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票据权利是民事主体能够享有其均等受偿权等民事权益的重要前提,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票据权利的取得,一般可以通过承认有效受托支付付款日起的方式来实现。

一、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包括:
1、发生票据转让行为,可以以质押、转让、受让、担保、折抵等商业原则,获取票据权利。受让是指受承担受托支付义务的民事主体接受原受托支付担保人的让渡,获得票据权利于付款日期起受托支付的方式。发生受让行为时,受让人可以合法可行地从原受托支付担保人手中取得被让渡票据。
2、合法受托支付行为,即当事人实行合法的受托支付,其受托支付义务履行的对象可以从当事人处取得票据权利。当事人应向担保人给予担保,如果受托支付义务未能履行,担保人必须承担受托支付义务,以免受托支付义务人受损,否则要支付赔偿金给受托支付义务人。
3、法定行为,即在涉及政府机关交易行为时,政府机关的权利主体享有特定法律保护,任何受托支付机关对政府机关的受托支付义务必须从政府机关处取得票据权利。受政府机关保护的情况,不仅仅是受托支付机关在从政府机关处取得权利,而且还包括其他企业和个人,在进行正常的贸易行为时,都享有有效的法律保护。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的法律效力
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票据权利都是无效的,且不具有法律效力。票据权利的取得必须是正当的,不允许采取非法或排斥法律的方式取得票据权利,如果采取这种方式,则必须受到法律的谴责和惩罚。
三、不正当取得票据权利的法律责任
1、对抗法属性的责任。对不正当取得票据权利的行为,一般应当被视为对抗法规定的行为,属于非法占有行为,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予以责任处理。
2、民事责任。如果取得票据权利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或违反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要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金额。
此外,在取得票据权利时,双方还应当特别关注有关行为的法律合法性,以避免由此而产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