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态补偿的基本要素
生态补偿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补偿支付主体、补偿对象、补偿客体、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和补偿途径。

(1)补偿支付主体也就是为生态产品的提供者提供补偿的主体单位。补偿支付主体往往指的是破坏生态服务的主体,也可以是享受生态服务的单位,但最常见的是作为公共权力代表的政府。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代表,具有宏观调控的政府职能,它可以通过征收环境税、森林税等财税政策筹措补偿资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将补偿款项支付给因保护环境而利益受损的主体,破坏环境的单位或个人应该为生态环境权益受损的主体付费,承担其破坏环境的责任。
(2)补偿对象指的是接受补偿的个人或单位,主要包括保护生态环境的贡献者和因生态破坏权益受损的一方。举例来讲,一种是指承担森林抚育管护的林户;二是指下游河流因上游河流污染而利益受损的单位或个体;三是指没有确定产权关系的补偿对象,由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接受补偿。
(3)客体是权力、义务指向的对象。以环境维护建设为例,客体不仅包括生态系统提供的游行自然资源物质,还包括那些非物质的、无形的生态功能性服务产品。比如说破坏环境,受到损害的不仅是大气、土地、水资源等有形的、物质性的环境介质,而且还包括非物质性的、无形的环境功能性服务。生态补偿支付主体往往是因为自己享受了服务或者因自身行为问题使他人享受生态服务的权益受损而支付的资金、技术、行为。因此,生态补偿的客体是生态系统服务,而不是自然生态系统本身。
2.生态补偿的特征
(1)补偿行为的正外部性
在生态环境保护中,会经常出现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的现象。其一,出现市场失灵的原因在于,自然资源的价格飘忽不定,价格难以确定,但是市场主要通过价格调节发挥作用,故出现市场失灵在所难免。其二,政府市领导原因在于政府发布的意见、通知难以得到真正的落实,部门监管发生混乱,使得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出现失灵现象。
化解市场失灵以及政府失灵的危机可以依靠生态补偿。一方面,生态补偿对生态环境保护者给予资金、政策优惠,对生态环境破坏者征收税款,促进社会群体参与生态补偿工作中。另一方面,生态补偿工作是长期的,根据可持续发展理论,不但保证当代人可以享受良好的生态服务,而且可以保证下一代人同样可以享受同样的生态服务。化解了市场失灵以及政府失灵的危机,正是生态补偿正外部性的表现。
(2)范围的广泛性
生态补偿的范围十分广泛,因为环境对人的影响具有复杂性、多变性、全面性。一方面,在补偿对象上,既有对生态环境本身的补偿,也有对生态利益相关者的补偿。另一方面,在补偿内容上,包括对旧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进行补偿,还包括对新环境问题进行补偿。在众多的补偿方式中,首要补偿方式是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是最直接的补偿方式,此外,还需要借助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市场机制来共同发挥作用,促进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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