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我国陆续出台城投相关政策,下面是2013-2022年城投相关政策的详细梳理。
2013.4.19《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
相关内容: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按照“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从严审核类”以及“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三种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2014.4.30《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国发【2014】18号)
相关内容:规范政府举债融资制度。开明渠、堵暗道,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控制,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推行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和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预警及应急处臵机制,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2014.9.2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相关内容:加强监管,明确政府和企业责任。对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2016.10.2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臵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
相关内容: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臵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臵。省级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臵负总责,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臵的指导。跨省(区、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臵由相关地区协商办理。
2017.5.3《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 号)
相关内容: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进一步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大力推进信息公开。
2018.3.6《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
相关内容:积极稳妥化解累积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决不允许新增各类隐性债务。
2018.7.23国务院常务会议
相关内容:督促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保障融资平台公司合理融资需求,对必要的在建项目要避免资金断供、工程烂尾。
2018.9.13《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
相关内容:对严重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依法实施破产重整或清算,坚决防止“大而不能倒”,坚决防止风险累积成系统性风险。
2018.10.31国办发【2018】101号
相关内容:按照市场化原则保障融资平台公司合理融资需求,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或停贷,防范存量隐性债务资金链断裂风险。
2018.11.22银保监办发【2018】76号
在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加大对资本金到位、运作规范的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的信贷投放。
2019.3.16《政府工作报告》
相关内容:鼓励采取市场化方式,妥善解决融资平台到期债务问题,不能搞“半拉子”工程。
2020.12.11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相关内容:要抓好各种存量风险化解和增量风险防范,抓实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工作。
2021.3.15国务院常务会议
相关内容:“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政府杠杆率要有所降低”。
2021.3.16,2020年中国财政政策执行情况报告
相关内容: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严禁新设融资平台公司,分类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
2021.3.26《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相关内容:各地方国资委完善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精准识别高风险企业、分类管控资产负债率,保持合理债务水平、依法处臵债券违约风险,严禁恶意逃废债行为。
2021.4.1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
相关内容:健全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机制。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确定机制,一般债务限额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相匹配,专项债务限额与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及项目收益相匹配。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妥善处臵和化解隐性债务存量,清理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对失去清偿能力的要依法实施破产重整或清算。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务违约处臵机制,严格落实政府举债终身问责制和债务问题倒查机制。
2021.4.22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和《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审核重点关注事项》
相关内容:主要城市建设企业申报发行公司债券,应符合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新增地方政府债务。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公司债券以外存量债务的,发行人应披露拟偿还的存量债务明细,并承诺所偿还的存量债务不涉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城投企业总资产规模小于100亿元或主体评级低于AA(含)的,其债券申报规模和募集资金用途将会受到限制。
2021.5财政部长刘昆发文《建立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现代财税体制》
相关内容:坚决遏制增量,落实地方政府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隐性债务的要求,决不允许通过新增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积极稳妥化解存量,强化与金融系统协同配合,对隐性债务实行穿透式监管,加强对化债情况审计核查。
2021.10部分省市启动“全城无隐性债务”试点工作
相关内容:旨在将辖区内的隐性债务清零,先行试点区域一般是化解难度小区域,包括财力较好、债务压力较小的省/直辖市/自治区。10月9日,广东省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作出部署,正式启动广东省“全域无隐性债务”试点工作;10月25日,上海市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正式启动“全域无隐性债务”试点工作。
2022.4.18《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23条”)
相关内容:要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按市场化原则保障融资平台公司合理融资需求,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或停贷,保障在建项目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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