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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资本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时,社会资本方在PPP项目建造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列报?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的相关规定,对于社会资本方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相关借款费用满足资本化条件的,社会资本方应当将其予以资本化,计入“PPP借款支出”科目,期末,“PPP借款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项目中列报;待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计入 “PPP借款支出”科目的金额结转至“无形资产”科目。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借
2、款费用,社会资本方应将其予以费用化,计入财务费用。社会资本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时,社会资本方在PPP项目建造期间发生的建造支出在现金流量表中应如何列示?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063号)的相关规定,对于社会资本方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相关建造期间发生的建造支出应当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进行列示。除上述情形以外的社会资本方在PPP项目建造期间发生的建造支出,应当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进行列示。社会资本方应当将PPP项目建造期间发生的重大建造支出的现金流量信息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社会资本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时,集团合并范围内甲公司(发包方)承接PPP项目,但将实质性建造服务发包给集团合并范围内乙公司(承包方)的,在编制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时,是否应抵销承包方的建造服务收入及发包方对应的成本?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的相关规定,合并财务报表是站在企业集团的角度,以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的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抵销集团合并范围内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考虑了特殊交易事项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后编制的,旨在反映企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