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信托是一种向受托人给予法律效力的遗嘱式信托,即通过正式的遗嘱,把一些自己的财产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受托人管理和处置,供遗嘱人的指定受益人按照他们的意愿而受益。从定义上来讲,遗嘱信托是由遗嘱人利用其遗嘱内容为某人设置其财产,以满足指定受益人的权利或义务而创立的。

一般而言,信托是一种拥有自己独立的法律性质的受托物,该物由受托人接受、管理、处置,而它的所有权归属于受托人,即受托人拥有独立的、可以独立享有的权利。而遗嘱信托 则与此不同,它是指由遗嘱人指定受益人,而由受托人受托人担任管理者和受托人的一种权利形式,由受托人担任资产的管理者,并受遗嘱人指定的受益人指定而尊重其受益人的意愿而接受遗嘱人授予的资产而受益。
首先,遗嘱信托有效。遗嘱信托并不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财产分配形式,而是由法律规定的一种财产管理形式,它的有效性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承认。另外,它是由受托人接受、管理、处置资产,而未能得到遗嘱人的确认,也可以算作有效的信托形式,无论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从遗嘱人的意愿来讲,其有效性受到予以充分认可。
其次,遗嘱信托不仅有利于遗嘱人,而且也有利于受益人。相比由遗嘱人指定义务执行人按照其遗嘱来处理资产而言,信托形式能确保受益人的权利及其他方面的利益,通过在信托实施时选择受托人予以保护,而受托人本身又不受继承人的权利影响,当受托人和继承人发生矛盾时,也能有效做出更客观的权利判断,确保受益人的权利被恰当的受托人管理和实施。
此外,遗嘱信托对于遗产征税也有明显的优势,由于遗嘱信托是遗嘱人把自己的财产交付受托人受托,受托人经过处置后将结果转交受益人,而此种形式可以有效地减少遗产征税,由于其受托人处理资产后的收入,一般来讲,不需要缴纳减少的税额,是相对于直接把财产转让给受益人的一种优势形式。
最后,遗嘱信托能实现遗嘱人的意愿。遗嘱人在通过遗嘱信托形式的继承后,可以通过指定受托人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愿,使受益人受到提示信息,并通过指定的受托人及时实施遗嘱,从而使受益人得到正确的利益,因此,遗嘱信托具有实现遗嘱人意愿的特点。
总之,遗嘱信托有效、有利受益人,减税,实现遗嘱人意愿等特点,是传统的遗嘱形式的改进和发展,具有适用性强、实现性好的特点,而且受到了不少国家的法律规定,也已经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因此,有必要加以普及和弘扬,进一步推动学术界对其的研究与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