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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 据 资 产 治 理 蓝 皮 书(简 版)2 0 2 4 年 7 月2版权声明本报告版权属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所有,并受法律保护。转载、编撰或其他方式使用本报告文字或 观点,应注明“来源:数据资产治理蓝皮书(简版)”。违反上述声明者,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3前言2020 年 4 月 10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首次明确数据作为生产要素。2022 年12 月 9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对外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针对数据这类新型生产要素,提出构建数据基础制度。同日,财政部会计司
2、发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在对数据资源“入表”范围和条件、会计处理适用的准则等方面问题广泛征求意见后,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发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已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纵观国家对于数据生产要素的顶层设计历程,不难发现暂行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其作为数据要素市场基础制度的有机组成,明确数据资源可以作为无形资产计入资产负债表,正式使数据资源成为数据资产,作为生产要素的流通价值显名化,为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与释放价值提供内生动力。对于企业而言,数据资源入表可能意味着
3、相关行业,尤其是数据资源密集型企业的财务报表扩张和数据资产规模重估。但从规范与实践角度观之,并非所有数据均可被确认为数据资产,必须从数据的合规治理、数据汇聚融合以及数据确权授权入手开启数据资产入表乃至后续交易流通的链路,方能“以安全促发展”“合规释放价值”。在此基础上,有必要展望数据资源入表对企业业务实践与合规义务的影响,以期通过从“入表”的前置性要求到“入表”后的实践影响的闭环式分析,为企业盘活自身数据资产价值提供“知识图谱”。4因此,本报告将在梳理暂行规定的制定背景、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分析暂行规定对企业数据资产化的前提合规条件,并详细说明企业数据资产在税务安排、资产证券化、上市及
4、融资并购、数据竞争及争议解决等领域带来的新的机遇和挑战。5目录目录前言.3一、概述.6(一)立法背景.6(二)适用范围.6(三)主要内容.6二、数据资源入表的数据合规治理要求.7(一)数据合法合规处理.7(二)数据汇聚融合.7(三)数据确权登记.8三、数据资产的税务处理分析.8(一)会计角度.9(二)国内税务角度.9(三)国际税务角度.9四、数据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探讨.10(一)资产证券化的介绍.10(二)数据资产证券化的准入条件.10五、数据资产对上市及融资并购的影响.11(一)数据交易关注要点.11(二)投资、并购交易中涉及数据资产的关注要点.12(三)企业境内上市过程中数据资产关注要点.
5、13(四)企业境外上市过程中数据资产关注要点.13六、数据资源入表在反垄断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14(一)数据资源入表对经营者集中申报可能的影响.14(二)数据资源入表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的影响.14七、数据资源入表对数据争议解决的影响.15(一)数据争议解决的现状.15(二)暂行规定将为数据争议解决带来的影响.15(三)数据入表后企业在数据争议解决中的应对建议.166一、概述(一)立法背景2019 年 10 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将数据纳入生产要素,此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一系列文件以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鼓励数据要素的流通。虽然地方立法和数据交易实践正在蓬勃发展,然而中国数据要素
6、市场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我国数据交易所也存在种种问题。1在此背景下,暂行规定将作为做大做强数据要素市场的关键举措,既是对数据要素基础制度体系的完善,亦标志着数据要素向资产化阶段的演进。(二)适用范围暂行规定适用于两类数据资源,其一为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已经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或者存货的数据资源,即“入表”的数据资源;其二为虽满足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预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条件,但是不满足“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或“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即“不入表”的数据资源。故此,暂行规定并未拓宽现有的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