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是指纳税人对于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在每年12月31日前缴纳税款的一种申报方式。为了减少纳税人缴纳的税款额度,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就被建立出来以后,主要通过质押、充公等方式来保证其减少的纳税支出,在有效减少税收缴纳的前提下增强对企业的社会保护。

一、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的概念
简单的说,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指的是纳税人就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于每年的12月31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然后减免税款。根据财政税收的精神,税收应该从总额收入中扣除,而资产损失是对实际经营情况的一种财务认定,允许纳税人以提前缴纳的形式减免该损失部分的税款。
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的适用范围
1、影响现金流的各种事项,例如应收款、应付款、存货的损失等。
2、金钱、货币等金融机构支付的不当收益损失,包括金融体系的不良借贷及坏账损失等。
3、固定资产技术更新改造、加工使用期不满改造、报废折旧损失等。
4、其他影响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但不能计入经营费用或税金收入的损失,如失窃、被侵占、不可抗拒的不可抗力因素等。
三、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款的规定,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期满前14日内应提交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督导单位在审核企业资产损失时,通常会重点把“留存用作扣减进项税额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保养劳务、服务”处理为列入资产总额中,归类为扣除类费用,以确保企业正确申报扣除费用。
四、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的优势
1、有效减少税收。资产损失的折旧、摊销和充公等都可以直接计入税后利润,从而节省税收。经营过程中如果由于不可抗力发生资产损失,就可以凭借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及时减税,从而有效减少了企业的税收。
2、增强对企业的社会保护。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财务情况,减税缴纳税收,而税务机关也能一定程度上减轻纳税人缴纳的税款量,从而提高企业的流动资金,在保护企业的免税利益的同时也为企业可支配的资金增加了可能,并且可以减轻企业财务压力,增强企业的社会保护能力。
五、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的限制
由于资产损失是确认性费用,所以终究会影响资产的属性和数量,所以在使用时应尽量避免超越法律行为的行为。
1、申报前需要先经过严格确认,以确保申报的准确性,把握正确的申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