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监管套利
监管资本套利(Regulatory Capital Arbitrag,RCA),是指金融机构在不违背监管资本规定的前提下,采取资产证券化以及其他金融工具,在几乎不降低自身风险承担的情况下提高资本充足率的行为,已达到监管要求。
监管资本套利这一名词产生于巴塞尔协议之后,由于监管机构设立了对资本的监管,激发了银行动机去通过套利手段躲避监管的动机。监管机构对银行提出的资本(监管资本)数额要求超过了银行本身认为足够覆盖风险而需储备的资本(经济资本),从银行经营的角度来看,无疑是增加了银行的经营成本。
现实情况中,监管机构所要求的资金数额通常都会大于银行认为应该持有的数额,这是由于两者的立场不同,监管机构追求审慎、安全,而银行追求利润,要求尽量降低成本。由于两者对资本的要求存在差异,所以才银行出现了监管资本套利行为。

监管套利的原因
满足监管指标要求:商业银行通过监管套利,可以将表内信贷资产通过证券化的方式转移到表外,从而在银行资本金并未增加的情况下,降低了资产负债表内加权风险资产的规模,使银行的名义资本充足率得以提高,同时减少表内的信贷规模,降低了存贷比。
提高资本收益率:由于不同风险水平的风险资产对应的资本金要求或贷款监管要求可能存在一致的情况,商业银行通过监管套利,在相同监管要求的资产内部,通过资产配置,保留风险较高收益也较高的资产,减少风险较低收益也较低的资产,在风险资产规模不变的情况下,实现以相同的资本需求量支持较高收益率的资产业务,从而提高银行资本配置效率。
扩大资产业务规模:为获取更多收益,商业银行有动力通过资产业务规模的扩张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监管套利能够规避监管资本和信贷规模的限制,从而使得商业银行无需增加资本金或吸收存款来支持业务扩张,即信贷扩张的成本显著降低,能更加容易的扩展业务规模。
商业银行监管套利模式
按合作主体分不同,可以将监管套利运作机制分为银信合作、银银合作、银证信合作三种。
银银合作模式——票据类买入返售业务:
票据类买入返售业务的常用操作方式为:商业银行A对客户办理票据贴现,随后又将将票据转贴现,卖断给银行B,然后再从银行B做买入返售。这种模式下的银行B通常是农信社,因为农信社的旧会计处理规则可以将卖断和回购冲销。因此,银行会计表中的买入返售业务是带有监管套利色彩的会计科目。
银银合作模式——同业代付业务:
同业代付业务,是委托贷款的一种业务形式。同业代付业务中,商业银行A,商业银行A称为委托行,根据客户(融资方)的申请,委托商业银行B,商业银行B成为受托行,为该融资方提供贷款服务。
银信合作模式——信托贷款业务:
由于银行的信贷额度受到监管控制,无法对融资需求企业直接发放贷款,但是银行又不愿意放弃盈利的机会。银行与融资企业商量好,首先由融资企业出面,与信托公司成立一个信托计划,商业银行使用银信合作成立的理财产品募集到的资金与购买该信托计划的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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