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关:202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专题政策法规汇编(157页).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厦门海关:202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专题政策法规汇编(157页).pdf(157页珍藏版)》请在三个皮匠报告上搜索。
1、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专题政策法规汇编注:本汇编仅供行政相对人参考,最新海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详见海关总署和各直属海关门户网站。1目录一一、政政策策法法规规.1(一)国务院文件.1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 号).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6 号).5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 号).12(二)部门规章.1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56 号).19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71号).2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
2、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第 211 号令).33(三)规范性文件.39海关总署公告 2008 年第 21 号(关于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征收出口关税的公告).39海关总署公告 2008 年第 34 号(关于部分进入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和退税的公告).40海关总署公告 2008 年第 85 号(关于公布第二批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产品清单的公告).422海关总署公告 2010 年第 10 号(关于调整有关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43海关总署公告 2010 年第 22 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的公告).45海关总署公告 2015 年第 40 号(关
3、于开展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47海关总署公告 2015 年第 59 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50海关总署公告 2023 年第 105 号(关于修改海关总署公告 2015 年第 59 号第十条的公告).55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68 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委内加工业务的公告).56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70 号(关于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账册“一次备案、多次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59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71 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60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72 号
4、(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61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62海关总署公告 2023 年第 166 号(关于实施放宽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申报时限等措施的公告).65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198 号(关于“先出区、后报关”有关事项的公告).673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199 号(关于“保税混矿”有关事项的公告).68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13 号(关于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69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6号(关于实施综合保税区“四自一简”监管创新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70海关总署公告 2
5、019 年第 27 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业务的公告).71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28 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的公告).75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6 号(关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动植物产品检验项目实行“先入区、后检测”有关事项的公告).78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50 号(关于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的公告).79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121 号(关于开展天然橡胶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80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158 号(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82海关总署公告 20
6、21 年第 34 号(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填制规范和申报事宜的公告).88海关总署公告 2023 年第 104 号(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的补充公告).914海关总署公告 2023 年第 109 号(关于增列保税展品及保税中转监管方式的公告).91海关总署公告 2023 年第 148 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高级认证企业分送集报免除担保的公告).94海关总署公告 2023 年第 158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综合保税区电子账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95海关总署公告 2023 年第 185 号(关于优化综合保税区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的公告).100海关总署公
7、告 2023 年第 200 号(关于进一步优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的公告).101(四)联合发文.10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56 号(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10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 29 号).107海关总署文化和旅游部公告 2019 年第 67 号(关于简化综合保税区艺术品审批及监管手续的公告).111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16 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112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
8、0 号(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公告).114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53 号(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1155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21 年第 45 号(关于发布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的公告).116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24 年第 7 号关于发布第三批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的公告.118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44 号(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管理措施的公告).119二二、政政策策解解读读.123海关总署关于推动
9、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 23 条综合改革措施解读.123公告解读: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管理措施的公告.134政策解读: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优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的公告.141政策解读:海关总署关于优化综合保税区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的公告.14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解读 146三三、案案例例分分析析.150(一)A 公司擅自抵押海关监管的减免税设备案.1501一一、政政策策法法规规(一一)国国务务院院文文件件国国务务院院关关于于促促进进海海关关特特殊殊监监管管区区域域科科学学发发展展的的指指导导意意见见(国国发发201258 号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10、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适应我国不同时期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先后批准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 6 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监管区域)。20 多年来,特殊监管区域在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扩大对外贸易和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发展中也存在种类过多、功能单一、重申请设立轻建设发展等问题。为进一步推动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整合特殊监管区域类型,完善政策和功能,强化监管和服务,促进特殊监管
11、区域科学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二)基本原则。合理配置,协调发展。按照有利于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有利于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以及确有外向型大项目亟待进驻的原则,合理设立特殊监管区域,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2注重质量,提升效益。增强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的内生动力,推动区域内企业技术创新和绿色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提升整体效益,发挥辐射作用,带动周边地区经济发展。深化改革,强化监管。适应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充分发挥特殊监管区域在统筹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中的作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三)发展目标。稳步推进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加快形成管
12、理规范、通关便捷、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绩效突出、协调发展的格局;完善政策和功能,促进加工贸易向产业链高端延伸,延长国内增值链条;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向特殊监管区域集中,发挥特殊监管区域的辐射带动作用,使其成为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承接产业转移、优化产业结构、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二、加强审核指导(四)稳步推进整合工作。特殊监管区域实行总量控制,坚持按需设立,适度控制增量,整合优化存量。科学确定特殊监管区域设立条件和验收标准,优化审核程序,依法严格把关。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五)强化分类指导。统筹考虑各地区经济环境、产业基础、贸易结构、资源布局、发展规划等实际情况,加强分类指导,
13、因地制宜地推进特殊监管区域规划、建设和发展。三、健全管理体系(六)严格建设和验收。特殊监管区域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四至范围和规划用地性质进行规划建设,由海关总3署及相关部门实施联合验收。严禁擅自增加或改变经联合验收过的相关设施。(七)健全退出机制。明确特殊监管区域首期验收土地面积比例和验收期限;超过验收期限尚未验收或验收后土地利用率低、运行效益差的,由海关总署责令整改;在规定期限尚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由海关总署报请国务院批准予以撤销或核减规划面积。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八)严格入区项目审核。制定特殊监管区域入区项目指引,引导符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目标和政策功能定位的企业入区
14、发展,避免盲目招商。(九)强化监管和服务。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和管理手段,优化监管模式,简化通关流程,加强保税货物监管,打击走私和偷逃税行为,维护质量安全,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环境。四、稳步推进整合优化(十)整合现有类型。在基本不突破原规划面积的前提下,逐步将现有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整合为综合保税区。整合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实施。目前不具备整合条件的特殊监管区域,可暂予保留。(十一)统一新设类型。新设立的特殊监管区域,原则上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4五、完善政策和功能(十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完善保税等功
15、能,规范税收政策,优化结转监管。具体办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十三)拓展业务类型。在严格执行进出口税收政策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支持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选择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项目开展境内外检测维修业务。鼓励在有条件的特殊监管区域开展研发、设计、创立品牌、核心元器件制造、物流等业务,促进特殊监管区域向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多元化方向发展。(十四)带动周边经济发展。发挥特殊监管区域辐射功能,培育区域外产业配套能力,带动有条件的企业进入加工贸易产业链和供应链,促进区域内外生产加工、物流和服务业的深度融合,形成高端入区、周边配套、辐射带动、集聚发展的
16、格局。六、加强组织领导(十五)完善工作机制。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健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综合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整合资源,落实责任,搞好服务,为特殊监管区域科学规划、建设和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十六)加强协作配合。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特殊监管区域的整合、监管、建设、发展工作。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共享相关信息和资源,提高监管和服务水平。5各地方、各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促进特殊监管区域又好又快发展。国务院2012 年 10 月 27 日国国务务院院办办公公厅厅关关于于印印发发加加快快海海关关特特殊殊监监管管区区域域整
17、整合合优优化化方方案案的的通通知知(国国办办发发201566 号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2015 年 8 月 28 日(此件公开发布)加加快快海海关关特特殊殊监监管管区区域域整整合合优优化化方方案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先行区,是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集聚区,为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推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促进对外贸易和扩大就业等作出了积极贡献。当前,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
18、发展,制定本方案。一一、总总体体要要求求6(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紧紧围绕国家战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依法行政、强化监管,优化服务、促进发展,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创新升级,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二)发展目标。增强科学发展内生动力。完善政策、创新制度、拓展功能、优化管理,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环境,促进区内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更好地服务外向型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量质并举。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加工贸易向
19、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梯度转移、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中,充分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作用。发挥要素集聚和辐射带动作用。服务“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长江经济带等重大国家战略实施,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三)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的主体地位,促进企业按照市场规律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培育公平、开放、便利的市场环境。7坚持问题导向。抓住发展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分类施策、综合协调、创新驱动,使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断适应新的发展和需求。坚持法治导向。建立健全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实现法治
20、建设和创新发展相衔接,提升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坚持效能导向。牢牢把握发展大势,坚持稳中求进,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指导和服务;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维护质量安全、促进守法便利、维护公平、奖优惩劣、互联互通的管理机制,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营造更好的环境。(四)重点任务。创新制度。借鉴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制度的成功经验,进一步优化作业流程,创新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能,激发企业活力。统一类型。统筹考虑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特点和需求,因地制宜,加快存量整合。结合实施推进“三个 1 亿人”城镇化实施方案,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符合条件的大中城市设立综合保税区。逐步统一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监管模式,
21、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拓展功能。在大力发展高端制造业的基础上,促进区内产业向研发、物流、销售、维修、再制造等产业链高端发展,提升附加值,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发展,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和多元化发展。规范管理。切实落实好准入、退出机制,坚持按需设立,8适度控制增量,整合优化存量,规范运行管理。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政策,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综合运营效益,对土地利用率低、运行效益差的,责令整改、核减面积或予以撤销。二二、推推进进海海关关特特殊殊监监管管区区域域整整合合(五)整合类型。逐步将现有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整合为综合保税区。新
22、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六)整合功能。逐步整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功能,使其具有服务外向型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连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满足产业多元化需求、发挥集约用地和要素集聚辐射带动作用等基本功能。(七)整合政策。规范、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政策,促进区内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同时为其参与国内市场竞争创造公平的政策环境。(八)整合管理。逐步统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管理系统,统一监管模式。整合管理资源,加快完善管理部门间的合作机制,实现相关管理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以下称“三互”),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简化整合、新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审核和验
23、收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三三、实实现现海海关关特特殊殊监监管管区区域域优优化化(九)优化产业结构。鼓励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大型项目入区发展。引导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转移,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向与当地产业结构相配套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中,延伸产业链,充分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辐射带动作9用。推动区内制造企业实现技术创新和产业转型,促进与制造业相关联的销售、结算、物流、检测、维修和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有序发展。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积极推进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先行先试。(十)优化业务形态。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等多元化业务。支持区内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
24、委托加工。促进企业提高统筹两个市场、利用两种资源能力,助推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筹研究推进货物状态分类监管试点。继续推进苏州、重庆贸易多元化试点。(十一)优化贸易方式。鼓励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项目的境内外维修、再制造业务。支持企业运用跨境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开展期货保税交割和仓单质押融资等业务,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支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对注册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
25、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根据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十二)优化监管服务。创新通关监管服务模式,深化“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贸易便利化改革。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创新监管查验机制。优化保税货10物流转管理系统,实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流转便利化。加强口岸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联动发展,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纳入通关一体化格局。加快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单一窗口”建设试点经验。加快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成熟的创新制度措施。四四、实实施
26、施步步骤骤(十三)近期目标(20152016 年):严格准入退出,推进简政放权,强化部门协作,创新监管制度,积极推动试点工作。1.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审核办法,严格新设审批,推动条件成熟的地区设立综合保税区。2.推动符合条件的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为综合保税区。3.落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退出管理办法,对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复核评估,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及运行效益较差的,责令整改、核减面积或予以撤销。4.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新设的审核和验收程序。5.加快信息化系统建设步伐,探索实现相关管理部门“三互”,加快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单一窗口”建设试点经验。6.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
27、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积极推进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先行先试。7.扎实做好苏州、重庆贸易多元化试点工作,及时总结11评估,适时研究扩大试点。8.研究制定方案,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统筹推进货物状态分类监管试点。9.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开展并扩大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10.支持区内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11.推广期货保税交割海关监管制度、境内外维修海关监管制度,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融资租赁海关监管制度。12.推动口岸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联动发展,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纳入通关一体
28、化格局。(十四)中期目标(20172018 年):总结经验,制定相配套的管理办法,复制推广创新制度措施。1.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和成效的基础上,加快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成熟的创新制度措施。2.将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为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3.构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绩效评估体系,引导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4.建立健全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要求相适应、相配套的制度体系。(十五)远期目标(20192020 年):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全面实现发展目标,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又好又快发展。121.按程序制定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条例。2.完善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
29、相关政策。3.按照国际化、法治化标准,不断培育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竞争新优势,努力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打造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重要载体。4.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推进跨国产业联动发展。建立与沿线国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常态化和务实性合作机制,共商合作规划、合作内容,开展海关制度、建设标准和数据交换等各领域的务实合作。五五、组组织织保保障障(十六)统筹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工作。海关总署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做好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及时督促检查并跟踪了解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工作进展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研究解决整合优化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和
30、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加强统筹,落实责任,稳妥推进相关工作,确保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取得实效。国国务务院院关关于于促促进进综综合合保保税税区区高高水水平平开开放放高高质质量量发发展展的的若若干干意意见见(国国发发20193 号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综合保税区是开放型经济的重要平台,对发展对外贸易、13吸引外商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以高水平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将综合保税区建设成为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新高地,现提出以下意见
31、:一一、指指导导思思想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解放思想,创新发展,赋予综合保税区改革开放新使命,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创新力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二二、基基本本原原则则(一)坚持深化改革,简政放权。进一步健全综合监管体系,持续改善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有效降低市场运行成本,充分激发市场活力。(二)坚持对标国际,开放引领。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注重要
32、素整合和产业配套,深度融入国际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更好地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培育和提升国际竞争新优势。(三)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推动综合保税区优化产业结构,支持和鼓励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14展。(四)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适应经济新常态下发展新变化,尊重市场规律,因势利导,量质并举,充分发挥综合保税区辐射带动作用。三三、发发展展目目标标对标高质量发展要求,完善政策,拓展功能,创新监管,培育综合保税区产业配套、营商环境等综合竞争新优势。加快综合保税区创新升级,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推动综合保税区发展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
33、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四四、主主要要任任务务(一)统筹两个市场,打造加工制造中心。1.拓展两个市场。积极稳妥地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2.提前适用政策。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对入区企业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等,在确保海关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可按现行规定享受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3.释放企业产能。允许综合保税区内加工制造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海关总署、商务部负责)4.促进内销便利。将在综合保税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品从自动进口
34、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剔除,便利企业内销。(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155.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简化海关业务核准手续,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海关总署负责)(二)推动创新创业,打造研发设计中心。6.促进研发创新。除禁止进境的外,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且在区内用于研发的货物、物品,免于提交许可证件,进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海关总署、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负责)7.建设创新高地。综合运用综合保税区政策功能优势,支持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研发创新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发展。(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海关
35、总署负责)8.优化信用管理。综合保税区内新设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经评定符合有关标准的,直接赋予最高信用等级。(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负责)9.支持医疗设备研发。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进口的医疗器械用于研发、展示的,可不办理相关注册或备案手续。进入国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注册或办理备案。(药监局、海关总署负责)(三)推进贸易便利化,打造物流分拨中心。10.简化进出区管理。允许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海关总署负责)11.便利货物流转。运用智能监管手段,创新监管模式,16简化业务流程,实行数据
36、自动比对、卡口自动核放,实现保税货物点对点直接流转,降低运行成本,提升监管效能。(海关总署负责)12.试行汽车保税存储。允许在汽车整车进口口岸的综合保税区内开展进口汽车保税存储、展示等业务。(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负责)13.促进文物回流。优化文物及文化艺术品从境外入区监管模式,简化文化艺术品备案程序,实施文物进出境登记审核,促进文物及文化艺术品在综合保税区存储、展示等。(海关总署、文化和旅游部、文物局负责)(四)延伸产业链条,打造检测维修中心。14.开展检测维修。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检测和全球维修业务。支持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开展进出口检验
37、认证服务。(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负责)15.支持再制造业。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航空航天、工程机械、数控机床等再制造业务。(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负责)16.创新监管模式。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已获批的人用疫苗或体外诊断试剂,允许在具备必要监管查验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内查验。境外入区的食品,如需检测的,在抽样后即放行,对境外入区动植物产品的检验项目,实行“先17入区、后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后续处置。(海关总署负责)(五)培育新动能新优势,打造销售服务中心。17.发展租赁业态。对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
38、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18.促进跨境电商发展。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逐步实现综合保税区全面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商务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负责)19.支持服务外包。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进口专业设备开展软件测试、文化创意等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促进跨境服务贸易。(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负责)20.支持期货交割。支持具备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开展铁矿石、天然橡胶等商品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海关总署、证监会负责)21.推广创新制度。经政策评估后
39、,支持综合保税区率先全面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中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的改革试点经验。(海关总署、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五五、有有关关要要求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打造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新高地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协同配合,积极推动本意见贯彻落18实。海关总署要继续做好牵头工作,进一步优化区域布局,发挥东部地区创新引领作用,促进中西部地区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提高开放水平。要继续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提升,推动符合条件的各类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优化为综合保税区。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促进综合保税区发展的部门协调机制。要深入推进“放
40、管服”改革,简化综合保税区设立、整合的审核和验收程序,加强安全准入监管和事中事后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积极配合,全力支持,认真落实任务分工。支持综合保税区制度创新,率先全面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相关改革试点经验,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积极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综合保税区发展质量,协同打造开放型经济新高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综合保税区的申请设立、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主体,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监管,加强管理,优化服务,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国务院2019 年 1 月 12 日(此件公开发布)19(二二)部部门门规规章章中中华华人
41、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海海关关综综合合保保税税区区管管理理办办法法(海海关关总总署署令令第第 256 号号)第第一一章章 总总则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管理,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综合保税区的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物品以及综合保税区内(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条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式管理。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区内不得居住人员。第四条综
42、合保税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应当符合综合保税区基础和监管设施设置规范,并经海关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第五条区内企业可以依法开展以下业务:(一)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二)检测、维修;(三)货物存储;(四)物流分拨;(五)融资租赁;20(六)跨境电商;(七)商品展示;(八)国际转口贸易;(九)国际中转;(十)港口作业;(十一)期货保税交割;(十二)国家规定可以在区内开展的其他业务。第六条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提升综合保税区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第第二二章章 综综合合保保税税区区与与境境外外之之间间进进出出货货物物的的管管理理第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物品
43、不得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第八条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其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按照海关规定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应当由海关依法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海关可以在区内符合条件的场所(场地)实施检疫。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应当由海关依法实施检疫。21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由海关按照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有关规定实施检疫。第
44、十一条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但本办法第十二条、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十二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二)区内企业开展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业务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三)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区内企业自用机器、设备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货物的监管年限,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管理,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
45、监管年限未满企业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取得有关许可证件。第十四条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第十五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22第第三三章章 综综合合保保税税区区与与区区外外之之间间进进出出货货物物的的管管理理第十六条综合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货物属于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取得关税配
46、额、许可证件;海关应当对关税配额进行验核,对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对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不实施检疫。第十八条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货物进出区时的实际状态依法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区内企业加工生产的货物出区内销时,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可以选择按照其对应进口料件缴纳关税,并补缴关税税款缓税利息;进口环节税应当按照出区时货物实际状态照章缴纳。第十九条经综合保税区运往区外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货物,符合相关原产地管理规定的,可以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第二十条以出口报关方式进入综
47、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其中,区内企业从区外采购的机器、设备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管理,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免于提交许可证件;监管年限未满企业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23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免于提交许可证件。前款规定货物的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使用保税料件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加工生产、储存、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包装物料,运往区外销售时,区内企业应当按照货物出区时的实际状态缴纳税款;残次品、副产品属于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取得关税配额、许可证件;海关应当对关税配额进行验核、
48、对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第二十二条区内企业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需运往区外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应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出区手续。第二十三条区内企业依法对区内货物采取销毁处置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销毁处置费用由区内企业承担。销毁产生的固体废物出区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办理。第二十四条区内企业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集中申报手续。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区内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结束的次月 15 日前办理该季度货物集中申报手续,但不得晚于账册核销截止日期,且不得跨年度办理。集中申报适用海关接受集中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第二十五条综合保税区与其他综合保
49、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予以保税。24综合保税区与其他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的货物,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第第四四章章 综综合合保保税税区区内内货货物物的的管管理理第二十六条综合保税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区内企业转让、转移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当及时向海关报送转让、转移货物的品名、数量、金额等电子数据信息。第二十七条区内企业可以利用监管期限内的免税设备接受区外企业委托开展加工业务。区内企业开展委托加工业务,应当设立专用的委托加工电子账册。委托加工用料件需使用保税料件的,区内企业应当向海关报备。委托加工产生的固体废物,出区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
50、条办理。第二十八条区内企业按照海关规定将自用机器、设备及其零部件、模具或者办公用品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的,检测、维修期间不得在区外用于加工生产和使用,并且应当自运出之日起 60 日内运回综合保税区。因故不能如期运回的,区内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前 7 日内书面向海关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前款规定货物因特殊情况无法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维修并运回综合保税区的,经海关同意,可以在检测、维修合同期限内运回综合保税区。更换零配件的,原零配件应当一并运回综合保税区;确25需在区外处置的,海关应当按照原零配件的实际状态征税;在区外更换的国产零配件,需要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51、。第二十九条区内企业按照海关规定将模具、原材料、半成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外发加工的,外发加工期限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期,加工完毕的货物应当按期运回综合保税区。外发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不运回综合保税区的,海关应当按照货物实际状态征税;残次品、副产品属于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取得关税配额、许可证件;海关应当对有关关税配额进行验核、对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第三十条因不可抗力造成综合保税区内货物损毁、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海关。经海关核实后,区内企业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完全失去使用价值的,办理核销和免税手续;(二
52、)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或者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且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货物损毁,失去部分使用价值的,办理出区内销或者退运手续;(三)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且未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货物损毁,失去部分使用价值,需要向出口企业进行退换的,办理退运手续。第三十一条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区内货物损毁、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海关并说明情况。26经海关核实后,区内企业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损毁或灭失前的完税价格,以货物损毁或灭失之日适用的税率、汇率缴纳关税、进口环节税;(二)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重新缴纳因出口
53、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已缴纳出口关税的,不予退还。第三十二条区内企业申请放弃的货物,经海关及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变卖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放弃的除外。第三十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区内货物不设存储期限。第第五五章章 区区内内企企业业的的管管理理第三十四条区内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并依法向海关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区内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国内生产许可。第三十五条区内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并按照海关规定设立海关电子账册,电子账册的备案、变更、核销应当按照海关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稽查、核
54、查制度。区内企业应当配合海关的稽查、核查,如实提供相关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及电子数据。第三十七条区内企业开展涉及海关事务担保业务的,27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相关规定执行。第第六六章章 附附则则第三十八条进出综合保税区货物的检验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应当通过指定通道进出,海关根据需要实施检查。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个人物品进出综合保税区的,海关按照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第四十条海关在综合保税区依法实施监管不影响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依法履行其相应职责。第四十一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对境外与综合保税区之间进
55、出的货物实施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对区外与综合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根据管理需要实施海关单项统计和海关业务统计;对与综合保税区相关的海关监督管理活动和内部管理事务实施海关业务统计。第四十二条区内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及出口关税、不涉及许可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海关对其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海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8第四十五条综合保税区设立审核、建设验收、监督管理等要求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56、。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2007 年9 月 3 日海关总署令第 164 号发布、根据 2010 年 3 月 15 日海关总署令第 191 号、2017 年 12 月 20 日海关总署令第 235号、2018 年 5 月 29 日海关总署令第 240 号、2018 年 11 月23 日海关总署令第 243 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05 年 11 月 28 日海关总署令第 134号发布、根据 2010 年 3 月 15 日海关总署令第 190 号、2017年 12 月 20 日海关总署令第 235 号、2018 年 5 月 29 日海关
57、总署令第 240 号、2018 年 11 月 23 日海关总署令第 243 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保保税税区区检检验验检检疫疫监监督督管管理理办办法法(原原质质检检总总局局令令第第71号号)(2005 年 1 月 12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1号公布根据 2018 年 4 月 28 日海关总署令第 238 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8 年 5月 29 日海关总署令第 240 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18 年 11 月 23 日海关总署令第 243 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58、)第第一一章章 总总 则则29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国家经济贸易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保税区,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及其包装物、铺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以下简称应检物)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保税区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海关对进出保税区的应检物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第四条进出保税区的应检物需要办理检验检疫审批
59、手续的,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五条应检物进出保税区时,收发货人(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海关办理报检手续,主管海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规定实施检验检疫。第六条海关按照简便、有效的原则对进出保税区的应检物实施检验检疫。第第二二章章 输输入入保保税税区区应应检检物物的的检检验验检检疫疫第七条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应检物,属于卫生检疫范围的,由海关实施卫生检疫;应当实施卫生处理的,在海关30的监督下,依法进行卫生处理。第八条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应检物,属于动植物检疫范围的,由海关实施动植物检疫;应当实施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的,在海关的监督下,依法进行
60、除害处理。第九条海关对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实施检验和监管,对在保税区内存放的货物不实施检验。第十条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第第三三章章 输输出出保保税税区区应应检检物物的的检检验验检检疫疫第十一条从保税区输往境外的应检物,海关依法实施检验检疫。第十二条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应检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实施检疫。第十三条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应检物,属于实施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和商品检验范围的,海关实施检验。对于集中入境分批出区的货物,可以分批报检,分批检验;符合条件
61、的,可以于入境时集中报检,集中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出区时分批核销。第十四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在入境时已经实施检验的保税区内的货物,输往非保税区的,不实施检验。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又输往非保税区的,不31实施检验。第十五条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应检物,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认证证书,其产品上应当加贴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海关对相应认证证书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第十六条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后不经加工直接出境的,已取得产地海关签发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保税区海关不再实施检验检疫。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又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已撤销
62、报检的,应当按规定重新报检。第十七条保税区内企业加工出境产品,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海关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或者一般原产地证书、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专用原产地证书等。第第四四章章 经经保保税税区区转转口口的的应应检检物物的的检检验验检检疫疫第十八条经保税区转口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入境报检时应当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部门出具的官方检疫证书;转口动物的,还应当取得海关总署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并在入境报检时提供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政府部门签发的允许进境的证明。第十九条经保税区转口的应检物,在保税区短暂仓储,原包装转口出境并且包装密封状况良好,无破损、撒漏的,入境时仅实施外包装检疫
63、,必要时进行防疫消毒处理。第二十条经保税区转口的应检物,由于包装不良以及32在保税区内经分级、挑选、刷贴标签、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的原因,转口出境的,海关实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以及食品卫生检验。第二十一条转口应检物出境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政府要求入境时出具我国海关签发的检疫证书或者检疫处理证书的以外,一般不再实施检疫和检疫处理。第第五五章章 监监督督管管理理第二十二条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储存出入境动植物产品的企业应当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规定。第二十三条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储存出境食品的企业应当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另有要求的,还应当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
64、区的要求;加工、存储入境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要求接受海关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保税区内设立检验检疫查验场地以及检疫熏蒸、消毒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第二十五条海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保税区实施疫情监测,对进出保税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和调离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第二十六条保税区内企业之间销售、转移进出口应检物,免予实施检验检疫。第二十七条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已经办理检疫审批的,33需要变更审批事项的,应当申请变更检疫审批手续。第第五五章章 附附 则则第二十八条保税仓库、保税物流园区等区域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65、海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 200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1998 年 4 月 10 日发布的保税区动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海海关关审审定定内内销销保保税税货货物物完完税税价价格格办办法法(海海关关总总署署第第 211 号号令令)第一条为了正确审查确定内销保税货物的完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关审查确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适用本办法。涉嫌走私的内销保税货物计税价格的核定,不适
66、用本办法。第三条内销保税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第四条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34格。属于料件分批进口,并且内销时不能确定料件原进口一一对应批次的,海关可按照同项号、同品名和同税号的原则,以其合同有效期内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已进口料件的成交价格计算所得的加权平均价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合同有效期内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已进口料件的成交价格加权平均价难以计算或者难以确定的,海关以客观可量化的当期进口料件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第五条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
67、销时,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保税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第六条加工企业内销的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副产品并非全部使用保税料件生产所得的,海关以保税料件在投入成本核算中所占比重计算结果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按照规定需要以残留价值征税的受灾保税货物,海关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按照规定应折算成料件征税的,海关以各项保税料件占构成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全部料件的价值比重计算结果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边角料、副产品和按照规定需要以残留价值征税的受灾保税货物经海关允许采用拍卖方式内销时
68、,海关以其拍卖价35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第七条深加工结转货物内销时,海关以该结转货物的结转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第八条保税区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海关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保税区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制成品中,如果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海关以制成品所含从境外购入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保税区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的完税价格依据本条前两款规定不能确定的,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内销的相同或者类似的保税货物的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第九条除保税区以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料件或者其
69、制成品,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除保税区以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料件或者其制成品的内销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内销的相同或者类似的保税货物的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除保税区以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制成品、相同或者类似的保税货物的内销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以生产该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计算所得的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第十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过36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和副产品,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经海关允许采用拍卖方式内销的边角料、废品、残次
70、品和副产品,海关以其拍卖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第十一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内销的保税物流货物,海关以该货物运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时的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该内销价格包含的能够单独列明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发生的保险费、仓储费和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第十二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内销的研发货物,海关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内销的检测、展示货物,海关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第十三条内销保税货物的完税价格不能依据本办法第四至十二条规定确定的,海关依次以下列价格估
71、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一)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二)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三)与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给无特殊37关系买方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但应当扣除以下项目:1.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时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以及通常支付的佣金;2.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3.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四)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华人民
72、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五)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第十四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内销保税货物,包括因故转为内销需要征税的加工贸易货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保税监管场所内货物和因其他原因需要按照内销征税办理的保税货物,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所需的基建物资;(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开展生产或综合物流服务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
73、维修用零配件;38(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办公用品、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内销价格,是指向国内企业销售保税货物时买卖双方订立的价格,是国内企业为购买保税货物而向卖方(保税企业)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全部价款,但不包括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拍卖价格,是指国家注册的拍卖机构对海关核准参与交易的保税货物履行合法有效的拍卖程序,竞买人依拍卖规定获得拍卖标的物的价格。结转价格,是指深加工结转企业间买卖加工贸易货物时双方订立的价格,是深加工结转转入企业为购买加工贸易货物而向深加工结转转出企业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全部价款。第十五条纳税义务人对海关确定完税价格
74、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海关作出的相关行政决定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 201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39(三三)规规范范性性文文件件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 2008 年年第第 21 号号(关关于于部部分分进进入入海海关关特特殊殊监监管管区区域域的的产产品品不不征征收收出出口口关关税税的的公公告告
75、)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 2008年 2 月 15 日起,对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征收出口关税。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对境内区外进入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用于建区和企业厂房基础建设的,属于取消出口退税或加征出口关税的基建物资(以下简称基建物资),入区时不予退税,海关办理登记手续,不征收出口关税。上述基建物资不得离境出口,如在区内未使用完毕的,由海关监管退出区外。自境外进入区内的基建物资,如运往境内区外的,应按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二、对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
76、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的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境内区外,下同)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清单详见附件,以下简称上述原材料),进区时不征收出口关税。上述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的,不得转让或销售给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保税物流、仓储、贸易等企业,下同)、直接出境或以保税方式出区;如出区销往境内区外的,一律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以上所称“实质性加工”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40国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 122 号)执行。区内非生产企业在境内区外采购进区的上述原材料,不适用上述税收政策。三、区内生产企业在境内区外采购上述原材料,由区外企业持凭其与
77、区内生产企业签订的原材料正式购销合同,向区内生产企业所在特殊监管区域海关申请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在出口报关单备注栏内注明海关审批可不征收出口关税的证明文书编号,由区内生产企业负责办理进区备案手续。四、自 2008 年 2 月 15 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符合本公告规定不征收出口关税的产品,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按照本公告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后准予退还。特此公告。附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入区不征出口关税原材料清单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 2008 年年第第 34 号号(关关于于部部分分进进入入特特殊殊监监管管区区域域的的货货物物不不征征收收出出口口关关税税和和退退税税的
78、的公公告告)根据海关总署关于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征收出口关税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821 号,以下简称公告)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 号,以下简称通知),41自 2008 年 2 月 15 日起,对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和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属于公告和通知规定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或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退税的货物,区外企业在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前,由区内企业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审批表填制规范(见附件 1)填写海关特
79、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见附件 2,以下简称审批表)报主管海关审批,主管海关审批同意,生成审批表编号并交区内企业,区内企业将 审批表交区外企业,区外企业持审批表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主管海关审批不同意的,不生成审批表编号并交区内企业。二、对于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或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退税的货物,区外企业单独填报出口报关单。审批表和出口报关单一一对应。三、区外企业办理上述货物出口报关手续时,在出口报关单备注栏目填写审批表编号,并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管海关递交审批后的审批表,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留存,并按规定不征收出口关税或出具出口退税报关单。四、如海关对出口报关单审核后,
80、需要对出口报关单中的出口口岸、发货单位、经营单位、商品编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单价、总价、币制进行修改的,区内企业需根据修改后的内容重新填写审批表报主管海关42审批。原审批表作废,由区外企业交原区内企业,再由原区内企业将其与重新填写的审批表一并交主管海关,海关不再退还。特此公告。附件:1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填制规范2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二八年五月十六日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 2008 年年第第 85 号号(关关于于公公布布第第二二批批进进入入海海关关特特殊殊监监管管区区域域不不征征收收出出口口关关税税产产品品清清单单的的公公告
81、告)为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 年 12 月 1 日起,对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内的生产企业,从境内区外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磷酸二氢铵、氨气和未锻轧铝合金等原材料(具体清单见附件),进区时不征收出口关税。入区不征税的具体操作办法按海关总署 2008年第 34 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特此公告。附件:第二批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入区不征收出口关税原材料清单43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 2010 年年第第 10 号号(关关于于调调整整有有
82、关关海海关关监监管管方方式式代代码码的的公公告告)为满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业务发展和海关监管需要,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业务管理,现对以下监管方式代码进行调整:一、增列监管方式代码“5014”,简称“区内来料加工”,全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的来料加工货物”,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来料加工贸易业务项下的料件从境外进口及制成品出境。二、监管方式代码“5000”,简称“料件进出区”,全称“料件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加工、保税物流或研发企业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料件,包括此类料件在境内的退运、退换。三、监管方式代码“5010”,简称“特殊区域研发货物”
83、,全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的研发货物”,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从境外购进的用于研发的料件、成品,或研发后将上述货物退回境外,但不包括企业自用或其它用途的设备。四、监管方式代码“5015”,简称“区内进料加工货物”,全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进料加工货物”,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区内企业在进料加工贸易业务项下的料件从境外进口及制成品出境。44五、监管方式代码“5033”改为“5034”,简称“区内物流货物”,全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的物流货物”,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从境外运进或运往境外的仓储、分拨、配送、转口货物,包括流通领域的物流货物及供区内加
84、工生产用的仓储货物。六、监管方式代码“5100”,简称“成品进出区”,全称“成品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加工、保税物流或研发企业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成品,包括此类成品在境内的退运、退换。七、监管方式代码“5300”,简称“设备进出区”,全称“设备及物资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从境内(区外)购进的自用设备、物资,或将此类设备、物资销往区外,结转到同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另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企业,以及在境内的退运、退换。八、监管方式代码“5335”,简称“境外设备进区”,全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从境外进口的设备及物资”,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
85、域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用于区内业务所需的设备、物资,以及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等。九、监管方式代码“5361”,简称“区内设备退运”,全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备及物资退运境外”,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将监管方式代码“5335”项下的设备、物资退运境外。十、取消监管方式代码“5200”,其相关功能合并到监45管方式代码“0844”和“0845”项下。调整后的上述监管方式代码,适用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园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中方配套区)内企业申报使用,区外企业和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内企业仍按现行规定管理。上述规定自 2010 年
86、 3 月 1 日起实施。特此公告。二一年二月二日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 2010 年年第第 22 号号(关关于于公公布布海海关关特特殊殊监监管管区区域域有有关关管管理理事事宜宜的的公公告告)为配合海关总署 2010 年第 10 号公告(以下简称 10 号公告)的实施,现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公告如下:一、对已经被整合到国务院新批准设立的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内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或保税物流中心,且已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模式验收运作的,区(中心)内企业(包括双重身份企业)应按照保税港区或综合保税区企业编码规则重新设置企业编码(即经营单位十位数编码中的第 5 位为“6”)
87、,企业的类别维持不变,注册登记证书作相应变更;对已整合纳入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但尚未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验收运作的,区(中心)内企业经营单位十位数编码保持不变,待验收运作后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变更。46二、自 2010 年 4 月 1 日起,企业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见附件)填制相应单证,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明确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要求的通知(署通2000747 号)同时废止。三、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海关对进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的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电子账册第一位标记代码为“H”,以下简称 H 账册;减免
88、税货物对应电子账册第六位标记代码为“D”,以下简称 HD 账册)管理。海关在 2010 年 6月 30 日前完成建立电子账册和导入数据等前期工作。四、对 2010 年 6 月 30 日前已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模式运作的保税物流中心,海关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对其进出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管理,海关在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建立 H 账册、HD 账册和数据导入等工作。对于 2010年 6 月 30 日之后纳入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的保税物流中心,海关在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验收后 6 个月内实行 H 账册、HD 账册管理,并完成建立 H 账册、HD 账册和数据导入等工作。五
89、、目前,部分已验收运作的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其进出境货物沿用了保税区管理模式下的监管方式代码“1234”、“2025”、“2225”,为了保证平稳过渡,上述 3 个监管方式代码可以在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继续并行使用至2010 年 6 月 30 日,海关将在 2010 年 7 月 15 日前完成其报关单(备案清单)的结关手续。从 2010 年 7 月 1 日起保税47港区、综合保税区企业不再使用保税区管理模式下的监管方式代码“1234”、“2025”、“2225”填报。六、对于上述情况,在建立 H 账册和数据导入等工作中,监管方式代码“1234”项下进出区的货物比照监管方式代码“5034”项下
90、进出区货物结转到 H 账册。在 2010 年 7 月 1日前以监管方式代码“2025”、“2225”申报进区的减免税货物,海关仍按原模式监管,不纳入 HD 账册管理。特此公告。附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 2015 年年第第 40 号号(关关于于开开展展原原油油期期货货保保税税交交割割业业务务的的公公告告)为配合我国原油期货上市工作,明确海关对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监管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应在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开展。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应将开展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
91、的可交割油种和指定交割仓库向海关总署备案。二、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与海关进行联网,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有效。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应当与指定交割仓库主管海关实现计算机联网,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实时提供保税交割48结算单(见附件 1、2)、保税标准仓单清单(见附件 3)等电子信息。三、指定交割仓库内不同交割油种的期货保税交割原油不得混放,同一个储罐可以存放不同货主同一交割油种的期货保税交割原油。四、原油期货保税交割完成后,保税原油需要进出口的,指定交割仓库和保税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以下简称仓单持有人)应当持保税交割结算单和保税标准仓单清单等单据向主管海关办理报关手
92、续。五、海关按以下原则确定期货保税原油完税价格:(一)采用保税标准仓单到期交割的,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保税交割结算价加上交割升贴水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二)采用保税标准仓单期转现交割的,以期转现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的原油期货最近月份合约的结算价加上交割升贴水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三)采用非标准仓单期转现交割或采用保税标准仓单但未经期货保税交割而转让的,按现行保税货物内销有关规定确定完税价格。(四)保税原油交割进口时发生的溢短,以保税原油出库完成日前一交易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的原油期货最近月份合约的结算价加上交割升贴水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六、原油期货保税标准仓
93、单可以质押,质押应当提供税49款担保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仓单持有人在向主管海关办理仓单质押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以下单证:(一)保税标准仓单质押业务备案表(见附件 4);(二)企业设立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三)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担保金额不小于质押货物应缴税款,担保期限不少于质押期限;(四)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七、仓单持有人提出解除质押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供保税标准仓单质押业务解除备案表(见附件 5)和解除质押协议复印件等单证办理质押解除手续。解除质押时,同一质押合同项下的仓单不得分批解除。八、原油期货保税标准仓单可以转让。原油期货保税标准仓单可以作为期货交易保证金使用。九、用于期货保税交割的国内原油存
94、入指定出口监管仓库,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传输出口报关单结关信息电子数据。十、指定交割仓库存储的期货保税交割原油不设存储期限。十一、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如实申报实际损耗情况,海关对期货保税交割原油存储期间的自然损耗的认定试行不超过 0.12%/年(每年千分之一点二)的标准。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保税交割结算单(报关专用-1)502保税交割结算单(报关专用-2)3保税标准仓单清单4保税标准仓单质押业务备案表5保税标准仓单质押业务解除备案表海关总署2015 年 8 月 20 日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 2015 年年第第 59 号号(关关于于海海关关特特殊殊监监管管区区域域内内保保税
95、税维维修修业业务务有有关关监监管管问问题题的的公公告告)为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以及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等区域内开展以下保税维修业务:(一)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以下统称“待维修货物”)从境外运入区域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二)待维修货物从境内(区域外)运入区域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回境内(区域外)。以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维修的外籍船舶、航空器的海关监管,不适用本公告。二、区域内企业可开展以
96、下保税维修业务:(一)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51(二)国务院批准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开展的;(三)区域内企业内销产品包括区域内企业自产或本集团内其他境内企业生产的在境内(区域外)销售的产品的返区维修。除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特别准许外,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维修业务。三、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当开设 H 账册,建立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包括经检测维修不能修复的货物)、维修用料件的电子底账。设立保税维修账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对维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二)与海关之间实行计算机联网并能够按照海关监管要求进行数据交换。(三)
97、能够对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维修用料件、维修过程中替换下的坏损零部件(以下简称“维修坏件”)、维修用料件在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下简称“维修边角料”)进行专门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由区域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四、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保税维修货物的进、出、转、存和耗用情况,并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五、待维修货物从境外运入区域内进行检测、维修(包括经检测维修不能修复的)后应当复运出境。待维修货物从52境外进入区域和已维修货物复运出境,区域内企业应当填报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代码1371)。六、待维修货物从境内(区域外)进入区域,区域外企
98、业或区域内企业应当填报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代码 1300),同时区域内企业应当填报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代码 1371)。七、已维修货物复运回境内(区域外),区域外企业或区域内企业应当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代码 1300),已维修货物和维修费用分列商品项填报。已维修货物商品项数量为实际出区域数量,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维修费用商品项数量为 0.1,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商品编号栏目按已维修货物的编码填报;适用海关接受已维修货物申报复运回境内(区域外)之日的税率、汇率。区域内企业应当填报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
99、(代码 1371),商品名称按已维修货物的实际名称填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维修合同(或含有保修条款的内销合同)、维修发票等单证。保税维修业务产生的维修费用完税价格以耗用的保税料件费和修理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对外发至区域外进行部分工序维修时发生的维修费用,如能单独列明的,可以从完税价格中予以扣除。八、待维修货物从境内(区域外)进入区域和已维修货物复运回境内(区域外)需要进行集中申报的,企业应当参53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191 号)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九、维修用料件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和中华人
100、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对维修用料件进出境、进出区域、结转等进行申报。十、对从境外进入区域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维修坏件和维修边角料原则上应复运出境,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 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 0865)。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可参照 海关总署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9172 号)办理运至境内(区域外)的相关手续。【延伸阅读:根据海关总署公告 2023 年第 105 号,自2023 年 8 月 28 日,将第十条修改为:十、进境维修过程中产生的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等,原则上应全部复运
101、出境,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 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 0865)。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一律不得内销,应进行销毁处置,销毁参照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规定。对从境内(区域外)进入区域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维修坏件、旧件和维修边角料,可通过卡口登记方式运至境内(区域外)。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等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54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从境内(区域外)进入区域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维修坏件和维修边角料,可通过辅助管理系统登记后运至境内(区域外)。维修坏件和维修边角料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制发的固体废物进口
102、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12 号)有关规定办理。十一、在进出境申报时,企业应当按进出境实际运输方式填报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的运输方式栏目。在自境内进出区申报时,企业应当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的规定填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的运输方式栏目。十二、维修业务开展过程中,由于部分工艺受限等原因,区域内企业需将维修货物外发至区域外进行部分工序维修时,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191 号)第 28 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遵守有关规定。十三、保税维修业务账册核销周期不超过两年。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予以
103、整改。整改期间,海关不受理新的保税维修业务:(一)不符合本公告第二、三条所述业务开展条件的;(二)涉嫌走私被海关立案调查的;(三)一年内两次发生违规的;55(四)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将已维修货物、待维修货物、维修坏件或维修边角料按规定处置的。第四项所述“规定期限”由主管海关根据保税维修合同和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企业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主管海关认可后,企业方可开展新的保税维修业务。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15 年 12 月 11 日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 2023 年年第第 105 号号(关关于于修修改改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 2015 年年第第 59 号号第第十十条条的的公公告告
104、)为进一步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根据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53 号(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参照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公告 2020年第 16 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决定对海关总署 2015 年第 59 号公告(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第十条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内容公告如下:十、进境维修过程中产生的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等,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 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 0865)。确实无法复运出境
105、的,一律不得内销,应进行销毁处置,销毁参照加工56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规定。对从境内(区域外)进入区域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维修坏件、旧件和维修边角料,可通过卡口登记方式运至境内(区域外)。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等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3 年 8 月 28 日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 2016 年年第第 68 号号(关关于于海海关关特特殊殊监监管管区区域域内内开开展展委委内内加加工工业业务务的的公公告告)为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内委内加工业务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委内加工,是指区域
106、内企业接受境内(区域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域外企业“)委托,对区域外企业提供的入区货物进行加工,加工后的产品全部运往境内(区域外),收取加工费,并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行为。委内加工货物是指委内加工用料件(包括来自境内区域外的非保税料件和区域内企业保税料件)、成品、残次品(包括废品)、副产品和边角料。二、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以及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57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开展委内加工的,适用本公告:(一)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二)经国务院批准的;(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区域内保税检测、维修业务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
107、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5 年第 59 号)的有关规定办理。三、区域内企业开展委内加工业务,应设立委内加工专用电子账册(H 账册)。委内加工货物应当与其他保税货物分开管理,分别存放。四、委内加工用料件原则上由区域外企业提供,若需使用区域内企业保税料件,区域内企业应当事先向海关报备。五、委内加工用料件由境内(区域外)入区时,区域外企业应当填报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代码 1427),同时区域内企业应当填报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料件进出区”(代码 5000)。六、由境内(区域外)入区的委内加工用料件属于征收出口关税商品的,企业应当提供担保,具
108、体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有关规定办理。七、委内加工成品运回境内(区域外)时,区域外企业应当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代码1427),委内加工成品和加工增值费用分列商品项申报。委内加工成品商品项数量为实际出区数量,征减免税方式为58“全免”;加工增值费用商品项数量为 0.1,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商品名称与商品编号栏目按委内加工成品的实际名称与编码填报。同时区域内企业应当填报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成品进出区”(代码 5100),商品名称按委内加工成品的实际名称填报。加工增值费用完税价格应当以区域内发生的加工费和保税料件费为基础确定。其中,保税料件费
109、是指委内加工过程中所耗用全部保税料件的金额,包括成品、残次品(包括废品)、副产品、边角料等。八、由境内(区域外)入区的委内加工剩余料件运回境内(区域外)时,区域外企业应当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代码 1427),同时区域内企业应当填报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九、对委内加工所需使用的区域内企业保税料件,区域内企业应当填报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料件进出区”(代码 5000),并由主管海关核增账册;对委内加工已耗用的区域内企业保税料件,区域内企业应当填报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料件进出区”(代码 5000),并由主管海关核减账册。
110、十、在自境内进出区申报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 2016 年第 20 号公告)的规定填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的运输方式栏目。59十一、委内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包括废品)、副产品等应当运回境内(区域外)。保税料件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包括废品)、副产品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 12 号)办理出区手续。十二、区域内企业应当根据电子底账和申报数据定期向主管海关办理账册核销手续。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16 年 11 月 25 日海海关
111、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 2016 年年第第 70 号号(关关于于实实施施海海关关特特殊殊监监管管区区域域账账册册“一一次次备备案案、多多次次使使用用”有有关关问问题题的的公公告告)现将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账册“一次备案、多次使用”监管制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的账册“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制度,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统)的账册备案环节,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管海关一次性备案企业、进出货物信息等内容,经海关核准后,可以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各项海关业务中多次、重复使用的海关监管制度。二、本公告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海关特殊监
112、管区域。60三、区内企业经账册备案后,开展“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保税展示交易”、“保税维修”、“期货保税交割”、“融资租赁”等经海关核准的业务,无需向海关再次备案。四、适用“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制度的区内企业,应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辅助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16 年 11 月 29 日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 2016 年年第第 71 号号(关关于于海海关关特特殊殊监监管管区区域域“大大宗宗商商品品现现货货保保税税交交易易”有有关关监监管管问问题题的的公公告告)为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业务
113、开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的“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制度,是指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以下简称区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大宗基本工业原料、农产品和能源产品(以下简称大宗商品)等,在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建立的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以下简称现货市场)交易平台上交易的监管制度。二、本公告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三、开展现货交易的货物种类应由现货市场经营人或由其委托的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事先向海关备案。四、从境外或者境内区外进入交收仓库的大宗商品应当61按现有货物进出口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大宗商品应当堆放在交收仓库中的指定位置,并设置明显标志。五、保税仓单持有人应当通过公示机构对所持有
114、的仓单进行公示,并由公示机构将仓单等信息提供给海关;交易平台应向海关提供大宗商品交割结算价等相关信息。六、适用“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制度的区内企业,应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16 年 11 月 29 日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 2016 年年第第 72 号号(关关于于海海关关特特殊殊监监管管区区域域“仓仓储储货货物物按按状状态态分分类类监监管管”有有关关问问题题的的公公告告)现将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制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仓储货物
115、按状态分类监管”制度,是指允许非保税货物以非报关方式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货物集拼、分拨后,实际离境出口或出区返回境内的海关监管制度。二、本公告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经营非保税仓储货物,需经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报海关核准。62海关可依据相关规定对区内企业与保税货物有关的货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等开展稽核查。海关可以对进出区非保税货物进行抽查。四、适用“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制度的区内企业,应使用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WMS);应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本公告自
116、公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16 年 11 月 29 日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2018年年第第23号号(关关于于启启用用保保税税核核注注清清单单的的公公告告)【延延伸伸阅阅读读:根根据据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 2023 年年第第 166 号号,2023年年 11 月月 14 日日起起,相相关关内内容容不不一一致致的的,以以 2023 年年第第 166 号号公公告告为为准准。】为推进实施以保税核注清单核注账册的管理改革,实现与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企业料号级数据管理有机衔接,海关总署决定全面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保税核注清单是金关二期保税底账核注的专用单证,属于办
117、理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业务的相关单证。二、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企业已设立金关二期保税底账的,在办理货物进出境、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63场所,以及开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加工贸易企业间保税货物流(结)转业务的,相关企业应按照金关二期保税核注清单系统设定的格式和填制要求向海关报送保税核注清单数据信息,再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办理报关手续(保税核注清单填制规范详见附件)。三、为简化保税货物报关手续,在金关二期保税核注清单系统启用后,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余料结转、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后未获得收入)、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结转手续的,可不再办理报关单申报手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间或
118、与区(场所)外企业间进出货物的,区(场所)内企业可不再办理备案清单申报手续。四、企业报送保税核注清单后需要办理报关单(备案清单)申报手续的,报关单(备案清单)申报数据由保税核注清单数据归并生成。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加工贸易企业间加工贸易及保税货物流转,应先由转入企业报送进口保税核注清单,再由转出企业报送出口保税核注清单。六、海关接受企业报送保税核注清单后,保税核注清单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按以下方式处理:(一)货物进出口报关单(备案清单)需撤销的,其对应的保税核注清单应一并撤销。(二)保税核注清单无需办理报关单(备案清单)申报或对应报关单(备案清单)尚未申报的,只能申请撤销。(三
119、)货物进出口报关单(备案清单)修改项目涉及保64税核注清单修改的,应先修改清单,确保清单与报关单(备案清单)的一致性。(四)报关单、保税核注清单修改项目涉及保税底账已备案数据的,应先变更保税底账数据。(五)保税底账已核销的,保税核注清单不得修改、撤销。七、海关对保税核注清单数据有布控复核要求的,在办结相关手续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保税核注清单。八、符合下列条件的保税核注清单商品项可归并为报关单(备案清单)同一商品项:(一)料号级料件同时满足:10 位商品编码相同;申报计量单位相同;中文商品名称相同;币制相同;原产国相同的可予以归并。其中,根据相关规定可予保税的消耗性物料与其他保税料件不得归并;因管
120、理需要,海关或企业认为需要单列的商品不得归并。(二)出口成品同时满足:10 位商品编码相同;申报计量单位相同;中文商品名称相同;币制相同;最终目的国相同的可予以归并。其中,出口应税商品不得归并;涉及单耗标准与不涉及单耗标准的料号级成品不得归并;因管理需要,海关或企业认为需要单列的商品不得归并。本公告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7 月 1 日之前,已开展试点的海关可参照本公告执行。特此公告。附件:保税核注清单填制规范65海关总署2018 年 3 月 26 日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 2023 年年第第 166 号号(关关于于实实施施放放宽宽加加工工贸贸易易深深加加工工结结转转申申报报
121、时时限限等等措措施施的的公公告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货物贸易优化升级,加快建设贸易强国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加工贸易在稳经济、稳外贸、稳就业方面的作用,海关总署研究决定出台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相关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放宽深加工结转集中申报时限采用集中申报方式办理深加工结转业务的,企业应于每月底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核注清单及报关单进行集中申报。实施手册管理的企业集中申报不得超过手册有效期;实施账册管理的企业需跨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申报的,可在下一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完成集中申报手续。结转双方需跨年度办理深加工结转申报业务的,应协商统一在年前或年后办理,避免
122、年度商品编码变更影响申报。二、优化加工贸易成品出口退换管理对实施加工贸易账册管理的企业,因出口成品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需办理成品退换手续,无法在同一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内完成的,经企业书面申请海关同意后,企业可在同一账册项下跨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办理相关手续。成品退换进口时限不得超过下一个核销周期(年度66申报周期)截止日期,成品退换出口时间不得超过退换进口之日起下一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截止日期。确实不能复出口的,由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111 号)的相关规定办理。涉及新旧账册切换的,企业在旧
123、账册最后一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出口货物无法在本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办理“成品退换”手续的,经企业书面申请海关同意后,可在新设账册的首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办理相关手续。三、拓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适用范围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重大装备制造等行业中内部管理规范、信息化系统完备的非失信企业,可作为牵头企业向海关申请适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四、简化集中内销手续企业集中内销的,免于办理集中内销备案手续,无需再提交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情况表(海关总署公告 2013年第 70 号附件 1)。失信企业不适用内销集中纳税。五、简化国内采购设备出区手续从境内(区外
124、)进入综合保税区并已享受出口退税的设备,监管期限届满出区的,企业按照“调整类清单”的监管方式(代码 AAAA)申报出区核注清单,不再办理进口报关单申报手续,按规定免于提交许可证件,不实施商品检验。67本本公公告告自自公公布布之之日日起起实实施施。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 2013 年年第第 70号号、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 2018 年年第第 23 号号、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 2019 年年第第218号号、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2021年年第第80号号与与本本公公告告不不一一致致的的,以以本本公公告告为为准准。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3 年 11 月 14 日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
125、2018 年年第第 198 号号(关关于于“先先出出区区、后后报报关关”有有关关事事项项的的公公告告)为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发展,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在特殊区域及保税物流中心(B 型)(以下简称“中心”)实施“先出区、后报关”监管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先出区、后报关”,是指特殊区域及中心内企业对出境货物,可通过信息化系统凭核放单先行办理出特殊区域及中心手续,再向海关报关的业务办理模式。二、对适用“先出区、后报关”模式的货物,企业应采用全国通关一体化方式通关。三、本公告所称“信息化系统”,是指
126、金关二期特殊区域管理系统、保税物流管理系统。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68海关总署2018 年 12 月 14 日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 2018 年年第第 199 号号(关关于于“保保税税混混矿矿”有有关关事事项项的的公公告告)为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开展“保税混矿”业务,促进特殊区域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保税混矿”,是指特殊区域内企业对以保税方式进境的铁矿砂进行简单物理加工混合后再复运出区或离境的业务。二、本公告所称“简单物理加工”,是指铁矿砂除平均粒度、成分含量等发生变化外,未发生实质性改变。实质性
127、改变标准参照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 122 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 238 号修改)执行。三、铁矿砂入区前应接受海关检验和监测,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方可入区,如不符合则应按海关要求做退运或检疫处理。四、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并设立电子账册,记录货物的进、出、转、存等情况。五、企业应设置专用区域存放“保税混矿”铁矿砂,不得与其他货物混放。69六、铁矿砂从特殊区域进入境内(特殊区域外)应接受海关检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18 年 12 月 14 日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 2019 年年第第 13 号号(关关于于暂
128、暂时时进进出出境境货货物物监监管管有有关关事事宜宜的的公公告告)为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贸易便利化,借鉴推广 2018 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有关监管措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经国务院批复同意,我国扩大接受关于暂准进口的公约(即伊斯坦布尔公约)附约 B.2关于专业设备的附约和附约 B.3关于集装箱、托盘、包装物料、样品及其他与商业运营有关的进口货物的附约。同时,对附约 B.3 中第 2 条第(2)项和第(3)项作出保留。海关扩大接受“专业设备”和“商业样品”用途的暂时进境 ATA 单证册。暂时进境集装箱及配套的附件和设备、维修集装箱用零配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海关
129、手续。(二)海关签注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的进出境期限与单证册有效期一致。(三)从境外暂时进境的货物(ATA 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除外)转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主70管地海关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对暂时进境货物予以核销结案。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19 年 1 月 9 日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2019年年第第26号号(关关于于实实施施综综合合保保税税区区“四四自自一一简简”监监管管创创新新措措施施有有关关事事项项的的公公告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 号)的要求,加快综合保税区(
130、以下简称“综保区”)创新升级,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在综保区实施“四自一简”监管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在综保区内实施“四自一简”监管制度,综保区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海关简化业务核准手续。二、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企业可适用“四自一简”模式。三、企业设立电子账册时,可自主备案商品信息。除系统判别转由人工审核的,系统自动备案。四、企业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主确定核销周期。核销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企业核销盘点前应当告知海关。五、企业可自主核定保税货物耗用情况,并向海关如实71申报,自主办理核
131、销手续。企业对自主核报数据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六、企业可按照“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报自缴)”方式对需要缴税的保税货物自主补缴税款。七、简化业务核准手续,企业可一次性办理分送集报、设备检测、设备维修、模具外发等备案手续。需办理海关事务担保的业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八、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暂停其适用“四自一简”模式:(一)不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所述业务开展条件的;(二)涉嫌走私被立案调查、侦查的。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19 年 1 月 29 日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 2019 年年第第 27 号号(关关于于支支持持综综合合保保税税区区开开展展保保税税研研发
132、发业业务务的的公公告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 号)的要求,加快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创新升级,促进综保区保税研发业态发展,现就综保区开展保税研发业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综保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以有形料72件、试剂、耗材及样品(以下统称“研发料件”)等开展研发业务,适用本公告。二、区内企业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开展保税研发业务:(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综保区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开展保税研发业务;(二)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三)具备开展保税研发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能够对研发料件和研发成品实行专门管理。三
133、、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保税研发业务。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研发业务不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执行。四、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研发业务,应当设立专门的保税研发电子账册,建立包含研发料件和研发成品等信息的电子底账。五、研发料件、研发成品及研发料件产生的边角料、坏件、废品等保税研发货物(以下简称“保税研发货物”),区内企业按照以下方式申报:(一)研发料件从境外入区,按照监管方式“特殊区域研发货物”(代码 5010)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申报;研发料件从境内(区外)入区,按照监管方式“料件进出区”(代码 50
134、00)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其他”(代码 9)申报。73(二)研发成品出境,按照监管方式“特殊区域研发货物”(代码 5010)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申报;研发成品进入境内(区外),按照监管方式“成品进出区”(代码 5100)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其他”(代码 9)申报。(三)研发料件进入境内(区外),按照监管方式“料件进出区”(代码 5000)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其他”(代码9)申报。(四)研发料件产生的边角料、坏件、废品等,退运出境按照监管方式“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 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 0865)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申报;内销按照监管方式“进料边
135、角料内销”(代码 0844)或“来料边角料内销”(代码 0845)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其他”(代码 9)申报。六、保税研发货物销往境内(区外)的,区外企业按照实际监管方式申报,运输方式按照“综合保税区”(代码 Y)申报。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申报纳税,完税价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11 号)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确定。七、研发料件产生的边角料、坏件、废品运往境内(区外)的,区内企业按照综保区关于边角料、废品、残次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区手续。属于固体废物的,区内企业应当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令第
136、 12 号)有关规定办74理出区手续。八、区内企业可将研发成品运往境内(区外)进行检测。研发成品出区检测期间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改变物理、化学形态,并应当自运出之日起 60 日内运回综保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区内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前 7 日内向海关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九、保税研发电子账册核销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区内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库存、研发耗用等海关需要的监管数据,并根据实际研发情况办理报核手续。十、区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暂停其保税研发业务:(一)不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所述业务开展条件的;(二)未能将出区检测的研发成品按期运回综保区的;(三)未能在规定期
137、限内将保税研发货物按照有关规定处置的;(四)涉嫌走私被立案调查、侦查的。前款第(三)项所规定的“规定期限”由海关根据研发合同和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十一、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海关总署752019 年 1 月 29 日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 2019 年年第第 28 号号(关关于于支支持持综综合合保保税税区区内内企企业业承承接接境境内内(区区外外)企企业业委委托托加加工工业业务务的的公公告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 号)的要求,加快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创新升级,支持在
138、综保区内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委托加工”,是指区内企业利用监管期限内的免税设备接受区外企业委托,对区外企业提供的入区货物进行加工,加工后的产品全部运往境内(区外),收取加工费,并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行为。委托加工货物包括委托加工的料件(包括来自境内区外的非保税料件和区内企业保税料件)、成品、残次品、废品、副产品和边角料。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区内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委托加工业务。三
139、、区内企业开展委托加工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二)具备开展该项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对委托加工货物与其它保税货物分开管理、分别存放。76四、区内企业开展委托加工业务,应当设立专用的委托加工电子账册。五、委托加工用料件原则上由区外企业提供,对需使用区内企业保税料件的,区内企业应当事先如实向海关报备。六、委托加工用非保税料件由境内(区外)入区时,区外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代码 1427),运输方式为“综合保税区”(代码 Y);区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料件进出区”(代码 5000),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 9)。七、境内(区外)入区的委托加
140、工用料件属于征收出口关税商品的,区外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办理税款担保事宜。八、委托加工成品运往境内(区外)时,区外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代码 1427),运输方式为“综合保税区”(代码Y)。委托加工成品和加工增值费用分列商品项,并按照以下要求填报:(一)商品名称与商品编号栏目均按照委托加工成品的实际名称与编码填报;(二)委托加工成品商品项数量为实际出区数量,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三)加工增值费用商品项商品名称包含“加工增值费用”,法定数量为 0.1,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区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成品进出区”(代码 5100),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 9),商品名称按照委托
141、加工成品的实际名称填报。加工增值费用完税价格应当以区内发生的加工费和保77税料件费为基础确定。其中,保税料件费是指委托加工过程中所耗用全部保税料件的金额,包括成品、残次品、废品、副产品、边角料等。九、由境内(区外)入区的委托加工剩余料件运回境内(区外)时,区外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代码1427),运输方式为“综合保税区”(代码 Y),区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料件进出区”(代码 5000),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 9)。十、委托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副产品等应当运回境内(区外)。保税料件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副产品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
142、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令第 12 号)办理出区手续。十一、委托加工电子账册核销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区内企业应当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如实申报企业库存、加工耗用等数据,并根据实际加工情况办理报核手续。十二、区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暂停其委托加工业务:(一)不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所述业务开展条件的;(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将委托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副产品等按照有关规定处置的;(三)涉嫌走私被立案调查、侦查的。前款第(二)项所规定的“规定期限”由海关根据委托78加工合同和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十三、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
143、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19 年 1 月 29 日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 2019 年年第第 36 号号(关关于于境境外外进进入入综综合合保保税税区区动动植植物物产产品品检检验验项项目目实实行行“先先入入区区、后后检检测测”有有关关事事项项的的公公告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 号),经风险分析,决定对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动植物产品的检验项目实行“先入区、后检测”监管模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动植物产品是指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后再运往境内区外,及加工后再运往境内区外或出境,依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动植物产品(
144、不包括食品)。二、检验项目包括动植物产品涉及的农(兽)药残留、环境污染物、生物毒素、重金属等安全卫生项目。三、“先入区、后检测”监管模式按以下规则执行:动植物产品在进境口岸完成动植物检疫程序后,对需要实施检验的项目,可先行进入综合保税区内的监管仓库,海关再进行有关检验项目的抽样检测和综合评定,并根据检测结果进79行后续处置。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19 年 2 月 27 日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 2019 年年第第 50 号号(关关于于简简化化综综合合保保税税区区进进出出区区管管理理的的公公告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
145、193 号),简化综合保税区货物、物品进出区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是指允许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二、适用便捷进区管理模式的货物、物品具体范围如下:(一)区内的基础设施、生产厂房、仓储设施建设过程中所需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二)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办公用品;(三)区内企业所需的劳保用品;(四)区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及设备维护的少量、急用物料;(五)区内企业使用的包装物料;(六)区内企业使用的样品;80(七)区内企业生产经营使用的仪器、工具、机器、设备;
146、(八)区内人员所需的生活消费品。三、上述货物、物品可不采用报关单、备案清单方式办理进区手续;如需出区,实行与进区相同的便捷管理模式。区内企业做好便捷进出区的日常记录,相关情况可追溯。四、区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暂停办理上述货物、物品简化进出区手续:(一)超出第一、第二条规定范围,擅自通过便捷管理模式进出区的;(二)未如实办理货物、物品便捷进出区的;(三)涉嫌走私被立案调查、侦查的。五、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业务、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等业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19 年 3 月 22 日海海关关
147、总总署署公公告告 2019 年年第第 121 号号(关关于于开开展展天天然然橡橡胶胶期期货货保保税税交交割割业业务务的的公公告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 号),支持开展天然81橡胶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明确海关监管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天然橡胶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应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开展。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应将开展天然橡胶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可交割品种和指定交割仓库向海关总署备案。二、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应与指定交割仓库主管海关实现计算机联网,并实时向海关提供保税交割结算单(附件1)、保税标准仓单清单(附件 2)等电子
148、信息。三、天然橡胶期货保税交割后,完税价格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采用保税标准仓单到期交割的,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天然橡胶期货保税交割结算价加上交割升贴水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二)采用保税标准仓单期转现交割的,以期转现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的天然橡胶期货最近月份合约的结算价加上交割升贴水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三)采用非标准仓单期转现交割,或采用保税标准仓单但未经期货保税交割而转让、注销的,按现行保税货物内销有关规定确定完税价格。四、经海关许可,保税标准仓单可以质押。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82附件:1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保税交割结算单2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保税标
149、准仓单清单海关总署2019 年 7 月 22 日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 2019 年年第第 158 号号(关关于于综综合合保保税税区区内内开开展展保保税税货货物物租租赁赁和和期期货货保保税税交交割割业业务务的的公公告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 号)的要求,支持在综合保税区发展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保税货物租赁(一)本公告适用于租赁企业和承租企业以综合保税区内保税货物为租赁标的物(以下简称“租赁货物”)开展的进出口租赁业务。(二)本公告所称“租赁企业”是指在综合保税区内设立的开展租赁业务的企业或者其设立的项目
150、子公司。本公告所称“承租企业”是指与租赁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向租赁企业支付租金的境内区外企业。(三)租赁企业应当设立电子账册,如实申报租赁货物进、出、转、存等情况。(四)租赁货物进出综合保税区时,租赁企业和承租企业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向海关申报。承租企业对租赁货物的进83口、租金申报纳税、续租、留购、租赁合同变更等相关手续应当在同一海关办理。(五)租赁货物自进入境内(区外)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六)租赁进口货物需要退回租赁企业的,承租企业应当将租赁货物复运至综合保税区内,并按照下列要求申报:1原申报监管方式为“租赁贸易”(代码“1523”)的租赁进口货
151、物,期满复运至综合保税区时,监管方式申报为“退运货物”(代码“4561”);2原申报监管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的租赁进口货物,期满复运至综合保税区时,监管方式申报为“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3运输方式按照现行规定申报。(七)租赁进口货物需要办理留购的,承租企业应当申报进口货物报关单。对同一企业提交的同一许可证件项下的租赁进口货物,企业可不再重新出具许可证件。【延伸阅读:海关总署公告 2023 年第 104 号(海关总署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的补充公告)进行了补充,相关内容包括:一、区外承租企业办理租赁货物留购申报手续时,企业按实际监管方式申报,运输方式
152、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 Y)、“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代码 S)或“洋浦保税港区”(代码 P),实施海关单项统计。二、租赁企业与境外企业发生资产交易的,承租企业或84租赁企业对租赁货物以不实际进出境通关方式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时,监管方式为“其他”(代码 9900),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 9),实施海关单项统计。申报时,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租赁企业发生租赁资产交易且承租企业不发生变化的,承租企业应当凭租赁变更合同等相关资料向海关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担保变更等相关手续。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向综合保税区海关按照以下方式办理申报手续:1综合保税区内租赁企业间
153、发生资产交易的情况:承租企业及变更前的租赁企业向海关申报办理退运回区相关手续;租赁企业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办理保税货物流转手续;承租企业及变更后的租赁企业向海关申报租赁进口货物出区手续。2租赁企业与境外企业发生资产交易的情况:承租企业或租赁企业可以采取形式申报、租赁货物不实际进出境的通关方式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运输方式填报“其他”(代码“9”)。3对同一许可证件项下的租赁进口货物,企业可不再重新出具许可证件。(九)保税货物由综合保税区租赁至境外时,租赁企业应当向海关申报出境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租赁贸易”(代码“1523”)或者“租赁不满一年”(监管方式代码“1500”),运输方式按实际运输方式填
154、报。85租赁货物由境外退运至综合保税区时,租赁企业应当向海关申报进境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代码“4561”)或者“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运输方式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十)租赁企业开展进出口租赁业务时,租赁货物应当实际进出综合保税区。对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不具备实际入区条件的大型设备,可予以保税,由海关实施异地委托监管。(十一)租赁货物进入境内(区外)时,海关认为必要的,承租企业应当提供税款担保。经海关核准,承租企业可以使用海关租赁货物保证书(详见附件 1)办理租赁进口货物海关担保手续。(十二)有关租赁进口货物其他规定,按照中华
155、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124号,根据海关总署令第 198 号、218 号、235 号修改)执行。二、期货保税交割(一)期货保税交割,是指指定交割仓库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货物作为交割标的物的一种销售方式。(二)综合保税区内的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应当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相关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以下简称“期交所”)开展。期交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应当与海关实现计算机联网,并实时向海关提供保税交割结算单、保税标准仓单、保税标准仓单质押等电子信息。(三)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货物品种应当为经国务86院期货相关管理机构批准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期交所上市品种。(四)综合保
156、税区内仓储企业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期交所认可的交割仓库资质;2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3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对期货保税交割有关的采购、存储、使用、损耗和进出口等信息实现全程跟踪,并如实向海关联网报送物流、仓储、损耗及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其他数据;4具备开展该项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能够对期货保税交割货物实施专门管理。(五)期交所应当将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货物品种及指定交割仓库向海关总署备案。(六)交割仓库应当通过设立电子账册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七)综合保税区内货物参与期货保税交割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并在进出口
157、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保税核注清单的备注栏注明“期货保税交割货物”。(八)期货保税交割完成后,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申报:1需提货出境的,交割仓库应当凭期交所出具或授权出具的保税交割结算单(参考模板详见附件 2)和保税标准仓单清单(参考模板详见附件 3)等交割单证(以下简称“交87割单证”)作为随附单证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境申报手续。2需提货至境内(区外)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期交所出具或授权出具的交割单证等作为随附单证向海关办理货物进口申报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环节税款。3需提货至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按照保税间货物流转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申报时应当在进
158、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保税核注清单的备注栏注明“期货保税交割货物”及保税交割结算单号。(九)保税标准仓单持有人(以下简称“仓单持有人”)需要开展保税标准仓单质押业务的,仓单持有人应当委托交割仓库向主管海关办理仓单质押备案手续,并提供保税标准仓单质押业务备案表(详见附件 4)。(十)交割仓库应当对货物做好质押标记。(十一)仓单持有人需要解除质押的,应当委托交割仓库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仓单质押解除手续,并提交解除质押协议和 保税标准仓单质押业务解除备案表(详见附件5)。解除质押时,同一质押合同项下的仓单不得分批解除。(十二)海关总署对综合保税区内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特定事项另有规定的,适
159、用其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88附件:1海关租赁货物保证书2保税交割结算单(参考模板)3保税标准仓单清单(参考模板)4保税标准仓单质押业务备案表5保税标准仓单质押业务解除备案表海关总署2019 年 10 月 12 日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 2021 年年第第 34 号号(关关于于优优惠惠贸贸易易协协定定项项下下进进出出口口货货物物报报关关单单有有关关原原产产地地栏栏目目填填制制规规范范和和申申报报事事宜宜的的公公告告)为进一步优化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申报,海关总署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的填制和申报要求调整如下:一、进
160、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海关申报手续时,应当如实填报报关单商品项“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填报要求见附件 1),同时在商品项对应的“原产国(地区)”栏填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海关总署令第 122 号确定的货物原产地,不再需要按照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18号附件中有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填制要求填报“随附单证及编号”栏目。89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可以自行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或者“有纸报关”方式申报:(一)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的,进口人应当以电子方式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商业发票、运输单证和未再加工
161、证明文件等单证正本(以下简称原产地单证),具体要求见附件 2。进口人以电子方式提交的原产地单证内容应当与其持有的纸质文件一致。进口人应当按照海关有关规定保存原产地单证纸质文件。海关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原产地单证纸质文件。(二)选择“有纸报关”方式申报的,进口人在申报进口时提交原产地单证纸质文件。三、对于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统称区域(场所)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货物,进口人应在内销时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要求填报报关单;在货物从境外入区域(场所)时,无需比照本公告第一条要求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简称备案清单)商品项“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
162、栏目。内销时货物实际报验状态与其从境外入区域(场所)时的状态相比,超出了相关优惠贸易协定所规定的微小加工或处理范围的,不得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四、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农产品仍然按照海关总署 2019 年第 207 号公告要求申报。90有关农产品出区域(场所)申请适用协定税率的,在货物从境外入区域(场所)时进口人应当比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填报备案清单,并以“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五、向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用于生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或者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澳门 CEPA)项下协定税率货物的原材料时,应当在报关单的“关
163、联备案”栏填报香港或澳门生产厂商在香港工贸署或者澳门经济局登记备案的有关备案号。本公告中“原产地证明”是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本公告自 2021 年 5 月 10 日起实施。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51 号、2017 年第 67 号和 2019年第 178 号废止。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18 号附件中“三十一、随附单证及编号”项下的第(二)、(三)项内容停止执行。特此公告。附件:1报关单“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填制要求2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以电子方式提交原产地单证操作规范海关总署2021 年 4 月 25 日91
164、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 2023 年年第第 104 号号(关关于于综综合合保保税税区区内内开开展展保保税税货货物物租租赁赁的的补补充充公公告告)为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业务的监管和统计,现对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158 号(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有关事项补充如下:一、区外承租企业办理租赁货物留购申报手续时,企业按实际监管方式申报,运输方式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 Y)、“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代码 S)或“洋浦保税港区”(代码 P),实施海关单项统计。二、租赁企业与境外企业发生资产交易的,承租企业或租赁企业对租赁货物以不实
165、际进出境通关方式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时,监管方式为“其他”(代码 9900),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 9),实施海关单项统计。申报时,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规定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3 年 8 月 23 日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 2023 年年第第 109 号号(关关于于增增列列保保税税展展品品及及保保税税中中转转监监管管方方式式的的公公告告)为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监管和统计,92海关总署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公告如下:一、保税展品(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5072”,全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境展
166、览品”,简称“区内保税展品”,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将展览品从境外运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复运出境的经营活动,不适用于保税存储货物的展示。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6072”,全称“保税物流中心进出境展览品”,简称“中心保税展品”,适用于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以下简称“中心内企业”)将展览品从境外运至保税物流中心及复运出境的经营活动,不适用于保税存储货物的展示。(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展览品,区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区内保税展品”(代码 5072)、中心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中心保税展品”(代码6072),运输方式为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实施海关单项
167、统计。从境外暂时进境的展览品(ATA 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除外)转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的,出境时区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区内保税展品”(代码 5072)、中心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中心保税展品”(代码 6072),运输方式为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实施海关单项统计。(三)上述展览品留购时,企业按实际监管方式申报,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 9),启运国(地区)为进境时的93启运国(地区),列入进口货物贸易统计。二、保税国际中转(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5073”,全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国际中转货物”,简称“区内国际中转”,适用于区内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的国际中转运输业务,即从境外运
168、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到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运往境外的全过程均能确定运输安排的货物,不适用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仓储、分拨等保税物流作业的货物。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6073”,全称“保税物流中心国际中转货物”,简称“中心国际中转”,适用于中心内企业在保税物流中心开展的国际中转运输业务,即从境外运入保税物流中心到从保税物流中心运往境外的全过程均能确定运输安排的货物,不适用于在保税物流中心进行仓储、分拨等保税物流作业的货物。(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国际中转货物,区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区内国际中转”(代码 5073)、中心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中心国际中转”(代码 6073)
169、,运输方式为实际进境运输方式,实施海关单项统计。(三)上述国际中转货物留购时,企业按实际监管方式申报,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 9),启运国(地区)为进境时的启运国(地区),列入进口货物贸易统计。本公告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特此公告。94海关总署2023 年 8 月 31 日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 2023 年年第第 148 号号(关关于于支支持持综综合合保保税税区区内内高高级级认认证证企企业业分分送送集集报报免免除除担担保保的的公公告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主动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推动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高质量发展,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现将在批次进出
170、、集中申报(以下称分送集报)业务领域推行高级认证企业(AEO)免除担保措施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综保区内高级认证企业(以下简称区内高级认证企业)开展分送集报业务时,可向所在综保区主管海关申请免除担保。二、区内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免除担保,通过金关二期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子系统申报分送集报类型的业务申报表无需填报担保信息。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暂停企业适用免除担保措施:(一)区内高级认证企业或区外收发货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集中申报手续,依法缴纳关税和进出口环节税的;(二)海关认为存在监管风险的。四、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区内高级认证企业的信用状况发生变化,被认定为非高级认证企业的,海关应暂停企业适
171、用免除担保措施。95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海关认为存在监管风险的,区内高级认证企业不适用免除担保措施。六、解除本公告第三、四条所列情形后,区内高级认证企业可向海关申请恢复适用免除担保措施。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3 年 10 月 27 日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 2023 年年第第 158 号号(关关于于进进一一步步规规范范综综合合保保税税区区电电子子账账册册管管理理有有关关事事项项的的公公告告)为进一步规范综合保税区电子账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综合保税区电子账册管理有关事项
172、公告如下:一、海关通过电子账册(以下简称账册)对综合保税区内保税货物、监管年限内的自用设备等的进、出、转、存和耗用情况进行管理,凭保税核注清单核注账册。根据综合保税区不同业务类型,账册分为加工账册、物流账册、设备账册等。二、企业应用金关二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设立账册时,应当根据生产经营业务的实际状态,选择相匹配的账册类型和用途,不得随意扩大特定用途账册的适用范围。对同时开展多种类型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96不同类型和用途的账册。企业开展同一类型业务的,原则上采用一本账册管理。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海关同意的,可以设立多本同一类型和用途账册。三、企业申请设立账
173、册,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已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取得所在地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海关注册编码;(二)在区内具备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账册设立后,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信息申请变更。四、企业申请注销账册的,应当提前办结该本账册所有保税业务,账册保税货物无库存,其中实施核销管理的账册,海关在企业办理账册核销手续后予以注销。五、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加工、维修、研发等业务,应当设立加工账册。加工账册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除另有规定外,企业申报的料件、成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账册设立变更:1.进口料件或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2.进口料件或出口成品按照加工贸易禁止
174、类商品进行管理的;3.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4.进口料件属于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二)经主管海关同意,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采用单耗、耗料清单和工单等不同方式核算保税97料件耗用。企业选用单耗核算方式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单耗等信息,海关实施备案式账册管理。企业选用耗料清单核算方式的,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及耗料单信息,海关实施记账式账册管理。企业选用工单核算方式的,应当依托信息化系统使用工单记录保税货物生产、库存等情况,并如实向海关申报工单数据,海关实施备案式账册管理。实施备案式管理的账册,企业可以自
175、主备案商品信息。(三)海关按照核销周期对加工账册进行核销管理。核销周期可结合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周期确定,除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超过 1 年。企业应当在加工账册核销周期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报核。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核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长后报核期限不得超过 90 日。(四)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海关办理加工账册报核手续,如实报送本核销周期内的下列电子数据:1.参与本核销周期核算的核注清单编号。除特殊情况外,本核销周期内已核扣的核注清单应当全部纳入核算;2.期末实际库存数据;3.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销毁货物等处置的电子数据;4.选用耗料清单核算方式的,报送耗料清
176、单核算电子数98据;选用工单核算方式的,报送工单核算结果。海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企业以电子或纸本方式提供关于核销有关情况的补充说明。(五)海关实施账册核销,将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与企业申报的实际库存量进行对比,并分别进行以下处理:1.实际库存量与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一致的,直接办结核销手续;2.实际库存量多于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且企业可以提供正当理由的,按照实际库存量调整电子底账的当期结余数量;3.实际库存量少于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且企业可以提供正当理由的,对短缺部分,企业应当办理后续补税手续;4.实际库存量与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不一致且企业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置。(六)企业在区内开展
177、维修、研发、委托加工等业务的,应当在设立加工账册时选择相应的账册用途,账册管理按照相关业务政策规定执行。六、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存储、物流分拨等业务,应当设立物流账册。物流账册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企业申请设立物流账册,应当如实向海关备案仓储地址、仓储面(容)积等信息。(二)物流账册实施记账式管理,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账册记账模式为可累计或不累计。七、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货物和第二十条所列机器、99设备,以及从区内企业结转而来的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等),海关纳入设备账册实施监管。设备账册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海关对设备账册实施记账式管理,记账模
178、式为不累计。(二)设备账册下的货物,监管年限届满的,按规定解除监管,不再按照海关监管货物实施监管。(三)设备账册下的货物,可以在不同企业设备账册间自由流转,监管年限连续计算,转入、转出企业申报的核注清单表体内容应当一一对应。设备维修、检测期间,监管期限连续计算。八、企业确有正当理由需要调整电子底账数据的,可以申报调整类核注清单。海关审核同意后,对电子底账数据进行调整。九、保税区等其他类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账册管理参照本公告实施。十、本公告自 2023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3 年 11 月 3 日100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 2023 年年第第 185 号号(关关
179、于于优优化化综综合合保保税税区区仓仓储储货货物物按按状状态态分分类类监监管管的的公公告告)为推动落实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综合改革,优化综合保税区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支持开展区内直转业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区内直转(以下简称区内直转),是指对区内实施分类监管的非保税货物申报转为保税仓储货物的,或保税仓储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申请以分类监管方式继续在区内存储的,允许完成报关手续后,直接核增核减海关账册,不要求实货进出卡口的管理模式。二、开展区内直转业务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通过物理隔离方式设置专门“待检区”,并向海关提供具备符合监管要求的全方位无盲区视
180、频监控,视频存储时间不少于 3 个月。“待检区”内不得存放与区内直转业务无关的货物。(二)使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WMS 系统),能够实现对货物状态、存储位置等信息的全程跟踪以及对保税仓储货物和非保税货物的分别存放、分开管理。三、区内直转前,企业通过金关二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系统申报保税核注清单,“清单类型”为“区内直转”。四、保税核注清单审核通过后,区内企业应将区内直转货物存放至“待检区”,在办结海关手续前,不得擅自挪动。101“待检区”同时存放多票区内直转货物的,企业应当按单证分开放置,并设置明显区分标识。五、区内直转货物存放至“待检区”后,企业按规定申报报关单,通过金关二
181、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系统申报对应的核放单,并在报关单和核放单“备注”填写“区内直转”。六、企业完成核放单申报手续后,应及时告知海关。七、货物验放时需实施查验的在“待检区”内完成。八、办结海关手续后,区内企业可将完成状态转换的货物移至相应的存储区。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3 年 12 月 20 日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 2023 年年第第 200 号号(关关于于进进一一步步优优化化综综合合保保税税区区进进出出区区管管理理的的公公告告)为推动落实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综合改革,进一步优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现就实施卡口分类分级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卡口分类分级
182、管理适用于综合保税区。二、允许具备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在卡口设置专门的便捷进出区通道,对进出区货物实行分类通行。三、对区内建设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办公用品、区内企业所需的劳保用品、区内人员所需102的生活消费品等境内进出区货物实施卡口登记管理,通过便捷进出区通道进出。根据卡口设置实际,常规货物通道可以兼行卡口登记货物。四、对卡口登记货物实施差别化分级管理。简化核放单填报要素,对于第三条所述的基建物资、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生活消费品,其运输工具绑定的核放单中的“料号”“商品编码”为非必填项,对于其他卡口登记货物,其运输工具绑定的核放单中的“料号”为非必填项。对上述货物优化进区
183、重量验核。五、对采用报关单、备案清单或保税核注清单办理进出区手续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须如实申报,并在保税核注清单勾选商品“危化品标志”。六、海关对卡口登记货物进行抽查。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3 年 12 月 29 日(四四)联联合合发发文文国国家家税税务务总总局局公公告告 2014 年年第第 56 号号(关关于于发发布布融融资资租租赁赁货货物物出出口口退退税税管管理理办办法法的的公公告告)【注: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自 2018103年 6 月 15 日起,将全全文文中中的的“国国家家税税务务
184、局局”改改为为“税税务务局局”。2.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9 号),自自 2022 年年 6 月月 1 日日起起,第第五五条条第第一一款款第第二二项项“融融资资租租赁赁合合同同(有有法法律律效效力力的的中中文文版版)”废废止止。】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4 62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 年 10 月 8 日融融资资租租赁赁货货物
185、物出出口口退退税税管管理理办办法法第第一一章章总总则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 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融资租赁企业(以下称融资租赁出租方)的主管税务局负责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及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以下称融资租赁货物)的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等管理工作。第三条享受出口退税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和融资租赁货物的范围、条件以及出口退税的具体计算办法按照财税104201462 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第第二二章章税税务务登登记记、出出口口退退(免免)税税资资格格认认定定管管理理第四条融资
186、租赁出租方在所在地主管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及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方可申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第五条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到主管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除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24 号)规定的资料外(仅经营海洋工程结构物融资租赁的,可不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还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证明;(二)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三)税务机关要求
187、提供的其他资料。本办法发布前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可向主管税务局申请补办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手续。第六条融资租赁出租方退(免)税认定变更及注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第第三三章章退退税税申申报报、审审核核管管理理第七条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融资租赁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或收取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首笔租金开具发票之105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局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第八条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融资租赁货物退税时,应将不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货物分别申报,在申报表的明细表中“
188、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RZZL”,并提供以下资料:(一)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三)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四)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期在 5 年(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五)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收货清单(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九条融资租赁出租
189、方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已申报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融资租赁出租方不得再申报进项税106额抵扣。第十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融资租赁出租方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第十一条主管税务局应按照财税201462 号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审核、审批融资租赁货物退税。第十二条对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融资租赁出租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局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比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如融资租赁方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90、主管税务局应发函调查,在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第十三条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融资租赁货物,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及时主动向主管税务局报告,并按下列规定补缴已退税款:(一)对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再复进口时,主管税务局应按规定追缴融资租赁出租方的已退税款,并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出具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二)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发生退租的,主管税务局应按规定追缴融资租赁出租方的已退税款。第第四四章章附附则则第十四条融资租赁出租方采取假冒出口退(免)税资格、伪造或擅自涂改融资租赁合同、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107料等手段骗取退税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五条融资
191、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视同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以融资租赁出租方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日期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39 号)同时废止。国国家家税税务务总总局局 财财政政部部 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关关于于在在综综合合保保税税区区推推广广增增值值税税一一般般纳纳税税人人资资格格试试点点的的公公告告(国国家家税税务务总总局局公公告告201
192、9 年年第第 29 号号)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 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决定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行备案管理。符合下列条件的综合保税区,由所在地省级税务、财政部门和直属海关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施方案(包括综合保税区名称、企业申请需求、政策实施准备条件等情况)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备案后,可以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108(一)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确有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需求;(二)所在地市(地)级人民政
193、府牵头建立了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税务、海关等部门协同推进试点的工作机制;(三)综合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和海关建立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工作相关的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四)综合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具备在综合保税区开展工作的条件,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纳税服务、税收征管等相关工作。二、综合保税区完成备案后,区内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可自愿向综合保税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三、试点企业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适用下列税收政策:(一)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暂免
194、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税收)。上述暂免进口税收按照该进口自用设备海关监管年限平均分摊到各个年度,每年年终对本年暂免的进口税收按照当年内外销比例进行划分,对外销比例部分执行试点企业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对内销比例部分比照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区外)税收政策补征税款。109(二)除进口自用设备外,购买的下列货物适用保税政策:1.从境外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货物;2.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保税货物;3.从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的保税货物;4.从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购买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三)销售的
195、下列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1.向境内区外销售的货物;2.向保税区、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3.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试点企业销售上述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收,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四)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五)销售的下列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凭海关提供的与之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审核办理试点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196、1101.离境出口的货物;2.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保税区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除外)销售的货物;3.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六)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离境出口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七)除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试点企业适用区外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法律、法规等现行规定。四、区外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加工贸易货物,继续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其他货物(包括水、蒸汽、电力、燃气)不再适用出口退税政策,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五、税务、海关两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和货物监管的信息交换。对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货物,海关向税
197、务部门传输出口报关单结关信息电子数据。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65 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5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111关于进一步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6 号)同时废止。上述公告列名的昆山综合保税区等 48 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按照本公告继
198、续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2019 年 8 月 8 日海海关关总总署署文文化化和和旅旅游游部部公公告告 2019 年年第第 67 号号(关关于于简简化化综综合合保保税税区区艺艺术术品品审审批批及及监监管管手手续续的的公公告告)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促进综合保税区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 号)有关要求,海关总署、文化和旅游部决定简化综合保税区艺术品进出口审批及监管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艺术品是指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 56 号)所规定的艺术品。二、本公告所称艺术
199、品展览、展示,是指以艺术品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的各类展示活动。三、本公告所称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是指艺术品从境内区外进出综合保税区的实质性进出口行为。四、开展艺术品保税存储的,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112进出货物的申报环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不再核发批准文件,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准文件。五、在区内外开展艺术品展览、展示及艺术品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凭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办理海关监管手续。对同一批艺术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可以多次使用。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公告。海关总署文化和旅游部2019 年 4 月 29 日商商务务部部 生生态态环环境境部部 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
200、公告告 2020 年年第第 16 号号(关关于于支支持持综综合合保保税税区区内内企企业业开开展展维维修修业业务务的的公公告告)为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维修业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 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93 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开展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精密电子等产品的维修业务(第一批维修产品目录见附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
201、准许外,区内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维修业务。113二、区内企业可开展来自境外或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境内区外)的全球维修业务。维修后的货物,应根据其来源复运至境外或境内区外。区内企业不得通过维修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三、区内企业申请开展维修业务,由所在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或地方政府派驻行政管理机构)会同当地商务、海关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制订监管方案。相关方案和企业名单应报省级商务、直属海关等部门备案。四、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维修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污染防治方案。维修业务应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依法履行质量保障、安全生产、达标排放、土壤和地下水
202、污染防治等义务。五、进境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一律不得内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处置。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对未能在监管方案中规定的期限内对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按照规定进行处置的,应终止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六、区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依法依规申报所产生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信息,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七、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或地方政府派驻行政管理机构)114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对区内企业维
203、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督促企业及时处置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并按照规定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理。各综合保税区维修业务开展情况每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和海关总署。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开展的保税维修业务可按原产品维修范围继续开展。附件:维修产品目录(第一批)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2020 年 5 月 13 日财财政政部部 海海关关总总署署 税税务务总总局局公公告告 2020 年年第第 20 号号(关关于于扩扩大大内内销销选选择择性性征征收收关关税税政政策策试试点点的的公公告告)为统筹内外贸发展,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现将有
204、关事项公告如下:自 2020 年 4 月 15 日起,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关税201640 号)规定的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所有综合保税区。特此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0 年 4 月 14 日115生生态态环环境境部部 商商务务部部 发发展展改改革革委委 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 2020 年年第第 53 号号(关关于于全全面面禁禁止止进进口口固固体体废废物物有有关关事事项项的的公公告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 2020年 4 月 29 日,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5、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的修订内容,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二、生态环境部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2020年已发放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当在证书载明的 2020年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等保税监管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
206、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需出区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向所在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件。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单位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116体废物,参照第三款规定执行。本公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和执法信息共享的通知(环办2011141 号),原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 2015 年第 69 号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 2017 年第 39
207、号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 2018 年第 6 号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 2018 年第 68 号公告同时废止。特此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2020 年 11 月 24 日商商务务部部 生生态态环环境境部部 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 2021 年年第第 45 号号(关关于于发发布布综综合合保保税税区区维维修修产产品品增增列列目目录录的的公公告告)为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维修业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 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208、(国发 20193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 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开展航117空器内燃引擎、飞机用起落架、无人机、B 型超声波诊断仪等产品的维修业务(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见附件)。目录中 B 型超声波诊断仪、彩色超声波诊断仪、无创呼吸机等产品暂限于综合保税区开展集团自产产品的保税维修,数码相机、飞行眼镜、AR眼镜、VR眼镜、智能机器人、无人机、电脑娱乐机、掌上游戏机、遥控手柄等产品暂限于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维修。二、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在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区内企业可开展列入
209、维修产品目录的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的保税维修业务。三、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自用设备和维修目录内货物可参照保税维修方式发至本区域或其他综合保税区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维修后按原路径返回。四、维修产品在进出境或进出区环节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交验许可证件。五、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的综合保税区企业开展本集团国内自产产品的维修,不受维修产品目录限制。六、涉及维修业务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2020 年第 16 号公告)执行。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1182021 年
210、12 月 30 日商商务务部部 生生态态环环境境部部 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 2024 年年第第 7 号号关关于于发发布布第第三三批批综综合合保保税税区区维维修修产产品品目目录录的的公公告告为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维修业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国办发202218号)、商务部等 10 部门关于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的意见(商贸发2023308 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开展飞机发动机短舱、汽车变速箱、投影仪等产品
211、的维修业务(目录见附件)。二、允许区内企业开展本集团国内销售的自产产品保税维修业务,维修后返回国内,不受维修产品目录限制。三、允许国内待维修且属于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内货物进入综合保税区维修后,直接出口至境外。四、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或地方政府派驻行政管理机构)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对区内保税维修业务进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海关监管等评估,并按照规定对违规企业进行整改等处理。企业整改期间,不得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或地方政府派驻行政管理机构)认可后,方可开展新的保税维修业务。119五、涉及维修业务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 2020
212、年第 16 号公告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和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 2021 年第 45 号公告关于发布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的公告等执行。上述公告相关内容如与本公告不符,以本公告为准。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第三批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2024 年 2 月 29 日海海关关总总署署 国国家家发发展展改改革革委委 财财政政部部 农农业业农农村村部部 商商务务部部 税税务务总总局局公公告告 2024 年年第第 44 号号(关关于于调调整整海海关关特特殊殊监监管管区区域域和和区区外外加加工工贸贸易易食食糖糖管管理理措措施施的的公公告
213、告)为加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食糖商品范围本公告所述食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目 1701 项下的商品。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管理措施(一)食糖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仍执行保税政策。(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进口食糖在区内加工后的成品不得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区外加工贸120易和保税维修的企业之间保税流转,内销时按本公告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加工的保税进口食糖可开展保税流转。(三)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企业(不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及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企业使用保税进口食糖加工后的成品,内销时不适用选
214、择性征收关税,一律按照对应的全部保税料件征收进口关税,并按照货物实际状态(成品)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使用保税进口食糖加工后的成品,内销时先按照对应的全部保税料件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再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保税区企业全部使用保税进口食糖及其他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的成品内销时,一律按照对应的全部保税料件征收进口关税,并按照货物实际状态(成品)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使用含有部分保税料件涉及保税进口食糖的,其加工后的成品内销时,按照所含保税料件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进口食糖
215、在区内加工后的成品出区内销的,按食糖征收进口关税时应提供关税配额证;未能提供关税配额证的,适用关税配额外关税,并提供关税配额外自动进口许可证。(五)保税进口料件为食糖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如保税进口料件不是食糖但加工后成品为食糖的,内销时不适用选择性征收关税,一律按照货物实际状态(成品)121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保税进口料件不是食糖但加工后的成品为食糖的,加工后的成品不直接出口离境的,仅可出口至具备退税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含本区及其他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和保税监管场所。(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进口食糖不得用
216、于在区内开展的委托加工业务。保税进口货物加工后成品为食糖的,不得用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委托加工业务。(七)保税进口食糖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不得通过 T 账册、L 账册开展改变商品编号和原产地的业务。三、区外加工贸易进口食糖加工后入区和深加工结转管理措施(一)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食糖,仍执行保税政策。(二)保税进口食糖加工后的成品(含副产品、残次品)不得保税流转,应当办理出口离境或内销手续。保税进口食糖加工后的成品(含残次品)内销时先按照对应的全部保税料件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再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内销后需再出口的,按现行出口税收政策
217、规定执行。按食糖征收进口关税时应提供关税配额证;未能提供关税配额证的,适用关税配额外关税,并提供关税配额外自动进口许可证。副产品内销以及边角料和受灾122保税货物的处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111 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 198 号、第218 号、第 235 号、第 238 号、第 243 号修改)的有关规定办理。四、手(账)册及关税配额证有关要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账册(H 账册)和区外加工贸易手册、账册(B 手册、C 手册、E 账册)项下的料件涉及食糖的,企业在手(账)册设立、变更时,应对手(账)册及相关
218、商品项进行标识。在涉及食糖的手(账)册料件、成品的进出口环节,企业申报核注清单时,应对相关商品项进行标识。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政策调整时,企业应及时变更涉及的手(账)册重点商品标识。保税进口食糖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后的成品内销时,应由区内加工企业申领关税配额证或关税配额外自动进口许可证。五、其他事项本公告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本公告所称保税监管场所包括保税物流中心(A 型、B 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本公告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特此公告。123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2024 年
219、 4 月 3 日二二、政政策策解解读读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关关于于推推动动综综合合保保税税区区高高质质量量发发展展 23 条条综综合合改改革革措措施施解解读读海关总署印发的推动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提出涉及海关事权的五方面 23 条具体改革措施。主要内容如下:一、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改革业务运行架构方面(一)调整检验检疫作业模式。内容:制定出台综合保税区检验检疫管理公告,优化综合保税区检验检疫作业模式和作业流程,推动综合保税区更好融入国内大循环。解读:为更好促进综保区统筹兼顾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由进出境便利的“单开门”,向进出境(通常所说的“一线”)和进出区
220、(通常所说的“二线”)自由便利的“双开门”转变,更好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将制定出台综合保税区检验检疫管理公告,根据综保区“一线”“二线”设置以及货物不同来源流向,合理设置检验检疫环节,确保货物在进出综保区不同环节实现“管得住、放得开、通得快”。一是原则上“只检一次”。明确检疫工作原则上在“一线”实施。检验工作根据进出综保区货物来源流向灵活实施,124同批货物“一线”“二线”环节最多检验一次。二是时空上“前推后移”。符合条件的待检验的进口货物,可依企业申请在进境口岸、综保区内或货物最终使用目的地实施检验。通过前推后移的方式,满足企业的个性化需求,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灵活选择。三是两头在外货物“特例
221、豁免”。对综保区内企业入境后复出境的货物,免予实施检验。四是境内区外货物“国内便捷”。对于国内市场进入综保区保税仓储后,再次流入国内市场的货物,不实施检验。(二)简化生产用设备解除监管手续。内容:对于实施许可证管理的进口设备,如有出区使用需求,允许在进入综合保税区时验核许可证件,出区进入国内处置时不再验核,其他情形按现行规定办理。监管年限届满时,自动调减账册,无需企业申报。解读:进一步简化综保区内设备解除监管出区手续,优化系统设置。一是对于综保区内企业自境外进口后,解除监管后无出区需求的机器设备,入境时继续免予提交许可证件,延续现行规定不变;二是对于综保区内企业自境外进口后,解除监管后有出区需
222、求的机器设备,企业既可以在出区时提交许可证件,也可以在入境时提交许可证件,入境时已提交的,出区时不再验核,给企业多一种选择;三是在此基础之上,借助信息化手段,全面掌握综保区内企业机器设备进出信息,对于监管年限届满的机器设备,系统自动解除监管、自动办理设备账册调整手续,企业免予申报。(三)优化账册管理模式。125内容:选取综合保税区内信息化系统完备的仓储物流类高级认证企业,推动将仓库管理系统与海关联网,系统自动采集海关监管所需的企业生产经营数据,与报关数据等自动比对印证,将海关监管顺势嵌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解读:深化由企及物管理理念,将管理重点由单票报关单货物向以企业为单元的作业链延伸,强化对企
223、业整体经营状况的把控。选取区内部分取得高级认证企业资格的仓储物流企业,在海关对接企业仓库管理系统(WMS)的基础上,系统自动采集海关监管所需的企业生产经营数据,与进出境、进出区申报数据等自动比对印证,取消金关二期账册备案、核注清单申报等海关专用账册管理手续。海关监管顺势嵌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简化企业办理手续,实现顺势监管。(四)实施卡口分类分级管理。内容:设置报关货物通道和非报关货物通道,实行分类通行。对非报关货物分级简化填报要素,优化重量验核,实现快速进区。向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共享入区危险化学品信息,强化安全生产联防联控。解读:为进一步发挥好综保区国内国际双循环交汇枢纽作用,促进生产要素在区
224、内外高效流动,提出:一是在卡口设立报关货物通道和非报关货物通道。对于保税、免税、退税、征税等海关监管货物,经由报关货物通道进出,实施常规监管;基建物资、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生活消费品等非海关监管货物由非报关货物通道进出,实施低比例的风险式抽查管理。二是对非报关货物进一步实施差别化分级管理。126简化与生产料件和设备相关的非报关货物填报要素,实行企业自主填报,快速放行;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等非报关货物免予填报商品编码等内容,取消重量验核比对;入区后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柴汽油、硫盐酸等危险化学品,及时将有关进出数据信息共享给地方主管部门,实现联防联控。(五)实施差异化风险防控。内容:强化综合保税区
225、以企业为单元的管理理念,优化综合保税区布控查验比例,减少货物的卡口拦截,提升监管效能和企业获得感。解读:考虑综保区已实施卡口及物理围网管理,区内企业相对稳定,风险相较口岸货物总体较小。通过将监管资源向企业整体管理倾斜,减少单票货物的卡口拦截。优化风险布控管理,强化人工精准分析,实现查验、检验、检疫精准监管;降低综保区布控查验比例,对区内管理规范、信用良好、信息化系统完备,且与海关实现计算机联网管理的高级认证企业,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降低查验比率,提升通关效率。二、促进贸易便利化,优化全流程监管方面(六)优化核放单验放逻辑。内容:优化金关二期系统核放单验放逻辑,支持“两步申报”货物与普通申报类型货
226、物集拼入区。解读:通过优化金关二期系统核放单验放逻辑,同一核放单可同时绑定“两步申报”概要申报报关单和普通申报类型对应的核注清单,支持“两步申报”货物与普通申报类型127货物集拼入区,同车运输,降低企业物流成本。(七)优化“一票多车”货物进出区流程。内容:允许“一票多车”货物,整报分送、单车进出区。解读:为了促进综保区物流分拨中心建设,促进大宗商品保税仓储物流发展,进一步优化金关二期系统“一票多车”业务流程,允许企业整报分送、单车进出区,不再要求企业一次性将所有车辆集中运进运出,提升卡口通行效率、节约企业运输成本。(八)扩大高级认证企业(AEO)免除担保范围。内容:进一步减轻企业经营成本,在分
227、送集报业务领域推行高级认证企业免除担保措施。解读: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在综保区先行先试,现有涉及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的高级认证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范围,综保区内高级认证企业,在开展分送集报业务时,可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措施,助力企业减负提效。(九)优化分类监管货物管理。内容:对综合保税区内非保税货物申报转为保税货物的,或办结海关手续后申请以分类监管方式继续在区内存储的,允许完成报关手续后,直接核增核减海关底账,不再要求货物实际进出卡口。解读:进一步优化自贸试验区“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创新措施,对综保区
228、内非保税货物申报转为保税货物的,128或办结海关手续后申请以分类监管方式继续在区内存储的,允许完成报关手续后,直接完成底账核增核减操作,不再要求货物实际进出卡口,通过数据“跑路”替代货物“跑腿”,既节约了企业的运输成本,又降低对卡口监管资源的占用。(十)优化境外退运货物监管。内容:对境外退运的综合保税区自产的出口工业产品,放宽书面调查和现场调查的货值限定标准,降低书面调查和现场调查比例。解读:由于综保区已对区内企业实施卡口及物理围网管理,企业相对稳定,且大多数生产型企业已具有成熟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强化企业的整体监管和信用监管,对境外退运的综保区自产的出口工业产品,放宽书面调查和现场调查的货值
229、限定标准,降低书面调查和现场调查比例,提升企业获得感。三、助推高质量发展,支持功能业态拓展方面(十一)支持保税维修提质升级。内容:建立定期调研机制,推动动态调整保税维修产品目录,支持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低风险产品纳入保税维修产品目录。允许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口的飞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在境内区外按现行规定开展保税检测维修业务,无需实际进出境(区)。解读:建立定期调研机制,了解企业诉求,推动相关部委动态调整保税维修产品目录,进一步促进区内保税维修业129务开展。同时,结合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 号)关于融资租
230、赁的支持措施,允许注册在综保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口的飞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在境内区外按照区外保税维修的现行规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相关大型设备无需实际进出境(区),进一步帮助企业降本增效。(十二)支持“保税培训”新业态发展。内容:允许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航空飞行模拟器、大型医疗设备等保税培训业务。解读:为进一步发挥综保区政策功能优势,参照综保区内加工制造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的监管模式,积极探索“保税培训”新业态监管模式,支持航空飞行模拟器、大型医疗设备等保税培训新业态创新发展。(十三)支持免税保税衔接发展。内容:允许免税店货物经综合保税区从境外进口,按现行规定配
231、送,支持免税保税衔接发展。解读:经海关批准,允许免税店货物经综保区从境外进口,企业灵活选择将进口货物存放在综保区内的免税品监管仓库或保税功能仓库内,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等现行有关规定配送,实现免税保税衔接发展。(十四)支持跨关区保税展示交易。内容:在建立跨直属海关联系配合机制的条件下,允许企业跨关区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130解读: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直属海关间监管的联动协同,通过异地协助配合,支持保税展示交易业务跨直属海关关区开展,进一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促进区内保税展示交易业务发展。(十五)支持设立生产性配套服务设施。内容:支持综保区管委会统一规划,按需设
232、立食堂、充电桩、停车场等必要的生产性配套服务设施。解读:关于在综保区内设立生产性配套服务设施,近几年呼声一直非常高。前期海关总署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 256 号令)时,对保障综保区内人员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的设施不再做限制性规定,为改革预留空间。在此基础上,提出支持综保区管委会科学统一规划,按需设立食堂、充电桩、停车场等必要的生产性配套服务设施,更好满足区内就业人员的交通、就餐等基本需求,进一步提升区内营商环境。同时,压实综保区管委会主体责任,做好上述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守住守牢安全生产底线。(十六)支持综保区与口岸联动发展。内容:支持在毗邻口岸的综合保税区,开
233、展转口业务;支持设立前置货站,开展航空货物出口前打板、进口拆板理货等业务;支持在中欧班列等沿线的综合保税区根据需要引入铁路专线。解读:支持在毗邻口岸的综保区开展转口业务,简化申报流程,促进转口贸易发展,实现综保区保税功能与口岸物131流功能的高效叠加、拓展功能。支持在具备条件的综保区内设置前置货站,探索开展航空货物出口前打板、进口拆板理货等航空物流业务,减少作业环节、降低运营成本,提升航空物流效能;支持在中欧班列沿线的特殊区域根据需要引入铁路专线,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实现了综保区保税优势与中欧班列运输便捷优势的无缝对接。(十七)支持建设特色型综保区。内容:鼓励地方政府依托区域资源禀赋和产业特色,
234、建设研发创新、服务贸易等特色综合保税区,支持差异化、特色化发展。支持创新制度举措在特色综合保税区优先试用。解读:截至 2024 年 6 月,全国共有 172 个特殊区域,其中综保区 165 个,分布在全国的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考虑全国各地综保区的差异性特点,提出支持建设特色型综保区,鼓励地方政府依托区域资源和区位优势,探索开辟产业新赛道、培育发展新动能,建设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等特色型综保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多元化发展。既鼓励综保区大而强、大而全,也鼓励小而精、小而特发展。四、统筹好发展与安全,强化监管手段方面(十八)调整重点商品管理措施。内容:调整综合保税区内涉及关税配额管理、
235、实施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和报复性关税等措施的重点商品管理措施。解读:为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通过调整综保区内涉及关税配额管理、实施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和实132施报复性关税等措施的重点商品管理措施,防范企业利用政策叠加缝隙规避税收政策和贸易管制政策,防范化解重大、系统性风险。(十九)优化账册核销作业。内容:研究出台综合保税区账册管理规程,对物流账册实施适时核销管理。解读:参照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制定综保区账册管理规程,明确账册设立、暂停、核销、注销等操作流程,便利企业操作。对物流账册实施核销管理,进一步规范保税物流业务监管。(二十)规范综合保税区企业赋码,优化统计规则。
236、内容:对于综合保税区规划面积内围网外的备案企业,进一步规范企业赋码规则。优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口数据的统计口径,精准反映进出综合保税区的业务情况。解读:为更加全面客观、科学精准反映综保区的运行态势,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于综保区规划面积内围网外注册企业,不赋予相关企业综保区代码,其进出口数据不纳入综保区统计。二是优化综保区进出口数据的统计口径,增加按照货主企业口径统计的保税业务进出口值,精准反映实际进出综保区的业务情况。五、提升综合治理能力,完善配套保障方面(二十一)完善法规和规章制度体系。内容:研究制定综合保税区管理条例和综合保税区中长期发展规划。修订完善综合保税区准入、规划调整、退133出、发展
237、绩效评估等配套制度。解读:进一步健全综保区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体系,研究起草综合保税区管理条例,明确国家部门、地方政府在综保区运行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推动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配合密切的跨部门、跨领域协同管理机制;研究出台综保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强化总量控制,推动综保区优进劣出,能进能出;修订完善综保区准入审核、整改退出等管理制度,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在综保区申请设立、运行管理中的主体责任;修订完善综保区发展绩效评估办法,优化绩效考评指标,更好促进综保区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二十二)积极推进智慧综合保税区建设。内容:强化科技赋能,加强联网监管,实现顺势监管、精准监管和高效监管;强化协调联
238、动,推动监管部门、第三方机构和企业的各类数据汇聚融合、开放共享。解读:积极推进智慧综保区建设,推动企业生产管理、仓储管理系统与海关联网,探索取消账册管理,提升卡口智能化水平,实现顺势监管、精准监管和高效监管。搭建智能联通的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业务联动、数据共享、协同共治的良好生态。(二十三)健全运行协调保障机制。内容:充分发挥现有海关总署牵头的跨部委协调沟通机制(司局级)作用,共同解决综合保税区运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高质量发展。积极构建综合保税区“响应、呼134应、反应”运行机制,定期收集问题诉求、研判运行态势、研究风险隐患、提供决策辅助参考。推动建立由地方人民政府牵头的跨部门综合治理机制
239、,实现资源共享、联合防控、共管共治。解读:为落实“海关和相关部门依职责共管,地方政府承担主体责任”相关要求,积极推动开展:一是进一步完善海关总署牵头、相关部委参与的司局级协调沟通机制,推动协同共治、共商共谋,促进综保区更高质量发展;二是进一步强化“响应、呼应、反应”,发挥好问题动态清零机制作用,及时收集基层海关、地方政府和综保区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研究回应诉求关切;三是推动建立由地方政府牵头、多部门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实现资源共享、联合防控、共管共治。以上是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下一步,海关总署将强化组织领导,加强与其他相关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协同配合,按照成熟一项推进一项的原则,有序推进推动综合
240、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各项改革措施落地实施。各项改革措施具体做法以出台公告、通知或细化方案为准,其他未列明事项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公公告告解解读读:关关于于调调整整海海关关特特殊殊监监管管区区域域和和区区外外加加工工贸贸易易食食糖糖管管理理措措施施的的公公告告4 月 18 日,海关总署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135业农村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管理措施的公告(公告 202444 号,以下简称公告),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的管理措施予以调整。一、公告出台的背景以保税制度为核心的海关
241、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政策,对发展对外贸易、吸引外商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正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特殊区域内和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将加工后产品销往国内市场已成常态。为推动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更好衔接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调整实施特殊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的相关管理措施。二、食糖商品范围公告所述食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目 1701 项下的商品。三、特殊区域食糖管理措施方面(一)“两头在外”的加工业务和保税物流业务不受影响。1食糖从境外进入特殊区域,仍执行保税政策。2以保税进口食糖为料件,经加工后的成品直接出口离境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保税政策。3 未
242、经加工的保税进口食糖直接出口离境、保税仓储、保税流转、内销,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保税政策。(二)保税加工方面,调整了保税流转、选择性征收关136税等措施。4保税流转方面。保税进口食糖,经加工后的成品不得在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区外加工贸易和保税维修的企业之间保税流转,内销时按此次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5选择性征收关税方面。(1)料件为食糖的情形。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企业(不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及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内企业使用保税进口食糖,加工后的成品内销时不适用选择性征收关税,企业按照食糖缴纳进口关税、执行关税配额或关税配额外进口许可管理,并按照货物实际状态(成品)缴纳进口环节税。(
243、2)加工后成品为食糖的情形。保税进口料件不是食糖但加工后成品为食糖的,内销时不适用选择性征收关税,一律按照货物实际状态(成品)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方面。(1)料件为食糖时,仍按料件内销。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使用保税进口食糖加工后的成品,内销时按照食糖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执行关税配额或关税配额外进口许可管理。(2)成品为食糖时,明确了流向要求。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保税进口料件不是食糖但加工后的成品为食糖的,加工后的成品不直接出口137离境的,仅可出口至具备退税功能的特殊区域(不含本区及其
244、他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和保税监管场所。7保税区企业方面。(1)料件为食糖的情形。保税区内企业全部使用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成品内销时,保税料件中有食糖的,按照食糖缴纳关税并执行关税配额或关税配额外进口许可管理,按照货物实际状态(成品)缴纳进口环节税;保税区内企业部分使用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成品出区内销时,保税料件中有食糖的,按照食糖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执行关税配额或关税配额外进口许可管理。(2)成品为食糖的情形。保税区内企业加工的成品内销时,料件不是食糖,成品为食糖的,按照食糖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执行关税配额或关税配额外进口许可管理。8委托加工方面。特殊区域保税进口食糖不得
245、用于在区内开展的委托加工业务。保税进口货物加工后成品为食糖的,不得用于在特殊区域内开展委托加工业务。9保税进口食糖在特殊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不得通过 T 账册、L 账册开展改变商品编号和原产地的业务。(三)证件管理方面,应提供相应关税配额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特殊区域内企业保税进口食糖加工后的成品内销时,应提供贸易方式是“一般贸易”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未能提供关税配额证的,需提供食糖关税配额外自动进口138许可证。(四)有关案例。特殊区域内某加工企业(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开展保税进口食糖加工成预拌粉的业务。企业从境外进口食糖,入区时仍予以保税,申报进境备案清单,海关不验核关税配
246、额证。企业加工完成后,将预拌粉出口至境外时,企业申报出境备案清单,不实施关税配额管理。企业将预拌粉内销至境内区外时,由于食糖属于关税配额管理商品,按照调整后管理措施,应按料件食糖缴纳关税,并执行关税配额管理措施,海关验核一般贸易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若企业无食糖的一般贸易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则需提供自动进口许可证,并按配额外食糖缴纳关税,按预拌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四、区外加工贸易进口食糖加工后入区和深加工结转管理措施方面(一)“两头在外”的加工业务不受影响。1加工贸易企业从境外进口食糖或从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口食糖,仍执行保税政策。2未经加工的保税进口食糖直接出口离境的,仍按现行规定
247、执行保税政策。3保税进口食糖加工后成品直接出口离境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保税政策。(二)调整了加工后入区及深加工结转管理措施。加工贸易企业保税进口食糖加工后的成品(含副产品、139残次品)不能保税流转,应当办理出口离境或内销手续。保税进口食糖加工后的成品(含残次品)内销时先按照对应的全部保税料件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再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内销后需再出口的,按现行出口税收政策规定执行。副产品内销以及边角料和受灾保税货物的处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 198 号、第
248、 218 号、第 235 号、第 238号、第 243 号修改)的有关规定办理。(三)证件管理方面,应提供相应关税配额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保税进口食糖时,应提供贸易方式是“加工贸易”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加工后的成品内销时,应提供贸易方式是“一般贸易”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未能提供关税配额证的,需提供食糖关税配额外自动进口许可证。(四)有关案例。区外某加工贸易企业,从事保税进口食糖加工成糖浆的业务。企业从境外或从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口食糖时,按现行规定申请并提交加工贸易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企业将食糖加工成糖浆后,若直接出口离境的,仍执行保税政策;若出口至特殊区域或保税
249、监管场所时,应办理内销手续,按对应食糖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140执行关税配额管理措施,海关验核一般贸易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若企业无食糖的一般贸易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则需提供自动进口许可证,并按配额外食糖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五、关于食糖的企业申报(一)账册、手册设立和变更时的申报。特殊区域内加工账册(H 账册)和区外加工贸易手册、账册(B 手册、C 手册、E 账册)项下的料件涉及食糖的,企业在手(账)册设立、变更时,应对手(账)册及相关商品项填报“重点商品标识”字段。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政策调整时,企业应及时变更涉及的手(账)册重点商品标识。(二)进出环节的申
250、报。在涉及食糖的手(账)册料件、成品的进出环节,企业在申报核注清单时,应对相关商品项填报“重点商品标识”字段。(三)涉及关税配额证的申报。特殊区域内开展保税进口食糖加工,在成品内销时,应由特殊区域内加工企业申领并提交贸易方式是“一般贸易”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或关税配额外自动进口许可证。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开展保税进口食糖加工,在食糖进口时,应申领并提交贸易方式是“加工贸易”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在成品内销时,应申领并提交贸易方式是“一般贸易”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或关税配额外自动141进口许可证。六、相关注释公告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
251、“保税监管场所”包括保税物流中心(A 型、B 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七、实施时间公告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政政策策解解读读: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关关于于进进一一步步优优化化综综合合保保税税区区进进出出区区管管理理的的公公告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落实“12 个必”重点工作和“1+1+6”重点任务安排,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出台系列支持措施。海关总署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的公告(2023 年第 200 号,以下简称公告),旨在优化综合保税区卡口管理,提升企业的获得感。一、公告出台背景在综合
252、保税区发展情况调研中,区内部分企业对境内货物便捷进出区呼声较高,希望对境内货物进出卡口实行差异化、个性化管理,建议对区内企业使用的非保税货物可以通过简化填报要素、优化验核方式等有效措施提升进出区效率,帮助企业更好地对接国内市场。142二、政策红利(一)合理设置便捷进出区通道。公告允许具备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在卡口设置专门的便捷进出区通道,对进出区货物实行分类通行。设置专用通道后,通过卡口登记模式进出区货物与保税货物分通道进出,实施不同管理模式,使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更精准、高效。同时公告明确可根据卡口设置实际,常规货物通道也可以兼行卡口登记货物,减少高峰期容易出现排队等情况。(二)简化核放单填报要
253、素。考虑到境内入区货物不属于海关监管货物,且因商品归类具有一定专业性,部分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对准确填报基建物资、办公用品等货物的商品编码存在困难。为此,公告明确对卡口登记货物实施差别化分级管理,对区内建设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办公用品、区内企业所需的劳保用品、区内人员所需的生活消费品等境内进出区货物,简化核放单“料号”“商品编码”等填报要素,由企业自主选择填写,减少企业报送压力,提升单证作业效率;同时,为避免与区内生产使用的保税货物、免税设备发生串换,除上述几类货物外,对于其他卡口登记货物,仅简化核放单“料号”填报要素。(三)优化进区重量验核。公告明确优化卡口登记货物
254、进区重量验核。对监管风险较低的卡口登记货物,海关可根据监管需要,按照“宽进严出”管理原则,合理进行卡口验核管理,进一步便捷货143物进区。同时,海关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正面引导企业遵纪守法。对于保税货物进出区,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三、热点问题解答(一)卡口登记货物申报内容有哪些变化?答:企业申报卡口登记核放单需填写商品品名、数量、单位等 14 项内容,公告明确对于基建物资、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生活消费品等货物,其运输工具绑定的核放单的“料号”“商品编码”等 2 项为非必填项,企业可以选择填写,也可以选择不填写。(二)海关对卡口登记货物如何开展管理?答:公告明确海关对卡口登记货物进行抽查。各主
255、管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监管需要,按一定比例对卡口登记货物进行抽查。(三)海关对进出区的危险化学品有什么管理要求?答:海关按照职责分工向综合保税区地方管理部门通报进出综合保税区的危险化学品情况。对采用报关单、备案清单或保税核注清单办理进出区手续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并在保税核注清单勾选商品“危化品标志”,主管海关及时将有关进出区数据信息传输给综合保税区地方管理部门,做到“心中有数”,实现联防联控。政政策策解解读读: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关关于于优优化化综综合合保保税税区区仓仓储储货货物物按按状状态态分分类类监监管管的的公公告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144促进综合
256、保税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推动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优化综合保税区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 年第 185 号,以下简称公告),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的区内直转业务(以下简称“区内直转”)。一一、政政策策链链接接2016 年,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 年第 72 号),允许非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货物开展分拨、集拼业务,企业无需再为保税货物和非保税货物分别设置区内外两个仓库、两套管理团队,大幅降低了物流成本,有效满足了企业零库存、即
257、时生产等多样化业务需求。二二、公公告告出出台台背背景景在前期政策调研中,有部分综合保税区内适用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的企业提出,在办理区内非保税货物转为保税货物,或保税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继续以分类监管方式在区内存储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安排车辆将货物运至区外、再运回区内,企业物流成本较高。为更好发挥综合保税区国内国际双循环交汇枢纽作用,促进生产要素高效流动,海关总署研究提出了“优化分类监管货物管理”的改革措施,支持在综合保税区率先实施保税货物与分类监管的非保税货物“区内直转”业务,降低物流成本,提升企业获得感。145三三、政政策策红红利利一是货物无需进出卡口。公告发布前,转换状态的货物需先从综合
258、保税区运至区外,再运回区内,企业在人力、物流及时间等方面成本较高。公告发布后,转换状态的货物无需进出卡口,企业可直接办理通关手续完成“区内直转”,大幅降低物流成本、提升通关时效。二是优化监管作业流程。公告发布前,企业需将货物运至综合保税区的监管场地接受监管。公告发布后,允许企业在仓库内设置专门“待检区”,海关对涉及布控查验的货物在“待检区”实施顺势监管,不再要求企业将货物运至综合保税区的监管场地。四四、热热点点问问题题解解答答(一一)企企业业申申请请开开展展“区区内内直直转转”业业务务的的条条件件有有哪哪些些?答:一是属于综合保税区内适用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的企业。二是需建立仓储管理系统,对
259、货物进行全流程管理。企业使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WMS 系统),实现对货物状态、存储位置等信息的全程跟踪以及对保税仓储货物和分类监管非保税货物的分别存放、分开管理。三是需在仓库内设置专门“待检区”,用于海关监管作业。“待检区”需与仓库内其他区域进行物理隔离,不得存放与“区内直转”业务无关的货物。在“待检区”周界设置并向海关提供具备符合监管要求的全方位无盲区视频监控,视频存储时间不少于 3 个月。(二二)企企业业如如何何办办理理“区区内内直直转转”业业务务?146答:第一步单证申报。企业按规定申报报关单、保税核注清单,其中,报关单备注栏应填写“区内直转”,保税核注清单的类型应为
260、“区内直转”。第二步物流监管。保税核注清单审核通过后,企业应将“区内直转”货物存放在“待检区”。存放完毕后,企业按规定办理核放单申报手续,其中备注栏应填写“区内直转”。完成核放单申报手续后,企业应及时告知海关并接受海关监管。第三步货物查验。海关接受企业的核放单申报后,按规定办理货物验放手续,需要实施查验的,在“待检区”内完成。完成“区内直转”手续后,区内企业可将完成状态转换的货物移至相应的存储区。此外,还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监管要求:一是“待检区”内货物在完成“区内直转”手续前,不得擅自挪动;二是“待检区”同时存放多票“区内直转”货物的,企业应当按单证分开放置,并设置明显区分标识。中中华华人人民民
261、共共和和国国海海关关综综合合保保税税区区管管理理办办法法解解读读2022 年 1 月 1 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 256 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一、出台背景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此后国务院又出台多项规范性文件,推进综合保税区整合优化发展,特别是 2019 年 1 月,国务院印发关于147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发 3 号文),综合保税区被赋予加快创新升级、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的历史使命,综合保税区数
262、量不断增加、融资租赁等新兴业态不断涌现,出台专门的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迫在眉睫。海关总署在按照立法程序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研究出台了办法,这是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管理法制化进程的最新成果,也是当前和今后综合保税区管理的纲领性文件。二、主要内容解读(一一)继继承承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海海关关保保税税港港区区管管理理暂暂行行办办法法的的核核心心内内容容。该办法的核心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保税港区管理办法)保持一
263、致,比如第三条明确综合保税区实施封闭式管理。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区内不得居住人员。第四条明确综合保税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应当符合设置规范,并经海关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第七条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第八条明确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148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明确综合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进出的货物,属于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取得关税配额、许可证件。(二二)固固化化综综合合保保税税区区的的政政策策措措施施
264、。该办法集中体现了散落在各规范性文件中的监管政策措施。比如第五条在保税港区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基础上,又根据国发 3 号文件新增了融资租赁、跨境电商、期货保税交割等新兴业务。第十八条明确了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下,相关货物进出区时企业向海关申报的要求。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区内企业承接区外委托加工业务的海关管理要求。第二十二、二十三和二十七条根据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联合签发的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了区内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出区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执行并办理海关手续。(三三)体体现现机机构构改改革革后后海海关关新新职职能能。比如该办法第一条增加检验检疫相关法律
265、作为立法依据。第二条增加对货物外包装、集装箱的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十七条明确检疫原则上在进出境环节实施,严守国门安全,对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施检疫。第三十八条对检验作了原则性规定。(四四)预预留留创创新新发发展展空空间间。比如不再保留保税港区管理办法“除保障保税港区内人员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的非营利性设施外,保税港区内149不得建立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和开展商业零售业务”的限制性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有的综合保税区规划面积大、企业多、就业人员数以万计,区内生产经营活动对不涉及免税、保税、退税货物及物品的餐饮、日用消费品和充电桩等配套的消费服务设施等有实际需求,为下一步有实际需求的区域预留
266、创新发展空间。明确区内企业可以依法开展的业务,除了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等业务外,还有兜底条款:国家规定可以在区内开展的其他业务,为业务发展预留空间,综合保税区可以根据后出台的相关国家规定发展新兴业态(第五条)。(五五)强强调调协协同同治治理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综合保税区的申请设立、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主体,海关、税务、外管等是综合保税区重要监管部门,办法相关条款强调了跨部门协同治理,部分条款解读如下:综合保税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应当符合设置规范,并经海关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第四条)。区内企业申请放弃的货物,经海关及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变卖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267、处理,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放弃的除外(第三十二条)。区内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并依法向海关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区内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国内生产许可(第三十四条)。海关在综合保税区依法实施监管不影响地方政府和其150他部门依法履行其相应职责,如食品生产许可等(第四十条)。三三、案案例例分分析析(一一)A 公公司司擅擅自自抵抵押押海海关关监监管管的的减减免免税税设设备备案案简简要要案案情情:2023年11月某海关对A公司开展专项稽查,发现 B 公司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尚在海关监管期限内的 2 台减免税设备抵押给银行,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手续。经海关计核,上述 2 台减免税货物
268、价值人民币 150 万元。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分分析析:A 公司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进行抵押,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鉴于上述设备仍属当事人自用并用于原定用途,且案发后当事人已纠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擅自抵押行为没有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税款征收、外汇管理、出口退税管理,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相相关关法法律律条条文文:1.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海海关关行行政政处处罚罚实实施施条条例例第第十十八八条条第第一一款款第第(一一)项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未
269、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2.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行行政政处处罚罚法法第第三三十十二二条条第第一一项项151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海海关关行行政政处处罚罚裁裁量量基基准准(一一)(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 2023 年年第第 182 号号)第第八八条条第第(七七)项项第第 4 目目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4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但是没有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税款征收、外汇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的;第第十十二二条条第第(一一)项项 以违法货物价值为罚基处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按照以下规定量罚:(一)减轻行政处罚的,处违法货物价值不满百分之五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