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是指上市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债权人,股东达成一致协议,上市公司根据协议内容进行整顿从而可以继续经营。破产重整制度为困境企业提供了一个软着陆的法治工具。

2.破产重整的模式有哪些
(1)上市公司维持原有股权结构且继续经营原有业务。这种模式下,上市公司通过自身持续经营获得营业利润偿还债务债权。这种模式适用于那些自身经营状况好,没有抵押具备盈利能力的经营资产,因而能够维持继续经营的企业。但是破产管理人或债务人在制订重整计划草案的时候,认为公司需要一定的资金来维持日常经营,有可能需要适当调整以上方案。另外,债务人还可以通过剥离与原主营业务无关或盈利能力薄弱的经营资产或非经营资产来获得需要的现金流,从而保证按时执行重整计划草案。
(2)原出资人筹集资金清偿债务,上市公司根据情况调整股权。这种模式下,原股东根据重整计划草案提供资金清偿债权或债务,帮助债务人脱离债务困境,重获新生。这种模式适合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但是由于管理层的错误决策或是提供大量担保给他人而使得自身陷入破产危机,并且出资人有意愿提供资金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企业。
(3)债权转股权,就是调整债务人的股权结构,把普通债权人拥有的债权与原股东的股权进行交换。这种模式下,原股东将股权以较低的价格或是直接无偿转给需要债转股的债权人。这种模式可以帮助债务人减少偿还普通债权的债务,保证重整计划能够顺利实施。如果原出资人因为不能履行其法定义务而导致公司破产,那么选择这种重整模式可以帮助上市公司脱离财务困境。
(4)引进战略投资人。通过引进战略投资人由其提供现金流帮助企业减少债务。该模式前提条件是可以找到对企业有投资兴趣并且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投资人。这种模式的好处是通过投资人直接提供资金支持,可以帮助上市公司清偿债权或债务,减少了执行重整计划所需的时间。债务人在重整期间其融资能力,原材料采购,客户资源会受到一定影响,利润可能会因此降低。选择引进战略投资人的重整模式,上市公司的利润不会受到执行重整计划的影响,极大增加了企业破产重整取得成功的可能性。战略投资人在重整企业中扮演的角色有二种:第一种是直接提供给债务人资金或资产用于清偿债务或恢复生产经营;第二种是在债务人剥离全部资产后,通过定向增发方式注入自身优质资产和业务,实现“借净壳上市。
(5)买壳、借壳上市。买壳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盈利能力较低且有严重财务危机的上市公司,通过剥离收购企业的全部经营资产,注入自有资产或盈利业务,实现上市。借壳上市则是上市公司的控股母公司(非上市公司)通过把自身盈利业务和资产注入到旗下已上市的子公司中,来实现母公司上市。买壳上市和借壳上市都是重新整合壳公司的资产,最后实现间接上市。区别在于买壳上市的公司前身为非上市公司,因此第一步需取得对一家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而借壳上市的企业早已控制一家上市公司,因此可以直接注入自有资产和盈利业务,达到上市的目的。
3.破产重整申请程序
(1)首先是重整申请的提出;
(2)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3)立案后的重点工作是重整计划草案的拟定,这是重整能否成功的关键,由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实施;
(4)重整计划拟定后,将提交不同的表决组予以表决;
(5)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将终止重整程序;
(6)若重整计划不能按期提交,或者重整计划未获通过,或者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将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企业破产。
4.破产企业重整程序可适用于哪些情形
根据《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重整程序可适用于两种情形:
一是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二是债务人将要出现破产原因,即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找法网提醒,企业法人无论是基于已经发生的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还是将要发生的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都可以申请企业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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