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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共 75 页第 2 页,共 75 页外贸行业税务合规报告(2024)前 言外贸行业税务合规报告(2024)前 言出口退税是指国家把出口货物的原料进口税以及在国内生产和流通各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商品以不含间接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的一项税收制度。近年来,国家出口退税办理时间不断提速,效率加快,再加之陆续推行海关无纸化通关、外汇核销制度改革、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服务等,对出口企业创汇发挥了重要支持作用。2023 年,我国外贸持续平稳运行。截止报告发布之日,海关总署公布数据显示 2023 年前 11 个月我国进出口总值 37.96
2、万亿元人民币,与去年同期持平。然而,与外贸出口稳步、持续发展相伴随,骗税、虚开等违法犯罪行为却层出不穷,冲击着我国外贸事业的有序发展。为保障外贸行业的有序发展,规范出口退税的秩序,国家持续以高压态势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遏制外贸行业骗税、虚开违法犯罪。此外,在“谁出口、谁收汇、谁退税、谁负责”的理念下,出口企业承担了绝大部分税务风险,轻则因单证不合规无法退税,重则牵涉进虚开、骗税的案件之中。因此,2024 年出口企业更需加强税务合规。华税团队基于对外贸行业的深入观察以及近年对外贸企业涉税案件代理经验的深刻总结,编写了本 外贸行业税务合规报告(2024)。第 3 页,共 75 页此报告
3、通过观察外贸行业税收监管动态及涉税案件数据,进而总结外贸行业常见五大涉税风险类型、四大高发领域,探析涉税风险六大成因,并抓取典型出口退税行政与刑事案件深度解析,在前述基础上针对性提出行政救济要点与刑事辩护策略,为外贸行业的税务合规提供建议,希冀为外贸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贡献力量。本报告共分九节,全文约三万五千余字。第 4 页,共 75 页目 录一、2023 年外贸行业的发展与税收监管动态二、2023 年外贸行业涉税案件大数据聚焦及分析三、外贸行业五大常见税务风险点四、外贸行业四大风险高发领域五、外贸行业涉税风险六大成因探析六、外贸行业税务行政及刑事典型案例解析七、外贸行业出口退税行政救济要点八
4、、外贸行业骗取出口退税刑事辩护策略九、外贸行业税务合规管理建议第 5 页,共 75 页一、一、2023 年外贸行业的发展与税收监管动态年外贸行业的发展与税收监管动态(一)(一)2023 年我国外贸行业的发展概况年我国外贸行业的发展概况2023 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尽管自 2023 年1 月以来,世界经济复苏势头不稳,外需走弱、价格下跌,叠加 2022年高基数影响,我国外贸增长面临不少压力。但随着国内各项政策的精准发力,企业主动求新求进,外贸持续平稳运行。目前(2024 年 1月 5 日),海关总署发布的数据显示,2023 年前 11 个月我国进出口总值 37.96 万亿元人民
5、币,与 2022 年同期持平。其中,出口 21.6 万亿元,增长 0.3%;进口 16.36 万亿元,下降 0.5%;贸易顺差 5.24 万亿元,扩大 2.8%。由此可见,外贸行业呈现出积极向好的发展态势。然而,在我国外贸行业政策向好、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外贸行业的涉税风险仍持续存在,爆发了一批采取“买单配票”“低值高报”“循环出口”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总体来看,我国税务政策对外贸行业的支持与监管并重。(二)(二)2023 年伊始企业无需再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年伊始企业无需再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第 6 页,共 75 页2022 年 12 月 30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
6、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对外贸易法的决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规定。自 2022 年12 月 30 日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停止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对于申请进出口环节许可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配额、国营贸易资格等相关证件和资格的市场主体,有关部门不再要求其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材料。该政策推动 2023 年我国外贸的发展,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释放了外贸增长潜力。(三)税务总局持续强化出口退税支持政策(三)税务总局持续强化出口退税支持政策2022 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劳函
7、202283 号),要求阶段性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自 2022 年 6 月 20 日至 2023年 6 月 30 日期间,税务部门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 3 个工作日内。文件指出,到期将视外贸发展和实际执行情况,进一步明确办理时间要求。2023 年 7 月,国家发改委多部门联合发文,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强化对出口企业的政策支持,持续确保出口第 7 页,共 75 页企业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在 6 个工作日内,将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 3 个工作日内政策延续实施至 2024 年底。(四)国家税务总局强调
8、五措并举,严打骗取出口退税(四)国家税务总局强调五措并举,严打骗取出口退税2023 年 5 月,国家税务总局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发言人在会上表示,要坚持对“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严重违法行为严查狠打、毫不放松,通过查处一批违法企业,打掉一批犯罪团伙,严惩一批犯罪分子,始终保持对违法者的强大震慑。特别是在坚持“快退税款、狠打骗退、严查内错、欢迎外督、持续宣传”五措并举策略的基础上,探索运用国际情报交换手段协助调查取证,发现和推送骗取出口退税团伙案源 103 个。第 8 页,共 75 页(五)最高法加入联合打击(五)最高法加入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推进机制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推进机制2023
9、 年 7 月 3 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北京召开全国七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推进会议。会议指出,自 2021 年 10 月建立常态化联合打击虚开骗税工作机制以来,各部门聚焦“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假申报”骗取税费优惠等违法犯罪行为开展联合打击,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 2023 年 5 月底,累计检查涉嫌虚开骗税企业 27 万户,认定虚开发票 1048.15 万份,挽回出口退税损失 117.8 亿元,其中,2023年 1-5 月累计检查涉嫌虚开骗税企业 6.5 万户,认定虚开发票 184.62万份
10、,挽回出口退税损失 44.59 亿元。同时,严查狠打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2022 年共查实涉嫌骗取或违规取得留抵退税企业 7813 户,挽回各类税款损失合计 155 亿元,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有效维护了经济税收秩序。该会议的亮点为,法院加入“六部门”打击骗税第 9 页,共 75 页工作中,实现了打击涉税违法犯罪从行政执法到司法的全面化。(六)最高检强调打击买单配票、循环出口、低值高报骗税行为(六)最高检强调打击买单配票、循环出口、低值高报骗税行为最高检检委会专职委员张志杰在七部门会议表示,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维护国家税收制度和政治经济安全是检察机关重要政治责任。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持续提高政
11、治站位,重点打击利用买单配票、循环出口、低值高报等方式骗取出口退税,以虚开手段骗取留抵退税、财政返还和政府补贴,利用空壳公司暴力虚开等严重涉税犯罪。加强对新业态涉税风险研判,准确适用法律政策。加强部门沟通协作,统一执法司法标准,提升打击合力。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继续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积极参与综合治理,结合办案促进源头治理。二、二、2023 年外贸行业涉税案件大数据聚焦及分析年外贸行业涉税案件大数据聚焦及分析(一)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曝光骗税案件的基本情况(一)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曝光骗税案件的基本情况2023 全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官网“税案通报”栏共曝光
12、了 12 起骗税案件。其中,10 起案件已经作出判决,2 起案件未作出判决。第 10 页,共 75 页案例案例 1:广东省单证虚假骗税案(曝光时间:广东省单证虚假骗税案(曝光时间:2023 年年 1 月月 10 日)日)何某某团伙利用广州市某服装有限公司等 8 户生产型出口企业,采取伪造销售合同、虚假收汇、虚构出口业务、获取虚假出口单证等手段假报出口;广州市合建代理记账有限公司为该团伙成立具有进出口资质的空壳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提供帮助。广州税务局追缴骗取的出口退税 3871.14 万元,对未退税款 326.62 万元不予退税。相关责任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主犯被判处 11 年有期徒
13、刑。案例案例 2:北京市改变贵金属形态骗税案(曝光时间:北京市改变贵金属形态骗税案(曝光时间:2023 年年 1月月 31 日)日)北京市某贸易公司等 2 户出口企业,通过将不予退税的金、银等贵金属进行简单加工,伪装成高性能导线、空心电感器等可退税产品出口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北京税务局追缴骗取出口退税 13084.62万元,不予退税 11718.97 万元。目前,相关责任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案例案例 3:安徽省低值高报骗税案(曝光时间:安徽省低值高报骗税案(曝光时间:2023 年年 3 月月 16 日)日)安徽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虚增出口货物价格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并对外虚开
14、增值税专用发票。安徽省淮南市税务局追缴骗取出口退税 3486.10 万元。相关责任人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被判处3年至1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8010万元;安徽某股份有限公司因单位犯罪,被判处罚金 3500 万元。案例案例 4:湖北省循环出口骗税案(曝光时间:湖北省循环出口骗税案(曝光时间:2023 年年 4 月月 6 日)日)第 11 页,共 75 页湖北省随州某茶业根茶有限公司采取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出口货物走私回流并循环出口、虚假结汇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随州市税务局追缴骗取出口退税 1992.4 万元。相关责任人、单位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
15、 10 年。案例案例 5:广西自治区虚开骗税案(曝光时间:广西自治区虚开骗税案(曝光时间:2023 年年 4 月月 26 日)日)冯某某团伙利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那坡县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向自己控制的 6 户外贸出口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采用虚构出口业务、虚假收汇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 3660.92 万元。主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 18 年,其余责任人也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例案例 6:浙江省虚开骗税案(曝光时间:浙江省虚开骗税案(曝光时间:2023 年年 5 月月 26 日)日)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某贸易有限公司等 3 户外贸型出口企业,通过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销售合同、虚假收汇、
16、虚构出口业务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湖州市税务局追缴骗取出口退税 2656.48万元,不予退税 415.05 万元。主犯杨某某等 8 人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 5 年至 10 年 6 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案例案例 7:贵州省买单配票骗税案(曝光时间:贵州省买单配票骗税案(曝光时间:2023 年年 6 月月 28 日)日)贵州某纺织有限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17 份,采取“买单配票”、虚假结汇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贵州省黔南州税务局追缴骗取出口退税 586.66 万元。主犯谢某某、黄某某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分别被判处 10 年、5 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案例案例 8:宁波市低值高报骗税案(曝光时
17、间:宁波市低值高报骗税案(曝光时间:2023 年年 7 月月 28 日)日)第 12 页,共 75 页宁波保税区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以他人货物充当自有货物、低值高报等方式骗取出口退税。宁波市税务局追缴骗取出口退税 1590.90 万元,不予退税 12.89 万元。相关责任人、单位被追究刑事责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 12 年。案例案例 9:深圳市买单配票骗税案(曝光时间:深圳市买单配票骗税案(曝光时间:2023 年年 9 月月 4 日)日)供应链平台骗税团伙通过控制 3 户供应链平台企业,以“票货分离”方式取得超算服务器、笔记本电脑、显示器等品名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18、采取买单配货、道具循环、虚假结汇等手段虚假出口,涉嫌骗取出口退税 3400 余万元。另外,税务部门已成功阻断涉及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申请退税款 60 余万元。目前,税务、公安部门正在深入检查中。案例案例 10:天津市循环出口骗税案(曝光时间:天津市循环出口骗税案(曝光时间:2023 年年 9 月月 25日)日)天津明汇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铭鑫电子有限公司通过“道具”出口、走私黄金等手段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天津市税务局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 8258.12 万元。目前,天津市检察机关对其中 6 名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法院正在审理中。案例案例 11:上海市买单配票骗税案(曝光时间:上海市买单配票骗
19、税案(曝光时间:2023 年年 10 月月 27日)日)骗税团伙利用上海兰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桦润贸易有限公司 2 家出口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报关单据、制造收第 13 页,共 75 页汇假象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上海市税务局追缴骗取出口退税1009.64 万元,查补其他税款 2956.48 万元。相关责任人分别被判处 3至 12 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案例案例 12:吉林省虚开骗税案(曝光时间:吉林省虚开骗税案(曝光时间:2023 年年 11 月月 13 日)日)辽源市梦益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采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销售合同、虚假结汇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辽源市税务局追缴骗取
20、出口退税 548.79 万元。相关责任人、单位被追究刑事责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二)各地方税务局官网曝光骗税案件的基本情况(二)各地方税务局官网曝光骗税案件的基本情况据不完全统计,2023 全年各地方税务局在官网共曝光了 23 起骗税案件。其中,11 起案件已经作出判决,12 起案件未作出判决。案例案例 1:福州省泉州市虚开骗税案(曝光时间:福州省泉州市虚开骗税案(曝光时间:2023 年年 3 月月 15日)日)以王家乐等 5 人为首的犯罪团伙利用实际控制的外贸公司、上游空壳生产企业,虚构出口贸易业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800 余份,价税合计金额 7.24
21、亿元,骗取出口退税 8300余万元。近日,案件将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例案例 2:湖北省随州市买单配票骗税案(曝光时间:湖北省随州市买单配票骗税案(曝光时间:2023 年年 8月月 14 日)日)随州市税务、公安等部门联合依法查办广水市某农业实业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中间人联系涉案报关公司,将货第 14 页,共 75 页代揽收出口且无须退税的他人货物,由涉案报关公司虚构、制作相关出口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向海关申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随州市局追缴骗取出口退税 446.55 万元,对该公司在两年半内停止办理出口退税。随州市公安部门对该公司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正开展进一步查处。案例案
22、例 3:青海省虚开农产品发票骗税案(曝光时间:青海省虚开农产品发票骗税案(曝光时间:2023 年年 8月月 30 日)日)青海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海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构出口业务、低值高报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青海省税务局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 944.89 万元,不予退税 212.4 万元,查补其他税费 414.94 万元。相关责任人、单位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 25 年。案例案例 4:安徽省虚开发票骗税案(曝光时间:安徽省虚开发票骗税案(曝光时间:2023 年年 9 月月 4 日)日)以赖某某和朱某某为首的骗税团伙控制安徽某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 3 户出口
23、企业,通过虚构出口业务、虚开发票、虚假结汇等方式骗取出口退税。黄山市税务局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 2050.55 万元。目前,公安机关已对 6 人采取强制措施,该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例案例 5:新疆塔城买单配票骗税案(曝光时间:新疆塔城买单配票骗税案(曝光时间:2023 年年 9 月月 5日)日)新疆某针织有限公司等 2 户企业采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第 15 页,共 75 页他人出口货物信息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塔城地区税务局追缴骗取出口退税 722.14 万元。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案例案例 6:厦门市买单配票骗税案(曝光时间:厦门市买单配票骗税案(曝光时间:20
24、23 年年 9 月月 8 日)日)厦门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采取“买单配票”、签订虚假合同等手段虚构出口业务,骗取出口退税。厦门市税务局追缴骗取出口退税2956.69 万元,罚款 5913.38 万元。相关责任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12年和 5 年。案例案例 7:云南省玉溪市虚构出口数量骗税案(曝光时间:云南省玉溪市虚构出口数量骗税案(曝光时间:2023年年 9 月月 8 日)日)易门县某菌业有限公司采取虚构出口货物数量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云南省玉溪市税务局追缴骗取出口退税 132.29 万元,停止为易门县某菌业有限公司办理出口退税 2 年,并依法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办理。责任人、单位均被追究刑事责
25、任。案例案例 8:青岛市虚开骗税案(曝光时间:青岛市虚开骗税案(曝光时间:2023 年年 9 月月 13 日)日)青岛双龙鑫商贸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 份,金额合计 1916.74 万元,税额合计 325.85 万元,用于骗取出口退税。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认定该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行为,追缴骗取出口退税114.11 万元,追征各项税费合计 34.16 万元。主犯判处有期徒刑 10年。案例案例 9:福建省泉州市买单配票骗税案(曝光时间:福建省泉州市买单配票骗税案(曝光时间:2023 年年 9第 16 页,共 75 页月月 20
26、日)日)犯罪团伙涉及的石狮某贸易有限公司等 6 户企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取虚构出口业务、“买单配票”、虚假结汇等手段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泉州市税务局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4854.05 万元,对未退税款 143.64 万元不予退税。15 名被告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十一年不等。案例案例 10:广西自治区北海市虚开骗税案(曝光时间:广西自治区北海市虚开骗税案(曝光时间:2023 年年 9月月 22 日)日)广西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销售合同、虚假收汇、虚构出口业务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北海市税务局追缴骗取出口退税 41.36 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7、。近日,北海市检察机关对 6 名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案例案例 11:贵州省黔南虚开骗税案(曝光时间:贵州省黔南虚开骗税案(曝光时间:2023 年年 9 月月 26 日)日)贵州某实业有限公司等 3 户出口企业,采取虚构出口业务、虚开发票、虚假结汇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黔南州税务局追缴骗取出口退税 3456.85 万元。相关责任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主犯被判处 20 年有期徒刑。案例案例 12:江苏省南京市买单配票骗税案(曝光时间:江苏省南京市买单配票骗税案(曝光时间:2023 年年 10月月 10 日)日)以胡某、杨某等为首的骗税团伙控制多家外贸企业,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买单配票、虚假
28、结汇等手段,涉嫌骗取出口第 17 页,共 75 页退税款 1147 万元。目前,公安经侦部门已侦查终结,案件将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案例案例 13:浙江省杭州市虚开骗税案(曝光时间:浙江省杭州市虚开骗税案(曝光时间:2023 年年 10 月月25 日)日)杭州银迈针纺有限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61 份,采取虚构进项税额等手段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杭州市税务局,追缴骗取出口退税 875.42 万元,并处罚款 875.42 万元。案例案例 14:甘肃省临夏州低值高报骗税案(曝光时间:甘肃省临夏州低值高报骗税案(曝光时间:2023 年年 10月月 25 日)日)伪造
29、货物出口假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犯罪团伙通过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委托加工业务,在出口环节以价值较低的化纤类美发头模产品冒充价值较高的牛尾毛类美发头模产品,采取低值高报、虚报货物重量、虚假结汇等手段伪造货物出口假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该团伙共计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000 余份,价税合计 2.05 亿元,骗取出口退税 1058 万元,申报免抵税款 169万元。案例案例 15:辽宁省抚顺市虚开骗税案(曝光时间:辽宁省抚顺市虚开骗税案(曝光时间:2023 年年 10 月月25 日)日)辽宁中科诺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通过假报出
30、口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抚顺市税务局追缴该企业骗取的出口退税 2141.44 万元。该案 4 名犯罪第 18 页,共 75 页分子被判处 3 年至 12 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案例案例 16:大连市买单配票骗税案(曝光时间:大连市买单配票骗税案(曝光时间:2023 年年 10 月月 27日)日)大连市警税联合破获一起服装领域骗取出口退税团伙案件,经查,该骗税团伙 2020-2023 年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皮毛”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再通过买单的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目前,该案已提交检察院等待审核通过后提起公诉。案例案例 17:陕西省宝鸡市买单配票骗税案(曝光时间:陕西省宝鸡市买单配
31、票骗税案(曝光时间:2023 年年 11月月 2 日)日)陕西省宝鸡市税务、公安、海关等部门联合依法查办宝鸡同兴进出口贸易公司和宝鸡富兴果菜专业合作社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涉案企业同兴公司及富兴合作社皆由苏某某团伙实际操控,通过采取“买单配票”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出口业务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宝鸡市税务局追缴骗取出口退税 405.19 万元,不予退税 209.2 万元。涉案责任人员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分别被判处 1 年至 14 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案例案例 18:海南省虚开骗税案(曝光时间:海南省虚开骗税案(曝光时间:2023 年年 11 月月 21 日)日)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海
32、南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冒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等手段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海南省税务局追缴骗取出口退税 182.56 万元,并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第 19 页,共 75 页人员刑事责任。案例案例 19:福建省莆田市循环出口骗税案(曝光时间:福建省莆田市循环出口骗税案(曝光时间:2023 年年 11月月 21 日)日)福建省某钟表有限公司通过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循环出口、虚构出口销售业务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莆田市税务局追缴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1673.34 万元。相关责任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4 年至 11
33、 年不等。案例案例 20:海南省虚开农产品发票骗税案(曝光时间:海南省虚开农产品发票骗税案(曝光时间:2023 年年 11月月 24 日)日)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精准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海南 9 户利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团伙案件。海南 6 户天然橡胶贸易公司通过虚构橡胶收购业务的手段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 6.5万份,虚开金额 5.68 亿元,为省外下游空壳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213 份,虚开金额 4.92 亿元。下游空壳企业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国内多家出口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3 户海南出口企业,通过买单配票、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等
34、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海南省税务局追缴骗取出口退税 267.79 万元。目前,该团伙案件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案例案例 21:天津市买单配票、低值高报骗税案(曝光时间:天津市买单配票、低值高报骗税案(曝光时间:2023年年 11 月月 29 日)日)天津某服饰有限公司通过“买单配票”“低值高报”等方式骗第 20 页,共 75 页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53 万元,税务局依法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并处罚款合计 106 万元,涉嫌犯罪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目前,公安部门已对犯罪嫌疑人开展网上追逃。案例案例 22:海南省买单配票骗税案(曝光时间:海南省买单配票骗税案(曝光时间:2023 年年 1
35、1 月月 30日)日)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海南某贸易有限公司“买单配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买单配票、伪造购销合同、虚假收汇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海南省税务局追缴骗取出口退税415.63 万元,罚款 415.63 万元,并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案例案例 23:云南虚开骗税案(曝光时间:云南虚开骗税案(曝光时间:2023 年年 12 月月 14 日)日)云南玉溪税务、公安等部门联合依法查办云南恒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虚构业务、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玉溪税务局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等税款83.07 万元,相关责
36、任人员已被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总局通报的案例可以总结出以下特点:一是骗税手段多样化。除了传统的“买单配票”、“低值高报”外,还出现了一些新变化,骗税手段升级:通过变换金、银的形态,将不退税且限制出口的贵金属伪装成高科技产品出口,实现走私贵金属+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团伙上游掌握的开票企业享受退、免税优惠,第 21 页,共 75 页下游掌握的出口企业享受退税优惠,实现全链条骗取国家税款;“道具循环出口”演化升级,利用边境政策实现农产品走私入境、循环出口骗税。二是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业多样化。涉税中介参与骗取出口退税,协助注册企业并办理出口退税备案贵金属领域走私+骗税;与农产品收购发票
37、紧密关联的,例如,农产品加工、茶叶、纺织等行业。三是骗取出口退税的团伙化特点显著,控制从虚开到骗税的全链条企业,涉及的税款极大,刑事责任极其严重。(三)各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数据统计(三)各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数据统计2023 年,全国 36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共公示重大税收违法骗税出口退税案件 317 件。其地区分布以广东(含深圳市)为最多,主要集中在海、陆口岸。从国家税务总局、各地方税务局所通报较为典型的骗税出口退税第 22 页,共 75 页案件来看,案件涉地区广泛、金额数量之大、国家监管外贸行业骗税出口退税力度空前,且骗取出口退税行政风险转化为刑事风险的可能性较
38、大。(四)骗取出口退税已决刑案观察及分析(四)骗取出口退税已决刑案观察及分析1、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在北大法宝数据库中,以“骗取出口退税罪”为案由检索统计,2018-2023 年共有 571 份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文书。通过观察文书的趋势发现,2018-2020 年逐年上升,2020 年案件文书的数量达到最高值后,2021 年呈现断崖式下降,2023 年为最低值且较 2020 年减少了97.53%。2023 年案件数量为个位数的重要原因,是司法审判文书公开率的大幅度降低。尽管 2023 年骗税案件数量屈指可数,但前已述及,国家税务总局及地方税务局所曝
39、光的案件来看,尚有处在侦查、检察第 23 页,共 75 页阶段、审判阶段未作出判决的案件,表明骗税涉税风险依旧存在。此外,因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还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部分外贸行业相关联案件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因此,外贸行业实际涉税案件远高于当前统计数量。2、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地域分布情况、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地域分布情况总体来看,由于外贸行业主要分布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骗取出第 24 页,共 75 页口退税案件也主要集中在此。以浙江省的案件数量最多,共 120 起;上海市的数量其次,有 79 起,广东省为 63 起,位居第三。福建省、湖南省、江苏省的案件数量也较多。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各省(自
40、治区、直辖市)货物出口总额 2023年统计数据,出口额排名前五的省份依次为广东、江苏、浙江、山东,上海。综上数据,可以得出出口总额与骗税案件整体数量呈现正相关的结论。3、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文书情况与程序、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文书情况与程序2018 年-2023 年,在 571 份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司法文书中,共有判决书 254 份、裁定书 278 份、决定书及其他类型文书共计 39 份。其中,一审案件 168 起,占比 59%;二审案件 101 起,占比 35%;再审案件 17 起,占比 6%。4、骗取出口退税案件量刑情况、骗取出口退税案件量刑情况第 25 页,共 75 页根据刑法第 204 条及最
41、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 号),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数额在 250 万元以上的,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近年随着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在犯罪手段、组织设置等方面的“升级”,案件所涉的骗税数额也屡创新高,导致涉案企业与责任人员面临严重的刑罚。经统计,主犯(多个主犯的,以量刑最重的为准,下同)判处十年以上,占比约 40.5%;主犯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占比约 31%;主犯判处五年以下的,占比约 20%;主犯判处缓刑的,占比约 8%;无罪案例,占比仅有 0.5%。5、骗取出口退税罪犯罪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罪犯罪手段第 26 页,共 75
42、 页在犯罪手段方面,买单配票是最典型、最突出的违法行为,又称为借货出口,通过购买他人出口货物信息,制造虚假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虚假结汇等手段假报出口。排在第二位的是“四自三不见”“假自营、真代理”。其行为特征是外贸企业自身不掌握外商客户信息、货物信息、货物来源、生产商的信息、外汇来源以及结汇信息。货物出口的全流程由真实出口人操控,只是利用了外贸企业对外贸易、申请出口退税的资质。在这个过程中,外贸企业将取得退税款分享给真实出口人,其在整个出口业务中缺乏商业合理性,极容易被认定为骗税。排在第三位的是采取低值高报的手段骗税,是指为骗取退税,不法分子虚增货物的价值,或者窜改货物品名以适用较高退
43、税率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方式:将不退税的货物伪造成退税货物,例如将不退税的白银伪造成退税的含银制品;将退税率低的货物伪造成退税率高的货第 27 页,共 75 页物;将廉价的货物假报为高价值的货物。此外,循环出口也是骗取出口退税的常见手段,主要指的是不法分子将一批货物报关出口之后,通过走私行为将其回流到国内,然后配上虚开的发票等国内采购环节的单证,多次报关出口并申请出口退税。该种骗税行为特征是以真实货物为道具,海关查验时只做单货匹配的形式审核,难以发现疑点。因此,循环出口骗税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易逃避打击,涉案税额往往较大。被循环使用的货物即为骗税“道具”,实践中主要是农产品,也有一部分案件使用的是
44、手机等电子产品。6、骗取出口退税罪所涉商品种类情况、骗取出口退税罪所涉商品种类情况通过对骗税出口退税罪刑事案件数据观察,我们统计了涉案商品的种类,发现案涉商品主要集中于纺织、服装以及涉及农产品的货物。并且与税务部门出口退税审核关注电子产品、钟表、化妆品、眼镜、箱包、服装、家具、水产品等商品形成对应。纺织品、服装占据骗取出口退税所涉商品比例最高的原因之一是第 28 页,共 75 页我国为鼓励纺织品服装的出口贸易,我国一直为纺织品、服装设置高出口退税率。早在 2008 年,国家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玩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 13%,随着市场和经济的变化,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一度高达 17%。尽管
45、,目前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保持在13%,与增值税率持平,其亦处于出口退税率很高的水平。因此,不法分子据此盯上 13%的出口退税率,使纺织品、服装成为骗税的主要商品。三、外贸行业五大常见税务风险点三、外贸行业五大常见税务风险点(一)备案单证不符或虚假的风险(一)备案单证不符或虚假的风险出口退税的备案单证,是指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 日内,将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运输单据、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等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若出口企业无法取得备案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
46、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 5 年。在实务中,有多家出口企业因备案单证不符或虚假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并予以行政处罚。1、备案单证不符合规定的法律风险、备案单证不符合规定的法律风险出口企业单证备案若不符合规定,一方面可能适用免税政策。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第 29 页,共 75 页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另一方面,出口
47、企业还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的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2、备案单证虚假的法律风险、备案单证虚假的法律风险若出口企业单证备案虚假,可能面临被暂缓办理退税、追缴退税款,视同内销、行政处罚等风险。被查实偷骗税的,还可能面临骗税的刑事风险。(1)暂缓办理退税的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48、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第 12 号)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购进出口的货物劳务存在财税201239 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 4 目、第 5 目和第 7 目情形之一的,该批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所载明的其他货物,主管税务机关须排除骗税疑点后,方能办理退(免)税”。财税201239 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 4第 30 页,共 75 页目指的就是,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的情况。(2)追缴税款,适用内销政策的风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
49、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3)行政处罚的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号)的规定,“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虚假备案单证查明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停止出口
50、退税权。(4)刑事制裁的风险。若被查实属于骗税的情况,还可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二)“函调”生产企业存在疑点的风险(二)“函调”生产企业存在疑点的风险出口函调系指因管辖等原因,审核退税的税务机关无法自行核查外贸企业货物采购情况,因此通过函调方式请求生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货物生产、运输、交易等环节予以调查并复函的核查程序。第 31 页,共 75 页出口函调的目的是审核出口货物在采购环节的真实性,以遏制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 版)(税总发201848 号)的规定,复函地税务机关通过对生产企业予以核查后,作出如下处理:(1)业务正常
51、的,复函“正常业务”。退税地税务机关收到正常业务复函的,综合其他核查情况,可以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2)复函地税务机关难以在 60 日内办理完成核查,复函“经核查尚未处理完毕”。退税地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待复函地税务机关再次复函后,视复函情况处理。(3)业务存在涉税违法犯罪的,复函“存在不予退(免)税的情形”的。退税地退税机关对复函所涉及的出口业务,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已办理退(免)税的,参照本规范第五十五条的要求追回已退(免)税款;属于按照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应视同内销征税;属于涉嫌骗税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4)业务存在涉税违法犯罪疑点的,复函“暂缓
52、办理退(免)税”。退税地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的,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第 32 页,共 75 页(免)税或解除担保。发现确有涉税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实践中,如果生产企业不配合、注销关停、走逃失联,可能导致外贸企业被长期暂缓退税或者不予退税;生产企业涉嫌虚开的,还可能传导行政、刑事的风险。若在函调过程中发现涉嫌虚开犯罪等真实性问题的,不仅暂缓办理退(免)税,必要时,退税机关还会移送线索给同级税务稽查部门,开展立案检查
53、,或将引发刑事风险。(三)“四自三不见”“假自营、真代理”业务模式的风险(三)“四自三不见”“假自营、真代理”业务模式的风险按照现行出口退税政策的规定,合规的出口退税模式有三类。一是生产企业可选择自行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生产企业以自营的名义申报出口退税,适用免抵退税办法;二是外贸企业向生产企业采购货物出口后,外贸企业以自己的名义申报出口退税,适用退免税政策;三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模式。在出口退税领域,税收征管理念是“谁出口,谁收汇;谁退税,谁负责”。因“四自三不见”“假自营、真代理”业务模式的参与主体的法律地位不明晰,多与骗税犯罪相关,被国家严厉禁止。国家税务总局最早将此类行为归纳为
54、“四自三不见”,即“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后将该行为总结为“假自营、真代理”,即外贸企业提供出口退税资质,以自营名义出口货物并申请退税,但实际上与实际出口企业建立了代理出口关系,外贸企业未参与出口业务,也不承担外贸出口的责任,退税款退还给实际出口方。第 33 页,共 75 页若采用“四自三不见”“假自营、真代理”业务模式申报退(免)税的,或将面临如下法律风险:(1)追缴退税款的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 号)第三条规定,出口企业
55、凡从事“假自营、真代理”业务并申报退(免)税的,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2)视同内销征税的风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第七条规定,出口企业采取“假自营、真代理”模式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规定征收增值税。(3)行政处罚的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 号)第三条规定,采取“假自营、真代理”模式申请申报退(免)税,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
56、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对该企业自营、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第 34 页,共 75 页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4)刑事制裁的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 号第六条规定,“有进出口经营权
57、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四)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常或虚开的风险(四)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常或虚开的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76 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8 号)规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常的情况。若增值税进项发票被定为异常,或将面临如下风险:(1)未申报出口退税或
58、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2)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 35 页,共 75 页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此外,增值税专用发票若被定性为虚开,所面临的风险极高。这是因为,通常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骗取出口退税的上游违法行为,骗税分子实施出口骗税往往需要先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骗取出口退税的常用手段之一,所以查处虚开是实现骗税行为
59、全链条打击的重要环节。而如果供货企业涉嫌虚开,在尚未查清时,出口企业的相关业务或将面临被暂缓、暂扣退税款及被要求提供担保的不利后果。(五)税务机关检查及其他部门推送涉税违法线索的风险(五)税务机关检查及其他部门推送涉税违法线索的风险1、税务机关日常检查发现线索、税务机关日常检查发现线索因外贸出口行业地域分布的集中性,审核退税的税务机关须管辖数量可观的外贸企业,从而影响税务检查的实效性,因此一些纳税人在业务开展环节可能存在侥幸心理。但从实践来看,随着税收大数据及“双随机、一公开”制度的完善,结合对辖区内大企业、重点领域企业的专项监管,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逐渐增强,通过日常检查发展涉税违法犯罪线索并
60、据此发现骗税大案要案成为常态。外贸企业因货物采购环节的多样性、复杂性,极易因供应企业涉嫌骗取留抵退税、虚开等风险而被影响。2、税收大数据推送异常信息、税收大数据推送异常信息目前,税务监管日益从“依赖举报发现违法线索”向“依靠税收大数据排查线索”的方向演进,多起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是由于税收第 36 页,共 75 页大数据分析排查出来的。2022 年 7 月 22 日,青岛市税务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和海关出口数据分析侦破了一起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最终发现了骗税团伙通过虚构农产品收购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单配票”骗税的事实。3、海关、公安等部门移送线索、形成联合办案、海关、公安等部门移送线索、形成
61、联合办案2022 年 7 月 22 日,河北省沧州市税务局根据天津海关移送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源,发现部分皮毛企业出口商品存在异常情况,从而侦破一起虚开骗税的案件。2023 年 4 月,台州市公安局警税支队在工作中发现临海一家公司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嫌疑。临海市公安局联合临海市税务部门,锚定嫌疑公司进行循迹深挖发现,自 2019 年以来,犯罪团伙中的潘某、邹某等人在江苏、安徽等地注册大量纺织加工企业,在没有实际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从棉农、养殖户处虚受各种农副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服装生产企业变票为相关类别专用发票后,向下游贸易公司大肆虚开。4、经由他人举报发现违法线索、经由他人举报发现违法线索经
62、由他人检举揭发也是常见的风险爆发导火索。例如,2018 年杭州市第一稽查局根据一封百余字的举报信,侦破了一起涉案企业近千户的虚开大案。四、外贸行业四大风险高发领域四、外贸行业四大风险高发领域(一)白银等贵金属制品出口领域骗税集中(一)白银等贵金属制品出口领域骗税集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第 37 页,共 75 页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11 号)的规定,自 2008 年 8 月 1日起,我国取消了对白银的出口退税。但基于鼓励国内高端制造业的发展的考量,对于以白银为原料,经过加工做成烟嘴、电路零件、盘子、银制导线、高性能导线等白银制品出口的,则可申请出口退税
63、。在此政策背景下,此后几年里以白银为主要原料,经过简单加工的出口商品的出口额增长异常,且商品出口到境外后多回炉成纯银上市销售,实质上就是利用了政策差异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为堵塞这一政策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根据财税201239 号文,如果出口商品原材料成本的 80%以上为本通知附件所列原材料,则应按照成本占比最高的原材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执行(银为附件所列原材料,退税率为 0)。然而,犯罪分子转而使用单位价值比较高的“钯”等原材料与银一同作为商品原材料,从而将银的成本控制在 80%以内,进而逃避财税201239 号文的监管。对
64、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8 号),将“钯”等原材料也纳入到前述原材料范围。然而,在贵重金属领域退税与骗税的博弈仍然没有停止,为符合80%这一比例的要求,涉案人员,通过配置白银与其他材料,从而将白银成本降低至银制品成本 80%以下,进而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仍然层出不穷。为此,税务机关对于白银等贵金属制品出口的审核尤为慎第 38 页,共 75 页重,白银制品的功能及市场需求情况、交易流程中结算方式、白银制品的最终流向等都是税务机关、司法机关对于案件审查的重点,一旦进出口企业在这些要点上存在不合理情况,将面临构成骗税被追究刑事责
65、任的风险。(二)农产品出口领域虚开、骗税相互牵连(二)农产品出口领域虚开、骗税相互牵连在众多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利用道具货物循环进出口骗取国家退税款是骗税的常见方式,前已述及,由于该种骗税方式是以真实货物为道具,海关查验时只做形式审核,很难发现问题,因而循环出口骗税被不法分子认为是高效、隐蔽、易逃避打击的有效方式。实践中,将农产品作为道具骗税的案件已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原因有三: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申领方便,只需按照企业申领发票的一般流程,提交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企业申请购买收购发票审批表等一般材料即可;二是开具与抵扣方便,农产品收购发票可自开自抵,将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材料留存备查即可,虚构农
66、户身份信息、自产自销证明相对简单;三是交易链条短,避免由于交易链某一环节被认定虚开而受到牵连。根据财税201239 号文的规定,外贸企业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适用出口免税政策。据此,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本身不直接虚构农产品收购交易,而是通过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 39 页,共 75 页虚构出口交易,骗取出口退税。此种交易模式下,为出口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需要大量的进项发票抵扣自己应当缴纳的税款,便利用农产品收购免税政策,制造虚假的农产品收购交易,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利用虚构农产品收购交易从而实现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要交易模式有两大类,第一大类为出口企业自行虚构农产品收购交易,
67、自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假出口、骗税;第二类则是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本身不直接虚构农产品收购交易,而是通过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出口交易,骗取出口退税。此种交易模式下,为出口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需要大量的进项发票抵扣自己应当缴纳的税款,便利用农产品收购免税政策,制造虚假的农产品收购交易,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无论哪种交易模式,农产品行业已经成为虚开、骗税相牵连,涉税刑事案件多发的领域。(三)纺织服装品高出口退税率,已成为骗税“重灾区”(三)纺织服装品高出口退税率,已成为骗税“重灾区”前已述及,为了鼓励纺织品服装的出口贸易,我国在纺织品服装行业给予了高出口退税率的政策
68、支持。因此,为了骗取出口退税,纺织品服装领域接连发生骗税案件,且规模大、金额高、链条长、波及多省市,呈现出全链条化的特点。利用纺织品、服装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要模式是两种。第一种是“以次充好”“低值高报”,即通过伪装和包装,将不能退税的商品伪造第 40 页,共 75 页成可以退税的商品,将价值低的残次品伪造成高价值的商品,抬高商品的价格,获取虚假出口额。由于生产工艺、采购来源在海关环节难以核查,具有较强的欺骗性。第二种是“买单配货”模式。近年来,税务机关通过高新技术手段,利用税收大数据,在打击骗税领域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例如,出口企业如果其出口额产生爆发性的增长,且货物单一、属于风险商品,就会引
69、起税务系统的预警,启动税务检查。目前,有的税务机关已经对“出口额增长率”“异地报关”“异地进货比率”“收汇结汇状态”和“运输、仓储费用”等多项数据指标开展监控和预警,从而及时防范和遏制骗税行为。(四)高科技领域走私(四)高科技领域走私+骗税并发骗税并发近几年,一些犯罪分子将目光投向于高科技领域,因这些高科技产品具有价值、功能难辨认,且便于拆卸等特点,引发了一些“走私+骗税”的复合骗税案件。例如,南京检察院公布了一起利用苹果手机骗税数额高达 8 亿多的案例。犯罪分子先是在国内采购苹果手机,然后销售到香港,通过虚假报关及虚假出口交易的方式申请退税。再由香港揽货人员将手机拆分为裸机和包装盒,再安排水
70、客走私人员或是其他方式将手机走私到境内,包装盒而是通过正常报关进口方式进入国内,最后,由相关人员将两者组货,在国内销售。犯罪分子在香港注册关联公司为境内企业提供外汇等方面的便利也是该类骗税案件的新特点之一。还有一些犯罪分子,先通过购买或“票货分离”的方式,从虚开第 41 页,共 75 页团伙非法取得品牌手机、路由器等品名的虚开增值税发票;后通过购买一些无实际出口货物申报取得报关单,再由骗税团伙控制的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五、外贸行业涉税风险六大成因探析五、外贸行业涉税风险六大成因探析(一)巨额经济利益驱使犯罪(一)巨额经济利益驱使犯罪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产生原因较为复杂,其中,经
71、济利益驱使是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多发的深层次原因。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涉案金额一般以数十万以致数千万计,而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用于伪造或购买单证、发票、打通关节的费用则远远低于骗取出口退税所获的经济利益。尤其是在无货虚报的情况下,只需借用境外资金过账,就可牟取巨额暴利。在高额经济利益驱使之下,不法分子不惜以身试法,结成骗税组织或团伙,产业化、链条式地骗取出口退税。(二)出口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税法意识淡薄(二)出口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税法意识淡薄除了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外,部分出口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因其税法意识淡薄,一方面,因出口退税相关法律法规更新较快、相关制度较多,企业人员对于老政策理解不透彻,或
72、者自身缺少学习的动力,没有把握好新政策,导致企业卷入退税风险之中。另一方面,因受到利益诱惑而被蒙蔽或利用,成为骗税分子的作案工具,或为骗税分子提供虚假报关单证,或为骗税分子提供虚开发票,或者被犯罪分子利用,作为退税申报主体,掩饰骗税行为骗取出口退税款。第 42 页,共 75 页(三)骗税手段升级、作案方式隐蔽、“专业”(三)骗税手段升级、作案方式隐蔽、“专业”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呈现出骗税手段升级、作案方式隐蔽的特点。首先,随着我国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骗税手段也呈现出信息化、智能化的特点,骗税主体往往隐藏在幕后,通过网络、短信、QQ、微信等方式相互联系和交易,在多个地区同时操控多个公司,
73、将生产、运输、出口、结汇、退税等事项,分别分配给不同的人员和企业,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其次,骗税分子更加专业化,犯罪分子通过接受“专业”培训,聘请“专业”人员,构筑多重虚假环节,设置防护屏障,与外贸企业、生产企业相互勾结、循环作案。骗税手段升级带来的隐蔽性和人员培训后的专业性加大了税务机关、公安机关的查处难度,使得骗税分子顾虑降低,作案更为猖獗。(四)增值税制度不健全、退税管理机制不完善(四)增值税制度不健全、退税管理机制不完善除经济利益驱使原因外,增值税制度不健全、出口退税管理机制不完善等客观原因也是造成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多发的根源性原因。一方面,增值税存在大量税收减免政策,容易导致增值税抵扣链
74、条在某些环节发生中断,同时多种抵扣凭证并存,给虚开发票骗税留下了隐患;另一方面,小规模纳税人、个人购买货物不需要增值税发票,形成了大量“沉淀票”,也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提供了便利,进而为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留下了操作空间。而在出口退税管理中,出口退税管理的机制不完善,出口退税审核管理模式与当前外贸出口的现状不适应,对出口企业的征退税管理第 43 页,共 75 页脱节、信息传递薄弱,行政机关受执法手段和执法权限所限查处力度不够、出口骗税风险监控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都为骗税违法犯罪留下了可乘之机。(五)非法外汇买卖、地下钱庄为骗税提供犯罪便利(五)非法外汇买卖、地下钱庄为骗税提供犯罪
75、便利地下钱庄违法犯罪严重扰乱我国经济金融秩序,一直以来都是外汇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高压打击的重点对象。在涉税领域,地下钱庄则是催化骗税案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申报出口退税重要核心要素有外汇结汇资料、出口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因此,虚假申报出口而后买汇、配票成为实践中骗税出口退税的常见手段。骗税违法犯罪活动对于外汇的需求,刺激了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反过来,非法买卖外汇活动,也助长了骗税违法犯罪的势头。2023 年 12 月 11 日,最高检、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涉及两起通过非法买卖外汇为境内外资金循环提供了支持,达到骗取出口退税不法
76、目的案例。由此可见,非法买卖外汇通常为骗取出口退税提供了便利条件,司法机关在办理相关跨境犯罪时,会高度审查发现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线索,围绕资金来源、去向、用途等全面引导取证、加强证据审查,尽可能查清犯罪链条上的全部犯罪事实,实现全链条一体化打击。(六)多部门联合打击骗税力度持续加码、杀伤力扩大(六)多部门联合打击骗税力度持续加码、杀伤力扩大自 2018 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及人民银行第 44 页,共 75 页四部门对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开展两年行动。从前述骗税刑事案件数据也可看出,2018 年、2019 年骗税刑事案件数量激增。2020年 12 月,四部门将该行动延长至 2
77、021 年 6 月底。2021 年 10 月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召开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工作部署会以来,重点聚焦“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查处了一批骗取出口退税案件。2022 年 5 月,六部门会议将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作为 2022 年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的重点。2023 年 7 月,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门在北京召开“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推进会议”。特别强调,要精准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随着法院加入“六部门”,实现了打击涉税违法犯罪从行政执法到司法的全面化。由此可见,多部门联合打击骗税力度持续加码、杀伤力持续扩大,骗税出口退税风险激增。
78、六、外贸行业税务行政及刑事典型案例解析六、外贸行业税务行政及刑事典型案例解析(一)行政案件:出口退税备案单证不符行政复议案(一)行政案件:出口退税备案单证不符行政复议案A 公司是一家位于某沿海省份的外贸企业。2019 年,A 公司与位于香港的 B 公司达成合作协议,由 A 公司在国内采购家具、鞋袜、服装等货物,并出口销售给 B 公司。B 公司提出,B 公司实际上是美国某家大型零售企业集团的代理商,相关货物要运输至美国,为了规避提货以及海运风险,B 公司要指定报关行、货代以及船运公司,A公司在提货前无权取得提单。交易完成后,B 公司将报关单、提单、第 45 页,共 75 页舱单的电子件、照片等资
79、料通过邮件的方式传输给 A 公司,A 公司申报退税并备案。市稽查局因 A 公司出口额增长过快,对其开展检查。检查期间,发现 A 公司备案的提单与船公司提供的提单样本存在格式不同。遂调取船公司的提单底单,发现 A 公司提单与船公司提单底单在发货人、货物数量等要素上均不相同。据此,稽查局认为 A 公司属于“借货出口”,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予以处罚。A 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1、事实认定争议、事实认定争议市稽查局持船公司的提单底单,指出提单底单上的发货人并非 A公司。同时,市稽查局找到了提单上的发货人 C 公司,由 C 公司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载明“该提单系 C 公司整箱出口,与 A 公司无关”。据
80、此,其认为 A 公司的出口事实虚假。A 公司认为,市稽查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骗税的故意;客观上市稽查局没有排除如拼箱出口的合理怀疑,不能推翻 A 公司货物出口的事实。A 公司提交了采购发票、采购合同、货物运输至港口的国内运输运费发票、销售合同、舱单、中国银行出具的合法结汇资料。2、法律适用争议、法律适用争议市稽查局主要依据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第 46 页,共 75 页的通知(国税发2002125 号)第一条第(二)项:“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81、”。其认为本条中的“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不限于上述三项单证,而包括一切出口单证、凭证。A 公司认为本条的“等”字仅指“列举完毕”,属于“等内等”。且市稽查局作为行政机关,不能扩张解释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规定。3、分析: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现行规定,备案单证不符或虚假不能直接定性骗税、分析: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现行规定,备案单证不符或虚假不能直接定性骗税首先,市稽查局依靠情况说明等书证,不能证明虚假出口的事实,仅能证明提单虚假的事实。而 A 公司货物采购环节资料完整,货物均真实完税,发票合法,没有借货出口的动机。其次,国税发 2002125 号文及其引用的最高法司法解释,时间久远,与现行国家税务总局规
82、范多有冲突。其三,国税发2002125 号文引用的司法解释只列举了三项:报关单、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这三项出口单证具有一个共性:他们都是退税申请单证,而不是备案单证。即便税务机关要扩张解释,也只能将具有同等法律效果的退税申请单证纳入其中,不能扩张到备案单证。因此,仅仅因为提单等备案单证不符,就想当然地推断一定是“借货出口”,事实认定存在巨大漏洞且缺乏法律依据。第 47 页,共 75 页(二)罪与非罪:五起骗取出口退税全案无罪或部分无罪案(二)罪与非罪:五起骗取出口退税全案无罪或部分无罪案1、广州德览公司、徐占伟骗取出口退税全案无罪、广州德览公司、徐占伟骗取出口退税全案无罪(2016)粤
83、粤 01 刑初刑初472 号号)广州德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览公司)为外贸企业,徐占伟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2013 年,经与林某坤、张某萌商议,徐占伟同意林某坤、张某萌挂靠德览公司从事服装出口业务,由德览公司负责提供加盖公章的空白采购合同和报关单给林某坤、张某萌,由林某坤、张某萌自行负责组织货源和自行报关出口,德览公司在收到林某坤、张某萌提供的出口合同、报关单证及发票等资料后,再向国税部门申请退税,并按照出口金额每美元收取人民币 0.03 元至 0.05 元的比例收取手续费。2013 年 10 月至 2014 年 11 月间,德览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共接收林某坤、张某萌提供的由内蒙
84、古赤峰某服装加工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930 份,共计申请退税款人民币 13982187.38 元,其中已经实际退税人民币 10256301.61元,所申请的退税款扣除应收取的挂靠费后,余款均汇入林某坤指定的账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德览公司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某某,利用德览公司作为进出口公司可以申请退税的资质,为第 48 页,共 75 页他人提供挂靠服务,在“四自三不见”下持挂靠人提供的发票申请退税,显属违法违规行为。但本案并无证据证实德览公司主观上明知挂靠人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不能排除德览公司确系被挂靠人蒙蔽的合理怀疑。遂判决德览公司和徐占伟无罪。本案启
85、示之一在于明确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须具有主观骗税的故意。在挂靠、代理报关退税的情况下,如果未能查明代理报关、被挂靠企业是否明知行为人具有骗税行为,即未能证明企业具有骗税的故意,则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本案启示之二在于“四自三不见”不必然构成骗税罪。“四自三不见”尽管属于违规违法行为,依照规定不得予以退税,但并非“四自三不见”均构成骗税罪。在本案中,德览公司构成了因无证据证明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无法排除其受人蒙蔽的合理怀疑,因此不构成骗税罪。2、赵某某等骗取出口退税全案无罪案、赵某某等骗取出口退税全案无罪案2021 年年底,由华税代理的赵某某骗税案,一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了无罪判决。
86、本案中,赵某某及其控制的一家外贸企业位于我国边境城市。检察机关指控:赵某某将他人运输出境的免税不退税的货物,伪装成其企业自营出口货物报关出口共 180 单,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约二千万元。经过律师全面审查在案的证据资料,法院最终认定本案事实不清,第 49 页,共 75 页证据不足。法院首先认为:认定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与相应的骗税金额,除了依言辞证据外,还应当结合下列客观证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关单、内贸采购合同、外贸出口合同、货物流情况、资金流情况。(1)“配货”部分:本案仅有运输环节、报关环节的被告人、证人的言辞证据,均系推断性证言,缺少货物的真实货主的证言印证,未查明被“借货”
87、的货主。此外,由于缺乏货物流的证据,难以区分赵某某企业真实的货物交易和“配货”的部分。(2)“买单”部分:本案认定报关单系虚假,是通过提供货物信息的被告人供述的间接认定,证明力不足。即公诉机关的逻辑是:该货物信息是购买的,因此货物出口是虚假的,因此,报关单自然是虚假的。但缺乏货物流、资金流证据,赵某某在出口时,时常混杂其真实的出口货物,因此无法区分一份报关单中真实的货物与“配货”的部分。(3)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就案涉的报关单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构成虚开,缺乏资金流、货物流的证据予以支撑,仅系被告人、证人的言词证据。税务机关认定的虚开发票,亦缺乏货物流、资金流的证据证实。(4)内贸采购合同
88、方面:内贸合同是否系虚假合同,缺乏资金流、货物流证据。(5)外贸出口合同方面:缺少合同相对方即外商采购方的证言、第 50 页,共 75 页资金支付的证据。(6)外汇方面:案涉外汇系赵某某违规购得,但无法充分证实本案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也无法充分证明本案的骗税金额。据此,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被告人无罪。本案的启示在于外贸环节众多,错综复杂。司法机关若要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需将上述环节所涉及案件事实全部查清或排除合理怀疑,否则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达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要求。3、联大公司、周某、施某骗取出口退税全案无罪(、联大公司、周某、施某骗取出口退税全案无罪(2017)闽)闽
89、 0782刑初刑初 104 号)号)2007 年 11 月,被告人周某出资成立联大公司。2008 年 12 月-2011年 7 月间,被告单位联大公司与盛世公司多次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盛世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多次向联大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 345 份,发票价税合计 36,205,252.95 元,联大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共 45 次向盛世公司支付“货款”共计 27,565,507 元。盛世公司收到“货款”在扣除 4%开票费后,便使用户名吴某玉等银行卡将“货款”资金进行回流。联大公司将该笔业务作为自营出口业务,呈报福建省武夷山市国家税务局申请出口退税,同时提交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
90、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凭证,获得退税款共计 3,316,196.53 元。第 51 页,共 75 页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联大公司及被告人周某、施某犯出口退税罪主观故意方面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本案的关键点同前述两起无罪案具有类似之处。一方面,若认定行为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公诉机关需举证证明行为人具有骗税的故意,由行为人客观行为而呈现的事实来证明。例如,从获取明显高额的代理费来判断是否明知,收取代理费的高低有助于判断该部分费用是正常佣金还是共同犯罪分配退税款。再如,如果出口企业代理的公司的出口业务较多涉嫌骗取出口退税,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推定其存
91、在主观故意。另一方面,对骗取出口退税事实没有查明的,或者根本上就不存在的,亦不能认为系骗税。4、海南中渔水产有限公司、周某、袁某骗取出口退税二审改判袁某无罪案、海南中渔水产有限公司、周某、袁某骗取出口退税二审改判袁某无罪案(2017)琼刑终琼刑终 60 号号)2009 年 1 月至 2014 年 11 月期间,海南中渔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渔水产”)法定代表人周某要求公司市场部经理袁某将公司出口的货物高出实际成交价申报出口。在货物出口过程中,袁某按照周某的要求,拟定每批货物提高 5000 美元到 20000 美元不等的标准,并由制单员王某梅、苏某叶、邝某燕等人根据拟定价格制作报关合同、发票
92、单证用于向海关申报出口,并以上述单证向 H 省国税局申报出口退税,涉及出口退税款 348 万余元。A 市检察院以中渔水产、周某、袁某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认为,中渔水产、周某及袁某故意违反第 52 页,共 75 页税收法规,采取高报实际成交价格的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348 万余元,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周某、袁某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观点认为,不能仅以申报退税数额认定骗税数额。主要理由概括如下:第一、348 万元系多申报的退税数额,并不能直接认定为骗税数额。第二、根据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出口企业申报的系“免抵退税”数额,但其中实际退税的数额不能超过其已缴纳的进项
93、增值税额。第三、受进项增值税款留抵等政策的影响,国税部分计算得出的多报 384 万元不能完整反映企业纳税和业务开展情况,在案证据也无法详细核算骗税的具体数据。第四、根据当时的规定,出口单位对应的收汇不超过等值 5000 美元(含)的,可直接办理核销手续,即允许收汇存在正负 5000 美元的差额,部分高报在允许的合理范围内,被告人不具有骗税的故意。由此可见,不能以存在高报出口价格的情况直接认定存在骗取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仍需从事实、证据角度进行判定。5、刘某波等因未证实实际退税的部分不认定为犯罪(、刘某波等因未证实实际退税的部分不认定为犯罪(2021)湘)湘 0981刑初刑初 406、
94、482 号)号)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注册、控制 11 家企业,取得虚开第 53 页,共 75 页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 1184 张,票面总金额 170,784,863 元,公诉机关直接以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乘以 10%的退税率,认定被告人利用虚开的发票骗取退税总金额为 17,896,075 元。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控制的企业同时具有真实的业务和虚假的业务,在案证据显示,其以虚假的出口单证申报的出口退税,实际共计 1,358,387.14 元。公诉人指控的其余出口货物均系虚假出口且成功申报退税的意见,不能达到证据充分的标准,不予认定,该部分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首先,未产生骗税数额的不构成骗
95、税罪。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张明楷教授认为:骗取出口退税罪是结果犯,这个结果是构成要件的结果,也就是实际骗取了国家的出口退税款,“只有当行为人骗取了国家出口退税款时,才能认定为发生了构成要件结果,进而认定为犯罪既遂。”同理,不但对于直接申请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而言,要以取得国家出口退税为构成要件,对于在案的以取得好处费为目的的其他行为人,也以最终造成国家出口退税损失为构成要件,而非以取得好处费为构成要件。其次,骗税税额的计算应以实际退税入库为限。在实践中,存在部分办案机关按照上游查明的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税额,乘以退税率,计算退税税额。这种做法显属错误。骗取出口退税系特殊的诈骗罪、结果犯,其特殊
96、性在于诈骗对象是国家的出口退税这一公共财产。在一般的诈骗罪中,以被害人的实际损失认定诈骗金额。在骗税罪中,第 54 页,共 75 页亦应以实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认定骗税金额。(三)此罪与彼罪:骗税出口退税罪改判其他罪名(三)此罪与彼罪:骗税出口退税罪改判其他罪名据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21)湘 0981 刑初 481 号刑事案判决书显示,本案的基本情况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强以诸城市某某特种动物养殖专业合作社名义向沅江市某某某皮草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90 张,涉案金额 72764258 元,骗取出口退税 7276425.8 元。被告人刘某强以每张貂皮赚取 1 元差价的方
97、式非法获利 21 万余元。被告人刘某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庭审中提出,被告人不明知刘某波等人是否骗取出口退税,其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刘某强主观上具有与他人共同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其客观上也没有参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故公诉机关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强构成他人骗取出口退税罪从犯的意见不成立。以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本案是一起涉及骗取出口退税的涉税犯罪,案情曲折复杂,争议主要出在对本案被告人的罪名定性上,究竟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第 55 页,共 75 页从犯,还是构成“虚开用于骗取出
98、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最终,法院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认定本案被告人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的从犯,另以虚开其他发票犯罪定罪量刑。法院认为,构成共同犯罪主观上需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需要有参与、帮助的行为。但在本案中,被告人只是为他人虚开发票,在主观上没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在客观上没有参与到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之中,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而应当根据其虚开行为另行定罪量刑。(四)一罪与数罪:特大走私黄金、骗取出口退税案(四)一罪与数罪:特大走私黄金、骗取出口退税案据福州市中院的新闻报道,福建刘某某等 12 人特大黄金走私、骗取出口退税案近日经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刘某某等 12 人被判
99、处无期徒刑至 5 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该案的基本案情是:以被告人刘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在山东、浙江、福建及香港地区等地设立多家关联公司,采购黄金部件,安装至毫无科技含量的产品中,以高科技产品名义出口至香港地区,在香港拆卸黄金予以销售后,通过关联交易回流产品零配件至内地,以虚假方式调整零配件和黄金的发票价格,骗取出口退税 1.12 余亿元。福州中院对该案中的 6 名主犯以走私贵重金属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 15 年 10 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本案的争议在于,本案中被告人通过简单改变黄金的形态,以高第 56 页,共 75 页科技产品的名义假报出口至境外,
100、然后申请退税。在该犯罪中,确实有数个犯罪行为,也同时触犯了走私贵重金属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但是,走私黄金的行为被包含在骗税行为之内,是整个骗税行为的一部分。因此,按照刑法理论来说,为达到一个犯罪目的,先后实施多个犯罪行为属于“牵连犯”,即走私黄金的行为是为骗税结果服务的“手段”,应当择一罪从重处。“牵连犯”的“手段”和“结果”都是犯罪行为,且无明显的主从关系,因此也被称为“处断的一罪”,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案最终以走私贵重金属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实践中存在不少判决选择以“走私+骗税”数罪并罚,以达到更重的刑事制裁。如果在骗税行为之外,不法分子还存在走私行为,或
101、者走私行为依其性质、模式与骗税行为、骗税结果相去甚远的,可以独立为一罪,否则,不应定性为数罪。七、外贸行业出口退税行政救济要点七、外贸行业出口退税行政救济要点(一)程序方面:尽早启动行政复议程序,阻却刑事责任(一)程序方面:尽早启动行政复议程序,阻却刑事责任1、行政复议程序属内部纠错机制,税企双方可通过复议程序有效沟通、达成和解、行政复议程序属内部纠错机制,税企双方可通过复议程序有效沟通、达成和解税务行政复议是纳税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征纳双方之间具体税务争议的重要法律救济途径之一,也是解决具体纳税争议的必经法定程序。由于税务行政复议在本质上属于税务行政系统的内部纠错机制,不具有公开属性,税
102、务争议的矛盾不外化,不会过度激化征纳双方之间的紧张关系,具有较大的灵活性特征,解决争议的效果比较第 57 页,共 75 页理想。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范围内每年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中,纳税人取得撤销原行为的比例在 20%左右,通过和解或调解结案的比例更高达 30%。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启动后,纳税人可聘请专业税务律师,就案件定性与复议机关沟通,充分行使查阅税务机关的全部证据资料,提供新的证据,发表质证、举证、陈述、申辩等意见,并可在行政复议程序中通过申请调解程序,与税务机关达成和解。2、启动行政复议程序,可以延缓税局将案件移送公安、启动行政复议程序,可以延缓税局将案件移送公安通过复议申请、听证申请、和解
103、程序等启动,对税务机关认定企业存在行政违法的事实证据全面梳理,向复议机关提交反证,同时,也可以案件进入复议程序为契机与税务机关沟通,延缓移送刑事司法程序的节奏,一旦企业在复议程序中抗辩成功,则可能直接阻却刑事责任追及。在大连某水产公司涉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案中,企业即是通过启动行政复议程序,复议机关将稽查局作出的定性虚开的处理决定撤销,最终成功阻却了刑事责任。3、启动行政复议程序,从定性方面可推翻税局虚开骗税结论、启动行政复议程序,从定性方面可推翻税局虚开骗税结论企业有真实农产品收购业务,仅存在发票开具不规范的,应当以打掉虚开定性为第一目标,积极向税务机关提交农产品收购业务真实性的交易资料,从
104、收购业务真实性角度进行抗辩,通过梳理完整资金流向、企业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销售配比情况等,向复议机关提交书面意见,打掉虚开定性。4、启动行政复议程序,从定量方面可降低税局认定虚开骗税违法数、启动行政复议程序,从定量方面可降低税局认定虚开骗税违法数第 58 页,共 75 页额额除上述定性沟通外,企业也可以从金额上,对相关业务进行区分梳理,以收购发票对应业务模式存在的差异为契机,打金额,不仅可以进一步降低企业应当补缴税款、滞纳金等经济责任,最终认定税款数额低于 250 万的,即使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结合补税等其他情节,也可以正确审查起诉环节不起诉(有实体经营的民营企业家涉嫌虚开税款数额小、危害情节
105、轻微的,不起诉成功概率较高)、法院审理环节争取缓刑,促使民营企业负责人能够合规经营。(二)实体层面:出口函调风险的应对(二)实体层面:出口函调风险的应对1、在事实认定方面、在事实认定方面与向税务机关陈述各环节业务开展流程。以报关单为单位,核查所有环节单据资料完整性、真实性。并根据业务开展流程,将案涉证据资料逐票梳理。2、在法律适用方面、在法律适用方面税务机关不能仅凭内部函调文件认定构成骗税。出口退税中的税务函调复函,虽然可能给出了“发票系虚开”之类的“结论”,但这只是提供一种线索,退税机关不能仅依据复函定性接受虚开、构成骗取出口退税。3、根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根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相对人对于
106、行政机关既定的行政行为产生了信赖,而采取了相应的行为,嗣后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变更该行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第 59 页,共 75 页损失的,应当进行补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主要是针对“重复函调”的情形。纳税人在接到退税机关的许可之后,有充分理由信赖退税机关的核实、调查取证行为是充分的,相信自己的退税行为符合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如果复函机关第一次经过核查,回复了“正常业务”的函,嗣后又回复“存在不予退(免)税的情形”的函,违反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三)实体层面:进项发票被证实虚开的应对(三)实体层面:进项发票被证实虚开的应对1、论证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作用、论证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作用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不
107、能作为定性的直接依据,而是税务局另行立案调查的线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税总发201366 号)第九条:“已确定虚开发票案件的协查,委托方应当按照受托方一户一函的形式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并在所附发票清单上逐页加盖公章,随同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寄送受托方。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起已确定虚开发票案件协查函的,委托方应当在发送委托协查信息后 5 个工作日内寄送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以及相关证据资料。”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方应当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立案检查:(一)委托方已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2、在法律适用方面论证,上游企业虚开发票,下游不构成虚开、在法律适用
108、方面论证,上游企业虚开发票,下游不构成虚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第 60 页,共 75 页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9 号)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
109、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3、论证上游构成虚开,下游争取善意取得规避行政处罚责任和企业所得税调整、论证上游构成虚开,下游争取善意取得规避行政处罚责任和企业所得税调整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 号):“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
110、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第 61 页,共 75 页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善意取得通常不调整企业所得税,也不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公安。善意取得可以补开、换开发票,如果能补开、换开的,可申请出口退税。八、外贸行业骗取出口退税刑事辩护策略八、外贸行业骗取出口退税刑事辩护策略(一
111、)挂靠关系下货物真实出口并实际承担税负,不构成骗税罪(一)挂靠关系下货物真实出口并实际承担税负,不构成骗税罪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9 号)及官方解读,明确了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虚开发票。边境贸易中,个人挂靠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外贸企业作为被挂靠方为纳税人,对外开具发票符合前述规定。同时,对于挂靠的个人购买的货物或劳务,外贸企业也应作为受票方,取得生产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
112、不属于虚开发票。需要指出的是,国家税务总局 2014 年第 39 号公告并未要求挂靠关系必须通过书面形式建立,符合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从事经第 62 页,共 75 页营活动,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并收取一定管理费特征的,即构成挂靠关系。由于 2014 年第 39 号公告明确规定了成立挂靠关系的,不构成虚开,因此,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对挂靠关系成立的不构成虚开并不存在较大争议,更多的争议是体现在挂靠关系是否成立的认定上,而在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中,也应秉承相同的办案思路。另外,挂靠出口业务模式与“配单配票”存在本质区别。在挂靠出口模式下,外贸企业与供货企
113、业签订合同,向供货企业支付货款,并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承担了增值税税负,并不存在“配单配票”中利用不可退税货物信息骗税的行为;并且,在挂靠出口业务模式下,出口企业建立完善的考察机制,对挂靠方进行实际经营能力的考察,并直接联系、参与货物采购、报关出口过程,能够在流程中实时管控报关出口单证对应业务链条的实质交易真实性,与“配单配票”对于货物未进行把关甚至无货虚报出口有本质区别。(二)“四自三不见”“假自营、真代理”不必然构成骗税罪(二)“四自三不见”“假自营、真代理”不必然构成骗税罪前已述及,国税发200624 号文的出台旨在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之所以将“假自营、真代理”
114、作为不合规行为处理,是由于“假自营、真代理”业务多与骗税相关。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假自营、真代理”行为中,出口企业必然存在骗税行为。国税发200624 号文第三条规定,对于出口企业的“假自营、第 63 页,共 75 页真代理”行为,直接的处理方式为追回已退税款,对于未退税款不再办理,而至于“假自营、真代理”为是否属于行政法上的骗税行为,以至于是否构成犯罪,则需另行判断。“四自三不见”违规操作虽然容易引发骗税行为,但是,出口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并不必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其是否构成犯罪需要严格根据骗税出口退税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总之,司法机关在无确切证据证明外贸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假自
115、营、真代理”业务旨在骗取出口退税或放任他人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下,不应认定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如果外贸企业本身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则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三)无证据证明具有骗税故意或明知他人骗税,不构成骗税罪(三)无证据证明具有骗税故意或明知他人骗税,不构成骗税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必须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假报出口等骗税行为,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因此,律师在代理骗取出口退税案进行辩护时,可以从主观方面入手,论证行为人不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者公诉机关无证据证明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进而进行无罪辩护。1、不能以挂靠方具有骗税故意就认定被
116、挂靠方具有骗税故意、不能以挂靠方具有骗税故意就认定被挂靠方具有骗税故意前已述及,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多数行业为法律所允许,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对于经营业务各自发挥作用,但是并不能据此认定一方存在骗税故意,另一方就一定存在骗税故意。尤其是对于挂靠方第 64 页,共 75 页利用被挂靠方资质假报出口骗税的,要想认定被挂靠方构成骗税,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前述德览公司无罪一案中,裁判法院亦清晰指出在没有证据证明进出口公司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观故意时,进出口公司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2、不能以行为人之间存在退税款分配约定而认定存在骗税故意、不能以行为人之间存在退税款分配约定而认定存在骗税故意在挂靠
117、方式出口,由外贸公司申报退税的案件中,外贸公司取得退税款以后,无论是与挂靠方进行分配还是给予外商价格优惠或抵扣货款,都属于对退税收益的再分配,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并不一定与骗税行为相关联,因此,办案机关不能以行为人之间存在退税款分配的约定就推定其存在骗税故意。如在北京博创英诺威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利民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13)民提字第 73 号)中,博创公司与民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民爆公司与外商签订设备出口合同并申报出口退税,退税款由民爆公司全部支付给博创公司。对此,民爆公司主张该出口模式属于假借出口企业名义出口,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合同约定无效。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表明:“关于
118、出口退税的问题,该案所涉出口业务项下外贸合同实际履行且已履行完毕,有真实的货物出口,退税主体是与外商签订出口贸易合同的民爆公司,民爆公司获得出口退税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作协议约定民爆公司在收到外贸合同项下的出口退税款后,在五个银行工作日内将全部第 65 页,共 75 页退税款支付给博创公司,是当事人之间就民爆公司依法获得的出口退税款再行分配的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民爆公司有权处分该笔款项。出口退税是我国为鼓励出口而采取的措施,本案并不存在没有真实货物出口而假冒出口的情形,并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情形”。而在叶某某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中,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杭萧检2
119、016124 号)载明: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认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主观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证据不足,且也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构成其他犯罪,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3、不能仅以行为人具有帮助行为而推定其具备骗税故意、不能仅以行为人具有帮助行为而推定其具备骗税故意刑法“主客观相统一”之原则,要求侦查、检察机关在查证案情时,既需要对行为人客观的违法行为予以证实,也要求对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即故意或者过失)予以证明,不能仅以
120、行为人具有客观行为而推定其主观状态。例如,在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宜检三部刑不诉2021Z1 号)中,检察机关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为洪某某提供了外汇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的行为,客观上对洪某某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帮助,但从现有证据来看,难以证实蔡某某主观第 66 页,共 75 页上明知洪某某购买外汇系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无法认定蔡某某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宜春市公安局认定的蔡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综上可知,骗税出口退税罪的构成必须具备主观故意,而对于骗税故意的存在,办案机关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不能以行为人之间存在挂靠关系或者存在退税款分配约定就推定行为人
121、具有骗税故意。因此,在骗税案件中,主观故意是律师做无罪辩护的一大突破口。(四)取得如实缴纳税款的部分,不属于骗税(四)取得如实缴纳税款的部分,不属于骗税在实践中,高报出口价格经常作为骗取出口退税的手段出现,由此,一旦出现高报出口价格的情况,便使人将其与骗取出口退税相联系。然而,高报出口价格与骗取出口退税之间并不存在等同关系,出口退税的依据为企业实际承担的进项税额,如果出现高报出口价格的情况但案件并无虚开发票情形,则不能说明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骗税行为,也不能表明行为人具有骗税的主观故意,更不会必然造成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后果。理由如下:首先,明确“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范围。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
122、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以逃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规定处罚。法释 200230 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第 67 页,共 75 页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属于其他欺骗方法,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由此可知,纳税人有实际货物出口,且出口货物在境内采购环节已经完税,其取得实际纳税部分的出口退税款,不属于骗取出口退税。其次,货物采购均已完税,高报出口价格不可能骗取退税。现外贸企业在采购环节已经取得了货物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说公诉
123、机关在没有证据证明发票系虚开的情况下,应当认为纳税人承担了发票上载明的税款数额,则该批货物足以被视为在境内完税。此时,纳税人通过篡改外贸合同的金额,虚假增加收汇的方式,不可能实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根据财税 2012 39 号第四条“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中明确规定,外贸企业在境内采购货物后出口货物,其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换言之,出口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并非外贸合同中记载的成交价格,也不是外贸公司取得外汇的金额,而是采购货物的价格。其中,如果购货凭证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系不含税价格(金额)。在通常情况下
124、,我国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等于或者小于该商品的增值税税率。因此,外贸公司取得的出口退税的数额必然会等于或者小于其已经负担的商品增值税,属于取得“实际纳税部分”。因此,无论外贸企业如何伪造外贸合同、虚增外汇收入,或者其主观上如何意欲骗取国家税款,其客观行为不可能达成其犯罪意图,构成刑法上的第 68 页,共 75 页“不能犯”。不能犯不构成犯罪,也不构成犯罪未遂或者预备。故而,如实缴纳增值税后又虚开的部分应允据实扣除。(五)货物出口各环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骗税罪(五)货物出口各环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骗税罪出口退税的申报完成因涉及货物采购(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报关出口(报关单、货
125、运单等的取得)、收汇结汇(银行备案单证的取得)、申报出口退税等环节,因此,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中,办案机关需要围绕上述环节一一查证,并最终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必须证明行为人实施了骗税行为,对于所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查实行为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出口退税时,提供了虚假的增值税发票、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发票等材料,不能直接认定行为人存在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现有证据不能完全证实涉案公司系套取他人出口信息,不能排除涉案公司有真实出口业务的合理怀疑,不能对行为人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企业应对各环节涉及资
126、料,包括单、证、票、合同等进行梳理,就业务开展方式、出库货物真实性予以抗辩,律师也应对相关证据资料充分查阅,以报关单、进项发票等作为依据,逐单逐票梳理,证明出口业务真实性。第 69 页,共 75 页九、外贸行业税务合规管理建议九、外贸行业税务合规管理建议近年来,企业合规日益成为企业发展不可或缺的一环,市场和监管机构对企业的税务合规要求也日益提高。在目前强监管形势下,外贸行业以往经营过程中隐蔽的税务风险在七部门全过程联合监管下暴露显现,外贸行业税务合规势在必行,亟需构建税务合规制度以此避免、化解税务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真正为我国外贸出口及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贡献力量。(一)建立外贸行业税务合规规
127、章制度(一)建立外贸行业税务合规规章制度外贸行业所涉及的主体众多,有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外综服企业”)等。不同的主体所适用出口退税政策会多少存在差别,不同企业主体应根据各自规模及业务模式建立适合自身的税务合规制度,但其共性在于需要制定税务合规规章作为企业税务合规制度的核心部分,形成良好的企业内部环境,项下共包括三个子部分。一是企业税务合规章程,是企业税务合规制度中最高效力的合规文件,包括税务合规理念、基本原则以及税务合规制度的基本框架。二是外贸行业税务合规政策与员工手册,是企业和员工遵守税法相关法律规范及企业内部规范的准则,此部分属于“实体法”部分,此外,要将所有目
128、前禁止性的与税法相关的国内外法律法规写入此部分中,使其成为履行税务合规义务和自我监管的法律依据。三是以常见风险点为核心的业财法税融合税务指南,此部分至关第 70 页,共 75 页重要,指导企业税务合规。首先,业务部门需要熟知外贸行业合规政策,例如,外贸行业的基本政策财税201239 号文件,扩展文件财税201498 号,以便在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与商业合作伙伴签订合同时能够站在合规的角度规避风险;其次,业务部门要将合同传递给法务部门审核,法务部门可根据相关法规指导业务部门;最后,财务部门根据业务活动、合同、发票进行账务和税务处理,形成会计、税务信息后提供给管理层经营决策以便调整业务模式。(二
129、)构建外贸行业税务合规管理组织(二)构建外贸行业税务合规管理组织外贸行业合规的重要条件是具有健全的合规管理组织,而因税务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对小规模企业来说,可以由董事或是高管实现税务合规;而较大的企业来说,专门化、分工明确的组织是不可或缺的。但无论如何设置,税务合规官的设立是必须的,以确保熟知外贸行业的常见税务风险点等实体方面内容及在面临税务稽查、刑事风险时如何化解及应对。大型出口企业可以在董事会之下设立税务合规委员会,也可以设立一个独立于各个部门的税务合规部门,确保实现权力的分权,负责税务合规策略和税务合规规则的规划、制定、执行和监督,对涉税业务流程的税务合规风险评估和审查。该部门还需要设
130、立首席税务合规官,作为税务合规的最高负责人,负责整个领导层集体报告企业税务合规问题,还需根据企业所涉及的税种设立税务合规专员,负责各个税收政策的实施,评估各项税务政策在企业落地的合第 71 页,共 75 页理性,并以成本最小原则推动税务政策的落地实施,实现自上而下的税务合规组织体系。(三)明确外贸行业防范、识别与评估、应对风险的税务合规程序(三)明确外贸行业防范、识别与评估、应对风险的税务合规程序1、事前防范:完善企业内部环境,加强税法理解、事前防范:完善企业内部环境,加强税法理解(1)加强出口退税法规与政策的学习部分外贸企业及业务人员对于出口退税的税法相关规定缺乏了解,甚至对于“自营”“代理
131、”等基本出口方式,“四自三不见”“假自营、真代理”等违规模式缺乏正确的认知。因此,外贸企业合规经营的一个重要的工作,也是预防刑事风险发生的重要前提是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各项法规政策的学习,明确出口退税业务的合规经营方式与违规风险点,避免因缺乏认知卷入虚开骗税风险,给企业及相关人员造成损失。(2)积极参与各类合规培训,多方位获取信息行业协会、法律界组织的合规培训对外贸企业而言大有裨益,可以让企业了解最新的行业动态与税务机关、司法机关最新的行动方向、关注点及对法律问题的态度、处理措施等。多方位获取信息可以帮助外贸企业及时排查涉税法律风险、调整、改进业务模式,修复业务不合规问题,做好事先刑事风险防范。2
132、、事中识别与评估:关注特别业务类型,定期排查风险、事中识别与评估:关注特别业务类型,定期排查风险(1)借助外部税务律师、税务师力量,定期开展税务健康检查第 72 页,共 75 页外部涉税服务机构是各类企业开展业务寻求合规经营的得力助手,由于外贸企业出口业务具有复杂性,因此更需要借助外部力量对业务风险进行排查。专业的税务律师、税务师可以从会计、税务与法律的多重角度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税务问题,帮助外贸企业定期开展税务健康检查,排除业务中刑事责任风险点。如果外贸企业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也应及时聘请专业的法律人士。由于目前在出口退税领域,我国的税收政策存在立法层次低、无上位法依据等问题,同时税收政策
133、往往违反了行政法的相关原则,专业人士更能维护外贸企业的合法权益。(2)审慎开展业务并注重风险排查在税务风险应对方面,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合规经营。外贸企业应当按照目前有效的税收政策对出口业务进行梳理、审查、整改,以符合税收政策的规定。此外,也应当对供应商进行筛选,防患于未然。总之,外贸企业要牢固树立税务风险防控意识,外贸企业应当知道,合规经营才是正道,才能走得更远更健康。出口业务涉及环节多、流程复杂,因此,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要格外注意对各个环节和流程的把关,我们认为,外贸企业要有专人对出口业务的合规操作进行负责,在业务开展前,要对业务的可行性及业务风险进行评估,而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对业务各环节
134、、各流程进行风险排查与防控,尤其是加强对货物的把控、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报关单等退税单证的管理,确保出口退税业务的真实、合法。第 73 页,共 75 页其次,要特别注意把握上下游企业经营情况,要加强对供应商和外商的考察与评定,防范因供应商走逃、失踪、非正常注销或接受虚假增值税发票,以及供应商与外商相互勾结,造成不能退税以至被利用实施骗税。3、事后应对:寻求专业力量,避免风险扩大化、事后应对:寻求专业力量,避免风险扩大化(1)重视税务稽查程序,避免行政责任向刑事责任转化外贸行业涉税刑事案件的来源中税务机关移送占据了较大比例。因此,如果企业因发票问题被税务机关稽查,税务稽查的结论往往决定了案件的
135、走向,如果税务稽查认定案件中存在行政违法行为,那么接下来就很有可能因案件涉嫌犯罪而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此时,相关企业与人员将面临巨大的刑事风险。因此,外贸企业应高度重视税务稽查程序应对,尤其是在税务机关已经对案件作出虚开、骗税的定性时,企业应提高警惕,应将沟通、风险化解端口前移,与税务机关积极有效沟通,以最大程度在行政程序中化解风险,避免承担刑事责任。(2)妥善应对涉税刑事调查,避免刑事责任风险扩散一旦稽查程序应对不当,或者公安机关直接介入,外贸企业及其负责人员将面临刑事案件程序的启动。一旦公安机关立案着手侦查,企业应把握侦查的“黄金时期”,全面梳理涉案业务的各项财务、业务资料提供给公安机关,
136、将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各项材料单独归集并附充分说明。但在侦查阶段外贸企业也要谨防伪证、妨碍作证的刑第 74 页,共 75 页事责任风险,准确划分刑事调查辅导与违法串供的边界,及时聘请专业税务律师介入应对调查,梳理案件材料,以期准确、真实的反映整个案件的事实,避免公安以及司法机关对案件整体定性产生偏差,避免刑事责任风险扩散。(3)寻求专业人士帮助,以专业力量化解刑事风险骗取出口退税罪等涉税刑事案件不仅涉及刑法的有关规定,还涉及大量税法、会计等方面的知识,较一般经济犯罪案件更为复杂。在具体个案的处理中,无论公安经侦机关、检察院公诉部门还是法院刑庭法官,对于具体的涉税问题包括税额认定,犯罪行为的定性
137、等缺乏专业知识,只能在案件具体法律适用上的审查,而对于事实认定方面往往力不从心,甚至对税务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照搬照用。同时,由于涉税金额特别巨大,“案情重大、罪行严重”等心态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到办案人员对犯罪构成的判断,这些都影响了企业进行沟通的效果并增加了辩护的难度。此时,如果有税务律师以专业人士的身份出现,对整个案件定性和量刑提出翔实有据的观点,并辅以国内税法、刑法专家出具的书面意见,无疑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四)运用合规不起诉制度,挽救出口企业及企业家(四)运用合规不起诉制度,挽救出口企业及企业家除了前述方式以外,则企业还可以考虑选择第二种路径,即运用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目前在检察阶段已有多家企业因涉税犯罪经过有效的企业税务合规整改得到了检察院认可,最终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若企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的,第 75 页,共 75 页企业应当在检察阶段积极运用合规不起诉制度以此换取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若在检察阶段未能够争取到合规,在法院审判阶段亦可积极争取,争取免予刑事处罚或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