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智能合约
智能合约是将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意代码化之后,发布在区块链上,借用区块链技术实现自动执行功能的程序。相比于传统合同而言,智能合约具有“匿名性”、“自动执行性”、“透明性”等特征,在加快交易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两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智能合约的概念最早由尼克·萨博在1994年提出。
智能合约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合约主体。即智能合约的参与者,智能合约交易主体不同于传统合同,其双方并不直接签订合同,而是通过智能合约平台进行匿名交易,以合约代码表示双方交易意思。
2)合约资产。合约资产指的是可以在区块链智能合约中转移的的数字货币等货币资产,例如比特币。任何可以转化成具有货币价值的现实中的事物都可作为合约资产。
3)自动状态机。传统计算机程序是以逻辑进行,按照事先部署的程序顺序执行,整个运行过程几乎不能改变执行顺序。自动状态机的出现则改变了执行顺序,外部事件发生后触发执行。状态机是把双方合意部署执行的关键,其作用是对运行中的智能合约判断是否满足交易双方预设的条件,符合预设条件将进入执行阶段,事务执行成功后,状态机会将此次智能合约交易标示为完成状态。
4)交易事务。即智能合约合约参与者所实施的各种交易行为。
2、智能合约的特点
1)去中心化。智能合约可以在脱离第三方信任机构的情况下完成背书,进行点对点交易,不需要任何第三方的介入,通过节点的共同验证、维护、以及后续的保障实施就能完成交易。
2)透明性与不可违约性。在传统合同关系之下,只有各方当事人知晓合同的条款,这就导致在处理纠纷时,参与方很容易因为缺乏证据而遭受损害。但是智能合约具有高度的透明性,它从缔约到执行过程中所有的记录都会放在网络上,全网任何一个节点都可以对其进行验证和追溯,大大降低了违约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3)自动性。一旦当前环境满足触发条件后,智能合约就会自动执行,无需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辅助。
4)不可篡改性。合约从缔结到执行过程中所有的交易记录都在区块链上有迹可查,无法篡改,除非同时攻击并修改超过51%的节点,但这种方法成本高昂,所以是不具备任何实际可操作性的。
5)匿名性。虽然在区块链达成的交易,其过程具有很高的透明性,但交易双方却是匿名的,因为智能合约结合零知识证明、环签名、盲签名等技术采取了非对称的加密方式。
3、智能合约分类
1)合同型智能合约
合同型智能合约一定要满足《民法典》中规定的合同要素,此类智能合约是可以通过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制的。而智能合约具备合同的相应要素则成为构成合同型智能合约的关键。具体来说,这类智能合约一定要具备以下要素:要约、承诺、对价、合同目的、当事人适格、合约内容符合法律要求。
2)执行型智能合约
最大的特点就是其工具性。当事人在先行约定了合约内容,达成了“满足一定条件就自动支付”的合意之后,再根据已经达成的合意内容编写智能合约代码,在这种情形下的智能合约主要体现的就是其工具性,所以,将执行型智能合约视为合同交易过程中的自动执行机制更为合理,虽然它包含了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但它显然并不符合《民法典》中规定的合同成立的要素。
3)单向型智能合约
该类合约有着很强的单方性,主要应用于设立遗嘱、赠与等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中,以设立遗嘱为例,“当事人死亡”就是这份智能合约的触发条件,当这一触发条件发生时,智能合约程序就会将当事人的遗产按照合约里约定的分配方案,自动发放到继承人的账户中。民事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这直接决定了不宜用传统合同法来规制此类单向型智能合约,但此类智能合约极少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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