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开票销售”是指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后没有开具正规发票(也即收据)。一般情况下,税务管理部门要求企业必须为每一个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开具正规发票作为原始凭证,否则就会违反规定,招致税务处罚。

但还是会出现不开发票销售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企业要进行怎样的处理,要使用什么作为原始凭证,以此来依法准确地缴纳税款呢?
一、不开票销售的原始凭证应当包括的内容
不开票销售的原始凭证形式多样,可以是收据、收费通知单、付款凭证或是第三方合同等。但是,无论采用何种形式的原始凭证,都要包括以下内容:
(1)开票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其开票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公司地址等。
(2)填开该凭证的日期。
(3)凭证上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数量、单价等明细信息。
(4)收费标的描述,收费标的金额,付款方式、时间和双方特殊约定的内容等明细信息。
(5)凭证上的签字及盖章等证明双方已达成协议的相关内容。
二、针对不开票销售采取科学合理的记录
基于以上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只有准确登记双方交易的实际情况,才能准确而全面的收集数据,体现出双方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才能保证企业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获得较大的税收优惠。因此,在实际运作中,企业必须对不开票销售交易采取科学合理的记录方法:
(1)采用登记本的方式驻守场地,及时记录所有不开票销售发生的实际情况。
(2)企业应采用专门的制式表格以及存档程序进行有关不开票销售的记录,以便作为报表与财务部门交接使用,且具有价值和可行性。
(3)企业的财务部门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仔细仔细审核各层级的不开票销售凭证,以确保不开票销售的原始凭证的完整有效性。
(4)企业应确保不开票销售的原始凭证有安全的存档地点,并在实施应急管理方案时进行再次审核核验。
(5)企业应加大力度加强报表核实汇总,确保不开票销售报表的准确性,以便正确计算不开票销售的缴税情况。
(6)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检查机制,及时发现不开票销售发生的调整情况,同时及时进行处理。
三、综结
从以上可以看出,对于不开票销售,税务管理部门要求企业采用所规定的原始凭证,其内容也应符合规定。更重要的是,企业还必须采取有效的记录方法,以确保账务信息的准确性,保障企业的正当权益,便于税务局对抛出的账务纠纷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