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2022年1-4月我国债市规范相关政策的汇总梳理。
2022年1月20日上交所、深交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业务暂行办法》
《办法》进一步明确互联互通机制总体安排和业务要点,确定两个市场互联互通的具体形式。根据《办法》,互联互通拟在尊重两市场现有挂牌流通模式、现有账户体系及交易结算规则的基础上,通过前台和后台基础设施连接实现订单路由和名义持有,联通方向包括“通银行间”和“通交易所”。投资者通过互联互通取得的债券由其所在市场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对于“通交易所”业务,上海清算所为名义持有人;对于“通银行间”业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名义持有人。
2022年1月21日上交所《关于做好2022年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对受托管理人、计划管理人扎实履行事前监测预警、事中主动管理、事后应对处置等信用风险管理义务进行指导,主要包括加强风险研判、强化日常监测、突出事中管理、提高风险处置有效性等四个方面。
2022年1月21日上交所《关于做好2022年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有关工作的通知》
《信息披露通知》主要有4个方面内容:一是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报告核查与披露义务,确保责任落实到位。二是聚焦偿债能力核心事项,细化定期报告经营、财务、治理、募集资金等方面的针对性披露要求。三是鼓励自愿披露,引导发行人主动披露有利于全面、客观反映公司行业地位、经营情况、治理水平、偿债能力等方面的信息。四是强调公平披露,要求发行人及其重要关联方同步在境内外公开市场披露对发行人偿债能力有重要影响的事项,不得选择性披露。
2022年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
《办法》从市场参与者、履约保障品、主协议等方面完善债券借贷制度,将自7月1日起施行。《办法》包括履约保障品、主协议、集中债券借贷、风险控制等内容,包括:一是债券融入方应向债券融出方提供约定的履约保障品。债券借贷存续期间,履约保障品市值应满足双方约定条件;二是参与者进行债券借贷应当签署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借贷交易主协议;三是参与者可委托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开展集中债券借贷,达成债券融通;四是持续加强风险监测与防控,市场成员应依规报告和披露大额借贷等事项,完善风险监测体系,加强市场自律管理。
2022年2月18日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召开2022年债券监管工作会议
会议对2022年的工作提出了五个重点方向,分别是全力防范化解债券违约风险、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国家战略实施、全面深化债券发行注册制改革和扩大开放、进一步健全符合债券市场发展规律和特点的监管制度机制和加强市场建设、基础制度建设、法治供给和科技保障。
2022年4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健全金融法治的要求,央行发布该意见,阐述了制定《金融稳定法》的必要性,并从健全金融稳定工作机制、压实各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责任、建立处置资金池、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风险处置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责任追究等六个方面提出制定《金融稳定发》的总理思路和主要内容。
2022年4月15日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指引第3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
《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是上交所规范和引导基础设施基金存续期间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及相关的扩募、信息披露等事项的基本规则,主要明确了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条件、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程序安排、信息披露管理及停复牌要求、扩募购入资产的发售和定价安排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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