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纳税凭证能否当原始凭证尚属有争议。针对此问题,从法律、实务报表与审计等几个方面进行阐述,如下:

一、从法律角度考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原始凭证包括实物票据及电子记录。从实物票据这一细分中又可分为应收票据、应付票据、汇票、本票、收入收据和支出票据等类型。在实物票据类别中会计凭证没有提及,地税纳税凭证也属于实物票据,但因为法律在正式文件中未提及而使地税纳税凭证可能不能作为实物会计凭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与之相比,印章管理法是正式规定,允许地税纳税凭证作为商业凭证。根据印章管理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应具备良好的财务业务著作,必须在其财务业务著述上加盖印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商业凭证加有印章后,具有法律效力”,规定了地税纳税凭证是认可的商业凭证,有法律效力(参考《印章管理法》)。
可见从法律的角度考虑,地税纳税凭证可以被认定为原始会计凭证,即可以当作原始凭证。
二、从实务报表与审计角度看
1. 地税纳税凭证在实务报表上
一般而言,会计科目使用的凭证来源大部分来源于实物票据,而地税纳税凭证仅作电子记录不能满足会计准则要求的实物凭证之一。因此,仅“地税纳税凭证”一词并不能构成会计分录的凭证,在填制实物凭证时,会计师应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要求准备原始会计凭证,以便记录实物凭证数据,并对核实数据提供依据。
2. 地税纳税凭证在审计上
会计事务所在审计工作中,检查和核实原始凭证是重要的基础,同时也是审计的重中之重。如果原始凭证不能满足审计要求,审计结果会出现偏差。实物票据是会计准则规定的重要原始凭证,它代表会计记账事务的发生,会计师在进行登记时,有时需要核实两份票据的内容,以确定会计事务的发生情况。地税纳税凭证本质上是电子记录,只能作为会计收据的参考,而不能构成会计凭证,因此在审计活动中无法完成审计核查和验证的角色。(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
可见从实务报表和审计角度看,地税纳税凭证不能当作原始凭证。
综上所述,可以分析出,从法律角度上有可能将地税纳税凭证当作原始凭证,但实际报表与审计中,仅“地税纳税凭证”一词并不能构成会计分录的凭证,作为审计的核查凭证也不具备必要的法律效力和实物凭证的核实作用,故不能当作原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