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规定的股票退市制度
1、交易类强制退市
1)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
2)上市公司股东数量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个交易日)每日均低于2000人;
3)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
2、财务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1)项、第(2)项情形的。
上市公司股票因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1)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第1条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任一情形或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年年度报告;
3)公司未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4)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最近一年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
5)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同意。
3、规范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2)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或者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
3)因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4)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5)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1个月内仍未解决;
6)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7)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票因第1条第(1)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 2 个月内,仍未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2)公司股票因第1条第(2)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仍未披露符合要求的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3)公司股票因第1条第(3)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半数以上董事仍然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公司股票因第1条第(4)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5)公司股票因第1条第(5)项规定情形105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6个月内,仍未解决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问题;
6)公司股票因第1条第(6)项、第(7)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强制解散条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产;
7)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8)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同意。
4、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的申请或者披露文件,或者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3)本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
5、主动退市
1)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本所交易;
2)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3)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4)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5)除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6)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7)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
6、补充
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作出强制终止上市决定后,自本所公告终止上市决定之日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交易日复牌,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在股票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
交易类强制退市公司股票和主动退市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资料来源:上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
1、交易类强制退市
1)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
2)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3)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其A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且其B股股票累计成交量同时低于100万股;
4)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或者仅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5)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A股、B股每日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1元;
6)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在本所的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
7)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东人数均少于2000人;
8)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财务类强制退市(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5)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规范类强制退市(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 月内仍未披露;
2)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
3)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4)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5)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
6)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7)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8)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4、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1)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 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2)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 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
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资料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历年退市公司数较少

A股历史上强制退市比例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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