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区域经济一体化?
我国学界广泛使用的一体化一词源自英文中的integration,有整合、统一之意,该词运用于经济范畴则构成经济一体化。自一体化一词被引入经济学范畴以来,中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经济一体化做了不同的解释。
有学者认为,经济一体化就是将有关阻碍经济最有效运行的人为因素加以消除,通过相互协作与统一,创造最适宜的国际经济结构。也有学者认为,一体化是达到一种联盟状态的过程……不仅要消除各成员体经济单位之间的歧视,而且要形成和实施协调的和共同的政策,其范围应足以保证实现主要的经济与福利目标。
被经济学界广泛引述并得到公认的是美国经济学家贝拉·巴拉萨在1961年提出的,他指出一方面,两个独立的国民经济之间,如果存在贸易关系就可认为是经济一体化;另一方面,经济一体化又指各国经济之间的完全联合。这里经济一体化既被定义为一个过程,又被定义为事物的一种状态。作为一个过程,它包含着旨在消除不同国家经济单位之间的歧视;作为事物的一种状态,它表示各国经济之间不存在各种形式的歧视。
总的来说,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以实现商品贸易自由化为起点,逐步向服务贸易自由化、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以及财政、金融、货币政策协调等更高层次发展的动态过程。

2、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式
按照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员国经济一体化的紧密程度,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可以分为五种类型,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联盟以及完全的经济一体化。
(1)自由贸易区
自由贸易区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最低层次,指的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通过签订协约或者协定,取消相互之间的关税和与关税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壁垒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它的突出特征是区域内各国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而对非成员国则没有统一的排他性措施,允许成员国自主地制定和实施对非成员国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自由贸易区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即第三国可以将货物先运进一体化组织中关税或贸易壁垒较低的国家,然后再将货物转运至贸易壁垒较高的成员国,从而避开高关税,造成商品流向的扭曲。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自由贸易区组织往往制定“原产地原则”,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最低原产比例,从而保证对于非成员国的排他性。
(2)关税同盟
关税同盟指的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签订协约或者协定,相互取消关税和与关税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措施,并建立了共同对外关税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它是在自由贸易区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统一的对外关税,从而在对外贸易政策上取得某种程度的统一。这种组织与自由贸易区的不同之处在于,一方面,它不需要原产地原则作为补充,就可以保持商品的正常流动,其排他性要强于自由贸易区另一方面,各成员国向一体化组织让渡的主权更多,失去了自主关税的权利。
(3)共同市场
共同市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通过签订协约或者协定,相互取消关税和与关税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措施,建立共同对外关税,在成员国之间实行商品自由流动的基础上,取消劳务、资本和人员自由流动的限制的一体化组织。与关税同盟相比,共同市场是更高层次的一体化组织,除了统一贸易政策以外,各国间还实行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各成员国不仅向一体化组织让渡商品和服务贸易保护的权利,而且还让渡了干预资本和人员流动的权利,市场一体化程度更高。
(4)经济联盟
经济联盟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通过签订协约或者协定,不仅要实现共同市场的目标,还要在共同市场的基础上,实现成员国经济政策的协调。经济联盟是经济一体化程度更高的一种组织。它超越了交换关系安排,将协调机制延伸至成员国国民经济的几乎所有领域,在财政政策、金融政策、贸易政策、产业政策等方面达成一致,并谋求建立基于成员国部分主权让渡的超国家协调管理机构。比较典型的经济联盟是现在的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它也是一种一体化程度较高的经济联盟,通过建立单一货币,简化了货币政策的协调。
(5)完全的经济一体化
完全的经济一体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达成某种协议,不仅要实现经济联盟的目标,还要实现每个成员国在政治、外交和军事上的合作或者政策协调。它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最高形式,超国家的协调管理机构享有相当充分的超国家主权,甚至形成一个联合在一起的扩大了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