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国际绿色债券组织先后发布了绿色债券的认定标准,例如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制定的“绿色债券原则”(GBP)、气候债券组织(CBI)发布的“气候债券标准”(CBS),以及欧盟委员会技术专家组(TEG)推出的“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EUTaxonomy)。
绿色债券原则(GBP):GBP是全球适用范围最广的绿色债券标准。2014年1月31日发布的首版GBP由绿色债券的主要市场参与者共同制定、国际资本市场协会作为秘书处进行协调,是一套自愿性的流程指引。该文件首次明确了绿色债券的定义及分类标准,其目的在于为绿色债券市场的发展提供关于透明度和信息披露的建议,规划了清晰的债券发行流程和信息披露框架。
气候债券标准(CBS):CBS是气候债券的发行人和投资者判断其债券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具备气候效益且满足气候债券发行要求的最常用标准之一。CBS于2011年底由气候债券倡议组织发布,主要对气候债券认证标准进行说明。气候倡议组织组建了由学术专家、专业研究机构、开发银行、投资者代表等组成的国际专家委员会,在多个领域开发了较为详细的执行标准。
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EU Taxonomy):2019年6月发布的EU Taxonomy是“欧盟可持续发展融资计划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政策制定者、行业和投资者提供实用性工具,明确哪些经济活动具有环境可持续性,帮助资本市场识别有利于实现环境政策目标的投资机会。欧盟进一步颁布了分类法法规(Taxonomy Regulation)与“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气候授权法案”(EU Taxonomy Climate Delegated Act),为EUTaxonomy的实际执行提供了法律层面的支持和保障[2]。

我国的绿色债券的标准已逐渐统一。绿债的标准有两套认定体系,一是绿色金融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产品参照《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执行;二是绿色企业债参照《绿色债券发行指引》执行。此前,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发布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与发改委发布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和《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在支持项目分类上有差异,所以绿色企业债和其他绿色债券的认定略有不同。
目前,绿债的认定标准已逐渐统一。2021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文件将此前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和《绿色债券发行指引》支持项目的范围进行统一,并逐步实现国内与国际通行标准和规范的趋同。此外,值得一提的是这一版本也打通了绿色信贷与绿色债券两大产品的标准体系,尤其对于绿色金融债而言,解决了绿色信贷和绿色金融债标准不统一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