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我国在供应链金融方面也是陆续出台了众多政策,下面是对这些政策的一个简单梳理。
2017.3.29《关于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创新发展符合制造业特点的信贷管理体制和金融产品体系:优化信贷管理体制、大力发展产业链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动投贷联动金融服务模式创新、完善制造业兼并重组的融资服务、切实择优助强,有效防控风险。
2017.4.25《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年)》要通过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不断丰富企业融资渠道,稳步扩大应收账款融资规模,进一步优化企业商业信用环境,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互动发展。要向小微企业普及应收账款融资知识,向应付账款较多企业、供应链核心企业、大型零售企业开展宣传培训,加强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推广;要动员国有大企业、大型民营企业等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小微企业供应商开展在线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发挥供应链核心企业引领作用;要优化金融机构等资金提供方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流程,提高企业融资便利度;要建立健全应收账款登记公示制度,保障各方权利。
2017.10.13《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鼓励商业银行、供应链核心企业等建立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渠道。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发展线上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模式。加强对供应链金融的管控,提高金融机构、核心企业的风控水平。
2019.4.7《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政策,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减轻企业融资负担,建立分类监管考核机制。
2019.7.11《关于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银行保险机构在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时应坚持四大基本原则:坚持精准金融服务、坚持交易背景真实、坚持交易信息可得、坚持全面管控风险。在加强供应链金融风险管控方面,文件做出了加强总体风险管控、加强核心企业风险管控、加强真实性审查、加强合规管理加强信息科技系统建设等五方面要求。
2019.9.12《关于深入开展“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深入开展“信易贷”工作,是落实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畅通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良性循环。重点任务有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查询机制、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信易贷”产品和服务、创新“信易贷”违约风险处臵机制、鼓励地方政府出台“信易贷”支持政策、加强“信易贷”管理考核激励。
2019.9.29《商业保理术语》(征求意见稿):目的是建立中国商业保理业标准用语的术语集,形成商业保理行业内及商业保理业与其他行业间沟通交流的标准语言和通用语言,解决因缺乏术语标准引起的歧义和误解问题,推进商业保理用语的规范化。
2019.10.18《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2019】205号:商业保理企业应遵守以下监管要求: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将逾期90天未收回或未实现的保理融资款纳入不良资产管理;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的1%;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2019.12.2《关于组织供应链领域重点合作项目推荐工作的通知》着力构建农产品供应链,全面推动制造与服务融合发展,创新发展流通供应链,支持融入全球“跨境”供应链,精准发力供应链扶贫。
2019.12.4《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健全民营企业融资增信支持体系。推进依托供应链的票据、订单等动产质押融资,鼓励第三方建立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等应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积极探索建立为优质民营企业增信的新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中小民营企业风险补偿基金,研究推出民营企业增信示范项目。发展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以市场化方式增信支持民营企业融资。
2020.6.3《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推动供应链信息平台与商业汇票基础设施互联,加快商业汇票产品规范创新,提升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效率。支持对中小微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支持产融合作,推动全产业链金融服务,鼓励发展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促进中小微企业2020年应收账款融资8000亿元。加强金融、财政、工信、国资等部门政策联动,加快推动核心企业、财政部门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完成系统对接,力争实现国有商业银行、主要股份制商业银行全部接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
2020.7.14《保障中小企业账款支付条例》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2020.9.22《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支持核心企业签发供应链票据,鼓励银行为供应链票据提供更便利的贴现、质押等融资,支持中小微企业通过标准化票据从债券市场融资,提高商业汇票签发、流转和融资效率。加强供应链票据平台的票据签发、流转、融资相关系统功能建设,加快推广与核心企业、金融机构、第三方科技公司的供应链平台互联互通,明确各类平台接入标准和流程规则。
2020.10.23《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支持大型企业协助上下游企业开展供应链融资。依法合规发展企业应收账款、存货、仓单、股权、租赁权等权利质押贷款。
2021.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正式对保理合同作出定义: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第三编第十六章为“保理合同”专章,对保理业务的性质、内容、形式、效力等进行明确,保理合同的合法性大大加强。
2021.3.29《关于进一步延长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实施期限有关事宜的通知》进一步延长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实施期限至2021年底。

来源:《盛业资本-科技赋能深耕产业供应链金融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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