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股权结构案例——小米集团的股权结构
(1)上市前股权结构
2010年4月,小米在北京正式成立,那时的小米公司规模很小,团队仅有14人。小米成立以来,依靠手机业务占领了一定市场份额,发展十分迅速,随着其经营规模不断扩张,对资金的需求也不断增强。在小米成立后的4年时间里,共进行了6个轮次、下分9个系列的融资。截至2014年年底,小米的估值迅速增长,已达到450亿美元,从2010年时2.5亿美元翻了180倍。值得注意的是,小米发行的优先股并不能划分为权益,而是划分为负债,这一会计处理导致小米在上市前的一年出现了大额“亏损”,但实际上小米是盈利的,小米上市即触发了该优先股的自动转股,马上实现“扭亏为盈”。

优先股融资的特殊方式使得创始人雷军的控制地位暂时得以维持,但小米若未在协议规定时间之前完成上市,将触发优先股的赎回条件,小米则须支付巨额的赎回资金。如果小米按照传统的同股同权结构完成上市,上市前所发行的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将实现自动转股,如图3-1所示,雷军的持股比例将变为31.41%,林斌为13.33%,二人合计持股已不超过50%。创始人的股权直接被稀释,控制权也随之减少,无法再维持原本的控制地位

(2)上市后股权结构
2018年4月30日起,香港证券交易所正式允许公司使用双重股权结构,3天后小米集团便迅速提交了双重股权结构的上市申请,于7月9日成功完成港交所IPO。小米发行了两种具有不同表决权的股票,分为A、B两类,其中,B类股仅含有1票投票权,由投资者和股东持有,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也在上市后自动转为B类股,而A类股包含的投票权是B类股的10倍,由创始人雷军和林斌持有,并且,公司仅允许A类股向B类股的单向转换,A类股的高倍投票权则在转换中失效。

在小米集团的AB股设置下,持有A类股的创始人雷军和林斌能够享有高于股权本身的决策权。雷军总体持股比例为31.41%,虽然较初创小米时77.8%的股权有了大幅收缩,但在B类股的10倍表决权作用下,雷军便能够以31.41%的股权享有57.9%的表决权,林斌则能以13.33%的股权享有30.04%的表决权。小米经过股权融资后,创始人的股权虽然被稀释,但是在双重股权结构的作用下,控制权可与现金流权分离,雷军和林斌二人仍能享有共计87.94%的投票权,既使得小米获得足够的融资,又能实现创始人雷军对小米的实际控制。此外,小米集团的注册地在境外的开曼群岛,有着不同于我国境内的法律法规。根据当地公司法规定,小米集团的重大事项需要获得3/4以上的投票才能通过,普通事项仅需半数以上的投票即可。因此,单以雷军57.9%的投票权便可决定小米集团的普通事项,如果雷军联合林斌,二人共有的87.94%投票权已超过规定的3/4,可共同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4]。
参考资料:
[1]邹苇茹.双重股权结构下公司治理问题探讨一一以小米集团为例
[2]牛佩鑫.我国双重股权结构法律问题研究
[3]宋文杰.互联网公司双重股权结构研究
[4]王春钰.双重股权结构对企业风险承担水平影响研究——以小米集团为例
本文由@Y-L发布于三个皮匠报告网站,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小米集团相关报告:
小米集团-W:多业务齐头并进品牌高端化战略进展顺利(42页).pdf
小米集团-积极布局生态链走向万物互联-210903(24页).pdf
2021年小米生态链布局全景与物联网未来发展机遇研究报告(54页).pdf
电子行业小米手机业务发展战略分析:始于性价比陷于品牌力忠于延展性-181228(26页).pdf
2021年苹果布局汽车智能化产业链与小米手机xAIoT战略研究报告(45页).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