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债发行行业展做了一些相对应的条约调整,在支持债发行的同时也要控制收入情况的发生,具体情况如下分析:
2015年1月证监会发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其主要内容是发行人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2015年7月证监会盲口指导,其主要内容是“双双50%”标准:(最近三年政府的现金流入及所属地方政府的收入占比均超过50%)
2016年9月上交所对地方融资平台的贩别标准进行了修订,其主要内容是“单50%”标准:所属地方政府的收入超过50%
2019年3月沪深交易所窗口指导,其主要内容是对于六个月内到期的债务取消“单50%”限制。
2020年11月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中请文件及制》,其主要内容是对城市建设企业公司债券提出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
2021年2月证监会完善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其主要内容是将“本办法规定的发行人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删去,第七十七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2021年4月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二—审核重点关注事项》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一公司愤券审核重点关注事项》,其主要内容是发行人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余额超过最近一年末经审计总资产3%、5%、10%的,分别披露相应信息。
主要城市建设企业申报发行公司债券时,应符合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对于总资产规模小于100亿元或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含)的城市建设企业,应结合自身经营和偿债能力,审慎调整公司债券申报规模和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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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城投发债政策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