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债券承销
债券承销即Bond
Underwriting,是指投资银行作为主承销商,接受客户的委托,依照客户的要求将客户发行的债券销售到机构投资者或社会公众投资者手中,实现帮助发债客户募集资金的目的的行为或过程。
从发行人的角度来看,债券承销等同债券发行,实质上是发行方以借贷资金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向投资人要约发行代表一定债权和兑付条件的债券的具有法律效益的行为。
从证券公司的角度来说,在债券承销业务过程中,证券公司承担的角色不同,则其面临的风险也不同。主承销商亦被称之为承销总干事,其作为连接证券与市场的主体机构,主要承担承销方面包括签署承销协议在内的全部事宜;副主承销商作为副手辅助主承销商进行承销活动;分销商是区别于主、副承销商的其它证券经营机构。

债券承销的类型
根据承销方式,债券承销可以分为债券代销、债券包销和承销团承销三中类型。
证券代销:是一种承销商进行证券发售的代理业务,其债券承销方式是在发售期结束以后,没有出售的证券会全部退还给发行人。
证券代销中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代销过程中没有售出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发行人,承销商仅受委托办理证券销售事务;且承销商作为推销者不需要垫付资金,且对不能售出的证券没有责任,证券发行的风险都由发行人单独承担;最后由于承销商不承担主要风险,相对包销而言承销商所得的承销收入相对较低。
证券包销:承销商拿自己所有的资金购买证券,再向公众进行出售,承销期满时没有销售出去的证券仍然由承销商自己持有。
证券包销继续细分可以分为全额包销和定额包销两种类型。全额包销是指承销商承购发行的全部证券,承销商将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发行人证券的资金总额;定额包销是指承销商承购发行人发行的部分证券。无论是全额包销,还是定额包销,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形成的关系都是证券买卖关系。在承销过程中未售出的证券,其所有权属于承销商。
承销团承销:两个以上证券承销商共同接受发行人委托,向社会公开发售某一证券的承销方式。
指两个以上的证券承销商共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向社会公开发售某一证券的承销方式,由两个以上的承销商临时组成的一个承销机构称为承销团。据《证券法》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与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债券承销市场竞争分析
(1)债券承销市场竞争激烈
目前,我国可以从事债券承销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和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等。这些金融机构在资源获取、营销方式、竞争优势等方面有所差异。商业银行拥有完善的体系,可实现资金和客户的有效联动,而证券公司的专业度和创新能力较强,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在实力、经验、人才等方面优势明显,信托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虽然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债券承销业务为信托公司业务转型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而随着债券承销商成员不断扩充,受传统业务饱和导致的牌照红利逐步消退的影响,国内债券承销市场的竞争将会更加激烈。
(2)债券承销市场的马太效应明显
从证券公司角度来说,由于证券公司在资本实力、股东背景、创新能力、研究定价等方面的差异,债券承销市场的两极分化较为明显,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进一步完善以及证券革新工作的不断深入,市场对于证券公司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无疑进一步加剧了行业的马太效应。
(3)债券承销市场监管趋严
2020
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作为证券领域的基本法,其修订对金融机构业务开展影响较大。随着新《证券法》的推行,证券市场秩序愈发健全与稳定,为进一步维系现有市场秩序,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愈发严格。与此同时,随着企业债与公司债的注册制改革,证券业迎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注册制的到来,随之而来的是监管的趋严。注册制以后,弱化了监管机构对项目资质的审核,更多的是交给证券公司、市场去判断,强调事后的监管与追责。
随着债券市场违约事件频发,为进一步完善债券市场,监管部门针对证券公司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同时就责任划分进行了明确,尽可能避免债券违规事件的大规模爆发。因此证券公司受到监管处罚的案例也不断增多。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健全与完善的市场监督机制与内控管理机制建设,为此应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保证债券承销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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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头豹研究院:2019年中国债券承销行业市场研究(3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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