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不同定义
(1)美联储将互联网消费金融定义为家庭消费中的一部分,包括通过互联网渠道形成的房屋负债、信用卡负债以及分期付款负债等;
(2)英国将互联网消费金融定义为通过互联网渠道向信用等级低、授信额度小的客户提供诸如汽车金融、房屋信贷等金融业务;
(3)中国则将互联网消费金融定义为消费金融的组成部分,并且对从事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进行了严格限制,即不以吸收存款为目的,并按照小额且分散原则向消费者提供信贷金融服务.
因此,互联网消费金融是在传统消费金融发展的基础上,融入互联网技术,二者相结合产生的一种新型金融服务方式,相比如传统消费金融,其更注重客户体验与服务的普惠性。

2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起源于2009年银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管理试点管理办法》之后。
随后,北京银行、中国银行以及外资 PPF 集团先后申请了互联网消费金融试点公司,并相继成立了北银消费金融公司、四川锦程消费金融公司、中银消费金融公司、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标志着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开始,
2013年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的进一步开放,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京东、苏宁、天猫等为代表的电商巨头获得开展互联网消费金融资格,并相继加入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为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注入新的力量,互联网消费金融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3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商业模式
从互联网消费金融主体来看,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机构可以划分为三大类:互联网电商企业、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以及互联网 P2P 平台,每类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机构主体的客户覆盖、资金来源审批模式均存在不同的特征。
(1)互联网消费金融电商模式。互联网消费金融电商模式在形式上类似赊账形式,消费者在京东、天猫或者苏宁易购等电商平台中可以对物品进行暂时赊账,并在未来以分期付款形式进行偿还。
(2)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模式。银保监会将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模式定义为:“不以吸收公众存款为目的,以小额且分散为原则,向中国境内公民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
(3)互联网消费金融P2P模式。互联网消费金融P2P模式是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中主体参与数量、经营主体类型最为庞杂的模式。从事互联网消费金融P2P模式的企业往往缺乏资金,因此该类消费金融模式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P2P理财机构或者证券化融资。

4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链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产业链包含征信方、增信方、资金方、催收方、流量方以及借贷平台。

参考资料:曹淼孙.互联网消费金融内涵、商业模式及创新监管对策[J].改革与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