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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方家胡同19号340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稿)(申报稿)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二一一年六月 声 明 声 明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1-1-1 发行概况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股数:2,740 万股 每股面值:
2、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10,96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1、公司控股股东光线控股及实际控制人王长田承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2、公司股东包锦堂、黄鑫、包莉娜、洪美文承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3、除上述股东外的公司其他股东承诺:持有的光线传媒股份,自光线传媒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王长田、李晓萍、李德来、王牮、袁若苇、王嫦春及张航承诺,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的
3、限售期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董事包凡之父包锦堂承诺,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包凡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包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1 年 6 月 9 日 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1-1-3 重大事项提示 重大事项提示 投资者需特别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1、公司控股股东光线控股及实际控制人王
5、长田承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公司股东包锦堂、黄鑫、包莉娜、洪美文承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除上述股东外的公司其他股东承诺:持有的光线传媒股份,自光线传媒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王长田、李晓萍、李德来、王牮、袁若苇、王嫦春及张航承诺,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董事包凡之父包锦堂承诺,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包凡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6、在包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2、2007年10月22日,光线传媒与牟素芳、杨绍谦及相关方嘉华丽音、Philip Jian Yang(杨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各方约定转让方牟素芳、杨绍谦将其持有的嘉华丽音全部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光线传媒。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交易当事方就嘉华丽音经审计的2008年税后净利润的确定产生较大分歧,牟素芳、杨绍谦、杨健于2009年6月18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该 股权转让协议 有效并判令光线传媒以现金方式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2,864.1822万元。2009年7月15日,光线传媒提出反诉,请求依法判令解除该股权转让协议并返还其已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