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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股权基金设立的主要谈判条款及准则

私募股权基金设立之初,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形成一份约定行使并承担作为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及义务的协议(LPA协议)。针对这份协议的条款,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往往还会就基金在“募投管退”等。投资运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更加明细和详尽的约定,这些约定共同组成了完整的基金合伙协议。下面是我们对实际业务的一个主要谈判情况介绍。

1、投资限制

谈判要点:基金不得从事的相关领域和业务,或投资特定业务领域需经相应的授权

具体标准:一般而言,除非基金协议另有约定,股权基金不得从事如下活动:

(1)未经合伙人大会同意,在任一时点,对同一被投资载体的投资金额超过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

(2)、未经合伙人大会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贷款或提供担保,但基金对所投资企业的企业债权、可以转换为所投资企业股权的债权性质的投资,以及可以转换为所投资企业股权性质的投资安排不在此列;

(3)、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自用不动产可投资的授权?);

(4)、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项目;

(5)、在二级市场通过公开交易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票和企业债券(为免疑义,该等股票不包括(i)不能即时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股票,以及(ii)被投资载体上市后,基金仍持有的该被投资载体的股份及其配售部分以及在上市公司收购被投资载体情形下取得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6)、贷款进行投资;

(7)、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8)、投资其他基金。

私募股权

2、管理费

谈判要点: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费收取比例、基数、收费期限以及支付安排等

具体标准:

(1)、在管理费计算期间内,每个收费期间应支付的管理费金额=管理费计算基数×管理费费率×该管理费收费期间的实际天数÷365。

(2)、管理费计算期间为基金设立日起至基金管理退出期期满之日(如存在延展期,则为延展期期满之日)。原则上,每自然半年度为一个收费期间(或每个季度为一个收费期间),其间,首个收费期间为自本基金设立日起至最近的一个自然半年度末日,最后一个收费期间为最后一个自然半年度起始日起至管理费计算期间届满之日。

首个收费期间的管理费,基金应在首次募集首期出资到账截止日后七(7)个自然日内支付,之后每个收费期间的管理费应于每个收费期间的第一个自然日由本有限合伙企业支付。如基金进行后续募集的,则应就该次后续募集出资额向管理人或其指定主体补交自首次募集首期出资到账截止日起已发生收费期间的管理费,该等补交管理费的具体收取时点由普通合伙人根据基金的实际资金状况确定。为避免歧义,普通合伙人可自行决定推迟任何一期管理费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支付。

(3)、对于基金管理费费率,投资期与管理退出期内,管理费费率为2%/年。如基金延期,在延展期内,管理费费率为1%/年。

(4)、投资期内,管理费计算基数为基金首次募集完成时的认缴出资总额,但如本基金根据本协议进行后续募集,则管理费计算基数应为后续募集完成时的认缴出资总额,且应自本基金设立日起算。投资期内,如因有限合伙人违约等原因致使基金规模缩减,则管理费计算基数变更为减资后认缴出资总额,此前已支付的管理费亦根据调整后的管理费计算基数做相应调整,多支出部分从此后每年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中扣减。本基金投资期结束后(包括管理退出期和延展期),自下一个收费期间起,管理费计算基数调整为在投项目成本。

3、分配机制

谈判要点:约定基金分配规则,包括门槛收益、追补、绩效收益等

具体标准:基金取得的可分配现金收入,普通合伙人将在可行的条件下尽快进行分配。基金取得的来自投资项目的任何可分配现金收入(扣除预计费用)按如下原则和顺序分配:

(1)、返还有限合伙人之累计实缴资本:按实缴出资比例向各有限合伙人分配,直至各有限合伙人均收回其全部实缴资本(“第一轮分配”)。

(2)、返还普通合伙人实缴资本:如经过第一轮分配后,本有限合伙企业仍有可分配现金收入,则向普通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其收回其全部实缴资本。(“第二轮分配”)。

(3)、支付合伙人优先回报:如经过第二轮分配后,本有限合伙企业仍有可分配的现金收入,则按实缴出资比例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各合伙人之实缴资本实现按年化利率8%(复利)计算的优先回报(为计算优先回报之目的,以各期出资到账截止日或实际缴付之日(孰晚)开始计算优先回报)(“第三轮分配”)。

(4)、弥补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回报:如经过第三轮分配后,本有限合伙企业仍有可分配的现金收入,则向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分配,直至其取得相当于第三轮分配中所有有限合伙人取得的优先回报25%的金额(“第四轮分配”)。

(5)、80/20分配:如经过第四轮分配后,本有限合伙企业仍有可分配的现金收入,则其中的80%向各有限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剩余20%向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分配(“第五轮分配”)。

4、存续期限

谈判要点:约定投资期,退出期,延期的安排以及延期决定机制

具体标准:

(1)、各合伙人确认,本基金的存续期限的初始期限为七(7)年(假设为7年),从本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日起算,其中本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日起前三(3)年为投资期(“投资期”),其后四(4)年为管理退出期。基金的存续期限至多可延长两次,每次延长一(1)年(“延展期”)。投资期届满后,基金不应从事新的项目投资活动,但完成投资期内已经签署条款书、意向书、框架性协议或有约束效力之协议的投资安排以及对已投资项目进行追加投资的除外。

(2)、各合伙人确认,基金初始存续期届满,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将基金的存续期限延长一年。如果首次延长期满,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代表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金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可以将有限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再延长一年(“延展期”)。

(3)、存续期限(包括延展期,如有)结束后,除非合伙人会议另有决定,本有限合伙企业即进入清算。

5、循环投资

谈判要点:目退出收回资金再次投资行为,一般禁止、限制

具体标准:基金的可分配收入不得用于再投资,且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在合伙企业收到任一项目投资收入后的六十(60)个自然日内立即分配。如有特殊情形,执行事务合伙人可根据届时合伙企业的投资情况,在上述六十(60)个自然日届满后再延长三十(30)个自然日进行收益分配。

6、新设基金

谈判要点:基金管理人团队设立新基金的条件,时间等

具体标准:基金投资期内,除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正在募集、管理的人民币基金外,未经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管理人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与本基金的主要投资策略及投资范围相同、从而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新人民币基金(“新基金”),但如本有限合伙企业已投资的金额超过本有限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的70%或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期结束后,则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关键人士有权募集新基金。为避免歧义,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关键人士或其关联人设立、管理如下基金不受限于前述限制:

(1)、本协议签署前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关键人士或其关联人管理的已存续基金;

(2)实现本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所设立的替代投资工具、特殊目的载体等投资工具;

(3)、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关键人士或其关联人拟募集的其他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不完全相同的新基金;

(4)、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关键人士之关联人不时募集的非人民币基金。

7、关键人士

谈判要点:关键人士事件可中止或终止投资期,清算基金等

具体标准:如在基金投资期内,关键人士中的任何一位或几位人士出现下述一种或者几种情况的:1)永久丧失行为能力,2)死亡,或3)不在投资委员会任职,则构成“关键人士事件” ,且本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期自动中止:

(1)、自关键人士事件发生之日起,本有限合伙企业仅能从事存续性活动。为本协议之目的,存续性活动包括(i)持有、处置和以其它方式处理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和其它资产;(ii)对投资期中止前已经签署条款书、意向书、框架性协议或有约束效力之协议的投资项目进行投资;(iii)就前述第(ii)项约定的投资项目、以及本有限合伙企业费用支付等目的,发出缴付出资通知;(iv)从事其它非投资活动;以及(v)认为为以上目的而必要的其他活动;

(2)、普通合伙人应立即将上述关键人士事件的该等情况告知各合伙人,并在其后三个月内提出关键人士的替代方案供合伙人会议讨论,替代方案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后,投资期立即恢复,并根据投资期中止的天数相应顺延。如普通合伙人未能在上述三个月期限内提出合伙人认可的关键人士替代方案,则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投资期终止。

8、利益冲突与关联交易

谈判要点:利益冲突业务的处理与决策机制

具体标准:

(1)、全体合伙人知悉并确认,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如下关联交易事项需经合伙人会议批准:

1/1、本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关键人士及其关联人以及前述各方管理的人民币基金(“关联基金”)进行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对该等实体增资或认购该等实体新增份额,或自该等实体购买或向其出售投资标的,或收益互换(为避免歧义,本有限合伙企业通过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进行的投资不属于本条所述需经咨询委员会批准之事项);1/2、普通合伙人、管理人认为需由合伙人会议批准的其他对本有限合伙企业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事项。

(2)、普通合伙人应以诚实信用原则,在普通合伙人与其关联基金之间合理分配投资机会。本有限合伙企业与关联基金以同等条件对投资标的进行共同投资的,应在共同投资完成后向合伙人会议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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