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银行业的中间业务的发展由来已久,通常主要根据收入来源的差别将中间业务区分为五类:
(1)信托业务,主要是信托部门代办客户托付项从中获得佣金的业务;
(2)投资银行类和交易类业务,主要通过投行部门开展证券承销和融资业务所获得佣金收入;
(3)账户服务类业务,通过收取客户的账户维护费用获得收入;
(4)手续费类收入,这类收入来源比较丰富多元如基金交易、贷记卡和准贷记卡收费、贷款证券化等等;
(5)其他手续费收入,通过办理客户委托的其他业务如出售固定资产和金融资产收益等。
2、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开展水平远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主流银行,但在逐渐优化的国内外金融环境积极影响下,中间业务的发展水平也在持续攀升。我国中间业务的分类标准可以参照于2001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参考分类及定义》得知,中间业务主要分为九类
(1)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指由商业银行为客户办理由于债权债务关系所引起的与货币支付、资金划拨有关的收费业务。
(2)银行卡业务:指由经授权的金融机构(主要指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3)代理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客户指定的经济事务、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业务,包括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代理商业银行业务、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等。
(4)担保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为客户债务清偿能力提供担保,承担客户违约风险的业务。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备用信用证、各类保函等。
(5)承诺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前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信用的业务,主要指贷款承诺,包括可撤销承诺和不可撤销承诺两种。
(6)交易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保值或自身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利用各种金融工具进行的资金交易活动,主要包括金融衍生业务。
(7)基金托管业务:指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接受基金管理公司委托,安全保管所托管的基金的全部资产,为所托管的基金办理基金资金清算款项划拨、会计核算、基金估值、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包括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
(8)咨询顾问类业务:指商业银行依靠自身在信息、人才、信誉等方面的优势,收集和整理有关信息,并通过对这些信息以及银行和客户资金运动的记录和分析,并形成系统的资料和方案,提供给客户,以满足其业务经营管理或发展的需要的服务活动。
(9)其他类中间业务:包括保管箱业务以及其他不能归入以上八类的业务。
3、按中间业务的风险分类
如果根据风险的不同而对中间业务进行划分,那么就可以分成两个类别,分别是金融服务类、以及或有债权、或有债务类。
(1)第一种类型的中间业务,实际上指的就是随着业务的开展能够为商业银行开来客观的效益,且对银行其他业务不会产生影响的业务类型。例如信托业务、支付业务、贷款业务等等。
(2)第二种业务类型,指的就是尽管可以为商业银行带来收益,但是不会体现在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的业务,不过在某些特定的时候,其也会实现资产与负债之间的相互的转化。例如担保业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