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四方”“公司”)保荐机构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保荐机构”“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姓名:王奇 联系方式:0551-62207999 保荐代表人姓名:姚成 联系方式:0551-62207103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55 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红四方首
2、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000 万股,发行价格 7.9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9,9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3,592.98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6,307.02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4年 11 月 21 日全部到账,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4610Z0007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管理。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四方”“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红四方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序号 工作内容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实施情况 1 保荐人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2 保荐人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4、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保荐机构与公司已签署保荐协议等与持续督导相关协议并于该协议中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2 3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予以披露。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的事项。4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保荐人应当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经核查,在本持
5、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发生须公告的重大违法违规事项以及违背承诺的情况。5 保荐人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6 保荐人应当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不履行承诺的情况。7 保荐人应当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
6、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在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方面符合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8 保荐人应当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保荐机构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9 保荐人应当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