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确认并宣布债务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一种司法行为,一国法院所作的破产宣告在本国领域内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理论上并不存在争议。

2.破产宣告要满足的法律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债务人具备法院的破产原因;第二,债务人具有破产能力;第三,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
具体说来,债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即可宣告其破产“
(1)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的;
(2)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而债务人不申请和解;或者不能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
(3)整顿期届满,债务人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4)企业在整顿期间,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者财务状况继续恶化;或者实施了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从而引起整顿程序非正常终结的。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并进行公告。破产宣告裁定书的内容包括:破产债务人的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宣告破产的具体时间;确定债权申报的期限;通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宣布查封、扣押破产企业财产的命令,采取保全措施。裁定书应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受诉人民法院印章。
延伸阅读
3.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
(1)对破产人的效力
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可以独立进行生产活动和对外经营活动,有权独立处理财产,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此时,债务人将失去独立支配财产与企业经营管理权。在破产宣告后,债务人沦为破产人,原破产企业的权力机构、代表机构等终止行使职权,丧失对外代表破产企业的权利,破产企业由管理人接管,并由管理人代表进行对外活动。
(2)对破产人的有关人员的效力
破产程序终结后,法律对破产人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作了相应的限制。根据我国《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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