盟)附件 IV 第 4.3 节中提及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如果可以直接体现出进口商品生产设施与电力生产源头之间的直接技术联系,或该设施运营商与位于第三国的电力生产商签订了购电协议,其电量相当于要求使用的特定电量,则 CBAM 授权申报商可以适用实际内含排放。2025 年,欧盟委员会将出台实施法案,详细规定如何计算 2026 年以后最终阶段的间接排放。已付碳价已付碳价:2026 年起,可以扣除在原产国支付的碳价。进口商所需的 CBAM 证书总数将减去在原产国支付的碳价金额。免费配额证书(如中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的证书)的影响尚待确定。欧盟境内免费配额的取消比例将与 CBAM 交回义务的实施比例成正比(反之亦然)。3.4.6 CBAM 下的间接排放电力间接排放指工业或商品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电力或二次能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在 CBAM 中被称为隐含间接排放。在 CBAM 背景下,这些排放对使用大量电力的能源密集型行业具有重要意义。如果产品使用化石燃料发电产生的电力,则发电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将被视为产品总排放的一部分。这意味着进口商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电力相关排放将被计算并计入这些进口商品的碳成本。CBAM 自过渡期开始纳入间接排放,并将从 2026 年开始对除钢铁、铝和氢的行业征收间接排放对应的碳费用。随之而来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对于使用可再生能源(如可再生电力或可持续燃料)生产的进口商品,CBAM 将如何进行文件要求和认可?CBAM 框架着重于确保进口产品碳含量的准确核算。CBAM 条例(附件四)规定,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使用可再生能源电力可按照实际排放计算:25欧盟委员会(2024):碳边境调节机制。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_en26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JOL_2023_228_R_0006#d1e40-94-142/58与绿色电力直接连接(现场可再生能源来源),确保电力实际来自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长期购电协议(PPA),证明对外部来源可再生能源电力的长期财务承诺。未来可能会出台更具体的 CBAM 要求,例如更严格的可再生能源来源核查、发电和消费时间框架匹配等。目前,CBAM 在过渡期答疑27中提到,基于市场的特定排放因子(例如由可再生能源属性证书确定的排放因子)不能用于证明使用实际排放因子的合理性,即欧盟来源担保证书或者中国绿证暂不可被用于计算间接排放。预计欧盟会在后续为全面实施 CBAM 制定的细则文件中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则。同时,将能源属性证书纳入碳排放报告可以通过简化合规流程和跨境核查可再生能源使用,使欧盟进口商和外国出口商受益。将来源担保证书或其他能源属性证书(如中国绿证)纳入 CBAM 报告,可允许进口商证明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可再生电力。据我们所知,欧盟委员会尚未就未来是否认可此类证书表态。此类整合需要严格核查,并与 CBAM 的排放核算原则保持一致。此类核查可能涉及更精细化地追踪可再生电力,例如使用细颗粒度证书(GGOs),为可再生电力使用提供时间戳认证。细颗粒度证书可以支持可再生电力使用与产品排放之间建立可信的联系。27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13fa763-5dce-4726-a204-69fec04d5ce2_en?filename=CBAM_Questions and Answers.pdf43/584.挑战与机遇挑战与机遇4.1 来源担保证书和绿证的国际认可来源担保证书和绿证的国际认可可再生能源指令 III第 19(11)条规定了管理第三国来源担保证书互认的规则。近期,欧盟委员会强调,第三国来源担保证书若想在欧盟市场获得认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28欧盟与该第三国之间存在协议(欧盟协议)该第三国建立了“兼容的”来源担保证书系统与该第三国存在“直接进出口”能源然而,事实上当前只有欧盟邻国可以在欧盟市场获得来源担保证书认可,迄今为止没有任何第三国与欧盟就来源担保证书认可达成协议。在能源共同体框架内,包括欧盟及其邻国(如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已实现来源担保证书互认。29然而,与欧洲经济区以外国家的互认仍然有限。图 35 可再生能源指令关于来源担保证书认可(或不认可)要求的关键条款。来源:可再生能源指令 III第 19(9)条和(11)条除了欧盟和政府层面的认可外,欧盟来源担保证书在国际上也得到诸如 RE100 等组织的认可。RE100 致力于推动企业可再生电力消费,其参与者使用来源担保证书来证明其可再生电力消费,尤其是在欧洲,因为来源担保证书是证明可再生电力使用的标准证书。但是,要获得 RE100 认可,欧洲国家必须满足三个条件:28指 2024 年 11 月中方代表团访问欧盟委员会。29AIB(2024):成员名录。https:/www.aib-net.org/facts/aib-member-countries-regions/aib-members44/581.该国必须是欧盟单一市场成员;2.该国必须是 AIB 成员;3.该国必须与满足前两个条件的其他国家有电网连接。30因此,由于保加利亚、波兰、马耳他和罗马尼亚不是 AIB 成员(仅具有观察员身份),这些国家的来源担保证书不被 RE100 认可。同样,由于塞浦路斯未与欧盟电力单一市场实现电网互联,其来源担保证书也被排除在外。此外,英国的来源担保证书也不被认可,因为该国既不是欧盟单一市场成员,也不是 AIB 成员。此外,虽然 RE100 始终将风能、太阳能和地热能视为可再生能源,但只有在可持续的情况下才认可生物质和水电为可再生能源。RE100 建议由第三方认证生物质和水电的可再生能源属性。2020 年,RE100 和国际碳披露项目(CDP)31评估了中国绿证是否符合 RE100 技术标准。评估报告显示,绿证在很大程度上满足 RE100 技术要求,但需满足两方面特定条件:在属性聚合与排他性声明方面,要求绿电消费声明者持有与该发电量相关的所有环境属性,且该等属性未被出售、转让或在其他地方声明;在时效性方面,要求绿证使用者应核实绿证对应的电量生产年份,与其物理电量消费报告年份合理匹配。特别是,RE100 要求绿证必须是唯一的环境属性权利主张,并且应设定有效期。国家能源局在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绿证)核发和交易规则中确立了绿证作为中国追踪可再生能源环境属性的唯一工具,并增加了 2 年的有效期。32近期,RE100 与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对中国绿证进行技术磋商,深入交流了中国绿证制度完善情况。在与国际绿证衔接方面,根据新规则,中国的新发电资产不能再注册发行 I-REC(E)。对于中国现有注册设备,2025 年 3 月 31 日后将不允许签发 I-REC(E)。在该截止日期前提交的发行请求仅审核 2024 年的发电量。3330RE100/CDP(2022):RE100 技术标准。https:/www.there100.org/sites/re100/files/2022-12/Dec 12 - RE100 technical criteria + appendices.pdf31国际能源署(2024):https:/www.there100.org/sites/re100/files/2020-10/Chinese GEC Paper_RE100_2020 FINAL.pdf32国家能源局(2024):https:/ 通过排放因子应对间接排放问题(通过排放因子应对间接排放问题(CBAM)在 CBAM 框架下,如果电力来自电网,在过渡期报告期间,则使用欧盟委员会提供的默认排放因子来核算电力的间接内含排放,这些因子代表 2016 年至 2020 年五年期间的平均排放因子。默认值可通过欧盟委员会的 CBAM 过渡期注册系统获取,数据来源于国际能源署(IEA)。国际能源署的温室气体排放因子估算代表燃料燃烧的总排放量,其基于国际能源署世界能源平衡数据,并遵循 2006 年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南。对于中国这样的经合组织成员国,数据基于国家管理部门填写的五份年度经合组织调查问卷。34在中国,电网排放因子在国家、区域和省级层面均有发布(见表 1)。然而,只有在国家层面才报告了扣除市场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力后的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表 22022 年国家、区域和省级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来源:生态环境部352022 年全国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kg CO2/kWh中国0.53662022 年全国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不包括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量)kg CO2/kWh中国0.58562022 年区域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kg CO2/kWh华北0.6766东北0.5564华东0.5617华中0.5395西北0.585734国际能源署(2024):2024 年排放因子数据库说明文件.https:/ 2022 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公告.(中文).https:/ 年省级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kg CO2/kWh北京0.5580天津0.7041河北0.7252山西0.7096内蒙古0.6849辽宁0.5626吉林0.4932黑龙江0.5368上海0.5849江苏0.5978浙江0.5153安徽0.6782福建0.4092江西0.5752山东0.6410河南0.6058湖北0.4364湖南0.4900广东0.4403广西0.4044海南0.4184重庆0.5227四川0.1404贵州0.4989云南0.107347/58陕西0.6558甘肃0.4772青海0.1567宁夏0.6423新疆0.6231如果要使用更本地化的电网排放因子,则需要将其应用于所有从中国进口到欧盟的产品。4.3 避免重复计算避免重复计算如果可再生能源属性与实际电力流分离,例如使用来源担保证书或未捆绑的绿证,就可能出现重复计算可再生能源属性的情况。清华大学马和段(2024)的研究指出,碳信用市场、可再生能源购电协议、电网排放因子和可再生能源属性证书的重叠使用可能导致减排量重复计算(见图 36)。图 36 企业消费可再生能源的潜在重复计算风险。来源:马和段(2024)3636马和段(2024):减排量重复计算影响企业减缓声明的可信度.https:/pubs.acs.org/doi/10.1021/acs.est.4c0379248/58因此,为避免重复计算,来源担保证书/绿证必须成为一国范围内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这在实践中意味着:若采用来源担保证书/绿证计算碳排放,必须从总电量中扣除来源担保证书或绿证所对应的电量,得到剩余电力组合,以避免已被企业申报使用的可再生电力降低电网排放因子。AIB 网站提供了其使用方法的说明:https:/www.aib-net.org/facts/european-residual-mix;其次,已用于获取来源担保证书或绿证的可再生电力不能再申请其他同样属性的证书,并且使用后的证书必须被注销,确保证书不被重复使用。目前,来源担保证书/绿证暂不能用于 CBAM 下的间接排放计算。4.4 细颗粒度证书细颗粒度证书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自愿承诺 100%使用可再生电力,“100%可再生电力”的实际意义变得越来越重要。通常,这个目标是基于可再生电力消费的年度匹配实现的。年度匹配是指企业每年购买足够的可再生能源证书来声明 100%使用可再生电力。然而,这种方法面临多项质疑。一个主要问题是时间上的脱节,企业即使实际用电时间与证书对应发电时间不一致,也能声称 100%使用可再生电力。从财务角度看,这种方法因可能无法推动新增可再生能源装机而受到批评,因为它通常依赖于现有太阳能或风能设施的证书。此外,由于证书可以在物理上不互联的区域间交易,地理位置差异使得可再生能源声明与实际能源使用之间的联系更加复杂。2021 年 10 月,联合国发起了“24/7 无碳能源契约”倡议,旨在确保每小时的电力消费都来自清洁能源,从而更精准地匹配能源使用和可再生能源发电。这项倡议已获得全球众多企业、组织和政府的支持。3724/7 无碳电力匹配可以通过更精细的能源证书来实现,这种证书以小时为单位追踪电力生产时间,使证书与可再生电力的实际可用性更紧密地联系起来,并推动对储能电池等物理基础设施的投资,这对于实现 24/7 清洁电力至关重要。EnergyTag(能源标签)是一个积极推动和制定细颗粒度证书标准的行业倡议。37联合国(2021):24/7 无碳能源契约.https:/www.un.org/en/energy-compacts/page/compact-247-carbon-free-energy49/58图 37 细颗粒度证书。来源:EnergyTag(2021)38多项研究已经证实了细粒度认证对系统和市场的益处。39可再生能源指令 III建议对来源担保证书采用更小的时间粒度:“为促进该领域的数字创新,成员国应在适当情况下,分批次发放来源担保证书并采用更接近实时的时间戳”。2024 年 7 月,EnergyTag 与谷歌、微软、欧洲电力联盟和欧洲储能协会等大型企业和协会联合发布了欧洲快速实施细颗粒度证书倡议,呼吁发证机构落实更精细证书的法律框架。4038EnergyTag(2021):EnergyTag 白皮书:加速向 24/7 清洁电力过渡.https:/energytag.org/wp-content/uploads/2023/09/EnergyTag-Whitepaper.pdf39能源追踪与溯源(2022):细颗粒度认证的系统效益;https:/www.elering.ee/sites/default/files/2022-08/ETT_System benefits paper_1_0.pdf欧洲电力行业联盟/Pexapark(2024):24/7 零碳能源对冲分析.https:/www.eurelectric.org/wp-content/uploads/2024/06/eurelectric_pexapark_247-hedging-analysis.pdf40欧洲快速实施细颗粒度证书倡议.https:/ease-storage.eu/wp-content/uploads/2024/07/A-Call-for-Granular-Guarantees-of-Origin-FINAL.pdf50/585.结结 论论本报告阐述了可再生能源属性体系的现状,包括欧盟来源担保证书(GOs)和中国绿证(GEC),重点强调了这些体系在确保可再生能源生产和消费透明度与核算方面的作用。绿证和来源担保证书是用于验证和追踪可再生能源消费和生产的能源属性证书,有助于提高透明度和推进脱碳进程。来源担保证书遵循欧盟统一框架,其可再生属性可与电力分开交易。绿证遵循“交易开放、市场竞争”原则,根据中国市场需求选择是否与电力捆绑交易。绿证仅可交易一次,而来源担保证书在欧洲可多次交易。两者均通过能源属性证书的追溯功能,实现能源属性全程追踪;均包括项目建档立卡(登记)、证书核发、交易、应用、核销等主要环节;均可避免重复计算和重复声明等。5.1 理解能源属性证书和碳边境调节机制理解能源属性证书和碳边境调节机制在欧盟,来源担保证书有助于零售商营销绿色或低碳电力,也可以帮助电力用户以较为简便的方式支持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发展。虽然来源担保证书并非完美,但目前认为其具有足够的严格性,可让零售商基于所覆盖和注销的证书数量来声明绿色或低碳电力使用情况。通过来源担保证书声明的绿色电力将从其来源的剩余电力结构中扣除。但剩余用户是否知晓或关注这一情况尚不确定,这使得具有环保意识的零售客户所采购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的额外性受到质疑。预计 CSRD 等新的 ESG 报告政策将推动消费者越来越关注其能源消费的可再生属性,因此要求零售商提供关于可再生能源属性认证产品信息的有效性证明,例如证明零售商已注销消费者声称消费的来源担保证书。对声誉敏感的企业,尤其是那些因能源和碳排放强度而受到严格审查的行业,愿意投入更多资源来证实其可持续性声明的质量。例如,对于一个持续运营的数据中心而言,声称使用 100%太阳能或风能电力会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因此,这些企业对可靠的绿色电力解决方案的需求日益增长,这一点可从支持 EnergyTag 倡议的企业中得到印证。同样,在政策层面,某些应用可能需要在绿色能源内容声明的方法论和文件要求方面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包括碳边境调节机制。51/58本报告为进一步理解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影响奠定了基础。这与报告关注的来源担保证书和绿证通过纳入碳边境调节机制监管范围内产品生产所消耗电力的间接(范围二)排放而相关联。现行碳边境调节机制规定,能源属性证书不能用于减少电网电力的碳成本。然而,管理这些间接排放的方法仍在制定中。碳边境调节机制相关法规目前提供两种可选的证明方式:一是与可再生能源设施的直接线路连接(不经过电网),二是可再生能源发电商与商品生产相关消费之间的购电协议(PPA)。关于此类购电协议作为证明文件所需满足的具体要求,将在后续法案中予以明确。欧委会在 CBAM 过渡期答疑41中提及,目前基于市场的特定排放因子(例如通过来源担保证书、绿证或其他能源属性证书确定的排放因子)暂时不可用于证明使用实际排放因子的合理性。目前尚不清楚购电协议(PPA)需满足哪些标准才能获得认可。与能源属性证书捆绑的购电协议可能发挥作用,也许还需要结合支持额外严格性的标准设定其他要求,例如参照可再生燃料非生物来源(RFNBO)法案关于地理位置、时间匹配和/或额外性标准的规定。由于在大多数国家,购电协议本身并不代表碳排放因子,即使用户通过购电协议购买电力,也必须使用标准化的能源属性证书(如来源担保证书等)对购电协议项目进行属性追溯和碳排放计算。对于 CBAM 而言,使用购电协议核算间接碳排放的目的是确保购电协议覆盖的电力排放因子真实可靠且可清晰追溯。考虑到购电协议本身不能确保可追溯性,未来可能需要研究企业是否必须同时提供购电协议和相应的能源属性证书用于间接排放核算。这种方法有望实现购电协议电力属性的可追溯性并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特别是在使用购电协议方法计算实际间接排放时。除非另有计算方法,否则 CBAM 将采用该国家或地区的电网电力碳强度。目前尚不清楚可在多大程度上使用次国家级电网排放因子,以及计算这些因子的具体要求。此外,区域或省级排放因子需要确保在绿证体系下声明的可再生电力从剩余电力结构中扣除。5.2 绿色电力合作项目的下一步工作绿色电力合作项目的下一步工作本报告是中丹绿色电力合作项目首个年度工作计划第一工作包的重要成果。项目启动至今,双方通过深入的技术交流,增进了对中欧两地电力和商品绿色内容认证系统的理解,并在机制、流程、监管和预期效果等方面达成了共识。本报告重点梳理和探讨了有关来源担保证书、绿证和碳边境调节机制的核心信息。这有望为推进这些机制的建设性讨论奠定有益的认知基础。41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答疑(2023 年 12 月 22 日更新)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system/files/2023-11/CBAM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_November 2023.pdf52/58合作方可以考虑探讨以下及其他议题:关于可追溯性与额外性之间的关联以及与复杂性的平衡,仍存在若干未解决问题。证书监管的一个关键要素,包括其使用方面,涉及可被视为绿色的电力采购市场。中国和欧盟在电力与环境属性的捆绑或分离交易方面呈现出不同的发展路径。在多种情况下,购电协议(PPA)是必需的,但这一要求如何标准化、记录和/或验证,目前及未来应如何规范,仍有待明确。碳边境调节机制框架着重确保对进口商品碳含量的准确核算。就范围二排放而言,CBAM目前暂不承认能源属性证书(EACs)。随着 CBAM 待定法案的制定,本项目可持续关注这一进程,并就其对中欧利益相关方的影响提供见解。可再生能源指令 III通过 2023/1184 授权法案,就非生物来源可再生燃料(RFNBOs,即由电力生产的电子燃料)作出重大变革。预计非生物来源可再生燃料将在难以减排部门的脱碳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这些部门难以直接电气化,如航空、公路或海运货运以及诸多工业流程。这对中欧双方的脱碳进程都具有重要意义。42该法规详细规定了使用可再生电力作为生产投入的非生物来源液体和气体运输燃料生产商如何证明燃料的可再生来源。进一步合作可深入研究中欧在非生物来源可再生燃料治理方面的情况,或建立标准和原则的比较。欧盟关于非生物来源可再生燃料的严格规定也可为加强其他认证体系提供借鉴。建议双方将能源属性证书列为中丹能源合作的重要议题,依托中丹绿色电力合作项目等相关平台机制,持续深化双方在政策对话、技术研讨、标准对接等方面的工作,及时共享绿证政策变化、市场动态及发展趋势等信息,共同推进绿证在不同场景和政策规划下的推广应用与国际合作,有力支持双方乃至全球能源的绿色转型。42参见中国能源转型展望 2024,https:/usercontent.one/wp/www.cet.energy/wp-content/uploads/2024/11/CET_China-Energy-Transformation-Outlook-2024_Executive-Summary-20241108.pdf53/586.中国有关研究机构中国有关研究机构建议建议本节反映了中方希望推动中欧两大绿证体系互信互任的意愿。因此,这里体现的并非本报告作者或整个绿色电力合作项目的立场。建议积极推动中国绿证和欧盟来源担保证书互认,推动能源属性证书在 CBAM 框架下更好发挥作用,有力提升双方绿色电力消费水平,支撑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更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一是加强中国绿证和欧盟来源担保证书上的政府间合作。建议将能源属性证书国际合作纳入中欧环境与气候高层对话、中欧能源对话等政府间对话机制和中丹绿电合作项目等重点课题,通过中国与欧盟及其成员国签署能源属性证书互认协议,确保能源属性证书在中国和欧盟的政策体系使用中具有官方承认的法律效力。二是加快中国绿证和欧盟来源担保证书技术标准互通互信。建议中欧各类机构和企业等,就绿证的核发、交易和绿色电力消费核算、认证、标识等标准制修订工作开展务实交流与合作,共同研究编制绿色电力消费国际标准,推动相关标准广泛应用。三是研究提出能源属性证书在 CBAM 框架下应用的具体方式。依托双多边政府间对话机制,初期推动将绿色电力交易、电力交易合同 能源属性证书两种方式,作为 CBAM 认可的购电协议(PPA);中远期,推动 CBAM 明确将单独的能源属性证书用于核算实际间接排放。54/587.参考文献参考文献AIB(2024):AIB Members.https:/www.aib-net.org/facts/aib-member-countries-regions/aib-membersAIB(2024):EECS.https:/www.aib-net.org/eecsAIB(2024):European Residual Mix.https:/www.aib-net.org/facts/european-residual-mixAIB(2024):Statistics from January 2019 to end ofAugust 2024.https:/www.aib-net.org/sites/default/files/assets/facts/market information/statistics/activity statistics/202408 AIB Statistics new format v1.xlsxBusiness Europe(2024):Energy and Climate transition:How to strengthen the EUs competitiveness.https:/www.businesseurope.eu/sites/buseur/files/media/reports_and_studies/2024-07-04_compass_lexecon_for_business_europe_-_energy_and_climate_transition_-_final_report.pdfCarlsberg Group(2024):https:/ 2001/77/EC: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01L0077Directive 2009/28/EC: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celex:32009L0028Directive(EU)2018/2001:https:/eur-lex.europa.eu/eli/dir/2018/2001/ojDirective(EU)2023/2413:https:/eur-lex.europa.eu/eli/dir/2023/2413/ojDirective 2009/72/EC: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uri=CELEX:32009L0072EEX(2024):EEX Guarantees of Origin Futures.https:/ for the Issue of Guarantees of Origin for RE Electricity.https:/en.energinet.dk/media/ru1atktr/guidelines-for-the-issue-of-guarantees-of-origin-for-res-electricity.pdfEnergyTag(2021).EnergyTag Whitepaper:Accelerating the transition to 24/7 clean power.https:/energytag.org/wp-content/uploads/2023/09/EnergyTag-Whitepaper.pdfEnergy Track&Trace(2022):System Benefits of Granular Certifications.55/58https:/www.elering.ee/sites/default/files/2022-08/ETT_System benefits paper_1_0.pdfEurelectric/Pexapark(2024):24/7 CFE Hedging Analysis.https:/www.eurelectric.org/wp-content/uploads/2024/06/eurelectric_pexapark_247-hedging-analysis.pdfEuropean Commission(2023):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EU)2023/2772 of 31 July 2023supplementing Directive 2013/24/EU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s regards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standards.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L_202302772European Commission(2023):Default Values for the Transitional Period of the CBAM between 1 October2023 and 31 December 2025.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system/files/2023-12/Default values transitional period.pdfEuropean Commission(2023):Questions and Answers:An adjusted package for the next generation ofown resources.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qanda_23_3329IEA(2024):Emissions Factors 2024 Database documentation.https:/ of companies with Net Zero targets by year and sector.https:/www.iea.org/data-and-statistics/charts/number-of-companies-with-net-zero-targets-by-year-and-sectorISO 14065:General principles and requirements for bodies validating and verifying environmentalinformation,https:/www.iso.org/standard/74257.htmlI-Track(2024):https:/www.trackingstandard.org/china-introduces-new-eac-policy/Ma&Duan(2024).Double Counting of Emission Reductions Undermines the Credibility of CorporateMitigation Claims.https:/pubs.acs.org/doi/10.1021/acs.est.4c03792MEE(2024):Announcement by the Ministry of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and the National Bureau ofStatistics on the release of carbon dioxide emission factors for electricity in 2021.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发布 2021 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公告(in Chinese).https:/ of the National Energy Administration on the issuance of the Rules for the Issuanceand Trading of Renewable Energy Green Power Certificates.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的通知(in Chinese).https:/ Technical Criteria.https:/www.there100.org/sites/re100/files/2022-12/Dec 12 - RE100 technical criteria + appendices.pdfRE100/CDP(2020):https:/www.there100.org/sites/re100/files/2020-10/Chinese GEC Paper_RE100_2020 FINAL.pdfUN(2021):24/7 Carbon-free Energy Compact.https:/www.un.org/en/energy-compacts/page/compact-247-carbon-free-energy57/588.考察访问日程及参团人员考察访问日程及参团人员代表团代表团:李创军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司长徐子帧国家能源局法改司处长高耀宇国家能源局电力司二级主任科员单新健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一级主任科员王丽芬国家能源局国际司一级调研员徐峰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处长特邀专家:特邀专家:周琳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结算部主任张巧玲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市场管理部主任赵增海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副院长郑颖北京电链科技有限公司双碳事业部总监谢越韬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国际业务部处长邱辰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能源信息中心处长于浩国家电网公司驻欧洲办事处主管58/58日程安排日程安排时时 间间活活 动动2024 年年 11 月月 3 日(周日)日(周日)下午下午前往哥本哈根2024 年年 11 月月 4 日(周一)日(周一)上午上午与丹麦能源署交流中丹能源合作、中国能源转型等下午下午与丹麦绿色国度、丹麦工业联合会交流来源担保证书;与热力调度中心交流区域供暖与电力耦合2024 年年 11 月月 5 日(周二)日(周二)上午上午乘车下午下午与丹麦国家电网公司交流来源担保证书、碳边境调节机制2024 年年 11 月月 6 日(周三)日(周三)上午上午乘车下午下午与嘉士伯公司交流来源担保证书、碳边境调节机制晚上晚上前往布鲁塞尔2024 年年 11 月月 7 日(周四)日(周四)上午上午与欧盟委员会气候行动总司、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能源总司交流来源担保证书、碳边境调节机制的监管与治理下午下午与签发机构协会交流来源担保证书2024 年年 11 月月 8 日(周五)日(周五)上午上午与欧洲工商联合会交流来源担保证书、碳边境调节机制下午下午与其他相关机构座谈交流2024 年年 11 月月 9 日(周六)日(周六)下午下午返回北京

    发布时间2025-02-10 63页 推荐指数推荐指数推荐指数推荐指数推荐指数5星级
  • EDB&麦肯锡:2024推动东南亚可再生能源发展进程报告(16页).pdf

    推动东南亚可再生能源发展进程为了实现宏伟的净零排放目标,东南亚需要加速提升其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而具有开拓精神的项目开发商则为投资者的成功铺平了道路。作者:Vishal Agarwal、Antonio Castellano、Rahul Gupta 和 Ricardo Reina推动东南亚可再生能源发展进程21 数据出自亚洲能源(Energy Asia)网站于2023年发表的文章“Growing ambition underpins ASEANs net-zero targets.”如今,东南亚国家纷纷致力于推进经济脱碳,并力争在未来几十年内实现净零排放的目标。具体而言,他们希望在2050年和20601 年之间实现净零排放。这一转型必然要涉及可再生能源设施的大规模部署。然而,目前的年度新增装机数据尚未体现出这种大刀阔斧的变化。为了确保如期实现这一宏伟目标,位于东南亚的经济体必须大幅提升其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的增长速度。因此可以说,整个地区正面临着一次重大的转型,需要借助大量的人力物力方可完成这一壮举。建立监管支持机制、增加电网相关投资、提供创新服务和发展相关技术等多种方案都能够显著提升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的增长速度。马来西亚、新加坡和泰国等东南亚国家已经意识到了其中蕴含的挑战和机遇,且正在积极围绕可再生能源推出相关的支持计划。而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和越南等其他国家则在开展重要的整体规划工作,以确保部署可再生能源不会影响到电力供应的经济性和安全性。除了上述关键因素,当前的市场格局中还存在一些独有的发展趋势。那些经验丰富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商如能及时捕捉到这些(区域性)趋势,并向已在该领域中有所建树的先行者学习经验教训,将能获得他人尚未发现的新机遇。在这篇文章中,我们首先会重点介绍东南亚可再生能源领域所蕴含的巨大潜力,以及东南亚经济体与欧盟和美国等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先行者之间的各种根本性差异。如果东南亚经济体能够因地制宜地选择合适的解决方案,则可能收到更好的效果。随后,我们将从迄今为止真正促进和推动了东南亚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开发商身上总结一些经验教训,并就此展开深入剖析。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将说明东南亚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商应如何做出改进,使其经营策略更符合本地特有的需求,从而发现更多发展机遇,并最终为实现该地区的净零排放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最后我们必须指出,尽管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中并未详细展开诸如能源政策的转变、电网投资以及监管或市场机制等一些关键问题,但它们对于东南亚实现可再生能源的规模化发展同样有着不可或缺的意义;您也可以在网络上查找到大量有关上述话题的讨论内容。推动东南亚可再生能源发展进程3在迎头赶上的东南亚背后,隐藏着巨大的机遇东南亚拥有巨大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潜力,该地区的太阳能和风能容量分别能够达到16太瓦(TW)和1太瓦(参见资料1)。2 然而在过去五年中,该地区在太阳能光伏(PV)和风力发电领域吸引到投资的规模仅仅高于撒哈拉以南非洲,在全世界位列倒数第二。3 这样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咎于相关政策的不确定性;政策上的不确定性不仅对开发商启动新绿地项目构成了限制,而且会推高开发商的资金成本风险,从而削弱可再生能源相较于化石燃料发电方式的竞争优势。要实现净零排放目标,从2030至2050年,该地区有关太阳能发电和陆上风电的年度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增长幅度需要达到2018至2021年平均增长幅度的7至12倍,4 即太阳能光伏发电年装机容量应达到约36吉瓦,陆上风电年装机容量应达到约12吉瓦(参见资料2)。5 将上述数字与该地区各国政府面向2030年制定的计划和目标进行比较后,我们预计该地区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的增长速度将会在2030年之后出现大幅提升。这个漫长的过渡过程对未来几十年内能否实现装机容量的加速增长以及电力行业的整体脱碳效果究竟如何提出了考验。712要实现净零排放目标,该地区有关太阳能发电和陆上风电的年度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增长幅度必须达到2018至2021年平均增长幅度的倍将上述数字与该地区各国政府面向2 数据出自国际可再生能源机构(IRENA)、阿布扎比及东盟能源中心(ACE)于2022年在雅加达联合发布的报告“Renewable energy outlook for ASEAN:Towards a regional energy transition(second edition).”3 数据出自国际能源机构和伦敦帝国理工学院于2023年3月联合发布的报告“ASEAN renewables: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4 数据出自Enerdata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的报告“Enerdata from Department Of Energy,Kementerian Energi dan Sumber Daya Mineral,International Renewable Energy Agency,and National Statistical Office.”5 数据出自麦肯锡于2023年10月18日发布的报告“Global Energy Perspective 2023:Achieved Commitment Scenario.”2030年制定的计划和目标进行比较后,我们预计该地区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的增长速度将会在2030年之后出现大幅提升。推动东南亚可再生能源发展进程4资料1东南亚丰富的资源为发展可再生能源提供了巨大的机遇来源:国际可再生能源机构(IRENA)发布的2022年可再生能源展望文莱印度尼西亚柬埔寨老挝缅甸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国家太阳能光伏发电发展潜力陆上风电发展潜力海上风电发展潜力1,000 GW非常有限资料2东南亚可再生能源平均年度新增装机容量 单位吉瓦太阳能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海上风电2018202112x7x543612120152022203020312050来源:菲律宾(出自菲律宾能源规划第9版(2022-2040))、泰国(出自PDP 2018第1版)、印尼(出自RUPTL 022-2030)、越南(出自PDP第8版2023年5月15日)、马来西(出自永续能源发展机构(SEDA)于2023年5月15日更新的500/QDTT决议)以及新加坡(出自McKinsey于2023年10月发布的报告“Global Energy Perspective 2023:Achieved commit-ments scenario”)等国政府关于新增装机容量(20222030)的发展目标。基于政府发展目标为实现2022-2050年新增装机容量目标,2022年所需的投资金额(单位十亿美元)400280250在意识到这些新的机遇后,一些东南亚国家已经开始制定相应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支持计划。虽然该地区的一些国家已经制定了针对性的计划(参见“区域可再生能源发展愿景与计划示例”一节),但这些计划并未成功转化为大量的新增装机容量。而这是多个方面的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推动东南亚可再生能源发展进程5首先,东南亚的市场直到最近才开始大规模增加可再生能源的装机容量,其发展步伐明显落后于其他地区的市场。2022年该地区非稳定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发电和风能发电,但不包括水力发电)的渗透率约为5%。这个数字相当于德国、葡萄牙和西班牙等欧洲国家在2003至20066 年就已达到的水平。此外,东南亚国家过去一直在依赖自身在煤炭和天然气领域的资源禀赋,通过补贴化石燃料来生产廉价电力例如在印度尼西亚这样的市场中,补贴金额可达到GDP的2.7%。7在此政策的影响下,该地区诞生了全世界最新的煤基发电机组。8 东南亚电力行业的碳排放强度几乎达到了欧盟的两倍,甚至比美国高出了37%。9 尽管东南亚已经开始尽早淘汰燃煤电厂,且正在推出多项旨在加速能源转型的举措,但要看到这些措施的实际效果还需要等待很长时间。要实现净零排放的宏伟愿景,东南亚需要将该地区有关太阳能发电和风能发电的年度新增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提升7到12倍,而这必须在各个部门和组织的通力协作下方可实现。比方说,这一过程可能会牵涉到一些政策变化,例如制定更高的短期目标(这一点目前尚未完全实现)。其次,他们还可能需要建立一些支持机制,例如面向新增装机容量部分推行上网电价(FIT)计费方式。最后,要实现规模化发展,他们需要完成包括制造、运营和维护等环节在内的整个可再生能源生态系统的工业化转型。6 数据出自Enerdata于2023年10月27日发布的报告“Share of wind and solar in electricity production,World Energy&Climate StatisticsYearbook 2023.”7 数据出自2023年4月5日发表的文章“Energy transition in ASEAN,European Union-Association of South East Asian Nations.”8 数据出自东盟能源中心于2022年1月31日发布的报告“Challenges and implications of coal phase-down to the ASEAN energy landscape.”9 数据出自Our World in Data于2022年发布的报告“Carbon intensity of electricity,2000 to 2022.”2.7%过去,东南亚国家一直在依赖自身在煤炭和天然气领域的资源禀赋,通过补贴化石燃料来生产廉价电力例如在印度尼西亚这样的市场中,补贴金额可达到GDP的推动东南亚可再生能源发展进程6东南亚能够为国际可再生能源开发商提供极具吸引力的发展机遇区域可再生能源发展愿景与计划示例新加坡目前,新加坡95%的发电量需要依靠进口天然气。1 虽然狭小的国土面积会限制新加坡所能部署的太阳能发电厂数量,但该国仍然坚定不移地推行电网脱碳政策。在由新加坡多个部门联合启动的“2030年绿色计划”中,新加坡预计会在2035年之前经由东南亚地区电网进口多达4吉瓦的低碳电力(约占预计电力需求的30%),同时会继续大力发展太阳能发电、能源储存和低碳替代方案(包括氢能)。2作为实现脱碳目标的第一步,新加坡能源市场管理局(EMA)已经多次尝试从印度尼西亚、老挝(经由马来西亚和泰国)和马来西亚进口100兆瓦(MW)的可再生能源。3 为了实现2035年的目标,新加坡能源市场管理局(EMA)已经有条件地批准了旨在从柬埔寨进口约1吉瓦电力、从印度尼西亚进口约2吉瓦电力以及从越南进口约1.2吉瓦电力的几个潜在项目。41 数据出自新加坡能源市场管理局于2023年8月16日发布的报告“Natural gas.”2 数据出自新加坡政府于2023年5月27日发布的报告“Green Plan:Energy reset.”3 数据出自新加坡能源市场管理局于2022年6月23日发布的报告“Singapore commences first renewable energy electricity import via regional multilateral power trade.”4 数据出自新加坡能源市场管理局于2023年3月16日发布的报告“EMA grants conditional approval for 1 gigawatt of electricity imports from Cambodia”以及新加坡能源市场管理局于2023年9月8日发布的报告“EMA grants conditional approvals for 2 gigawatts of electricity imports from Indonesia.”推动东南亚可再生能源发展进程7马来西亚马来西亚的目标是在2050年之前,使可再生能源在其能源组合中的占比达到70%,累计可再生能源相关投资达到6370亿林吉特(约合1350亿美元),从而使该国当时的装机容量相比2023年增加11倍。5 截至2020年,马来西亚的总发电量已达到36.2吉瓦,其中煤炭和天然气是主要的电力来源,而可再生能源(不包括水电)仅占总装机容量的4.5%左右。6在意识到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之后,该国政府于2016年启动了一个面向太阳能发电企业的竞争性招标计划。7 经过连续几轮的竞标,大规模太阳能(LSS)采购计划的招标活动进入了白热化阶段在第三和第四轮竞标中,申购容量甚至达到了拍卖容量的5-13倍。8 从第一轮(LSS1)到最后一轮(LSS4)竞标的过程中,最低中标价格一共下降了53%,从而明显提升了可再生能源技术相较于传统发电方式的吸引力。9 LSS计划一经推出,就成为了提升马来西亚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占比的关键力量,迄今许可项目所涉容量已达到约2.5吉瓦。105 数据出自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MIDA)于2023年5月9日发布的报告“Renewable energy capacity targeted at 70 percent by 2050,”中有关截至2023年11月14日的美元兑换情况的段落。6 数据出自马来西亚能源委员会发布的2021年马来西亚能源统计手册。7 数据出自马来西亚能源委员会于2016年5月发布的“Briefing session on the RFP for LSS PV plants 20172018.”8 数据出自国际可再生能源机构(IRENA)于2023年发布的报告马来西亚能源转型展望。9 数据基于马来西亚能源委员会公布的最低中标条件,其中应假设在LLS计划第1轮竞标中选择30-50兆瓦容量的最低成本投标、在LLS计划第2轮竞标中选择10-30兆瓦容量(马来西亚半岛),并在LLS计划第4轮竞标中选择10-30兆瓦容量。10 数据出自2021年4月发表在Edge Malaysia网站上的文章“Cover story:LLS4 awards:Boon or bane for winners?,”作者Kamarul Azhar。11 数据出自泰国自然资源和环境部政策与计划办公室于2022年11月发布的泰国长期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战略(修订版)。12 数据出自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于2022年7月发布的报告“Thailandcommercial guideenergy.”13 数据出自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11月9日在Global Compliance News平台上发表的博客文章“Thailand:The wait is over!New round of renewable energy auctions have officially been launchedbidding ends in November 2022.”泰国在2021年联合国于格拉斯哥召开的气候变化公约第26次缔约方大会(COP26)上,泰国承诺将于2050年实现碳中和,并在2065年实现温室气体(GHG)净零排放。要实现这一目标,预计2050年该国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比将达到74%。11截至2021年,泰国的总发电装机容量约为49吉瓦,其中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超过11吉瓦(约占总装机容量的23%)。12 为了推动实现该国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泰国能源监管委员会于2022年公布了该国从2024到2030年以上网电价采购可再生电力的计划。13 按照全新的可再生能源配额规定,国家配电公司应计划采购接近5吉瓦的风能和太阳能电力,以及相应的太阳能加电池式储能系统。这些配电公司可与广大企业签订电力购买协议(PPA),其有效期限为20到25年不等,且会注明上网电价。申请者必须是在泰国注册的企业实体,且外资持股不得超过49%。推动东南亚可再生能源发展进程8东南亚电力市场在结构上具有独特性 低电价东南亚政府注重用电机构与个人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产业的竞争力,因此当地的电价在全球处于较低的水平。为了满足脱碳目标,该地区各国政府纷纷尝试在发展经济(补贴化石燃料并人为降低发电成本)和发展可再生能源之间寻找到合适的平衡点。由于存在结构上的差异,我们认为该地区不太可能遵循与其他市场类似的发展路径。尽管资金充足的补贴计划、稳定的监管框架、雄心勃勃的脱碳议程以及私营机构的鼎力支持成功推动了欧盟和北美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发展,但与此大不相同的是,东南亚对关税水平的敏感度更高、监管框架更加严格、用电企业受到的选择限制更多,且私营机构的参与程度更为有限。1.尽管东南亚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发展路径与欧盟和美国并不相同,但通过调整私营企业的发展路线和经营策略,该地区仍有望实现可再生能源行业的指数级增长。推动东南亚可再生能源发展进程9私有化程度欧盟和美国可再生能源领域大部分的初期发展是由私营性质的独立电力生产商(IPP)推动的,因此这些生产商通常会被称为“颠覆者”。然而在东南亚,公有性质的供电企业所占市场份额和集中度要明显高于私营企业,这样确实能够保证供电的稳定性,但同时也意味着颠覆者将无法撼动能源领域或是加快变革速度。更严格的监管框架东南亚与其他地区在监管框架方面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电力生产领域,直到目前该地区的电力生产活动仍然需要受到严格的监管。东南亚大多数市场的相关企业经过垂直整合,可以依靠签订长期合同和实行容量电价等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向独立电力生产商(IPP)开放业务合作。相比之下,欧洲的电力业务需要在更加自由化且竞争更加激烈的批发市场环境中运行;这使得企业能够以更快的速度投资研发新兴技术并打造价值库,因此更容易实现从传统式发电向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转变。如果东南亚国家能够做出明确的承诺并制定出短期发展目标,他们就可以在遵守现有合同要求的前提下调整能源结构,并避免在中短期内出现大量供给过剩的情况。此外,用电企业细分情况(包括零售业、商业和工业用电企业以及大型用电企业)也能够反映出监管框架上的差异。东南亚拥有长远且宏伟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且许多用电企业可能会出于自身的环保意识或是参与RE100倡议(即企业承诺转为使用100%可再生能源)和欧盟的碳边境调整机制等国际性承诺的原因而愿意加快向可再生能源转变的进程。一旦东南亚用电企业能够自由选购“绿色能源”,他们就会以更高的热情来推动用电需求的转变和绿色供应链的发展完善。举个例子,尽管目前越南用电企业只能从现有的电力公司EVN手中采购电力,但一旦该国引入已经讨论过多年的直购电协议(PPA)框架,则商业和工业用电企业将能够直接与可再生能源生产商签署购电合同。113.2.11 数据出自光伏杂志(PV Magazine)于2022年10月27日刊登的文章“Vietnam set to open renewable energy market to PPAs.”尽管东南亚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发展路径与欧盟和美国并不相同,但通过调整私营企业的发展路线和经营策略,该地区仍有望实现可再生能源行业的指数级增长。推动东南亚可再生能源发展进程10来自可再生能源开发商的关键经验教训尽管目前东南亚地区还没有可再生能源企业实现规模化发展,但已经有企业取得了其他层面的成功。在研究了这些企业的成功经验之后,我们发现东南亚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商可以借鉴他们的一些重要做法,从而有效地拓展自身在该地区的可再生能源投资组合。加强企业的本地布局企业必须设法完善自身在东南亚地区的布局。这有助于可再生能源开发商熟悉围绕可再生能源价值链的本地生态系统,并与其他企业和监管机构建立联系,从而更加充分地了解可再生能源行业的现状并获得潜在的发展机遇。出色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商也应该明白,并不存在适用于东南亚各个市场的“万用型”解决方案。因此,拥有完善的本地布局并深入了解各个市场的具体情况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帮助企业抓住发展机遇。此外,打造本地团队以及发展和依靠本地的合作伙伴同样能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举个例子,挪威可再生能源开发商Scatec早在2017年就在越南设立了办事处,因而牢牢抓住了2019至2020年该国新增装机容量出现井喷的重大机遇,从而在该国跃升为东南亚区域可再生能源领导者的过程中获得了大量收益。与那些隔岸望花的国际可再生能源开发商不同,建立完善的本地布局使得Scatec能够更好地捕捉到市场的细微变化并了解本地的风险状况,从而最终在该国可再生能源行业发展的过程中收获益处。Vena Energy等一些企业已经开发出了中枢辐射模型,即把主要职能集中在新加坡的区域总部,并在东南亚地区的各个市场部署本地团队。尽管东南亚的能源市场常常波澜不惊,但监管制度的骤然变化仍然能够产生理想的投资机遇。那些布局完善的本土企业或是国际开发商将有机会从这些变化中捕捉到不菲的价值。在越南,胜科工业集团于2021年12月与Bamboo Capital Group(一家越南可再生能源、房地产和基础设施开发商)的子公司BCG Energy 签署了一份合作协议,以便与之共同开发一个装机容量高达1.5吉瓦的可再生能源项目。虽然跨境寻找志同道合的合作伙伴并非易事,但能够将本地经验与国际最佳实践相结合的巨大好处无疑抵消了这项工作的繁琐。无独有偶,全球领先的沙特阿拉伯发电、海水淡化和绿色氢气站业务开发商、投资商和运营商ACWA Power日前与印度尼西亚国有电力供应商印尼国家电力公司(PLN)签署了一份谅解备忘录(MoU),以探索双方在印度尼西亚合作开发水力发电、电池储能以及绿色氢气和氨气项目的发展潜力。推动东南亚可再生能源发展进程11可再生能源开发商可以尝试提升自身在参与监管过程方面的能力。可再生能源项目大多需要在受到监管的环境中运行,因此参与监管过程尤其具有关键的意义。比方说,此类项目通常需要在与当地电力公司签署的长期购电合同下运行,其中的电价需要由监管机构直接确定,或是由监管机构主导的竞争过程决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商应有能力与监管机构合作形成稳定的监管框架,从而促进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投资。如上文所述,该地区独有的问题需要借助专门的解决方案方可解决。这样的解决方案就需要由可再生能源开发商与各个市场的监管机构共同打造。跨国互联和可再生能源进出口都是需要通过监管机构的参与为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发展创造机遇的常见领域。例如,澳大利亚企业Sun Cable计划从澳大利亚向印度尼西亚和新加坡出口高达20吉瓦的可再生能源,期间需要与三个市场的监管机构进行协调并获得他们的支持这将成为该企业所面临的一大挑战。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该项目无疑具有众多好处;它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该地区所面临的能源供应能力和供应安全问题。类似的事情也发生在新加坡,例如吉宝能源等一些能源零售企业正设法将可再生电力和零碳电力引入该岛。此外,为了实现截至2035年进口4吉瓦电力的目标,新加坡已经有条件地批准了从柬埔寨进口约1吉瓦电力、从印度尼西亚进口约2吉瓦电力以及从越南进口约1.2吉瓦电力的项目。东南亚的监管框架与欧盟和美国等地的监管框架存在差异。我们认为现在正是可再生能源开发商与当地政府和监管机构合作,通过共同开发互利互惠的监管框架体系的时机。这一举措能够解决该地区必须面对的可持续发展提速问题,而且充分考虑到了当地的负担能力和条件限制。与此同时,国际可再生能源开发商还应将其在其他地区积累下的最佳实践模式引入东南亚地区。打造良好的监管环境推动东南亚可再生能源发展进程12东南亚拥有众多本地和国际的大型商业与工业用电企业,他们不仅制定了雄心勃勃的脱碳议程,而且希望购入100%的可再生电力。假设监管框架能够不断发展完善并满足各方的实际需求,则东南亚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商将有机会实现购电方式的多样化除了能够与当地现有的电力公司签署购电协议(PPA),还能够采用PPA与B2B模式下的商业协议互为补充的混合购电方式。例如新加坡的可再生能源公司Sunseap,在被全球可再生能源开发领域的领导者EDP Renewables收购之后,提出了帮助大型工业企业在其厂房顶部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价值主张。他们的服务可以帮助中国、新加坡和越南的工业企业利用功率不超过20兆瓦的系统来增加其可再生电力使用比例,而通常公用事业规模的同类项目所对应的系统功率将超过50兆瓦。他们还可通过不同的融资和商业结构来适应客户的需求,并为建筑物业主提供节能和储能解决方案。同样地,为了拓展东南亚地区的可再生能源业务,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于2019年收购了Amplus Energy。Amplus Energy是一家总部位于新加坡的可再生能源公司,专门为大型的商业与工业客户提供能源服务,其业务范围覆盖了印度、中东和东南亚等地。打造B2B解决方案大胆启动大型开发项目尽管该地区大多数公用事业规模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所涉功率不超过100兆瓦,但一些可再生能源开发商仍在专注于能够为该地区的大规模资本投资铺平道路的大型标志性项目。例如,新加坡胜科工业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胜科公用事业已获得相关部门的有条件批准,支持其从越南向新加坡进口1.2吉瓦的电力。虽然他们需要通过大量的前期工作来确定这些大型项目的技术规范并协调多个利益相关方(具体到胜科公用事业发起的项目,需要在新加坡和越南之间进行跨境协调),但如果项目能够成功获批,则会为各方带来巨大的收益。此类项目能够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商,以及包括承包商、能源承购商、政府等机构在内的当地生态系统创造巨大价值。推动东南亚可再生能源发展进程13当前,面向商业与工业客户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商亟需具备提供差异化服务的能力,包括为寻求全天候解决方案的企业提供可持续的“稳定”能源解决方案例如将可再生能源与储能系统进行搭配的方案。尽管这样的价值主张在东南亚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我们预计,随着企业逐步践行减少用电碳排放这一承诺,关于稳定可再生能源解决方案的需求将呈现增长趋势。正如亚太地区超大型数据中心AirTrunk的专家在最近发布的报告中所强调的那样,希望完全实现供电脱碳的大型商业与工业客户即将迎来的热门选择将是小时匹配式(购买与每小时耗电量相匹配的电力)或全天候式零碳电力解决方案。这就需要可再生能源开发商提出量身定制的价值主张,将存在波动性的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和风能)与清洁、稳定且支持调度的能源技术(如绿色氢气、电池和长时储能)进行有机结合。目前其他市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商已经开始着力打造此类解决方案。例如,在印度,韦丹塔资源集团的子公司Serentica Renewables等一些企业正在将太阳能和风能发电站与电池储能解决方案进行结合,力图打造出“全天候”式能源解决方案。根据客户需求的变化调整服务内容 出色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商也应该明白,并不存在适用于东南亚各个市场的“万用型”解决方案。推动东南亚可再生能源发展进程14其他有助于可再生能源开发商确立发展道路的建议 行文至此,我们已经讨论了东南亚可再生能源领域所蕴含的巨大潜力、一些阻碍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进一步提升的独有问题,以及各种来自当地可再生能源领军企业的经验教训。下面我们将给出一些指导意见,以供那些希望抓住该地区业务发展机遇的国际开发商参考:下定决心并投入力量:建立起横跨多个市场的完善联系网络有助于可再生能源开发商熟悉这些市场的发展状况,从而更加客观地了解哪些市场更具吸引力。然而,一旦开发商准备好“下注”,他们就应该着力打造过硬的本地团队并逐渐积累和维护本地资源,以等待市场成熟和恰当的投资时机这个过程可能需要花费数年之久。打造独特的价值主张:从越南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热潮和新加坡的可再生能源招标中我们发现,当地对可再生能源项目的需求十分旺盛,且当机会出现时,可以随时实现资金的重新分配。由于本地企业已经站稳了脚跟,新来的国际开发商必须向市场展示他们能够带来哪些优势。尽管这些国际开发商很难仅凭价格赢得竞争,但可以利用自身丰富的行业经验和先进的最佳实践模式来形成差异化优势。他们可以抓住机会提供技术复杂的解决方案,例如开发涉及大量清洁、稳定的尖端能源技术的全天候式可再生能源解决方案(如电池、长时储能(LDES)和“绿色分子”),或是设法抓住海上风电的发展机遇但这种机遇很可能转瞬即逝。例如,胜科日前在新加坡成功交付了迄今为止东南亚最大的电力储存系统,如果这样的企业能够以足够快的速度将此类系统复制并整合到复杂的解决方案中,则他们可能会在竞争中获得一些潜在优势。233.支持发展完整的可再生能源生态系统:除了在东南亚地区开发可再生能源项目,广大开发商还有机会投资建设更加完善的可再生能源生态系统,尤其是设备制造领域的生态系统。目前东南亚每年会生产55吉瓦的太阳能电池和大约70吉瓦的电池组件,因此成为了相关技术的全球应用中心。到2030年,预计该地区会将组件制造量提升到每年120吉瓦左右。电池等其他技术制造领域也存在着巨大的发展潜力,这对于实现可再生能源行业的腾飞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24 在其他市场,可再生能源开发商已纷纷将设备制造视为实现其可再生能源发展愿景的战略途径。印度的ReNew就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这家大型可再生能源开发商正在投资建设多个吉瓦级别的太阳能光伏组件制造基地。25 2.1.23 数据出自华人新闻通讯社(CNA)于2023年2月2日刊发的文章“SEAs largest energy storage system opens on Jurong Island in push for solar power,”作者 Davina Tam.24 数据出自亚洲开发银行、彭博慈善基金会、气候工程基金会和可持续能源普及机构于2023年8月发表的联合报告“Renewable energy manufacturing:Opportunities for Southeast Asia.”25 数据出自 BQ Prime 网站于2023年5月22日发布的文章“ReNew to commission 6 GW module manufacturing capacity by end of summer.”推动东南亚可再生能源发展进程154.调整风险收益偏好并制定创新型风险缓解策略:东南亚可再生能源市场的投资机遇很可能对国际可再生能源开发商和基础设施投资者的风险偏好构成考验。虽然目前的市场可能还不够成熟,无法吸引到养老基金等低风险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者,但可再生能源开发商可以考虑打造一套无需应用于成熟市场的风险缓解体系。例如,专门在全球前沿市场开发项目的Scatec曾多次与世界银行旗下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该机构旨在向投资者和贷款方提供政治风险保险和信用增级等保障,以促进他们对发展中国家进行跨境投资)展开密切合作。26 建立此类保障体系并针对不同的技术领域和市场展开多元化投资,将有助于国际可再生能源开发商在东南亚地区打造富有韧性的可再生能源投资组合。在这里必须要强调的是,除了本文中提到的这些内容,能源政策的转变、电网投资以及监管或市场机制等诸多因素同样有助于提升东南亚国家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的增长速度。东南亚地区想要加速开发可再生能源的水平和决心对于可再生能源开发商来说是一个绝佳的发展机遇,开发商可以提升企业在东南亚地区的影响力,并为东南亚雄心勃勃的净零排放目标提供巨大的支持。尽管前行的道路未必是一路坦途,但满怀雄心壮志的先行者们必将在东南亚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发展浪潮中收获丰厚的回报。26 数据出自世界银行旗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于2023年10月发布的文章“Scatec bond.”那些经验丰富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商如能及时捕捉到这些(区域性)趋势,并向已在该领域中有所建树的先行者学习经验教训,将能获得他人尚未发现的新机遇。关于作者Vishal Agarwal 麦肯锡新加坡办公室高级合伙人 Vishal目前在麦肯锡新加坡办公室的可持续发展实践部门担任领导职务,具体负责东南亚的石油与天然气、金属和采矿等行业的相关事务。他的主要职责是为客户提供端到端的运营转型、资本项目交付、数字业务运营以及工业4.0(包括自动化、机器人、数据和分析)相关咨询服务。Vishal在能源领域拥有丰富的行业经验,曾多次与澳大利亚、中国、印度和东南亚的客户进行深度合作,其中不乏业内领先的能源和流程制造企业。Antonio Castellano 麦肯锡新加坡办公室合伙人Antonio目前在麦肯锡的东南亚可持续发展实践部门担任领导职务。此外,他还负责领导麦肯锡在东南亚地区的电力和天然气实践业务,并帮助电力公司和政府制定和实施风险型长期战略,以提升当地的可持续发展业绩表现。他曾经为各国政府制定国家能源战略建言献策、通过帮助电力公司重新完成运营配置来提升他们的运营效率并释放其业务增长潜力,以及面向全球客户制定替代能源战略。在调任东南亚之前,Antonio曾有过在非洲、欧洲和中东工作的经历。Rahul Gupta 麦肯锡新加坡办公室副合伙人Rahul拥有丰富的电力、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行业知识,并对澳大利亚、东北亚、南亚和东南亚的相关市场有着很深的了解。他的主要职责在于通过见解独到的分析,帮助能源企业就其发展战略、投资和经营业绩做出关键决策。此外,Rahul还与东南亚的初创能源企业开展合作,帮助其推出与可持续发展价值库(例如可再生能源和电动出行)相关的新业务。Ricardo Reina 麦肯锡新加坡办公室副合伙人Ricardo是麦肯锡电力和天然气实践部门的副合伙人。凭借超过12年的丰富行业经验,他能够围绕运营和战略问题为电力公司、机构投资者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商提供咨询服务,从而帮助其抓住亚太地区可再生能源投资组合的发展机遇。最近,Ricardo一直在与耗电量较大的大型工业企业合作,帮助他们为实现东南亚地区的供电脱碳做出贡献。在此本文作者感谢新加坡经济发展局以及麦肯锡的同事 Poonam Bhandarkar、Aproop Ponnada和 Derrick Yap 对本文内容做出的贡献;并由衷地感谢麦肯锡的 Elaine Ee 对本文的编辑工作做出的贡献。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通过 client servicesedb.gov.sg 与我们联系

    发布时间2025-02-07 16页 推荐指数推荐指数推荐指数推荐指数推荐指数5星级
  • 绿色江南:2025光照未来:光伏组件企业可持续披露观察与建议报告(29页).pdf

    1光照未来:光伏组件企业可持续披露观察与建议2目录前 言.1一、数据来源与方法.2二、光伏组件企业能耗情况.3三、光伏组件企业水耗情况.6四、光伏组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情况.8(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情况.8(二)年度温室气体排放强度情况.14(三)产品碳足迹管理情况.19五、环境违法情况、环保节能投入与“三废”管理情况.22六、光伏组件企业可持续披露水平仍需提升.26(一)“垂直一体化”战略下,光伏组件企业应更注重绿色低碳发展.26(二)光伏组件企业应重视绿色供应链建设,加强范围三温室气体信息披露.26(三)光伏组件企业需重点关注产品碳足迹,积极应对光伏产品贸易壁垒.271前 言为了实现巴黎协定设定的目标,避免气候变化带来的潜在风险和高昂成本,国际社会正面临着紧迫的任务。在此背景下,将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在 2030年前提升至三倍成为一项关键指标。随着全球能源转型加速及中国“双碳”目标的推进,光伏产业不仅迎来了发展机遇,也面临着更高的信息披露要求。近年来,全球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框架逐渐整合,欧盟与美国等地区已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法规,太阳能行业也发布了自身的 ESG(环境、社会和治理)标准。面对日益严格的国际标准和市场预期,光伏企业必须加强技术创新,深入贯彻 ESG 理念,以提高自身 ESG 绩效。2024 年,光伏行业显著增加了对 ESG的投入,特别是自 5 月 1 日起生效的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试行),为企业的可持续信息披露提供了具体指导和框架。2024 年 6 月,在伦敦气候行动周上,ISSB(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宣布了新的两年工作计划,旨在推动全球范围内可持续披露信息的协调融合。紧接着,在 11 月 20 日,中国财政部联合多部门共同发布了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标志着到 2027 年中国将逐步建立一套完整的国家统一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并计划到 2030 年完成相关气候披露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制定。根据2024 光伏上市公司企业气候行动指数(CATI)报告,尽管隆基绿能、晶科能源、阿特斯等十家光伏企业在绿色低碳转型方面表现突出,但整个光伏行业的气候行动仍有待进一步加强。鉴于此,绿色江南在阿拉善 SEE 东吴项目中心支持下对中国光伏产业链进行了详尽调研,并基于中国光伏产业协会公示2的名单、近三年出货量数据及行业专家意见,绘制了光伏行业图谱(注意:此图谱中部分企业涉及多个领域,重点参考企业主营业务和现有市场份额占比,图谱供行业参考并保持动态更新),评估光伏上下游产业链各环节的可持续披露情况。本期聚焦于光伏产业链核心部分光伏组件企业,意在为光伏组件企业提供完善信息披露和制定减排目标的参考建议,促进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一、数据来源与方法本期观察覆盖中国光伏产业协会公示名单、近三年出货量数据及行业专家建议以及其余公开信息等绘制的光伏行业图谱(图 1)中涉及光伏组件业务的 33家企业,数据来源为国内主要光伏组件企业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的年报,ESG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以及各光伏产业协会公开渠道信息。由于光伏组件的气候行动表现中的能耗,水耗,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环境投入与三废披露直接关联着企业气候与环境表现,因此对这几个领域的分析与观察,将为了解光伏组件行业的整体环境表现提供参考,并有助于促进更加透明和负责任的可持续披露实践。3图 1 光伏行业图谱二、光伏组件企业能耗情况当前,光伏组件企业在进行能耗披露时所使用的统计单位不尽相同,涵盖了吨标准煤(tce)、千瓦时(kWh)或兆瓦时(MWh)、千焦(kJ)或吉焦(GJ)等多种单位。为了便于更直观地比较各组件企业的能源消耗表现,我们将其能耗数据统一折算为标准煤(tce)当量值以便于比较计算,结合企业当年度营收数据得出综合能耗强度(tce/百万营收)数据,依次排列制表。4表 1:光伏组件企业 2023 年度能耗情况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晶科能源 ESG 报告注释,2023 年能耗总量数据增大主要由于多个基地新项目投产,产能和出货量持续增加。但与此同时晶科能源已在通过光伏自发电量的提升与节能技改项目的能耗减少来加以积极应对。而中润光能其披露的能源消耗总量中,不仅包含光伏中游组件端能耗,还包含了其国内三个电池生产基地的能耗。由于光伏上游电池片生产涉及制绒、扩散、前氧、碱抛、后氧、镀膜、丝网等高耗电工艺,因此中润光能与一般光伏组件企业相较能耗更5高。对此,中润光能重点推进电池生产基地的工艺改进、设备升级、能源管理优化等措施,以降低能耗使用量。图 2 部分光伏组件企业 2023 年度折算综合能耗强度比较2024 年 11 月 20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2024 年第 33 号公告,对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和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对光伏产业运行与新产能建设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其中晶硅组件项目平均综合电耗小于 2.5 万千瓦时/MWp,薄膜组件项目平均电耗小于 40 万千瓦时/MWp。考虑到目前行业竞争态势,未来能耗要求或将进一步提高,目前虽未出台统一的能耗要求,但部分光伏组件企业已对能耗进行了测算和采取相关举措降低能耗。如出台相应规定,具备电耗和成本优势的先进产能和企业有望从中受益,而高能耗、低效率的企业则可能面临产能受限的困境。6三、光伏组件企业水耗情况光伏制造行业用水量较大,且在某些工艺流程中需使用超纯水,对用水的要求较高。根据对光伏组件企业水耗情况分析可知,大部分组件企业的耗水量远低于前三年已披露的A股光伏企业平均单位营收水资源消耗量中位值439吨/百万营收,高于中位值的光伏组件企业仅晶科能源,行业整体用水量呈下降趋势。表 2:光伏组件企业 2023 年度水耗情况(1t=1m3)7图 3 光伏组件企业 2023 年度折算水耗强度比较从企业年耗水量来看,晶科能源、通威股份、天合光能和隆基绿能等几家企业的年耗水量均超过了千万吨。这些企业在水耗总量上的显著特点不仅与它们较大的出货量有关,更与其业务范围广泛涉及光伏产业链的上下游环节密切相关,尤其是在上游的硅料和硅片生产领域环节通常需要大量的水资源用于冷却、清洗和其他工艺过程,因此导致了较高的总体耗水量。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的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4 年本)要求多晶硅项目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 98%;现有硅片项目水耗低于 900 吨/百万片,鼓励企业使用再生水;新建和改扩建硅片项目水耗低于 540 吨/百万片且再生水使用率高于 40%。在更高的水耗要求下,光伏组件企业需要进一步采取加强水资源管理,加大再生水使用等措施。8四、光伏组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情况(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情况在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披露方面,共有 19 家企业报告了其运营范围内的温室气体排放,即涵盖了范围一(直接排放)和范围二(间接排放,如外购电力产生的排放)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其中 18 家企业还分别详细列出了报告期内范围一和范围二的具体温室气体排放量。对于更为复杂的范围三(价值链上下游活动产生的间接排放)温室气体排放量,则仅有 9 家企业披露了具体数据。表 3:光伏组件企业 2023 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情况9由上表可知,运营范围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排名,与企业市场份额与产量呈正相关。值得注意的是,通威股份在其公布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中汇总了旗下多个子公司的信息,涵盖了从农业饲料到光伏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包括通威农发、通威食品、通威永祥、通威太阳能、通威组件以及通威新能源等。因此排放总量数据相对较高。1.范围一温室气体排放量情况根据国际排放核算工具温室气体(GHG)核算体系,范围一温室气体排放量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排放源所产生的直接排放量,即与企业生产环节直接相10关,涵盖消耗烟煤、柴油、天然气、汽油产生的排放,以及水泥生产等的制程排放等。图 4 光伏组件企业 2023 年度范围一温室气体排放量根据披露的范围一(直接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有 6 家企业的排放量超过了10 万吨,它们分别是通威股份、隆基绿能、中润光能、晶澳科技、天合光能和晶科能源。其中,通威股份范围一直接温室气体排放量超过 100 万吨,位居首位。2.范围二温室气体排放量情况范围二温室气体是指公司消耗的外购电力、热力或冷源产生的间接排放。此部分通常在企业运营范围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中占比较大,需要重点关注并采取针对性降碳措施。11图 5 光伏组件企业 2023 年度范围二温室气体排放量对于范围二(间接排放)的排放量,排名前五的企业依次为通威股份、晶科能源、隆基绿能、TCL 中环和晶澳科技。针对光伏组件企业而言,单独统计并分析范围二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至关重要。这不仅有助于企业识别电力消耗等关键环节中的高排放活动,还能够推动节能降碳技术的升级以及运输方式的优化,从而进一步提升整体降碳效率。3.运营范围(范围一 范围二)温室气体排放情况12图 6 光伏组件企业 2023 年度运营范围温室气体排放量由图可以直观看出,运营范围温室气体排放量排名几乎与企业市场份额与产量密切相关。通威股份、晶科能源、隆基绿能等行业头部企业同时也是运营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较高的企业。4.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量情况温室气体范围三的排放涵盖了一个公司价值链中所有其他间接排放源,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的商品和服务、与燃料及能源相关的活动、上游运输和配送以及员工的通勤和商务旅行等。这类排放通常占据了企业总排放量的重要部分,因此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和减少也是实现全面减排目标不可或缺的一环。13图 7 光伏组件企业 2023 年度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量在披露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企业中,仅有 9 家同时提供了范围三(价值链中所有其他间接排放)的详细数据。除阿特斯和中润光能外,其余七家企业的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量均超过了千万吨。其中,通威股份报告了 5090 万吨、隆基绿能3699 万吨、晶科能源 2946 万吨的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当量,分别位居前三。客观上,相较于范围一(直接排放)和范围二(外购电力和热力产生的间接排放),范围三的排放计算更为复杂,涉及面更广,因此也更具挑战性。但是仍有部分企业在此部分披露表现亮眼。例如,阿特斯不仅对范围三的排放进行了全面盘查,还特别区分了其中上下游运输、分配、租赁资产的气体排放量,并进行了详尽的解释说明。这为企业后续评价规划减排降碳工作与绿色供应链建设提供宝贵的数据支撑。14图 8 阿特斯关于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量相关说明明确范围三的排放数据对于企业梳理和把控供应链中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至关重要,这有助于企业深入推进绿色供应链建设,从更广泛的维度推动行业减污降碳成效。因此我们建议更多光伏组件企业重视绿色供应链建设,主动加强披露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与说明的披露。(二)年度温室气体排放强度情况计算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强度指标,通常使用以下公式:15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强度=企业运营范围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经济产出(如营业收入)或物理产出(如产量)。因此,企业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可以通过两种主要方式呈现:基于物理产出的算法:将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除以年度出货量。这种方式着重于单位产品的环境影响,能够反映生产效率和工艺技术对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基于经济产出的算法:将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除以年度营业收入。这种方法考虑了企业运营的经济效益,有助于评估企业在实现经济增长的同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能力。这两种算法通过不同的视角来衡量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帮助企业识别减排潜力,为公众提供透明、可比较的信息。表 5:光伏组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强度披露情况16除了协鑫集成分别计算披露了两种算法的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其他 10 家光伏组件企业分别选择了算法一或算法二的方式进行数据披露,而还有 6 家光伏组件未主动进行计算披露温室气体排放强度。17图 9 协鑫集成分别使用两种算法披露温室气体排放强度相对于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企业历年温室气体排放强度的变化更能体现出企业减排降碳工作的力度与成效。除了企业历年数据的纵向对比,行业间的横向对比则能够帮助企业在对比中发现自身减排降碳措施工作的差距与不足,进而推动相关工作的优化与创新。当前,由于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强度数据计算呈现方式不尽相同,增加了行业内横向对比的难度。虽然可以通过查询各企业公开的 2023 年度营业收入,统18一使用基于经济产出的算法(即算法二)来进行数据呈现与对比分析,但是企业如能主动披露基于两种算法的排放强度数据,则有助于从经济营收与产量多个层面综合全面分析企业减排降碳工作。图 10 我国主要光伏组件企业 2023 年度温室气体排放强度通过分析运营范围温室气体排放强度,我们可以从经济产出的角度对比各企业每百万营收对应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直观地展示企业在产生相同经济价值时的温室气体排放水平,有助于识别那些在运营过程中相对更依赖高碳排放活动的企业。结果显示,排放强度最高的三家企业依次为通威股份、TCL 中环和中润光能。对于温室气体排放强度较高的企业而言,这既是一个挑战也是机会,未来可以通过优化生产流程、采用清洁能源和技术升级等措施,进一步有效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强度,提升环境绩效和经济效益。19(三)产品碳足迹管理情况光伏产业链主要包括硅料、硅片、电池片、组件等产品。中国光伏产品出口以光伏组件为主,2023 年组件出口额占比约 81%,占据了全球光伏组件市场的半壁江山,因此,相比其他光伏产品,光伏组件开展碳足迹评价,需求更迫切、价值也更大。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工信部等部委连续发布产品碳足迹文件,而首个产品碳足迹限值落地光伏出口组件,2025 年1 月 6 日,商务部外贸司公开征求光伏组件出口产品低碳评价要求(征求意见稿)行业标准意见,提出 415kgCO2e/kWp 限值。我们结合企业在年报、ESG报告披露及 PCFD 平台1检索到的企业自主披露的产品碳足迹情况分析发现大部分光伏组件企业的产品碳足迹数据均进行了披露,但披露产品覆盖电池片产品较多,而组件产品的披露仍有不足。1PCFD 平台是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在中国城市温室气体工作组的技术支持下,于 2023年开发并上线的产品碳足迹披露与索引(Product Carbon Footprint Disclosure andCatalogue,PCFD)平台。PCFD 平台参考联合国发布的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CPC)产品分类方法,并提供衣、食、住、用、行,以及工业、农业及服务的检索标签,方便利益方筛选和检索企业依据生命周期评价(Life Cycle Analysis,LCA)原则,测算并公开披露的产品碳足迹数据。20图 11 阿特斯在 PCFD 平台披露旗下光伏组件产品碳足迹情况根 据 标 准 的 征 求 意 见 稿,光 伏 组 件 从 摇 篮 到 大 门 的 碳 足 迹 低 于415kgCO2/kwp 的可认定为低碳产品。虽然该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且尚未发布,但如果这个标准一旦实施,碳足迹高于这个值的产品在出口时将会受到很大影响。据现有组件企业通过公开渠道披露的碳足迹情况而言,部分产品还未达到该标准。光伏低碳产品标准的发布给了光伏出海的企业一个新的竞争维度,因此建议光伏组件企业加大 ESG 报告中组件产品的碳足迹披露力度,以应对国内外的产品碳足迹要求。21图 12 光伏组件出口产品低碳评价要求(征求意见稿)行业标准意见(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24 年 5 月 22 日,国家多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碳足迹管理体系。这表明,产品碳足迹认证情况将成为未来环境信息披露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政策的推动和市场对低碳产品的日益关注,企业必须更加重视产品生命周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并通过透明、准确的碳足迹认证来展示其在减碳方面的努力与成效。此举不仅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形象,还将促进绿色供应链的发展,助力实现国家的碳达峰碳中和目标。22五、环境违法情况、环保节能投入与“三废”管理情况根据披露观察,除拓日新能外,未发现其他光伏组件企业 2023 年度出现重大环境相关违法情况。图 13 拓日新能年报披露的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情况在环保节能投入方面,排名前列的企业分别为通威股份、晶科能源、隆基绿能、阿特斯和 TCL 中环,2023 年环保投入均在 3 亿以上。23图 14 光伏组件企业 2023 年度环保节能资金投入情况在“三废”(废水、废气和废弃物)管理信息披露方面,15 家光伏组件企业在其 ESG 报告进行了披露说明,“三废”管理信息作为企业基础信息披露内容,光伏组件企业披露整体较好,但细节性披露上存在差异。表 6:光伏组件企业 2023 年度三废披露情况24部分光伏组件企业在“三废”管理信息披露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了其信息披露的广度和深度,不仅涵盖了包装材料管理、噪声控制、产品回收再利用等方面的工作成效,还详细报告了相关管控措施的实施情况。这些做法极大地丰富了信息披露的内容,展现出在减污降碳方面努力负责的积极正面企业形象。25图 15 通威股份 ESG 报告环境披露数据包含包装材料数据图 16TCL 中环 ESG 报告环境披露信息包含噪音防控说明26光伏组件企业在做好常规“三废”管理数据全面披露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借鉴行业内优秀经验,不断创新与丰富相关措施工作并进行披露分享,这有助于切实推动全行业逐步向绿色、低碳方向转型。六、光伏组件企业可持续披露水平仍需提升综上所述,当前已经进行气候和环境信息披露的光伏组件企业,均在环保节能、减污降碳方面进行了积极实践。但是,从光伏组件行业整体来看,面对日趋严格的国内外法规与标准,光伏组件行业仍需加大气候与环境相关信息的披露。因此,我们建议:(一)“垂直一体化”战略下,光伏组件企业应更注重绿色低碳发展光伏产业涉及多种业态,目前越来越多的光伏企业转向“垂直一体化”战略,这增加了光伏企业考量可持续发展因素的复杂程度,也给光伏组件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部分光伏组件企业已经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并承诺其碳减排目标。如晶澳科技、阿特斯、通威股份、横店东磁已按照科学碳目标要求设定目标并提交SBTi 申请;如通威股份、TCL 中环、阳光能源提出力争于 2050 年前实现范围1&2 碳中和;晶科能源则承诺 2050 年全价值链净零目标。对于垂直一体化战略的组件企业,建议分业态进行披露,便于进行能效管理与减污降碳,助力企业实现减排目标。(二)光伏组件企业应重视绿色供应链建设,加强范围三温室气体信息披露观察显示,披露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光伏组件企业数量较少,反映出光伏组件企业整体的披露进程较为缓慢。为实现长期产业链绿色低碳转型,实现净27零排放,光伏企业需将全生命周期环境管理、生产者责任延伸理念嵌入传统的供应链管理体系中,联合上下游合作伙伴,开展绿色供应链建设,并主动加强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的披露、分析与评估,向公众展现企业在供应链绿色转型方面所作出的减排降碳成效。(三)光伏组件企业需重点关注产品碳足迹,积极应对光伏产品贸易壁垒近年来,国际市场对进口产品绿色属性的要求趋严,陆续出台光伏产品碳足迹限值及低碳认证等要求。当前,国家多部委连续发布产品碳足迹文件,且首个产品碳足迹限值落地光伏出口组件,既是意在反价格内卷,也是应对深入发酵的国际绿色贸易壁垒。光伏组件企业需重点关注产品碳足迹管理,积极应对可持续发展要求与光伏产品贸易壁垒,增强产品竞争力。注:本报告版权仅为绿色江南公众环境关注中心所有,如需引用本报告内容,请注明出处。如需大幅引用请事先告知,并在允许的范围内使用。未经允许,不得对本报告进行任何有悖原意的引用、删节和修改。

    发布时间2025-02-06 29页 推荐指数推荐指数推荐指数推荐指数推荐指数5星级
  • 盐城市湿地和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中心:2024年盐城市湿地保护年报(45页).pdf

    2024 年年盐城市湿地保护年报盐城市湿地保护年报 盐城市湿地和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中心 2025 年 2 月 2 日 目录目录 前言:.1 第一章:盐城市湿地保护管理综合情况.2 1.1 湿地保护.2 1.1.1 稳步提升湿地保护率.2 1.1.2 科学指导生态修复.3 1.1.3 积极开展互花米草治理.4 1.2 湿地管理.5 1.2.1 湿地资源监督与管理.5 1.2.2 湿地科研与监测.6 1.3 宣传与交流合作.7 1.3.1 湿地宣传.7 1.3.2 参加国内外重要交流活动.8 第二章:盐城湿地保护管理体系.9 2.1 2024 年湿地分级管理工作.9 2.1.1 国际重要湿地.9 2.1.2 国家级重要湿地.10 2.1.3 省级重要湿地.10 2.2 2024 年湿地分类保护工作.11 2.3 2024 年相关行政区的湿地管理与保护工作.13 2.3.1 探索商业保险救助补偿机制.14 2.3.2 麋鹿种群迁地保护工作.14 2.3.3 制定湿地保护相关规划.15 2.3.4 开展湿地宣传教育.16 2.3.5 加强湿地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16 2.3.6 开展湿地生态修复工作.16 第三章:盐城市湿地鸟类、水环境及地貌监测.19 3.1 盐城市湿地鸟类的监测.19 3.1.1 2023 年鸟类观测结果.19 3.1.2 不同季节的鸟类多样性分析.21 3.2 盐城入海河口湿地水环境监测概况.22 3.3 盐城市海岸线及地貌监测.23 3.3.1 海岸线侵蚀淤积情况.23 3.3.2 互花米草清除区及光滩区域地貌变化.26 第四章:科研与合作.27 4.1 2024 年科研重点工作.27 4.1.1 开展科研合作项目.27 4.1.2 2024 年黄海湿地课题项目发布.28 4.1.3 盐城市黄海湿地研究院实体化.29 4.2 交流与合作.30 4.2.1 全球滨海论坛边会.30 4.2.2 PNLG 全体成员大会.31 4.2.3 韩国滩涂世界遗产团队来盐交流.32 4.2.4 其他国内外交流与合作.33 第五章:湿地科教与宣传.35 5.1 载体建设.35 5.2 特色宣传.37 5.3 自然教育.39 第六章:总结与展望.40 6.1 问题与挑战.40 6.2 2025 湿地保护管理建议及计划.41 1 前言:前言: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碳的存储器”、“物种的资源库”和“鸟类的家园”,与海洋、森林一起并称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作为人类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关键一环,湿地不仅为人类社会提供了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生态服务,更是众多生物种类的栖息地和繁殖地,在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持生态平衡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024 年,盐城依托“世界自然遗产”与“国际湿地城市”两张国际名片,在第四届城市国际传播论坛上,荣获“文化旅游美誉度领军城市”和“城市(区)国际传播示范案例”两项殊荣,盐城持续构建了多元立体国际传播格局,进一步提升了国际影响力。在湿地保护方面,盐城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全市湿地保护率为 50.9%,位列全省第三,今年继续强化退化湿地修复,修复面积全省第一。科研科教工作成效显著,湿地监测与科普教育体系不断完善,2024 年黄海湿地课题项目立项 22 项,并举办“世界湿地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申遗纪念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本年报详细介绍了我市 2024 年开展的各项湿地保护工作,涵盖制定和执行新的保护政策、开展湿地宣传和教育活动、推进湿地修复项目等内容。同时,本报告对盐城湿地水环境和鸟类多样性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价,形成2024 盐城市湿地保护年报,以期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湿地管理与保护、生态修复和科普宣教的参考。2 第一章:盐城市湿地保护管理综合情况第一章:盐城市湿地保护管理综合情况 1.1 湿地保护湿地保护 1.1.1 稳步提升湿地保护率稳步提升湿地保护率 2024 年,随着国土二调数据向国土三调数据转变,湿地监测指标由“自然湿地保护率”转变为“湿地保护率”,并正式将湿地保护率纳入全市高质量考核指标体系。湿地保护率的计算公式为:湿地保护率=(受保护湿地面积/湿地总面积)100%。在此基础上,2024 年,我市通过新建 37 个湿地保护小区和扩建 10 个湿地保护小区,全市湿地保护率从 49.4%提升至 50.9%,全省排名第三,湿地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3 1.1.2 科学指导生态修复科学指导生态修复 2024 年,我市积极组织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持续提升湿地生态质量和恢复退化湿地生态功能。修复湿地面积合计 10474 亩,位列全省第一。一是沿海滩涂湿地的修复与保护。除持续开展互花米草治理工程外,大丰区实施退渔还湿生态修复工程,完成 4946 亩退渔还湿,采取破圩引水、人工抽水等措施恢复自然风貌。二是内陆湖荡湿地的修复与保护。建湖县九龙口湿地公园实施河道疏浚、芦苇轮割、水生植物种植等修复工程,清除核心区塘口和围网,恢复湿地原貌,在林上河、莫河收割芦苇面积 1900 余亩。此外,大纵湖开展水上植物修复工程。建湖县境内各镇(街道、区)有序进行中小河流清理、结合水利工程,修复河流湿地 1335 亩。4 1.1.3 积极开展互积极开展互花米草治理花米草治理 为有效遏制互花米草的扩散趋势、提升滨海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我市自 2023 年起全面启动互花米草治理工作,并制定全市及沿海各县(市、区)的治理实施方案。盐城市计划用三年时间完成互花米草的全面治理,恢复沿海滩涂湿地的生态面貌。截至 2024 年 12 月,盐城市共完成互花米草治理 113612 亩,其中响水县 6167亩,滨海县 5607 亩,射阳县 17646 亩,东台市 36782 亩,大丰区 47410 亩。大丰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49000 亩,盐城湿地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8247 亩。通过科学治理和精准施策,盐城市已超额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治理任务,并提前实现“三年任务、两年完成”的总体目标。5 1.2 湿地管理湿地管理 1.2.1 湿地资源监督与管理湿地资源监督与管理 我市每年对全市 2 处国际重要湿地、7 处省级重要湿地、2 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 处国家级湿地公园、2 处省级湿地公园、4 处市级湿地公园,162 个湿地保护小区、9 处水源地保护区开展动态监测,加大巡查力度,主动发现和解决问题。为更好地解决现状管理与规划问题,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自规局”)牵头开展盐城市湿地保护规划(2024-2030)项目。该项目已落实专项经费 180 万元,预计于 2025 年完成规划编制。6 1.2.2 湿地科研与监测湿地科研与监测 2024 年,盐城市湿地和世界自然遗产保护与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湿地遗产保护中心”)通过开展鸟类、环境、地质地貌、生态修复监测,不断完善全市湿地监测体系。且在在鸟类监测中,发现了欧亚旋木雀(Certhia familiaris),为江苏省添加了新鸟种记录,此外,还发现了栗耳短脚鹎(Hypsipetes amaurotis),小黑背银鸥(Larus fuscus)和凤头鹰(Accipiter trivirgatus),均为我市添加了新鸟种记录。为解决黄(渤)海湿地保护管理面临的现实挑战与迫切需求,市湿地遗产保护中心发布并启动了 2024 年黄海湿地课题项目,共计 22 项,总资助金额达 690 万元,该项目旨在进一步汇聚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高端人才和研究成果,推动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相关研究。7 1.3 宣传与交流合作宣传与交流合作 1.3.1 湿地宣传湿地宣传 2024 年,市湿地遗产保护中心进一步加大了媒体宣传力度,利用网站“中国黄(渤)海候鸟栖息地(第一期)盐城黄海湿地自然遗产官方网站”(中英文版)和公众号“黄海湿地世界自然遗产”“黄海湿地博物馆”建立对外宣传模式。2024年全年,各平台账号年度总粉丝数达 5万以上,总计发布 290 篇以上的宣传文章,总阅读量达 60 万以上。网站的点击数量获得巨幅提升,网站月度点击量由 2 千左右提升至 2 万以上;英文网站自 2023 年 9 月上线以来,网站月点击量由年初500 左右提升至 4000 左右。黄海湿地自然遗产的宣传工作在全社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8 1.3.2 参加国内外重要交流活动参加国内外重要交流活动 2024 年 2 月,全球滨海论坛国际协调委员会参加了 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 第十四次缔约方大会(CMS COP14),并召开了全球滨海论坛边会。10 月,市湿地遗产保护中心参加在青岛召开的2024海洋合作发展论坛。11月6日-8日,2024 东亚海岸带可持续发展地方政府网络(PNLG)全体成员大会暨厦门国际海洋周在中国厦门市举办,盐城市参与本次会议,会议期间,盐城市签署PNLG章程,成为 PNLG 第 54 个正式成员。9 第二章:盐城湿地保护管理体系第二章:盐城湿地保护管理体系 2.1 2024 年湿地分级管理工作年湿地分级管理工作 2.1.1 国际重要湿地国际重要湿地 盐城市目前共有两处国际重要湿地,分别为大丰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和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2002年,分别被国际湿地公约秘书处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随着二十多年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湿地的动态变化,国际重要湿地范围内部分区域的湿地现状发生较大改变,部分区域不再具备相关生态功能。2023年起,由市自规局牵头,市湿地遗产保护中心配合,积极推进这两处国际湿地边界调整工作。目前,该项目已落实专项经费108.6万,并于2024年完成国际重要湿地边界调整技术方案编制工作,正在逐步开展调整程序。与此同时,九龙口湿地于2024年积极开展国际重要湿地申报工作,深入挖掘自身湿地生态资源,充分发挥其特色生态优势。2024年10月10日,国家林草局已对九龙口湿地进行现场考察,并召开考察评估会。目前九龙口认真吸取领导专家的宝贵经验与指导意见,待国家林草局考察通过后,预计于2025年湿地公约缔约方大会列入到新增国际重要湿地名单。10 2.1.2 国家级重要湿地国家级重要湿地 2024年,国家未新增发布国家级重要湿地名录,我市也未新增国家级重要湿地。2.1.3 省级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 2024 年,江苏省未新增发布省级重要湿地名录,我市也未新增省级重要湿地。根据江苏省林业局 2019 年 12 月发布的江苏省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盐城市目前依然有7处省级重要湿地,包括:江苏盐城湿地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江苏省大丰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湖九龙口国家湿地公园、大纵湖(二级名称为江苏盐城大纵湖国家级湿地公园)、阜宁金沙湖省级湿地公园、新沂河口湿地和小洋口河口重要湿地。新沂河口湿地又称灌河口湿地,小洋口河口湿地又称方东省级重要湿地。11 2.2 2024 年湿地分类保护工作年湿地分类保护工作 2024 年,市自规局和市湿地遗产保护中心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主要领导在市委常委会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积极对接省湿地站和各县(市、区),全力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建设,推动湿地保护率提升。今年共计建设湿地保护小区 37 处,扩建湿地保护小区 10 处。具体分布如下:在盐都区新建 9 个湿地保护小区,亭湖区新建 1 个湿地保护小区,建湖县新建 10 个湿地保护小区,阜宁县新建 5 个湿地保护小区,扩建 10 个湿地保护小区,滨海县新建 6 个湿地保护小区,响水县新建 3 个湿地保护小区,射阳县新建 3 个湿地保护小区。2024 年 10 月,国家林草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在各省级人民政府报送方案的基础上,形成 全国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该方案中,盐城东台永丰省级湿地公园被撤销,建湖县的九龙口风景名胜区被合并至江苏建湖九龙口国家湿地公园。截至 2024 年 12 月,盐城市已初步构建较为完善的自然湿地保护体系,具体包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 处、国家级湿地公园 2 处、省级湿地公园 4 处、市级湿地公园 3 处,湿地保护小区 162 个、水源地保护区 9 处、森林公园 3 处初步构建自然湿地保护体系。12 涉及县市 保护地名称 国家级 自然保护区 滨海县 大丰区 东台市 射阳县亭湖区 响水县 1)江苏盐城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大丰区 2)江苏大丰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 湿地公园 建湖县 1)江苏建湖九龙口国家湿地公园 盐都区 2)盐城大纵湖国家级湿地公园 省级 湿地公园 东台市 1)盐城东台永丰省级湿地公园(撤销)阜宁县 2)阜宁金沙湖省级湿地公园 射阳县 3)江苏盐城射阳海滨省级森林公园 大丰区 4)江苏盐城大丰林海省级森林公园 保护区 建湖县 1)九龙口风景名胜区(被合并)湿地保护小区 滨海县(6 个)1)滨海县灌溉总渠湿地保护小区 2)滨海县黄河故道入海口湿地保护小区 3)滨海县民便河水系湿地保护小区 4)滨海县通榆河水系湿地保护小区 5)滨海县北八滩河湿地保护小区 6)滨海县翻身河湿地保护小区 阜宁县(5 个,扩建 10个)7)盐城阜宁串场河湿地保护小区(2024 年扩建)8)盐城阜宁废黄河湿地保护小区(2024 年扩建)9)盐城阜宁射阳河湿地保护小区(2024 年扩建)10)盐城阜宁通榆河湿地保护小区(2024 年扩建)11)盐城阜宁小中河湿地保护小区(2024 年扩建)12)阜宁县潮沟河湿地保护小区(2024 年扩建)13)阜宁县阜坎河湿地保护小区(2024 年扩建)14)阜宁县戛粮河湿地保护小区(2024 年扩建)15)阜宁县民便河湿地保护小区(2024 年扩建)16)阜宁县南恒河一区湿地保护小区(2024 年扩建)13 17)阜宁县阜滨河湿地保护小区 18)阜宁县通榆河(窑湾至掌李)湿地保护小区 19)阜宁县老管河湿地保护小区 20)阜宁县三马河湿地保护小区 21)阜宁县南岗河湿地保护小区 建湖县(10 个)22)建湖县恒济北部河网湿地保护小区 23)建湖县恒济南部河网湿地保护小区 24)建湖县近湖南部河网湿地保护小区 25)建湖县九龙口东南部河网湿地保护小区 26)建湖县芦沟东北部河网湿地保护小区 27)建湖县庆丰南部河网湿地保护小区 28)建湖县庆丰东北部河网湿地保护小区 29)建湖县上冈中西部河网湿地保护小区 30)建湖县钟庄东部河网湿地保护小区 31)建湖县颜单北部河网湿地保护小区 射阳县(3 个)32)射阳县夸套河入海口湿地保护小区 33)射阳县运粮河入海口北湿地保护小 34)射阳县运粮河入海口南湿地保护小区 亭湖区(1 个)35)亭湖区新洋港(盐东至黄尖段)湿地保护小区 盐都区(9 个)36)盐城市盐都区贺家驿中心河湿地保护小区 37)盐城市盐都区略斜河仇垛河湿地保护小 38)盐城市盐都区胜利河丰产河湿地保护小区 39)盐城市盐都区小马沟湿地保护小区 40)盐城市盐都区盐宝河湿地保护小区 41)盐城市盐都区盐龙湖湿地保护小区 42)盐城市盐都区杨家荡中心河湿地保护小区 43)盐城市盐都区迎春河引水河湿地保护小区 44)盐城市盐都区朱沥沟湿地保护小区 响水县(3 个)45)响水县灌河入海口浅海湿地保护小区 46)响水县灌河口入海口滩涂湿地保护小区 47)响水县开山岛湿地保护小区 2.3 2024 年相关行政区的湿地管理与保护工作年相关行政区的湿地管理与保护工作 2024 年,盐城市各县(市、区)积极开展湿地保护与管理工作,为维护生态14 平衡和保护生物多样性提供了重要支撑。各县(市、区)的特色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2.3.1 探索商业保险救助补偿机制探索商业保险救助补偿机制 我市借鉴南京市等地在野生动物致害商业保险救助补偿方面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创新机制。2024 年,市相关部门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 50 万元,并在大丰区率先开展全域野生动物致害商业保险救助补偿试点工作。通过政府出资购买保险,由保险公司全程进行查勘、定损、理赔,将野生动物肇事的补偿方式从政府直接补偿转向保险赔偿,有效减轻了财政压力。目前,该项目已完成前期调查和招投标工作。2.3.2 麋鹿种群迁地保护工作麋鹿种群迁地保护工作 为有效保护麋鹿物种并科学调控种群质量,2024 年以来,盐城市麋鹿保护区积极开展麋鹿种群迁地保护工作。8 月 25 日,在省林业局牵头组织下,保护区将52 头精心挑选的麋鹿运往宁夏青铜峡库区湿地自然保护区,并分别向天津七里海湿地公园和内蒙古乌梁素海输出 60头和 20 头麋鹿。目前,相关输出协议已签订,正在办理审批手续。15 2.3.3 制定湿地保护相关规划制定湿地保护相关规划 2024 年 12 月,盐城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提升全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水平,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有力保障。有部分县(市、区)在 2024 年制定了相关的湿地生态保护规划,明确保护目标、任务和措施,确保湿地保护工作得到有效实施。如阜宁县印发2024 年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实施意见(阜政办发202413 号),明确提出“持续开展湿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工作,加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建设管理。严防破坏湿地资源的违法行为,严格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的审批,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优化提升自然保护地,明确功能定位,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建立监测体系。”等工作要求,将湿地保护要求全面分解落实到位。16 2.3.4 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开展湿地宣传教育 各县(市、区)通过开展湿地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湿地的认识和保护意识,增强公众参与湿地保护的积极性。例如,2024 年 2 月 2 日“世界湿地日”期间,东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市检察院在德润广场举办宣传活动,现场设置9 块宣传展板,发放 300 多份宣传手册,引导市民自觉参与湿地保护。阜宁县则在金沙湖省级湿地公园和马家荡市级湿地公园组织志愿者布设展台展板,发放宣传资料,助力湿地保护修复行动。2.3.5 加强湿地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湿地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 2024 年,各县(市、区)及两个保护区进一步强化湿地资源管理,严格控制湿地开发利用,细化巡护监测工作,防止湿地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破坏。同时,加强湿地周边区域管理,多方联动为野生动物安全“保驾护航”。例如,通过 110 平台、救助热线和日常巡护拓宽野生麋鹿救助信息渠道,共救助野生麋鹿 327 起,成功救助 574 头。此外,联合大丰区林业执法大队和大丰公安食品药品环境侦察大队,在启明路、竹港闸、川东闸附近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巡护行动,提升社区居民保护意识。同时,全区范围内清理海漂垃圾,为麋鹿营造安全、清洁的栖息环境。2.3.6 开展湿地生态修复工作开展湿地生态修复工作 2024 年,盐城市各县(市、区)及两个保护区积极组织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具体修复工程如下:(1)大丰区退渔还湿生态修复工程)大丰区退渔还湿生态修复工程 大丰区完成退渔还湿 4946 亩,至此,大丰区位于珍禽保护区缓冲区内的所有养殖水面均已退出,累积退渔还湿总面积 20.58 万亩,按照“自然恢复为主,17 人工干预为辅”的原则,落实生态修复措施。同时,针对退渔后的旱化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并根据旱化情况采取破圩引水、人工抽水等措施,初步恢复了退渔区域原有的自然风貌。(2)江苏省)江苏省 2023 年度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中央财政湿年度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中央财政湿地保护修复项目地保护修复项目近近自然滨海盐沼湿地生境提升示范项目自然滨海盐沼湿地生境提升示范项目 该项目于 2024 年 4 月启动,9 月完成验收并投入使用。项目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恢复资金,总投资 2539 万元,涵盖湿地保护与恢复资金 1904万元和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635 万元。项目包括两个子项目:近自然湿地生境质量提升项目和高潮区原生生境恢复项目,修复面积 24696 亩,涉及三个项目区。(3)建湖县九龙口湿地公园湿地修复工程)建湖县九龙口湿地公园湿地修复工程 九龙口国家湿地公园实施多项修复工程,包括河道疏浚、退圩还湖、水体清洁、芦苇轮割和水生植物种植等,清除核心区所有塘口和围网,恢复湿地原貌。18 此外,开展湿地公园(城河与朱庄河段)的土方工程,收割芦苇 1900 余亩,整理绿化用地 19000 余平方米,栽植乔木 1600 株,保障湿地生态系统的稳定性。(4)大纵湖湖区水)大纵湖湖区水上植物修复工程上植物修复工程 该项目于 2024 年 4 月立项并实施,修复面积 7000 平方米,总投资 359 万元,资金来源为上级补助。建设内容包括水生植物种植、水系净化、地形塑造、鸟类栖息场所修复等,旨在打造里下河生物多样性样板。(5)其他湿地生态修复工作)其他湿地生态修复工作 麋鹿保护区已完成第二放养区水系联通、生态水泡和边岛建设,沟渠疏浚长度 1445m,淋碱沟开挖长度 730m,生境营造工程 80 个。建湖县水利工程相结合,全县境内各镇(街道、区)有序进行中小河流清理、疏浚工程,护坡建设、河岸林木、水生植物栽植。全县共修复河流湿地面积 1335 亩。通通过以上措施,盐城市有效提升了湿地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为生物多过以上措施,盐城市有效提升了湿地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奠定了坚实基础。样性保护奠定了坚实基础。19 第三章:盐城市湿地鸟类、水环境及地貌监测第三章:盐城市湿地鸟类、水环境及地貌监测 3.1 盐城市湿地鸟类盐城市湿地鸟类的监测的监测 3.1.1 2023 年鸟类观测结果年鸟类观测结果 盐城是我国东部湿地水鸟的重要分布区和栖息地。同时该区域是东亚澳大利西亚候鸟迁徙路线上的关键枢纽,连接包括俄罗斯远东地区、美国阿拉斯加、日本、韩国、中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东南亚地区的迁徙候鸟,为数以百万计的迁徙鸟类提供丰富的食物资源,是勺嘴鹬(Calidris pygmeus)、丹顶鹤(Grus japonensis)、黑嘴鸥(Saundersilarus saundersi)等珍稀濒危候鸟不可替代的自然栖息地,具有全球突出普遍价值。2024 年 10 月,市湿地遗产保护中心发布了中国黄渤海候鸟栖息地第一期(盐城)世界自然遗产地 2023 年度鸟类监测报告,报告以 2024 年郑光美院士主编的中国鸟类分类与分布名录(第 4 版)为分类依据,通过实地调查和文献查阅,由 2023 年 3 月至 2024 年 2 月共监测到珍稀濒危鸟类共计 60 种(水鸟38 种,非水鸟 22 中)。其中,IUCN 受威胁鸟类共计 22 种(极危 3 种,濒危 6种,易危 13 种);国家一级保护鸟类 18 种,包括斑嘴鹈鹕、卷羽鹈鹕、丹顶鹤等;国家二级保护鸟类 39 种,包括黑翅鸢、红隼、云雀、震旦鸦雀等。20 以上图片均由盐城市湿地遗产保护中心与观鸟协会实地拍摄。以上图片均由盐城市湿地遗产保护中心与观鸟协会实地拍摄。21 3.1.2 不同不同季节季节的鸟类多样性分析的鸟类多样性分析 中国黄(渤)海候鸟栖息地(盐城)春、夏、秋、冬四季共计调查鸟类 20 目55科158属262种(水鸟130种)占遗产地历史调查鸟类种数(438种)的59.82%。全年鸟类监测数量为 407046。其中春季为 213709,夏季 2335624 只;秋季 120627只,冬季 109033 只。在 2022 年 3 月-2024 年 2 月调查期间,春季观测到的鸟类种类最多,秋季观测到的鸟类种类最少。2023 年各季度鸟类调查中水鸟占比为92.01-98.99%,水鸟数量是遗产地鸟类重要组成部分。22 3.2 盐城盐城入海河口入海河口湿地湿地水水环境监测概况环境监测概况 市生态环境相关部门在盐城川东闸、斗龙港闸、富民桥、黄沙港闸、新洋港闸、射阳河、海堤桥、四卯酉河闸、疆界河竹港闸等入海河口湿地有多个水质监测站点。2023 年监测指标包括:水温、pH 值、溶解氧、高猛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COD)、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总氮、总磷、氨氮共 9 项,均采用自动化监测方式获取数据。23 3.3 盐城市盐城市海岸线及地貌监测海岸线及地貌监测 3.3.1 海岸线侵蚀淤积情况海岸线侵蚀淤积情况 根据历史的冲淤情况分析,黄海湿地面临海岸侵蚀的风险。基于对 1979 年和 2019 年叠置分析得到冲淤态势发现,遗产地内侵蚀区块比淤积区块的面积多70km。该图来源该图来源 2023 年黄海湿地课题河海大学研究项目年黄海湿地课题河海大学研究项目 24 (1)海岸线侵蚀情况)海岸线侵蚀情况 黄海湿地自然遗产地 YS-2 北部,射阳河口-新洋港口区域已出现表征侵蚀环境的典型陡坎地貌,海岸线侵蚀情况严重,鱼塘被侵蚀,相较往年的海岸线有明显内移。为应对侵蚀,当地已采取人工堆砌巨石等措施进行防护。2024 年 11 月 21-22 日,盐城市 2022 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通过省自然资25 源厅和财政厅组织的验收。项目包括射阳和东台两个子项目,总投资 4.31 亿元,其中获得中央财政 3 亿元的支持。项目修复了侵蚀性粉砂淤泥质海岸开展离岸生态潜堤建设,是我国首个遗产地内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实施周期为 2 年,修复海域面积 15.5 平方公里,推动全省最长海岸线成为最美海岸线。(2)海岸线淤积情况)海岸线淤积情况 黄海湿地海岸线淤积区域主要集中在斗龙港以南。26 3.3.2 互花米草清除区及光滩区域地貌互花米草清除区及光滩区域地貌变化变化 我市互花米草治理工作于 2023 年年中开始,采取刈割、水淹、深挖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原来的互花米草分布区变为现在光滩,地貌发生了巨大变化,目前治理工作已基本完成,根据 2024 年 5 月和 11 月的条子泥实地现场观察发现,互花米草已全部清除。27 第四章:科研与合作第四章:科研与合作 4.1 2024 年科研重点工作年科研重点工作 4.1.1 开展科研合作项目开展科研合作项目 2024 年,市湿地遗产保护中心积极组织申报和推进各类科技项目和课题,取得显著成效。今年成功联合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项,科学传播类:揭秘与防治“生态杀手”互花米草,到康居路初级中学启动开题仪式,并将湿地保护科普走进校园。此外配合市科技局,完成 2022 年市政策引导类计划引进智力项目,与江苏省外国专家工作室韩国庆北大学金敬旻教授合作申报的盐城耐盐水稻品系开发与应用 项目验收。并稳步开展 2023 市科技局重点研发项目 基于鸟类有友好的湿地生态修复及固碳增汇技术研究,以建川基地为研究对象,开展生物多样性及碳储量监测。28 4.1.2 2024 年黄海湿地课题项目年黄海湿地课题项目发布发布 为汇聚国内外专家智慧,提升黄海湿地保护管理水平,探索世界自然遗产可持续发展的新路径。2024 年 6 月下旬,市湿地遗产保护中心在官网、官方公众号等平台发布了2024 年黄海湿地课题申报指南,经收集整理、合规审查、初步筛选、专家评定,共计立项 22 个项目,其中重点项目 2 个,面上项目 9 个,一般项目 11 个。序号 项目名称 牵头承担单位 项目类型 1 全球滨海区域政策、现状与挑战研究 国家海洋信息中心 重点项目 2 鸟瞳视角守护黄渤海生态 格罗宁根大学鸟瞳研究中心(荷兰)重点项目 3 盐城重要越冬水鸟栖息地利用调查和生境优化研究与示范 首都师范大学 面上项目 4 基于 NbS 的盐城滨海湿地生态系统修复与碳中和研究 南京大学 面上项目 5 基于生态修复的黄海湿地研学基地规划建设研究 北大国土空间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面上项目 6 海洋生态保护和海洋减灾成果纳入海洋空间规划中国实践 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 面上项目 7 风电对迁徙水鸟的飞行路径与行为的影响研究 昆山杜克大学 面上项目 8 基于突出普遍价值的盐沼蓝碳方法学研究和交易示范 厦门大学 面上项目 9 盐城遗产地鸻鹬类水鸟迁徙规律及栖息地利用研究 南京师范大学 面上项目 10 盐城地区东方白鹳的繁殖行为及迁徙规律研究 盐城市观鸟协会 面上项目 11 盐城黄海湿地退养区域生态修复成效评估 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 面上项目 12 国家战略与国际公约框架下的滨海区域地位分析 北京林业大学 一般项目 29 13 碱蓬恢复对黄海退化滨海湿地治理成效的综合研究 山东大学 一般项目 14 以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实现遗产地缓冲区可持续发展和生态保护可行性研究 北京镜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一般项目 15 黄海湿地关键物种保护与乡村社区生产冲突空间识别及规划治理 同济大学 一般项目 16 盐城世界自然遗产地生态系统健康评价及功能提升研究 盐城师范学院 一般项目 17 互花米草清除驱动碳长期赋存的碳-硫耦合机制 江苏大学 一般项目 18 面向可持续发展的盐城遗产地科研监测策略及管理体系比较研究 北京师范大学 一般项目 19 黄海湿地博物馆志愿者讲解团的构建与管理机制研究 盐城工学院 一般项目 20 面向基础教育的黄海湿地地理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研究 南京师范大学 一般项目 21 盐城世界自然遗产地公众宣传与教育研究 南大(常熟)研究院有限公司(南京大学常熟生态研究院)一般项目 22 盐城黄海湿地的四季“植”语(珍禽保护区中实验区植物探秘)江苏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一般项目 4.1.3 盐城市黄海湿地研究院实体化盐城市黄海湿地研究院实体化 2024 年,市湿地遗产保护中心推进盐城市黄海湿地研究院实体化运营,盐城市黄海湿地研究院正式成立。盐城市黄海湿地研究院已于 2024 年 7 月 3 日召开了盐城市黄海湿地研究院第一次理事会,本次会议通过了盐城市黄海湿地研究院章程。30 4.2 交流与合作交流与合作 4.2.1 全球滨海论坛边会全球滨海论坛边会 2024 年 2 月,全球滨海论坛国际协调委员会参加了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第十四次缔约方大会(CMS COP14),并成功召开全球滨海论坛边会。在各方前期的共同努力下,2 月 17 日上午,外方协调员、国际鸟盟代表尼古拉克罗克福德女士在全会上发言,呼吁借助全球滨海论坛平台推动滨海区域的协同保护。当日下午,相关决议获得全会通过。至此,全球滨海论坛的进程内容成功写入三大国际公约,实现了中国方案、中国倡议获得全球支持的“大满贯”目标。31 4.2.2 PNLG 全体成员大会全体成员大会 2024 年 11 月 6 日至 8 日,2024 东亚海大会暨厦门国际海洋周在中国厦门市举办,主题为“蓝色协作,共创未来:一个可持续和韧性的海洋”。本次会议由东亚海环境管理伙伴关系组织(PEMSEA)主办,中国自然资源部和厦门市政府共同承办。来自 15 个国家的 26 位部级官员及超过 1000 名国内外嘉宾参加了此次盛会。盐城市作为重要参与者,签署了PNLG 章程,正式成为 PNLG 第 54个成员。32 4.2.3 韩国滩涂世界遗产团队来盐交流韩国滩涂世界遗产团队来盐交流 2024 年 11 月 8 日至 9 日,韩国滩涂专家访问市湿地遗产保护中心,就世界自然遗产及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交流,并探讨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期间,专家们实地考察了盐城珍禽保护区,深入了解盐城在湿地保护与管理方面的经验与成果。33 4.2.4 其他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其他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盐城市通过持续加强国内外专家交流,不断提升湿地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以下是 2024 年盐城市在湿地保护领域的其他重要活动:(1)2024 海洋合作发展论坛海洋合作发展论坛 2024 年 10 月 24 日至 25 日,盐城市受邀参加在山东青岛举办的 2024 海洋合作发展论坛。会议由“东亚海洋合作平台青岛论坛”和“东北亚地区地方政府联合会海洋与渔业专门委员会活动”整合,是山东省保留举办的 3 个省部级论坛之一。(2)中国湿地保护与高质量发展高峰论坛)中国湿地保护与高质量发展高峰论坛 2024 年 11 月 8 日至 10 日,中国湿地保护与高质量发展高峰论坛暨中国自然资源学会湿地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成立 20 周年纪念活动在南京召开。市湿地遗产保护中心作为协办单位组织并参与了本次论坛,并召开了“黄(渤)海世界遗产地湿地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分会场会议。本次会议旨在搭建专业性、高水平的学术交流平台,推动湿地保护与高质量发展。34 (3)世界自然保护联盟中国会员网络)世界自然保护联盟中国会员网络 2024 年会暨中日韩三方会员交流会年会暨中日韩三方会员交流会 2024 年 11 月,市湿地遗产保护中心参加了在上海举行的世界自然保护联盟中国会员网络 2024 年会暨中日韩三方会员交流会。会议聚焦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NbS)等热点议题,进一步强化了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合作。35 第第五章:湿地科教与宣传五章:湿地科教与宣传 5.1 载体建设载体建设 为打造世界遗产品牌,营造遗产品牌传播的涟漪效应,提高公众对盐城黄海湿地世界自然遗产地的认同感和责任感,盐城市通过多渠道、多平台的宣传模式,全方位展示遗产地的保护与管理工作,持续扩大遗产地的影响力和知名度。(1)官方网站与社交媒体宣传)官方网站与社交媒体宣传 继续通过“中国黄(渤)海候鸟栖息地(第一期)盐城黄海湿地自然遗产官方网站”,“黄海湿地世界自然遗产”“黄海湿地博物馆”公众号,建立对外宣传模式。2024 年,主流搜索引擎中相关词条的中文网站排名显著提升,网站月度点击量由 2000 左右增长至 2 万以上;英文网站自 2023 年 9 月上线以来,月点击量从 500 增长至 4000 左右。微信公众号全年发布推文 70 余篇,总阅读量约 11万,粉丝数量达 5300 余人。(2)拓展国际传播渠道)拓展国际传播渠道 为更好地在国际社会广泛传播盐城黄海湿地的特色与价值,盐城市与瓦登海秘书处、东亚澳大利西亚迁飞候鸟迁徙中心、国际湿地中心等国际组织进行联络,并成功链接中国黄(渤)海候鸟栖息地英文网至相关国际组织网站。此外,盐城市还与盐中海外校友合作,协助其建立了中国黄(渤)海候鸟栖息地的Facebook 及 Instagram 账号。(3)新媒体平台建)新媒体平台建设设 2024 年,黄海湿地自然遗产的抖音账号已完成采购,正处于筹建阶段。通过抖音等新媒体平台的加入,将进一步拓展遗产地的宣传渠道,吸引更多年轻受众关注。36 通过以上举措,盐城黄海湿地世界自然遗产地的宣传工作取得了进展,为遗产地的保护与可持续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37 5.2 特色特色宣传宣传 以“世界湿地日”“爱鸟周”“申遗纪念日”等重要节点为契机,市湿地遗产保护中心开展了丰富多彩的线上线下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具体如下:(1)“世界湿地日”活动)“世界湿地日”活动 2024 年 2 月 2 日,围绕“世界湿地日”主题,组织了主场活动、摄影大赛作品展、知识竞答及春节系列活动。通过这些活动,进一步提升了公众对湿地保护的意识,营造了全民参与湿地保护的良好氛围。(2)“爱鸟周”活动)“爱鸟周”活动 在“爱鸟周”期间,开展了进社区、进校园、自然笔记招募等活动。这些活动旨在增强公众爱鸟护鸟意识,普及鸟类保护知识,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3)“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活动)“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活动 2024 年“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期间,组织了博物馆内探世遗系列活动。通过博物馆内的展览和互动活动,进一步提升了公众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4)“申遗纪念日”活动)“申遗纪念日”活动 在“申遗纪念日”期间,邀请知名专家学者开展了五周年专家座谈会系列活动。通过专家的分享和讨论,进一步总结了申遗工作的经验,为未来的保护工作提供了宝贵的建议。此外,市湿地遗产保护中心还联合市机关工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新都小学、市妇联等单位,开展了摄影大赛、进校园、进博物馆、湿地宣讲、志愿38 服务等活动。同时,协助中国邮政开发了主题明信片及邮票。凤凰出版社的自然启蒙绘本走,跟着候鸟去旅行也已完成内容制作,正在出版程序中。这些活动和成果,不仅增强了社会公众对湿地文化的理解和认同感,也为湿地保护工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39 5.3 自然教育自然教育 开展形式多样的节日宣传活动,提高全民参与保护意识。2024 年,黄海湿地博物馆共开展自然教育类活动 120 余场,参与人数超 1500 人,开展世遗进校园活动 2 次,全市共有 25 所学校组织近 2 万名中小学生走进博物馆开展湿地教育学习。40 第六章:总结与展望第六章:总结与展望 6.1 问题与挑战问题与挑战(1)湿地保护机构与专业团队构建亟待加强湿地保护机构与专业团队构建亟待加强 盐城县级湿地保护工作起步较晚,近年来虽随着湿地保护意识的提升逐渐受到重视,但在机构设置和专业人才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2019 年,我市在创建国际湿地城市背景下,明确要求各县成立湿地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站。然而,部分县(市、区)仅在县林业站增设了湿地保护相关标识,未增加编制、人员及经费支持,湿地保护机构与专业人才的空缺问题亟待解决。(2)湿地保护与管理工作面临复杂挑战,联动机制实施困难湿地保护与管理工作面临复杂挑战,联动机制实施困难 我市地处沿海,拥有广阔的滩涂湿地资源。然而,渔业生产等人为活动频繁,导致湿地资源受损现象时有发生,保护管理工作难度加大。尽管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明确了湿地保护联动机制,但部分县在机构改革后缺失了相关职能科室及人员配置,使得跨部门协调变得尤为艰难,进一步加剧了湿地保护与管理的复杂性。(3)湿地保护资金投入不足,制约修复与保护工作)湿地保护资金投入不足,制约修复与保护工作进展进展 湿地保护管理与修复工作离不开充足的资金支持。近年来,我市湿地保护投入逐年增加,修复面积连续三年位居全省第一,但面对滨海湿地这一大片区,保护标准高、修复范围广,资金缺口依然巨大。资金不足直接限制了湿地修复与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成为制约湿地保护事业发展的关键因素。41 6.2 2025 湿地保护管理建议及计划湿地保护管理建议及计划(1)强化保护管理能力,推进系统性保护强化保护管理能力,推进系统性保护 为全面加强盐城湿地的保护,我们将系统规划并强化保护管理能力建设,积极争取上级资金项目支持,加强对野生动物的救助与救护工作。同时,完善湿地巡护网络和日常巡护制度,尤其是自然遗产范围内全面、无死角巡护。此外,新的一年我们还将推进社区共商、共建、共荣、共治、共享,让社区居民在保护中受益,共享发展成果。(2)提升科研监测能力,深化对外合作提升科研监测能力,深化对外合作 进一步完善湿地监测体系,组织扎实开展湿地监测,联系盐城市黄海湿地研究院,加强黄海湿地课题管理,确保科研工作的细致与深入。同时,巩固现有科研合作关系,拓展与重点高校和知名研究机构的合作,为系统性、完整性的保护提供支撑。(3)推动推动“两山理论两山理论”转化,提升可持续利用能力转化,提升可持续利用能力 以世界自然遗产研学为突破口,推动湿地的可持续旅游发展,以黄海湿地博物馆为载体,加强社会合作,积极参与遗产地旅游项目的策划与规划。此外,以建川、川水湾试点项目为示范,全力推动鸟类友好型种养殖业发展,并加强盐沼湿地碳汇研究和黄海湿地生态银行生态转化模式创新,提升湿地的可持续利用能力。(4)加强宣传教育能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宣传教育能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为进一步提升黄海湿地影响力,我们将统一宣传方向,创新宣传形式,以品牌为目标,组织好重点节日和重要时间节点的宣传活动。同时,强化志愿者队伍建设,扩大博物馆影响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湿地保护的良好氛围。42 (5)利用全球滨海论坛平台,提升国际合作交流能力利用全球滨海论坛平台,提升国际合作交流能力 2025 年,我市将全力以赴筹备 2025 全球滨海论坛会议,积极寻求与世界自然遗产地的合作和国际交流机会。同时,主动承担黄(渤)海遗产地秘书处工作,推动 NbS 亚洲中心实践基地和“连接良好的保护区系统和其他有效的基于区域的保护措施”(OECMs)的发展。围绕一体化目标,进一步增强协同能力,共同推动湿地保护事业的繁荣发展。

    发布时间2025-02-06 45页 推荐指数推荐指数推荐指数推荐指数推荐指数5星级
  • 中国气象局:2024年中国风能太阳能资源年景公报(29页).pdf

    中国风能太阳能资源年景公报(2024 年)中国气象局风能太阳能中心中国气象局能源气象重点开放实验室2025 年 1 月编委会主 编:朱小祥副 主 编:裴顺强贺姗姗 陈 钻执行主编:申彦波张永山 陈 运编写专家(以姓氏笔画为序):丁秋实 乌日柴胡 王仁磊 王玫珏 王雪琪 闫 帅沈自强 杨 溯 林 棽 胡玥明 赵晓栋 贾蓓西高金兵 袁春红 陶星宇技术顾问:宋丽莉李孟蕾 马雪韵 蒋志强 孙 锐 李 春盖振宇 张 强 陈云峰 姚锦烽目 录C O N T E N T S摘 要 01一、风能资源 02(一)10 米高度 02(二)70 米高度03(三)100 米高度08二、太阳能资源 11(一)水平面太阳能资源 11(二)固定式光伏发电太阳能资源14附录 181.数据资料182.年景评价指标193.各省(区、市)2024 年 70 米高度层风能资源平均值214.各省(区、市)2024 年 100 米高度层风能资源平均值225.各省(区、市)2024 年水平面总辐照量平均值236.各省(区、市)2024 年固定式光伏发电最佳斜面总辐照量平均值2401CHINA WIND AND SOLAR ENERGY RESOURCES BULLETIN 2024 年,全国风能资源为正常年景。10 米高度年平均风速较近10 年(2014-2023 年)偏大 0.27%,比 2023 年偏大 0.34%。70 米高度年平均风速约 5.4m/s,年平均风功率密度约为 193.5W/m2;100 米高度年平均风速约 5.8m/s,年平均风功率密度约为 229.4W/m2。青海、河北、宁夏、天津、北京、吉林、上海 7 个省(区、市)70 米高度年平均风速偏小 2%以上,湖北、江西、福建、辽宁、湖南 5 个省 70 米高度年平均风速偏大 2%以上,其他地区与近 10 年平均值接近。2024 年,全国太阳能资源为正常略偏小年景。全国平均年水平面总辐照量为 1511.8kWh/m2,较近 30 年平均值偏小 9.5kWh/m2,较近 10 年平均值偏小 4.9kWh/m2,较 2023 年偏小 4.3kWh/m2;光伏发电年最佳斜面总辐照量约 1733.9kWh/m2,较近 30 年平均值偏小 14.0kWh/m2,较近 10 年平均值偏小 6.9kWh/m2,较 2023 年偏小6.5kWh/m2。安徽和重庆 2 个省(市)平均的水平面总辐照量偏大 60kWh/m2以上,贵州省偏大 100kWh/m2以上;宁夏、青海、云南 3个省(区)平均的水平面总辐照量偏小 60kWh/m2以上。摘 要A B S T R A C T02中国风能太阳能资源年景公报 一、风能资源(一)10 米高度2024 年,全国 10 米高度年平均风速较近 10 年(2014-2023 年)偏大 0.27%(图 1.1),比 2023 年偏大 0.34%,属正常年景。图 1.1 2014 2024 年全国 10 米高度年平均风速距平百分率(单位:%)图 1.2 2024 年各省(区、市)10 米高度年平均风速距平百分率(单位:%)从空间分布来看,地区差异性较大(图 1.2)。河北、上海、宁夏、青海、海南、陕西、北京 7 个省(区、市)偏小,其中河北、上海 2 个省(市)明显偏小;湖南、湖北、重庆、江西、福建、河南、广西、山西、辽宁、西藏 10 个省(区、市)偏大,其中湖南明显偏大;其他省(区、市)属正常年景。03CHINA WIND AND SOLAR ENERGY RESOURCES BULLETIN(二)70 米高度1.风速2024 年,我国 70 米高度平均风速均值约为 5.4m/s。从空间分布(图 1.3)看,东北大部、华北北部、内蒙古大部、宁夏中东部、陕西北部、甘肃西部、新疆东部和北部的部分地区、青藏高原大部、四川西部、云贵高原和广西等地的山区、东南部沿海等地年平均风速一般大于 6.0m/s,其中,内蒙古中部及东部、新疆东部和北部的部分地区、甘肃西部、青藏高原大部等地年平均风速达到 7.0m/s,部分地区甚至达到 8.0m/s 以上。甘肃南部、山东大部、江苏大部、安徽北部、河南东部、湖北中部、江西山区、湖南山区、广东北部等地年平均风速为 5.0m/s 至 6.0m/s。我国其他地区年平均风速一般低于 5.0m/s,主要分布在中部和东部平原地区及新疆的盆地区域。与近 10 年相比,北方大部地区正常或偏小,南方大部地区正常或偏大(图 1.4),具体情况如下:(1)偏小情况:黑龙江东部、吉林大部、内蒙古中部和西部的部分地区、河北大部、北京、图 1.3 2024 年全国陆地 70 米高度年平均风速分布(单位:m/s)全国陆地 70 米高度年平均风速分布图2024 年04中国风能太阳能资源年景公报 图 1.4 2024 年全国陆地 70 米高度年平均风速距平百分率(单位:%)全国陆地 70 米高度年平均风速距平百分率分布图2024 年天津、新疆北部和东南部的部分地区、青海大部、甘肃中部和东部、宁夏、陕西南部部分地区、四川北部部分地区、江苏中部、安徽南部部分地区、广东西部、广东东南部等地年平均风速偏小,其中新疆北部部分地区、青海西部和东部、甘肃中部、河北北部和中部部分地区等地年平均风速明显偏小。(2)偏大情况:辽宁东部、新疆东部部分地区、四川东南部、云南东北部、贵州东部、山东西部、河南东部和南部、湖北中部、湖南北部、江西中南部、福建中北部、广东东北部、广西北部等地年平均风速偏大,其中辽宁东部、河南东部、湖北中南部、湖南北部、江西西北部和南部、福建中西部等地年平均风速明显偏大。其他地区年平均风速接近正常。2.风功率密度2024 年,全国 70 米高度年平均风功率密度为 193.5W/m。从空间分布(图 1.5)看,东北大部、内蒙古大部、华北北部、青藏高原大部、云贵高原、广西山地和南部地区、华东地区的山地、东南沿海等地年平均风功率密度一般超过 200W/m。其中,黑龙江西部和东部、吉林西部、辽宁中西部、内蒙古中东部、河北北部、山西北部、新疆东部和北部的部分地区、05CHINA WIND AND SOLAR ENERGY RESOURCES BULLETIN图 1.5 2024 年全国陆地 70 米高度年平均风功率密度分布(单位:W/m2)全国陆地 70 米高度年平均风功率密度分布图2024 年青藏高原和云贵高原的山脊地区等地超过 300W/m。我国其他地区年平均风功率密度一般低于 200W/m,其中中部和东部平原地区及新疆的盆地区域低于 150W/m。与近 10 年相比,北方大部地区正常或偏小,南方大部地区正常或偏大(图 1.6)。具体情况如下:(1)偏小情况:吉林大部、内蒙古中部和西部的部分地区、河北大部、北京、天津、新疆北部、青海大部、甘肃中部、宁夏、陕西中部和南部部分地区、四川北部部分地区、江苏中部、广东西部、广西西部等地年平均风功率密度偏小,其中新疆北部部分地区、青海西部和东部、河北北部和中部部分地区等地年平均风功率密度明显偏小。(2)偏大情况:辽宁东部、新疆东部部分地区、四川东南部、云南东北部、贵州东部、山东中南部和西部、河南东部和南部、湖北中部、湖南北部、江西中南部、福建中北部、广东东北部、广西北部等地年平均风功率密度偏大,其中辽宁东部、山东西部、河南东部、湖北中部和南部、湖南北部、江西西北部和南部、福建中西部、贵州东部、广西北部部分地区等地年平均风功率密度明显偏大。其他地区年平均风功率密度接近正常。06中国风能太阳能资源年景公报 3.各省(区、市)风能资源2024 年,各省(区、市)70 米高度年平均风速在 3.9m/s 至 6.4m/s 之间(图 1.7),其中,内蒙古、辽宁 2 个省(区)年平均风速超过 6.0m/s。各省(区、市)70 米高度年平均风功率密度在 80.7W/m 至 270.5W/m 之间,其中,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新疆 5 个 省(区)年平均风功率密度超过 200W/m。各省(区、市)70 米高度年平均风速和风功率密度具体数值详见附录 3。与近 10 年相比,2024 年多数省(区、市)年平均风速接近平均值,青海、河北、宁夏、天津、北京、吉林、上海 7 个省(区、市)偏小,湖北、江西、福建、辽宁、湖南 5 个省偏大。2024 年多数省(区、市)年平均风功率密度接近平均值,宁夏、河北、天津、青海、上海、吉林、北京 7 个省(区、市)偏小,江西、湖南 2 个省偏大(图 1.8)。与 2023 年相比,2024 年宁夏、甘肃、内蒙古、吉林、北京、四川 6 个省(区、市)年平均风速偏小,湖北、江苏、江西、上海、海南 5 个省(市)年平均风速偏大,其他省(区、市)70 米高度年平均风速与 2023 年接近。2024 年宁夏、吉林、内蒙古、北京、甘肃 5 个省(区、市)年平均风功率密度偏小,江西、江苏、海南、上海 4 个省(市)年平均风功率密度偏大,图 1.6 2024 年全国陆地 70 米高度年平均风功率密度距平百分率(单位:%)全国陆地 70 米高度年平均风功率密度距平百分率分布图2024 年07CHINA WIND AND SOLAR ENERGY RESOURCES BULLETIN图 1.7 2024 年各省(区、市)70 米高度年平均风速(单位:m/s)与平均风功率密度(单位:W/m2)图 1.8 2024 年各省(区、市)70 米高度年平均风速与年平均风功率密度距平百分率(单位:%)其他省(区、市)与 2023 年接近(图 1.9)。08中国风能太阳能资源年景公报(三)100 米高度1.风速2024 年,我国 100 米高度年平均风速约为 5.8m/s。从空间分布(图 1.10)看,东北大部、内蒙古大部、华北北部、新疆东部和北部的部分地区、青藏高原、宁夏中部、陕西北部、甘肃西部、云贵高原、四川西部、广西大部、华东北部,以及中东部地区沿海等地年平均风速大于 6.0m/s,其中,东北地区西部和东北部、内蒙古中部和东部、新疆东部和北部的部分地区、甘肃西部、青藏高原大部等地年平均风速达到 7.0m/s,部分地区达到 8.0m/s 以上。2.风功率密度2024 年,全国 100 米高度年平均风功率密度为 229.4W/m。从空间分布(图 1.11)看,黑龙江西部和东部、吉林西部和东部、辽宁中西部、内蒙古中部和东部、河北北部、山西北部、新疆东部和北部的部分地区、青藏高原大部、云贵高原的山脊地区、广西中南部、东南部沿海等地年平均风功率密度一般超过 300W/m,我国其余大部地区年平均风功率密度一般在 300W/m 以下,其中华东南部和西部、四川盆地、陕西南部、湖北西部、云南西南部、新疆南疆盆地等地的部分地区年平均风功率密度不足 150W/m。图 1.9 2024 年与 2023 年各省(区、市)70 米高度年平均风速变化百分率、年平均风功率密度变化百分率(单位:%)09CHINA WIND AND SOLAR ENERGY RESOURCES BULLETIN图 1.10 2024 年全国陆地 100 米高度年平均风速分布(单位:m/s)图 1.11 2024 年全国陆地 100 米高度年平均风功率密度分布(单位:W/m2)全国陆地 100 米高度年平均风功率密度分布图2024 年全国陆地 100 米高度年平均风速分布图2024 年10中国风能太阳能资源年景公报 3.各省(区、市)风能资源2024 年,各省(区、市)100 米高度年平均风速在 4.2m/s 至 6.9m/s 之间,有 24 个省(区、市)年平均风速超过 5.0m/s,其中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 5 个省(区)年平均风速超过6.0m/s。各省(区、市)100米高度年平均风功率密度在103.6W/m至 341.2W/m之间,有 24 个省(区、市)年平均风功率密度超过 150W/m,其中 12 个省(区、市)年平均风功率密度超过 200W/m,内蒙古、辽宁、吉林 3 个省(区)年平均风功率密度超过 300W/m。各省(区、市)100 米高度年平均风速和风功率密度具体数值详见附录 4。11CHINA WIND AND SOLAR ENERGY RESOURCES BULLETIN二、太阳能资源(一)水平面太阳能资源1.全国平均年水平面总辐照量较常年略偏小2024 年,全国太阳能资源总体为正常略偏小年景(图 2.1)。全国平均年水平面总辐照量为 1511.8kWh/m,较近 30 年平均值偏小 9.5kWh/m,较近 10 年平均值偏小 4.9kWh/m,较 2023 年偏小 4.3kWh/m。图 2.1 全国平均年水平面总辐照量年际变化(单位:kWh/m2)1.太阳总辐射年辐照量划分为四个等级:最丰富(1750kWh/m2)、很丰富(1400 1750kWh/m2)、丰富(1050 1400kWh/m2)、一般(1050kWh/m2)。2.水平面总辐照量西部地区大于中东部地区我国太阳能资源地区性差异较大,呈现西部地区大于中东部地区,高原、少雨干燥地区大,平原、多雨高湿地区小的特点(图 2.2)。根据我国太阳能资源总量等级划分标准 太阳能资源等级总辐射(GB/T31155-2014)1,2024 年,西藏大部、青海中北部、四川西部等地年水平面总辐照量超过 1750kWh/m2,为太阳能资源最丰富区;新疆、西藏东部、内蒙古大部、西北地区中西部、华北大部、西南地区西部、华东北部等地年水平面总辐照量 1400kWh/m2至 1750kWh/m2,为太阳能资源很丰富区;东北大部、西北地区东部、华中、华东中南部、华南等地年水平面总辐照量 12中国风能太阳能资源年景公报 3.水平面总辐照量西部和华南较常年偏小,中东部大部较常年偏大全国年水平面总辐照量距平分布有地区性差异,总体来看,水平面总辐照量西部和华南较常年偏小、中东部大部较常年偏大(图 2.3)。具体情况如下:(1)偏小情况:与近 30 年水平面总辐照量平均值相比,2024 年新疆大部、西藏北部和东部、西北地区大部、内蒙古大部、东北地区大部、西南地区西部、华南等地偏小;新疆南部、西藏东部、青海东部、宁夏、内蒙古中西部、黑龙江东部、四川西部、云南中西部、广西南部、广东南部等地明显偏小;新疆南部、西藏东部、青海南部、宁夏、内蒙古南部、黑龙江东部、四川西部、云南西部、广西南部等地异常偏小。(2)偏大情况:西北地区东南部、华北南部、华中大部、华东中北部、西南地区中东部等地偏大;甘肃南部、陕西南部、四川东部、贵州大部、重庆南部、河北南部、河南东部、山东南部、安徽大部等地明显偏大;甘肃南部、陕西南部、四川东部、贵州大部、重庆南部、图 2.2 2024 年全国年水平面总辐照量分布图(单位:kWh/m)全国年水平面总辐照量分布图2024 年1050kWh/m2至 1400kWh/m2,为太阳能资源丰富区;西南地区东部、华中西部等地全国年水平面总辐照量小于 1050kWh/m2,为太阳能资源一般区。各省(区、市)2024 年水平面总辐照量具体数值详见附录 5。13CHINA WIND AND SOLAR ENERGY RESOURCES BULLETIN图 2.4 2024 年各省(区、市)年水平面总辐照量距平(单位:kWh/m)图 2.3 2024 年全国年水平面总辐照量距平分布(单位:kWh/m)河南东部、安徽中部等地异常偏大。从各省(区、市)分布(图 2.4)来看,宁夏、青海、云南年水平面总辐照量较近 30 年均值明显偏小;内蒙古、西藏、甘肃、新疆、辽宁、海南、吉林、广东、四川、北京、上海、黑龙江、河北和陕西偏小;湖北、江苏、河南、山东、天津偏大;安徽和重庆明显偏大;贵州异常偏大。全国年水平面总辐照量距平分布图2024 年14中国风能太阳能资源年景公报(二)固定式光伏发电太阳能资源固定式光伏发电可利用的太阳能资源是光伏组件按照最佳倾角放置时能够接收的太阳总辐照量(简称“最佳斜面总辐照量”)。根据目前国内的设计经验,按照 83%的总体系统效率,计算出固定式光伏电站的首年利用小时数。图 2.5 为全国固定式光伏发电最佳倾角空间分布。图 2.5 全国固定式光伏发电最佳倾角分布全国固定式光伏发电最佳倾角分布图1.全国平均年最佳斜面总辐照量较常年略偏小2024 年,全国平均年最佳斜面总辐照量为 1733.9kWh/m,较近 30 年平均值偏小14.0kWh/m,较近 10 年平均值偏小 6.9kWh/m,较 2023 年偏小 6.5kWh/m;2024 年全国平均的固定式光伏电站首年利用小时数为 1439.1 小时,较近 30 年平均值偏少 11.6 小时,较近 10 年平均值偏少 5.7 小时,较 2023 年偏少 5.4 小时。2.最佳斜面总辐照量和光伏发电首年利用小时数西部地区大于中东部地区全国年最佳斜面总辐照量及光伏发电首年利用小时数空间分布,总体上呈现西部地区大于中东部地区,高原、少雨干燥地区大,平原、多雨高湿地区小的特点(图 2.6、图 2.7)。15CHINA WIND AND SOLAR ENERGY RESOURCES BULLETIN图 2.6 2024 年全国固定式光伏发电最佳斜面年总辐照量分布(单位:kWh/m)图 2.7 2024 年全国固定式光伏发电首年利用小时数分布(单位:小时)全国固定式光伏发电最佳斜面年总辐照量分布图2024 年全国固定式光伏发电首年利用小时数分布图2024 年16中国风能太阳能资源年景公报 2024 年,除四川东部、重庆、贵州中北部、湖南、湖北西南部、广西北部等地外,我国大部分地区最佳斜面总辐照量超过 1200kWh/m2,首年利用小时数在 900 小时以上,其中,新疆中东部、青海、甘肃中北部、内蒙古大部、西藏大部、四川西部等地最佳斜面总辐照量超过 1800kWh/m2,首年利用小时数在 1400 小时以上;四川东部、重庆、贵州中北部、湖南、湖北西南部、广西北部等地在 1200kWh/m2以下,首年利用小时数一般低于 900 小时。各省(区、市)2024 年固定式光伏发电最佳斜面年总辐照量具体数值详见附录 6。3.最佳斜面总辐照量西部和华南较常年偏小,中东部大部较常年偏大全国最佳斜面总辐照量距平分布有地区性差异,总体来看,西部和华南较常年偏小,中东部大部较常年偏大(图 2.8)。图 2.8 2024 年全国固定式光伏发电年最佳斜面总辐照量距平分布(单位:kWh/m)从各省(区、市)分布(图 2.9)来看,宁夏、西藏、青海、云南、内蒙古、甘肃和新疆最佳斜面年总辐照量较近 30 年均值明显偏小;海南、辽宁、四川、陕西、北京、上海、黑龙江、河北偏小;湖北、江苏偏大;河南、山东、重庆、安徽、天津明显偏大;贵州异常偏大。全国固定式光伏发电最佳斜面年总辐照量距平分布图2024 年17CHINA WIND AND SOLAR ENERGY RESOURCES BULLETIN图 2.9 2024 年各省(区、市)固定式光伏发电最佳斜面年总辐照量距平(单位:kWh/m)18中国风能太阳能资源年景公报 附录 1数据资料本报告所用数据资料主要包括:(1)2024 年更新完成的“中国风能资源精细评估数据集”和“中国太阳能资源精细评估数据集”,两类数据集的水平分辨率为 1km1km,来源于中国气象局风能太阳能中心;(2)2014 2024 年全国气象站逐时风速观测资料,1994 2024 年全国气象站逐月日照时数观测资料,来源于国家气象信息中心;(3)部分测风塔观测数据,来源于相关新能源企业。19CHINA WIND AND SOLAR ENERGY RESOURCES BULLETIN(2)风功率密度年景采用风功率密度距平百分率(P)作为评价指标,年景判断按附表 2.2的标准划分:指标阈值年景20%P异常偏大10%P20%明显偏大5%P10%偏大-5%P5%正常-10%P -5%偏小-20%P -10%明显偏小 P -20%异常偏小附表 2.2 风功率密度年景划分标准指标阈值年景10%V异常偏大5%V10%明显偏大2%V5%偏大-2%V2%正常-5%V -2%偏小-10%V -5%明显偏小 V -10%异常偏小附表 2.1 风速年景划分标准附录 2年景评价指标(1)风速年景采用风速距平百分率(V)作为评价指标,年景判断按附表 2.1 的标准划分:20中国风能太阳能资源年景公报 指标阈值(kWh/m)年景100 Q异常偏大60 Q 100明显偏大20 Q 60偏大-20 Q 20正常-60 Q -20偏小-100 Q -60明显偏小 Q -100异常偏小附表 2.3 水平面总辐照量年景划分标准(3)水平面总辐照量年景采用水平面总辐照量距平(Q)作为评价指标,年景判断按附表 2.3 的标准划分:指标阈值(kWh/m)年景100 T异常偏大60 T 100明显偏大20 T 60偏大-20 T 20正常-60 T -20偏小-100 T -60明显偏小 T -100异常偏小附表 2.4 最佳斜面总辐照量年景划分标准(4)最佳斜面总辐照量年景采用最佳斜面总辐照量距平(T)作为评价指标,年景判断按附表 2.4 的标准划分:21CHINA WIND AND SOLAR ENERGY RESOURCES BULLETIN序号省份平均风速(m/s)平均风功率密度(W/m2)1北京4.62146.822天津4.95139.343河北5.07168.224山西4.90148.855内蒙古6.38270.526辽宁6.17260.077吉林5.93230.078黑龙江5.84212.589上海5.65172.8710江苏5.20145.8211浙江4.48110.5212安徽4.89128.8913福建4.25102.6414江西4.58118.0215山东5.52180.1916河南4.86139.8017湖北4.27100.9918湖南4.52121.2319广东4.74129.3620广西5.03158.8921海南5.27154.6822重庆3.8780.7123四川4.60119.9524贵州4.80136.2225云南4.65123.6226西藏5.87199.8427陕西4.50116.2928甘肃5.26191.7629青海5.56180.9530宁夏5.21170.7831新疆5.24208.20附录 3各省(区、市)2024 年 70 米高度层风能资源平均值22中国风能太阳能资源年景公报 序号省份平均风速(m/s)平均风功率密度(W/m2)1北京5.03184.042天津5.40181.363河北5.48212.804山西5.28181.975内蒙古6.91341.176辽宁6.73336.567吉林6.48301.338黑龙江6.41279.389上海5.94204.9410江苏5.64189.0111浙江4.87139.6212安徽5.35171.1513福建4.63129.7614江西5.01153.0215山东5.96231.9516河南5.26178.3517湖北4.63128.8518湖南4.94156.6819广东5.18165.9820广西5.47198.5221海南5.58179.2622重庆4.20103.6423四川4.93145.6124贵州5.21171.7125云南4.99149.0926西藏6.30241.5827陕西4.84143.8928甘肃5.59224.3629青海5.91214.1230宁夏5.60209.4831新疆5.47237.10附录 4各省(区、市)2024 年 100 米高度层风能资源平均值23CHINA WIND AND SOLAR ENERGY RESOURCES BULLETIN序号省份水平面总辐照量(kWh/m2)1北京1381.52天津1467.13河北1417.54山西1420.75内蒙古1510.76辽宁1349.77吉林1318.78黑龙江1274.99上海1241.010江苏1345.911浙江1256.112安徽1322.413福建1309.214江西1212.815山东1432.116河南1319.917湖北1190.618湖南1098.719广东1240.320广西1194.421海南1458.722重庆1066.523四川1365.024贵州1158.025云南1441.526西藏1785.027陕西1318.128甘肃1559.029青海1697.830宁夏1480.231新疆1563.4附录 5各省(区、市)2024 年水平面总辐照量平均值24中国风能太阳能资源年景公报 序号省份最佳斜面总辐照量(kWh/m2)1北京1654.52天津1739.83河北1688.24山西1651.55内蒙古1940.36辽宁1647.47吉林1666.88黑龙江1670.59上海1317.610江苏1465.011浙江1311.112安徽1422.413福建1368.214江西1261.515山东1612.916河南1434.217湖北1237.318湖南1113.019广东1291.120广西1215.021海南1454.422重庆1054.523四川1462.724贵州1162.825云南1551.226西藏1908.727陕西1448.028甘肃1836.029青海1989.430宁夏1678.031新疆1654.5附录 6各省(区、市)2024 年固定式光伏发电最佳斜面总辐照量平均值联系单位:中国气象局风能太阳能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46 号电话:010-68406469 010-68409892中国风能太阳能资源年景公报CHINA WINDANDSOLAR ENERGYRESOURCES BULLETIN关注公众号下载电子版

    发布时间2025-02-06 29页 推荐指数推荐指数推荐指数推荐指数推荐指数5星级
  • IBM:2024时代新征光启未来:光伏企业引领新能源革命之转型路线图(24页).pdf

    时代新征 光启未来光伏企业引领新能源革命之转型路线图IBM 商业价值研究院|专家洞察2主题 专家杨华雨IBM Consulting 大中华区合伙人中国电子与电气行业总经理董海军IBM Consulting 大中华区合伙人企业战略咨询服务总经理方蓉IBM Consulting 大中华区合伙人电子与电气高科技行业客户合伙人陈盛IBM Consulting 大中华区副合伙人企业战略咨询服务战略管理体系 BLM 解决方案负责人马俊海IBM Consulting 电子与电气行业客户合伙人O刘继承IBM Consulting 企业战略咨询服务咨询总监邹卫兵IBM Consulting 财务及供应链转型咨询服务咨询总监潘晓IBM Consulting 企业战略咨询服务咨询总监Xiao.PanX.P胡杰IBM Consulting 客户转型服务咨询总监秦施洁IBM Consulting 企业战略咨询服务咨询经理韩西伦IBM Consulting 财务及供应链转型咨询服务高级咨询顾问Xi.Lun.H张延IBM Consulting 企业战略咨询服务咨询经理王莉IBM 商业价值研究院高级咨询经理1光伏企业的转型,不仅仅是技术的革新飞跃,更是修炼内功、从内到外焕发新生的蜕变升级。光伏行业正在经历第四轮穿越周期,企业面临三大核心挑战。行业总体趋势表现为短期极度内卷,长期充满机遇,中长期市场洗牌。端到端供应链能力不足,渠道赋能与销售管理能力待提升,运营和数字化能力亟需升级是光伏企业当前面临的最核心的挑战。为构建独特竞争优势,光伏企业可考虑五个业务方向。光伏行业未来的业务发展将呈现以下趋势:软硬一体的研发体系、行业解决方案、智能运维、产业链生态协同和全球化布局。光伏企业需要着重打造四项核心能力,修炼内功,转型升级。为应对挑战,光伏企业需要着重打造四项核心能力:卓越的供应链管理能力、精准的营销和销售管理、集成产品开发管理能力、高效的数智大运营体系。摘要2穿越周期胜者为王这是最好的时代,这是最坏的时代。当今世界正在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环境日趋复杂,不确定性明显增加。光伏行业是技术密集型加资本密集型的行业,技术迭代速度非常快,几乎每次技术浪潮都会颠覆一些曾经的龙头企业。光伏也是周期性特征非常明显的行业,市场的周期波动异常激烈。可以说,光伏行业用 20 多年的时间走过了其他行业半个世纪走过的路。目前,光伏行业正在经历第四轮穿越周期(见图 1)。短期:极度内卷,竞争加剧在这一轮波动中,一系列因素正在重塑整个行业:光伏制造业需要规模化、一体化发展:自 2020 年开始,垂直一体化成为主流,传统专业化巨头全面一体化,无形中扩大了规模。地方政府下场进一步催生投资热度:全国有 30 多个省市自治区出台了光伏制造业扶持政策,并给予了大量财政支持。新玩家跨界入局:出于对光伏行业发展前景的看好,跨界企业纷纷进入,很多企业具有雄厚的资本,投资很大。国际贸易壁垒增大:美国、印度、土耳其等国通过加征关税及阻断进口等,截留中国光伏企业大量赋税,并补贴国内产业。图 1 光伏行业正在经历第四轮穿越周期时间2004 年全球光伏产业爆发元年2008 年金融危机、多晶硅价格暴跌2010 年金太阳工程2013-2015 年政策扶持、领跑者计划2020 年“双碳”目标实现2012 年“双反”重创2018 年“531”新政,国补拖欠2023 年产能过剩、量增价跌3在多重因素的叠加之下,当下光伏行业极度内卷,市场环境异常残酷。行业无序扩张,产品同质化,出现了阶段性的供需错配。目前,电池和组件生产设施的平均利用率较低,约为 50%。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太阳能光伏组件供应过剩,以及制造能力的快速扩张。1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加剧,冲业绩、抢份额、价格战,量增价跌,甚至报价跌破成本。中国光伏企业在全球市场的话语权和定价权也存在不足,随着贸易壁垒越筑越高,美国和欧盟出台的制裁和新能源法案,使得中国光伏企业在海外的生存发展举步维艰,发展成现在的规模十分不易。为应对竞争,企业纷纷通过联盟和寻求外援等方式增强竞争力。长期:乐观预期,充满机遇尽管当前我国的光伏行业处在急剧动荡的艰难时期,然而,放眼未来,我们对中国光伏行业的长期发展依然保持乐观预期。如果将眼光放长远,光伏行业仍然是一个充满机遇的行业。在全球气候变暖和化石能源日益枯竭的背景之下,以光伏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我国明确提出力争 2030 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的目标,并制定出时间表和路线图,这也倒逼我国的能源结构向着持续增强全球竞争力的方向调整。太阳能具备清洁、安全、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显著优势,光伏产业的发展对调整能源结构、推进能源生产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根据预测,到 2044年,光伏发电量将占世界发电量的一半以上,到 2050年,光伏发电将占绝对的主导地位。2 十几年来,我国光伏行业摆脱了原材料、市场和核心技术都严重依赖国外的局面,在产业政策引导和市场需求驱动的双重作用下,历经峰谷、不断蜕变,如今已然站在了全球舞台的中央。作为全球最大的光伏组件生产国和应用国,光伏产业已经成为我国为数不多的、形成国际竞争优势、实现端到端自主可控,并有望率先成为高质量发展典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也是推动我国能源变革的重要引擎。我国光伏产业在制造业规模、产业化技术水平、应用市场拓展、产业体系建设等方面均位居全球前列。3 在产能方面,根据国际能源署的统计,中国占全球太阳能光伏组件生产能力的 80%以上,占硅片生产能力的95%。4 根据 PVBL 2024 年 6 月份发布的最新排名,在全球前二十强光伏组件制造商中,有18家都在中国。5 在光伏技术方面,我国覆盖了光伏产业链的所有环节,从上游的硅料到下游的组件,再到光伏玻璃和 EVA 膜等辅材。我国掌握了当前世界主流的光伏电池技术,TOPCon、BC(Back Contact)、钙钛矿等新兴电池技术也都是我国最先布局。4中长期:市场洗牌,优胜劣汰从中长期来看,整个光伏行业将进入一个由市场主导的洗牌期。优胜劣汰,部分落后产能和竞争力不足的产品或将逐渐淘汰,具有资金、技术和能力优势的头部企业将更具有竞争优势,行业集中度将进一步提升。2022年以来,TOPCon、HJT、BC 等 N 型电池技术带动新一轮扩产周期。虽然 N 型电池取代 P 型电池是确定性事件,但 N 型技术路线多元,未来如何演绎以及市场格局的最终走向也影响着行业格局的演变,技术路线选对了可能领先,选错了就可能出局。光伏行业仍将持续增长,只是增长速度相较于之前有所放缓。从供给端看,行业兼并重组加速,产能将逐步平衡;同质化压力增大,技术/模式创新步伐加快。从需求端看,行业发展与能源行业的变革同步;需求主体多元化、应用场景深刻变化;贸易壁垒增强,海外建厂步伐将加快。用一句话来概括,光伏行业的今天很艰难,明天更艰难,但是后天很美好。胜者为王,谁能成为穿越周期、笑到最后的王者?站在当前大迭代周期的关键时刻,中国的光伏企业应当如何把握时代的机遇,找到生存下去、进一步升级、甚至弯道超车的机会?本白皮书探讨了光伏企业面临的核心挑战,归纳出光伏企业需要构建的关键能力,并结合 IBM 管理咨询实践经验,提出打造这些关键能力的高阶建议,希望能为中国光伏企业的转型发展提供参考。5危机四伏挑战重重当前的光伏行业可谓内忧外患,危机四伏。从企业外部看,头部企业争先扩展,布局垂直一体化,产能过剩,价格内卷,海外市场受限,竞争加剧;从企业内部看,产品库存过高、周转不足,成本结构不清,后台运营和数字化能力差距较大,管理能力和管理效率低下纲举目张,我们认为,光伏企业当前的核心挑战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端到端供应链管理能力不足:光伏组件的价格战日趋白热化,成本是光伏企业的生命线。要生存下去,必须做到“快”且“便宜”。然而,光伏行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对供应链管理和运营精细化提出了极高的要求。例如,根据地形气候、客户要求及认证等,客户的光伏组件订单往往会伴随几十个技术及商务参数要求;国内外多个生产基地/车间,在分配客户订单时要考虑认证要求、工厂产能、切换损失、关键物料供应等多重因素,生产计划制定非常繁杂;组件的物料计划需要考虑技术及认证要求,可能会出现多种不同情形的替代料使用场景;根据电池片生产效率和等级分布的特性,如何在满足客户需求的前提下,最大化利用已有的电池片供应,计算逻辑十分复杂。过往的手工作业模式和 IT 系统已经难以支撑未来光伏行业的激烈竞争。这就意味着,光伏企业必须打造敏捷高效、快速响应和精准报价的卓越供应链管理体系,构建具备绝对竞争优势的端到端的供应链管理能力。渠道赋能与销售管理能力待提升:对于开拓分布式业务的光伏企业而言,随着国内光伏市场内卷加剧,光伏企业纷纷出海破局,渠道与品牌能力对于打开新市场尤为重要。以欧洲为例,当地光伏市场相对比较成熟,竞争格局也非常稳定,光伏消费者以独栋别墅为主,自购占比较大,中国企业要进入该市场分一杯羹,需要对终端用户的购买行为产生足够的影响力,这离不开品牌的构建和传播,以及数字化渠道的赋能。如何打造海外用户习惯的营销模式?如何在海外用户偏好使用的官网、社交媒体、电商平台上开展品牌营销?这是每个打算出海或正在海外市场开疆拓土的光伏企业都需要提升的能力。对于传统集中电站业务,销售管理则面临着报价难度高、联合评审效率低、合同履约管理难等挑战,光伏企业需要打通全渠道的营销和销售管理能力,促进协同。运营和数字化能力亟需升级:这些年来,光伏企业的业务增速和体量,甚至已经超出了之前企业自身的设想。业务规模的快速扩张,需要后端运营和数字化能力的强有力支撑。仅以户用分布式光伏为例,随着业务的高速增长,无论是前期的测量、下单、到货、点货、安装、付款,还是后续的维护、清洗、投诉处理等一系列步骤,都需要数字化工具的支撑。然而,企业现有的信息系统和数字化能力,难以满足快速增长的业务需求,甚至经常出现宕机。为了能够支撑业务的持续扩张,企业亟需对其运营和数字化能力进行升级。那么,光伏企业应当如何突破重围?6拨云见日突破重围我们看到,光伏行业未来的业务发展将呈现以下趋势,光伏企业可以考虑在这些领域发力,构建自身独特的竞争优势。“软硬一体”的研发体系光伏行业正经历着从传统的硬件制造向“软件 硬件 服务一体化解决方案”的研发体系转型。这一转型的核心在于通过软件、硬件和服务的深度整合,提升光伏硬件产品的使用效率和效果。例如,通过在电站或者光伏核心元器件中加载智能分析软件,企业能够提供远程监控发电量、实时呈现电站运行状态、远程综合诊断、智能一体化运维、资产管理委托服务等增值服务,从而提高电站发电量和发电效率,减少人力排查,节约运维时间,降低成本。在打造“软硬一体”的研发体系的过程中,“敏态 稳态”相结合的研发理念至关重要。一方面,光伏行业的技术迭代速度非常快,这就要求企业能够快速适应市场变化和技术创新,在开发和部署新的软硬件解决方案时,可以采用敏捷开发的方式,也即“敏态”。另一方面,光伏系统在长期运行中需要具备高度的可靠性,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性能,也即“稳态”。要实现“敏态 稳态”相结合,对于光伏行业来说,是一个颠覆性的管理体系提升,不仅能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还能够推动整个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在研发过程中,光伏企业还要注重做好质量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 ISO 9001 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此外,质量管理应融入到整个产品的全生命周期中。例如,用数字化仿真软件优化研发流程和作业工序,预防质量问题的发生;在设计环节融入可制造性管理,减少后端生产环节的质量问题;在制造环节自动采集质量数据并运用 AI 技术开展质量问题分析和预警等。打造一体化、敏稳结合、高质量的研发体系能够提升光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提高生产效率和降低成本,助力企业在同质化越来越严重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行业解决方案光伏行业正从单纯的产品提供商转变为提供综合解决方案的服务提供商。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推动业态融合创新,推动工业、交通、建筑、农业、林业等与可再生能源跨行业融合,推进光伏治沙、光伏廊道和海洋牧场等深层次立体化发展,形成深度融合、持续替代的创新替代发展局面。6 光伏企业提供行业解决方案,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各领域,推动整个社会的绿色低碳发展。例如,“光伏 农业”解决方案,利用农业种植土地上方空间建设光伏电站,实现农业资源复合利用,形成“农光互补”,既利用了光伏发电,又保持了土地的农业生产能力。“光伏 高速公路”解决方案,利用高速公路沿边的小坡、加油站、服务区、隧道隔离带、停车场遮阳棚、互通立交和匝道中闲置土地等去布置太阳能光伏组件,可以有效减少交通运输的碳排放。“光伏 工业园区”解决方案,可以充分利用园区屋顶的闲置资源,向整座园区供电等。通过提供行业解决方案,光伏企业能够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提升抗风险能力,有助于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保持领先地位。7智能运维光伏企业可以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先进技术手段,对光伏电站的运行和维护进行高效和智能化的管理。智能运维可以提高光伏电站的运行效率,降低运维成本,提高发电量,并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智能运维服务可以在以下领域发挥作用:实时监控与预警:通过传感器和物联网技术,实现对光伏电站各个设备和系统的实时监控,收集并分析各种运行数据,如电流、电压、温度、辐照度等,利用大数据分析和机器学习算法,识别可能的故障模式和趋势,及时发现和预警潜在的问题。此外,还可以监控和控制人员、设备的安全状态,预防火灾、盗窃等安全事故。故障诊断与远程维护:通过智能算法自动诊断故障原因,一些问题可以通过远程调整和修复,无需现场人员干预,从而减少维修时间和成本。智能调度与优化:根据光伏电站的运行状态和外部环境条件,智能调度系统可以优化电站的运行策略,例如调整发电量、切换工作模式等,以实现最佳发电效率和经济效益。智能巡检与维修:使用无人机、机器人等设备进行自动化巡检。无人机可以拍摄高分辨率图像,检查光伏组件的表面情况,识别污损、裂纹等问题。机器人则可以在复杂环境中执行检修任务。例如,太阳能面板上的污垢堆积可能会降低发电效率,而IBM 的 Maximo 软件在整合了最新收购的 Prescinto公司(一家领先的可再生能源资产绩效管理 SaaS 提供商)的功能后,可以为用户提供近乎实时的 AI 监控和分析,查明表现不佳的原因,并实施提高能源发电的建议,提高发电效率和产出。7 目前光伏行业的智能运维仍处于起步阶段,市场格局高度分散。然而,随着行业发展从增量转为存量,在技术进步的推动下,未来智能运维将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产业链生态协同光伏企业可以与产业链上下游的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共商共建光伏行业新生态,例如:技术研发协同:在技术研发方面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协同创新,共同研发新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性能。生产协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之间加强生产计划的协同,上游企业根据下游企业的需求制定生产计划,合理安排生产进度和产量,减少生产过剩或不足的情况。上下游企业之间在生产工艺上进行协同,共同优化生产工艺,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市场协同:光伏企业还可以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合作开拓国内外市场,及时分享市场动态,通过联合推广、品牌攻坚等方式,提高光伏产品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提高项目的中标率。物流协同:产业链上的企业可以共同建设物流仓储设施,实现资源共享,降低仓储成本,提高仓储空间的利用率。光伏企业还可以与物流企业合作,优化物流配送方案,降低物流成本。合作共赢的光伏产业生态可以促进效率提升、成本降低和研发创新,并推动实现整个产业链的可持续发展。8全球化布局近年,屋顶光伏市场成为群龙争抢的大蛋糕。全球屋顶光伏市场前景巨大,户用市场增速快,工商业体量大。具体来看,除中国外的海外市场,预计 2030年户用市场体量约 340 亿美元,2023-2030 CAGR 5.8%,2030 年工商业光伏市场体量约 670 亿美元,2023-2030 CAGR 3.4%。8 其中,欧洲、北美、东南亚体量相当,三分天下。欧洲最早开始发展分布式光伏,市场发展成熟,增速放缓,但近年遇俄乌战争影响,将在缓速中持续增长;北美光伏户用持续渗透,工商业光伏仍具有较广阔的发展空间;以越南为首的东南亚国家近年加大对分布式光伏的政策支持和投资投入,上游已成规模,下游潜力可观,装机量迅猛增长。除此以外,拉美国家的分布式光伏开始起量爆发,但由于基础设施薄弱、政策不稳定,存在发展风险;中东近年主导能源转型,叠加充足的资本和优越的光照条件,迎来新机遇。在欧洲、北美与东南亚屋顶核心市场,企业如何实现业务增长?业务模式对营销模式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在欧美,屋顶光伏主要有自购模式、PPA/租赁模式、第三方租赁模式等。无论哪种模式,对于用户都是租设备/按照电量付电费或租金。欧洲自购占比大,投资回报率较高,终端用户对光伏电站的品牌选择起决定性因素,数字化营销对终端用户引流、运营的价值较大。打造海外用户习惯的 DTC 营销,通过官网、社媒营销等海外主流方式,配合电商平台进行“双轨制”运营,积累一手用户数据,积极融入本土文化。以欧洲市场为例,由于分散的区域、多样的语言和文化的影响,开发商/代理/经销商都要借助当地安装商去将产品打入市场,安装商直接对接终端客户,在整个市场链条中拥有较大话语权。触达和运营安装商对于开发商开拓屋顶光伏市场起到重要作用。总结来看,由于欧美成熟市场的自持比例较高,数字化营销在终端用户上 to C 端发挥作用大;欧洲的渠道端亟需数字化赋能;东南亚类中国模式,尚处于 to B/G的营销方式。中国光伏进入海外光伏市场,应基于市场选择,积极探索不同区域的参与角色、产业生态,制定营销策略范式、能力与 IT 范式,找准切入点。9修炼内功转型升级在重重挑战之下,能够抓住业务机遇、成功胜出的光伏企业,需要拥有充足的资本,过硬的能力和领先的技术。结合 IBM 管理咨询实践经验,我们认为,光伏企业需要着重构建四大核心能力,这也是企业可以牢牢把握的修炼内功、转型升级的机遇:核心能力 1:卓越的供应链管理能力 核心能力 2:精准的营销和销售管理 核心能力 3:集成产品开发管理能力 核心能力 4:高效的数智大运营体系核心能力 1:卓越的供应链管理能力供应链是光伏企业的价值链核心。伴随残酷的竞争,过往的手工作业模式和IT系统已经难以支撑未来的发展。光伏企业需要构建起端到端的卓越供应链管理能力,实现敏捷高效、快速响应和精准报价。IBM 认为,光伏企业可以从三个方面修炼内功:打造一体化的供应链计划体系;建立供应链、产品研发、营销及财经领域的互动机制;实现供应链卓越运营的目标。打造一体化的供应链计划体系如何实现客户需求的快速交付?我们认为,光伏企业需要建立以“需求计划”驱动、“要货计划”拉动的双向逼近的、一体化的供应链计划体系(见图 2)。图 2 一体化的供应链计划体系经营目标、项目计划供 应 商客 户供应评审 关键物料和瓶颈产能约束需求计划需求预测、订单产销协同输出(承诺的可供应的需求节奏)产销协同 与决策物料采购计划生产计划成品库存管理(库存计划)供应商送货计划采购执行车间管理交付执行示例10图 3 端到端流程拉通与数据支撑端到端流程驱动1 销售到需求2 需求到排产3 排产到交付4 交付到支持以客户为中心,与产品研发端及采购端协同,做厚做深客户交付界面数据支撑BOM 数据体系物料数据体系示例通过在纵向和横向拉通供应链计划,消除断点,光伏企业可以极大地提升供应链的准确性,并通过供应链级协同计划加强与外部供应商的协同,应用反馈,快速反映出供需的变化。纵向建立供应链分层体系:基于中长期需求,一体化的供应链计划体系可以作为规划层和执行层的桥梁来指导中短期的供应链运作。横向实现各环节计划全拉通:针对客户侧,要加强需求的风险识别,同时加速客户需求的反馈,对需求的变化实现快速响应;针对中间环节,供应链计划体系需要协调需求计划与供应计划(如产能供应、物料供应等),形成产销协同计划;针对供应商侧,通过要货计划进行双向协同,将供应反馈约束纳入计划循环,提高协同质量。端到端供应链计划全拉通需要从业务流程和数据串联两方面来开展(见图 3):一方面,光伏企业需要通过梳理“销售到需求“、“需求到排产”、“排产到交付”、“交付到支持”四大端到端业务流程,实现业务串接。另一方面,光伏企业还需要对相关数据(特别是 BOM 及物料等数据)进行解构并体现在业务流程的关键阶段,实现数据的全流程支撑。11建立供应链、产品研发、营销及财经领域的互动机制为了实现对客户需求的快速响应、形成持续的产品竞争力,确保盈利的最大化,运营线还需要与产品线和财经线进行互锁,形成端到端的循环闭环体系(见图 4)。运营线关注资源的最优化配置以及高效的产品交付。通过产品线实现对客户需求的快速响应,及产品竞争力的持续提升。研发产品与供应链通过在计划、Charter、产销协同等方面互锁,实现高效的客户服务,并助推产品盈利的最大化。最后,财经线从战略出发,基于精准的成本分析持续追踪、改善产品盈利情况,保障战略目标、业绩目标的达成。图 4 运营线、产品线、财经线互锁/需求与商机管理运营线产品线财经线支撑与指导实时反馈规划互锁Charter 互锁产销互锁规划互锁库存管理战略制定与分解预算与预测管理管报与盈利分析成本管理盈利策划成本管理生产计划物料计划交付计划制造管理物料技术charterSP/BP需求预测产品销售方案(产品退市)技术路标产品charter产品路标开发计划开发执行产品验证生命周期阶段EOL示例12实现供应链卓越运营的目标供应链计划拉通、快速响应是光伏企业应对激烈竞争的重中之重。光伏企业需要将客户体验作为核心,通过内部/外部流程贯通、灵活高效的计划体系建设和落地,以及主数据标准化及高效化,来实现供应链的卓越运营目标(见图 5):内部/外部流程贯通:光伏从获取需求、计划、生产到发货端到端全过程通过系统串接,实现供应链全流程的透明化管理;灵活高效的计划体系建设和落地:生产计划、采购计划、供应商配送计划通过线上计算,实现自动、灵活、高效;主数据标准化及高效化:光伏组件的生产码、订单/生产 BOM 的建立和维护过程线上化、高效化。图 5 供应链卓越运营目标绿色包装和运输绿色采购绿色生产绿色能源运行优化所需数据能源统计数据能源运行数据用能计划/产能计划能效分析评价数据能源计量/统计数据能效改进项目实施情况能效改进项目规划碳运行和优化碳排放计划碳足迹统计碳分析评价能效改进项目实施能效改进项目规划能效改进效果评价主数据标准化及高效化灵活高效的计划体系建设和落地客户体验内部/外部流程贯通供应链卓越运营目标绿色升级,引领生态碳中和光伏供应链高效、敏捷、透明、绿色管理 13 案例某光伏组件龙头企业:打造供应链一体化数字化平台,助推业务快速增长 某光伏组件龙头企业近年来营收屡创新高。然而,该企业当前的供应链运营体系难以支撑业务的快速增长,尤其是在供应链变革上存在双重挑战:一方面,从外部环境来看,光伏行业经历了多轮市场周期,市场需求波动频繁,给企业的供应链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该企业在内部已经多次尝试过供应链计划变革,但由于流程、系统与数据等方面的问题,始终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这些挑战迫使该公司重新审视其供应链变革的方向和思路,并决定携手 IBM 咨询共同开展供应链转型。IBM 咨询团队提供了全面的咨询支持,从两大关键领域出发,帮助客户实现了供应链的优化。业务场景全面拉通:IBM 咨询团队结合对光伏行业的深刻积累,针对该企业的需求开展了深度分析,进行了业务场景的全面拉通,确保各个环节无缝衔接,提升了整个供应链的协同效率。业务场景与数据驱动结合:IBM 咨询团队全面梳理了该公司现有的物料数据体系,并重点解构数据体系的核心部分,将业务场景与数据驱动相结合,从而实现了真正的数据全驱动管理,成功实现了供应链计划的转型与落地。通过新一代的供应链一体化数字化平台的落地,该企业的成品库存金额大幅降低,整体产能利用率得到提升。与此同时,供应链一体化数字化平台的落地也标志着该公司的数字化变革迈出了关键的一步,这也是将流程变革与数字化相结合的一次深度的探索与实践。14核心能力 2:精准的营销和销售管理对于开拓分布式业务的光伏企业而言,伴随业务增长战略,屋顶光伏成为光伏竞争市场中的成长增量来源,从围绕集中电站的 to G 型营销方式逐渐向拥抱市场化、数字化的营销方式转型是大势所趋。其中五大营销重点议题较为关键:精细化市场洞察、精准化引流拓客、高频化用户运营、闭环化线索管理、数字化渠道赋能。精细化市场洞察:对区域市场环境-政策-竞品-客户的洞察分析,更加灵活快速地响应市场需求和变化。制定精细化客群画像,包括洞察家庭农村、工商业&别墅高净值、充电储能人群画像等,动态进行重点行业筛选赋能业务,并对行业开展分类分群与画像,对营销渠道触点、营销包装、用户运营策略等进行输入。精准化引流拓客:前端编织一张矩阵式的触点网,扩大覆盖范围,探索渠道模式,并定制一条精准触达的通路,提高触达效率。基于各类型业务目标客群定位,结合市场主流触点的流量和功能特点,完成全域触点的规划布局和定位协同,实现体验闭环。公域层面,根据目前人群分类,以及业务目标(品牌曝光/线索留资/交易转化/交互互动),精准选择数媒投放的触点和平台。例如,抖音与微信是各类人群共性的触点平台,沿海富裕无忧人群需考量京东、哔哩哔哩等平台。闭环化线索管理:只有线索形成闭环式流转,市场和销售紧密协同才能源源不断的高效获客,持续精进营销 ROI。建立数字化营销平台是链接外部平台,打通内部协同的有效方式。高频化用户运营:用户运营是光伏行业的全新课题,也是众多光伏企业探索的方向。如何盘活私域流量,形成活跃生态最终促成裂变与交叉销售,是一个摆在面前的难题。洞察目标用户全生命周期需求,找出高频运营主场景最为关键。电站运营、售后运营等是其中较为刚性的核心场景。光伏企业可考虑在这几方面发力,建立用户运营主阵地。数字化渠道赋能:经销商/渠道商亦是需要引流、运营赋能的核心角色。光伏行业的渠道数字化工具是促进高效转化的有力武器,各类勘探、测算、设计软件的数字赋能是光伏开发商与经销商形成粘性的重要举措。同时,如何在终端数字化营销方面形成联动、协同与营销矩阵,赋能经销商开展新媒体运营、内容营销,借力数字化工具快速传播营销活动与素材,也是数字化渠道赋能的核心议题。光伏企业还需要建立公司级全球洞察能力,持续挖掘全球市场机会并沉淀洞察数据,形成公司级资产,持续赋能业务,有效支撑实现客户亲密、产品领先及运营卓越的目标(见图 6)。营销方式逐渐向拥抱市场化、数字化的营销方式转型是大势所趋。15图 6 公司级的全球洞察能力市场空间宏观发展方向硅片技术组件技术 组件市场支架市场亚太区政策研究北美区政策研究亚太区文化研究北美区文化研究战略规划营销销售产品研发供应链管理产能规划人力资源财经管理数字化规划个性化洞察需求客户所在行业洞察竞争对手市场洞察竞争对手产品表现竞争对手服务表现竞争对手营销策略竞争对手内部管理潜在竞对上下游潜在竞对客户所在行业产业链洞察客户所在行业场景洞察客户所在行业潜在需求洞察客户所在行业痛点挖掘现有竞争对手洞察潜在竞争对手洞察行业趋势洞察能力全球技术市场洞察全球产品市场洞察全球政策洞察全球文化洞察全球洞察平台环境洞察竞对洞察客户洞察中国北美南美欧洲亚太示例对于传统集中电站业务,光伏企业的销售管理面临几个难点:首先,商务报价的配置项非常多,而且是高度定制化的,导致报价难度高;其次,定制化产品的成本测算、商务报价和交付期评审涉及到的部门众多,不仅涉及到销售端,还涉及到研发、生产、财务等部门,联合评审效率低;最后,合同履约周期长,合同变更频繁,对回款方式、履约管理、敏捷响应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实现 LTC 流程的闭环,光伏企业需要打通全渠道的营销和销售管理能力(见图 7)。基于 8 个以上营销及销售核心业务领域,提供差异化客户管理、精准化机会识别、体系化商机推进、规范化交付回款,促进业务规模及利润的持续提升。为了提高整体的管理效率,建议打造数字化的平台来支撑复杂的业务管理,并且数字化平台要实现与上下游平台的信息互通与无缝协同。通过建立全渠道的营销和销售管理能力,光伏企业能够实现厂商与客户之间的协同、客户需求与合同履行之间的协同、合同商务各环节的协同。以报价管理为例。在 LTC 的全流程建设中,报价管理为其中的重要一环,对上承接线索及商机管理,对下对接合同管理(见图 8)。光伏行业的特性决定了报价管理需要考虑的因素众多,比如不同成本形式的电池,特殊材料变更,副产品产出、报价 BOM 等问题。为了实现精准报价,光伏企业需要做一系列的工作,包括梳理并厘清报价管理的业务流程,解构报价因子,根据销售区域及成本区域实现灵活配置,支持不同类型成本(自产、外购、OEM),统一报价 BOM 入口及采购小类价格维护,按特殊场景比较成本 GAP 差并加成,规整物流信息,计算单位物流费用成本,梳理区域Local 运费业务场景等。通过一系列的梳理,实现光伏组件基准报价结构化,报价来源规范化,最终支撑一线销售的客户报价。光伏企业需要打造数字化的平台来支撑复杂的业务管理,实现与上下游平台的信息互通与无缝协同。16图 7 打通全渠道的营销 销售管理能力图 8 光伏组件精准报价客户体验提升收入及利润提升企业规范化及统筹管理企业生态能力升级精准营销市场活动线索商机合同管理交付管理回款管理渠道管理客户管理全业务线统筹的分级分类管理-打通、统筹全业务线客户-全局视角,又兼顾业务线差异的分级分类策略-全局视角的客户运营机制精准化的策略-打通全域客户、销售、服务各环节数据-精准模型设计-最优方案推荐多样化的活动-支持多样化的营销活动管理-活动效益及成本、预算合理化评估全渠道、全业务线、全生命周期线索、商机管理-多渠道线索、商机管理-全业务线差异推进管理-全生命周期收集触点适配全场景、全业务类型-支持各种交易类型、各种交易产品的合同-统筹标准化合同管理;适配非标、差异化合同加强信息打通、严格交付-营销及销售过程信息打通,保障及时交付-严格交付流程,降低业务风险各渠道类型统筹管理-统筹各种类型的业务及服务渠道线索、商机闭环-全域、全场景线索收集-纳入线索商机管理,形成闭环-从线索、到商机、成交,各环节步步推进,严格管理机制精细化合同、交付、回款管理-合同、交付、回款精细化管理商机调度-构建定期商机调度机制,确保重点机会、重点管理、有序推进严谨高效的审核环节,保障合法、合规、有效风控-设置差异的审批流程-设计并有效落地法务、风控、财务等关键管理控制打点严谨回款提醒及催收机制-完善精准的回款及催收机制、规则、手段-基于精准数据的催收管理准入准出、分级分类-严格的准入准出机制和管理-差异化的分级分类体系示例关键部门及用户承载功能FIN/制造运营SCMGSMSales基础数据及组件成本物料成本维护采购价格管理制造参数管理报价 BOM 管理汇率管理制造费用管理铝浆、其他辅材费用管理Opex 费用管理FOB 费用管理特殊需求特殊材料项特殊成本差异计算物流费用装运信息国内物流运费海运费Local 运费其他费用双反类型税费付款账期WEEE保险费用银行保函其它报价因子输入返利佣金目标利润示例17核心能力 3:集成产品开发管理能力研发是光伏行业在波动当中稳固企业经营的重要职能,也是在行业集中度提升的过程中,保证企业稳健踩中行业节奏的核心职能。从产品层面看,研发需要突出“降本、聚焦、产品创新”三大关键词。降本:光伏受硅料影响,行业价格持续下滑,企业经营毛利持续降低,经营受到巨大挑战,研发作为产品的承载组织,降本是产品迭代的基础议题。另外,在行业价格下行的环境中,研发项目成本的考量将逐渐成为项目的关键。聚焦:在企业产品规划的过程中,聚焦成为研发的主旋律。快速舍弃投入较大、价值较低的产品,将资源最大化投入到核心方向,能为企业规避资源分散造成的波动风险。创新:产品的持续创新在市场竞争中将给企业带来进一步的产品溢价。随着电力交易市场化、虚拟电厂、光储 的政策趋势,光伏企业在产品端面临下游的广泛而复杂的市场需求,阶段性重要需求的洞察、分析、提炼、遴选是产品研发人员的核心能力。集成产品研发体系(IPD,Integrated Product Development)将成为必需品。融合多方信息输入,协同构建的产品具备一定的产品创新力,单兵作战的研发模式在纷繁复杂的需求中,恐怕难以抓住核心产品的需求。此外,差异化的需求驱动产品的快速衍生和迭代,且低毛利成为阶段性特征,在产品生命周期管理当中,ROI将成为研发关注的核心指标。从技术层面看,面对当前的激烈竞争与快速的迭代周期(例如 TOPCon、HJT、BC、钙钛矿电池等新技术),光伏企业需要进一步强化对技术的洞察能力。过去 10年,部分企业因能源技术投入方向的错误,百亿规模企业消失在行业中的案例仍历历在目。要做到产品领先,光伏企业需要从指标、组织、流程、财经、数据、应用六大维度切入开展工作(见图 9)。指标:需要定义研发活动的关键指标,有的放矢地牵引研发工作有序开展;组织:建立市场导向的产品研发跨职能团队体系,提升研发的整体性;流程:梳理基于跨职能运作的结构化研发流程,保证产品研发的高效有序;图 9 六大维度实现产品领先指标组织财经应用数据流程产品领先18 财经:量化研发项目的过程与结果效益,为研发效率测算与监控提供输入;数据:配合业务需求实现研发数据化,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做支撑;应用:开发配套研发管理的 IT 应用工具,赋能研发工作开展。通过这一系列的产品领先举措,光伏企业能够实现:更好的质量:以过硬的产品质量,突出同质化市场的竞争重围,争取更大的市场份额;更低的成本:打造高转化率、高性价比的产品竞争优势,进一步巩固市场地位;更高的效率:以更短的研发周期,快速响应客户的需求,提升客户满意度;更强的技术:抓住产品升级换代趋势,以更强的技术快速迭代高端产品,提升毛利。未来,光伏行业入局者需要推动持续滚动的技术洞察机制与企业战略方向的衔接,构建企业发展与技术迭代的互锁关系,在行业的技术迭代浪潮中稳固自己的正确的经营方向。在同质化产品越来越突出的行业中,技术的创新能力将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武器。在信息化时代,单一的自身技术研发往往无法形成充分的技术壁垒,构建生态型技术创新策略,由原有的封闭式自研发展为全球开放式生态创新策略已成为行业中的必然趋势。通过生态的协同力量,扩大产业链技术创新的可能性。开发自身的创新链接“管道“,构建网状的技术协同创新网络,与初创企业、全球研发机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学术机构等多方搭建差异化的合作模式,补齐企业在技术探索道路中单一自研能力的短板。核心能力 4:高效的数智大运营体系运营体系建设是优化光伏企业管控模式的重要工作。前端业务规模的快速扩张,需要后端运营和数字化能力的强有力支撑。如果没有做好运营支撑,企业容易在组织管控和业务协同方面出现诸多问题,例如,不同业务线、不同区域的业务开展过程的可视化程度很低,容易形成运营的盲区;总部仅能管理业务结果,难以针对不同业务线、不同区域制定差异化的管理策略;业务决策缺乏数据的支撑;也难以实现各个业务板块和区域之间的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要建立一个高效的大运营管理体系,其基本方针是“体系建设、透明可视、数据上移、管理下放”,通过信息的上传及时了解各条业务线的运营状态。在具体的操作层面,光伏企业可以构建数字化转型三角组织,落实流程-IT-数据管理机制,形成内部运营标准,加快内外部数据打通,提升数据资产的利用效率。数字化转型三角组织由三个部门组成:业务部门、IT 部门、运营部门(见图 10)。三者分工明确,协同合作。图 10 数字化转型三角组织数字化项目落地的责任人,遵循业 务规划,推动数字化项目有序执行,确保取得预期业务和 IT 绩效负责配合和指导业务开展流程变革与优化承接业务需求,负责系统建设规划和落地实施业务运营IT数字化 转型三角19 业务部门是数字化项目落地的责任人,遵循业务规划,推动数字化项目有序执行,确保取得预期业务和IT绩效。IT 部门承接业务需求,负责系统建设规划和落地实施。运营部门负责配合和指导业务开展流程变革与优化。在流程-IT-数据管理机制中,重点是三个方面:流程标准化、IT 固化、数据量化。流程标准化:框架统一,流程持续优化。构建统一的运营管理体系,形成从战略到运营的闭环。从企业战略出发,制定科学的年度经营计划,指导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开展,为管控提供依据和基线。优化经营过程的监控体系,形成上下一体的会议机制,确保总部能够及时了解各个业务板块和区域的运营状态,根据指标结果,优化改进业务流程,形成对业务运营和业绩跟踪的闭环管理。IT 固化:基于流程固化 IT,开发经营数据分析平台,反映各个业务板块和区域的运营状态,为企业各个层面的管理者提供日常的数据支持。数据量化:建立经营分析体系和数据服务体系,统筹推进数据治理、数据中台建设,沉淀数据资产,提高数据资产利用效率。结语一颗种子,之所以能够开花结果,不仅仅因为它在阳光照耀下破土而出时的生机勃勃,更因为它在成长过程中所经历的风雨和不断地努力。同样,光伏企业的转型,不仅仅是技术的革新飞跃,更是修炼内功、从内到外焕发新生的蜕变升级。光伏行业在短短 20 多年内完成了其他行业半个世纪的发展历程,这是一个被催熟的行业。迅猛的增长使得管理上的短板日益凸显,企业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来消化这种速度。光伏行业眼前的挑战是度过难关,而归根结底则是充分竞争:不依赖补贴,而是打造核心能力、构建起自身的良性循环,在自由竞争的环境下真正生存下来。通过构建卓越的供应链管理能力,提高市场响应速度和灵活性,保障客户需求的快速交付。依靠数字化的精准营销能力和全渠道的销售管理能力,触达目标客户群,实现高效获客和各环节的协同。打造集成产品开发管理能力,促进产品创新和质量提升,保持市场竞争力。配置高效的数智大运营体系,落实流程-IT-数据管理机制,保障前端业务的快速扩张,实现会计核算标准化,并支持前线业务决策。在保持业务连续性的同时,抢抓机遇、积极转型,这对任何光伏企业来说都是一项巨大的挑战。除了自身不断努力和探索,也可以考虑与有经验的合作伙伴共同携手,快速实现企业从理念、文化到能力的全面升级。我们期待将有更多的光伏企业能够突破当前的重重挑战,迎接更灿烂的阳光,引领绿色和可持续的未来!20选对合作伙伴,驾驭多变的世界在 IBM,我们积极与客户协作,运用业务洞察和先进的研究方法与技术,帮助他们在瞬息万变的商业环境中保持独特的竞争优势。关于专家洞察专家洞察代表了思想领袖对具有新闻价值的业务和相关技术主题的观点和看法。这些洞察是根据与全球主要的主题专家的对话总结得出。要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系IBM 商业价值研究院:IBM 商业价值研究院IBM 商业价值研究院(IBV)站在技术与商业的交汇点,将行业智库、主要学者和主题专家的专业知识与全球研究和绩效数据相结合,针对公共与私营领域的关键议题提供可信的战略洞察。访问 IBM 商业价值研究院中国网站,免费下载研究报告:https:/ 1 Advancing Clean Technology Manufacturing.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202405.https:/www.iea.org/reports/advancing-clean-technology-manufacturing2“全球最先进计量经济学模型预测:2044 年,光伏发电将占全球发电量的 50%”.新能荟.20231026.https:/ 年中国光伏产业发展路线图”.中国光伏行业协会,赛迪智库集成电路研究所4 Advancing Clean Technology Manufacturing.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202405.https:/www.iea.org/reports/advancing-clean-technology-manufacturing5“2024 Top 20 Global Photovoltaic Module Manufacturers Revealed by PVBL”.PVTIME.20240612.https:/www.pvtime.org/2024-top-20-global-photovoltaic-module-manufacturers-revealed-by-pvbl/6“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4153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1030.https:/ 7 张翠兰.“IBM 收购再生能源绩效管理商 增强用 AI 优化能源效率产能”.知新闻.20241016.https:/.tw/news/0064B0187B00A0093BA5905A8D50330F8 1000IQ Market Research;SolarPower Europe21 Copyright IBM Corporation 2024 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 3 号楼 正大中心南塔 12 层 邮编:100020美国出品|2024 年 12 月IBM、IBM 徽标、IBM Consulting、IBM Research、IBM Z 和 watsonx 是 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 Corporation 在世界各地司法辖区的注册商标。其他产品和服务名称可能是 IBM 或其他公司的商标。以下 Web 站点上的“Copyright and trademark information”部分中包含了 IBM 商标的最新列表: Hat 和 OpenShift 是 Red Hat,Inc.或其子公司在美国和其他国家/地区的注册商标。本文档为自最初公布日期起的最新版本,IBM 可能随时对其进行更改。IBM 并不一定在开展业务的所有国家或地区提供所有产品或服务。本文档内的信息“按现状”提供,不附有任何种类的(无论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保证,包括不附有关于适销性、适用于某种特定用途的任何保证以及非侵权的任何保证或条件。IBM 产品根据其提供时所依据的协议条款和条件获得保证。本报告的目的仅为提供通用指南。它并不旨在代替详尽的研究或专业判断依据。由于使用本出版物对任何企业或个人所造成的损失,IBM 概不负责。本报告中使用的数据可能源自第三方,IBM 并未对其进行独立核实、验证或审查。此类数据的使用结果均为“按现状”提供,IBM 不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声明或保证。扫码关注 IBM 商业价值研究院官网微博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5-02-05 24页 推荐指数推荐指数推荐指数推荐指数推荐指数5星级
  • 光伏行业年度策略报告:底部已现静待复苏-250124(33页).pdf

    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1 1太阳能太阳能光伏年度策略报告同步大市光伏年度策略报告同步大市-A(维持维持)底部已现,静待复苏底部已现,静待复苏2025 年年 1 月月 24 日日行业研究行业研究/行业年度策略行业年度策略太阳能板块近一年市场表现太阳能板块近一年市场表现资料来源:最闻首选股票首选股票评级评级600732.SH爱旭股份买入-B601012.SH隆基绿能买入-B601865.SH福莱特买入-A688472.SH阿特斯买入-A300274.SZ阳光电源买入-A605117.SH德业股份买入-A相关报告:【山证太阳能】2024 年光伏新增装机同增 28.4%,组件逆变器出口额同比下降-光伏月报 2025.1.23【山证太阳能】国家能源局强化新能源并网消纳监管,产业链中上游价格上涨-行 业 周 报(20250113-20250119)2025.1.20分析师:分析师:肖索执业登记编码:S0760522030006邮箱:贾惠淋执业登记编码:S0760523070001邮箱:投资要点:投资要点:光伏周期筑底信号夯实,景气度有望开启右侧向上通道。光伏周期筑底信号夯实,景气度有望开启右侧向上通道。1)需求:长期增长趋势不变。)需求:长期增长趋势不变。2023 年高基数下,2024 年国内光伏装机持续增长。国内 2024 年全年累积新增光伏装机 277GW,同比增长 28.4%。根据Infolink 预测,预计 2025 年整体需求在 245-265GW 之间。2024 年 1-12 月累计出口额 2177.1 亿元,同比-28.8%;逆变器累计出口额 588.2 亿元,同比-15.5%。预计 2024 年全年全球光伏市场需求在 469-533GW 范围区间,2025年在此基础上维持平稳增长趋势。2)供给:产能过剩有望逐步缓解。近期)供给:产能过剩有望逐步缓解。近期行业开工率降至历史底部,预计 1月硅料开工率或将继续下降。根据百川盈孚数据,截至 2024 年 12 月底,硅料企业开工率降至 38.6%,硅片企业开工率为 46.5%,电池片企业开工率为53.5%,光伏玻璃行业开工率降至 53.9%,均处于历史低位。由于需求低迷,产业链各环节持续亏损,成本控制能力较差的产能陆续关停;部分计划投产的产能,也相继发布了延迟投产的公告。工信部对光伏新建及改扩建光伏项目能耗及水耗要求趋严,引导光伏企业减少单纯扩大产能的光伏制造项目,进一步限制了新增产能。3)价格:趋势扭转,有望上行。)价格:趋势扭转,有望上行。库存新高但拐点已现,价格新低但开始上行。截至 2025 年 1 月初,多晶硅工厂端库存从 11 月最高点接近 33 万吨降至 24.9 万吨,预计 1 月玻璃库存也将有所下降。2024 年下半年产业链各环节价格基本在底部位置略有下行,多因素共驱价格有望拐头向上:a)从经营角度出发,2024 年下半年以来,各环节基本均处于持续亏损毛利润的状态,当前价格不可持续。b)行业协会定期发布光伏主流产品各环节综合成本数据,并呼吁企业不要进行低于成本的销售与投标。c)光伏产品出口退税率由 13%下调至 9%。退税税率的降低提高了光伏企业的出口成本,有望倒逼企业上调出口价格。行业行业 24Q3 部分财务数据与历史最底部相当。部分财务数据与历史最底部相当。1)利润表:行业持续减值,连续两个季度亏损。)利润表:行业持续减值,连续两个季度亏损。我们选取光伏产业链中 109家核心标的为样本进行统计,2024 年 Q3,核心标的整体毛利率为 13.1%,低于 2012 年“双反”及 2018 年“531”新政时期,其他相关指标也呈现出历史低位的特征。2)资产负债表:如期继续恶化,短债加速上行。)资产负债表:如期继续恶化,短债加速上行。行业核心标的整体资产负债率持续攀升,截至 2024 年三季度末,资产负债达 65.9%。一方面,行业净资产同比增速转负至-2.7%;另一方面,短期借款同比增速上升至 30.6%。行业研究行业研究/行业年度策略行业年度策略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2 23)现金流量表:筹资活动如期减缓,经营活动继续流入现金流量表:筹资活动如期减缓,经营活动继续流入。行业核心标的整体筹资活动现金流逐季度减少,由 2024 年 Q1 的 577 亿元下降至 Q3 的 93 亿元。Q3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为-430 亿元,支出环比减少了 127 亿元。Q3 经营活动现金流为 277 亿元,在 Q2 转正后持续流入。重点推荐:重点推荐:“新技术新技术” “供给侧供给侧” “海外海外布局布局”三大方向三大方向。1)BC 联盟即将成型,高效率技术大势所趋联盟即将成型,高效率技术大势所趋。BC 技术在效率、安全性、成本等方面均具有优势。BC 技术产业链正在逐步扩大合作协同范围,共建良好的产业生态圈。根据 Infolink 统计,截至 2024 年上半年,已落地 xBC 产能超过 55GW。出货量来看,2023 年 xBC 组件出货约 7GW,2024 年上半年出货量 11GW ,超过 2023 年全年。BC 组件双面率提高,打开地面电站市场空间,2024 年下半年以来,BC 集采需求总规模已经超过 6GW。对下游业主来说,BC 组件投资收益更优,根据测算结果,BC 组件两年增量收益即可覆盖投资投资费用差额。BC 技术是未来大势所趋,相关标的重点推荐:爱爱旭股份旭股份、隆基绿能隆基绿能,建议关注:广信材料、TCL 中环、协鑫科技、拉普拉斯、帝尔激光。2)行业自律已经形成,供给侧改善促价格回升行业自律已经形成,供给侧改善促价格回升。行业协会按月定期发布主流产品含税最低成本,从 12 月 9 日中电建项目投标情况来看,行业龙头和骨干企业报价均在行业协会指导的最低成本 0.69 元/W 以上。自律会议多次召开,行业自律基本已成。供给端主动降低有效产出已是大势所趋,玻璃及硅料环节有望迎来库存拐点,供给侧改善相关标的重点推荐:福莱特福莱特,建议关注:通威股份、大全能源、旗滨集团、凯盛新能、南玻 A、安彩高科、信义光能。3)关税增加在所难免,海外布局值得期待关税增加在所难免,海外布局值得期待。当地时间 2024 年 11 月 29 日,美国商务部公布其对东南亚四国反倾销税调查的初步肯定性裁定,从国家来看,税率由高到低排序分别是越南、柬埔寨、泰国、马来西亚,税率分别为271.28%、125.37%、77.85%、21.31%。当前国际形势下,关税增加在所难免,在美国有产能布局、以及在东南亚四国以外和马来西亚(双反初裁税率较低)有产能布局相关标的重点推荐:阿特斯、阳光电源、德业股份阿特斯、阳光电源、德业股份,建议关注:晶科能源、天合光能、晶澳科技、钧达股份。风险提示风险提示:下游需求不及预期;产能扩展带来的竞争环境恶化;新技术投产不及预期;国际竞争格局恶化;国内政策支持力度减弱;新型光伏电池降本提效速度不及预期等。行业研究行业研究/行业年度策略行业年度策略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3 3目录目录1.光伏周期筑底信号夯实,景气度开启右侧向上通道光伏周期筑底信号夯实,景气度开启右侧向上通道.71.1 需求:长期增长趋势不变.71.1.1 国内装机需求平稳.71.1.2 全球市场多点开花,非美出口数据明年有望增长.71.2 供给:产能过剩有望逐步缓解.101.2.1 开工率持续下行,硅料、玻璃持续减产或率先平衡.101.2.2 落后产能不断关停,新增产能得到有效控制.111.3 价格:趋势扭转,有望上行.131.3.1 库存新高但拐点已现,价格新低但开始上行.131.3.2 多因素共驱价格有望持续向上.152.行业行业 24Q3 部分财务数据与历史最底部相当部分财务数据与历史最底部相当.172.1 利润表:行业持续减值,连续两个季度亏损.172.2 资产负债表:如期继续恶化,短债加速上行.202.3 现金流量表:筹资活动如期减缓,经营活动继续流入.223.重点推荐重点推荐:“新技术新技术” “供给侧供给侧” “海外布局海外布局”三大方向三大方向.233.1 BC 联盟即将成型,高效率技术大势所趋.233.2 行业自律已经形成,供给侧改善促价格回升.273.3 新一轮“双反”在所难免,海外布局值得期待.284.风险提示风险提示.31图表目录图表目录图图 1:国内新增光伏月度装机量(国内新增光伏月度装机量(GW).7图图 2:国内新增光伏累计装机量(国内新增光伏累计装机量(GW).7图图 3:2024 年年 1-12 月光伏组件出口金额(亿元,月光伏组件出口金额(亿元,%).8行业研究行业研究/行业年度策略行业年度策略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4 4图图 4:国内光伏组件出口量及环比增速(国内光伏组件出口量及环比增速(GW).8图图 5:国内组件对欧洲月度出口(国内组件对欧洲月度出口(GW).8图图 6:国内组件对亚太地区月度出口(国内组件对亚太地区月度出口(GW).8图图 7:国内组件对美洲地区月度出口(国内组件对美洲地区月度出口(GW).8图图 8:国内组件对中东地区月度出口(国内组件对中东地区月度出口(GW).8图图 9:单月逆变器出口金额及增速(亿元,单月逆变器出口金额及增速(亿元,%).9图图 10:2024-2025 年主要光伏市场与新兴市场需求量年主要光伏市场与新兴市场需求量.10图图 11:近一年多晶硅企业开工率(近一年多晶硅企业开工率(%).11图图 12:近一年硅片企业开工率(近一年硅片企业开工率(%).11图图 13:近一年电池片企业开工率(近一年电池片企业开工率(%).11图图 14:近一年光伏玻璃企业开工率(近一年光伏玻璃企业开工率(%).11图图 15:多晶硅工厂库存情况(万吨)多晶硅工厂库存情况(万吨).13图图 16:硅片工厂库存情况(硅片工厂库存情况(GW).13图图 17:电池片工厂库存情况(电池片工厂库存情况(GW).14图图 18:光伏玻璃库存情况(万吨)光伏玻璃库存情况(万吨).14图图 19:多晶硅价格(元多晶硅价格(元/吨吨).14图图 20:硅片价格(元硅片价格(元/片)片).14图图 21:电池片价格(元电池片价格(元/W).15图图 22:组件价格(元组件价格(元/W).15图图 23:硅料环节毛利润测算(元硅料环节毛利润测算(元/吨吨).15图图 24:硅片环节毛利润测算(元硅片环节毛利润测算(元/W).15图图 25:电池片环节毛利润测算(元电池片环节毛利润测算(元/W).16图图 26:组件环节毛利润测算(元)组件环节毛利润测算(元).16行业研究行业研究/行业年度策略行业年度策略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5 5图图 27:核心标的整体毛利率(核心标的整体毛利率(%).17图图 28:核心标的资产减值(亿元)核心标的资产减值(亿元).19图图 29:核心标的扣非归母净利润(亿元)核心标的扣非归母净利润(亿元).19图图 30:分板块扣非净利率情况(分板块扣非净利率情况(%).20图图 31:行业资产负债率(行业资产负债率(%).20图图 32:核心标的净资产增速(核心标的净资产增速(%).21图图 33:核心标的短期借款增速(核心标的短期借款增速(%).21图图 34:核心标的投资活动现金流(亿元)核心标的投资活动现金流(亿元).22图图 35:核心标的筹资活动现金流净额(亿元)核心标的筹资活动现金流净额(亿元).22图图 36:核心标的经营性现金流(亿元)核心标的经营性现金流(亿元).23图图 37:爱旭爱旭 ABC 组件全球量产组件效率排名第一组件全球量产组件效率排名第一.24图图 38:隆基绿能光伏组件效率达到隆基绿能光伏组件效率达到 25.4%.24图图 39:光伏行业自律情况光伏行业自律情况.27表表 1:2024 年以来部分企业停工停产情况年以来部分企业停工停产情况.11表表 2:2024 年以来部分企业项目延期投产情况年以来部分企业项目延期投产情况.12表表 3:工信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主要要求变化工信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主要要求变化.12表表 4:光伏主产业链产品成本分析(光伏主产业链产品成本分析(2024 年年 12 月)月).16表表 5:珠海国际峰会珠海国际峰会 BC 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共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共建 BC 生态生态.24表表 6:光伏企业光伏企业 BC 产能布局产能布局.25表表 7:2024 年下半年以来年下半年以来 BC 组件招标统计组件招标统计.25表表 8:BC 组件和组件和 TOPCon 组件投资收益对比测算组件投资收益对比测算.26表表 9:光伏新技术相关公司估值一览表光伏新技术相关公司估值一览表.26行业研究行业研究/行业年度策略行业年度策略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6 6表表 10:供给侧改善相关公司估值一览表供给侧改善相关公司估值一览表.27表表 11:美国对东南亚四国反倾销税初步裁定对部分光伏企业影响美国对东南亚四国反倾销税初步裁定对部分光伏企业影响.28表表 12:中国光伏企业在美国市场布局情况中国光伏企业在美国市场布局情况.29表表 13:2024 年中国光伏企业在东南亚四国以外的海外建厂情况年中国光伏企业在东南亚四国以外的海外建厂情况.29表表 14:产能出海的相关公司估值一览表产能出海的相关公司估值一览表.30行业研究行业研究/行业年度策略行业年度策略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7 71.光伏周期筑底信号夯实,景气度开启右侧向上通道光伏周期筑底信号夯实,景气度开启右侧向上通道1.1 需求:长期增长趋势不变需求:长期增长趋势不变1.1.1 国内装机需求平稳国内装机需求平稳2023 年高基数下年高基数下,2024 年国内光伏装机持续增长年国内光伏装机持续增长。2023 年,全球光伏新增装机 390GW,同比 67%,创历史新高;我国光伏新增装机 216.88GW,同比 148.1%。2024 年 12 月国内光伏新增装机约 70.7GW,同比增长 36.3%,环比增长 182.8%。国内 2024 年全年累积新增光伏装机 277GW,同比增长 28.4%。图 1:国内新增光伏月度装机量(GW)图 2:国内新增光伏累计装机量(GW)资料来源:国家能源局,山西证券研究所资料来源:国家能源局,山西证券研究所展望后续,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不变,降息周期叠加光储系统成本大幅下降,光伏发电投资价值更加凸显。根据根据 Infolink 预测,预计预测,预计 2025 年整体需求在年整体需求在 245-265GW 之间。之间。1.1.2 全球市场多点开花,非美出口数据明年有望增长全球市场多点开花,非美出口数据明年有望增长根据海关总署数据,12 月组件出口额 140.5 亿元,同比-15.8%,环比 9.8%。1-12 月累计出口额 2177.1 亿元,同比-28.8%。根据 Infolink,11 月国内光伏组件出口量 15.2GW,同比-14%,环比-12%。11 月全球前五大单一出口市场依序为巴西、荷兰、巴基斯坦、沙特与西班牙,单月合计出口量约占全球市场的 41%。2024 年 1-11 月国内组件累计出口 219.31GW,同比 14%。行业研究行业研究/行业年度策略行业年度策略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8 8图 3:2024 年 1-12 月光伏组件出口金额(亿元,%)图 4:国内光伏组件出口量及环比增速(GW)资料来源:海关总署,山西证券研究所资料来源:InfoLink,山西证券研究所图 5:国内组件对欧洲月度出口(GW)图 6:国内组件对亚太地区月度出口(GW)资料来源:Infolink,山西证券研究所资料来源:Infolink,山西证券研究所图 7:国内组件对美洲地区月度出口(GW)图 8:国内组件对中东地区月度出口(GW)行业研究行业研究/行业年度策略行业年度策略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9 9资料来源:Infolink,山西证券研究所资料来源:Infolink,山西证券研究所12 月逆变器出口额同比持续增长;环比增速转正,主要受益于亚洲、非洲地区出口额增长。据海关总署,12 月逆变器出口额 47.8 亿元,同比 12.5%,环比 10.2%。全年累计出口额588.2 亿元,同比-15.5%。分大洲看,12 月国内逆变器对欧洲出口 16.1 亿元,同比 12.2%,环比 31.4%;对亚洲出口 18.2 亿元,同比 13.4%,环比 5.1%;对拉丁美洲出口 5.3 亿元,同比-14.4%,环比-20.0%;对非洲出口 3.6 亿元,同比 46.7%,环比 47.5%;对北美洲出口 2.7 亿元,同比 27.6%,环比-5.9%;对大洋洲出口 1.8 亿元,同比 39.7%,环比 0.1%。图 9:单月逆变器出口金额及增速(亿元,%)资料来源:海关总署,山西证券研究所根据根据 InfoLink,预计,预计 2024 年全年全球光伏市场需求在年全年全球光伏市场需求在 469-533GW 范围区间。范围区间。虽然传统行业研究行业研究/行业年度策略行业年度策略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1010主要市场需求增速放缓,但新兴市场需求的崛起为全球光伏市场增长注入新动能。中东市场需求显著上升,对全球装机需求形成支撑;此外,泰国、马来西亚、越南等国相继出台绿电相关利好政策,东南亚地区光伏需求有望提升。展望展望 2025 年年,预计全球光伏需求为预计全球光伏需求为 492-568GW,较较 2024 年持续小幅增长年持续小幅增长 5-7%。海外主要市场来看,预计欧洲光伏需求约 85-93GW,美国光伏需求约 38-44 GW,印度光伏需求约25-35GW。图 10:2024-2025 年主要光伏市场与新兴市场需求量资料来源:Infolink,山西证券研究所1.2 供给:产能过剩有望逐步缓解供给:产能过剩有望逐步缓解1.2.1 开工率持续下行,硅料、玻璃持续减产或率先平衡开工率持续下行,硅料、玻璃持续减产或率先平衡行业开工率降至历史底部行业开工率降至历史底部,预计预计 1 月硅料开工率或将继续下降月硅料开工率或将继续下降。根据百川盈孚数据,截至2024 年 12 月底,硅料企业开工率降至 38.6%,硅片企业开工率为 46.5%,电池片企业开工率为 53.5%,光伏玻璃行业开工率降至 53.9%,均处于历史低位。此外,根据 SMM 光伏视界,12 月光伏组件开工率持续降低至 44.2%,预计 2025 年 1 月行业开工率环比约下降至 35.95%。行业研究行业研究/行业年度策略行业年度策略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1111图 11:近一年多晶硅企业开工率(%)图 12:近一年硅片企业开工率(%)资料来源:百川盈孚,山西证券研究所资料来源:百川盈孚,山西证券研究所图 13:近一年电池片企业开工率(%)图 14:近一年光伏玻璃企业开工率(%)资料来源:百川盈孚,山西证券研究所资料来源:百川盈孚,山西证券研究所1.2.2 落后产能不断关停,新增产能得到有效控制落后产能不断关停,新增产能得到有效控制由于需求低迷,产业链各环节持续亏损,成本控制能力较差的产能陆续关停,行业有效供给减少。此外,基于当前行业投产即亏损的现状,部分计划投产的产能,也相继发布了延迟投产的公告。表 1:2024 年以来部分企业停工停产情况行业研究行业研究/行业年度策略行业年度策略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1212日期日期企业企业项目项目11 月润阳越南拉晶切片工厂进入停产状态泰国 4 期组件厂自 2024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 月 5 日止停工 60 天11 月 5 日正业科技终止投资年产 5GW 光伏组件及 8GW 异质结光伏电池片生产基地项目10 月 23 日聆达股份暂停建设子公司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二期 5.0GW 高效电池片 TOPCon 生产项目8 月 5 日华东重机终止投资建设毫州年产 10GW N 型高效太阳能电池片生产基地项目,并注销项目公司7 月 4 日隆基绿能投资者交流会公告会关停越南早期的电池和组件产能6 月 12 日爱康苏州爱康光电对公司高效太阳能电池组件生产线实施临时停工停产6 月 4 日阳光中科阳光中科(福建)能源决定于 2024 年 6 月 3 日停工停产,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复工复产2 月 2 日艾能聚对公司多品硅电池片生产线实施临时停产,后续复产情况视未来市场需求订单情况而定资料来源: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隆基绿能 7 月 4 日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山西证券研究所表 2:2024 年以来部分企业项目延期投产情况公告时间公告时间企业企业项目延期情况项目延期情况10 月9 日美畅股份将美畅产业园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建设期截止时间由 2024 年 12 月延长至 2026 年 12 月8 月 27 日快可电子对募投项目“光伏组件智能保护及连接系统扩产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进行调整及项目延期8 月 14 日海泰新能将“2GW 高效 HJT 光伏组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投项目建设期延长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将“研发实验中心扩建项目”建设期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6 月 26 日时创能源高效太阳能电池设备扩产项目、新材料扩产及自动化升级项目以及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预定可使用状态由 2024 年二季度调整至 2026 年二季度4 月 2 日通灵股份太阳能光伏组件接线盒生产项目,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 2024 年 3 月 31 日调整延长至 2024 年 12月 31 日资料来源:光伏产业网官微,山西证券研究所工信部对光伏新建及改扩建光伏项目能耗及水耗要求趋严,引导光伏企业减少单纯扩大工信部对光伏新建及改扩建光伏项目能耗及水耗要求趋严,引导光伏企业减少单纯扩大产能的光伏制造项目产能的光伏制造项目,进一步限制了产能新增进一步限制了产能新增。2024 年 11 月,工信部对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和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与意见稿相比,正式规范条件主要变化体现在硅料要求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还原电耗小于40kWh/kg,综合电耗小于53 kWh/kg,均较意见稿要求下降了 4 kWh/kg,且低于 2023 年行业平均水平。此外,正式规范条件对硅片和电池片的水耗、再生水使用率等做了新增要求。我们认为,此规范条件的出台,有利于引导光伏企业减少单纯扩大产能的光伏制造项目,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新增产能规模有望得到有效控制。表 3:工信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主要要求变化项目项目2024 版要求版要求2024 年版年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2023 年行业平均水平年行业平均水平行业研究行业研究/行业年度策略行业年度策略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1313项目项目2024 版要求版要求2024 年版年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2023 年行业平均水平年行业平均水平资金要求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 30%-新建和改扩建多晶硅项目还原电耗小于 40 kWh/kg小于 44 kWh/kg43.0 kWh/kg综合电耗小于 53 kWh/kg小于 57 kWh/kg57kWh/kg现有多晶硅项目还原电耗小于 46 kWh/kg小于 46 kWh/kg43.0 kWh/kg综合电耗小于 60 kWh/kg小于 60 kWh/kg57kWh/kg新建和改扩建硅片水耗低于 540 吨/百万片未做要求870 吨/百万片再生水使用率高于 40%未做要求-晶硅电池水耗低于 360 吨/MWp未做要求PERC 电池 318 吨/MW;N型TOPCon电池600吨/MW;N 型 HJT 电池 220吨/MW再生水使用率高于 40%未做要求-资料来源:工信微报、工信部官网、CPIA、赛迪智库集成电路研究所、中国光伏产业发展路线图(2023-2024年),山西证券研究所1.3 价格:趋势扭转,有望上行价格:趋势扭转,有望上行1.3.1 库存新高但拐点已现,价格新低但开始上行库存新高但拐点已现,价格新低但开始上行从库存角度来看,截至 2025 年 1 月初,多晶硅工厂端库存从 11 月最高点接近 33 万吨降至 24.9 万吨。在企业积极减产的背景下,月度供给量低于需求,12 月硅料库存拐点基本已至,预计 1 月玻璃库存也将下降。图 15:多晶硅工厂库存情况(万吨)图 16:硅片工厂库存情况(GW)资料来源:百川盈孚,山西证券研究所资料来源:百川盈孚,山西证券研究所行业研究行业研究/行业年度策略行业年度策略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1414图 17:电池片工厂库存情况(GW)图 18:光伏玻璃库存情况(万吨)资料来源:百川盈孚,山西证券研究所资料来源:百川盈孚,山西证券研究所从价格角度来看,2024 年下半年产业链各环节价格基本在底部位置略有下行,2025 年 1月上旬,产业链中上游价格结构性反弹。根据 1 月 15 日 Infolink 报价,致密料均价为 39.0 元/kg,较上周持平;颗粒硅均价为 36.0 元/kg,较上周持平。150um 的 182mm 单晶硅片均价 1.15元/片,较上周持平;130um 的 183mm N 型硅片均价 1.18 元/片,较上周持平:130um 的182*210mmN 型硅片均价 1.350 元/片,较上周上涨 8.0%。M10 电池片(转换效率 23.1%)均价为 0.33 元/W,较上周提高 10.0%;210mm 电池片(转换效率 23.1%)均价为 0.28 元/W,较上下降 6.7%;182mm TOPCon 电池片均价为 0.29 元/W(转换效率 25.0% ),较上周持平。182mm双面 PERC 组件均价 0.65 元/W,较上周持平;182TOPCon 双玻组件价格 0.69 元/W,较上周持平。图 19:多晶硅价格(元/吨)图 20:硅片价格(元/片)行业研究行业研究/行业年度策略行业年度策略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1515资料来源:百川盈孚,山西证券研究所资料来源:百川盈孚,山西证券研究所图 21:电池片价格(元/W)图 22:组件价格(元/W)资料来源:百川盈孚,山西证券研究所资料来源:百川盈孚,山西证券研究所1.3.2 多因素共驱价格有望持续向上多因素共驱价格有望持续向上从经营角度出发,2024 年下半年以来,硅料、硅片、电池片、组件环节,开始进入持续亏损毛利润的状态。根据百川盈孚测算,2024 年底硅料环节毛利润为-4475 元/吨,硅片、电池片环节毛利润为分别-0.01 元/W 和-0.02 元/W。当前硅料价格对应的是企业现金的持续亏损,我们判断该极端低价的状态不可持续。图 23:硅料环节毛利润测算(元/吨)图 24:硅片环节毛利润测算(元/W)行业研究行业研究/行业年度策略行业年度策略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1616资料来源:百川盈孚,山西证券研究所资料来源:百川盈孚,山西证券研究所图 25:电池片环节毛利润测算(元/W)图 26:组件环节毛利润测算(元)资料来源:百川盈孚,山西证券研究所资料来源:百川盈孚,山西证券研究所2024 年年 12 月月 19 日,日,CPIA 发布发布 12 月上旬光伏主流产品各环节综合成本数据月上旬光伏主流产品各环节综合成本数据,并,并呼吁企呼吁企业依法合规地参与市场竞争业依法合规地参与市场竞争,不要进行低于成本的销售与投标不要进行低于成本的销售与投标。根据 CPIA 测算,在各环节不计折旧,硅料、硅片、电池片环节不含增值税的情况下,最终组件含税成本(含最低必要费用)为 0.692 元/W,环比 11 月上升 0.002 元/W。上述成本测算结果并未将折旧纳入,低于实际生产成本。CPIA 公布的最低成本有利于对行业价格底线形成指导,促进行业良性发展。表 4:光伏主产业链产品成本分析(2024 年 12 月)细分项细分项成本价成本价单位单位硅料成本合计(不含折旧)34.368元/KG硅片硅料成本0.069元/W成本合计(不含折旧)0.124元/W行业研究行业研究/行业年度策略行业年度策略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1717细分项细分项成本价成本价单位单位电池硅片成本0.126元/W成本合计(不含折旧)0.264元/W组件电池成本0.268元/W一体化组件成本合计(不含折旧)0.605元/W一体化组件成本合计(含税、含最低必要费用)0.692元/W资料来源:CPIA,山西证券研究所出口退税率下降,倒逼组件出口价格上涨。出口退税率下降,倒逼组件出口价格上涨。2024 年 11 月 15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2024 年第 15 号公告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提出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将部分成品油、光伏、电池、部分非金属矿物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 13%下调至 9%。退税税率的降低提高了光伏企业的出口成本,有望倒逼企业上调出口价格。此外,在此政策下,技术创新能力强且有规模效应的企业,产品竞争力有望增强,市占率也有望进一步提高。行业处于亏损现金的困境、叠加顶层政策指引和行业协会自律,三因素共振,有望驱动行业处于亏损现金的困境、叠加顶层政策指引和行业协会自律,三因素共振,有望驱动产业链价格走出底部,拐头向上。产业链价格走出底部,拐头向上。2.行业行业 24Q3 部分财务数据与历史最底部相当部分财务数据与历史最底部相当2.1 利润表:行业持续减值,连续两个季度亏损利润表:行业持续减值,连续两个季度亏损我们选取光伏产业链中 109 家核心标的为样本进行统计,2024 年 Q3 行业核心标的整体毛利率为 13.1%,已经低于 2012 年欧美“双反”冲击及 2018 年“531”新政冲击时期,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底部特征。图 27:核心标的整体毛利率(%)行业研究行业研究/行业年度策略行业年度策略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1818资料来源:Wind,山西证券研究所2024 年 Q1-Q3,行业资产减值分别为 61 亿元、127 亿元及 61 亿元,预计 Q4 减值环比Q3 有所扩大。持续的资产减值对利润形成拖累,2024 年 Q2 行业整体扣非归母净利润转负,Q2、Q3 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48 和-24 亿元,扣除资产减值环比减少的影响,实际经营 Q3亏损更多。行业研究行业研究/行业年度策略行业年度策略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1919图 28:核心标的资产减值(亿元)资料来源:Wind,山西证券研究所(注:会计政策变更导致 2019 年后计提减值亏损显示为负数)图 29:核心标的扣非归母净利润(亿元)料来源:Wind,山西证券研究所分环节来看,硅料、硅片、电池片、组件环节扣非归母净利率分别为 0.2%、-34.3%、-30.5%和-0.4%,产业链中游亏损更为严重。行业研究行业研究/行业年度策略行业年度策略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2020图 30:分板块扣非净利率情况(%)资料来源:Wind,山西证券研究所2.2 资产负债表:如期继续恶化,短债加速上行资产负债表:如期继续恶化,短债加速上行行业核心标的整体资产负债率持续攀升,截至 2024 年三季度末,资产负债达 65.9%。一方面,行业净资产同比增速转负至-2.7%;另一方面,短期借款同比增速上升至 30.6%。图 31:行业资产负债率(%)行业研究行业研究/行业年度策略行业年度策略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2121资料来源:Wind,山西证券研究所图 32:核心标的净资产增速(%)资料来源:Wind,西证券研究所图 33:核心标的短期借款增速(%)资料来源:Wind,西证券研究所行业研究行业研究/行业年度策略行业年度策略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22222.3 现金流量表:筹资活动如期减缓,经营活动继续流入现金流量表:筹资活动如期减缓,经营活动继续流入行业核心标的整体筹资活动现金流逐季度减少,由 2024 年 Q1 的 577 亿元下降至 Q3 的 93亿元。Q3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为-430 亿元,支出环比减少了 127 亿元。Q3 经营活动现金流为277 亿元,在 Q2 转正后持续流入。图 34:核心标的投资活动现金流(亿元)资料来源:Wind,山西证券研究所图 35:核心标的筹资活动现金流净额(亿元)行业研究行业研究/行业年度策略行业年度策略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2323资料来源:Wind,山西证券研究所图 36:核心标的经营性现金流(亿元)资料来源:Wind,山西证券研究所3.重点推荐:重点推荐:“新技术新技术” “供给侧供给侧” “海外布局海外布局”三大方向三大方向3.1 BC 联盟即将成型,高效率技术大势所趋联盟即将成型,高效率技术大势所趋BC 技术在效率、安全性、成本等方面均具有优势。技术在效率、安全性、成本等方面均具有优势。从效率上来看,BC 电池的理论效率极限为 29.1%,最接近晶硅电池极限转换效率。2024 年 10 月 23 日,隆基绿能自主研发的 HPBC2.0 组件效率达到 25.4%,打破晶硅组件效率世界记录。此外,根据 Taiyangnews 统计,截至2024 年 12 月,爱旭 AIKO 的 ABC 组件以 24.2%的量产效率继续稳居世界第一。安全性来说,BC 电池具有防热斑性能,发生火灾的可能性低;且 BC 电池正面无栅线,背面单面一字型焊接提高了抗隐裂能力,降低了断栅、隐裂风险。成本方面,BC 技术可以做到无银化,降本空间大,且爱旭推出了满屏 ABC 组件产品,有限的面积上转换效率和发电量更高,能够有效降低单瓦成本。行业研究行业研究/行业年度策略行业年度策略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2424图 37:爱旭 ABC 组件全球量产组件效率排名第一图 38:隆基绿能光伏组件效率达到 25.4%资料来源:Taiyangnews、TOP SOLAR MODULES2024,山西证券研究所资料来源:隆基绿能公众号,山西证券研究所BC 技术产业链正在逐步扩大合作协同范围技术产业链正在逐步扩大合作协同范围,共建良好的产业生态圈共建良好的产业生态圈。2024 年 11 月 22 日,12th bifi PV Workshop 2024 Zhuhai 国际峰会以双面 BC 为核心主题,聚集了 BC 产业链相关企业、机构;其中 TCL 中环、协鑫科技、隆基绿能等公司参与了硅料与硅片技术方面讨论,爱旭股份、隆基绿能、梅耶博格和帝尔激光参与了电池生产环节交流。此外,11 月 29 日,爱旭股份与高景太阳能举行战略合作签约,双方将在硅片、电池、组件三大领域展开协同,加速BC 组件产品的研发、生产与市场推广。表 5:珠海国际峰会 BC 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共建 BC 生态BC 产业链各环节产业链各环节企业企业/机构机构关注议题关注议题硅料、硅片生产RCT Solutians、协鑫、隆基、SemilabBC 技术对硅料质量的要求、硅片制备技术,量产硅片规格以及先进材料特性BC 电池设计研发爱旭、代尔夫特理工大学、ISCKonstanz、GUNAM双面 BC 技术设计理念、异质结、乔层电池等前沿技术与 BC 的结合,BC 技术未来应用探索双面 BC 电池、组件生产爱旭、隆基、国家电投、先导智能、新源太阳能、梅耶博格、土耳其MEMBC 产品及相关生产设备的研发制造BC 电池测试方法、组件经济性评估爱旭、Eternalsun、TUV Rheinland、Wavelabs、NRELBC 以及叠层组件的测试技术与 LCOE 效益评估N 型 BC 应用场景拓展智利 ATAMOSTEC 项目沙漠环境下的 N 型双面光伏技术应用资料来源:中国能源报,山西证券研究所行业研究行业研究/行业年度策略行业年度策略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2525根据 Infolink 统计,截至 2024 年上半年,已落地的 xBC 产能超过 55GW,主要由隆基绿能和爱旭股份贡献。出货量来看,2023 年 xBC 组件出货约 7GW,2024 年上半年出货量 11GW ,超过 2023 年全年。表 6:光伏企业 BC 产能布局公司公司技术路线技术路线布局情况布局情况隆基绿能HPBC到 2025 年年底,BC 二代产能大致会达到 50GW 左右,BC 一代产能大致在 20GW 左右。爱旭股份ABC已投产的 ABC 电池组件产能包括珠海 10GW 义乌 8GW,义乌剩余 7GW 正在建设。济南基地一期10GW组件已经投产,预计下半年电池组件全面投产,2029年前扩至30GW。TCL 中环BCMaxeon(中环参股)拥有完善 IBC 专利晶科能源BCBC 电池技术储备天合光能THBCBC 电池技术储备晶澳科技BCBC 电池技术储备中来股份IBCBC 电池技术储备钧达股份TBCBC 电池技术储备通威股份TBCBC 电池技术储备资料来源:隆基绿能 7 月 5 日投资者关系活动、爱旭股份 11 月 23 日投资者关系活动、势银光链、世纪新能源网、爱旭股份公众号,山西证券研究所BC 组件双面率提高组件双面率提高,打开地面电站市场空间打开地面电站市场空间。当前爱旭股份已经拥有成熟的 75%或以上双面率的地面产品,适用于大型地面电站。2024 年下半年以来,华能集团、中国华电、国家电投等央国企陆续发布 BC 集采需求,总规模已经超过 6GW,BC 技术正在打开国内集中式电站市场。表 7:2024 年下半年以来 BC 组件招标统计业主方开标时间含 BC 标段招标规模(MW)投标价格(元/W)BC 占比中标候选人蜀道集团2024 年 12 月 24 日50019.2%-粤水电2024 年 12 月 2 日1000.785-0.8002.5%隆基乐叶、爱旭、华耀光电中国华能集团2024 年 11 月 11 日10000.776-0.9406.7%隆基绿能、华耀光电、通威太阳能国家电力投资集团2024 年 10 月 16 日10000.761-0.9408.0%隆基乐叶、华耀光电、国电投新能源中国华电集团2024 年 10 月 11 日5000.761-0.8003.1%隆基绿能、华耀光电、安徽华晟、安徽国晟、爱旭、国电投新能源资料来源:数字新能源 DBM,山西证券研究所行业研究行业研究/行业年度策略行业年度策略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2626对下游业主来说对下游业主来说,BC 组件投资收益更优组件投资收益更优。以 10000 电站为例,选取行业主流 2382*1134版型组件,假设有效面积为 60%,实际能安装组件约 2200 块。选取 ABC 双玻 640W 组件与TOPCon 双玻 600W 组件,装机容量分别为 1.408MW 和 1.320MW,ABC 安装容量提升 6.7%。参考 BC 招标价格及 CPIA 最低成本价,估算 ABC 和 TOPCon 组件投资费用差额为 20.24 万元。假设年有效发电小时数为 1200h,光伏发电售价为 0.7 元/KWh。根据爱旭股份在宁夏电力设计院电站楼顶所做实证测试,ABC 和 TOPCon 分别安装两排组件,第 2 排组件在一天的部分时间内会被前排组件的阴影所遮挡的情况下,单千瓦 ABC 组件相较于 TOPCon 有 9.55%的发电增益。我们假设发电增益为 5%,ABC 组件每年投资收益约比 TOPCon 提高 12%,根据测算结果,两年增量收益即可覆盖投资投资费用差额。表 8:BC 组件和 TOPCon 组件投资收益对比测算装机容量装机容量(MW)单价(元单价(元/W)投资费用(万元)投资费用(万元)年收益(万元)年收益(万元)ABC1.4080.8112.64103.49TOPCon1.3200.792.492.4差额0.880.120.2411.1ABC 组件提高(%)6.7.3!.9.0%资料来源:爱旭股份公众号,山西证券研究所BC 技术是未来大势所趋,相关标的重点推荐:爱旭股份、隆基绿能爱旭股份、隆基绿能,建议关注:广信材料、TCL 中环、协鑫科技、拉普拉斯、帝尔激光。表 9:光伏新技术相关公司估值一览表证券代码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证券简称EPSPE评级评级收盘价收盘价(元元)2024E2025E2026E2024E2025E2026E600732.SH爱旭股份10.06-1.090.581.07-9.217.39.4买入-B601012.SH隆基绿能14.61-0.990.761.17-14.819.212.5买入-B300537.SZ广信材料17.920.290.430.6262.519.613.6-002129.SZTCL 中环8.49-1.430.450.69-5.918.912.3-3800.HK协鑫科技1.17-0.100.030.12-11.833.510.0-688726.SH拉普拉斯42.931.811.932.1123.722.320.4-300776.SZ帝尔激光58.602.142.713.3327.421.717.6-资料来源:Wind,山西证券研究所,注:股价为 2025 年 1 月 22 日收盘价,未覆盖公司采用 wind 一致预期行业研究行业研究/行业年度策略行业年度策略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27273.2 行业自律已经形成,供给侧改善促价格回升行业自律已经形成,供给侧改善促价格回升行业协会按月定期发布主流产品含税最低成本,行业主流企业报价高于指导红线。行业协会按月定期发布主流产品含税最低成本,行业主流企业报价高于指导红线。10 月开始,CPIA 每月公布光伏主流组件产品含税成本,指导光伏企业依法合规参与市场竞争,不进行低于成本的销售与投标。从 12 月 9 日中电建项目投标情况来看,行业龙头和骨干企业报价均在行业协会指导的最低成本 0.69 元/W 以上。自律会议多次召开,行业自律基本已成。自律会议多次召开,行业自律基本已成。根据科创板日报报道,2024 年 12 月 6 日,超 30 家光伏企业或已签订了自律公约。根据所签订自律公约,将从下个月开始管控产能,相关产能配额或依据今年各家企业出货量及产能所制定。图 39:光伏行业自律情况资料来源:CPIA、索比光伏网、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山西证券研究所整理供给端主动降低有效产出已是大势所趋,玻璃及硅料环节有望迎来库存拐点,供给侧改善相关标的重点推荐:福莱特福莱特,建议关注:通威股份、大全能源、旗滨集团、凯盛新能、南玻 A、安彩高科、信义光能。表 10:供给侧改善相关公司估值一览表证券代码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证券简称EPSPE评级评级收盘价收盘价(元元)2024E2025E2026E2024E2025E2026E601865.SH福莱特19.330.450.791.3743.024.514.1买入-A600438.SH通威股份19.98-1.160.771.40-17.211.76.4-688303.SH大全能源20.43-0.870.661.04-23.413.58.6-601636.SH旗滨集团5.600.300.400.5118.422.617.5-行业研究行业研究/行业年度策略行业年度策略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2828证券代码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证券简称EPSPE评级评级600876.SH凯盛新能8.99-0.310.250.50-29.435.617.8-000012.SZ南玻 A4.900.290.350.5116.714.19.5-600207.SH安彩高科4.310.150.180.2229.323.719.3-0968.HK信义光能3.220.330.460.569.87.05.7-资料来源:Wind,山西证券研究所,注:股价为 2025 年 1 月 22 日收盘价,未覆盖公司采用 wind 一致预期3.3 新一轮新一轮“双反双反”在所难免,海外布局值得期待在所难免,海外布局值得期待2024 年 5 月 14 日,美国商务部正式启动对进口自东南亚四国(柬埔寨、马来西亚、泰国和越南)的光伏电池和组件的双反调查。2024 年 10 月 1 日,美国商务部公布反补贴初判结果,反补贴税率在 0.14%-292.61%之间。2024 年 11 月 29 日,美国商务部公布对反倾销税调查的初步肯定性裁定,反倾销税率范围在 0-271.28%;从国家来看,税率由高到低排序分别是越南、柬埔寨、泰国、马来西亚,税率分别为 271.28%、125.37%、77.85%、21.31%。表 11:美国对东南亚四国反倾销税初步裁定对部分光伏企业影响国家国家公司公司反倾销关税(反倾销关税(AD)反补贴关税(反补贴关税(CVD)马来西亚韩华0.72%晶科能源21.31%3.47%隆基绿能21.31%9.13%宝嘉新能源81.243.94%CRC Solar Cell Joint Stock Company81.24%9.13%Lynter Enterprise81.24%9.13%Mega PP Sdn.Bhd.81.24%9.13%Pax Union Resources SDN BHD21.313.94%SunMax Energy SDN BHD21.313.94%其他21.31%9.13%泰国天合光能77.85%0.14%Taihua New Energy154.684.52%Sunshine Electrical Energy154.684.52%其他77.85#.06%柬埔寨中润125.37%8.25%Jintek Photovoltaic Technology Co.,Ltd125.37h.45%ISC Cambodia125.37h.45%Hounen Solar Inc.Co.Ltd.125.37%8.25%Solar Long PV Tech Cambodia Co.125.37%8.25%其他125.37%8.25%越南晶科能源56.51%2.85%行业研究行业研究/行业年度策略行业年度策略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2929国家国家公司公司反倾销关税(反倾销关税(AD)反补贴关税(反补贴关税(CVD)晶澳科技53.30%2.85%天合光能54.46%2.85%Boviet Solar Technology54.46%0.81%Blue Moon Vina54.46%2.85%Mecon Solar Vina54.46%2.85%Elite Solar Technology/Elite SNG54.46%2.85%Letsolar Vietnam Company Limited54.46%2.85%Nexuns Vitenam Company Limited54.46%2.85%Vietnergy Co.,Ltd.and Tainergy Tech Co.,Ltd54.46%2.85%Vietnam Sunergy Jioint Stock Company54.46%2.85%GEP New Energy Viet Nam Co.,Ltd.292.61%HT Solar Vietnam Limited Company292.61%Shengtian New Energy Vina Co.,Ltd292.61%Vietnam Green Energy Comercial Services Co.,Ltd292.61%Vitenam-Wide Entity271.28%2.85%资料来源:美国商务部、Infolink,山西证券研究所在美国有产能布局、以及在东南亚四国以外和马来西亚(双反初裁税率较低)有产能布局相关标的重点推荐:阿特斯阿特斯、阳光电源阳光电源、德业股份德业股份,建议关注:晶科能源、天合光能、晶澳科技、钧达股份。表 12:中国光伏企业在美国市场布局情况企业布局地区产能布局天合光能德克萨斯州主要生产组件,产能 5GW,2024 年内投产晶科能源佛罗里达州主要生产组件,产能 400MW,已投资新建生产线,进行升级扩产,扩产后产能 1GW晶澳科技亚利桑那州主要生产组件,产能 2GW,2023 年底开始运营隆基绿能俄亥俄州主要生产组件,产能 5GW,已在今年年初实现满产赛拉弗密西西比州主要生产组件,产能 300MW,2015 年底开工建设,2017 年底已扩张至 3GW阿特斯德克萨斯州主要生产组件,产能 5GW印第安纳州主要生产 N 型电池,产能 5GW,2024 年内投产TCL 中环的参股子公司 Maxeon新墨西哥州主要生产 TOPCon 电池及组件,产能 3GW,2024 年一季度开始建设,预计2025 年投产润阳股份阿拉巴马州主要生产组件,产能 5GW,2024 年 4 月投产昊能光电南卡罗来纳州主要生产组件,产能 1GW资料来源:光伏产业网官微,山西证券研究所表 13:2024 年中国光伏企业在东南亚四国以外的海外建厂情况行业研究行业研究/行业年度策略行业年度策略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3030时间时间企业名称企业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地点项目名称项目名称产能产能投资金额投资金额(亿元)(亿元)领域领域11 月 22 日晶澳科技埃及2GW 太阳能电池 2GW 组件工厂电池:2GW组件:2GW-电池/组件11 月 19 日一道新能法国法国太阳能电池板工厂3GW8.29组件11 月 6 日赛维集团伊朗光伏电站合作项目-76光伏 EPC F10 月 18 日青海丽豪安哥拉青海丽豪安哥拉项目多晶硅:15 万吨冶金硅:18 万吨-多晶硅、冶金硅9 月 6 日博达新能埃及2GW 的太阳能电池产线2GW10.68电池8 月底中信博巴西中信博巴西智能生产基地3GW-支架8 月 22 日海钜星新能源阿联酋2GW 太阳能组件制造项目谅解备忘录2GW-组件7 月 30 日海优新材澳大利亚光伏组件循环利用技术及应用中心项目-0.47组件7 月 26 日钧达股份阿曼阿曼年产 5GW 高效电池生产基地项目一期 5GW20.25电池7 月 15 日TCL 中环沙特阿拉伯TCL 中环中东项目20GW151.13晶体晶片7 月 15 日晶科能源沙特阿拉伯晶科中东10GW高效电池及组件项目电池:10GW组件:10GW71.58电池/组件7 月 6 日海钜星新能源印度尼西亚Gstar 雅加达拉晶切片生产基地-切片7 月初秦能光电阿曼秦能光电 10GT 电池 10GT 组件项目子新电池:10GW组件:10GW-电池/组件6 月 13 日钧达股份阿曼捷泰科技(阿曼)光伏电池项目10GW50.05电池6 月 3 日协鑫科技阿联酋协鑫颗粒硅工厂预估 12 万吨-颗粒硅5 月 7 日诺诚光伏塞尔维亚1GW 太阳能组件工厂1GW2.34组件4 月 12 日大海光伏罗马尼亚光伏组件工厂项目2GW0.77组件资料来源:光伏产业网官微,山西证券研究所表 14:产能出海的相关公司估值一览表证券代码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证券简称EPSPE评级评级收盘价收盘价(元)(元)2024E2025E2026E2024E2025E2026E688472.SH阿特斯10.910.761.101.3714.49.98.0买入-A300274.SH阳光电源73.655.316.477.4213.911.49.9买入-A605117.SH德业股份86.304.876.087.2017.714.212.0买入-A688233.SH晶科能源23.430.260.921.4888.925.415.8-688599.SH天合光能17.260.111.372.16156.912.68.0-行业研究行业研究/行业年度策略行业年度策略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3131证券代码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证券简称EPSPE评级评级002459.SZ晶澳科技12.38-0.210.941.35-57.813.29.2-002865.SZ钧达股份51.95-1.774.306.22-29.312.18.4-资料来源:Wind,山西证券研究所,注:股价为 2025 年 1 月 22 日收盘价,未覆盖公司采用 wind 一致预期4.风险提示风险提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1)下游需求不及预期:海内外需求不及预期会影响新增装机增速,从而影响产业链各环节出货;2)产能扩展带来的竞争环境恶化:低价竞争会对企业利润产生负面影响;3)新技术投产不及预期:产业化进程不及预期会影响新技术发展;4)国际竞争格局恶化:若海外发布限制政策会影响我国光伏产品出口;5)国内政策支持力度减弱:若政策支持减弱或对国内需求和企业利润产生不利影响;6)新型光伏电池降本提效速度不及预期:会影响新技术产业化进程。行业研究行业研究/行业年度策略行业年度策略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3232分析师承诺:分析师承诺:本人已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为证券分析师,本人承诺,以勤勉的职业态度,独立、客观地出具本报告。本人对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负责,保证信息来源合法合规,研究方法专业审慎,分析结论具有合理依据。本报告清晰准确地反映本人的研究观点。本人不曾因,不因,也将不会因本报告中的具体推荐意见或观点直接或间接受到任何形式的补偿。本人承诺不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或执业过程中所掌握的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投资评级的说明:投资评级的说明:以报告发布日后的 6-12 个月内公司股价(或行业指数)相对同期基准指数的涨跌幅为基准。其中:A 股以沪深 300 指数为基准;新三板以三板成指或三板做市指数为基准;港股以恒生指数为基准;美股以纳斯达克综合指数或标普 500 指数为基准。无评级:因无法获取必要的资料,或者公司面临无法预见的结果的重大不确定事件,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无法给出明确的投资评级。(新股覆盖、新三板覆盖报告及转债报告默认无评级)评级体系:评级体系:公司评级买入:预计涨幅领先相对基准指数 15%以上;增持:预计涨幅领先相对基准指数介于 5%-15%之间;中性:预计涨幅领先相对基准指数介于-5%-5%之间;减持:预计涨幅落后相对基准指数介于-5%-15%之间;卖出:预计涨幅落后相对基准指数-15%以上。行业评级领先大市:预计涨幅超越相对基准指数 10%以上;同步大市:预计涨幅相对基准指数介于-10%-10%之间;落后大市:预计涨幅落后相对基准指数-10%以上。风险评级A:预计波动率小于等于相对基准指数;B:预计波动率大于相对基准指数。行业研究/行业年度策略行业研究/行业年度策略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请务必阅读最后股票评级说明和免责声明3333免责声明:免责声明: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本报告是基于公司认为可靠的已公开信息,但公司不保证该等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在任何情况下,本报告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并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在任何情况下,公司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引致的损失负任何责任。本报告所载的资料、意见及推测仅反映发布当日的判断。在不同时期,公司可发出与本报告所载资料、意见及推测不一致的报告。公司或其关联机构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可能持有或交易本报告中提到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投资标的,还可能为或争取为这些公司提供投资银行或财务顾问服务。客户应当考虑到公司可能存在可能影响本报告客观性的利益冲突。公司在知晓范围内履行披露义务。本报告版权归公司所有。公司对本报告保留一切权利。未经公司事先书面授权,本报告的任何部分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任何形式的拷贝、复印件或复制品,或再次分发给任何其他人,或以任何侵犯公司版权的其他方式使用。否则,公司将保留随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依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规定特此声明,禁止公司员工将公司证券研究报告私自提供给未经公司授权的任何媒体或机构;禁止任何媒体或机构未经授权私自刊载或转发公司证券研究报告。刊载或转发公司证券研究报告的授权必须通过签署协议约定,且明确由被授权机构承担相关刊载或者转发责任。依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规定特此提示公司证券研究业务客户不得将公司证券研究报告转发给他人,提示公司证券研究业务客户及公众投资者慎重使用公众媒体刊载的证券研究报告。依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和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规定特此告知公司证券研究业务客户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深圳深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3086 号大百汇广场 43 层北京北京山西证券研究所:山西证券研究所:上海上海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 5159 号陆家嘴滨江中心 N5 座 3 楼太原太原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国贸中心 A 座 28 层电话:0351-8686981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西路 2 号院 1 号楼丽泽平安金融中心 A 座 25 层

    发布时间2025-02-05 33页 推荐指数推荐指数推荐指数推荐指数推荐指数5星级
  • 光伏设备行业光伏玻璃:冷修加速产能收缩节后价格有望反弹-250127(22页).pdf

    1证券研究报告作者:行业评级:上次评级:行业报告: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信息披露和免责申明光伏设备光伏设备强于大市强于大市首次2025年01月27日(评级)分析师 孙潇雅 SAC执业证书编号:S1110520080009光伏玻璃:冷修加速产能收缩,节后价格有望反弹光伏玻璃:冷修加速产能收缩,节后价格有望反弹行业深度研究摘要2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信息披露和免责申明1、光伏玻璃光伏玻璃24Q3全行业亏损,头部企业开始自律减产。全行业亏损,头部企业开始自律减产。2024Q2初光伏玻璃价格上涨,加上供暖季结束天然气价格下调,光伏玻璃盈利大幅好转,大量已建成未点火窑炉集中点火。考虑到产能爬坡期,这部分产能于6月开始集中贡献产出。2024Q3组件排产环比Q2有所下降,供需错配下产能过剩明显,库存走高价格持续下跌,陷入全行业亏损。9月初,包括信义光能、福莱特在内的十大光伏玻璃生产厂商召开紧急会议,月初,包括信义光能、福莱特在内的十大光伏玻璃生产厂商召开紧急会议,并达成一致协议,决定实施封炉减产计划。受冷修、堵窑口大幅减产影响,并达成一致协议,决定实施封炉减产计划。受冷修、堵窑口大幅减产影响,11月光伏玻璃库存天数有所下降。月光伏玻璃库存天数有所下降。2、12月光伏玻璃供需基本平衡,月光伏玻璃供需基本平衡,1月库存将重新走高,预计迎来新一轮冷修。月库存将重新走高,预计迎来新一轮冷修。2024年光伏玻璃冷修产能合计2.563万吨,2025年以来(截至1月9日)冷修产能0.28万吨。12月光伏玻璃产量205.21万吨,折合组件需求46.79GW。12月组件产量45.31GW。光伏玻璃供需整体平衡。截至目前,光伏玻璃在产日熔量8.969万吨,扣除堵窑口影响产能约1.1万吨,实际有效产能7.869万吨,对应组件需求约43.06GW。2025年年1、2月受春节假期影响,组件排产将大幅走低。若光伏玻璃保持目前产量水平,库存天数将回升。为应对组件厂后续降产计划,光伏玻璃停线预月受春节假期影响,组件排产将大幅走低。若光伏玻璃保持目前产量水平,库存天数将回升。为应对组件厂后续降产计划,光伏玻璃停线预计会继续增加,春节前或还有计会继续增加,春节前或还有1,200吨产线冷修。吨产线冷修。3、光伏玻璃产能短期刚性,价格有望在光伏玻璃产能短期刚性,价格有望在25Q1末、末、25Q2迎来反弹。迎来反弹。若节前继续冷修1,200吨窑炉,则有效产能将降至7.749万吨,对应组件单月需求42.41GW。2025年组件需求预计600650GW,单单月排产平均月排产平均5054GW。随着春节后组件排产回升,库存天数有望快速下降,价格或将迎来反弹。堵窑口的1.1万吨产能具备短时间内快速恢复的能力,若这部分产能全部恢复,行业有效产能为8.849万吨,对应组件单月需求48.43GW,仍难以满足节后组件排产需求,因此价格或将具备持续反弹动力。目前冷修窑炉中,随时具备复产条件的窑炉(包括已经冷修完成、熄火停产、保窑等)估算有0.905万吨。在建光伏玻璃窑炉估算有3.205万吨。这部分产能随着行情好转,盈利恢复到合理水平,将具备点火条件。但是考虑到这部分产能随着行情好转,盈利恢复到合理水平,将具备点火条件。但是考虑到23个月的爬坡期,预计对供给端个月的爬坡期,预计对供给端影响最快也要在影响最快也要在25Q2末、末、Q3初体现初体现。4、投资建议:投资建议:光伏玻璃是行业自律实施最早,也是实施效果最好的环节。冷修的窑炉短期不具备复产条件,即便新点火窑炉也要经过23个月爬坡期,因此光伏玻璃短期产能刚性,春节后价格有望上涨、且价格弹性较大光伏玻璃短期产能刚性,春节后价格有望上涨、且价格弹性较大。相关上市公司股价走势与光伏玻璃价格相关性较高。重点推荐光伏玻璃龙头信义光能信义光能(与建筑建材组联合覆盖)、福莱特福莱特(与建筑建材组联合覆盖),建议关注福莱特玻璃福莱特玻璃。信义光能:信义光能:在产产能2.32万吨,当前市值291亿HKD,PB 0.92X;(市值、估值数据按1月24日收盘价计算,下同。)福莱特玻璃:福莱特玻璃:在产产能1.94万吨,当前港股市值279亿HKD,PB 1.13X;A股市值466亿RMB,PB 2.17X。5、风险提示:风险提示:光伏需求不及预期;在建产能大量集中投产;纯碱、天然气等原材料价格波动;测算具有一定主观性,仅供参考。3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工信部原20172017337337号)号)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实施减量或等量置换,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未明确光伏玻璃是否需要产能置换未明确光伏玻璃是否需要产能置换)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操作问答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操作问答(20202020年年1 1月月3 3日)日)平板玻璃(含光伏玻璃光伏玻璃、汽车玻璃等工业玻璃原片)项目须制定产能置换产能置换方案关于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工信部原202120218080号)号)光伏压延玻璃光伏压延玻璃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但要建立产能风险预警机制,规定新建项目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全国性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召开听证会听证会,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先进性、能耗水平、环保水平等,并公告项目信息,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履行承诺不生产建筑玻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242024年本)年本)(20242024年年1010月月3030日)日)鼓励鼓励光伏压延玻璃项目通过产能置换予以建设光伏压延玻璃项目通过产能置换予以建设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光伏玻璃产能政策梳理光伏玻璃产能政策梳理420202020年新冠疫情之初光伏玻璃价格短暂触底,此后年新冠疫情之初光伏玻璃价格短暂触底,此后光伏玻璃产能置换政策带来的供给端限制光伏玻璃产能置换政策带来的供给端限制、全球经济大放水对光伏需求的拉动全球经济大放水对光伏需求的拉动以及以及双玻渗透率快速提升双玻渗透率快速提升,引发了,引发了20202020年下半年光伏玻璃价格上涨。年下半年光伏玻璃价格上涨。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操作问答(2020年1月3日):平板玻璃(含光伏玻璃光伏玻璃、汽车玻璃等工业玻璃原片)项目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定产能置换方案。受光伏玻璃产能置换政策影响,受光伏玻璃产能置换政策影响,20202020年底光伏玻璃在产产能年底光伏玻璃在产产能2.932.93万吨,较万吨,较20192019年同期增长年同期增长15.7.7%。2020年全球组件产量163.7GW,同比增长18.5%。2020年双面组件渗透率由14.0%提升至29.7%,双玻渗透率提升对光伏玻璃需求拉动约4.5%。产能置换政策引发产能置换政策引发20202020年下半年光伏玻璃价格上涨年下半年光伏玻璃价格上涨5产能置换政策引发产能置换政策引发20202020年下半年光伏玻璃价格上涨年下半年光伏玻璃价格上涨115.8138.2163.7220.8347.4612.201002003004005006007002018A2019A2020A2021A2022A2023A2020年组件产量同比增长18.5%全球组价产量(GW)10.0.0).77.4.4g.0%0 0Pp 18A2019A2020A2021A2022A2023A2020年双玻组件渗透率同比提升15.7pct双玻组价渗透率资料来源:卓创资讯、中国光伏行业协会、中国光伏行业协会CPIA公众号、百川盈孚、天风证券研究所2.092.542.934.137.499.950246810122018A2019A2020A2021A2022A2023A2020年光伏玻璃产能同比仅增长15.7%光伏玻璃期末产能(万吨/日)15202530354045Jan-19Jan-20Jan-21Jan-22Jan-23Jan-24Jan-252020年下半年3.2mm光伏玻璃价格上涨3.2mm光伏玻璃价格(元/m2)6光伏玻璃放开产能置换要求,引发产能过剩担忧光伏玻璃放开产能置换要求,引发产能过剩担忧20212021年年8 8月月1 1日起,光伏玻璃开始施行听证会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各地加快上马新项目,引发市场对产能过剩的担忧。日起,光伏玻璃开始施行听证会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各地加快上马新项目,引发市场对产能过剩的担忧。关于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80号):光伏压延玻璃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光伏压延玻璃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案,但要建立产能风险预警机制风险预警机制,规定新建项目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全国性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召开听证听证会会,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先进性、能耗水平、环保水平等,并公告项目信息,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履行承诺不生产建筑玻璃。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2022年以来,26个省份听证会上会项目规模42.63万吨/日。截至2024年4月初,两部委下发低风险项目规模合计9.485万吨/日。1.7 1.1 0.8 0.7 0.7 0.7 0.6 0.5 0.5 0.5 0.4 0.4 0.2 0.2 0.2 0.2 0.00.20.40.60.81.01.21.41.61.8广西江苏江西山东内蒙古云南河北甘肃广东山西新疆福建贵州宁夏吉林陕西各地听证会批复低风险项目规模合计9.5万吨低风险项目产能规模(万吨/日)资料来源:国家工信部,各省工信厅,天风证券研究所9.0 6.0 3.1 2.6 2.5 2.5 2.2 1.8 1.6 1.4 1.4 1.1 1.0 1.0 0.7 0.7 0.7 0.7 0.6 0.5 0.4 0.4 0.3 0.2 0.2 0.2 0246810安徽广西江苏湖北江西贵州内蒙古河南新疆云南四川河北甘肃山东广东浙江山西福建重庆辽宁宁夏湖南陕西黑龙江吉林青海各地听证会上会项目产能规模合计42.63万吨听证会上会项目产能规模(万吨/日)7光伏玻璃产能政策全面收紧光伏玻璃产能政策全面收紧针对行业存在的项目未批先建的现象,工信部出台针对行业存在的项目未批先建的现象,工信部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光伏压延玻璃产能风险预警的有关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光伏压延玻璃产能风险预警的有关通知,要求各省对已建,要求各省对已建/在建项目进行梳理,区分项目情况给出处理意见。在建项目进行梳理,区分项目情况给出处理意见。省份省份产能置换产能置换产能置换或风险预警产能置换或风险预警风险预警风险预警安徽26,720 32,000 福建2,400 甘肃1,800 广西2,000 19,000 河北4,000 河南2,400 湖北20,700 湖南3,600 吉林江苏160 720 650 江西600 1,200 3,000 辽宁山西6,800 陕西480 浙江2,400 2,400 重庆1,900 1,900 合计合计38,460 5,920 92,450 表、各省建成及在建项目处理意见(单位:吨表、各省建成及在建项目处理意见(单位:吨/日日)资料来源:各省工信厅,天风证券研究所82024Q22024Q2光伏玻璃出现阶段性紧缺光伏玻璃出现阶段性紧缺由于由于20232023年光伏玻璃年光伏玻璃产能增速低于需求增速产能增速低于需求增速、双玻渗透率进一步提升双玻渗透率进一步提升、20242024年以来年以来多座窑炉冷修多座窑炉冷修、节后、节后组件排产快速提升组件排产快速提升,以,以及在及在组件备货需求组件备货需求拉动下,拉动下,20242024年年3 3月中旬光伏玻璃库存有所走低,月中旬光伏玻璃库存有所走低,2024Q22024Q2光伏玻璃供应出现阶段性紧缺。光伏玻璃供应出现阶段性紧缺。例如福莱特安福四期4*1200t窑炉点火时间延期,福莱特2023年仅有1座1200t窑炉点火。20232023年底全国光伏玻璃在产产年底全国光伏玻璃在产产能增加能增加2.4652.465万吨万吨。2023年双面组件渗透率进一步提升至67%。2024Q1信义、中建材、南玻共有5座窑炉合计3320吨产能陆续冷修。2024年3月光伏组件排产大幅提升至54.4GW,4月组件排产进一步增长至55.4GW。截至截至20242024年年2 2月月1 1日,日,光伏玻璃有效在产产能仅光伏玻璃有效在产产能仅9.669.66万吨,共可满足约万吨,共可满足约53.80GW/53.80GW/月组件需求月组件需求。2024Q22024Q2光伏玻璃供应出现阶段光伏玻璃供应出现阶段性紧缺,在此预期下我们推测组件已于性紧缺,在此预期下我们推测组件已于3 3月初开始提前备货。月初开始提前备货。资料来源:卓创资讯、SMM、天风证券研究所29 31 38 41 42 38 47 53 48 50 50 45 36 31 54 55 53 48 47 49 49 51 51 0.0010.0020.0030.0040.0050.0060.0023-Jan23-Feb23-Mar23-Apr23-May23-Jun23-Jul23-Aug23-Sep23-Oct23-Nov23-Dec24-Jan24-Feb24-Mar24-Apr24-May24-Jun24-Jul24-Aug24-Sep24-Oct24-Nov春节后组件排产快速拉升组件产量(GW)9.66 024681012Jan-23Feb-23Mar-23Apr-23May-23Jun-23Jul-23Aug-23Aug-23Sep-23Nov-23Nov-23Dec-23Jan-24Feb-24Mar-24Apr-24May-24Jun-24Jul-24Aug-24Sep-24Oct-24Nov-24Dec-24部分窑炉检修,24年初光伏玻璃有效日熔量9.66万吨日熔量(万吨)924Q224Q2盈利好转,大量新增产能点火投产盈利好转,大量新增产能点火投产 经过经过20242024年年3434月短暂去库、价格上涨,随着月短暂去库、价格上涨,随着组件排产走低组件排产走低以及以及大量新增产能点火大量新增产能点火,光伏玻璃于,光伏玻璃于5 5月开始累库,价格进入下降通道。月开始累库,价格进入下降通道。需求需求方面,组件排产于4月达到峰值55.4GW,5月开始走低,8月排产开始恢复增长,但此后再未达到4月高点。4月光伏玻璃价格上涨,供暖季结束天然气价格下调,光伏玻璃盈利大幅回暖。供给供给方面,24Q2盈利好转,大量已建成未点火窑炉集中点火。2024年以来,光伏玻璃新点火窑炉产能合计1.84万吨,其中0.8万吨为低风险项目。绝大多数产能于上半年点火。考虑到三个月左右产能爬坡期,新点火窑炉产能于6月开始集中贡献产出。资料来源:卓创资讯、百川盈孚、天风证券研究所0.0050.00100.00150.00200.00250.00光伏玻璃工厂库存(万吨)101520光伏玻璃价格4月走高5月中旬回落2.0mm光伏玻璃价格(元/m2)1020242024年光伏玻璃点火、复产情况年光伏玻璃点火、复产情况公司公司项目项目日熔量日熔量(吨)(吨)风险预警风险预警点火时间点火时间和友重庆光能有限公司年产8GW太阳能光伏电池组件及配套年产50万吨光能材料项目9002024年2月2日广西新福兴硅科技有限公司41200t/d光伏玻璃生产线1,200低风险2024年2月4日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 信义江北光伏组件盖板项目1,0002024年3月12日江西彩虹光伏有限公司江西彩虹超薄高透光伏玻璃项目一期3号窑炉1,000低风险2024年3月21日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 信义江北光伏组件盖板项目1,0002024年3月30日广西南玻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南玻集团广西北海光伏绿色能源产业园(一期)项目1,200低风险2024年3月30日安徽福莱特光伏玻璃有限公司安福四期1号窑炉1,2002024年3月31日蚌埠德力光能材料有限公司太阳能装备用轻质高透面板制造基地项目一期1,0002024年4月2日湖北弘诺玻璃科技有限公司2*1100t/d光伏压延玻璃生产线项目1,1002024年4月20日中建材(洛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太阳能光伏电池封装材料项目一线1,2002024年4月30日唐山飞远科技有限公司超白超薄太阳能压延玻璃生产线项目1,000低风险2024年5月10日昭通旗滨光伏科技有限公司41200吨光伏高透基材生产线建设项目1,200低风险2024年5月15日广西德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北海德金新材料产业园项目(一期)1,200低风险2024年5月16日安徽福莱特光伏玻璃有限公司安福四期2号窑炉1,2002024年5月30日山西日盛达光伏材料有限公司21000t/d光伏玻璃生产线及配套深加工项目1,0002024年6月12日甘肃凯盛大明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太阳能光热和光伏发电用聚光材料及深加工项目8002024年6月22日临沂市国华金泰(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41200t/d太阳能光伏玻璃项目1,200低风险2024年7月1日合计合计18,400表、表、20242024年建成点火的光伏玻璃项目日熔量合计年建成点火的光伏玻璃项目日熔量合计18,40018,400吨吨公司公司项目项目日熔量日熔量(吨)(吨)冷修复产冷修复产时间时间福州新福兴玻璃科技有限公司6502024年2月3日沭阳鑫达新材料有限公司8002024年4月3日合计合计1,450表、表、20242024年冷修复产光伏玻璃项目日熔量合计年冷修复产光伏玻璃项目日熔量合计1,4501,450吨吨资料来源:卓创资讯、天风证券研究所1124Q324Q3全行业亏损,冷修窑炉增多全行业亏损,冷修窑炉增多随着价格持续走低,随着价格持续走低,24Q324Q3光伏玻璃行业陷入全面亏损。光伏玻璃行业陷入全面亏损。行业自9月开始亏毛利,福莱特24Q3单季度业绩出现首次亏损,光伏玻璃企业生产经营面临压力。9 9月初,有媒体报道称,包括信义光能、福莱特在内的十大光伏玻璃生产厂商召开紧急会议,并达成一致协议,决定实施封炉减月初,有媒体报道称,包括信义光能、福莱特在内的十大光伏玻璃生产厂商召开紧急会议,并达成一致协议,决定实施封炉减产计划,减产幅度高达产计划,减产幅度高达300%。冷修:冷修:2024年光伏玻璃冷修产能2.563万吨,2025年以来(截至1月9日)冷修产能0.28万吨。堵窑口:堵窑口:除冷修外,8月国内多家企业窑炉开始堵窑口降产。截至12月初,堵窑口影响产能合计约1万吨。资料来源:百川盈孚、Wind、天风证券研究所-20002004006008001,0001,200光伏玻璃24Q3开始亏毛利光伏玻璃毛利(元/吨)4.375.665.026.185.115.738.847.917.607.39-2.03(4)(2)024681022Q1 22Q2 22Q3 22Q4 23Q1 23Q2 23Q3 23Q4 24Q1 24Q2 24Q3福莱特24Q3开始亏损归母净利润(亿元)1220242024年以来年以来冷修、停产光伏冷修、停产光伏玻璃窑炉合计玻璃窑炉合计2.8432.843万吨万吨公司公司日熔量(吨日熔量(吨/日)日)点火时间点火时间冷修时间冷修时间备注备注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1,0002016年11月2024年1月1日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1,0002017年2月2024年1月1日中建材(宜兴)新能源有限公司2502024年1月16日吴江南玻玻璃有限公司6502014年3月2日2024年1月27日中国建材桐城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3202024年3月4日安徽盛世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6502021年1月21日2024年7月3日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5002018Q12024年7月8日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5002019Q12024年7月9日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6002015年年中2024年7月10日中建材(合肥)新能源有限公司6502022年9月19日2024年7月10日索拉特特种玻璃(江苏)股份有限公司2502024年7月25日安徽燕龙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6502020年7月29日2024年7月26日武汉思必得玻璃有限公司902024年7月28日南通泰德特种玻璃科技有限公司1502024年7月30日南通泰德特种玻璃科技有限公司2002024年7月30日浙江嘉福玻璃有限公司6002018Q42024年7月31日安徽福莱特光伏玻璃有限公司1,0002017年11月2024年7月31日唐山金信太阳能玻璃有限公司5002024年8月2日彩虹(合肥)光伏有限公司8002017年9月28日2024年8月6日安徽福莱特光伏玻璃有限公司1,0002018H12024年8月13日济源华美新能源有限公司2502024年8月20日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5002018年末2024年9月3日海控三鑫(蚌埠)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6502021年2月8日2024年9月10日凤阳硅谷智能有限公司6502019年12月13日2024年9月25日中建材(合肥)新能源有限公司6502024年10月15日武骏重庆光能有限公司9002023年1月9日2024年10月20日和友重庆光能有限公司9002024年2月2日2024年10月28日唐山飞远科技有限公告1,0002024年5月10日2024年11月1日前期保窑未投料,熄火停产山西日盛达光伏材料有限公司1,0002024年6月12日2024年11月2日前期保窑未投料,降温停炉安徽盛世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3202021年1月21日2024年11月6日索拉特特种玻璃(安徽)股份有限公司3502021年3月2024年11月23日安徽福莱特光伏玻璃有限公司1,0002019H12024年11月25日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1,0002023年2024年11月25日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1,0002023年2024年11月27日唐山金信太阳能玻璃有限公司7002016年5月25日保窑广西德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002024年5月16日前期保窑未投料,熄火停产荆州能耀新材有限公司1,2002022年4月8日2024年12月28日荆州能耀新材有限公司1,2002022年4月29日2024年12月28日蚌埠德力光能材料有限公司1,0002024年4月2日2025年1月6日宿迁中玻新能源有限公1,0002023年1月29日2025年1月7日安徽燕龙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8002022年3月28日2025年1月7日合计合计28,430资料来源:卓创资讯、天风证券研究所备注:数据截至2025年1月9日。131111、1212月光伏玻璃大幅减产,库存有所走低月光伏玻璃大幅减产,库存有所走低截至2025年1月9日,光伏玻璃在产日熔量8.969万吨,扣除堵窑口影响产能约1.1万吨,实际有效产能实际有效产能7.8697.869万吨万吨。按照每个月30天、80%平均良率、90%双玻占比测算,对应组件需求约对应组件需求约43.06GW43.06GW。11月组件产出51GW,光伏玻璃产量206.26万吨,折合组件需求47.03GW。1111月以来,光伏玻璃库存天数开始下降月以来,光伏玻璃库存天数开始下降,其中龙头企业库存也出现大量下降,市场库存天数下降至32天左右,二线主流玻璃企业库存天数均下降至20天出头的水位,玻璃库存压力有所减轻。资料来源:SMM、天风证券研究所217 223 216 227 221 235 235 223 244 237 248 249 263 254 223 225 206 205 0501001502002503008月起光伏玻璃开始大规模减产光伏玻璃产量(万吨)29 31 38 41 42 38 47 53 48 50 50 45 36 31 54 55 53 48 47 49 49 51 51 45 010203040506023-Jan23-Feb23-Mar23-Apr23-May23-Jun23-Jul23-Aug23-Sep23-Oct23-Nov23-Dec24-Jan24-Feb24-Mar24-Apr24-May24-Jun24-Jul24-Aug24-Sep24-Oct24-Nov24-Dec12月组件排产降至45GW组件产量(GW)14春节前预计仍有春节前预计仍有产线产线冷修冷修1212月光伏玻璃整体供需平衡,月光伏玻璃整体供需平衡,2525年年1 1月可能再次累库月可能再次累库。12月光伏玻璃产量205.21万吨,折合组件需求46.79GW。12月组件产量45.31GW。光伏玻璃供需整体平衡。25年1、2月受春节假期影响,组件排产将大幅走低。预计1月组件排产环比下降18.7%。若光伏玻璃保持目前产量水平,预计后续库存可能继续走高。为应对组件厂后续降产计划,预计光伏玻璃停线会继续增加。据预计光伏玻璃停线会继续增加。据SMMSMM统计,统计,1 1月国内共有月国内共有40004000吨吨/天窑炉存在冷修计划,剔除已天窑炉存在冷修计划,剔除已经冷修的经冷修的28002800吨吨/天,预计仍有天,预计仍有12001200吨吨/天即将冷修。天即将冷修。公司公司日熔量(吨日熔量(吨/日)日)点火时间点火时间备注备注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2012年4月2020年12月冷修后重新点火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2013年4月2022Q1冷修后重新点火浙江嘉福玻璃有限公司3002008年11月2019年12月冷修后重新点火浙江嘉福玻璃有限公司3002009年6月2019年12月冷修后重新点火湖南旗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1,0002019年超白浮法凯盛(漳州)新能源有限公司6502020年9月19日唐山金信太阳能玻璃有限公司300保窑唐山金信太阳能玻璃有限公司700保窑河南安彩光伏新材料有限公司9002019年7月29日海控三鑫(蚌埠)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550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480表、未来存在冷修可能性的窑炉资料来源:SMM、天风证券研究所15光伏玻璃产能短期刚性,春节后价格有望迎来反弹光伏玻璃产能短期刚性,春节后价格有望迎来反弹春节后组件排产恢复,光伏玻璃库存有望快速去化,价格有望迎来上涨。春节后组件排产恢复,光伏玻璃库存有望快速去化,价格有望迎来上涨。当前光伏玻璃实际有效产能7.869万吨,若节前继续冷修1,200吨左右窑炉,则有效产能将降至7.749万吨,对应组件单月需求42.41GW。25年组件需求预计600650GW,组件平均单月排产5054GW以上。随着春节后组件排产回升,库存天数有望快速下降,价格或将大幅反弹。若若25Q125Q1末、末、25Q225Q2光伏玻璃供应出现紧缺,价格快速回升,仅堵窑口的光伏玻璃供应出现紧缺,价格快速回升,仅堵窑口的1 1万吨产能具备快速恢复的能力。万吨产能具备快速恢复的能力。堵窑口的1.1万吨产能具备短时间内快速恢复的能力,若这部分产能全部恢复,行业有效产能为8.849万吨,对应组件单月需求48.43GW,仍难以满足节后正常排产需求,因此价格或将具备持续反弹动力。目前冷修窑炉中,随时具备复产条件的窑炉(包括已经冷修完成、熄火停产、保窑等)估算有0.905万吨。在建光伏玻璃窑炉估算有3.205万吨。这部分产能随着行情好转,盈利恢复到合理水平,将具备点火条件。但是考虑到23个月的爬坡期,预计对供应端影响最预计对供应端影响最快或将在快或将在25Q225Q2末、末、Q3Q3初体现初体现。因此,因此,我们仍然看好光伏玻璃价格在我们仍然看好光伏玻璃价格在25Q125Q1末、末、25Q225Q2的反弹的反弹。16行业储备产能仍然充足,中长期过剩局面短期难以改善行业储备产能仍然充足,中长期过剩局面短期难以改善表、当前在建光伏玻璃项目规模表、当前在建光伏玻璃项目规模3.2053.205万吨万吨公司公司日熔量日熔量(吨)(吨)窑炉窑炉风险预警风险预警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2,000一窑四线安徽福莱特光伏玻璃有限公司2,400一窑五线福莱特(南通)光伏玻璃有限公司2,400一窑五线低风险昭通旗滨光伏科技有限公司1,200低风险广西南玻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200一窑五线中建材(洛阳)新能源有限公司1,200一窑六线秦皇岛北方玻璃有限公司1,200一窑五线低风险广西新福兴硅科技有限公司1,200一窑六线唐山飞远科技有限公司1,000一窑五线低风险荆州能耀新材有限公司2,600凤阳海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2,800两座一窑六线内蒙古玉晶科技有限公司2,400山西日盛达光伏材料有限公司1,000一窑五线北海长利新材科技有限公司1,250一窑六线低风险江苏凯盛新材料有限公司1,200一窑五线低风险新疆中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1,000一窑五线低风险临沂市国华金泰(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200一窑六线低风险合浦东方希望光伏玻璃有限公司2,500一窑六线湖北弘诺玻璃科技有限公司1,100广西德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200一窑六线合计合计32,050表、冷修产能中表、冷修产能中0.9050.905万吨具备随时点火条件万吨具备随时点火条件公司公司日熔量日熔量(吨)(吨)窑炉窑炉备注备注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2,000一窑四线2024年1月1日冷修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1,000一窑四线2024年11月25日冷修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1,000一窑四线2024年11月27日冷修唐山金信太阳能玻璃有限公司650一窑四线保窑唐山飞远科技有限公司1,000一窑五线前期保窑未投料,熄火停产山西日盛达光伏材料有限公司1,000一窑五线前期保窑未投料,2024年11月4日降温停窑广西德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200一窑六线前期保窑未投料,熄火停产广西德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200一窑六线前期保窑未投料,熄火停产合计合计9,050资料来源:各省工信厅、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等,天风证券研究所17投资建议投资建议由于短期产能刚性,光伏玻璃春节后价格有望上涨、且价格弹性较大。相关上市公司股价走势与光伏玻璃价格相关性较高。重点推荐光伏玻璃龙头信义光能(与建筑建材组联合覆盖)、福莱特(与建筑建材组联合覆盖),建议关注福莱特玻璃。信义光能:信义光能:在产产能2.32万吨,当前市值291亿HKD,PB 0.92X;福莱特玻璃:福莱特玻璃:在产产能1.94万吨,当前港股市值279亿HKD,PB 1.13X;A股市值466亿RMB,PB 2.17X。资料来源:Wind、天风证券研究所0246810121416180510152025Jul-21Aug-21Sep-21Oct-21Nov-21Dec-21Jan-22Feb-22Mar-22Apr-22May-22Jun-22Jul-22Aug-22Sep-22Oct-22Nov-22Dec-22Jan-23Feb-23Mar-23Apr-23May-23Jun-23Jul-23Aug-23Sep-23Oct-23Nov-23Dec-23Jan-24Feb-24Mar-24Apr-24May-24Jun-24Jul-24Aug-24Sep-24Oct-24Nov-24Dec-24HKD元/平方米Corr(光伏玻璃价格,信义光能股价)=0.692.0mm光伏玻璃价格(元/平方米)信义光能股价(HKD)备注:市值、PB估值数据采用2025年1月24日收盘价计算。18股价走势与玻璃价格相关度较高股价走势与玻璃价格相关度较高资料来源:Wind、天风证券研究所05101520253035400510152025Jul-21Aug-21Sep-21Oct-21Nov-21Dec-21Jan-22Feb-22Mar-22Apr-22May-22Jun-22Jul-22Aug-22Sep-22Oct-22Nov-22Dec-22Jan-23Feb-23Mar-23Apr-23May-23Jun-23Jul-23Aug-23Sep-23Oct-23Nov-23Dec-23Jan-24Feb-24Mar-24Apr-24May-24Jun-24Jul-24Aug-24Sep-24Oct-24Nov-24Dec-24HKD元/平方米Corr(光伏玻璃价格,福莱特玻璃股价)=0.652.0mm光伏玻璃价格(元/平方米)福莱特玻璃股价(HKD)01020304050600510152025Jul-21Aug-21Sep-21Oct-21Nov-21Dec-21Jan-22Feb-22Mar-22Apr-22May-22Jun-22Jul-22Aug-22Sep-22Oct-22Nov-22Dec-22Jan-23Feb-23Mar-23Apr-23May-23Jun-23Jul-23Aug-23Sep-23Oct-23Nov-23Dec-23Jan-24Feb-24Mar-24Apr-24May-24Jun-24Jul-24Aug-24Sep-24Oct-24Nov-24Dec-24RMB元/平方米Corr(光伏玻璃价格,福莱特股价)=0.702.0mm光伏玻璃价格(元/平方米)福莱特股价(RMB)19PB BandPB Band信义光能信义光能PBPB福莱特玻璃福莱特玻璃PBPB资料来源:Wind、天风证券研究所20PB BandPB Band福莱特福莱特PBPB资料来源:Wind、天风证券研究所 光伏需求不及预期:光伏需求不及预期:若终端装机需求不及预期,光伏玻璃库存难以去化,价格可能保持在低位,盈利将持续承压;在建产能大量集中投产在建产能大量集中投产:若节后新产能集中点火投产会增加行业供给,影响光伏玻璃价格反弹的持续性和高度;纯碱、天然气等原材料价格波动:纯碱、天然气等原材料价格波动:光伏玻璃生产以纯碱、石英砂为主要原材料,天然气为燃料,相关原材料、燃料价格波动将影响光伏玻璃企业盈利水平;测算具有一定主观性,仅供参考:测算具有一定主观性,仅供参考:本报告测算部分为通过既有假设进行推算,仅供参考。风险提示风险提示2122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信息披露和免责申明股票投资评级自报告日后的6个月内,相对同期沪深300指数的涨跌幅行业投资评级自报告日后的6个月内,相对同期沪深300指数的涨跌幅买入预期股价相对收益20%以上增持预期股价相对收益10%-20%持有预期股价相对收益-10%-10%卖出预期股价相对收益-10%以下强于大市预期行业指数涨幅5%以上中性预期行业指数涨幅-5%-5%弱于大市预期行业指数涨幅-5%以下投资评级声明投资评级声明类别类别说明说明评级评级体系体系分析师声明分析师声明本报告署名分析师在此声明:我们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或相当的专业胜任能力,本报告所表述的所有观点均准确地反映了我们对标的证券和发行人的个人看法。我们所得报酬的任何部分不曾与,不与,也将不会与本报告中的具体投资建议或观点有直接或间接联系。一般声明一般声明除非另有规定,本报告中的所有材料版权均属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获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及其附属机构(以下统称“天风证券”)。未经天风证券事先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发送或者复制本报告及其所包含的材料、内容。所有本报告中使用的商标、服务标识及标记均为天风证券的商标、服务标识及标记。本报告是机密的,仅供我们的客户使用,天风证券不因收件人收到本报告而视其为天风证券的客户。本报告中的信息均来源于我们认为可靠的已公开资料,但天风证券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及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本报告中的信息、意见等均仅供客户参考,不构成所述证券买卖的出价或征价邀请或要约。该等信息、意见并未考虑到获取本报告人员的具体投资目的、财务状况以及特定需求,在任何时候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个人推荐。客户应当对本报告中的信息和意见进行独立评估,并应同时考量各自的投资目的、财务状况和特定需求,必要时就法律、商业、财务、税收等方面咨询专家的意见。对依据或者使用本报告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天风证券及/或其关联人员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报告所载的意见、评估及预测仅为本报告出具日的观点和判断。该等意见、评估及预测无需通知即可随时更改。过往的表现亦不应作为日后表现的预示和担保。在不同时期,天风证券可能会发出与本报告所载意见、评估及预测不一致的研究报告。天风证券的销售人员、交易人员以及其他专业人士可能会依据不同假设和标准、采用不同的分析方法而口头或书面发表与本报告意见及建议不一致的市场评论和/或交易观点。天风证券没有将此意见及建议向报告所有接收者进行更新的义务。天风证券的资产管理部门、自营部门以及其他投资业务部门可能独立做出与本报告中的意见或建议不一致的投资决策。特别声明特别声明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天风证券可能会持有本报告中提及公司所发行的证券并进行交易,也可能为这些公司提供或争取提供投资银行、财务顾问和金融产品等各种金融服务。因此,投资者应当考虑到天风证券及/或其相关人员可能存在影响本报告观点客观性的潜在利益冲突,投资者请勿将本报告视为投资或其他决定的唯一参考依据。

    发布时间2025-02-05 22页 推荐指数推荐指数推荐指数推荐指数推荐指数5星级
  • 武汉市节能监察中心:2024武汉市节能降碳领域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汇编.pdf

    武汉市节能降碳领域武汉市节能降碳领域政策法规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及技术标准汇编汇编武汉市节能监察中心武汉市节能监察中心 编编前言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紧迫形势下,节能降碳已成为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要务。为加快部署节能降碳重点工作,国家、省和市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由于文件和标准涵盖范围广、内容信息多、更新节奏快,为方便各级节能管理部门、各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查阅,武汉市节能监察中心精心组织编制了武汉市节能降碳领域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汇编(以下简称汇编)。汇编主要分为政策法规、指导目录、标准指南三个部分,共收录国家、省和市相关部门发布的现行节能降碳领域政策文件 106 项(其中政策法规类文件 70 项、指导目录类文件 22 项、标准指南类文件 14 项)、技术标准 351 项。为便于读者查阅、使用,对于政策文件,使用频率较高的文件摘录了全文或常用条款,其余文件摘录有关部门政策解读或公告;对于技术标准,收集汇总了标准号及名称。汇编收录截止日期为 2024 年 11 月 30 日,文中附官方网站二维码,详细内容应当以政策文件及标准指南原文为准。由于时间仓促,汇编工作难免会有疏漏,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武汉市节能监察中心联系(邮箱:)。感谢您对我市节能降碳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武汉市节能监察中心2024 年 11 月目 录第一篇第一篇 政策法规政策法规.1一、行业发展一、行业发展.1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16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314国务院关于印发 2030 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33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356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 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377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408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统筹节能降碳和回收利用 加快重点领域产品设备更新改造的指导意见.429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数据中心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4510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钢铁/炼油/合成氨/水泥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4811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 对外投资合作绿色发展工作指引的通知.5112工信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的指导意见.5313国家统计局令节能环保清洁产业统计分类(2021).5514国务院关于印发 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5715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6016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6217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6518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生态资源优势转化为绿色发展优势的实施意见.67二、项目管理二、项目管理.6919国家发展改革委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692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7121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7322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7623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节能评估工作的通知.8324省能源局关于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过程管理的通知.86三、行业监管三、行业监管.8925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8926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统计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9327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统计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的通知.9628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9829国家发展改革委令节能监察办法.9930国家发展改革委令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10631工信部令工业节能监察办法.10832市人民政府令武汉市节能监察办法.11433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十四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1203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的通知.12235省发改委关于深入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的通知.12536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的通知.129四、资金支持四、资金支持.1333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1333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13539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3740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 湖北省推动工业领域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14041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4442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 武汉市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4643市城建局关于印发 武汉市省级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149五、税费优惠五、税费优惠.15144国家税务总局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5145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 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 年版)的通知.15446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的公告.15647工信部公告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三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批).158六、绿色金融六、绿色金融.16048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引导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16049工信部 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关于加强产融合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16450生态环境部等五部委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16751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印发 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 年版)的通知.17052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1735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17654人行武汉分行等六部门关于印发 湖北省绿色融资企业评价指南(试行)湖北省绿色融资项目评价指南(试行)的通知.17955中国证监会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的通知.181七、绿色电价七、绿色电价.1835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1835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18558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节能环保电价机制的通知18959省发改委关于完善工商业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19160省发改委 省能源局 关于印发 2024 年降低全省工商业用户用电成本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194八、绿色采购八、绿色采购.1976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19762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19963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20164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20265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203九、九、示范项目示范项目.20566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 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2056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的通知.2076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八部门关于组织推荐绿色技术的通知20969工信部等六部门关于组织开展 2023 年度国家绿色数据中心推荐工作的通知.21370工信部关于印发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17第二篇第二篇 指导目录指导目录.218一、一、推荐目录推荐目录.21971国家发改委公告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7 年本,节能部分).21972国家发改委公告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7 年本,低碳部分).2217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印发绿色技术推广目录(2020年)的通知.22374国家发展改革委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22475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 年版)的通知.22576工信部公告国家工业节能技术推荐目录(2021)“能效之星”装备产品目录(2021)国家通信业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2021).22877工信部公告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碳技术装备推荐目录(2024 年版).22978工信部公告建材工业鼓励推广应用的技术和产品目录(2023年本).23079工信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23 年版).23180工信部等四部委公告 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目录(2023 年版).23281工信部 水利部公告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2023 年).23382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绿色低碳先进技术成果目录的公告23483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第四批)的通知.23584生态环境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国家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目录(2022)的通知.236二、淘汰目录二、淘汰目录.23785工信部公告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23786工信部公告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二批).23887工信部公告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三批).24088工信部公告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四批).24189工信部 水利部 节水办公告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目录(第一批).24390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 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的通知.24591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 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二批)的通知.24692湖北省住建厅关于湖北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产品、技术和设备目录的公告.248第三篇第三篇 标准指南标准指南.250一、标准指南相关政策一、标准指南相关政策.2519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25194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 节能标准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25395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标准更新升级和应用实施的通知.25596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干意见.25897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 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2 年版)的通知.26298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发布 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 年版)的通知.26499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发布 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 年版)的通知.267100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强化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5 年)的通知27110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274102水利部关于印发钢铁等十八项工业用水定额的通知.277103水利部 工信部关于印发水泥等八项工业用水定额的通知.278104水利部 工信部关于印发造纸等七项工业用水定额的通知.279105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280106国家标准委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284二、标准、规范、指南二、标准、规范、指南.286(一)能耗限额.286(二)设备能效.291(三)节能审查.293(四)设备运行.294(五)能源管理.295(六)计量器具.296(七)能量平衡.297(八)节能服务.298(九)节能量计算.299(十)碳达峰碳中和.2991第一篇第一篇 政策法规政策法规行业发展1一、行业发展一、行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第三条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第四条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第五条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第六条第六条 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行业发展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第七条第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第八条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第九条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第十条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行业发展3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行业发展4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禁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行业发展5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国务院统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一节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行业发展6第二节第二节 工业节能工业节能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进能源资源优化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构调整,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政策,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规定,安排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第三节第三节 建筑节能建筑节能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行业发展7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第四节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交通运输节能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行业发展8分别制定相关领域的节能规划。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指导、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建设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运输组织管理,引导道路、水路、航空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国家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交通运输工具使用的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营运。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第五节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本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行业发展9划。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管理,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六节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行业发展10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发布节能技术政策大纲,指导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标准,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工程。行业发展11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农业、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推广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方面应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鼓励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国家鼓励、支持在农村大力发展沼气,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发展小型水力发电,推广节能型的农村住宅和炉灶等,鼓励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大力发展薪炭林等能源林。第五章 激励措施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国家对生产、使用列入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国家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及其开采利用水平的提高。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国家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应当优先列入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行业发展12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国家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加快节能技术改造。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国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国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行业发展13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 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行业发展14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电网企业未按照本法规定安排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和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上网电价规定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造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条第八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未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行业发展15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章 附 则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七条 本法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行业发展16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通过,现以主席令第三十七号予公布,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需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核能、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以及电力、热力、氢能等。第三条第三条 能源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和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实施推动能源消费革命、能源供给革命、能源技术革命、能源体制革命和全方位加强国际合作的能源安全新战略,坚持立足国内、多元保障、节约优先、绿色发展,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第四条第四条 国家坚持多措并举、精准施策、科学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完善节约能源政策,加强节约能源管理,综合采取经济、技术、宣传教育等措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全面降低能源消耗,防止能源浪费。第五条第五条 国家完善能源开发利用政策,优化能源供应结构和消费结构,积极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发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国家建立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快构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体系。第六条第六条 国家加快建立主体多元、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行业发展17效的能源市场体系,依法规范能源市场秩序,平等保护能源市场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第七条第七条 国家完善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健全能源储备制度和能源应急机制,提升能源供给能力,保障能源安全、稳定、可靠、有效供给。第八条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能源标准体系,保障能源安全和绿色低碳转型,促进能源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第九条第九条 国家加强能源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支持能源开发利用的科技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为能源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第十条第十条 国家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方针,积极促进能源国际合作。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能源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能源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能源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能源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能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能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相关的能源工作。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节约能源、能源安全和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节约能源意识、能源安全意识,促进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能源、能源安全和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公益宣传。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对在能源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行业发展18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能源规划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国家制定和完善能源规划,发挥能源规划对能源发展的引领、指导和规范作用。能源规划包括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区域能源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规划等。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全国综合能源规划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全国综合能源规划组织编制。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能源资源禀赋情况、能源生产消费特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可以编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能源规划。区域能源规划应当符合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并与相关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衔接。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国综合能源规划、相关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相关区域能源规划,组织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能源规划。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需要编制能源规划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编制能源规划,应当遵循能源发展规律,坚持统筹兼顾,强化科学论证。组织编制能源规划的部门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和行业组织以及有关专家等方面的意见。能源规划应当明确规划期内能源发展的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保障措施等内容。行业发展19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能源规划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能源规划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公布。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组织编制能源规划的部门应当就能源规划实施情况组织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需对能源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章 能源开发利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国家根据能源资源禀赋情况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统筹保障能源安全、优化能源结构、促进能源转型和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等因素,分类制定和完善能源开发利用政策。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国家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合理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推进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发展目标,按年度监测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国家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和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责任。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以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考核。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国家统筹水电开发和生态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建设小型水电站。开发建设和更新改造水电站,应当符合流域相关规划,统筹兼顾行业发展20防洪、生态、供水、灌溉、航运等方面的需要。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进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加快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建设,支持分布式风电和光伏发电就近开发利用,合理有序开发海上风电,积极发展光热发电。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合理开发利用生物质能,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发电、生物质能清洁供暖和生物液体燃料、生物天然气。国家促进海洋能规模化开发利用,因地制宜发展地热能。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国家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全国核电发展和布局,依据职责加强对核电站规划、选址、设计、建造、运行等环节的管理和监督。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国家优化煤炭开发布局和产业结构,鼓励发展煤矿矿区循环经济,优化煤炭消费结构,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发挥煤炭在能源供应体系中的基础保障和系统调节作用。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国家采取多种措施,加大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增强石油、天然气国内供应保障能力。石油、天然气开发坚持陆上与海上并重,鼓励规模化开发致密油气、页岩油、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国家优化石油加工转换产业布局和结构,鼓励采用先进、集约的加工转换方式。国家支持合理开发利用可替代石油、天然气的新型燃料和工业原料。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国家推动燃煤发电清洁高效发展,根据电力系统稳定运行和电力供应保障的需要,合理布局燃煤发电建设,提高燃煤发电的调节能力。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加强电源电网协同建设,推进电网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电网建设,提高电网对可行业发展21再生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国家合理布局、积极有序开发建设抽水蓄能电站,推进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发挥各类储能在电力系统中的调节作用。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国家积极有序推进氢能开发利用,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国家推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励发展分布式能源和多能互补、多能联供综合能源服务,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节约能源服务,提高终端能源消费清洁化、低碳化、高效化、智能化水平。国家通过实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等制度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鼓励能源用户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以及节约能源的产品和服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能源企业、能源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使用能源和碳排放计量器具。能源用户应当按照安全使用规范和有关节约能源的规定合理使用能源,依法履行节约能源的义务,积极参与能源需求响应,扩大绿色能源消费,自觉践行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国家加强能源需求侧管理,通过完善阶梯价格、分时价格等制度,引导能源用户合理调整用能方式、时间、数量等,促进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承担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营业区域内的能源用户获得安全、持续、可靠的能源供应服务,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事由不得拒绝或者中断能源供应服务,不得擅自提高价格、违法收取费用、减少供应数量或者限制购买数量。前款规定的企业应当公示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和投诉渠道等,并行业发展22为能源用户提供公共查询服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国家加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危及能源基础设施安全的活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石油、天然气和电力输送管网等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能源规划,预留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用海,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提高能源输送管网的运行安全水平,保障能源输送管网系统运行安全。接入能源输送管网的设施设备和产品应当符合管网系统安全运行的要求。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国家按照城乡融合、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提升服务的原则,鼓励和扶持农村的能源发展,重点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农村的能源发展,提高农村的能源供应能力和服务水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能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城乡能源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农村地区发生临时性能源供应短缺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保障农村生活用能和农业生产用能。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从事能源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防止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预防、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第四章 能源市场体系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引导各类经营主体依法投资能源开发利用、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促进能源市场发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国家推动能源领域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行业发展23环节市场化改革,依法加强对能源领域自然垄断性业务的监管和调控,支持各类经营主体依法按照市场规则公平参与能源领域竞争性业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推动全国统一的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交易市场建设,推动建立功能完善、运营规范的市场交易机构或者交易平台,依法拓展交易方式和交易产品范围,完善交易机制和交易规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强化统筹调度组织,保障能源运输畅通。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完善公平接入和使用机制,按照规定公开能源输送管网设施接入和输送能力以及运行情况的信息,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等经营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并提供能源输送服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国家鼓励能源领域上下游企业通过订立长期协议等方式,依法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强合作、协同发展,提升能源市场风险应对能力。国家协同推进能源资源勘探、设计施工、装备制造、项目融资、流通贸易、资讯服务等高质量发展,提升能源领域上下游全链条服务支撑能力。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国家推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主要由能源资源状况、产品和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可持续发展状况等因素决定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能源价格,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制定、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能源价格,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能源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真实、准确提供价格成本等相关数据。国家完善能源价格调控制度,提升能源价格调控效能,构建防范行业发展24和应对能源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风险机制。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国家积极促进能源领域国际投资和贸易合作,有效防范和应对国际能源市场风险。第五章 能源储备和应急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国家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多元互补的原则,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能源储备体系,科学合理确定能源储备的种类、规模和方式,发挥能源储备的战略保障、宏观调控和应对急需等功能。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能源储备实行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和产能储备、矿产地储备相统筹。政府储备包括中央政府储备和地方政府储备,企业储备包括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企业其他生产经营库存。能源储备的收储、轮换、动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完善政府储备市场调节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市场大幅波动等风险。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政府储备承储运营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储备管理,确保政府储备安全。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按照企业所有、政策引导、监管有效的原则建立。承担社会责任储备的能源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等落实储备责任,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能源产能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能源矿产地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国家完善能源储备监管体制,加快能源储备设施建设,行业发展25提高能源储备运营主体专业化水平,加强能源储备信息化建设,持续提升能源储备综合效能。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能源预测预警体系,提高能源预测预警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对能源供求变化、能源价格波动以及能源安全风险状况等进行预测预警。能源预测预警信息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发布。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的能源应急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能源应急体系建设,定期开展能源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能源应急能力。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全国的能源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应急工作的指导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能源应急预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能源应急预案的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规模较大的能源企业和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编制本单位能源应急预案。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出现能源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能源应急状态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权限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一)发布能源供求等相关信息;(二)实施能源生产、运输、供应紧急调度或者直接组织能源生产、运输、供应;(三)征用相关能源产品、能源储备设施、运输工具以及保障能行业发展26源供应的其他物资;(四)实施价格干预措施和价格紧急措施;(五)按照规定组织投放能源储备;(六)按照能源供应保障顺序组织实施能源供应;(七)其他必要措施。能源应急状态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终止实施应急处置措施。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出现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能源应急状态时,能源企业、能源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有关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安排,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能源应急义务,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维护能源市场秩序。因执行能源应急处置措施给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第六章 能源科技创新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国家制定鼓励和支持能源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推动建立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为引领、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能源科技创新体系。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核能安全利用、氢能开发利用以及储能、节约能源等领域基础性、关键性和前沿性重大技术、装备及相关新材料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发展。能源科技创新应当纳入国家科技发展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相关规划的重点支持领域。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国家制定和完善产业、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能源科技创新。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国家建立重大能源科技创新平台,支持重大能源科行业发展27技基础设施和能源技术研发、试验、检测、认证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能源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国家支持依托重大能源工程集中开展科技攻关和集成应用示范,推动产学研以及能源上下游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创新。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国家支持先进信息技术在能源领域的应用,推动能源生产和供应的数字化、智能化发展,以及多种能源协同转换与集成互补。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国家加大能源科技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支持教育机构、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培养能源科技高素质专业人才。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有关能源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能源企业、调度机构、能源市场交易机构、能源用户等单位实施现场检查;(二)询问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对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能源监管协同,提升监管效能,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能源行业发展28监管信息系统。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用记录制度。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因能源输送管网设施的接入、使用发生的争议,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其他有关能源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承担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的企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事由拒绝或者中断对营业区域内能源用户的能源供应服务,或者擅自提高价格、违法收取费用、减少供应数量、限制购买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未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等经营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并提供能源输送服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相关经营主体经济损失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行业发展29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承担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的企业未公示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和投诉渠道等,或者未为能源用户提供公共查询服务;(二)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开能源输送管网设施接入和输送能力以及运行情况信息;(三)能源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价格成本等相关数据;(四)有关单位未按照规定向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能源企业、能源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能源应急状态时不服从有关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安排、未按照规定承担能源应急义务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业整顿或者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化石能源,是指由远古动植物化石经地质作用演变成的能源,包括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二)可再生能源,是指能够在较短时间内通过自然过程不断补行业发展30充和再生的能源,包括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三)非化石能源,是指不依赖化石燃料而获得的能源,包括可再生能源和核能。(四)生物质能,是指利用自然界的植物和城乡有机废物通过生物、化学或者物理过程转化成的能源。(五)氢能,是指氢作为能量载体进行化学反应释放出的能源。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军队的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对核能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涉及能源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可再生能源产业或者其他能源领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能源安全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八十条第八十条 本法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行业发展3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公报 2021 年第 31 号一、意见提出的主要目标意见提出了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降低二氧化碳排放水平、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等五个方面主要目标。到 2025 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初步形成,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 2020 年下降13.5%;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 2020 年下降 18%;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 20%左右;森林覆盖率达到 24.1%,森林蓄积量达到 180 亿立方米。到 2030 年,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大幅下降;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 2005 年下降 65%以上;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 25%左右,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 亿千瓦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 25%左右,森林蓄积量达到 190 亿立方米,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峰值并实现稳中有降。到 2060 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和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全面建立,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 80%以上,碳中和目标顺利实现。二、意见提出的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意见坚持系统观念,提出 10 方面 31 项重点任务,明确了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路线图、施工图。一是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强化绿色低碳发展规划引行业发展32领,优化绿色低碳发展区域布局,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二是深度调整产业结构,加快推进农业、工业、服务业绿色低碳转型,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三是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强化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大幅提升能源利用效率,严格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积极发展非化石能源,深化能源体制机制改革。四是加快推进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推广节能低碳型交通工具,积极引导低碳出行。五是提升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质量,推进城乡建设和管理模式低碳转型,大力发展节能低碳建筑,加快优化建筑用能结构。六是加强绿色低碳重大科技攻关和推广应用,强化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布局,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和推广。七是持续巩固提升碳汇能力,巩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八是提高对外开放绿色低碳发展水平,加快建立绿色贸易体系,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九是健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统计监测体系,完善标准计量体系,提升统计监测能力。十是完善投资、金融、财税、价格等政策体系,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用能权交易等市场化机制建设。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行业发展33国务院关于印发 2030 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2030 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2021 年 10 月 24 日一、方案提出的主要目标方案聚焦“十四五”和“十五五”两个碳达峰关键期,提出了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升能源利用效率、降低二氧化碳排放水平等方面主要目标。到 2025 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 20%左右,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 2020 年下降 13.5%,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 2020 年下降 18%。到 2030 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 25%左右,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 2005 年下降 65%以上,顺利实现 2030 年前碳达峰目标。二、方案提出的重点任务方案提出,将碳达峰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方面,重点实施“碳达峰十大行动”。一是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行动。推进煤炭消费替代和转型升级,大力发展新能源,因地制宜开发水电,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合理调控油气消费,加快建设新型电力系统。二是节能降碳增效行动。全面提升节能管理能力,实施节能降碳重点工程,推进重点用能设备节能增效,加强新型基础设施节能降碳。行业发展34三是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推动工业领域绿色低碳发展,实现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化化工等行业碳达峰,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四是城乡建设碳达峰行动。推进城乡建设绿色低碳转型,加快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加快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推进农村建设和低碳转型。五是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行动。推动运输工具装备低碳转型,构建绿色高效交通运输体系,加快绿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六是循环经济助力降碳行动。推进产业园区循环化发展,加强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健全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七是绿色低碳科技创新行动。完善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和人才培养,强化应用基础研究,加快先进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八是碳汇能力巩固提升行动。巩固生态系统固碳作用,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加强生态系统碳汇基础支撑,推进农业农村减排固碳。九是绿色低碳全民行动。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推广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强化领导干部培训。十是各地区梯次有序碳达峰行动。科学合理确定有序达峰目标,因地制宜推进绿色低碳发展,上下联动制定地方达峰方案,组织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行业发展3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3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2024 年 7 月 30 日一、工作方案提出的工作目标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需根据不同阶段任务要求,统筹有序推进各项重点工作。工作方案分 3 个阶段作出工作部署。第一阶段是当前至 2025 年,重点是夯基垒台,着力完善地方、行业、企业、产品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提升“双碳”相关计量、统计和监测能力,为“十五五”时期全国实施碳排放双控奠定基础。第二阶段是“十五五”时期,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碳排放双控制度,以强度控制为主、总量控制为辅。建立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制度,健全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管理制度,开展项目碳排放评价,建立健全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和碳标识认证制度。第三阶段是碳达峰后,调整优化碳排放双控制度,以总量控制为主、强度控制为辅。建立碳中和目标评价考核制度,进一步强化对各地区及重点领域、行业、企业的碳排放管控要求,推动碳排放总量稳行业发展36中有降。二、工作方案部署的重点任务工作方案 明确提出将碳排放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建立健全地方碳考核、行业碳管控、企业碳管理、项目碳评价、产品碳足迹等政策制度和管理机制。一是完善碳排放相关规划制度。合理确定五年规划期碳排放目标,并细化制定有关行动方案;同时,完善碳排放双控相关法规制度。二是建立地方碳排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合理分解碳排放双控指标,建立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制度,推动省市两级建立碳排放预算管理制度。三是探索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预警管控机制。完善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机制,常态化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形势分析监测和预警。四是完善企业节能降碳管理制度。健全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管理制度,发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绿证交易等市场机制调控作用。五是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将碳排放评价有关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制定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六是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加强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建设,建立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行业发展37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 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1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20242025 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2024 年 5 月 23 日一、行动方案提出的工作目标在全面梳理、系统分析、深入测算的基础上,行动方案提出了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源消耗降低、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重点领域行业节能降碳量等具体目标。2024 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分别降低2.5%左右、3.9%左右,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源消耗降低 3.5%左右,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 18.9%左右,重点领域和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形成节能量约 5000 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约 1.3 亿吨。2025 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 20%左右,重点领域和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形成节能量约 5000 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约 1.3亿吨。二、行动方案部署的重点任务行动方案围绕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用能设备等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部署了节能降碳十大行动。行业发展38一是化石能源消费减量替代行动。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动煤电低碳化改造和建设。严格实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优化油气消费结构,加大非常规油气资源规模化开发。二是非化石能源消费提升行动。加大非化石能源开发力度,提升电网对可再生能源的消纳能力。大力发展储能、微电网、虚拟电厂、车网互动。强化绿证交易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三是钢铁行业节能降碳行动。加强钢铁产能产量调控,深入调整钢铁产品结构,大力推进废钢循环利用,支持发展电炉短流程炼钢。加快节能降碳改造,加强氢冶金等低碳冶炼技术示范应用。四是石化化工行业节能降碳行动。强化石化产业规划布局刚性约束,合理调控产能规模。实施能量系统优化,推广先进技术和节能设备,加快石化化工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和工艺流程再造。五是有色金属行业节能降碳行动。优化有色金属行业产能布局,大力发展再生金属产业。严格新上项目能效和环保准入,推进存量项目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六是建材行业节能降碳行动。严格落实水泥、平板玻璃产能置换政策,严格新增建材项目准入,大力发展绿色建材。优化建材行业用能结构,推动原料低碳化替代。七是建筑节能降碳行动。加快建造方式转型,严格执行建筑节能降碳强制性标准,推广使用绿色低碳建材。结合城市更新行动、老旧小区改造等加快推进建筑节能改造。强化建筑运行管理。八是交通运输节能降碳行动。推进低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交通枢纽场站用能电气化水平。推动交通运输装备低碳转型,加快发展多式联运,推动重点行业清洁运输。九是公共机构节能降碳行动。严格实施公共机构节能降碳评价考行业发展39核,探索能耗定额预算制度。实施公共机构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十是用能产品设备节能降碳行动。提升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推动重点用能设备更新升级,加快数据中心节能降碳改造。加强废旧产品设备循环利用。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行业发展40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国务院公报 2024 年第 24 号一、意见提出两个阶段目标意见提出,以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为引领,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到 2030 年,重点领域绿色转型取得积极进展,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基本形成,减污降碳协同能力显著增强,主要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提升,支持绿色发展的政策和标准体系更加完善,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到 2035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基本建立,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广泛形成,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取得显著进展,主要资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进入绿色低碳轨道,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同时,针对不同领域,意见提出量化工作目标:到 2030 年,节能环保产业规模达到 15 万亿元左右;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5%左右,抽水蓄能装机容量超过 1.2 亿千瓦;营运交通工具单位换算周转量碳排放强度比 2020 年下降 9.5%左右;大宗固体废弃物年利用量达到 45 亿吨左右,主要资源产出率比 2020 年提高 45%左右等。二、意见部署的主要任务意见围绕 5 大领域、3 大环节,部署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5 大领域分别是:构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空间格局,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打造绿色发展高地;加快产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推动传统产业绿色低碳改造升级,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加快数字行业发展41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发展;稳妥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加强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推进交通运输绿色转型,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建设绿色交通基础设施,推广低碳交通运输工具;推进城乡建设发展绿色转型,推行绿色规划建设方式,大力发展绿色低碳建筑,推动农业农村绿色发展。3 大环节分别是: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大力推进节能降碳增效,加强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消费模式绿色转型,推广绿色生活方式,加大绿色产品供给,积极扩大绿色消费;发挥科技创新支撑作用,强化应用基础研究,加快关键技术研发,开展创新示范推广。意见从财税、融资、投资、价格、市场化、标准体系等方面做了部署,完善绿色转型政策体系。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行业发展4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统筹节能降碳和回收利用加快重点领域产品设备更新改造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317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能源局等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加快节能降碳先进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完善废旧产品设备回收利用体系,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在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过程中锻造新的产业竞争优势,提出如下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能源局2023 年 2 月 20 日一、指导意见提出的主要目标到 2025 年,通过统筹推进重点领域产品设备更新改造和回收利用,进一步提升高效节能产品设备市场占有率。与 2021 年相比,工业锅炉、电站锅炉平均运行热效率分别提高 5 个百分点和 0.5 个百分点,在运高效节能电机、在运高效节能电力变压器占比分别提高超过5 个百分点和 10 个百分点,在用主要家用电器中高效节能产品占比提高 10 个百分点。在运工商业制冷设备、家用制冷设备、通用照明设备中高效节能产品占比分别达到 40%、60%、50%。废旧产品设备回收利用更加规范畅通,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回收利用先进模行业发展43式,推动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等主要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量达到 4.5 亿吨。到 2030 年,重点领域产品设备能效水平进一步提高,推动重点行业和领域整体能效水平和碳排放强度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产品设备更新改造和回收利用协同效应有效增强,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显著提升,为顺利实现碳达峰目标提供有力支撑。二、指导意见部署的主要任务指导意见提出,坚持“聚焦重点、稳步推进,合理定标、分类指导,节约集约、畅通循环,市场导向、综合施策”的工作原则,围绕加快节能降碳更新改造、完善回收利用体系、强化支撑保障等 3个方面,部署了 11 项重点任务。在加快节能降碳更新改造方面。一是聚焦重点领域产品设备。首批聚焦实施条件相对成熟、示范带动作用较强的锅炉、电机、电力变压器、制冷、照明、家用电器,推动相关使用企业和单位开展更新改造。二是合理划定产品设备能效水平。以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和现行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为基本依据,鼓励更新改造后达到能效节能水平(能效 2 级),并力争达到能效先进水平(能效 1 级)。三是逐步分类实施更新改造。组织各地摸排本地区相关产品设备能效水平,细化工作措施,合理设置政策实施过渡期,稳妥有序推动更新改造。支持中央企业、国有企业、骨干企业等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四是加强高效节能产品设备市场供给和推广应用。鼓励相关企业增强高效节能产品设备生产能力,发展一批生产骨干优势企业及生产制造集聚区,大力支持高效节能产品设备推广应用。在完善回收利用体系方面。一是畅通废旧产品设备回收处置。组织各地开展供需对接,畅通废旧产品设备资产交易,推动企业高效、规范处置相关资产。支持供销系统探索废旧产品设备回收利用先进模行业发展44式。二是推动再生资源高水平循环利用。依托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重点城市、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资源循环利用基地,规划布局一批废旧产品设备高水平分拣中心、加工利用基地和区域交易中心,推动废旧产品设备规模化、规范化、清洁化再生利用。三是规范废旧产品设备再制造。鼓励对具备条件的废旧产品设备实施再制造,加快完善再制造标准,规范再制造产品设备生产销售。在强化支撑保障方面。一是强化资金和政策支持。统筹运用政府投资、专项再贷款、中长期贷款等手段,带动全社会投资,引导企业积极开展产品设备更新改造和回收利用。加大高效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支持力度。鼓励各地多措并举,扩大高效节能产品设备消费升级。二是完善产品设备能效和淘汰标准。加快制定修订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填补风电、光伏等发电效率标准和老旧设备淘汰标准空白。三是加强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应用。聚焦高效节能产品设备生产制造、资源循环利用、高端装备再制造等方向,加强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四是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加强节能审查和节能监察,健全规范高耗能行业用电阶梯加价制度。依法依规禁止生产销售能效不达标的产品设备。严厉打击废旧产品设备非法改装拼装和拆解处理。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行业发展45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数据中心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97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能源局、数据管理机构: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加大节能降碳工作力度,推动数据中心绿色低碳发展,加快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支撑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国家数据局等部门制定了数据中心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国家数据局2024 年 7 月 3 日一、行动计划提出的主要目标按照 2025、2030 年两个时间节点,行动计划提出了数据中心绿色低碳发展的主要目标。到 2025 年底,全国数据中心布局更加合理,整体上架率不低于60%,平均电能利用效率降至 1.5 以下,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年均增长10%,平均单位算力能效和碳效显著提高。到 2030 年底,全国数据中心平均电能利用效率、单位算力能效行业发展46和碳效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可再生能源利用率进一步提升,北方采暖地区新建大型及以上数据中心余热利用率明显提升。二、行动计划部署的重点任务行动计划提出了建设布局优化、新上项目管理、存量项目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节能技术装备推广等 6 方面重点任务。一是完善数据中心建设布局。强化“东数西算”规划布局刚性约束,新建大型和超大型数据中心应优先布局在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数据中心集群范围内。统筹大型风电光伏基地与国家枢纽节点建设。强化人工智能重大生产力布局,引导智算中心规范化集群化发展。促进存量分散数据中心集约高效转型。二是严格新上项目能效水效要求。严格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稳步提升新建数据中心单位算力能效水平,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对新上数据中心项目能效提出更高要求。加强新建及改扩建数据中心项目节水评价。鼓励地方通过“上大压小”“迁旧建新”等方式,加强优质数据中心项目用能用水保障。三是推进存量项目节能降碳改造。加快推进低效数据中心节能降碳改造和“老旧小散”数据中心整合改造。推进设备布局、制冷架构、气流组织、外围护结构、供配电方式、单机柜功率密度及系统智能运行策略等方面的技术改造和优化升级,减少冗余设备。推广高效节能节水、信息通信、制冷、照明等设备。四是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将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作为数据中心节能审查重要内容,逐年提升新建数据中心项目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引导新建数据中心与可再生能源发电协同布局。鼓励数据中心通过参与绿电绿证交易等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率。探索开展数据中心绿电直供。五是加强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支持数据中心探索应用工业余冷和行业发展47液化天然气气化站余冷等资源。探索数电联营模式,支持电厂为新建数据中心提供电力、蒸汽、水等资源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数据中心参与电力需求侧管理。持续完善废旧数据中心设施设备回收和循环利用。加强数据中心余热回收利用和再生水循环利用。六是推广应用节能技术装备。因地制宜推动高效制冷散热技术,提高自然冷源利用率。强化人工智能节能技术应用,实现数据中心算存运及基础设施资源的高效协同联动。提升供电设备效率,开展供配电系统更新换代。推广高效节能产品设备。推动降低存储系统功耗,提升设备利用率。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行业发展48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钢铁/炼油/合成氨/水泥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发改环资2024730 号/731 号/732/73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能源局: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加大节能降碳工作力度,深入推进合成氨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支撑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制定了钢铁/炼油/合成氨/水泥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2024 年 5 月 27 日一、行动计划提出的主要目标锚定 2025 年和 2030 年两个时间节点,提出了钢铁、炼油、合成氨、水泥行业节能降碳的主要目标。到 2025 年底:在能效提升方面,钢铁行业高炉、转炉工序单位产品能耗分别比 2023 年降低 1%以上,电弧炉冶炼单位产品能耗比2023 年降低 2%以上,吨钢综合能耗比 2023 年降低 2%以上,余热余行业发展49压余能自发电率比 2023 年提高 3 个百分点以上;炼油、合成氨行业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提升;水泥熟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比 2020年降低 3.7%。20242025 年,通过实施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钢铁、炼油、合成氨、水泥行业形成节能量约 3200 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约 8400 万吨。在产业升级方面,继续实施粗钢产量调控,全国原油一次加工能力控制在 10 亿吨以内,合理控制新增合成氨产能,水泥熟料产能控制在 18 亿吨左右。钢铁、炼油、合成氨、水泥行业能效标杆水平以上产能占比均达到 30%,能效基准水平以下产能完成技术改造或淘汰退出。到 2030 年底:钢铁、炼油、合成氨、水泥行业产能布局进一步优化,能效标杆水平以上产能占比进一步提高,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结构更加优化,节能降碳先进技术加快推广应用,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取得显著成效。二、行动计划部署的重点任务围绕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能源消费绿色低碳转型、能源资源循环利用、数字化升级等方面部署了节能降碳重点任务。一是优化产业布局。严格执行钢铁、炼油、水泥等行业产能置换政策。严格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环评审批,新建和改扩建项目须达到能效标杆水平和环保绩效 A 级水平,主要用能设备能效须达到能效先进水平。二是加快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聚焦相关行业主要工序、关键环节和重点设备,加大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力度,提升生产工艺流程能源利用效率、降低二氧化碳排放水平。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要进一步提高相关行业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要求,逐步淘汰限制类工艺和装备。三是优化行业能源消费结构。鼓励相关行业企业实施清洁低碳能行业发展50源替代,加快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氢能、多元储能等开发应用,有序推进用能电气化改造。新建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既有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四是加强余热余能和资源循环利用。实施能量系统优化工程,加强相关行业余热余能利用改造,有序开展余能自发电装备更新,优化二次能源直接利用方式,减少能源转化次数,推动资源高效循环利用。五是推动产品绿色低碳转型。支持企业加强绿色低碳产品设计研发和生产,鼓励发展特种水泥、低碳水泥等产品,推动提升短流程电炉炼钢比重。在保障产品质量前提下,鼓励相关行业实施低碳原料替代。六是提升数字化管理水平。完善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运行,支持企业建设智慧能源管理平台,加强生产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数据收集、分析和管理。推动数字技术与行业融合发展,搭建“工业互联网 能效管理”应用场景,实现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智能化控制,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行业发展51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 对外投资合作绿色发展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合函(2021)30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动对外投资合作 绿色发展,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在国际合作与竞争中赢得主动,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我们制定了对外投资合作绿色发展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商务部、生态环境部2021 年 7 月 9 日一、指引主要内容:要在对外投资合作过程中,推动绿色生产和运营,建设绿色基础设施,打造绿色境外经贸合作区,推进绿色技术创新,推动企业主体绿色转型,遵循绿色国际规则,鼓励和引导走出去企业提高绿色发展意识,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与东道国携手共建清洁美丽世界。二、指引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过程中推进绿色发展相关活动,由企业自觉遵守,同时适用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进行相关指导和服务。行业发展52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行业发展53工信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242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等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在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过程中锻造新的产业竞争优势,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新型工业化,提出如下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2024 年 2 月 5 日一、指导意见提出的主要目标到 2030 年,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成效显著,传统产业绿色发展层级整体跃升,产业结构和布局明显优化,绿色低碳能源利用比例显著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稳步提升,污染物和碳排放强度明显下降,碳排放总量实现达峰,新兴产业绿色增长引擎作用更加突出,规模质量进一步提升,绿色低碳产业比重显著提高,绿色融合新业态不断涌现,绿色发展基础能力大幅提升,绿色低碳竞争力进一步增强,绿色发展成为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坚实基础。到 2035 年,制造业绿色发展内生动力显著增强,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碳中和能力稳步提升,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绿色低碳竞争优势凸显,绿色发展成为新型工业化的普遍形态。行业发展54二、指导意见部署的主要任务(一)加快传统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1.推进传统产业绿色低碳优化重构。2.加快传统产业绿色低碳技术改造。3.引导区域绿色低碳优化布局。(二)推动新兴产业绿色低碳高起点发展1.加快补齐新兴产业绿色低碳短板弱项。2.着力锻造绿色低碳产业长板优势。3.前瞻布局绿色低碳领域未来产业。(三)培育制造业绿色融合新业态1.推动数字化和绿色化深度融合。2.推动绿色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3.推动绿色消费需求和绿色产品供给深度融合。(四)提升制造业绿色发展基础能力1.构建绿色低碳技术创新体系。2.完善绿色化发展政策体系。3.健全绿色低碳标准体系。4.优化绿色低碳标杆培育体系。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行业发展55国家统计局令节能环保清洁产业统计分类(2021)国家统计局令 2021 年第 34 号(节能环保清洁产业统计分类(2021)已经 2021 年 7 月 6 日国家统计局第 1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一、分类目的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准确反映生态文明建设成效和绿色发展新动能培育情况,科学界定节能环保清洁产业统计范围,满足统计上测算节能环保清洁产业发展规模、结构和速度的需要,制定本分类。二、分类范围和适用领域节能环保清洁产业涵盖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和清洁能源产业。其中,节能环保产业是指以实现高效节能、先进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为目的,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的产业。该产业包括高效节能产业、先进环保产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绿色交通车船和设备制造产业等4 大领域。清洁生产产业是指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提供清洁生产技术、装备和服务的产业,包括提供清洁生产技术服务的、生产低毒低害或无毒无害原辅材料的、为企业生产过程提供过程减排技术与装备的及末端废物资源化利用的产业。该产业包括清洁生产原料制造业、清洁生产设备制造和设施建设业、清洁生产技术服务业等 3 大领域。清洁能源产业是指为全社会提供清洁能源产品或服务的产业。该产业包括核电产业、风能产业、太阳能产业、生物质能产业、水力发电产业、智能电网产业、其他清洁能源产业、传统能源清洁高效利用行业发展56产业等 8 大领域。本分类适用于各地区、各部门、各专业开展统计监测与分析等相关工作时对节能环保清洁产业的界定。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行业发展57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 务 院2024 年 3 月 7 日一、行动方案提出的主要目标行动方案在认真摸底、深入测算的基础上,提出了到 2027年我国重点领域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先进设备推广、回收循环利用等方面的具体目标。一是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 2023 年增长 25%以上。二是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 A 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三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 90%、75%。四是报废汽车回收量较 2023 年增加约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 年增长 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 2023 年增长 30%,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二、行动方案明确的重点任务行动方案 对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作出了行业发展58全面部署,重点将实施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标准提升“四大行动”。一是实施设备更新行动。重点聚焦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 7 大领域,围绕节能降碳、超低排放、安全生产、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等方向,推进重点行业设备更新改造。结合推进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分类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支持交通运输设备和老旧农业机械更新,推动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更新升级,带动更多先进设备的生产和应用。二是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开展汽车、家电、家居等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促进汽车梯次消费、更新消费,组织开展全国汽车以旧换新促销活动,依法依规淘汰符合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畅通家电更新消费链条,鼓励支持消费者以旧家电换购节能家电。通过政府支持、企业让利等多种方式,支持居民开展家装消费品换新,鼓励企业提供价格实惠的产品和服务,满足多样化消费需求。三是实施回收循环利用行动。落实全面节约战略,完善废旧产品设备回收网络,加快“换新 回收”物流体系和新模式发展,提升再生资源回收便利性。支持二手商品流通交易,加强信用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序推进再制造和梯次利用,鼓励对具备条件的废旧生产设备实施再制造。推动资源高水平再生利用,持续提升技术水平,推动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四是实施标准提升行动。用好标准这个“指挥棒”,对标国际先进水平,结合产业发展实际,统筹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和消费者接受程度,加快完善能耗、排放、技术标准,强化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品产品技术标准提升,完善绿色设计标准、再生资源回收等标准,推动更多中国产品设备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行业发展59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行业发展60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418 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 年 4 月 11 日一、实施方案提出的主要目标实施方案明确了 2024 年目标和 2027 年阶段目标:2024 年,全省工业、建筑、交通、农业、教育、文旅、医疗、水利等重点领域(以下简称八大领域)设备投资增长 8%;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84.5%、64%;报废汽车回收量增长 40%,二手车交易量增长 15%,废旧家电回收量增长 15%。到 2027 年,全省八大领域设备投资较 2023 年增长 25%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 A 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 90%、75%。报废汽车回收量较 2023年增加约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 2023 年增长 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 2023 年增长 30%,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二、实施方案部署的主要任务(一)(一)全力实施设备更新行动全力实施设备更新行动行业发展61推进工业重点行业设备更新;加快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改造;支持交通运输设备提质;加快农业机械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提升教育设备水平;推动文旅设备升级;强化医疗设备改造;推进水利设施设备更新改造。(二)(二)全力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全力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着力推进汽车“换能”;着力推进家电“换智”;着力推进家装厨卫“焕新”。(三)(三)全力实施回收循环利用行动全力实施回收循环利用行动持续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推动二手商品有序流通交易;提升资源加工利用再制造水平。(四)(四)全力实施标准提升行动全力实施标准提升行动衔接国际国内标准;完善地方标准;引导企业标准化升级。(五)(五)全力实施抢先发展行动全力实施抢先发展行动抢抓窗口拓市场;抢抓攻关强科技;抢抓政策壮平台。(六)(六)强化金融财税支撑强化金融财税支撑创新金融产品支持;加强财政资金支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行业发展62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2450 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 年 5 月 11 日一、实施方案提出的主要目标实施方案明确了 2024 年目标和 2027 年阶段目标:2024 年,全市工业、农业、建筑、市政、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重点领域(以下简称“八大领域”)设备投资规模增长 10%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 85%、67%;报废汽车回收量增长 25%,二手车交易量增长15%,废旧家电家具回收量增长 10%。到2027年,全市八大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40%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 A 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 90%、75%。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 年增加约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 2023 年增长 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 2023 年增长 30%,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初步构建资源循环型产业体系和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二、实施方案部署的主要任务行业发展63实施方案提出重点实施工业重点行业设备更新、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交通运输设备和老旧农业机械更新、教育文旅医疗领域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标准衔接提升、产品供需对接等八大行动和三项保障措施。在工业重点行业设备更新行动中,武汉 2024 年组织实施 700 个工业设备更新项目,全市工业技改投资增长 10%以上,工业技改投资占全市工业投资比重超过 46%,引导企业开展重点用能设备更新改造,加快建设一批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实施一批“未来工厂”梯队建设重点项目,加快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2024 年更新和加装电梯 500 台,改造节能建筑面积 200 万平方米以上,完成 100 个老旧小区的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管道改造,加快水利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在交通运输领域,持续推进城市公交车电动化替代,更新新能源环卫作业车辆 2000 辆。在医疗领域,推进医疗机构病房调整改造,提高群众就医满意度。按照实施方案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针对报废或者转出旧车再购买新车的消费者,给予相应资金补贴,鼓励汽车生产企业推出以旧换新、购买新能源车送充电桩活动。按照计划,2024 年新增以旧换新汽车 2 万辆、以旧换新家电 20 万台套,推进 1 万户居民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本轮实行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通过生产设备、汽车家电、家居家装换新,让更多高质量耐用工业品、消费品进入生产生活,让更多废旧资源得到循环利用。实施方案不仅对“换新”作出要求,还对“收旧”作出了明确部署。对以旧换新的过程中资源回收循环利用上,我市将完善废旧物资交投点、中转站、分拣中心三级回收体系,让企业收得更轻松,力争到 2027 年,累计建成再生资源分拣处理中心 45 个、新增智能回行业发展64收箱 6000 个。规范发展汽车、家电、家具、电子产品等二手商品交易市场,让消费者卖得更容易,力争到 2027 年,二手汽车交易量超过 25 万辆。将完善废旧物资交投点、中转站、分拣中心三级回收体系,让企业收得更轻松,力争到 2027 年,累计建成再生资源分拣处理中心 45 个、新增智能回收箱 6000 个。规范发展汽车、家电、家具、电子产品等二手商品交易市场,让消费者卖得更容易,力争到 2027年,二手汽车交易量超过 25 万辆。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行业发展65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419 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湖北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 年 4 月 21 日一、意见提出的主要目标力争未来五年,全省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长超 14,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率提高到 80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逾 10,制造业增加值占 GDP 比重超过 30,产业、能源、交通运输、用地“四大结构”全面优化,单位 GDP 能耗下降 10以上,全力创建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先导区、世界先进制造业集聚区、美丽中国先行区、国家战略腹地建设核心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示范区,加快打造全国新质生产力发展高地。二、意见提出的具体举措意见共提出六个方面、18 条具体举措。在激活科技创新核心要素上,强调要加强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加强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在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上,要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未来产业前瞻布局;在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方面,将深入推进流域综行业发展66合治理、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健全绿色发展长效机制。同时,我省还将继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加快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在畅通教育科技人才良性循环方面,将加强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营造鼓励创新良好生态、全方位培养用好人才。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行业发展67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生态资源优势转化为绿色发展优势的实施意见武政办202456 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加快把生态资源优势转化为绿色发展优势,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低碳转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 年 6 月 2 日一、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发挥武汉山水湿地资源生态优势,统筹治山理水营城,创新“生态 ”“ 生态”绿色发展模式,加快城市绿色低碳转型,构建以湖为单元的城市空间布局结构,建设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成果应用实践区,筑牢武汉新质生产力的绿色本底,打造世界滨水生态名城、生态文明示范城市、新时代美丽中国武汉样板。二、意见部署的六大任务一是构建“两廊一心四城四区”生态格局,畅通生态资源优势转化空间通道。二是加快生态产业化,畅通生态资源优势转化产业通道。三是创新绿色低碳科技,畅通生态资源优势转化技术通道。四是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畅通生态资源优势转化市场通道。五是强化产业生态化,畅通生态资源优势转化转型通道。行业发展68六是聚焦生态环境治理短板,畅通生态资源优势转化反哺通道。手机扫码查看全文项目管理69二、项目管理二、项目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 年第 2 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已经 2023 年 3 月 17 日第 1 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项目管理70手机扫码查看全文项目管理7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 号中直管理局,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资委、质检总局、统计局、银监会、国管局、能源局、粮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地区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局),浙江省能源局: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 年第 44 号令),现将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于本目录中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二、节能审查机关对本目录中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三、建设单位投资建设本目录中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采用节能技术、工艺和设备,加强节能管理,不断提高项目能效水平。四、各地节能管理部门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和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 年第 33 号令),对本目录中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项目进行处罚。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项目管理72满 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参照适用以上规定。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 年 11 月 15 日(备注: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包括:风电站;光伏电站(光热);生物质能;地热能;核电站;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电网工程;输油管网、输气管网;水利;铁路(含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公路;城市道路;内河航运;信息(通信)网络(不含数据中心)、电子政务;卫星地面系统。)手机扫码查看全文项目管理73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231 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 2023 年第 2 号令)等规定,我们进一步对需要省级层面明确事项予以细化,制定了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 年 7 月 14 日第八条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能耗水平分级负责。(一)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实施;(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0 吨标准煤至 1000 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省发改委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节能审查由项目所在地县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实施;(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不再单独项目管理74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四)单个项目跨县(市、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地市州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实施。第九条第九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在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开展区域节能审查。区域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项目所在地县级节能主管部门对区域节能目标、节能措施、能效准入、化石能源消费控制等提出要求,并向社会公布。项目建设单位应对照项目所在地县级区域节能审查要求,在湖北政务服务网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对项目建设内容、工艺技术、主要设备能效水平等提交书面承诺。区域节能审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 5000 吨标准煤以下 1000 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不属于“两高”项目、不新增煤炭消费项目。第十条 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概况;(二)分析评价依据;(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四)节能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化石能源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有关数据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水平的全面比较;项目管理75(六)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应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七)建设单位出具书面承诺,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手机扫码查看全文项目管理76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武发改规20231 号各区(开发区、功能区)发展改革局及行政审批局: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第 2 号令)及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鄂发改规20231 号)等规定,制定了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 年 11 月 9 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和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鄂发改规2023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市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机关,是指具有节能审查权限的发展改革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第四条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项目管理77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五条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节能验收相关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节能验收时,审查机关、验收单位、第三方评审机构均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第六条 市、区(开发区、功能区,下同)节能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加强对节能审查工作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第七条第七条 市、区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节能审查的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第八条第八条 各区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与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年综合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节能审查应征求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意见;及时将节能审查、区域节能审查以及节能验收实施情况抄送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第九条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能耗水平分级负责。(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项目管理78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实施;(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省、市发改委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节能审查由项目所在区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实施;单个项目跨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市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实施;“两高”项目节能审查需同级相关部门联审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减碳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报省级审查的项目,市级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出文转报;区级项目由市、区发展改革部门逐级出文转报。“两高”项目需部门联审后提出转报申请。第十条第十条 各区可结合实际,在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开展区域节能审查。区域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项目所在区节能主管部门对区域节能目标、节能措施、能效准入、化石能源消费控制等提出要求,并向社会公布。项目建设单位应对照项目所在区区域节能审查要求,在湖北政务服务网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对项目建设内容、工艺技术、主要设备能效水平等提交书面承诺。区域节能审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管理79(二)不属于“两高”项目、不新增煤炭消费项目。第三章 节能审查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概况;(二)分析评价依据;(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情况等方面;(四)节能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化石能源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有关数据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水平的全面比较;(六)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七)重点用能单位应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开展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监测(不具备在线监测条件的应通过手动方式填报能源品种数据),并接入武汉市低碳节能智慧管理系统;鼓励其他用能单位依据标准开展能耗在线监测、能源管理中心等系统建设。(八)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应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九)建设单位出具书面承诺,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项目管理80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可查询、可监督。按以下程序开展:(一)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在湖北政务服务网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提交项目节能报告和节能审查申请。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应根据能源消费量,通过省政务服务网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所在区节能审查机关报送项目能源消费等情况(涉密项目除外)。(二)受理。节能报告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内容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三)委托评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审查申请后,应依规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要求;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项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效水平、能源消费等相关数据核算是否准确,是否满足本地节能工作管理要求等。(四)批复。节能审查机关应按要求对第三方评审认定后的节能报告进行审查,对项目产业政策、工艺技术设备等内容把关,其中“两高”项目需经过相关部门联审。对符合节能审查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第三方评审意见和审定的节能报告15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明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节能审查不通过的项目退回建设单位。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 2 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 2 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项目管理81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 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申请。原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同意变更的意见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移交有权审查机关办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省、市级批复的节能审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区节能审查机关提交节能验收申请。节能审查机关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区节能审查机关提交节能验收申请。节能审查机关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承诺内容以及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节能验收报告应在节能审查机关存档备查。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全市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全市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加强节能审查信息、节能验收情况的统计分析,定期调度已投产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等情况,作为研判节能形势、开展节能工作的重要参考。每季度第一周向上一级节能主管部门报送上季度节能审查情况。项目管理82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市节能主管部门对各区节能审查情况实施动态监管检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抽查结果作为各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节能审查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项目所在区级节能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执行期间若国家、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执行。手机扫码查看全文项目管理83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节能评估工作的通知武发改环资2019324 号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功能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文件精神,现就开展武汉市区域节能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将区域节能评估工作作为各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工程建设项目节能评价事项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区域节能评估。2019 年下半年,选择有条件的区域实施区域节能评估制度,精简节能审查环节,实现区域节能评估与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互联互通;2020 年,扩大区域节能评估覆盖范围,进一步提高节能审查效能。二、主要工作(一)确定实施区域节能评估的具体范围。各区依照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产业规划、能源供应和节能目标考核任务等,合理选择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作为本区实施区域节能评估的具体范围。(二)编制区域节能报告。各区可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编制区域节能报告。(三)对节能报告进行审查。各区人民政府是区域节能报告的审查主体,应对审查通过的区域节能报告出具区域节能审查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并与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实现审查意见共享。项目管理84(四)实施分类管理。实施区域节能评估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填写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表,提交所在区节能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省、市发展改革委节能审查权限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武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修改版)的通知规定,执行项目节能审查。三、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高度重视区域节能评估工作,合理选择实施区域,明确责任部门和任务分工。(二)完善工作机制。我委将建立上下联动的沟通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各区区域节能评估工作实施情况,并指导各区解决遇到的问题。各区要加强行政审批部门与节能主管部门之间政策协调联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合理安排区域节能评估专项经费。(三)做好宣传引导。市、区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区域节能评估的政策做法和作用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助推区域节能评估工作顺利实施。附件:1.区域节能报告大纲2.区域节能报告审查重点3.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表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 年 7 月 11 日项目管理85手机扫码查看全文项目管理86省能源局关于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过程管理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2352 号各市、州、县发改委(局),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近年来,我省分布式光伏发电高速增长,对降低工商业用能成本、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出现了电网承载能力不足、项目管理不规范、建设运维不到位等问题。为营造分布式光伏良好发展环境,依据国家和省新能源开发相关政策,现将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过程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一、明确管理范围明确管理范围。分布式光伏是指在用户端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和配电网就地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各类电力用户、发电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均可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依照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管理,无需纳入全省年度新能源开发建设方案,在项目备案后直接向所在地电网企业申请接入,接入电压等级“就低不就高”、最高不超过 35 千伏。地面光伏电站(含结合农业大棚、牲畜养殖等建设的光伏电站项目)不论规模大小,均按照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不得“化整为零”、拆分为“全额上网”的分布式光伏抢占配电网接入资源。二、支持开发利用。二、支持开发利用。优先支持利用工商业屋顶发展分布式光伏,助力企业降低用能成本、扩大绿电消费。在接网消纳条件允许的区域因地制宜发展户用光伏。积极推进 19 个国家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按照整县推进的工作思路开展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各地可根据地方实际制订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方案,协调落实屋顶资源、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不得以项目管理87“整县推进”为由强制要求屋顶产权单位参与、大包大揽排斥市场竞争、暂停暂缓屋顶光伏项目备案。三三、严格备案管理严格备案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备案、谁担责”的原则实行备案管理。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包括“全款购”和“光伏贷融资租赁”2 种模式)由居民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房屋自有证明、项目自投承诺等材料后备案。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由投资的企业备案,自建的需提供屋顶权属证明,租用屋顶的需提供与屋顶产权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合同能源管理协议或租用协议,不得隐瞒租用关系以房屋所有人名义备案,不得将涉及多个房屋所有人的屋顶光伏打捆备案。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开展备案工作,不得擅自增加前置条件、不得无故不予出具备案证明、不得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四四、规范电网接入规范电网接入。各级电网企业通过营业厅等渠道按季度逐站、逐线、逐台区向社会公布可接入容量,在可接入容量范围内按申报接网顺序出具接入意见。未取得接入意见自行建设的,电网企业不受理并网申请。在接入受限区域仍有意愿建设的项目,允许项目单位通过配套用户侧储能,在实现分布式光伏全部自发自用、如向公共电网反送,无偿提供上网电量的前提下,由电网企业支持并网接入。五五、确保建设质量确保建设质量。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要严格按照项目备案内容建设,认真落实建筑荷载、抗风能力、防水工艺、规范施工、安全管理等相关要求,合理确定建设方式,相关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和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资质,使用的光伏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确保项目本质安全。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应在项目建成后提出并网申请,经电网企业开展涉网设备验收合格、并网调试完成后并网运行。不能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项目不得并网,相关损失由投资主体自行承担。已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豁免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余电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保障性项目管理88收购,电价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市场化交易规则依据国家电力市场化改革精神另行规定。六六、提升消纳能力提升消纳能力。各地发改委(局)要协调电网企业优化电网调度方式、加快城乡配电网改造,持续提升分布式光伏接网条件和消纳能力。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打造智能配电网等提高分布式光伏自用比例、减少外送。支持发电企业根据电源出力特性,采取常规电源灵活性改造、新增调节电源等措施,增强电力系统灵活调节能力。七七、强化监督管理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发改委(局)要加大分布式光伏政策宣传力度,畅通咨询、投诉等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针对分布式光伏开发过程中出现的合同欺诈、无资质承建、违规融资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积极配合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等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项目单位落实项目建设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坚决纠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违规备案行为,落实备案机关监管责任,组织辖区电网企业在项目并网前复核设备购置发票与备案内容的一致性。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要求,指导电网企业完成已并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信息报送工作,督促新建项目在并网后及时完成建档立卡工作。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湖北省能源局2023 年 9 月 25 日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行业监管89三、行业监管三、行业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2280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统计局,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能源局: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是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的重要举措,对保障高质量发展合理用能需求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有序推进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科学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界定原料用能范畴(一(一)基本定义基本定义。原料用能指用作原材料的能源消费,即能源产品不作为燃料、动力使用,而作为生产非能源产品的原料、材料使用。(二(二)具体范畴具体范畴。用于生产非能源用途的烯烃、芳烃、炔烃、醇类、合成氨等产品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及其制品等,属于原料用能范畴;若用作燃料、动力使用,不属于原料用能范畴。二、加快夯实原料用能数据统计核算基础(一(一)切实加强企业层面数据填报切实加强企业层面数据填报。地方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相关企业填报原料用能消费量的督促指导,推动相关企业严格落实能源统计报表制度,按照统一规范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填报目录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填报本单位原料用能数据。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企业及时将原料用能数据纳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行业监管90(二(二)及时开展地方层面数据统计及时开展地方层面数据统计。地方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快统计工作进度,及时统计核算形成本地区原料用能消费量、扣除原料用能消费后的能耗强度降低率等数据,并按程序报送国家统计局,有效支撑统计数据发布、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等工作。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要对企业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并与统计部门做好沟通衔接,保证相关数据的一致性、可比性。(三(三)统一实施国家层面数据核算统一实施国家层面数据核算。国家统计局牵头开展国家层面原料用能数据统计核算,负责核定全国和各地区原料用能消费量、能耗强度降低率等数据。全国及各地区原料用能消费量以各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度能源平衡表中用作原料、材料的终端能源消费量为准。三、科学实施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一(一)原料用能不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原料用能不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在国家开展“十四五”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中,将原料用能消费量从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中扣除,据此核算各地区能耗强度降低指标。(二(二)科学核算能耗强度及下降率科学核算能耗强度及下降率。在核算能耗强度时,原料用能消费量从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中扣除,地区生产总值不作调整。在核算能耗强度降低率时,原料用能消费量同步从基年和目标年度能源消费总量中扣除。(三(三)有效衔接各地区节能目标任务有效衔接各地区节能目标任务。各省(区、市)节能主管部门要根据“十四五”国家下达的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综合考虑原料用能扣减等因素,科学确定本地区“十四五”节能目标任务并做好组织实施。四、统筹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一(一)优化完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优化完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在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中,要落实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要求,指导有关单位在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中增加项目原料用能消费情况。行业监管91(二二)有序实施项目节能审查有序实施项目节能审查。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在实施项目节能审查时,对于评价具体项目能效水平的,主要参考该项目包含原料用能在内的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等数据。对于分析项目对本地区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影响的,主要参考该项目扣除原料用能后的能源消费量和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等数据。五、做好组织实施(一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统筹好原料用能扣减与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节能管理等工作,引导用能单位持续提升原料用能利用效率,做好原料用能数据运用。各级统计部门要指导用能企业按要求开展原料用能统计核算,做好数据收集、统计、核算、发布等。(二二)规范数据报送和发布规范数据报送和发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有序做好原料用能相关数据报送、发布等工作,切实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数据质量。(三三)强化监督检查强化监督检查。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节能监察,关注企业原料用能消费数据统计和报告情况,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原料用能数据的审核,对于虚报、多报、瞒报或伪造、篡改数据,或编造虚假数据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四四)加强能力建设加强能力建设。各级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原料用能统计能力建设,研究适当提前相关数据统计报送时限,加强原料用能统计核算培训,不断提升原料用能统计规范性和科学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 家 统 计 局2022 年 10 月 27 日行业监管92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行业监管93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统计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2125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能源局,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是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的重要举措,对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保障高质量发展合理用能需求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有序推进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界定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范围(一)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的可再生能源,现阶段主要包括风电、太阳能发电、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二)以各地区 2020 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为基数,“十四五”期间每年较上一年新增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在全国和地方能源消费总量考核时予以扣除。二、以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认定的基本凭证(一)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是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凭证。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以本省各类型电力用户持有的当年度绿证作为相关核算工作的基准。企业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以本企业持有的当年度绿证作为相关核算工作的基准。(二)绿证核发范围覆盖所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立全国统一的绿证体系,由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监管94电网提供的基础数据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按照项目所发电量核发相应绿证。(三)绿证原则上可转让,绿证转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积极推进绿证交易市场建设,推动可再生能源参与绿证交易。三、完善可再生能源消费数据统计核算体系(一(一)夯实可再生能源消费统计基础夯实可再生能源消费统计基础。电网企业和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省内和省间交易、消费和结算等数据的统计核算,加强对相关数据的收集、分析、校核,确保可再生能源消费数据真实准确。(二(二)开展国家与地方层面数据核算开展国家与地方层面数据核算。国家能源局依据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和电力交易机构数据核算全国和各地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能源局负责核定全国和各地区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数据。四、科学实施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一(一)统筹做好各地能耗双控考核统筹做好各地能耗双控考核。在“十四五”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中,将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从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中扣除,但仍纳入能耗强度考核。(二(二)有效衔接地方节能目标任务有效衔接地方节能目标任务。各省(区、市)节能主管部门要根据“十四五”国家确定的节能目标任务,综合考虑新增可再生能源扣减等因素,科学确定本地区“十四五”节能目标任务并做好组织实施。五、做好组织实施(一)规范数据报送与核算(一)规范数据报送与核算。每年 1 月底,国家能源局向国家统计局提供全国和各地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初步数,4 月底前,提供最终数。6 月底前,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能源局最终核定各地区上一年度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数据。(二二)切实加强绿证管理切实加强绿证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建立健行业监管95全绿证交易管理的制度体系,加强对各地区绿证交易工作的跟踪指导。地方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绿证交易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开展虚假交易、伪造和篡改数据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三三)建立健全支撑体系建立健全支撑体系。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机制与核算体系,健全可再生能源电量认定与统计支撑体系。建立符合规定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消费复议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可再生能源消费核算制度,坚决杜绝数据造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 家 统 计 局国 家 能 源 局2022 年 8 月 15 日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行业监管96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统计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有关中央企业,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拓展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应用场景,深入推进能源消费革命,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推动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约束性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国 家 统 计 局国 家 能 源 局2024 年 1 月 27 日一、加强绿证与能耗双控政策衔接(一)实施非化石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二)推动绿证交易电量纳入节能评价考核指标核算。(三)明确绿证交易电量扣除方式。(四)避免可再生能源消费量重复扣除。二、夯实绿证核发和交易基础行业监管97(一)加快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档立卡和绿证核发。(二)扩大绿证交易范围。(三)规范绿证交易制度。三、拓展绿证应用场景(一)健全绿色电力消费认证和节能降碳管理机制。(二)完善绿证与碳核算和碳市场管理衔接机制。(三)加强绿证对产品碳足迹管理支撑保障。(四)推动绿证国际互认。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行业监管98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 年第 15 号(2018 年 2 月 22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统计局、证监会令第 15 号公布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五千吨及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第三条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管理。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行业监管99国家发展改革委令节能监察办法2016 年第 33 号(节能监察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升节能监察效能,提高全社会能源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节能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依法开展节能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节能监察机构)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予以处理,并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议的行为。第三条第三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第四条第四条 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 节能监察机构职责第五条第五条 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机构的节能监察任务分工,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对下一级节能监察机构的业务进行指导。行业监管100第六条第六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开展下列工作:(一)监督检查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督促被监察单位依法用能、合理用能,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二)受理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办理其他行政执法单位依法移送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违法违规用能案件;(三)协助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其他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四)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工作。第七条第七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取证仪器和装备,具有从事节能监察所需的现场检测取证和合理用能评估等能力。第八条第八条 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并具备开展节能监察工作需要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对节能监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第九条第九条 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第十条第十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保密制度,保守被监察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第三章 节能监察实施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情况;(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三)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四)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行业监管101(五)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的情况;(六)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七)执行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八)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九)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节能监察计划并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计划的实施情况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节能监察分为书面监察和现场监察。实施书面监察,应当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实施现场监察,应当于实施监察的五日前将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办理涉嫌违法违规案件、举报投诉和应当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实施书面监察时,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书面通知要求如实报送材料。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被监察单位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等情况进行审查。被监察单位所报材料信息不完整的,节能监察机构可以要求被监察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补充完善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行业监管102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一)节能监察计划规定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二)书面监察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三)需要对被监察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现场监测的;(四)需要现场确认被监察单位落实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的;(五)被监察单位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利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节能的;(六)对举报、投诉内容需要现场核实的;(七)应当实施现场节能监察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现场监察应当有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在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被监察单位实施节能监察的依据、内容、要求和方法,并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必要时还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监察笔录和询问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现场监察和询问的实际情况,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被询问人确认并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在监察笔录或者询问笔录中如实注明,不影响监察结果的认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实施现场监察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等;(二)查阅、复制或者摘录与节能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账目等资料;(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有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四)对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能源利用状况等进行监测和分析评价;(五)责令被监察单位停止明显违法违规用能行为;(六)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行业监管103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被监察单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行为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被监察单位有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节能监察建议书,提出节能建议或者节能措施。节能监察机构在作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前,应当充分听取被监察单位的意见,对被监察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被监察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采纳。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建议书应当在对本单位的节能监察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送达被监察单位。被监察单位对限期整改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落实。被监察单位的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被监察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节能监察机构提出延期申请,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节能监察机构未在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期。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节能监察机构在同一年度内对被监察单位的同一监察内容不得重复监察。但确认被监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处理举报投诉和由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组织的抽查除外。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建立节能监察情况公布制度。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企业名单、整改期限、措施要求等节能监察结果。行业监管104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由有处罚权的节能监察机构或委托开展节能监察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被监察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后,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记录。被监察单位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用能行为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有关线索转交有处罚权的机关进行处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被监察单位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监察机构的机构或者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投诉。节能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利益的;(三)实施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行业监管105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行业监管106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 年第 14 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 2018 年 2 月 4 日起施行。)第六条第六条 核准机关对本机关已核准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一)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二)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三)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四)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第八条第八条 核准机关对其核准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备案机关对本机关已备案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一)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二)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三)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四)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项目自备案后 2 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行业监管107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前款项目既未作出说明,也未撤回备案信息的,备案机关应当予以提醒。经提醒后仍未作出相应处理的,备案机关应当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项目单位获取的备案证明文件自动失效。对其中属于故意报备不真实项目、影响投资信息准确性的,备案机关可以将项目列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开。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备案机关对其备案的项目,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投资调控实际需要,定期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对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数量比例,由备案机关根据实际确定。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行业监管108工信部令工业节能监察办法2022 年第 58 号(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已经 2022 年 11 月 28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 8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3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业节能监察,促进企业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绿色低碳发展,推动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监察,是指工业节能监察部门依法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能源生产、使用、服务等相关企业、机构执行节能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用能,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议的行为。第三条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全国工业节能监察的指导和统筹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工业节能监察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工业节能监察的部门,统称工业节能监察部门。第四条第四条 工业节能监察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效能原则。工业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第五条第五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工业节能监察,如实说明情况,提行业监管109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虚构事实,不得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工业节能监察。第六条第六条 工业节能监察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书面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及时向委托部门报告工业节能监察情况;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委托部门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组织实施工业节能监察的监督。第七条第七条 工业节能监察应当由 2 名以上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实施。第八条第八条 工业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被监察单位认为工业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有权申请回避。第九条第九条 工业节能监察部门、受委托实施工业节能监察的组织,因工业节能监察需要,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有关专家开展工业节能监察辅助工作。从事工业节能监察辅助工作的机构、人员,不得独立开展工业节能监察。第十条第十条 工业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二)执行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情况;(三)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情况;(四)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情况;行业监管110(五)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情况;(六)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情况;(七)工业节能监察意见落实情况;(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工业节能监察的事项。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对重点用能企业的工业节能监察还包括下列内容:(一)完成年度工业节能目标情况;(二)执行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培训制度情况;(三)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情况;(四)建立和实施能源管理体系情况、测量管理体系情况;(五)开展能源计量审查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重点用能企业其他需要开展工业节能监察的事项。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工业节能监察采取现场监察或者书面监察方式。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业节能监察。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实施下列工业节能监察,应当采取现场监察方式:(一)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执行情况;(二)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三)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情况;(四)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情况;(五)节能监察意见落实情况;(六)重点用能企业年度工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取现场监察的其他事项。行业监管111实施前款规定以外事项的工业节能监察,可以采取书面监察方式。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实施现场监察的,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监察单位实施工业节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因查处违法案件、以抽查方式实施的监察,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实施的监察除外。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实施现场监察的,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应当主动向被监察单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行政执法证件无效的,被监察单位有权拒绝接受工业节能监察。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实施现场监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拍照、录音、录像;(二)查阅、复制或者摘录有关资料;(三)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四)对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能源利用状况等进行监测和分析评价;(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实施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如实记录监察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过程等事项,经被监察单位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监察单位拒绝确认的,由 2 名以上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在现场监察笔录中注明。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实施书面监察,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监察单位监察的依据、内容,列明被监察单位需报送资料的名称、内容、时间和其他要求等。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实施书面监察,发现被监察单位所报材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疑问的,应当要求被监察单位补充或者书面说明;发现所报材料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发现被监察单位有违反节能管理行业监管112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依据前款规定给予被监察单位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被监察单位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发现被监察单位有违反节能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但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被监察单位进行教育,责令被监察单位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6 个月。确需延长改正期限的,经被监察单位申请和工业节能监察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工业节能监察的组织批准,可以延长 3 个月。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发现被监察单位有不合理用能行为,但未违反节能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依法向被监察单位提出合理用能的监察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工业节能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工业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健全工业节能监察体系。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工业节能监察部门应当加强部门联动,统筹制定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被监察单位的同一监察事项,不得重复实施工业节能监察,但确认被监察单位落实监察意见、改正违法行为,以及查处违法案件等原因实施的工业节能监察除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工业节能监察部门、受委托实施工业节能监察的组织应当以文字、录像等形式,对工业节能监察进行全过程记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归档保存。行业监管113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工业节能监察部门、受委托实施工业节能监察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加工业节能监察的机构、人员,对在工业节能监察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在工业节能监察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行业监管114市人民政府令武汉市节能监察办法2012 年第 223 号(2012 年 1 月 31 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 223 号公布 自 201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节能监察工作,保障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节能监察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节能监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活动。第四条第四条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本行政区域节能监察工作。工业、建设、交通、质监、农业、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责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节能监察工作。第五条第五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 5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为市重点用能单位,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节能监察。行业监管115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 5000 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由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区重点用能单位,由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节能监察,并将节能监察结果报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第六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区节能工作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节能监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七条第七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察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手段,建立能源利用信息监控系统,为有效实施节能监察创造条件。第八条第八条 实施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公正、公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九条第九条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节能监察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十条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新闻单位、学校等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节能的良好氛围。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对被监察单位实施节能监察的主要事项包括:(一)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的情况;(二)执行国家规定淘汰和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情况;(三)建立和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奖惩制度、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建立节能标准体系等情况;(四)综合能耗、单位产品能耗、主要用能设备能效、能源计量管理、能源定额管理、节能技术措施应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的建立与执行等情况;(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情况,以及项目行业监管116建成后用能的情况;(六)开展节能宣传、能源管理人员和重点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接受节能教育和培训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察事项。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节能监察,应当提前 10 个工作日将实施监察的时间、事项和要求书面告知被监察单位。实施节能监察,应当有 2 名以上(含 2 名)节能监察人员同时进行,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节能监察人员实施节能监察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要求被监察单位如实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资料和样品,并查阅、复印或者抄录有关资料;(二)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向被监察单位提出质询,要求其如实作出解释或者书面答复;(三)对被监察单位与能源利用状况有关的生产设施、设备、工艺流程和生产经营场景等进行记录、拍照、录像;(四)对被监察单位的用能设备和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节能监察人员超越职权进行监察,被监察单位有权拒绝。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被监察单位认为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实施监察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节能监察人员的回避,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节能监察,不得拒绝、阻碍节能监察或者隐匿、伪造、销毁、篡改相关资料和数据。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现场、书面和其他合法方行业监管117式实施节能监察。对列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重点节能监察年度计划的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实施现场监察:(一)被监察单位因技术改造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其主要用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二)通过受理举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被监察单位涉嫌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用能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实施现场节能监察,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现场监察的实际情况,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签字确认;被监察单位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中如实注明。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在节能监察中发现被监察单位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交由该部门处理;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被监察单位应当根据节能监察意见书的要求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被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的被监察单位要进行重点监察,督促其按照要求整改。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被监察单位对节能监察意见书有异议的,自收到节能监察意见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被监察单位。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节能监察人员实施节能监察时,应当维护被监察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不得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业监管118节能监察机构应当积极为被监察单位节能制度建设及日常用能管理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并帮助被监察单位建立良好的用能秩序。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节能监察结束后,节能监察人员应当提出节能监察报告。节能监察报告应当包括实施节能监察的对象、时间、内容、方式、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整改措施等情况。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被监察单位的节能目标完成等情况。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违法用能行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途径;对依法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对依法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被监察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拒绝、阻碍节能监察或者隐匿、伪造、销毁、篡改相关资料和数据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法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节能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被监察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节能监察职责的;(二)泄露被监察单位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业监管119(四)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赋予区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负责本管理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行业监管120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十四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功能区)管委会:为落实好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发改办环资 2024 489 号)、省发改委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精神,请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武发改规20231 号)(下称实施办法)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十四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验收主体。一、验收主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政府组织行政审批局、发改局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十四五”以来通过省、市、区节能审查的项目及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开展验收。二、验收时间。二、验收时间。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项目进行节能验收;项目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在正式投产前完成节能验收。三三、验收范围验收范围。应与节能报告评价范围或者节能审查意见批复范围一致。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根据分期建设情况分期进行节能验收。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节能验收范围应与承诺范围一致。四四、验收条件验收条件。项目完成了工程设计建设内容;项目有完整的设计建设基础资料(档案);项目具有稳定的运行工况和能耗数据;项目需要进行节能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成。五、验收内容五、验收内容。项目建设方案、用能系统(工序/环节)、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节能措施、能效水平及能源消费情况,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其他内容。行业监管121六、验收方式六、验收方式。主要方式包括资料查验和现场核验等。七七、验收报告验收报告。项目建设情况;节能验收依据;项目建设内容及其落实节能审查要求的情况;节能验收结论。八八、其他要求其他要求。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达到验收条件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各区行政审批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各区行政审批部门联合发改局组织开展节能验收。相关工作经费由区级财政统筹解决。各区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汇总上季度项目节能验收情况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请于 9 月 30 日前将“十四五”期间项目节能验收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 年 7 月 24 日行业监管12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439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能源局: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发 2021 33 号)和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 号)有关要求,落实节能法规政策标准,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支撑分领域分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推进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24 年 4 月 30 日一、通知提出的主要目标到 2024 年底,各地区建立年综合能耗 1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完成 60%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摸清重点用能单位及其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滚动更新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清单。到 2025 年底,各地区建立年综合能耗 5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实现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全覆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碳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持续完善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清单。二、通知部署的重点任务行业监管123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全面摸清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水平,加快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通知布置了 4 项重点任务。一是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梳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绿电绿证交易、主要产品及生产线、主要用能设备等信息。二是对标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和 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 年版)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和基准水平(2022 年版)等标准及政策要求,摸排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能效水平。三是对标产品设备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 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 年版),摸排用能设备能效水平。四是建立并滚动更新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清单,形成改造计划、明确改造时限。三、实施路径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主要包括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节能监察执法、第三方能源审计和诊断服务、能耗在线监测等 4 种实施方式。一是严格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8 年第 15 号)等有关规定,督促指导重点用能单位及时编制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二是依法依规实施节能监察执法。按照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6 年第 33 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23 年第 2 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监察。三是因地制宜开展第三方能源审计和诊断服务。采取政府引导与行业监管124市场主导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研究机构、节能服务企业等专业化力量,支持引导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第三方能源审计和能效诊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大对能效诊断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四是强化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运行。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运行,提高数据时效性和准确性。发挥电网企业电力数据优势,积极开展以电力数据为基础的能耗监测分析。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行业监管125省发改委关于深入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4395 号)有关要求,拟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支撑分领域分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推进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目标2024 年 8 月底前,各地建立年综合能耗 1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同时完成 5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单位及其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摸排。2024 年 12 月底前,摸清 1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单位及其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滚动更新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清单,同时完成 60%以上重点用能单位(1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节能监察。到 2025 年底,各地建立年综合能耗 5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实现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全覆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碳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持续完善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清单。二、重点任务(一(一)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更新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全面梳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绿电绿证交易、主要产品及生产线、主要用能设备、能源管理措施、节能改造计划、能源管理人员等信息,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见附件 5)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见附件 1)。指导重点用能单位按规定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并聘任能源管理人员,提升节能降碳管理水平。行业监管126(二(二)摸排重点领域和行业能效水平摸排重点领域和行业能效水平。对标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 年版)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和基准水平(2022 年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等标准及政策要求,摸排本地区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以及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数据中心等重点行业能效水平(见附件 2),查找能源利用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三(三)摸排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摸排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对标产品设备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 年版),摸排重点用能单位在运锅炉、电机、变压器、风机、泵、空压机、换热器等主要用能设备运行管理情况和能效水平(见附件 3),梳理高效节能装备和先进节能技术应用潜力。(四(四)形成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形成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根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结合重点领域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摸排情况,建立并按季度滚动更新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清单(见附件 4),形成改造计划、明确改造时限,相关项目同步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储备。各地结合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情况,实施重点用能单位化石能源消费预算管理,季度更新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清单。在申报节能降碳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时,优先推荐建立节能管理档案的项目、纳入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清单的项目。三、实施方式(一(一)严格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严格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8 年第 15 号)等有关规定,县市级发改部门督促指导重点用能单位在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上每月填写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市州级发改部门要对填报情况进行审查。行业监管127(二(二)依法依规实施节能监察执法依法依规实施节能监察执法。按照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6 年第 33 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23 年第 2 号)、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鄂发改规20231 号)等有关规定,各地发改部门加强与经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统筹节能监察、行政综合执法、市场监管执法、特种设备监察等手段,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监察。(三(三)因地制宜开展第三方能源审计和诊断服务因地制宜开展第三方能源审计和诊断服务。各地要积极采取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研究机构、节能服务企业等专业化力量,支持引导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第三方能源审计和能效诊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筹既有资金渠道,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第三方能源审计和能效诊断的支持力度。(四(四)强化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运行强化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运行。落实节能审查意见,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运行,提高数据时效性和准确性,强化对能效诊断的支撑保障,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填报率低的地方,将进行通报督导。发挥电网企业电力数据优势,积极开展以电力数据为基础的能耗监测分析,拓宽用能数据来源,丰富能效诊断方式。四、工作要求(一(一)加强组织实施加强组织实施。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地高度重视,抓紧组织实施,加强与本级经信、住建、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调动各方力量,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落实落地。(二(二)明确工作时限明确工作时限。各地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前报送 1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5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领域和行业能效水平清单、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清单。2024 年 12 月20 日前报送 1 万吨标煤煤及以上重点领域和行业能效水平清单、主行业监管128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清单,进行年度节能监察工作总结。动态更新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三(三)严格监督管理严格监督管理。省发改委按季度调度分析各地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节能监察、能效诊断、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等情况,有关情况将纳入市州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附件:1.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2.重点领域和行业能效水平清单3.重点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清单4.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清单5.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编码规则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 年 6 月 4 日行业监管129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的通知各区、开发区、长江新区发改局: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4395 号)和省发改委关于深入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的通知要求,拟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支撑分领域分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推进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目标2024 年 8 月底前,各区建立年综合能耗 1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同时完成 5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单位及其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摸排。2024 年 12 月底前,摸清 1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单位及其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滚动更新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清单,同时完成 60%以上重点用能单位(1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节能监察。到 2025 年底,各区建立年综合能耗 5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实现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全覆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碳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持续完善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清单。二、重点任务(一(一)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更新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全面梳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绿电绿证交易、主要产品及生产线、主要用能设备、能源管理措施、节能改造计划、能源管理人员等信息,按行业监管130照统一编码规则(见附件 2)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见附件 1)。指导重点用能单位按规定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并聘任能源管理人员,提升节能降碳管理水平。(二(二)摸排重点领域和行业能效水平摸排重点领域和行业能效水平。对标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 年版)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和基准水平(2022 年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等标准及政策要求,摸排全市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以及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数据中心等重点行业能效水平,查找能源利用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三(三)摸排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摸排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对标产品设备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 年版),摸排重点用能单位在运锅炉、电机、变压器、风机、泵、空压机、换热器等主要用能设备运行管理情况和能效水平,梳理高效节能装备和先进节能技术应用潜力。(四(四)形成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形成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根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结合重点领域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摸排情况,建立并按季度滚动更新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清单,形成改造计划、明确改造时限,相关项目同步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储备。各区结合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情况,实施重点用能单位化石能源消费预算管理,季度更新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清单。在申报节能降碳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时,优先推荐建立节能管理档案的项目、纳入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清单的项目。三、实施方式(一(一)严格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严格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8 年第 15 号)等行业监管131有关规定,各区发改局督促指导重点用能单位在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上每月填写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市发改委对填报情况进行审查。(二(二)依法依规实施节能监察执法依法依规实施节能监察执法。按照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6 年第 33 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23 年第 2 号)、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鄂发改规20231 号)、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武发改规20231 号)等有关规定,市、区发改部门将加强与同级经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统筹节能监察、行政综合执法、市场监管执法、特种设备监察等手段,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监察。(三(三)因地制宜开展第三方能源审计和诊断服务因地制宜开展第三方能源审计和诊断服务。积极采取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研究机构、节能服务企业等专业化力量,支持引导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第三方能源审计和能效诊断。鼓励有条件的区统筹既有资金渠道,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第三方能源审计和能效诊断的支持力度。(四(四)强化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运行强化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运行。落实节能审查意见,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运行,提高数据时效性和准确性,强化对能效诊断的支撑保障,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填报率低的地方,将进行通报督导。发挥电网企业电力数据优势,积极开展以电力数据为基础的能耗监测分析,拓宽用能数据来源,丰富能效诊断方式。四、工作要求(一(一)加强组织实施加强组织实施。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区高度重视,抓紧组织实施,加强与经信、住建、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调动各方力量,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落实落地。(二(二)明确工作时限明确工作时限。各区于 2024 年 8 月 10 日前报送 1 万吨标行业监管132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5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领域和行业能效水平清单、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清单。2024 年 12 月10 日前报送 1 万吨标煤煤及以上重点领域和行业能效水平清单、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清单,进行年度节能监察工作总结。动态更新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三(三)严格监督管理严格监督管理。市发改委按季度调度分析各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节能监察、能效诊断、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等情况,有关情况将纳入各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附件:1.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A1-A4)2.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编码规则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 年 6 月 20 日资金支持133四、资金支持四、资金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4338 号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节能降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中央资金使用效益,调动社会资本参与节能降碳的积极性,我们制定了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 年 3 月 17 日第六条第六条 本专项重点支持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循环经济助力降碳等方向,重点支持内容包括:(一(一)碳达峰碳中和先进技术示范及应用项目碳达峰碳中和先进技术示范及应用项目。支持“双碳”领域技术水平领先、减排效果突出、示范效应明显的项目建设,重点支持列入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的项目。支持国家碳达峰试点城市和园区使用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示范项目。支持规模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项目建设。工业重点领域绿色低碳技术攻关项目通过其他资金渠道支持。(二(二)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项目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项目。支持电力、钢铁、有资金支持134色、建材、石化、化工、焦化、纺织、造纸、印染、机械、数据中心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重点用能单位和园区能源梯级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等综合能效提升,供热基础设施节能升级改造与综合能效提升,中央和国家机关节能改造等。(三)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三)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支持园区循环化改造、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和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等升级改造,支持规模化规范回收站点和绿色分拣中心建设,以及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玻璃、废橡胶、废旧汽车、废旧电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纺织品、退役风电光伏设备等废弃物循环利用。支持退役设备再制造。支持以农林剩余物资源化利用为主的农业循环经济项目。支持可降解塑料、可循环快递包装、“以竹代塑”产品生产、废塑料回收利用。支持尾矿(共伴生矿)、煤矸石、粉煤灰、冶金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支持生物质能源化利用。(四(四)其他其他。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以上支持范围中,列入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的参照技术攻关管理并按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30%控制,其他碳达峰碳中和先进技术示范及应用项目、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20%控制,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15%控制,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 1 亿元。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项目原则上全额安排。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资金支持13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4337 号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污染治理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中央资金使用效益,调动社会资本参与污染治理的积极性,我们制定了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 年 3 月 17 日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第六条第六条 本专项重点支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重点领域环境治理、水污染治理和节水等方向,重点支持内容包括:(一(一)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转运体系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等项目。(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等(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等。支持电镀、皮革、有色金属、印染、制药等涉重金属行业及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先进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三(三)重点领域环境治理重点领域环境治理。支持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治理、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新污染物治理等项目。支持国家批复的园区环境污资金支持136染第三方治理项目。(四(四)水污染治理和节水水污染治理和节水。支持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和污泥处理设施及城镇污水管网新建和改造,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海水(咸水)淡化工程及关键材料装备示范工程,重点行业节水改造,矿井水等非常规水利用设施,中央和国家机关节水改造等项目。(五(五)其他其他。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包括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项目建设等。以上支持范围中,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和重点行业节水改造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15%控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20%控制,其他建设项目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40%、60%、70%、70%控制,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 1 亿元(全额补助的地区除外)。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项目原则上全额安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政策地区的建设项目,安排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执行。申请享受特殊政策的地区在申报时应明确提出,并附政策依据及证明材料。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资金支持137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资环20225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推动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将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财政部2022 年 5 月 25 日二、支持重点方向和领域(一)支持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一)支持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有序减量替代,推进煤炭消费转型升级。优化清洁能源支持政策,大力支持可再生能源高比例应用,推动构建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的新型电力系统。支持光伏、风电、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出力平稳的新能源替代化石能源。完善支持政策,激励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增产上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因地制宜发展新型储能、抽水蓄能等,加快形成以储能和调峰能力为基础支撑的电力发展机制。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设备的节能监察,组织开展能源计量审查。(二(二)支持重点行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支持重点行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支持工业部门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先进制造发展。深化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创建,资金支持138提升城乡交通运输服务均等化水平。支持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大力支持发展新能源汽车,完善充换电基础设施支持政策,稳妥推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持续开展燃煤锅炉、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扩大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支持范围,鼓励因地制宜采用清洁能源供暖供热。支持北方采暖地区开展既有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和农房节能改造,促进城乡建设领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持续推进工业、交通、建筑、农业农村等领域电能替代,实施“以电代煤”、“以电代油”。(三(三)支持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和基础能力建设支持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和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对低碳零碳负碳、节能环保等绿色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的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企业和地区开展低碳零碳负碳和储能新材料、新技术、新装备攻关,以及产业化、规模化应用,建立完善绿色低碳技术评估、交易体系和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强化碳达峰碳中和基础理论、基础方法、技术标准、实现路径研究。加强生态系统碳汇基础支撑。支持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建设,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四(四)支持绿色低碳生活和资源节约利用支持绿色低碳生活和资源节约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城乡垃圾和农村废弃物资源利用。完善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提质增效。建立健全汽车、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发展。推动农作物秸秆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广地膜回收利用。支持“无废城市”建设,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五(五)支持碳汇能力巩固提升支持碳汇能力巩固提升。支持提升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等生态碳汇能力。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深入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全面保护天然林,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支持森林资源管护和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加强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强化湿地保护修复。支持牧区半牧区省份落实好草原补奖政策,加快推进草牧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资金支持139进草原生态环境稳步恢复。整体推进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提升红树林、海草床、盐沼等固碳能力。支持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六(六)支持完善绿色低碳市场体系支持完善绿色低碳市场体系。充分发挥碳排放权、用能权、排污权等交易市场作用,引导产业布局优化。健全碳排放统计核算和监管体系,完善相关标准体系,加强碳排放监测和计量体系建设。支持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分配管理,逐步扩大交易行业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积极培育交易市场。健全企业、金融机构等碳排放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资金支持140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推动工业领域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经信规划202456 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直各相关部门:湖北省推动工业领域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实施方案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 北 省 财 政 厅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2024 年 5 月 14 日三、支持政策(一(一)争取国家政策支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对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导向计划,争取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专项再贷款、国家产业基础再造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等资金支持。落实好国家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重点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一次性扣除政策,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购置及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等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加快把政策红利转化为设备更新实效。(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资金支持141(二(二)加强财政金融协同加强财政金融协同。对制造业企业以生产性设备改造更新为主要内容的总投资 2000 万元以上投资项目,按照项目生产设备购置额的 10予以支持,最高 1000 万元。对纳入国家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专项再贷款支持的工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在中央财政贴息基础上,省级财政再叠加给予 1 个百分点贴息支持,期限不超过 2年。设立首期 200 亿元省技术创新专项贷,按照 5:95 的比例,省财政一次性出资 10 亿元,吸引金融资本参与,对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及重点工业企业的研发和技改提供融资支持,给予 15 个百分点财政贴息,最长贴息 2 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人行湖北分行)(三(三)实施贷款担保支持实施贷款担保支持。为中小微制造企业设备购置更新改造贷款提供优惠费率的担保增信服务,设立 100 亿元“楚设担”,在符合监管政策的条件下,单户企业担保额度最高 5000 万元,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楚设担”业务,按照担保费的80给予企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 2 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再担保集团、省经信厅)(四(四)推动设备融资租赁推动设备融资租赁。鼓励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结合产业类别、行业特点等提供定制化方案,打造多元、灵活的融资租赁产品。省级财政对制造业企业采用直接融资租赁设备方式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按设备融资租赁合同额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5给予补贴,补贴期最长 2 年,单个工业企业每年最高补贴 100 万元。(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财政厅、省经信厅、人行湖北分行)(五(五)梯次推进试点示范梯次推进试点示范。鼓励各地争创国家级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支持链主企业发挥牵头引领作用,带动产业链供应链设备更新。抢抓政策机遇,省级同步启动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继续开展第二批中小企业数字化资金支持142转型城市试点,省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对相关试点城市予以奖补,更好与国家政策形成合力。(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六(六)深化数字赋能增效深化数字赋能增效。面向全国遴选一批技术实力强、服务水平优的云资源云服务供应商,向中小微企业发放 5000 万元上云服务券,引导企业“上云用数赋智”。支持以软硬件开发为核心的数字产业化发展,对相关项目给予最高 500 万元支持。支持以 5G 为代表的“双千兆”网络建设,2024 年对电信服务企业新建 5G 宏基站超出上一年度对应的增量部分给予考核奖励,城市基站每个奖补 8000 元,农村基站每个奖补 12 万元,力争 2024 年新建基站 2 万个以上。(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数据局、省经信厅、省通信管理局)(七(七)推广应用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创新产品。加强鄂产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力度,对纳入国家和省级首台(套)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等目录的产品,省级按产品购置单价或研发费用的 15,对产品研制方和示范应用方给予补助,双边最高奖补 1000 万元。(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八(八)支持供应链平台服务设备更新支持供应链平台服务设备更新。充分发挥省级供应链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作用,支持供应链主体搭建设备更新平台,对供应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重点产业链平台、供应链金融平台等给予适当补助,引导供应链企业参与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九(九)增强资源要素保障增强资源要素保障。加强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要素资源保障,涉及用地、用能等需求纳入“三区三线”等优先保障范围;对不新增土地、以设备更新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推广承诺备案制,简化前期审批手续。(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经信厅)(十(十)促进技改和设备更新落地见效促进技改和设备更新落地见效。对实施设备更新改造后年营业收入突破 1000 亿元、500 亿元、100 亿元、50 亿元的装备制造、资金支持143家电等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 1000 万元、5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资金由省级和企业所在地财政各承担 50。(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以上支持政策与国家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同步实施。鼓励各地制定专项政策,通过奖励、补贴、贴息等方式,支持本地区企业加快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资金支持144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发改规20232 号各区(开发区、功能区)发展改革局:为进一步完善规范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经研究,现印发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 年 11 月 30 日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与标准第六条第六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是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第七条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单位)应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企业须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项目建成后具有较好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第八条第八条 专项资金应用于前期手续齐全、已完工项目,原则上不用于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第九条第九条 本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节能降碳、循环经济发展、基础能力建设等三个方向,以及围绕落实市委市政府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和重点工作。(一)节能降碳方向。重点支持节能降碳示范项目、重点用能设施产品节能改造、节能降碳设备和技术的推广应用、低碳近零碳产业资金支持145园示范项目、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项目、智慧能源管理系统建设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改造后核定的年节能量,按 300 元/吨标准煤给予支持,其他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5%,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 500 万元。(二)循环经济发展方向。重点支持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重大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园区循环化改造、企业清洁生产改造等。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5%,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 200 万元。(三)基础能力建设。重点支持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及运营维护、重大课题研究、第三方评估、宣传培训等。第三方评估补贴原则上不超过 15 万元,重大课题研究、宣传培训等活动根据重要性、复杂程度等确定金额。(四)围绕落实市委市政府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有补贴要求的项目,安排标准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其他项目补贴标准另行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以上四类范围中,以项目投资额作为补贴依据的,项目投资额均剔除财政出资部分后予以核定。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资金支持146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经信规20231 号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对工业绿色低碳转型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工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武汉市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 年 5 月 4 日第二章 支持方向、标准和操作规程第四条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标准和操作规程如下:(一)工业节能与绿色低碳转型项目(一)工业节能与绿色低碳转型项目1.支持方向支持工业企业实施能效提升、水效提升、资源综合利用及重要污染物源头替代等促进工业节能降耗减碳、绿色发展的项目。2.申报条件(1)申报单位为依法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在武汉市内有实际生产制造环节,近 2 年内未发生重大级别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企业法人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项目在上两个自然年度完工且稳定运行,建设周期内(不超过 2 年)项目建设投资达到 100 万元及以上;资金支持147(3)项目有较好的节能降耗减碳效果,其中,能效提升项目年节能量不低于 300 吨标准煤,水效提升项目年节水量不低于 5 万立方米;(4)项目建设内容未获得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3.支持标准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工业节能与绿色低碳转型项目,按照项目建设投资额不超过 8%的比例,给予最高 200 万元的专项补助。4.操作规程(1)市经信局确定年度重点支持方向,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2)各区经信部门在本辖区范围组织申报工作,并对项目的真实性、符合性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行文上报送至市经信局;(3)市经信局对各区推荐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对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第三方审计;(4)市经信局依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年度重点支持方向、专家评审意见及第三方审计情况拟订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并公示,经相关程序审定后将资金拨付至项目企业。(二)绿色制造与低碳试点示范奖励项目(二)绿色制造与低碳试点示范奖励项目1.支持方向武汉市获批国家绿色低碳发展相关试点示范的项目。2.支持标准(1)国家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分别奖励 100 万元,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分别奖励 30 万元;(2)国家能效、水效“领跑者”企业(园区)分别奖励 30 万元;(3)国家工业废水循环利用试点企业(园区)奖励 30 万元;(4)工信部新增的绿色低碳试点示范参照上述标准实施奖励。3.操作规程资金支持148根据工信部公布的文件,对 2022 年度以来获得的试点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按照免申即享的原则进行管理。(三)绿色发展服务能力建设项目(三)绿色发展服务能力建设项目1.支持方向开展工业绿色(节能)诊断、节能监察等。2.操作规程每年安排不超过 100 万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企业开展诊断评估、节能监察等工作,每家企业不超过 2 万元。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资金支持149市城建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省级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发挥省级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的引导作用和社会效益,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北省省级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鄂财建发202261 号)等文件精神,市城建局修订完善了 武汉市省级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武汉市省级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武汉市城乡建设局2023 年 7 月 6 日第三条第三条 使用范围(一)建筑节能能力建设。建筑节能监管,建筑节能关键技术研究、设备与产品开发、技术规范标准制定、建筑能效检测等。(二)试点示范工作推动。超低能耗建筑、绿色建筑等试点示范,绿色建筑标识认定与管理等。(三)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绿色建材标识认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绿色生产标识评价等。(四)公共建筑节能。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与监测平台、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等。第六条第六条 补助标准(一)建筑节能能力建设资金支持150关键技术研究、技术规范标准制定补助 10 万元。(二)超低能耗建筑示范按 100 元/m2补助,最高限额 100 万元。(三)绿色建筑推广应用1.获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补助 20 万元,获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补助 40 万元。2.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补助 40 万元。(四)绿色建材推广应用1.获二星级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或获三星绿色生产标识证书的补助 10 万元;2.获三星级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补助 20 万元。(五)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按 30 元/m2奖励,最高奖励限额 60 万元。手机扫码查看全文税费优惠151五、税费优惠国家税务总局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一、支持范围该指引共梳理 56 项支持绿色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涵盖支持环境保护、促进节能环保、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动低碳产业发展四个方面,体现了税收对市场主体绿色低碳发展的促进和激励作用。二、优惠政策主要内容一是支持环境保护方面,为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有效控制环境风险,国家积极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促进企业加快环境保护设备升级改造,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优化自然生态环境发展,指引涵盖了 6 项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包括环境保护税收优惠、水土保持税费优惠等。二是促进节能环保方面,为加强环境管理与治理,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减少工业化、城镇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改善人居环境,努力提高环境质量,指引梳理了 20 项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包括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保障居民供热采暖、推进电池制造、建材等行业绿色化改造、促进节能节水环保、支持新能源车船使用、鼓励污染物集中安全处置等。三是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方面,我国不断加大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力度,加强对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水垃圾处理、矿产资源高效利用、水利工程建设等方面政策扶持,着力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指引涵盖了相关的 21 项税费优惠政策。四是推动低碳产业发展方面,指引 梳理了 9 项税费优惠政策,包括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税收优惠,风力、水力、税费优惠152光伏发电和核电产业税费优惠等,旨在通过加大对太阳能、风能、水能、核能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的政策支持力度,为科学有序推动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保障。在 56 项优惠政策中,我国在支持绿色转型方面力度大、范围广,不少项目直接“免征”税费。其中,在“节能环保”方面,免征税费项目包括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节能环保电池免征消费税,节能环保涂料免征消费税;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等。三、节能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一)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购置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三)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四)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五)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税费优惠153对购置日期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 3 万元;对购置日期在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 万元。手机扫码查看全文税费优惠154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 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局: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调整完善事项及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 年版)(附件 1)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 年版)(附件 2)执行。二、按照国务院关于简化行政审批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优惠管理机制,实行企业自行申报并直接享受优惠、税务部门强化后续管理的机制。企业购置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应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履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后直接享受税收优惠,税务部门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方式强化后续管理。三、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切实落实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税收抵免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指标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提请地市级(含)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由其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技术鉴定意见,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税费优惠155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四、本通知所称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是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 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 年版)所规定的设备类别、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应用领域和执行标准。五、本通知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废止,企业在 2017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购置的专用设备符合 2008 年版优惠目录规定的,也可享受税收优惠。附件:1.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 年版)2.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 年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2017 年 9 月 6 日手机扫码查看全文税费优惠156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的公告2021 年第 36 号为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推动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现发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自 2021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二、企业从事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的通知(财税2016131 号)中目录规定范围的项目,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企业从事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规定范围的项目,若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可在剩余期限享受政策优惠至期满为止。三、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 号)中目录规定范围,但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规定范围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税费优惠157四、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如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从事的项目是否属于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是否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规定的范围,可提请省级以上(含省级)发展改革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出具意见。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 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的通知(财税2016131 号)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手机扫码查看全文税费优惠158工信部公告 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三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批)2024 年第 15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 年第 2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 年第 172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0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3 年第 32 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 384 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三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批)予以公告。附件: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 384 批).doc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三批).doc3.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批).doc税费优惠159工业和信息化部2024 年 7 月 9 日手机扫码查看全文绿色金融160六、绿色金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引导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26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能源局:近年来,各地和有关企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推动我国风电、光伏发电等行业快速发展。与此同时,部分可再生能源企业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现金流紧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为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风电和光伏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意义。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是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是应对气候变化、履行我国国际承诺的重要举措,我国实现2030 年前碳排放达峰和努力争取 2060 年前碳中和的目标任务艰巨,需要进一步加快发展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采取措施缓解可再生能源企业困难,促进可再生能源良性发展,是实现应对气候变化目标,更好履行我国对外庄重承诺的必要举措。各地政府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意义,合力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支持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二、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原则与可再生能源企业协商展期或续绿色金融161贷。对短期偿付压力较大但未来有发展前景的可再生能源企业,金融机构可以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在银企双方自主协商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实际和预期现金流,予以贷款展期、续贷或调整还款进度、期限等安排。三、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自主发放补贴确权贷款。已纳入补贴清单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所在企业,对已确权应收未收的财政补贴资金,可申请补贴确权贷款。金融机构以审核公布的补贴清单和企业应收未收补贴证明材料等为增信手段,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以企业已确权应收未收的财政补贴资金为上限自主确定贷款金额。申请贷款时,企业需提供确权证明等材料作为凭证和抵押依据。四、对补贴确权贷款给予合理支持。各类银行金融机构均可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向具备条件的可再生能源企业在规定的额度内发放补贴确权贷款,鼓励可再生能源企业优先与既有开户银行沟通合作。相关可再生能源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和资金压力自行确定是否申请补贴确权贷款,相关银行根据与可再生能源企业沟通情况和风险评估等自行确定是否发放补贴确权贷款。贷款金额、贷款年限、贷款利率等均由双方自主协商。五、补贴资金在贷款行定点开户管理。充分考虑银行贷款的安全性,降低银行运行风险,建立封闭还贷制度,即企业当年实际获得的补贴资金直接由电网企业拨付给企业还贷专用账户,不经过企业周转。可再生能源企业与银行达成合作意向的,企业需在银行开设补贴确权贷款专户,作为补贴资金封闭还贷的专用账户。六、通过核发绿色电力证书方式适当弥补企业分担的利息成本。补贴确权贷款的利息由贷款的可再生能源企业自行承担,利率及利息偿还方式由企业和银行自行协商。为缓解企业承担的利息成本压力,国家相关部门研究以企业备案的贷款合同等材料为依据,以已确权应收未收财政补贴、贷款金额、贷款利率等信息为参考,向企业核发相绿色金融162应规模的绿色电力证书,允许企业通过指标交易市场进行买卖。在指标交易市场的收益大于利息支出的部分,作为企业的合理收益留存企业。七、足额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为保证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来源,各相关电力用户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承担并足额缴纳依法合规设立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各级地方政府不得随意减免或选择性征收。各燃煤自备电厂应认真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拖欠情况核查工作,并限期补缴拖欠的金额。八、优先发放补贴和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企业结合实际情况自愿选择是否主动转为平价项目,对于自愿转为平价项目的,可优先拨付资金,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可自主协商确定。九、试点先行。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的地方,以及资金需求特别迫切的企业可先行开展试点,积极落实国家政策,并在国家确定的总体工作方案基础上探索解决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有效做法。鼓励开展试点的地方和企业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开拓创新,研究新思路和新方法,使政府、银行、企业等有关方面更好的形成合力,提高工作积极性。对于试点地方和企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国家将积极向全国推广。十、增强责任感,防范化解风险。各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可再生能源行业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履行国际承诺的重要意义,树立大局意识,增强责任感,帮助企业有效化解生产经营和金融安全风险,促进可再生能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绿色金融163国 家 能 源 局2021 年 2 月 24 日手机扫码查看全文绿色金融164工信部 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关于加强产融合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财202115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各证监局:加强产融合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也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内容。为构建产融合作有效支持工业绿色发展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 号),现提出如下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 年 9 月 3 日一、指导意见总体目标到 2025 年,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的产融合作机制基本成熟,符合工业特色和需求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更加完善,工业企业绿色信息披露机制更加健全,产融合作平台服务进一步优化,支持工业绿色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各类要素资源向绿色低碳领域不断聚集,力争金融重点支持的工业企业成为碳减排标杆,有力支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保障产业与金融共享绿色发展成果、人民共享工绿色金融165业文明与生态文明和谐共生的美好生活。二、指导意见提出的工业绿色发展重点方向指导意见 立足当前我国工业绿色发展实际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围绕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消费链以及国际合作 5 个方面,提出工业绿色发展 8 个重点方向,推动工业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绿色转型。(一)加强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应用。(二)加快工业企业绿色化改造提升。(三)支持工业园区和先进制造业集群绿色发展。(四)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五)构建完善绿色供应链。(六)培育绿色制造服务体系。(七)促进绿色低碳产品消费升级。(八)推进绿色低碳国际合作。三、指导意见部署的主要任务指导意见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从标准体系、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三方面完善产融合作基础。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围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绿色金融创新、金融科技、改革创新试点等多个方面出实招、出硬招,提出一系列有突破、可操作的有效举措。(一)建立健全碳核算和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二)完善工业绿色发展信息共享机制。(三)加强产融合作平台建设。(四)加大绿色融资支持力度。(五)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六)提高绿色保险服务水平。(七)加快发展绿色基金。绿色金融166(八)发挥金融科技对绿色金融推动作用。(九)支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手机扫码查看全文绿色金融167生态环境部等五部委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环气候20205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更好发挥投融资对应对气候变化的支撑作用,对落实国家自主贡献目标的促进作用,对绿色低碳发展的助推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 年 10 月 20 日一、指导意见提出的主要目标到 2022 年,营造有利于气候投融资发展的政策环境,气候投融资相关标准建设有序推进,气候投融资地方试点启动并初见成效,气候投融资专业研究机构不断壮大,对外合作务实深入,资金、人才、技术等各类要素资源向气候投融资领域初步聚集。到 2025 年,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投资、金融、产业、能源和环境等各领域政策协同高效推进,气候投融资政策和标准体系逐步绿色金融168完善,基本形成气候投融资地方试点、综合示范、项目开发、机构响应、广泛参与的系统布局,引领构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气候投融资合作平台,投入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资金规模明显增加。三、指导意见部署的主要任务(一)强化环境经济政策引导(一)强化环境经济政策引导推动形成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环境经济政策框架体系,充分发挥环境经济政策对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引导作用。加快建立国家气候投融资项目库,挖掘高质量的低碳项目。推动建立低碳项目资金需求方和供给方的对接平台,加强低碳领域的产融合作。研究制定符合低碳发展要求的产品和服务需求标准指引,推动低碳采购和消费,不断培育市场和扩大需求。(二)强化金融政策支持(二)强化金融政策支持完善金融监管政策,推动金融市场发展,支持和激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气候友好型的绿色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发展战略、风险偏好等因素,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重大气候项目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气候友好型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和再融资。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推动小微企业和社会公众参与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有效防范和化解气候投融资风险。(三)强化各类政策协同(三)强化各类政策协同明确主管部门责权,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将气候变化因素纳入宏观和行业部门产业政策制定中,形成政策合力。加快推动气候投融资相关政策与实现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中长期战略目标及国家自主贡献间的系统性响应,加强气候投融资与绿色金融的政策协调配合。(四)统筹推进标准体系建设(四)统筹推进标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标准对气候投融资活动的预期引导和倒逼促进作用,加绿色金融169快构建需求引领、创新驱动、统筹协调、注重实效的气候投融资标准体系。气候投融资标准与绿色金融标准要协调一致,便利标准使用与推广。推动气候投融资标准国际化。(五)制订气候项目标准(五)制订气候项目标准以应对气候变化效益为衡量指标,与现有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和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 年版)等相衔接,研究探索通过制订气候项目技术标准、发布重点支持气候项目目录等方式支持气候项目投融资。推动建立气候项目界定的第三方认证体系,鼓励对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展第三方认证。(六)完善气候信息披露标准(六)完善气候信息披露标准加快制订气候投融资项目、主体和资金的信息披露标准,推动建立企业公开承诺、信息依法公示、社会广泛监督的气候信息披露制度。明确气候投融资相关政策边界,推动气候投融资统计指标研究,鼓励建立气候投融资统计监测平台,集中管理和使用相关信息。(七)建立气候绩效评价标准(七)建立气候绩效评价标准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将环境、社会和治理等因素纳入评级方法,以引导资本流向应对气候变化等可持续发展领域。鼓励对金融机构、企业和各地区的应对气候变化表现进行科学评价和社会监督。手机扫码查看全文绿色金融170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 年版)的通知银发202196 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证监局等部门: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和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内绿色债券市场,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在调结构、转方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 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银监会 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 号),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以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 年版)为基础,研究制定了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 年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绿色债券是指将募集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项目或绿色经济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绿色金融债券、绿色企业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二、各相关单位要以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 年版)为基础,结合各自领域绿色发展目标任务和绿色金融体系建设情况,研究制定和落实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加强宣传引导,发挥好绿色债券绿色金融171对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支持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绿色低碳转型。三、做好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 年版)与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 年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 39号公布)、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3504 号文印发)的衔接。对于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 年版)发布前已处于存续期或已核准、已完成注册程序的债券,在绿色债券认定和资金投向上仍按照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 年版)绿色债券发行指引有关适用范围执行。对于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 年版)发布时已申报材料但未获得核准或未完成注册程序的债券,发行主体在绿色项目认定上,可自行选择适用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 年版)绿色债券发行指引或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 年版)。对上述债券,均鼓励发债主体按照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 年版)进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四、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将会同相关单位,依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重大任务、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重点、技术标准更新、绿色金融国际合作进展等具体情况和国内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的需求,适时对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 年版)进行调整和修订。五、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 年版)自 2021 年 7 月 1日起施行。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告。附件: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 年版).pdf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绿色金融17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 年 4 月 2 日手机扫码查看全文绿色金融173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各证监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积极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 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2024 年 6 月 27 日一、指导意见提出的主要目标未来 5 年,国际领先的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体系基本构建,金融基础设施、环境信息披露、风险管理、金融产品和市场、政策支持体系及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不断健全,绿色金融区域改革有序推进,国际合作更加密切,各类要素资源向绿色低碳领域有序聚集。到 2035 年,各类经济金融绿色低碳政策协同高效推进,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标准体系和政策支持体系更加成熟,资源配置、风险管理和市场定价功能得到更好发挥。绿色金融174二、指导意见部署的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一)优化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一)优化绿色金融标准体系1.推动金融系统逐步开展碳核算。2.持续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二)强化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约束机制(二)强化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约束机制1.推动金融机构和融资主体开展环境信息披露。2.不断提高环境信息披露和评估质量。(三)促进绿色金融产品和市场发展(三)促进绿色金融产品和市场发展1.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2.加大绿色信贷支持力度。3.进一步加大资本市场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力度。4.大力发展绿色保险和服务。5.壮大绿色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四)加强政策协调和制度保障(四)加强政策协调和制度保障1.推动完善法律法规。2.完善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考核评价机制。3.丰富相关货币政策工具。4.支持高排放行业和高排放项目绿色低碳转型。5.深化绿色金融区域改革。6.在国家区域重大战略中进一步支持绿色发展。(五)强化气候变化相关审慎管理和风险防范(五)强化气候变化相关审慎管理和风险防范1.健全审慎管理。2.增强金融机构应对风险的能力。(六)加强国际合作(六)加强国际合作1.深化绿色金融合作。2.推动“一带一路”绿色投资。绿色金融175手机扫码查看全文绿色金融176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15 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绿色发展的决策部署,促进银行业保险业发展绿色金融,积极服务兼具环境和社会效益的各类经济活动,更好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银保监会制定了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国银保监会2022 年 6 月 1 日指引共 36 条,在组织管理、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设、投融资流程管理、内控管理与信息披露以及监督管理五个方面对银行保险机构提出了如下要求:一、明确治理架构,推动体制机制创新指引提出“董事会或理事会高级管理层专门委员会绿色金融部门和负责人”的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或理事会承担绿色金融主体责任,负责确定发展战略,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绿色金融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责和权限,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专门委员会负责绿色金融具体工作;同时,指引还提出给予绿色金融工作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充分授权,配备相应资源,并将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此外,鼓励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开绿色金融177展绿色金融体制机制创新。二、推动政策完善,降低碳强度和碳足迹,实现碳中和指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完善信贷政策和投资政策,积极支持清洁低碳能源体系建设,支持重点行业和领域节能、减污、降碳、增绿、防灾,落实碳排放、碳强度政策要求,防止“一刀切”和运动式减碳;同时,不断完善环境、社会和治理(ESG)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流程,明确绿色金融的支持方向和重点领域,对国家重点调控的限制类以及有重大风险的行业制定授信指引,实行有差别、动态的授信或投资政策;此外,要有序降低资产组合的碳强度和运营碳足迹,最终实现资产组合和运营的碳中和。三、完善投融资流程管理,运用数字技术提升管理水平指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完善投融资流程管理,加强授信和投资的尽职调查、合规审查、审批管理、资金拨付管理、贷后和投后管理;此外,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根据自身实际积极运用数字化科技手段完善产品开发、经营销售、投融资管理等业务流程,提升绿色金融管理水平,优化对小微企业融资等业务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同时采取差异化、便捷化的管理措施,提高风险管理的覆盖面和有效性。四、加强内控管理,充分披露绿色金融发展情况指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加强内控管理,建立绿色金融考核评价体系,落实激励约束措施,完善尽职免责机制,确保绿色金融持续有效开展;此外,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公开绿色金融战略和政策,充分披露绿色金融发展情况。五、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银行的指导评估指引明确监管单位及其派出机构的绿色金融监管职责,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绿色金融业务的指导和评估。绿色金融178手机扫码查看全文绿色金融179人行武汉分行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融资企业评价指南(试行)湖北省绿色融资项目评价指南(试行)的通知武银202347 号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各直管市区支行;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经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金融局(办);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湖北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行,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汉口银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武汉众邦银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围绕国家绿色产业政策和区域产业发展实际,建立健全绿色企业(项目)评价体系,引导金融资源精准投向绿色低碳转型领域,促进湖北经济发展的绿色根基更加夯实,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会同湖北省发改委、经信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研究制定了湖北省绿色融资企业评价指南(试行)湖北省绿色融资项目评价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鼓励各金融机构创新融资对接机制,对参评绿色企业(项目)采取多层次、差异化的融资支持政策,可将贷款利率、授信额度、贷款期限等内容与评价结果挂钩,激励企业加强绿色生产、经营和管理,带动经济绿色低碳转型发展。二、各级有关单位根据主管领域和职能,对参评的绿色企业(项目)适当给予产业发展政策辅导,对于评价等级较高的考虑优先纳入优惠政策范围,更好支持绿色产业发展壮大。绿色金融180三、各金融机构要正确理解绿色融资企业(项目)评价的重要意义,按照市场化原则引导企业(项目)自愿参与绿色评价,并从能力建设、审批管理、信息披露等绿色信贷业务全程构建适应不同评价等级的融资服务体系。四、人民银行湖北辖内各分支机构要通过多渠道加强评价指南的宣传解读,及时收集绿色评价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权限范围内提供专业意见和组织引导,督促提升绿色评价工作质效。五、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将会同有关部门跟进国家绿色产业发展动态,适时对指南进行调整和修订,积极拓宽评价结果运用范围,稳步提升绿色融资企业(项目)评价覆盖面。附件:湖北省绿色融资企业评价指南(试行)湖北省绿色融资项目评价指南(试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经济与信息化厅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2023 年 5 月 30 日手机扫码查看全文绿色金融181中国证监会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的通知证监发202380 号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各中央企业:中央企业关系国家安全与国民经济命脉,是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关键主体。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绿色金融等五篇大文章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服务绿色低碳发展能力,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含绿色资产支持证券,下同)融资,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带动支持民营经济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2024 年 4 月 3 日一、通知提出的理念通知 提出要加强对央企发行绿色债券的激励、鼓励将 ESG(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纳入信用风险考量、发挥中央企业绿色科技创新主体作用,对提升央企绿色融资便利性、倡导央企可持续发展理念、引导央企资金流向“绿色”“高精尖”领域具有积极作用。二、通知主要内容(一)完善绿色债券融资支持机制1.加强对绿色低碳领域的精准支持。绿色金融1822.对中央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提供融资便利。3.便利债券回购融资支持机制。4.优化中介机构监管评价考核。5.推进绿色投资理念。(二)助力中央企业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1.推进中央企业绿色低碳转型。2.发挥中央企业绿色科技创新主体作用。3.发挥中央企业绿色低碳发展示范作用。(三)发挥中央企业绿色投资引领作用1.引导绿色发展重点领域资金供给。2.支持中央企业开展绿色领域基础设施 REITs 试点。手机扫码查看全文绿色电价183七、绿色电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绿色发展是建设生态文明、构建高质量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发展观的一场深刻革命,核心是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现就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提出以下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 年 6 月 21 日一、意见提出的主要目标到 2020 年,基本形成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价格政策体系,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的作用明显增强;到 2025年,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价格机制更加完善,并落实到全社会各方面各环节。二、意见部署的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意见聚焦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理、节水、节能环保等四方面。一是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建立城镇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企业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机制、与污水处理标准相协调的收费机绿色电价184制,健全城镇污水处理服务费市场化形成机制,逐步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费基本覆盖服务费用,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二是健全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机制,全面建立覆盖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激励机制,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三是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全面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建立有利于再生水利用的价格政策,保障供水工程和设施良性运行,促进节水减排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四是健全促进节能环保的电价机制,健全促进节能环保的电价机制充分发挥电力价格的杠杆作用,推动高耗能行业节能减排、淘汰落后,引导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优化升级。手机扫码查看全文绿色电价18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价改革、完善电价形成机制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适应新能源大规模发展、电力市场加快建设、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等新形势新要求,持续深化电价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形成有效的市场化分时电价信号。在保持销售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目录分时电价机制,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为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提供支撑。二、优化分时电价机制(一)完善峰谷电价机制(一)完善峰谷电价机制。1.科学划分峰谷时段。各地要统筹考虑当地电力供需状况、系统用电负荷特性、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等因素,将系统供需紧张、边际供电成本高的时段确定为高峰时段,引导用户节约用电、错峰避峰;将系统供需宽松、边际供电成本低的时段确定为低谷时段,促进新能源消纳、引导用户调整负荷。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比重高的地方,要充分考虑新能源发电出力波动,以及净负荷曲线变化特性。2.合理确定峰谷电价价差。各地要统筹考虑当地电力系统峰谷差率、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峰谷电价价差,绿色电价186上年或当年预计最大系统峰谷差率超过 40%的地方,峰谷电价价差原则上不低于 4:1;其他地方原则上不低于 3:1。(二(二)建立尖峰电价机制建立尖峰电价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在峰谷电价的基础上推行尖峰电价机制。尖峰时段根据前两年当地电力系统最高负荷95%及以上用电负荷出现的时段合理确定,并考虑当年电力供需情况、天气变化等因素灵活调整;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20%。热电联产机组和可再生能源装机占比大、电力系统阶段性供大于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可参照尖峰电价机制建立深谷电价机制。强化尖峰电价、深谷电价机制与电力需求侧管理政策的衔接协同,充分挖掘需求侧调节能力。(三(三)健全季节性电价机制健全季节性电价机制。日内用电负荷或电力供需关系具有明显季节性差异的地方,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季节性电价机制,分季节划分峰谷时段,合理设置季节性峰谷电价价差;水电等可再生能源比重大的地方,要统筹考虑风光水多能互补因素,进一步建立健全丰枯电价机制,丰、枯时段应结合多年来水、风光出力特性等情况合理划分,电价浮动比例根据系统供需情况合理设置。鼓励北方地区研究制定季

    发布时间2025-02-04 315页 推荐指数推荐指数推荐指数推荐指数推荐指数5星级
  • 北京理工大学:2025年中国能源经济指数研究及展望报告.pdf

    能源经济预测与展望研究报告能源经济预测与展望研究报告 FORECASTING AND PROSPECTS RESEARCH REPORT CEEP-BIT-2025-001(总第(总第 82 期)期)2025 年中国能源经济指数研究及展望年中国能源经济指数研究及展望 2025 年年 1 月月 12 日日 北京理工大学能源与环境政策研究中心 http:/ 能源经济预测与展望研究报告发布会能源经济预测与展望研究报告发布会 主办单位:北京理工大学能源与环境政策研究中心 碳中和系统工程北京实验室 碳中和系统与工程管理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教育部)能源经济与环境管理北京市重点实验室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能源与气候变化”基础科学中心 中国煤炭学会碳减排工程管理专业委员会 协办单位:北京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北京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研究基地 中国“双法”研究会能源经济与管理研究分会 中国能源研究会能源经济专业委员会 能源与气候变化编辑部 煤炭经济研究编辑部 特别声明特别声明 本报告是由北京理工大学能源与环境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团队完成的系列研究报告之一。如果需要转载,须事先征得中心同意并注明“转载自北京理工大学能源与环境政策研究中心系列研究报告”字样。2025 年中国能源经济指数研究及展望年中国能源经济指数研究及展望 执 笔 人:唐葆君、王崇州、吴郧、邹颖、许沛昀 作者单位:北京理工大学能源与环境政策研究中心 联 系 人:唐葆君 研究资助: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2488101,72293600,7193400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23AZD065)。北京理工大学能源与环境政策研究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5 号 邮编:100081 电话:010-68918707 传真:010-68918707 E-mail: 网址:http:/ Center for Energy and Environmental Policy Research Bei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5 Zhongguancun South Street,Haidian District Beijing 100081,China Tel:86-10-68918707 Fax:86-10-68918707 E-mail: Website:http:/1 2025 年中国能源经济指数研究及展望年中国能源经济指数研究及展望 2024年,全球经济波动加剧,中国经济在“外部压力加大、内部困难增多”的严峻形势下稳中求进,能源领域肩负了稳投资与促转型的双重使命。在贯彻“新质生产力”发展战略过程中,能源行业如何协调不同层面发力,兼顾经济发展和积蓄新动能,成为关键议题。在多变的内外部环境中,为系统性监测能源行业在中微观层面的运行表现,并前瞻分析未来发展趋势,北京理工大学能源与环境政策研究中心自2020年起持续发布中国能源经济指数。2025年CEEP中国能源经济指数将为我国能源行业把握转型契机、应对发展挑战提供关键指引,以发掘更具投资潜力和发展活力的能源板块,为我国经济平稳调整期注入长期动力。一、一、能源经济指数行业选择与指标设置能源经济指数行业选择与指标设置 CEEP中国能源经济指数以行业为抓手,基于全能源产业链的视角,将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传统能源,风电、光伏、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及其基础组件,以及电网自控设备、新能源汽车等新兴能源集成和利用产业纳入指数的考虑范围,构建了一条广义的能源产业链,如图1所示。对整条能源产业链从宏观经济周期的长远趋势、产业运转的全局视角以及企业运营的具体表现三个层次出发,递进式研判中国能源经济的综合表现。2 图 1 CEEP 能源经济指数能源子行业 本研究基于系统性、典型性、层次性、科学性和可比性五大原则,筛选子指标进行综合评价体系设计,如图 2 所示。在宏观层面,指标体系全面整合了国内经济运行与国际贸易的关键变量,系统反映复杂的经济环境。中观层面聚焦于行业供需动态及高质量发展,提取核心的驱动性政策,深入分析不同能源子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及其发展差异。微观层面则关注能源子行业企业,通过股票指数中的绝对变化和财务绩效的结构性调整,分析企业运营动态与行业的微观活力。整体评价体系兼顾全面性与精准性,以科学的评价框架确保指标的可比性与现实指导价值,为分析中国能源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3 图 2 CEEP 能源经济指数指标体系 二二、中国能源经济的、中国能源经济的内内外部影响因素外部影响因素 在能源行业和企业均面临更高挑战的背景下,如果发展策略仅关注内部单一指标的提升、忽视各维度之间的协调发展,将导致能源经济发展效率和蓄能不足。因此,还需关注各能源子行业在高质量、供需、政策导向及企业运维四大维度之间的耦合协调水平,制定针对性的维度提升方案,在中观和微观层面为能源经济转型注入活力,从而服务宏观经济发展。能源经济的发展还受国际地缘政治风险、气候变化以及国内碳减排形势等外部影响。首先,地缘政治的不稳定会带来能源贸易受阻、技术交流障碍等问题,使得国内的能源经济受到抑制;短期内异常或极端天气事件增多时,会大幅提高对一国能源安全的要求,迫使国家对稳定供能的化石能源需求增加,减缓能源经济转型;碳减排政策的稳步推进是“新质生产力”的主要来源,也是能源经济加速转型的基础。全国碳交易以及企业自发的低碳行为等各类碳减排4 措施的推进,将增强能源行业的自主性与抗风险能力,同时促进能源经济的增长。如图 3 所示,上述内外部影响因素均需纳入能源经济发展评估。图 3 中国能源经济所受到的内外部因素影响 三三、能源经济指数编制及分析方法、能源经济指数编制及分析方法 在历史实际指数计算方面,CEEP 中国能源经济指数以 2016 年第一季度为基期,每年每季度计算一次指数得分,一年包括四个得分结果。所有基础数据均来自于各大统计年鉴、官方统计网站以及权威的企业数据库。政策导向的得分计算基于所收集的能源行业政策,使用词频-逆文档频率(Term Frequency-Inverse Document Frequency,简称为 TF-IDF)机器学习算法完成政策关键词分析,然后基于词汇匹配对政策进行打分。其余维度指标在基础数据标准化处理基础上,加入计算出的协调度合成得到综合指数。其中,内部因素耦合协调度采用耦合协调度模型(Coupling Coordination Degree,CCD)计算。根据各能源子行业历年各季度的供需、行业质量、政策导向及企业运维5 (包括财务绩效与股票指数)水平,计算各行业各季度的 CCD 值。随后,对每个季度的 CCD 值进行等权重归一化处理,得到当季度中国能源经济指数的内部因素耦合协调度。最终,综合各能源子行业的能源经济指数,进行归一化计算,得到 CEEP 中国能源经济指数的结果。为估测内外部影响因素的潜在影响,引入基于粒子群优化算法改进的长短时记忆模型(PSO-LSTM 模型),展开多输入单输出的回归预测。外部影响因素方面,碳减排工作量化使用全国碳交易额与基于文本分析的企业低碳指数;国际局势量化使用地缘政治风险指数进行表征;气候因素量化纳入了温度、降水等常规因素与极端天气事件次数这一突发因素。内部影响因素则主要考虑能源经济协调度的变化情况。基于历史情况,针对2025-2026年内外部影响因素进行参数设定,形成能源经济发展不同情景。经过历史数据训练后,将输入变量导入模型得到未来不同情景下能源经济指数的潜在走势。最后,为形成投资建议,根据单变量时序预测结果,确定 2025 年全年各个能源子行业的能源行业经济状况、行业梯队与投资热点。四、四、CEEP中国能源经济指数的科学功能与现实价值中国能源经济指数的科学功能与现实价值 在指标测算的基础上,CEEP 中国能源经济指数通过耦合协调度模型评估了中国能源经济指数内部因素交互关系,并通过对国际局势、气候变化与碳减排政策等关键因素进行情景预测,分析了内外部因素变动不确定性对中国能源经济指数发展的综合影响。对于政策制定者,6 CEEP 中国能源经济指数能够以其全面的视角及时提供能源经济当前所处经济周期位置,厘清能源子行业受国家政策与地方政策的牵引关系,明晰行业供需和行业高质量发展情况产生的变化,为政策调整提供参考;对于投资人,CEEP 中国能源经济指数可以从战略视角识别和预期能源子行业表现,提供投资依据、聚焦投资重点;对于能源企业,CEEP 中国能源经济指数能够预警金融状况、市场需求等方面的风险,使能源企业及行业利益相关者能够从更长远的角度对行业动态做好预期准备。五、能源经济指数结果分析五、能源经济指数结果分析(一)能源经济为宏观经济调整期的稳压器(一)能源经济为宏观经济调整期的稳压器 能源经济指数走势与宏观经济关系密切,能源经济指数走势与宏观经济关系密切,其走势如图 4 所示。2020-2023 年期间,宏观经济波动明显,能源经济凭借国家战略地位起到缓冲作用缓冲作用。2023 年第四季度,能源经济指数重返小高峰,为宏观经济注入注入强劲动力强劲动力。但 2024 年国内经济挑战增多,能源经济在小幅增长后有所有所回落回落,担当宏观经济调整期的“稳压器稳压器”角色。此阶段,能源经济需要加大刺激力度,以助力宏观经济发展,缓解通缩压力。能源经济协调度是各能源行业协调度的均值,其变动周期与宏观经济宏观经济周期周期较为吻合,并以滞后一期的影响对能源经济发展以滞后一期的影响对能源经济发展起到起到一定的催化一定的催化作用。作用。在宏观经济进入下行期时,尤其需要关注能源行业与企业层面的协调发展。7 图 4 能源经济、宏观经济与能源经济协调度指数走势 (二)(二)能源行业内部高能源行业内部高协调协调度使能源度使能源行业经济提质增效行业经济提质增效 2024 年各个能源子行业在能源行业经济指数和内部发展协调度的表现如图 5 所示。风电、光伏风电、光伏行业均位于高协调度行业均位于高协调度-高指数水平的高指数水平的象限中象限中,表现出 2024 年风光行业内部发展协调,整体发展效率高,能源行业经济指数在高效环境中持续增长,企业运维表现良好的同时行业本身发展也具有竞争力。而传统化石能源行业则大多位于低协调传统化石能源行业则大多位于低协调度度-高指数水平的象限中高指数水平的象限中,在疫情影响延续与国际局势动荡、极端气候事件频发时期,对能源保供、能源安全的需求居高不下,但随着宏观经济进入下行阶段,传统化石能源行业在行业质量以及微观的企业运行业质量以及微观的企业运维层面再度遭遇发展瓶颈维层面再度遭遇发展瓶颈,发展协调度下降,未来指数水平的维系需要依靠更大的技术突破与政策扶持来实现。此外,生物质能应用和水生物质能应用和水力发电力发电两个行业尽管当前能源行业经济指数水平一般,但政策的关注、行业供需的重振以及行业质量的发展带动了企业运维的良性运转,使其行业内部协调水平较高。考虑到能源行业考虑到能源行业协调协调度的滞后影响,这两度的滞后影响,这两个行业具有个行业具有优质优质发展发展潜力潜力。8 图 5 2024 年能源行业经济指数-能源行业协调度分布情况 (三)碳减排与能源经济(三)碳减排与能源经济协调协调是能源经济良性发展的两把利刃是能源经济良性发展的两把利刃 本研究参考国际形势黄皮书、国家气候中心历年发文、IPCC 报告、生态环境部发文等文献,设置了地缘政治、气候因素、碳减排工作进展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参数,以及能源经济协调度的内部因素变化,最终形成了三个情景,即风险暴露情景,风险对抗情景与相对乐观情即风险暴露情景,风险对抗情景与相对乐观情景,景,同时设定了不考虑外部因素影响的单变量时序预测情景时序预测情景作为参照序列(见图 6)。9 图 6 能源经济指数内外部因素影响下的预测情景 不同内外部因素变化情景下中国能源经济指数的预测结果如图7所示。碳减排工作的加速展开,能源经济内部各维度协调高效发展,在外部因素负面影响相对稳定时具备 27%的理论能源经济助力,的理论能源经济助力,能够将能源经济指数水平抬升一个台阶。积极乐观情景与风险暴露情景之间存在的差异,显现了碳减排工作以及能源经济内部发展协调度对能源经济复合影响的上限可达复合影响的上限可达 51%,实现能源行业内部中观与微观中观与微观的协调有机发展的协调有机发展可为能源经济带来发展效率提升。加速推进碳减排工作落实,保障能源行业发展内部协调,可抵御可抵御 22%剧烈外部风险剧烈外部风险,能10 源经济即便面对恶劣环境依旧可以维持历史水平。综上,在外部因素的负面影响不可避免的全球环境中,中国能源经济良性发展,需要利用好碳减排工作的外部积极影响以及能源经济内部碳减排工作的外部积极影响以及能源经济内部协调协调这两把利刃。图 7 2025-2026 年能源经济指数情景预测 (四四)2025 年风光投资前景持续火热,生物质与水力发电复苏明显年风光投资前景持续火热,生物质与水力发电复苏明显 针对 2025 年的分行业短时预测,在考虑各个能源子行业内部协考虑各个能源子行业内部协同度影响同度影响的同时的同时,结合不考虑外部影响的时序预测方法结合不考虑外部影响的时序预测方法对 2025 年行业指数展开预测分析(见图 8)。2025 年具备头部投资前景的能源子行业与过往比较整体差异不大,风光发电及相关设备等高创新行业热风光发电及相关设备等高创新行业热点依旧点依旧。传统化石能源行业在疫情影响基本平稳传统化石能源行业在疫情影响基本平稳、能源安全总体稳定能源安全总体稳定、能源转型步伐加快的能源转型步伐加快的三重三重背景下背景下逐渐逐渐退居二线,与风光行业的交接棒退居二线,与风光行业的交接棒基本完毕。基本完毕。与此同时,受困于经济下行周期影响,新能源汽车行业在2024 年的行业高峰期过后,需提防需提防 2025 年衍生过热风险年衍生过热风险。新能源车新能源车企如何应对消费环境的恶化企如何应对消费环境的恶化也也将是将是 2025 年的关键议题年的关键议题。新能源汽车下乡等相关政策需要进一步释放效能,着力解决行业重大挑战。而生生物质能、水力发电物质能、水力发电则在行业层面借助政策利好,形成协调发展态势,11 成为新质生产力方略下最先受益的行业,长期视角下具有良好的上升潜力,可作为长期投资的重点关注对象长期投资的重点关注对象。图 8 2025 年年度能源行业投资热点预测 (五五)2025 年年发展更协调的能源行业是热点领跑者发展更协调的能源行业是热点领跑者 根据能源子行业的历史情况确定子行业指数分布,使用四分位法将每个年度的指标表现以及内部的协调度分为高热、偏热、正常和偏冷 4 个等级,预估 2025 年各个能源子行业企业的基本面与协调度表现(见图 9)。2025 年年能源企业的发展步伐放缓,行业供需与高质量能源企业的发展步伐放缓,行业供需与高质量水平相较于往年驱动力下滑,水平相较于往年驱动力下滑,受困于企业运维层面(尤其是股票指数)受困于企业运维层面(尤其是股票指数)的表现下跌,整体的表现下跌,整体基本面水平基本面水平预计预计有所起伏有所起伏,需加快转型,稳供需与,需加快转型,稳供需与促创新并重来释放新增长点促创新并重来释放新增长点。但考虑到整体能源经济水平波动不大,能源企业高质量发展已显现其成效,在能源安全稳定的情况下能源企业高质量发展已显现其成效,在能源安全稳定的情况下,内部内部协调发展的协调发展的能源能源行业行业企业作为将成为优质代表,凸显维持稳定性和提维持稳定性和提升自主性是当下与未来能源行业发展主旋律升自主性是当下与未来能源行业发展主旋律。预计至 2025 年,风光发电企业将在企业运维层面脱颖而出,成为表现强劲的一员。作为高新技术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求将促使12 其供需关系与行业整体质量维持在较高水平,各维度协同并进,继续成为极具投资价值的行业。同时,生物质能与水力发电行业尽管当前发展水平尚未达到前列,但内部发展高度协调,考虑到其滞后的拉动影响,预期在新经济周期中将展现良好态势,具备长期投资潜力。而传统化石能源以及新能源汽车相关行业的企业则需要审慎投资传统化石能源以及新能源汽车相关行业的企业则需要审慎投资,在宏观经济下行期,能源安全逐渐稳定的大环境中,化石能源保供压力缓和,新能源汽车企业缺乏消费刺激,二者协调度降低,即将步入震荡期。两类企业只能暂时维持基础水平,内部发展协调性降低,亟需2025年注入外部新活力来扭转颓势。从周期性角度来看,建议在大宗商品大宗商品投资组合中,对石油等传统能源以及新能源汽车行业给予低配投资组合中,对石油等传统能源以及新能源汽车行业给予低配。图 9 2025 年能源企业热度预测图 13 六、关键结论和建议六、关键结论和建议 CEEP 中国能源经济指数从能源行业产业链关键环节入手,分析能源子行业间的发展差异,基于宏观-中观-微观的递进式视角解读中国能源经济现状与未来发展趋势,通过剖析能源经济的内外部影响因素,预测能源经济发展走向与投资的潜在热点,并结合历史趋势与预测结果,解构能源子行业各个层次与各个维度的发展状况,明确行业转型举措与风险抵御方案。第一,在宏观经济调整期,能源经济指数能源经济指数有效缓冲了宏观经济下行带来的冲击。2024 年,尽管国内经济面临诸多挑战,能源经济指数,能源经济指数仍保持相对稳定仍保持相对稳定,增强了整体经济的韧性增强了整体经济的韧性。能源经济需加大刺激力度,助力宏观经济发展,缓解通缩压力。较高的能源经济协调度能通过滞后影响推动能源经济增长,为宏观经济的稳定提供支持。第二,在中观和微观行业层面,能源行业内部的高高协调协调度度能够能够显显著促进各子行业的高效发展著促进各子行业的高效发展。2024 年,风电光伏风电光伏行业行业的的经济指数和协调度均较高,展现出强劲的竞争力和增长动力。预计 2025 年仍将在企业层面表现强企业层面表现强劲劲。此外,生物质能和水力发电行业虽然 2024 年经济指数一般,但在政策利好和协调度提升的驱动下,部分优质企业仍极具投资潜力投资潜力。第三,传统化石能源行业传统化石能源行业遭遇外部环境变化和内部协调度下降,需要外部资源和政策支持来突破发展瓶颈。新能源车相关企业新能源车相关企业由于宏观经济下行和内部协调度下降也存在行业压力。协调发展是企业实现长远发展的重要驱动力,有助于能源企业在不同环境下保持竞争优势。北京理工大学能源与环境政策研究中心简介北京理工大学能源与环境政策研究中心简介 北京理工大学能源与环境政策研究中心是 2009 年经学校批准成立的研究机构,挂靠在管理学院。能源与环境政策中心大部分研究人员来自魏一鸣教授 2006年在中科院创建的能源与环境政策研究中心。北京理工大学能源与环境政策研究中心(CEEP-BIT)面向国家能源与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重大战略需求,针对能源经济与气候政策中的关键科学问题开展系统研究,旨在探索能源系统、气候系统、碳减排系统与经济社会系统互动规律的新知,支撑能源转型和气候战略及政策的科学决策,培养建设现代化国家的跨学科复合型高层次人才。中心中心近年部分出版物近年部分出版物 魏一鸣.碳减排系统工程:理论方法与实践.北京:科学出版社,2023.魏一鸣,梁巧梅,余碧莹,廖华.气候变化综合评估模型与应用.北京:科学出版社,2023.廖华,朱跃中.我国能源安全若干问题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2023.刘兰翠,刘丽静.碳减排管理概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唐葆君,王璐璐.碳金融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余碧莹.碳减排技术经济管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唐葆君.项目管理能源项目为例.北京:科学出版社,2022.余碧莹,张俊杰.时间利用行为与低碳管理.北京:科学出版社,2022.沈萌,魏一鸣.智慧能源.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22.魏一鸣.气候工程管理:碳捕集与封存技术管理.北京:科学出版社,2020.中心近年中心近年“能源经济预测与展望能源经济预测与展望”报告报告 总期次总期次 报告题目报告题目 总期次总期次 报告题目报告题目 1“十二五”中国能源和碳排放预测与展望 46 2020 年国际原油价格分析与趋势预测 2 2011 年国际原油价格分析与走势预测 47 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项目进展与布局展望 3 2012 年国际原油价格分析与趋势预测 48 2020 年碳市场预测与展望 4 我国中长期节能潜力展望 49 我国“十四五”能源需求预测与展望 5 我国省际能源效率指数分析与展望 50 基于行业视角的能源经济指数研究 6 2013 年国际原油价格分析与趋势预测 51 全球气候保护评估报告 7 2013 年我国电力需求分析与趋势预测 52 全球气候治理策略及中国碳中和路径展望 8 国家能源安全指数分析与展望 53 新能源汽车产业 2020 年度回顾与未来展望 9 中国能源需求预测展望 54 碳中和背景下煤炭制氢的低碳发展 10 2014 年国际原油价格分析与趋势预测 55 2021 年国际原油价格分析与趋势预测 11 我国区域能源贫困指数 56 中国省际能源效率指数(2010-2018)12 国家能源安全分析与展望 57 后疫情时代中国能源经济指数变化趋势 13 经济“新常态”下的中国能源展望 58 电力中断对供应链网络的影响 14 2015 年国际原油价格分析与趋势预测 59 2022 年国际原油价格分析与趋势预测 15 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展望 60 全国碳中和目标下各省碳达峰路径展望 16 我国区域碳排放权交易的潜在收益展望 61 迈向碳中和的电力行业 CCUS 发展行动 17“十三五”及 2030 年能源经济展望 62 中国碳市场回顾与展望(2022)18 能源需求预测误差历史回顾与启示 63 全球变暖对我国劳动力健康影响评估 19 2016 年国际原油价格分析与趋势预测 64 中国上市公司碳减排行动指数研究报告 20 2016 年石油产业前景预测与展望 65 2022 年中国能源经济指数研究 21 海外油气资源国投资风险评价指数 66 省级能源高质量发展指数研究(2012-2022 年)22“十三五”北京市新能源汽车节能减排潜力分析 67 中国电力部门省际虚拟水流动模式与影响分析 23“十三五”碳排放权交易对工业部门减排成本的影响 68 2023 年国际原油价格分析与趋势预测 24“供给侧改革”背景下中国能源经济形势展望 69 中国碳市场回顾与最优行业纳入顺序展望(2023)25 2017 年国际原油价格分析与趋势预测 70 我国 CCUS 运输管网布局规划与展望 26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2016 回顾与 2017 展望 71 全球变暖下区域经济影响评估 27 我国共享出行节能减排现状及潜力展望 72 迈向中国式现代化的能源发展图景 28 我国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现状及发展趋势展望 73 2024 年中国能源经济指数研究及展望 29 2017 年我国碳市场预测与展望 74 低碳技术发展产业链风险评估和展望 30 新时代能源经济预测与展望 75 中国省际能源高质量协同发展测度 31 2018 年国际原油价格分析与趋势预测 76 实现碳中和目标的 CCUS 产业发展展望 32 2018 年石化产业前景预测与展望 77 2024 年国际原油价格分析与趋势预测 33 新能源汽车新时代新征程:2017 回顾及未来展望 78 2024 年成品油价格分析与趋势预测 34 我国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处置现状、趋势及对策 79 2024 年国际天然气市场分析与趋势预测 35 我国碳交易市场回顾与展望 80 中国碳市场建设成效与展望(2024)36 新贸易形势下中国能源经济预测与展望 81 中国能源经济形势分析与研判(2024)37 2019 年国际原油价格分析与趋势预测 82 2025 年中国能源经济指数研究及展望 38 我国农村居民生活用能现状与展望 83 2025 年国际原油价格分析与趋势预测 39 高耗能行业污染的健康效应评估与展望 84 能源转型关键原材料价格指数研究报告 40 我国社会公众对雾霾关注的热点与展望 85 欧盟新电池法对我国锂电池产业的潜在 41 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水平分析及展望 影响评估和展望 42 2019 年光伏及风电产业前景预测与展望 86 碳捕集技术发展前沿与趋势预测 43 经济承压背景下中国能源经济发展与展望 87 数据中心综合能耗及其灵活性预测报告 44 2020 年光伏及风电产业前景预测与展望 88 人工智能与气候变化治理研究进展与展望 45 砥砺前行中的新能源汽车产业 89 全球和中国碳市场回顾与展望(2025)

    发布时间2025-02-03 17页 推荐指数推荐指数推荐指数推荐指数推荐指数5星级
  • 北京理工大学:2025年国际原油价格分析与趋势预测报告.pdf

    能源经济预测与展望研究报告能源经济预测与展望研究报告 FORECASTING AND PROSPECTS RESEARCH REPORT CEEP-BIT-2025-002(总第(总第 83 期)期)2025 年国际原油价格分析与趋势预测年国际原油价格分析与趋势预测 2025 年年 1 月月 12 日日 北京理工大学能源与环境政策研究中心 http:/ 能源经济预测与展望研究报告发布会能源经济预测与展望研究报告发布会 主办单位:北京理工大学能源与环境政策研究中心 碳中和系统工程北京实验室 碳中和系统与工程管理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教育部)能源经济与环境管理北京市重点实验室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能源与气候变化”基础科学中心 中国煤炭学会碳减排工程管理专业委员会 协办单位:北京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北京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研究基地 中国“双法”研究会能源经济与管理研究分会 中国能源研究会能源经济专业委员会 能源与气候变化编辑部 煤炭经济研究编辑部 特别声明特别声明 本报告是由北京理工大学能源与环境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团队完成的系列研究报告之一。如果需要转载,须事先征得中心同意并注明“转载自北京理工大学能源与环境政策研究中心系列研究报告”字样。2025 年国际原油价格分析与趋势预测年国际原油价格分析与趋势预测 执 笔 人:赵鲁涛、曲直、孙嘉伟、何泽轩 作者单位:北京理工大学能源与环境政策研究中心 联 系 人:赵鲁涛 研究资助: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2488101,72271028,72293605)。北京理工大学能源与环境政策研究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5 号 邮编:100081 电话:010-68918551 传真:010-68918651 E-mail: 网址:http:/ Center for Energy and Environmental Policy Research Bei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5 Zhongguancun South Street,Haidian District Beijing 100081,China Tel:86-10-68918551 Fax:86-10-68918651 E-mail: Website:http:/1 2025 年国际原油价格分析与趋势预测年国际原油价格分析与趋势预测 一、一、2024年国际原油价格走势回顾年国际原油价格走势回顾(一)(一)原油价格整体态势及演变历程原油价格整体态势及演变历程 2024年,全球经济缓慢复苏,OPEC 维持减产保价政策,非OPEC国家产量持续增长,中东地区冲突多点频发,俄乌局势依然胶着,供需博弈和市场预期交织影响,国际油价震荡减缓,中枢下移,如图1所示。第一季度大幅攀升;第二季度自年度高点快速下跌近年初水平后,强劲反弹;第三季度震荡下行,创年度最低点;第四季度小幅上升后回落,在低位窄幅波动。Brent原油(Brent Crude Oil)期货年均价为79.91美元/桶,同比下跌2.77%,WTI原油(West Texas Intermediate Crude Oil)期货年均价为75.84美元/桶,同比下跌2.27%。图 1 2024 年国际油价走势图(数据来源:Wind)2024年上半年,在地缘冲突延宕和基本面走强影响下,油价波动年上半年,在地缘冲突延宕和基本面走强影响下,油价波动显著,总体上呈现出倒“显著,总体上呈现出倒“V”型态势。”型态势。年初,红海危机导致巴以冲突2 影响外溢,中东局势不确定性加大,叠加OPEC 减产政策,引发市场对供给的担忧,油价震荡上行。2月初,原油需求疲软,巴以和谈暂时缓解紧张局势,油价小幅下跌。2月中至4月初,俄罗斯能源设施遭袭,巴以、伊以冲突扰动能源市场,多重因素支撑基本面走强和市场预期向好,国际油价一路攀升,Brent油价在4月4日达到本年度最高点91.09美元/桶。4月中至5月,OPEC 第一季度减产力度未达预期,美联储降息预期时间推迟,原油库存相对高位运行形成压制,油价高位震荡后回落阶段低点。6月2日,OPEC 会议将取消额外自愿减产计划提上日程,加之美国制造业面临衰退压力,油价暴跌至阶段低点,Brent油价、WTI油价于6月4日分别跌至77.13美元/桶、72.91美元/桶。6月中旬,美国通胀走低增强降息预期,地缘局势再度紧张,推动油价大幅反弹。下半年国际油价在波动中一路下行,直至窄幅震荡,Brent、WTI原油半年均价分别从上半年的83.47美元/桶、78.81美元/桶下滑至下半年的76.44美/桶、72.94美元/桶。延续6月反弹态势,7月上旬,油价攀至年度第二高点。随后,地缘风险担忧缓解,供给宽松主导市场,国际油价大幅回落。8月-10月,俄乌冲突、巴以冲突、黎以冲突再度加剧,但经济疲软难以支撑原油需求,供应过剩预期增强,多重因素作用下Brent、WTI油价均降至年度最低点,分别为69.71美元/桶,66.32美元/桶。美联储年内首次降息推动油价小幅反弹,而后油价进入窄幅震荡区间。11月-12月,中东地缘冲突愈演愈烈、美国扩大对伊朗石油和天然气行业制裁、特朗普大选获胜支撑美元走强,OPEC 再次推迟增产计划,各种利空利好因素博弈难以改变供需宽松的基本面态势,3 油价震荡收窄直至年末。(二)(二)Brent与与WTI原油价差变化趋势原油价差变化趋势 与 2023 年相比,2024 年原油价差波动幅度收窄,均值降低,全年平均价差为 4.07 美元/桶,同比减少 11.33%,降幅明显。2024 年价差收窄主要原因是地缘冲突溢出效应和风险情绪趋弱,基本面供应向好,压制 Brent 油价,同时美国经济强劲复苏提振了 WTI 原油需求,如图 2 所示。图 2 Brent 与 WTI 油价价差走势图(数据来源:Wind)二二、2025年国际原油市场形势分析年国际原油市场形势分析(一一)原油市场基本面分析原油市场基本面分析 1、全球经济缓慢复苏、低碳转型加速推进,原油需求平稳增长、全球经济缓慢复苏、低碳转型加速推进,原油需求平稳增长 全球经济增速趋于稳定,主要经济体增长分化加剧。全球经济增速趋于稳定,主要经济体增长分化加剧。2024 年,地缘冲突不断、全球贸易保护加剧、主权债务水平上升等对经济运行形13579123456789101112价差/(美元/桶)月份2023年2024年4 成下行压力,通胀压力逐步缓解推动主要发达经济体进入降息稳增长阶段,世界经济在多种因素作用下表现出较强韧性,虽未能回升至2020 年之前水平,但增速达到 3.2%,同比仅下降 0.1%。其中,发达经济体增速为 1.8%,同比增加 0.1%;新兴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增长4.2%,增速比 2023 年放缓 0.2%,不同步复苏和分化明显。具体来看,在强劲消费支出支撑下,美国经济增速同比上升了 0.3%,达到 2.8%;欧元区多轮降息稳定增长,经济增速从 2023 年的 0.4%上涨至 0.8%;日本转向加息,内需疲软难以拉动经济增长,加之选举带来的政治格局与财政政策不确定性,经济增速降至 0.3%。中国经济展现出强大韧性和内生动力,经济增速预期在 5.0%左右;印度经济增速放缓,但仍保持在 7.0%,增长前景稳定。2025 年,地缘冲突仍存在较大不确年,地缘冲突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贸易紧张局势加剧,金融市场风险加大,宽松货币政策持续态定性,贸易紧张局势加剧,金融市场风险加大,宽松货币政策持续态势明显,各经济体分化继续加大,全球经济将温和复苏。经济稳步增势明显,各经济体分化继续加大,全球经济将温和复苏。经济稳步增长将对原油需求形成支撑。长将对原油需求形成支撑。主要国家 GDP 增长率见图 3。图 3 主要经济体 GDP 年增长率(数据来源:IMF,世界银行)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持续推进,清洁能源快速发展。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持续推进,清洁能源快速发展。世界各国积极5 推动能源转型,加速清洁能源发展以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