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对我国近几年来绿色债券相关的政策文件的一个汇总梳理。
2015/9/21《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首次提出建立绿色金融体系、研究银行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对绿色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
2015/12/15《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是我国第一份关于绿色债券界定与分类的文件,将为绿色债券审批与注册、第三方绿色债券评估、绿色债券评级和相关信息披露提供参考依据。
2015/12/15《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绿色金融债券是指金融机构法人依法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承诺的时限内将募集资金用于绿色产业项目。
金融机构法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二)最近一年盈利(开发性银行、政策性银行除外),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符合宏观审慎管理要求,金融风险监管指标符合金融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四)具有完善的绿色产业项目贷款授信、风控、营销等制度规定和成熟的业务团队。
2015/12/31《绿色债券发行指引》1、债券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放宽至80%(相关规定对资本金最低限制另有要求的除外)。2、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3、在资产负债率低于75%的前提下,核定发债规模时不考察企业其它公司信用类产品的规模。4、鼓励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绿色债。支持绿色债券发行主体利用债券资金优化债务结构。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主体信用评级AA+且运营情况较好的发行主体,可使用募集资金臵换由在建绿色项目产生的高成本债务。
2016/3/16《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为绿色公司债券在上交所发行提供指引。
2017/3/2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发行绿色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可以用于绿色产业项目的建设、运营、收购,或偿还绿色产业项目的银行贷款等债务;严禁名实不符,冒用、滥用绿色项目名义套用、挪用资金。发行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发行绿色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进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真正用于符合要求的绿色产业项目。
2017/3/22《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在参考借鉴绿色债券原则(GBP)等国内外绿色债券实践的基础上,立足银行间市场实际,明确了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四大核心机制,包括资金用途、遴选机制、专户管理、信息披露。
2017/10/26《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指引所称绿色债券包括绿色金融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绿色资产支持证券及其他绿色债券产品。指引为绿色债券评估认证的机构资质、业务承接条件、业务实施、报告出具、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
2018/2/5《关于加强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8】29号)》加强对存续期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核查,确保资金切实用于绿色发展;加强对存续期绿色金融债券信息披露的监测评价,提高信息透明度;加强对存续期绿色金融债券违规问题的督促整改,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将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2018/3/23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融资监管问答(一)——绿色公司债,进一步明确绿色债券的评估认证、发行条件、存续期管理等要素。
2018/8/13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融资监管问答(一)——绿色资产支持证券,明确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义、评估认证、存续期管理等项目。
2020/7/8《关于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绿色债券的定义,统一了国内绿色债券支持项目和领域。
2021/4/21《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
年版)》,拓宽了募集资金投向领域,同时也将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利用等高碳排放项目剔除支持范围,并采纳国际通行的“无重大损害”原则,这也使得国内绿债与国际标准进一步趋同。
2021/7/13 《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2021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2021年修订)》,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投向绿色项目的比例不低于70%,对主营业务为绿色产业的公司而言,可不对应具体的绿色项目来申报发行绿色公司债券,但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绿色产业领域的业务发展,并需要在债券存续期间持续披露募集资金用于绿色项目的相关情况。


来源:《固收专题分析报告:主题类信用债梳理与投资价值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