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续债券顾名思义是指到期日没有明确固定日期的债券,发行方只需按照约定支付利息,没有明确的归还本金的义务,但发行人持有赎回权;现实中永续债的“永续”也是相对的,都有赎回条款。永续债介于普通股权与普通优先债务之间,属于混合资本工具,兼具债权和股权性质。主要特征如下:
(1)清偿顺序:永续债为次级债务,偿还顺序排在普通债务和可转换债券之后,并在普通股和优先股之前,所以永续债的融资成本一般高于普通债务但低于普通股票。
(2)无固定期限但通常具有赎回条款:永续债没有固定明确的到期日,所以永续债筹集的本金理论上不用归还,都是永久性,因此可计入权益资本。永续债可设计一段赎回期限周期,大部分企业设置5年的赎回期,也有设置10年的,短的3年,一般通过赎回条款和利率调整机制约定是否到期赎回。
(3)永续债的利息重置:永续债的期限较长且流动性较差,债务利率高于普通债务,因此许多企业的永续债券都设置了利率调整机制。利率调整机制是对永续债券赎回期前后设置了不同的票面利率,一般赎回期之后的会高于之前的。利率重置有两种情形,这两种情形都是在赎回日之后永续债券没有被赎回的前提下发生的。第一种由固定利率由为浮动利率,它的设置标准一般是在银行间拆借市场或同期国债利率(无风险利率)基础上上浮或下调;第二种票面利率会递升,投资者会获得更高回报,这一设置也刺激发行企业主动赎回。
(4)利息递延支付:发行企业可决定是否延期支付利息,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强制实施利息延迟支付,递延期间利息累积计算,但利息延期支付会对股利产生影响,这是因为企业分配股利之前必须清尝永续债拖欠的利息。
(5)无担保和强制回购条款永续债是一种次级债券,发行主体信用较好评级较高,并且在计入权益时需要满足许多发行条件,一般不设担保回购条款。六、税盾效应与其他债务工具一样,永续债利息在税前支付,可抵扣所得税,具有税盾效应。综上所述,永续债计入权益资本,在普通债务之后清偿,还可设置赎回条款锁定长期资金选择赎回主动权;同时也可延迟利息支付,发行企业在期限内不支付利息也不会构成违约;虽有“明股实债”之嫌,但没有担强制担保回购约束,属于股债结合;对发行企业而言,是一种吸引长期投资者、优化资本结构和增加现金流的一种灵活融资工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