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股权真债权,指的是在当事人以股权的方式构成的债权而不是按照债权的本身规定的付款方式偿付的债权,是种将债务表现为股权方式的一种方式,在多种债权形形色色中的一种发展的方式,其中受托人在获得其债权保障时,会以股权的方式取得赔偿。

一、定义
假股权真债权,是指由经营者作为债权承担法律责任,但实际上以股权代替债权构成的一种新型债权形式,它与普通债权的本质不同,是一种从出借人和债务人双方角度创造的新型法律产权。它不像普通债权一样,担保人可以提前无条件支付偿付其债务,即使债权人不愿意,只能依赖法律的强制性生效手段实现偿付;而使用假股权真债权实现的债权纠纷,允许受托人拒绝偿付,只有在发出书面接受宣言后,股权才能实体化为真正的债权。
二、假股权真债权特点
1、债权归属性相对明确。出资方以股权方式债务实体化,可明确出借人的利益归属,但债权归属后仍不能立即收回债权,必须得到受托人的书面接受,受托人同意宣言才可实体化债权,由此带来的实际危险性也需要出资方考虑。
2、更大的灵活性及风险控制。按照假股权真债权的模式设定,既可以达成购买真实债权收益的目的,又避免了因债权性质而带来的收回难度,对于出资方来说,其可控性和灵活性更大,也更有利于相关风险的控制。
3、股权变化也会影响到偿付义务。同样,由于假股权真债权是楼股示嗣,股权的变化同样影响了其债权的赔偿,在受托人未支付偿付义务时,一些关键的决策,比如决议增资和公司内部重组,都会受到影响,因此出资方在考虑使用假股权真债权的同时,也要多多考虑可能带来的风险。
三、现行法规体系
(1)公司法现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假股权真债权只有当受托人同意宣言时,股权才能实体化为真正的债权。
(2)《合同法》规定,假股权真债权按照债权民事权利的形式及其法律价值产生,受托人的书面接受时双方的真债权才能实现。
(3)《商法大全》法规规定,假股权真债权是按照股权转移的方式对债权进行实体化,即受托人通过出资方转让股权取得财产权利,由此实体化债权,既可以依法取得债权保障,又可以避免债权受限。
四、可能存在的风险
1、投资无法实现债权预期利益。由于假股权真债权以股权方式实体化,其本质上仍是股权转让,由于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缺乏,实际的财务状况可能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