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是指一定期限内使用土地的有偿或无偿的权利。它是一种调节土地利用行为的经济机制,是土地占有和使用的法律法规、权力和利益的集合。可以把土地使用权分为实体权和行使权,其中实体权是指拥有实质性权利的有限人,而行使权是指可以行使实体权的权利人。

首先,土地使用权是指一定期限内使用土地的权利,是广义的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具有独立的取得、继承、交易、转授等规范及控制的权利。究其法律定义,土地使用权是由土地所有者授予的一种限定性权利,授权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土地进行利用,使用收益由授权人受益。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是指土地所有人可以从土地中取得财产收益,而使用者在使用土地的同时可以从土地上取得经济利益,故而土地使用权也可以称为“土地收益权”。
其次,土地使用权是独立于土地所有权的一类经济权利,是一种物权,但它没有实体的性质,拥有此权的只是可以享受土地经济效益的特权。其有效性受到土地整体性的限制,即不能脱离土地,不能随意经营或移动,也不能形成独立的领域权,故接受证据法一个优先性不及占有优先原则。
此外,土地使用权是有权和无权的结合体,由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构成,这种结合机制可以提高土地效率,实现社会资本的有效分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成为调节土地使用的重要工具。
最后,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必须遵循公开、公平、有序的原则,被授权的有限人必须流程性的提交申请并获得正式审批,才可以占有、使用土地,此外,土地使用权授予和行使,必须受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监督管理。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授权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土地进行利用、使用收益的权利,它是广义的土地所有权的一种,但是它没有实体的性质,行使需经过正式审批,授权和行使土地使用权受到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管理的监督,是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分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工具。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所有者授予第三者一定期限内,在同意范围内使用土地及其中的地下矿物、地表资源的权利,由于土地使用权的持有者未拥有土地所有权,只有一定的特定使用权,所以称为土地使用权,它是一种土地治理体系。
一、土地使用权的历史
土地使用权的形成与土地所有制的分为两大部门有关,土地入籍制和土地外使用制。 土地入籍制针对入籍农民或借用入籍土地之外的第三者而言,而土地外使用制针对土地所有权人根据自身利益而许可暂时使用其他土地的特定第三者而言。入籍制和外使用制都是限时性的,对土地使用的管理分明,但这两种制度的重点还是在土地使用自由权的判定。
自古以来,中国一直遵循着土地所有制制度, 1961年,新中国颁布了《土地管理法》,在此法中,范围广阔的土地使用权成为一种特权,以更加有效的方式维护好所有者的利益。2008年,中国再次颁布了《土地管理法》,在此法中,土地所有人可以利用土地使用权,只要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就可以允许第三者使用土地。
二、土地使用权的含义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授予的指定的使用者,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范围,使用该项土地及其中的地下矿物、地表资源的特定权利。
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一般以25年为一个时期,但期限可以根据不同的使用目的有所调整,如果是建设性使用的话可以延长到50年,而土地经营型使用权的期限为70年,土地所有者可以根据特定使用者的需求和自身需求,合理调整期限。
土地使用权的范围也可以根据不同的需求而调整,具体事项由一般协议内容来规定。当使用权人到期后,使用权必须届满,不得擅自改变普通协议规定的使用时间,应当按照协议期限续签,合法使用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土地使用权的持有者未拥有土地所有权,实际上只有一定的特定使用权,所以称为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土地权,有着一定的使用价值。
1、经济价值
土地使用权可以为持有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持有者可以利用土地上的资源,不断建立实体经济体系,来开发市场经济。当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届满后,如果使用权人没有按照协议标准续签,土地所有者将会获得一定的收益,包括经济价值和使用权的税收,但有时候土地的成果也可以换取更多经济收益。
2、土地运用价值
土地使用权的持有者不仅能够利用土地上的资源或建立实体经济体系,还可以利用土地上的其他资源,如建设基础设施、开发地产、科研景观等,多方位的运用可以更大地增加土地的运用价值。
3、社会价值
在政府利用土地使用权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