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
2、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本公司股东承诺,将严格遵守下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在持股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根据公司法规定,
3、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证券公司在申请 IPO 上市监管意见书前三年内发生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对于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持的,应承诺自持股日起 60 个月内不转让,其他新增持公司股份的股东应承诺自持股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不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 48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股东所持股权因证券公司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生股权变更的,不视为违反承诺。持股日按照股权变更获
4、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或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之日确认。2、公司第一大股东申能(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股东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缤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市外经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共五家上海市国资委控股的公司做出承诺“自东方证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集团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东方证券股份,也不由东方证券收购该部分股份;但符合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可以豁免遵守该承诺。”3、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 号)和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沪国资委产权2012
5、67 号),在本次发行上市时,由本公司国有股东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继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 国有股东的禁售义务。(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及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承诺: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同),非因不可抗
6、力因素所致,公司将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公司将采取回购本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时应以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为原则,遵循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的具体措施如下:公司将自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稳定股价的议案,并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期限,预计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