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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又称为固定投资及营业资产,是指企业长期拥有并用于企业经营活动的的固定、可循环、金钱、物、着、无形、其他经济性质资源的总称。
关于固定资产的定义与确认条件,从法律侧面来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为:“固定资产是供企业经营发挥自然经济效益,有一定积累财务效果,具有一定的经济使用年限,支出的金额较大,有形的资产。”
从会计侧面来看,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及确认条件有:首先,如果购置固定资产,造价一般较高,发生的支出金额在同一科目中较大,均计为固定资产;其次,如果质量相对较低,但使用年限较长,也应按固定资产记账;再次,自行设计、制造、安装的固定资产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处理;最后,当购置同一项固定资产,为分步购置,也应按固定资产记账。
在纳入固定资产时,有以下几个确认条件:首先,购置固定资产,必须具有完整的使用效果,有经济使用年限和财务效益;其次,购置固定资产,必须在财务报表发布的期间,能够确定固定资产范围,准确估计购置金额,及估算固定资产性质;再次,如果购置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已超过会计准则规定的使用年限,而仍可继续使用,应当按照实际使用年限再次计算;最后,购置固定资产的次年期间,衡量已经纳入固定资产范围内的金钱、物、着、无形资产的准确金额和性质。
从本报告中可以看出,固定资产的定义与确认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按照法律侧面规定的定义,并且要求支出的金额较大;其次,按照会计侧面的确认条件计算;再次,在纳入固定资产时,要求必须具有完整的使用效果,有经济使用年限和财务效益;最后,在纳入固定资产时,需要衡量固定资产的准确金额和性质。至此,分析完固定资产的定义与确认条件,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会得到更加全面、准确的引导。
定义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用于衍生商品、提供服务或者用于衍生收益的长期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是持有一定期限,而且经受一定时间的使用、计提年折旧以后才具有经济意义的资源性物品,其生产价值一般是可被平均分摊的,其次具有立足于特定地点或者以特殊形式存在的资产;在确认使用期较长的,并且具有可使用价值的有形资产物品,这类物品可能有生产类、经营类、部门设备等,可将它们统称为固定资产。
确认条件
(一)可使用价值
当受控资源被购入使用时,其价值可以通过几种不同方式体现。固定资产的价值来自于可使用价值,它反映出受控资源为企业所提供的服务的可使用特性。这样的资源价格被根据可使用价值而购入,并且可以在使用期间逐步释放其可使用价值。
(二)具有存在形式
固定资产不但拥有可使用价值,而且其具有特定的存在形式,可以被描述和识别。这种受控的资源可以有很多形式,如金钱、生产原材料、技术开发、进行服务等。只有当资源有特定的实际形式或者可以把握其可使用价值时,才能将其作为可以购入使用的资产。
(三)实现收益
固定资产的最本质要件是实现收益。固定资产的投资目的,就在于获得未来经济利益,因此,它能够实现收益;这样的投资可能产生定额收入和随期额变动的收入。固定资产的投资还能够带来附加的税收优惠、灵活的投资构成,即投资可以调整构成组合,其可使用价值也可持续分摊,使固定资产可在企业留存期内实现收益。
(四)计提有形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的使用期较长,其期间的有形资产损耗价值可在可使用价值上通过年折旧的方式抵消,而无形资产损耗价值可在可使用价值上通过按一定年限累积摊销的方式抵消。实现了有形资产折旧的固定资产,才能在可使用价值上得到与受控有价值资源的可使用收益接近,从而达到把握固定资产可使用价值的目的。
综上,可使用价值、具有存在形式、实现收益、计提有形资产折旧是确认固定资产的具体条件,只有符合这四点条件,才能断定是否可将资源列入固定资产,排除非固定资产规定的重大误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