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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 言体 育 行 业 相 关 产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汇 编体育强则中国强,国运兴则体育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体育事业不仅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内容,还能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凝心聚气的强大精神力量。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以下简称“十五运会”)将于 2025 年 11 月 9 日至 21 日在广东、香港、澳门举行。作为粤港澳三地共同承办的我国规模最大、水平最高、影响最广的综合性运动会,十五运会不仅承载着继续推动中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重任,更是粤港澳大湾区在体育交流与合作上的新里程碑。广州作为全国体育产业发展的前沿城市,拥有丰富的体育资源和良好的市场基础,诸多举措勇开先河。十五运会的承办将为广
2、州“老城市”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活力”。为进一步发挥税务服务经济大局的作用、激发体育产业发展动能,广州税务部门聚焦壮大体育产业,重点围绕加快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推动体教融合、支持企业发展、促进投资布局、拓宽行业影响等多个维度,编制了体育行业相关产业税费优惠政策汇编,助力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推动当地文旅行业发展、激发市民参与体育运动的热情,在促进体育赛事发展的同时,带动相关旅游产业的发展与创新。本汇编内容仅供学习参考,如遇政策调整或与实际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4体 育行业相关产业税收优 惠政策汇编一、关于市场主体、人才及广州区域的相关优惠政策1(一)扶持中小微企业1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减免政策12.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13.个体工商户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24.“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3(二)强化人才支撑 31.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在不超过 36 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3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个人所得税政策 43.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54.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65.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7(三)广州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 71.设在广州南沙先行启动区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72.广州南沙高新技术重点
4、行业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 13 年政策 83.在广州南沙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政策 94.粤港澳大湾区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10二、体育产业税收优惠 12(一)体育场馆建设、运营 121.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25体 育 行 业 相 关 产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汇 编2.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
5、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33.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4(二)体育票务服务 15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152.一般纳税人发生文化体育服务类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5(三)赛事转播报道 161.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16(四)体育福利彩票 161.体育彩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16(五)体育赛事奖金
6、 17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7(六)特需体育器材及专用服装 181.国家体委所属国家专业队进口的(包括国际体育组织赠送和国外厂商赞助)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所属军事体育工作大队进口的特需体育器材(含测试仪器)和特种比赛专用服装,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18三、体育相关产业税收优惠 19(一)制造业 191.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税收优惠政策192.制造业、科学技术服务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政策193.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准予扣除政
7、策 214.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25.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22(二)科创产业23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32.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25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264.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 10 年政策276体 育行业相关产业税收优 惠政策汇编5.软件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政策286.非营利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受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297.高新技术企业出口退(免)税政策 31(三)现代服务业321.在境外提
8、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322.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323.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334.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345.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346.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免征印花税政策 35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358.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政策36(四)文化产业371.动漫企业部分服务可选择按 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政策 372.电影产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383.创意与设计活动发生的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84.经营性
9、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395.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可免征房产税 406.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可免征增值税 427.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相应税收优惠 43(五)金融产业451.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增值税优惠政策452.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463.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474.社会团体会费免征增值税政策 485.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税收政策 486
10、.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债不动产增值税差额纳税政策497.支持小微企业金融贷款有关税收政策 508.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 509.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5110.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521体 育 行 业 相 关 产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汇 编一、关于市场主体、人才及广州区域的相关优惠政策(一)扶持中小微企业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政策【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政策内容】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
11、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条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500 万元及以下。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等文件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
12、告 2023 年第 1 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9 号)【执行期限】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2.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政策内容】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体 育行业相关产业税收优 惠政策汇编政策。【适用条件】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13、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 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2.小型微利企业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
14、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执行期限】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3.个体工商户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政策内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条件】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3体 育 行 业 相 关 产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汇 编【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执行期限】自 2023 年 1 月 1 日
15、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4.“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政策内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条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
16、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执行期限】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二)强化人才支撑1.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在不超过36 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个人【政策内容】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4体 育行业相关产业税收优 惠政策汇编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 36 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适用条件】本公告所
17、称境内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2 号)【执行期限】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纳税人在 2023 年 1 月 1 日后行权且尚未缴纳全部税款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分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行权日起计算。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个人【政策内容】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
18、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19、的通知(财税200535 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 号)5体 育 行 业 相 关 产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汇 编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25 号)【执行期限】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3.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
20、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主体】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政策内容】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适用条件】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2.对企
21、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按上述税收政策执行。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6体 育行业相关产业税收优 惠政策汇编【政策依据】1.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
22、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0 号)【执行期限】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4.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主体】以技术成果入股的个人【政策内容】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适用条件】1.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
23、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2.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2 号)【执行期限】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7体 育 行 业 相 关 产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汇 编5.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政策内
24、容】凡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适用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25、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4 第20 号)【执行期限】自 1994 年 5 月 13 日起执行(三)广州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1.设在广州南沙先行启动区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主体】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政策内容】8体 育行业相关产业税收优 惠政策汇编对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广州南沙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可享受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以 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2 版)中规定的产
26、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 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2.开展实质性运营。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13 号)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 号)5.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
27、02238 号)【执行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2.广州南沙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 13 年政策【适用主体】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政策内容】在南沙设立的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8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 13 年。9体 育 行 业 相 关 产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汇 编【适用条件】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应以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2 版)中
28、规定的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 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13 号)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 号)5.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38 号)【执行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3.在广州南沙工作的
29、香港(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政策【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在广州南沙工作的港澳居民【政策内容】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政策的实施范围是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规划的广州市南沙区全域。【适用条件】1.身份条件:纳税人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2.工作条件:港澳居民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南沙注册的实质性运营企业或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在广州南沙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或在广州南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广州南沙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3.诚信条
30、件:港澳居民遵守法律法规,在享受优惠政策前三年内,没有税收违法记录。10体 育行业相关产业税收优 惠政策汇编【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29 号)2.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30 号)3.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221 号)4.2022 年度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指南5.2023 年度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指南【执行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6 年
31、12 月 31 日4.粤港澳大湾区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主体】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政策内容】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符合条件的境外人才,其在广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 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每个纳税年度每个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内,不得同时享受本办法的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与南沙区港澳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可自行选择享受其中一项政策。【适用条件】境外人才应符合省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的人才范围,且符合广州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
32、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项目高端人才目录或广州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项目紧缺人才目录标准。人才目录在每年的申报指南中公布。上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下称申请人),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身份、工作和诚信条件:(一)身份条件:申请人属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11体 育 行 业 相 关 产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汇 编(二)工作条件:申请人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在广州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或在广州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纳税年度内
33、在广州市工作累计满 90 天以上(不含 90 天),并在广州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三)诚信条件:申请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依法纳税,申请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人在符合规定的身份、工作和诚信条件下,按下列规定界定其获得高端人才、紧缺人才资格时点:(一)高端人才资格的时点,以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各类重大人才工程管理机关的人才认定文件(发文名单)、确认函、证书证件的生效或有效时间为准。(二)紧缺人才资格的时点:1.有行业或工种专门技能认证的,以技能认证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职称证、技能证的生效或有效时间为准。2.无行业和工种专门技能认证的,以学历、学位证书或工作单位说明
34、申请人所从事岗位(工种)的生效或有效时间为准。【政策依据】1.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23 34 号)2.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 号)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 号)4.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印发广州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的通知(穗财规字20234 号)【执行期限】执行至
35、 2027 年 12 月 31 日12体 育行业相关产业税收优 惠政策汇编二、体育产业税收优惠(一)体育场馆建设、运营1.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主体】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政策内容】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条件】1.体育场馆,是指用于运动训练、运动竞赛及身体锻炼的专业性场所。2.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是指运动场地
36、,看台、辅助用房(包括观众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新闻媒介用房、广播电视用房、技术设备用房和场馆运营用房等)及占地,以及场馆配套设施(包括通道、道路、广场、绿化等)。3.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 70%。体育场馆辅助用房及配套设施用于非体育活动的部分,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4.高尔夫球、马术、汽车、卡丁车、摩托车的比赛场、训练场、练习场,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情况适时增加不得享受优惠体育场馆的类型。【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
37、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 号)【执行期限】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13体 育 行 业 相 关 产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汇 编2.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主体】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政策内容】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同时符合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条件】1.须符合的条件有
38、三点:(一)向社会开放,用于满足公众体育活动需要;(二)体育场馆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三)拥有体育场馆的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及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2.体育场馆,是指用于运动训练、运动竞赛及身体锻炼的专业性场所。3.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是指运动场地,看台、辅助用房(包括观众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新闻媒介用房、广播电视用房、技术设备用房和场馆运营用房等)及占地,以及场馆配套设施(包括通道、道路、广场、绿化等)。4.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
39、数的 70%。体育场馆辅助用房及配套设施用于非体育活动的部分,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5.高尔夫球、马术、汽车、卡丁车、摩托车的比赛场、训练场、练习场,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情况适时增加不得享受优惠体育场馆的类型。【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 号)【执行期限】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14体 育行业相关产业税收优 惠政策汇编3.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主体】拥有并运营管
40、理大型体育场馆的企业【政策内容】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条件】1.大型体育场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向公众开放、达到 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有关规模规定的体育场(观众座位数 20000 座及以上),体育馆(观众座位数 3000 座及以上),游泳馆、跳水馆(观众座位数 1500座及以上)等体育建筑。2.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是指运动场地,看台、辅助用房(包括观众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新闻媒介用房、广播电视用房、技术设备用房和场馆运营用房等)及占地,以及场馆配套设施(包括通
41、道、道路、广场、绿化等)。3.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 70%。体育场馆辅助用房及配套设施用于非体育活动的部分,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4.高尔夫球、马术、汽车、卡丁车、摩托车的比赛场、训练场、练习场,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情况适时增加不得享受优惠体育场馆的类型。【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 号)【执行期限】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15体 育 行 业 相 关 产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42、汇 编(二)体育票务服务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主体】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政策内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条件】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
43、6 号)【执行期限】长期执行2.一般纳税人发生文化体育服务类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主体】发生文化体育服务类应税行为的一般纳税人【政策内容】一般纳税人发生文化体育服务类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条件】一般纳税人发生文化体育服务类应税行为。【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16体 育行业相关产业税收优 惠政策汇编201636 号)【执行期限】长期执行(三)赛事转播报道1.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
44、值税【适用主体】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政策内容】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适用条件】主体为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1 号)【执行期限】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四)体育福利彩票1.体育彩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主体】购买体育彩票中奖的个人【政策内容】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 1 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 1 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彩票机构和销售网点兑付电脑彩票时,兑奖金额超过 300
45、0 元的,应登记中奖人相关实名信息和兑奖信息,中奖人应主动配合做好登记工作。17体 育 行 业 相 关 产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汇 编彩票机构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电脑彩票一次中奖收入超过 3000 元至10000 元(含)的个人办理免税申报,为电脑彩票和即开型彩票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 元的个人办理纳税申报。【适用条件】电脑彩票以同一人在同一期同一游戏中获得的全部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其中全国联网单场竞猜游戏分别按照足球游戏、篮球游戏、冠军游戏和冠亚军游戏设期,以每张彩票涉及比赛场次中最晚的比赛编号日期为判定标准,相同的为同一期;海南视频电子即开游戏以同一场游戏奖金为一次中奖收
46、入。即开型彩票以一张彩票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政策依据】1.关于彩票兑奖与适用税法有关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体育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12 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 号)【执行期限】1.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2024 年 9 月 1 日前已销售,仍在兑奖有效期内但尚未兑奖的彩票,按本公告规定执行2.自 1998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五)体育赛事奖金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
47、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适用主体】取得奖金的个人【政策内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18体 育行业相关产业税收优 惠政策汇编【适用条件】奖金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六)特需体育器材及专用服装1.国家体委所属国家专业队进口的(包括国际体育组织赠送和国外厂商赞助)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所属军事体育工作大队进口的特需体育器材(含测试仪器)和特种比赛专用服装,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48、【适用主体】国家体委所属国家专业队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所属军事体育工作大队【政策内容】国家体委所属国家专业队进口的(包括国际体育组织赠送和国外厂商赞助)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所属军事体育工作大队进口的特需体育器材(含测试仪器)和特种比赛专用服装,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但国家另有规定不予减免税的商品除外),其他物品应照章征税。【适用条件】1.自行进口的物品,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每年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一次进口金额总量,总量以内的免税进口,超出总量的部分照章征税。2.接受赠送和赞助的物品,由国家体委汇总后,统一向海关总署申报,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关税税
49、则委员会办公室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征求有关生产部门意见并列出可享受免税进口的物品清单,国家体委按清单免税进口。3.以上免税进口的物品只限于国家专业队、军事体育工作大队训练和比赛专用,不得倒卖和移作他用,违者由海关按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处理。【政策依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用品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税委会19955 号)【执行期限】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19体 育 行 业 相 关 产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汇 编三、体育相关产业税收优惠(一)制造业1.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主体】先进制造业企业【政策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50、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适用条件】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科发火 2016 32 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
51、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3 号)【执行期限】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2.制造业、科学技术服务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政策【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享受主体行业: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2022 年第 21 号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
52、”“住20体 育行业相关产业税收优 惠政策汇编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 12 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但满 3 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增量留抵税额: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 年 3 月 31 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
53、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 2019 年 3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与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联系:与免抵退税: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2022 年第 21 号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与免退税: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不重复享受。【政策内容】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
54、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一)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7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二)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7 月纳税
55、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1体 育 行 业 相 关 产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汇 编【适用条件】享受主体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2.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3.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4.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政策依据】1.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
56、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21 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执行期限】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3.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准予扣除政策【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政策内容】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
57、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执行期限】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22体 育行业相关产业税收优 惠政策汇编4.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政策内容】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现行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财税2011100 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
58、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适用条件】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软件的条件: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财税2011100 号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财税2011100 号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
59、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财税2011100 号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财税2011100 号规定的增值税政策。【政策依据】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执行期限】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5.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23体 育 行 业 相 关 产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汇 编【政策内容】企业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
60、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适用条件】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7 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
61、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执行期限】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二)科创产业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主体】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政策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适用条件】1.研发费用
62、的范围24体 育行业相关产业税收优 惠政策汇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的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2.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一,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第二,直接投入费
63、用。(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第三,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第四,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第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第六,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
64、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第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3.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事项:第一,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第二,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第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第四,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第五,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第六作为工业(服务)流程
65、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第七,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4.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第一,烟草制造业。第二,住宿和餐饮业。第三,批发和零售业。第四,房地产业。第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第六,娱乐业。第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 7 号)25体 育 行 业 相 关 产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汇 编【执行期限】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2.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66、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主体】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政策内容】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条件】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须符合的条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 号)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
67、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50%以上;(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50%以上;(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3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26体 育行业相关产业税收优 惠政策汇编2.技
68、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类别适用范围一、计算机和信息服务1.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系统集成咨询服务;系统集成工程服务;提供硬件设备现场组装、软件安装与调试及相关运营维护支撑服务;系统运营维护服务,包括系统运行检测监控、故障定位与排除、性能管理、优化升级等。2.数据服务数据存储管理服务,提供数据规划、评估、审计、咨询、清洗、整理、应用服务,数据增值服务,提供其他未分类数据处理服务。二、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3.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基因学、工程学、医学、农业科学、环境科学、人类地理科学、经济学和人文科学等领域的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4.工业设计服务对产品的材料、结构、机理、形
69、状、颜色和表面处理的设计与选择;对产品进行的综合设计服务,即产品外观的设计、机械结构和电路设计等服务。5.知识产权跨境许可与转让以专利、版权、商标等为载体的技术贸易。知识产权跨境许可是指授权境外机构有偿使用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跨境转让是指将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售卖给境外机构。三、文化技术服务6.文化产品数字制作及相关服务采用数字技术对舞台剧目、音乐、美术、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资源等文化内容以及各种出版物进行数字化转化和开发,为各种显示终端提供内容,以及采用数字技术传播、经营文化产品等相关服务。7.文化产品的对外翻译、配音及制作服务将本国文化产品翻译或配音成其他国家语言,将其
70、他国家文化产品翻译或配音成本国语言以及与其相关的制作服务。四、中医药医疗服务8.中医药医疗保健及相关服务与中医药相关的远程医疗保健、教育培训、文化交流等服务。【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 号)【执行期限】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主体】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27体 育 行 业 相 关 产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汇 编【政策内容】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1、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条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50%以上;(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50%以上;(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
72、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3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 号)【执行期限】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4.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 10 年政策【适用主体】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
73、小企业【政策内容】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28体 育行业相关产业税收优 惠政策汇编【适用条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 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政策依据】1.财政部
74、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 号)2.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3.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 号)4.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5 号)【执行期限】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5.软件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政策【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
75、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适用条件】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29体 育 行 业 相 关 产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汇 编比例不低于 20%。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
76、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7.汇算清缴年度未
77、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执行期限】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6.非营利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受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主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
78、【政策内容】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适用条件】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30体 育行业相关产业税收优 惠政策汇编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具体按以下条件确定:(1)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等学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2)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
79、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等学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3)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2.资金用途必须是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具体要求如下: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具体依据以下内容判断:(1)基
80、础研究不预设某一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主要是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可针对已知或具有前沿性的科学问题,或者针对人们普遍感兴趣的某些广泛领域,以未来广泛应用为目标。(2)基础研究可细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即为了增进知识,不追求经济或社会效益,也不积极谋求将其应用于实际问题或把成果转移到负责应用的部门。二是目标导向(定向)基础研究,旨在获取某方面知识、期望为探索解决当前已知或未来可能发现的问题奠定基础。(3)基础研究成果通常表现为新原理、新理论、新规律或新知识,并以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形式为主。同时、由于基础研究具有较强的探索性,存在失败的风险,论文、著作、
81、研究报告等也可以体现为试错或证伪等成果。上述基础研究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31体 育 行 业 相 关 产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汇 编3.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应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中需明确资金用于基础研究领域。【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2 号)【执行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7.高新技术企业出口退(免)税政策【适用主体】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内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集成电路设计、软
82、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适用条件】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出口的货物。【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执行期限】长期执行32体 育行业相关产业税收优 惠政策汇编(三)现代服务业1.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政策内容】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
83、、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执行期限】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2.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政策内容】对 2023 年 1 月 30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 6 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
84、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适用条件】1.“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2.对符合第一、二、三条规定的商品,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33体 育
85、 行 业 相 关 产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汇 编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海关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政策依据】1.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 号)2.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023 年第 34 号)【执行期限】2023 年 1 月 30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3.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
86、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政策内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符合一定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适用条件】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
87、日内收汇;(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2.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34体 育行业相关产业税收优 惠政策汇编(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 号)【执行期限】自 201
88、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4.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政策内容】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
89、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 号)【执行期限】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5.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国际货物运输企业【政策内容】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35体 育 行 业 相 关 产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汇 编【适用条件】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
90、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执行期限】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6.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免征印花税政策【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国际货物运输企业【政策内容】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 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23 号)【
91、执行期限】自 1988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36体 育行业相关产业税收优 惠政策汇编【政策内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适用条件】1.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49 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 35 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
92、、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2.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3.自 2019 年 2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
93、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2.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执行期限】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8.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政策【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政策内容】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37体 育 行 业 相 关 产 业 税 收
94、优 惠 政 策 汇 编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 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 号)【执行期限】自 2000 年 7 月 10 日起执行(四)文化产业1.动漫企业部分服务可选择按 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政策【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政策内容】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
95、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适用条件】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文市发200851 号)的规定执行。【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执行期限】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38体 育行业相关产业税收优 惠政策汇编2.电影产业免征增值税政策【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电影集团公司、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
96、企业【政策内容】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1 号)【执行期限】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3.创意与设计活动发生的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97、策【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政策内容】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适用条件】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98、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39体 育 行 业 相 关 产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汇 编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执行期限】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4.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政策内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适用条件】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2)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
99、记。(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4)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5)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2.“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
100、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公告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3.本政策适用于所有转制文化单位。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40体 育行业相关产业税收优 惠政策汇编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
101、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果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可持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变更手续;如果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依照本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认定。4.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应按有关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定办理优惠手续,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将转制方案批复函,企业营业执照,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关材料,相关部门对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文件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
102、法加强后续管理。5.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转制文化企业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6.对已转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本公告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7.本政策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企业在 2027 年 12 月 31日享受本政策不满五年的,可继续享受至五年期满为止。【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执行期限】执行至 202
103、7 年 12 月 31 日5.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可免征房产税【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事业单位【政策内容】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适用条件】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41体 育 行 业 相 关 产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汇 编(1)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2)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4)已同在职
104、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5)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2.“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转制注册之日”
105、,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公告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3.本政策适用于所有转制文化单位。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果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可持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到主
106、管税务机关履行变更手续;如果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依照本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认定。4.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应按有关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定办理优惠手续,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将转制方案批复函,企业营业执照,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关材料,相关部门对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文件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5.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转制文化企业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42体 育行业相关产业税收优 惠政策汇编6.对已
107、转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本公告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7.本政策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企业在 2027 年 12 月 31日享受本政策不满五年的,可继续享受至五年期满为止。【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执行期限】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6.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可免征增值税【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政策内容】党报、党刊
108、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条件】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2)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4)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5)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109、。2.“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43体 育 行 业 相 关 产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汇 编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110、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公告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3.本政策适用于所有转制文化单位。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果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可持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变更手续;如果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依照本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认定。4.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应按有关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
111、定办理优惠手续,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将转制方案批复函,企业营业执照,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关材料,相关部门对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文件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5.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转制文化企业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6.对已转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本公告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
112、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执行期限】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7.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相应税收优惠【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44体 育行业相关产业税收优 惠政策汇编【政策内容】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2)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113、。(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4)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5)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2.“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
114、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公告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3.本政策适用于所有转制文化单位。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
115、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果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可持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变更手续;如果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依照本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认定。4.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应按有关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定办理优惠手续,申45体 育 行 业 相 关 产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汇 编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将转制方案批复函,企业营业执照,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关材料,相关部门对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文
116、件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5.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转制文化企业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6.对已转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本公告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执行期限】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企业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享受本政策第 1 项、第2 项税收政策不满五年的,可继续享受
117、至五年期满为止。(五)金融产业1.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主体】个人投资者、单位投资者、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政策内容】1.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称创新企业 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2.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3.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4.对
1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46体 育行业相关产业税收优 惠政策汇编【适用条件】创新企业 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 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政策依据】1.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公告 2023 年第 22 号)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
119、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 号)【执行期限】自 2023 年 9 月 21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2.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主体】企业投资者、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政策内容】1.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2.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
120、业 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 CDR 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适用条件】创新企业 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 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
121、础证券权益的证券。47体 育 行 业 相 关 产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汇 编【政策依据】1.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公告 2023 年第 22 号)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 号)【执行期限】自 2023 年 9 月 21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3.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主体】个人投资者【政策内容】1.自 2023 年 9 月 21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
122、业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自试点开始之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 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
123、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适用条件】创新企业 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 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政策依据】1.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公告 2023 年第 22 号)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 号)48体 育行业相关产业税收优 惠政策汇编【执行期限】自 2023 年 9 月 21 日起至
124、2025 年 12 月 31 日4.社会团体会费免征增值税政策【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政策内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适用条件】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执行期限】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5.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税收政策【适用主体】符合
125、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政策内容】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适用条件】本通知所称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49体 育 行 业 相 关 产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汇 编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 号)【执行期限
126、】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6.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债不动产增值税差额纳税政策【适用主体】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政策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适用条件】1.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127、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应当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2.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处置抵债不动产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适用本条优惠政策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4.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所称
128、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持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资产管理公司。【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50体 育行业相关产业税收优 惠政策汇编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5 号)【执行期限】自 2023 年 8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7.支持小微企业金融贷款有关税收政策【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政策内容】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适用条件】1.
129、本条所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 12 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 122.本条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 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130、2023 年第 13 号)【执行期限】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8.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政策内容】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51体 育 行 业 相 关 产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汇 编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适用条件】1.本条所称的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
131、,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2.本条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
132、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 12 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 12【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8 号)【执行期限】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9.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适用主体】进行统借统还业务的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政策内容】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
133、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适用条件】统借统还业务,是指:52体 育行业相关产业税收优 惠政策汇编(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政策依据】财政部国
134、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执行期限】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10.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政策内容】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4)
135、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5)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指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6)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 2016 36 号,以下简称 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53体 育 行 业 相 关 产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汇 编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第一,同业存款。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第二,同业借款。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
136、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第三,同业代付。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第四,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第五,持有金融债券
137、。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第六,同业存单。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7)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与央行开展货币掉期和货币互存等业务属于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款第 1 项所称的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8)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属于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款第 2 项所称的银行联行往来业务。【适用条件】金融机构是指:(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
138、、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54体 育行业相关产业税收优 惠政策汇编(2)信用合作社。(3)证券公司。(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5)保险公司。(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 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 号)【执行期限】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