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节能监察中心:2024武汉市节能降碳领域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汇编.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武汉市节能监察中心:2024武汉市节能降碳领域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汇编.pdf(315页珍藏版)》请在三个皮匠报告上搜索。
1、武汉市节能降碳领域武汉市节能降碳领域政策法规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及技术标准汇编汇编武汉市节能监察中心武汉市节能监察中心 编编前言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紧迫形势下,节能降碳已成为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要务。为加快部署节能降碳重点工作,国家、省和市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由于文件和标准涵盖范围广、内容信息多、更新节奏快,为方便各级节能管理部门、各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查阅,武汉市节能监察中心精心组织编制了武汉市节能降碳领域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汇编(以下简称汇编)。汇编主要分为政策法规、指导目录、标准指南三个部分,共收录国家、省和市相关部门发布的现行节能降碳领域政策文件 106 项(其中政策法规类文
2、件 70 项、指导目录类文件 22 项、标准指南类文件 14 项)、技术标准 351 项。为便于读者查阅、使用,对于政策文件,使用频率较高的文件摘录了全文或常用条款,其余文件摘录有关部门政策解读或公告;对于技术标准,收集汇总了标准号及名称。汇编收录截止日期为 2024 年 11 月 30 日,文中附官方网站二维码,详细内容应当以政策文件及标准指南原文为准。由于时间仓促,汇编工作难免会有疏漏,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武汉市节能监察中心联系(邮箱:)。感谢您对我市节能降碳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武汉市节能监察中心2024 年 11 月目 录第一篇第一篇 政策法规政策法规.1一、行业发展一、行业发展.11中华人民
3、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16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314国务院关于印发 2030 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33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356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 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377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408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统筹节能降碳和回收利用 加快重点领域产品设备更新改造的指导意见.429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数据中心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4510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钢铁/炼油/合成氨
4、/水泥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4811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 对外投资合作绿色发展工作指引的通知.5112工信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的指导意见.5313国家统计局令节能环保清洁产业统计分类(2021).5514国务院关于印发 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5715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6016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6217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6518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生态资源优势转化
5、为绿色发展优势的实施意见.67二、项目管理二、项目管理.6919国家发展改革委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692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7121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7322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7623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节能评估工作的通知.8324省能源局关于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过程管理的通知.86三、行业监管三、行业监管.8925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8926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6、家统计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9327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统计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的通知.9628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9829国家发展改革委令节能监察办法.9930国家发展改革委令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10631工信部令工业节能监察办法.10832市人民政府令武汉市节能监察办法.11433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十四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1203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的通知.12235省发
7、改委关于深入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的通知.12536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的通知.129四、资金支持四、资金支持.1333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1333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13539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3740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 湖北省推动工业领域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14041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4442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 武汉市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专项资
8、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4643市城建局关于印发 武汉市省级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149五、税费优惠五、税费优惠.15144国家税务总局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5145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 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 年版)的通知.15446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的公告.15647工信部公告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三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批).158六、绿色金融六、绿色金
9、融.16048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引导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16049工信部 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关于加强产融合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16450生态环境部等五部委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16751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印发 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 年版)的通知.17052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1735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17654人行武汉分行等六部门关于印发 湖北省绿色融资企业评价指南(试行)湖北省绿色融资项目评价指南
10、(试行)的通知.17955中国证监会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的通知.181七、绿色电价七、绿色电价.1835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1835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18558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节能环保电价机制的通知18959省发改委关于完善工商业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19160省发改委 省能源局 关于印发 2024 年降低全省工商业用户用电成本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194八、绿色采购八、绿色采购.1976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19762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11、、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19963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20164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20265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203九、九、示范项目示范项目.20566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 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2056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的通知.2076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八部门关于组织推荐绿色技术的通知20969工信部等六部门关于组织开展 2023 年度国家绿色数据中心推荐工作的通知.2137
12、0工信部关于印发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17第二篇第二篇 指导目录指导目录.218一、一、推荐目录推荐目录.21971国家发改委公告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7 年本,节能部分).21972国家发改委公告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7 年本,低碳部分).2217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印发绿色技术推广目录(2020年)的通知.22374国家发展改革委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22475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 年版)的通知.22576工信部公告国家工业节能技术推荐目录(2021)“能效之星”装备产品目录(2
13、021)国家通信业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2021).22877工信部公告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碳技术装备推荐目录(2024 年版).22978工信部公告建材工业鼓励推广应用的技术和产品目录(2023年本).23079工信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23 年版).23180工信部等四部委公告 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目录(2023 年版).23281工信部 水利部公告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2023 年).23382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绿色低碳先进技术成果目录的公告23483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第四批)的
14、通知.23584生态环境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国家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目录(2022)的通知.236二、淘汰目录二、淘汰目录.23785工信部公告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23786工信部公告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二批).23887工信部公告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三批).24088工信部公告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四批).24189工信部 水利部 节水办公告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目录(第一批).24390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 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的通知.24591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 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
15、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二批)的通知.24692湖北省住建厅关于湖北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产品、技术和设备目录的公告.248第三篇第三篇 标准指南标准指南.250一、标准指南相关政策一、标准指南相关政策.2519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25194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 节能标准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25395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标准更新升级和应用实施的通知.25596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干意见.25897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 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
16、2022 年版)的通知.26298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发布 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 年版)的通知.26499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发布 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 年版)的通知.267100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强化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5 年)的通知27110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274102水利部关于印发钢铁等十八项工业用水定额的通知.277103水利部 工信部关于印发水泥等八项工业用水定额的通知.278104水利部 工信部
17、关于印发造纸等七项工业用水定额的通知.279105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280106国家标准委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284二、标准、规范、指南二、标准、规范、指南.286(一)能耗限额.286(二)设备能效.291(三)节能审查.293(四)设备运行.294(五)能源管理.295(六)计量器具.296(七)能量平衡.297(八)节能服务.298(九)节能量计算.299(十)碳达峰碳中和.2991第一篇第一篇 政策法规政策法规行业发展1一、行业发展一、行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根据 2018 年 1
18、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第三条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第四条第
19、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第五条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第六条第六条 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行业发展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第七条第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
20、能环保型产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第八条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第九条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
21、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第十条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行业发展3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
22、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建筑
23、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
24、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行业发展4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
25、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
26、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禁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行业发展5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国务院统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
27、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一节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
28、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行业发展6第二节第二节 工业节能工业节能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进能源资源优化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构调整,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政策,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29、。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规定,安排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第三节第三节 建筑节能建筑节能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
30、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行业发展7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
31、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
32、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第四节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交通运输节能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行业发展8分别制定相关领域的节能规划。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指导、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建设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
33、机动交通工具出行。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运输组织管理,引导道路、水路、航空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国家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交通运输工具使用的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营运。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第五节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公共机构节能
34、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本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行业发展9划。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
35、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管理,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六节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下列用能
36、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行业发展10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
37、、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发布节能技术政策大纲,指导节能技术研究
38、、开发和推广应用。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标准,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工程。行业发展11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加
39、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农业、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推广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方面应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鼓励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国家鼓励、支持在农村大力发展沼气,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发展小型水力发电,推广节能型的农村住宅和炉灶等,鼓励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大力发展薪炭林等能源林。第五章 激励措施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国
40、家对生产、使用列入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国家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及其开采利用水平的提高。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国家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应当优先列入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
41、,为行业发展12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国家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加快节能技术改造。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国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国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
42、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行业
43、发展13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
44、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市场
45、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 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行业发展14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电网企业未按照本法规定安排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和利用余
46、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上网电价规定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造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条第八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
47、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未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行业发展15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48、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章 附 则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七条 本法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行业发展16中华人
49、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通过,现以主席令第三十七号予公布,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需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核能、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以及电力、热力、氢能等。第三条第三条 能源工作应
50、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和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实施推动能源消费革命、能源供给革命、能源技术革命、能源体制革命和全方位加强国际合作的能源安全新战略,坚持立足国内、多元保障、节约优先、绿色发展,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第四条第四条 国家坚持多措并举、精准施策、科学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完善节约能源政策,加强节约能源管理,综合采取经济、技术、宣传教育等措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全面降低能源消耗,防止能源浪费。第五条第五条 国家完善能源开发利用政策,优化能源供应结构和消费结构,积极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发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国家建立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
51、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快构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体系。第六条第六条 国家加快建立主体多元、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行业发展17效的能源市场体系,依法规范能源市场秩序,平等保护能源市场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第七条第七条 国家完善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健全能源储备制度和能源应急机制,提升能源供给能力,保障能源安全、稳定、可靠、有效供给。第八条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能源标准体系,保障能源安全和绿色低碳转型,促进能源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第九条第九条 国家加强能源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支持能源开发利用的科技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为能源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第十条第十条 国家
52、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方针,积极促进能源国际合作。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能源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能源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能源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能源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能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能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相关的能源工作。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节约能源、能源安全和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
53、节约能源意识、能源安全意识,促进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能源、能源安全和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公益宣传。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对在能源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行业发展18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能源规划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国家制定和完善能源规划,发挥能源规划对能源发展的引领、指导和规范作用。能源规划包括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区域能源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规划等。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全国综合能源规划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全国分领域能
54、源规划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全国综合能源规划组织编制。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能源资源禀赋情况、能源生产消费特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可以编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能源规划。区域能源规划应当符合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并与相关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衔接。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国综合能源规划、相关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相关区域能源规划,组织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能源规划。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需要编制能源规划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
55、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编制能源规划,应当遵循能源发展规律,坚持统筹兼顾,强化科学论证。组织编制能源规划的部门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和行业组织以及有关专家等方面的意见。能源规划应当明确规划期内能源发展的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保障措施等内容。行业发展19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能源规划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能源规划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公布。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组织编制能源规划的部门应当就能源规划实施情况组织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需对能源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章 能源开发利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国家根据能源资源禀赋情况
56、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统筹保障能源安全、优化能源结构、促进能源转型和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等因素,分类制定和完善能源开发利用政策。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国家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合理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推进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发展目标,按年度监测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国家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和使用自备电厂
57、供电的企业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责任。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以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考核。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国家统筹水电开发和生态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建设小型水电站。开发建设和更新改造水电站,应当符合流域相关规划,统筹兼顾行业发展20防洪、生态、供水、灌溉、航运等方面的需要。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进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加快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建设,支持分布式风电和光伏发电就近开发利用,合理有序开发海上风电,积极发展光热发电。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合理开发
58、利用生物质能,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发电、生物质能清洁供暖和生物液体燃料、生物天然气。国家促进海洋能规模化开发利用,因地制宜发展地热能。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国家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全国核电发展和布局,依据职责加强对核电站规划、选址、设计、建造、运行等环节的管理和监督。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国家优化煤炭开发布局和产业结构,鼓励发展煤矿矿区循环经济,优化煤炭消费结构,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发挥煤炭在能源供应体系中的基础保障和系统调节作用。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国家采取多种措施,加大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增强石油、天然气国内供应保障能力。石油、天然
59、气开发坚持陆上与海上并重,鼓励规模化开发致密油气、页岩油、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国家优化石油加工转换产业布局和结构,鼓励采用先进、集约的加工转换方式。国家支持合理开发利用可替代石油、天然气的新型燃料和工业原料。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国家推动燃煤发电清洁高效发展,根据电力系统稳定运行和电力供应保障的需要,合理布局燃煤发电建设,提高燃煤发电的调节能力。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加强电源电网协同建设,推进电网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电网建设,提高电网对可行业发展21再生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国家合理布局、积极有序开发建设抽水蓄能电站,推进新型
60、储能高质量发展,发挥各类储能在电力系统中的调节作用。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国家积极有序推进氢能开发利用,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国家推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励发展分布式能源和多能互补、多能联供综合能源服务,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节约能源服务,提高终端能源消费清洁化、低碳化、高效化、智能化水平。国家通过实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等制度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鼓励能源用户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以及节约能源的产品和服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能源企业、能源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使用能源和碳排放计量器具
61、。能源用户应当按照安全使用规范和有关节约能源的规定合理使用能源,依法履行节约能源的义务,积极参与能源需求响应,扩大绿色能源消费,自觉践行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国家加强能源需求侧管理,通过完善阶梯价格、分时价格等制度,引导能源用户合理调整用能方式、时间、数量等,促进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承担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营业区域内的能源用户获得安全、持续、可靠的能源供应服务,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事由不得拒绝或者中断能源供应服务,不得擅自提高价格、违法收取费用、减少供应数量或者限制购买数量。前款规定的企业应当公示服务规范、收费标准
62、和投诉渠道等,并行业发展22为能源用户提供公共查询服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国家加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危及能源基础设施安全的活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石油、天然气和电力输送管网等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能源规划,预留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用海,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提高能源输送管网的运行安全水平,保障能源输送管网系统运行安全。接入能源输送管网的设施设备和产品应当符合管网系统安全运行的要求。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国家按照城乡融合、因地制宜、多能互补、
63、综合利用、提升服务的原则,鼓励和扶持农村的能源发展,重点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农村的能源发展,提高农村的能源供应能力和服务水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能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城乡能源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农村地区发生临时性能源供应短缺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保障农村生活用能和农业生产用能。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从事能源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防止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预防、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第四章 能源市场体系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引导各类经营主
64、体依法投资能源开发利用、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促进能源市场发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国家推动能源领域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行业发展23环节市场化改革,依法加强对能源领域自然垄断性业务的监管和调控,支持各类经营主体依法按照市场规则公平参与能源领域竞争性业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推动全国统一的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交易市场建设,推动建立功能完善、运营规范的市场交易机构或者交易平台,依法拓展交易方式和交易产品范围,完善交易机制和交易规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强化统筹调度组织,保障能源运输畅通。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
65、营企业应当完善公平接入和使用机制,按照规定公开能源输送管网设施接入和输送能力以及运行情况的信息,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等经营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并提供能源输送服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国家鼓励能源领域上下游企业通过订立长期协议等方式,依法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强合作、协同发展,提升能源市场风险应对能力。国家协同推进能源资源勘探、设计施工、装备制造、项目融资、流通贸易、资讯服务等高质量发展,提升能源领域上下游全链条服务支撑能力。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国家推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主要由能源资源状况、产品和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可持续发展状况等因素决定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
66、府指导价的能源价格,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制定、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能源价格,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能源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真实、准确提供价格成本等相关数据。国家完善能源价格调控制度,提升能源价格调控效能,构建防范行业发展24和应对能源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风险机制。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国家积极促进能源领域国际投资和贸易合作,有效防范和应对国际能源市场风险。第五章 能源储备和应急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国家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多元互补的原则,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能源储备体系,科学合理确定能源储备的种类、规模和方式,发
67、挥能源储备的战略保障、宏观调控和应对急需等功能。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能源储备实行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和产能储备、矿产地储备相统筹。政府储备包括中央政府储备和地方政府储备,企业储备包括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企业其他生产经营库存。能源储备的收储、轮换、动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完善政府储备市场调节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市场大幅波动等风险。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政府储备承储运营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储备管理,确保政府储备安全。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按照企业所有、政策引导、监管有效的原则建立。承担社会责任储备的能源企业应当按照规
68、定的种类、数量等落实储备责任,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能源产能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能源矿产地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国家完善能源储备监管体制,加快能源储备设施建设,行业发展25提高能源储备运营主体专业化水平,加强能源储备信息化建设,持续提升能源储备综合效能。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能源预测预警体系,提高能源预测预警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对能源供求变化、能源价格波动以及能源安全风险状况等进行预测预警。能源预测预警信息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69、发布。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的能源应急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能源应急体系建设,定期开展能源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能源应急能力。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全国的能源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应急工作的指导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能源应急预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能源应急预案的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规模较大的能源企业和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编制本单位能源
70、应急预案。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出现能源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能源应急状态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权限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一)发布能源供求等相关信息;(二)实施能源生产、运输、供应紧急调度或者直接组织能源生产、运输、供应;(三)征用相关能源产品、能源储备设施、运输工具以及保障能行业发展26源供应的其他物资;(四)实施价格干预措施和价格紧急措施;(五)按照规定组织投放能源储备;(六)按照能源供应保障顺序组织实施能源供应;(七)其他必要措施。能源应急状态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终止实施应急处置措施。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出现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71、的能源应急状态时,能源企业、能源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有关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安排,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能源应急义务,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维护能源市场秩序。因执行能源应急处置措施给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第六章 能源科技创新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国家制定鼓励和支持能源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推动建立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为引领、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能源科技创新体系。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核能安全利用、氢能开发利用以及储能、节约能源等领域基础性、关键性和前沿性重大
72、技术、装备及相关新材料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发展。能源科技创新应当纳入国家科技发展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相关规划的重点支持领域。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国家制定和完善产业、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能源科技创新。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国家建立重大能源科技创新平台,支持重大能源科行业发展27技基础设施和能源技术研发、试验、检测、认证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能源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国家支持依托重大能源工程集中开展科技攻关和集成应用示范,推动产学研以及能源上下游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创新。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国家支持先进信息技术在能源领域的应用,推动能源生
73、产和供应的数字化、智能化发展,以及多种能源协同转换与集成互补。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国家加大能源科技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支持教育机构、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培养能源科技高素质专业人才。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有关能源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能源企业、调度机构、能源市场交易机构、能源用户等单位实施现场检查;(二)询问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检
74、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对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能源监管协同,提升监管效能,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能源行业发展28监管信息系统。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
75、信用记录制度。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因能源输送管网设施的接入、使用发生的争议,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其他有关能源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承担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的企业没有法定或者
76、约定事由拒绝或者中断对营业区域内能源用户的能源供应服务,或者擅自提高价格、违法收取费用、减少供应数量、限制购买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未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等经营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并提供能源输送服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相关经营主体经济损失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行业发展29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二
77、条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承担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的企业未公示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和投诉渠道等,或者未为能源用户提供公共查询服务;(二)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开能源输送管网设施接入和输送能力以及运行情况信息;(三)能源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价格成本等相关数据;(四)有关单位未按照规定向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能源企业、能源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能源应急状态时不服
78、从有关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安排、未按照规定承担能源应急义务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业整顿或者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化石能源,是指由远古动植物化石经地质作用演变成的能源,包括
79、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二)可再生能源,是指能够在较短时间内通过自然过程不断补行业发展30充和再生的能源,包括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三)非化石能源,是指不依赖化石燃料而获得的能源,包括可再生能源和核能。(四)生物质能,是指利用自然界的植物和城乡有机废物通过生物、化学或者物理过程转化成的能源。(五)氢能,是指氢作为能量载体进行化学反应释放出的能源。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军队的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对核能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涉及能源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80、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可再生能源产业或者其他能源领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能源安全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八十条第八十条 本法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行业发展3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公报 2021 年第 31 号一、意见提出的主要目标意见提出了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
81、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降低二氧化碳排放水平、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等五个方面主要目标。到 2025 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初步形成,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 2020 年下降13.5%;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 2020 年下降 18%;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 20%左右;森林覆盖率达到 24.1%,森林蓄积量达到 180 亿立方米。到 2030 年,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大幅下降;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 2005 年下降 65%以上;非化石能源消费
82、比重达到 25%左右,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 亿千瓦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 25%左右,森林蓄积量达到 190 亿立方米,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峰值并实现稳中有降。到 2060 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和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全面建立,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 80%以上,碳中和目标顺利实现。二、意见提出的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意见坚持系统观念,提出 10 方面 31 项重点任务,明确了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路线图、施工图。一是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强化绿色低碳发展规划引行业发展32领,优化绿色低碳发展区域布局,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二是深度调整
83、产业结构,加快推进农业、工业、服务业绿色低碳转型,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三是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强化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大幅提升能源利用效率,严格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积极发展非化石能源,深化能源体制机制改革。四是加快推进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推广节能低碳型交通工具,积极引导低碳出行。五是提升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质量,推进城乡建设和管理模式低碳转型,大力发展节能低碳建筑,加快优化建筑用能结构。六是加强绿色低碳重大科技攻关和推广应用,强化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布局,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和推广。七是持续巩固提升碳汇能力,巩固生态系统碳汇
84、能力,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八是提高对外开放绿色低碳发展水平,加快建立绿色贸易体系,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九是健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统计监测体系,完善标准计量体系,提升统计监测能力。十是完善投资、金融、财税、价格等政策体系,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用能权交易等市场化机制建设。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行业发展33国务院关于印发 2030 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2030 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2021 年 10 月 24 日一、方案提出的主要目标方案聚焦“十四五”和“十五五”两个碳
85、达峰关键期,提出了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升能源利用效率、降低二氧化碳排放水平等方面主要目标。到 2025 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 20%左右,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 2020 年下降 13.5%,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 2020 年下降 18%。到 2030 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 25%左右,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 2005 年下降 65%以上,顺利实现 2030 年前碳达峰目标。二、方案提出的重点任务方案提出,将碳达峰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方面,重点实施“碳达峰十大行动”。一是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行动。推进煤炭消费替代和转型升级,大力发展新能源,因地制宜开
86、发水电,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合理调控油气消费,加快建设新型电力系统。二是节能降碳增效行动。全面提升节能管理能力,实施节能降碳重点工程,推进重点用能设备节能增效,加强新型基础设施节能降碳。行业发展34三是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推动工业领域绿色低碳发展,实现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化化工等行业碳达峰,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四是城乡建设碳达峰行动。推进城乡建设绿色低碳转型,加快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加快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推进农村建设和低碳转型。五是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行动。推动运输工具装备低碳转型,构建绿色高效交通运输体系,加快绿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六是循环经济助力降碳行动。推进产业园区循环化发
87、展,加强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健全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七是绿色低碳科技创新行动。完善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和人才培养,强化应用基础研究,加快先进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八是碳汇能力巩固提升行动。巩固生态系统固碳作用,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加强生态系统碳汇基础支撑,推进农业农村减排固碳。九是绿色低碳全民行动。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推广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强化领导干部培训。十是各地区梯次有序碳达峰行动。科学合理确定有序达峰目标,因地制宜推进绿色低碳发展,上下联动制定地方达峰方案,组织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行业发展3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88、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3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2024 年 7 月 30 日一、工作方案提出的工作目标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需根据不同阶段任务要求,统筹有序推进各项重点工作。工作方案分 3 个阶段作出工作部署。第一阶段是当前至 2025 年,重点是夯基垒台,着力完善地方、行业、企业、产品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提升“双碳”相关计量、统计和监测能力,为“十五五”时期全国实施碳排放双控奠定基础。第二阶段是“
89、十五五”时期,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碳排放双控制度,以强度控制为主、总量控制为辅。建立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制度,健全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管理制度,开展项目碳排放评价,建立健全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和碳标识认证制度。第三阶段是碳达峰后,调整优化碳排放双控制度,以总量控制为主、强度控制为辅。建立碳中和目标评价考核制度,进一步强化对各地区及重点领域、行业、企业的碳排放管控要求,推动碳排放总量稳行业发展36中有降。二、工作方案部署的重点任务工作方案 明确提出将碳排放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建立健全地方碳考核、行业碳管控、企业碳管理、项目碳评价、产品碳足迹等政策制度和管理机制。一是完善碳排放相关规
90、划制度。合理确定五年规划期碳排放目标,并细化制定有关行动方案;同时,完善碳排放双控相关法规制度。二是建立地方碳排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合理分解碳排放双控指标,建立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制度,推动省市两级建立碳排放预算管理制度。三是探索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预警管控机制。完善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机制,常态化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形势分析监测和预警。四是完善企业节能降碳管理制度。健全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管理制度,发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绿证交易等市场机制调控作用。五是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将碳排放评价有关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开展综
91、合评价;制定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六是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加强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建设,建立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行业发展37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 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1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20242025 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2024 年 5 月 23 日一、行动方案提出的工作目标在全面梳理、系统分析、深入测算的基础上,行动方案提出了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
92、值能源消耗降低、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重点领域行业节能降碳量等具体目标。2024 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分别降低2.5%左右、3.9%左右,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源消耗降低 3.5%左右,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 18.9%左右,重点领域和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形成节能量约 5000 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约 1.3 亿吨。2025 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 20%左右,重点领域和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形成节能量约 5000 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约 1.3亿吨。二、行动方案部署的重点任务行动方案围绕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用能设备等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部署了节能降碳十大
93、行动。行业发展38一是化石能源消费减量替代行动。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动煤电低碳化改造和建设。严格实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优化油气消费结构,加大非常规油气资源规模化开发。二是非化石能源消费提升行动。加大非化石能源开发力度,提升电网对可再生能源的消纳能力。大力发展储能、微电网、虚拟电厂、车网互动。强化绿证交易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三是钢铁行业节能降碳行动。加强钢铁产能产量调控,深入调整钢铁产品结构,大力推进废钢循环利用,支持发展电炉短流程炼钢。加快节能降碳改造,加强氢冶金等低碳冶炼技术示范应用。四是石化化工行业节能降碳行动。强化石化产
94、业规划布局刚性约束,合理调控产能规模。实施能量系统优化,推广先进技术和节能设备,加快石化化工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和工艺流程再造。五是有色金属行业节能降碳行动。优化有色金属行业产能布局,大力发展再生金属产业。严格新上项目能效和环保准入,推进存量项目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六是建材行业节能降碳行动。严格落实水泥、平板玻璃产能置换政策,严格新增建材项目准入,大力发展绿色建材。优化建材行业用能结构,推动原料低碳化替代。七是建筑节能降碳行动。加快建造方式转型,严格执行建筑节能降碳强制性标准,推广使用绿色低碳建材。结合城市更新行动、老旧小区改造等加快推进建筑节能改造。强化建筑运行管理。八是交通运输节能降碳
95、行动。推进低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交通枢纽场站用能电气化水平。推动交通运输装备低碳转型,加快发展多式联运,推动重点行业清洁运输。九是公共机构节能降碳行动。严格实施公共机构节能降碳评价考行业发展39核,探索能耗定额预算制度。实施公共机构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十是用能产品设备节能降碳行动。提升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推动重点用能设备更新升级,加快数据中心节能降碳改造。加强废旧产品设备循环利用。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行业发展40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国务院公报 2024 年第 24 号一、意见提出两个阶段目标意见提出,
96、以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为引领,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到 2030 年,重点领域绿色转型取得积极进展,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基本形成,减污降碳协同能力显著增强,主要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提升,支持绿色发展的政策和标准体系更加完善,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到 2035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基本建立,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广泛形成,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取得显著进展,主要资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进入绿色低碳轨道,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同时,针对不同领域,意见提出量化工
97、作目标:到 2030 年,节能环保产业规模达到 15 万亿元左右;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5%左右,抽水蓄能装机容量超过 1.2 亿千瓦;营运交通工具单位换算周转量碳排放强度比 2020 年下降 9.5%左右;大宗固体废弃物年利用量达到 45 亿吨左右,主要资源产出率比 2020 年提高 45%左右等。二、意见部署的主要任务意见围绕 5 大领域、3 大环节,部署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5 大领域分别是:构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空间格局,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打造绿色发展高地;加快产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推动传统产业绿色低碳改造升级,大力发展绿色低碳
98、产业,加快数字行业发展41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发展;稳妥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加强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推进交通运输绿色转型,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建设绿色交通基础设施,推广低碳交通运输工具;推进城乡建设发展绿色转型,推行绿色规划建设方式,大力发展绿色低碳建筑,推动农业农村绿色发展。3 大环节分别是: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大力推进节能降碳增效,加强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消费模式绿色转型,推广绿色生活方式,加大绿色产品供给,积极扩大绿色消费;发挥科技创新支撑作用,强化应用基础研究,加快关键技术研发,开展创新示范推广。意见从财税、融资、投资、价格
99、、市场化、标准体系等方面做了部署,完善绿色转型政策体系。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行业发展4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统筹节能降碳和回收利用加快重点领域产品设备更新改造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317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能源局等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加快节能降碳先进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完善废旧产品设备回收利用体系,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在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过程中锻造新的产业竞争优势,提出如下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
100、管总局 国家能源局2023 年 2 月 20 日一、指导意见提出的主要目标到 2025 年,通过统筹推进重点领域产品设备更新改造和回收利用,进一步提升高效节能产品设备市场占有率。与 2021 年相比,工业锅炉、电站锅炉平均运行热效率分别提高 5 个百分点和 0.5 个百分点,在运高效节能电机、在运高效节能电力变压器占比分别提高超过5 个百分点和 10 个百分点,在用主要家用电器中高效节能产品占比提高 10 个百分点。在运工商业制冷设备、家用制冷设备、通用照明设备中高效节能产品占比分别达到 40%、60%、50%。废旧产品设备回收利用更加规范畅通,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回收利用先进模行业发展43
101、式,推动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等主要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量达到 4.5 亿吨。到 2030 年,重点领域产品设备能效水平进一步提高,推动重点行业和领域整体能效水平和碳排放强度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产品设备更新改造和回收利用协同效应有效增强,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显著提升,为顺利实现碳达峰目标提供有力支撑。二、指导意见部署的主要任务指导意见提出,坚持“聚焦重点、稳步推进,合理定标、分类指导,节约集约、畅通循环,市场导向、综合施策”的工作原则,围绕加快节能降碳更新改造、完善回收利用体系、强化支撑保障等 3个方面,部署了 11 项重点任务。在加快节能降碳更新改造方面。一是聚焦重点领域产品设备。首批聚焦实施
102、条件相对成熟、示范带动作用较强的锅炉、电机、电力变压器、制冷、照明、家用电器,推动相关使用企业和单位开展更新改造。二是合理划定产品设备能效水平。以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和现行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为基本依据,鼓励更新改造后达到能效节能水平(能效 2 级),并力争达到能效先进水平(能效 1 级)。三是逐步分类实施更新改造。组织各地摸排本地区相关产品设备能效水平,细化工作措施,合理设置政策实施过渡期,稳妥有序推动更新改造。支持中央企业、国有企业、骨干企业等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四是加强高效节能产品设备市场供给和推广应用。鼓励相关企业增强高效节能产品设备生产能力,发展一批生产骨干优
103、势企业及生产制造集聚区,大力支持高效节能产品设备推广应用。在完善回收利用体系方面。一是畅通废旧产品设备回收处置。组织各地开展供需对接,畅通废旧产品设备资产交易,推动企业高效、规范处置相关资产。支持供销系统探索废旧产品设备回收利用先进模行业发展44式。二是推动再生资源高水平循环利用。依托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重点城市、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资源循环利用基地,规划布局一批废旧产品设备高水平分拣中心、加工利用基地和区域交易中心,推动废旧产品设备规模化、规范化、清洁化再生利用。三是规范废旧产品设备再制造。鼓励对具备条件的废旧产品设备实施再制造,加快完善再制造标准,规范再制造产品设备生产销售。在强
104、化支撑保障方面。一是强化资金和政策支持。统筹运用政府投资、专项再贷款、中长期贷款等手段,带动全社会投资,引导企业积极开展产品设备更新改造和回收利用。加大高效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支持力度。鼓励各地多措并举,扩大高效节能产品设备消费升级。二是完善产品设备能效和淘汰标准。加快制定修订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填补风电、光伏等发电效率标准和老旧设备淘汰标准空白。三是加强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应用。聚焦高效节能产品设备生产制造、资源循环利用、高端装备再制造等方向,加强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四是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加强节能审查和节能监察,健全规范高耗能行业用电阶梯加价制度。依法依规禁止生产销售能效不达标的产品设备。严厉打击
105、废旧产品设备非法改装拼装和拆解处理。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行业发展45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数据中心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97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能源局、数据管理机构: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加大节能降碳工作力度,推动数据中心绿色低碳发展,加快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支撑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国家数据局等部门制定了数据中心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
106、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国家数据局2024 年 7 月 3 日一、行动计划提出的主要目标按照 2025、2030 年两个时间节点,行动计划提出了数据中心绿色低碳发展的主要目标。到 2025 年底,全国数据中心布局更加合理,整体上架率不低于60%,平均电能利用效率降至 1.5 以下,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年均增长10%,平均单位算力能效和碳效显著提高。到 2030 年底,全国数据中心平均电能利用效率、单位算力能效行业发展46和碳效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可再生能源利用率进一步提升,北方采暖地区新建大型及以上数据中心余热利用率明显提升。二、行动计划部署的重点任务行动计划提出了建设布局优化、新上项目管理、存量项目改造、
107、可再生能源利用、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节能技术装备推广等 6 方面重点任务。一是完善数据中心建设布局。强化“东数西算”规划布局刚性约束,新建大型和超大型数据中心应优先布局在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数据中心集群范围内。统筹大型风电光伏基地与国家枢纽节点建设。强化人工智能重大生产力布局,引导智算中心规范化集群化发展。促进存量分散数据中心集约高效转型。二是严格新上项目能效水效要求。严格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稳步提升新建数据中心单位算力能效水平,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对新上数据中心项目能效提出更高要求。加强新建及改扩建数据中心项目节水评价。鼓励地方通过“上大压小”“迁旧建新”等方式,加强优质数据中心项目
108、用能用水保障。三是推进存量项目节能降碳改造。加快推进低效数据中心节能降碳改造和“老旧小散”数据中心整合改造。推进设备布局、制冷架构、气流组织、外围护结构、供配电方式、单机柜功率密度及系统智能运行策略等方面的技术改造和优化升级,减少冗余设备。推广高效节能节水、信息通信、制冷、照明等设备。四是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将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作为数据中心节能审查重要内容,逐年提升新建数据中心项目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引导新建数据中心与可再生能源发电协同布局。鼓励数据中心通过参与绿电绿证交易等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率。探索开展数据中心绿电直供。五是加强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支持数据中心探索应用工业余冷和行业发展47液
109、化天然气气化站余冷等资源。探索数电联营模式,支持电厂为新建数据中心提供电力、蒸汽、水等资源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数据中心参与电力需求侧管理。持续完善废旧数据中心设施设备回收和循环利用。加强数据中心余热回收利用和再生水循环利用。六是推广应用节能技术装备。因地制宜推动高效制冷散热技术,提高自然冷源利用率。强化人工智能节能技术应用,实现数据中心算存运及基础设施资源的高效协同联动。提升供电设备效率,开展供配电系统更新换代。推广高效节能产品设备。推动降低存储系统功耗,提升设备利用率。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行业发展48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钢铁/炼油/合成氨/水泥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发改环资2024730
110、 号/731 号/732/73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能源局: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加大节能降碳工作力度,深入推进合成氨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支撑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制定了钢铁/炼油/合成氨/水泥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2024 年 5 月 27 日一、行动
111、计划提出的主要目标锚定 2025 年和 2030 年两个时间节点,提出了钢铁、炼油、合成氨、水泥行业节能降碳的主要目标。到 2025 年底:在能效提升方面,钢铁行业高炉、转炉工序单位产品能耗分别比 2023 年降低 1%以上,电弧炉冶炼单位产品能耗比2023 年降低 2%以上,吨钢综合能耗比 2023 年降低 2%以上,余热余行业发展49压余能自发电率比 2023 年提高 3 个百分点以上;炼油、合成氨行业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提升;水泥熟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比 2020年降低 3.7%。20242025 年,通过实施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钢铁、炼油、合成氨、水泥行业形成节能量约 3200
112、 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约 8400 万吨。在产业升级方面,继续实施粗钢产量调控,全国原油一次加工能力控制在 10 亿吨以内,合理控制新增合成氨产能,水泥熟料产能控制在 18 亿吨左右。钢铁、炼油、合成氨、水泥行业能效标杆水平以上产能占比均达到 30%,能效基准水平以下产能完成技术改造或淘汰退出。到 2030 年底:钢铁、炼油、合成氨、水泥行业产能布局进一步优化,能效标杆水平以上产能占比进一步提高,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结构更加优化,节能降碳先进技术加快推广应用,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取得显著成效。二、行动计划部署的重点任务围绕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能
113、源消费绿色低碳转型、能源资源循环利用、数字化升级等方面部署了节能降碳重点任务。一是优化产业布局。严格执行钢铁、炼油、水泥等行业产能置换政策。严格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环评审批,新建和改扩建项目须达到能效标杆水平和环保绩效 A 级水平,主要用能设备能效须达到能效先进水平。二是加快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聚焦相关行业主要工序、关键环节和重点设备,加大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力度,提升生产工艺流程能源利用效率、降低二氧化碳排放水平。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要进一步提高相关行业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要求,逐步淘汰限制类工艺和装备。三是优化行业能源消费结构。鼓励相关行业企业实施清洁低碳能行
114、业发展50源替代,加快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氢能、多元储能等开发应用,有序推进用能电气化改造。新建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既有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四是加强余热余能和资源循环利用。实施能量系统优化工程,加强相关行业余热余能利用改造,有序开展余能自发电装备更新,优化二次能源直接利用方式,减少能源转化次数,推动资源高效循环利用。五是推动产品绿色低碳转型。支持企业加强绿色低碳产品设计研发和生产,鼓励发展特种水泥、低碳水泥等产品,推动提升短流程电炉炼钢比重。在保障产品质量前提下,鼓励相关行业实施低碳原料替代。六是提升数字化管理水平。完善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运行,支持企
115、业建设智慧能源管理平台,加强生产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数据收集、分析和管理。推动数字技术与行业融合发展,搭建“工业互联网+能效管理”应用场景,实现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智能化控制,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行业发展51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 对外投资合作绿色发展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合函(2021)30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动对外投资合作 绿色发展,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在国际合作与竞争中赢得主动,更好服务构
116、建新发展格局,我们制定了对外投资合作绿色发展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商务部、生态环境部2021 年 7 月 9 日一、指引主要内容:要在对外投资合作过程中,推动绿色生产和运营,建设绿色基础设施,打造绿色境外经贸合作区,推进绿色技术创新,推动企业主体绿色转型,遵循绿色国际规则,鼓励和引导走出去企业提高绿色发展意识,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与东道国携手共建清洁美丽世界。二、指引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过程中推进绿色发展相关活动,由企业自觉遵守,同时适用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进行相关指导和服务。行业发展52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行业发展5
117、3工信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242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等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在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过程中锻造新的产业竞争优势,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新型工业化,提出如下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2024 年 2 月 5 日一、指导意见提出的主要目标到 2030 年,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成效显著,传统产业绿色发展层级整体跃升,产业结构和布局明显优化,绿色低碳能源利用比例
118、显著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稳步提升,污染物和碳排放强度明显下降,碳排放总量实现达峰,新兴产业绿色增长引擎作用更加突出,规模质量进一步提升,绿色低碳产业比重显著提高,绿色融合新业态不断涌现,绿色发展基础能力大幅提升,绿色低碳竞争力进一步增强,绿色发展成为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坚实基础。到 2035 年,制造业绿色发展内生动力显著增强,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碳中和能力稳步提升,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绿色低碳竞争优势凸显,绿色发展成为新型工业化的普遍形态。行业发展54二、指导意见部署的主要任务(一)加快传统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1.推进传统产业绿色低碳优化重构。2.加快传统产业绿色低碳技术改造。3.引导区域绿色
119、低碳优化布局。(二)推动新兴产业绿色低碳高起点发展1.加快补齐新兴产业绿色低碳短板弱项。2.着力锻造绿色低碳产业长板优势。3.前瞻布局绿色低碳领域未来产业。(三)培育制造业绿色融合新业态1.推动数字化和绿色化深度融合。2.推动绿色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3.推动绿色消费需求和绿色产品供给深度融合。(四)提升制造业绿色发展基础能力1.构建绿色低碳技术创新体系。2.完善绿色化发展政策体系。3.健全绿色低碳标准体系。4.优化绿色低碳标杆培育体系。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行业发展55国家统计局令节能环保清洁产业统计分类(2021)国家统计局令 2021 年第 34 号(节能环保清洁产业统计分类(2021)
120、已经 2021 年 7 月 6 日国家统计局第 1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一、分类目的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准确反映生态文明建设成效和绿色发展新动能培育情况,科学界定节能环保清洁产业统计范围,满足统计上测算节能环保清洁产业发展规模、结构和速度的需要,制定本分类。二、分类范围和适用领域节能环保清洁产业涵盖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和清洁能源产业。其中,节能环保产业是指以实现高效节能、先进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为目的,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的产业。该产业包括高效节能产业、先进环保产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绿色交通车船和设备制造产业等4 大领域。清洁生
121、产产业是指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提供清洁生产技术、装备和服务的产业,包括提供清洁生产技术服务的、生产低毒低害或无毒无害原辅材料的、为企业生产过程提供过程减排技术与装备的及末端废物资源化利用的产业。该产业包括清洁生产原料制造业、清洁生产设备制造和设施建设业、清洁生产技术服务业等 3 大领域。清洁能源产业是指为全社会提供清洁能源产品或服务的产业。该产业包括核电产业、风能产业、太阳能产业、生物质能产业、水力发电产业、智能电网产业、其他清洁能源产业、传统能源清洁高效利用行业发展56产业等 8 大领域。本分类适用于各地区、各部门、各专业开展统计监测与分析等相关工作时对节能环保清洁产业的界定。手机扫码查看
122、全文行业发展57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 务 院2024 年 3 月 7 日一、行动方案提出的主要目标行动方案在认真摸底、深入测算的基础上,提出了到 2027年我国重点领域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先进设备推广、回收循环利用等方面的具体目标。一是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 2023 年增长 25%以上。二是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 A 级水平的产能比例
123、大幅提升。三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 90%、75%。四是报废汽车回收量较 2023 年增加约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 年增长 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 2023 年增长 30%,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二、行动方案明确的重点任务行动方案 对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作出了行业发展58全面部署,重点将实施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标准提升“四大行动”。一是实施设备更新行动。重点聚焦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 7 大领域,围绕节能降碳、超低排放、安全生产、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等方向,推进重点行
124、业设备更新改造。结合推进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分类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支持交通运输设备和老旧农业机械更新,推动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更新升级,带动更多先进设备的生产和应用。二是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开展汽车、家电、家居等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促进汽车梯次消费、更新消费,组织开展全国汽车以旧换新促销活动,依法依规淘汰符合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畅通家电更新消费链条,鼓励支持消费者以旧家电换购节能家电。通过政府支持、企业让利等多种方式,支持居民开展家装消费品换新,鼓励企业提供价格实惠的产品和服务,满足多样化消费需求。三是实施回收循环利用行动。落实全面节约战略,完善废旧产品设备
125、回收网络,加快“换新+回收”物流体系和新模式发展,提升再生资源回收便利性。支持二手商品流通交易,加强信用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序推进再制造和梯次利用,鼓励对具备条件的废旧生产设备实施再制造。推动资源高水平再生利用,持续提升技术水平,推动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四是实施标准提升行动。用好标准这个“指挥棒”,对标国际先进水平,结合产业发展实际,统筹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和消费者接受程度,加快完善能耗、排放、技术标准,强化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品产品技术标准提升,完善绿色设计标准、再生资源回收等标准,推动更多中国产品设备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行业发展59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行业发展60
126、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418 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 年 4 月 11 日一、实施方案提出的主要目标实施方案明确了 2024 年目标和 2027 年阶段目标:2024 年,全省工业、建筑、交通、农业、教育、文旅、医疗、水利等重点领域(以下简称八大领域)设备投资增长 8%;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84.5%、64%;报废汽车回收量增长 40%,二手
127、车交易量增长 15%,废旧家电回收量增长 15%。到 2027 年,全省八大领域设备投资较 2023 年增长 25%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 A 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 90%、75%。报废汽车回收量较 2023年增加约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 2023 年增长 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 2023 年增长 30%,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二、实施方案部署的主要任务(一)(一)全力实施设备更新行动全力实施设备更新行动行业发展61推进工业重点行业设备更新;加快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改
128、造;支持交通运输设备提质;加快农业机械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提升教育设备水平;推动文旅设备升级;强化医疗设备改造;推进水利设施设备更新改造。(二)(二)全力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全力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着力推进汽车“换能”;着力推进家电“换智”;着力推进家装厨卫“焕新”。(三)(三)全力实施回收循环利用行动全力实施回收循环利用行动持续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推动二手商品有序流通交易;提升资源加工利用再制造水平。(四)(四)全力实施标准提升行动全力实施标准提升行动衔接国际国内标准;完善地方标准;引导企业标准化升级。(五)(五)全力实施抢先发展行动全力实施抢先发展行动抢抓窗口拓市场;抢抓攻关强科技;
129、抢抓政策壮平台。(六)(六)强化金融财税支撑强化金融财税支撑创新金融产品支持;加强财政资金支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行业发展62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2450 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 年 5 月 11 日一、实施方案提出的主要目标实施方案明确了 2024 年目标和 2027 年阶段目标:2024 年,全市工业、农业、建筑、市政、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重点领域(以下简称“八大领
130、域”)设备投资规模增长 10%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 85%、67%;报废汽车回收量增长 25%,二手车交易量增长15%,废旧家电家具回收量增长 10%。到2027年,全市八大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40%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 A 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 90%、75%。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 年增加约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 2023 年增长 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 2023 年增长 30%,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
131、升,初步构建资源循环型产业体系和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二、实施方案部署的主要任务行业发展63实施方案提出重点实施工业重点行业设备更新、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交通运输设备和老旧农业机械更新、教育文旅医疗领域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标准衔接提升、产品供需对接等八大行动和三项保障措施。在工业重点行业设备更新行动中,武汉 2024 年组织实施 700 个工业设备更新项目,全市工业技改投资增长 10%以上,工业技改投资占全市工业投资比重超过 46%,引导企业开展重点用能设备更新改造,加快建设一批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实施一批“未来工厂”梯队建设重点项目,加快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
132、、绿色化发展。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2024 年更新和加装电梯 500 台,改造节能建筑面积 200 万平方米以上,完成 100 个老旧小区的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管道改造,加快水利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在交通运输领域,持续推进城市公交车电动化替代,更新新能源环卫作业车辆 2000 辆。在医疗领域,推进医疗机构病房调整改造,提高群众就医满意度。按照实施方案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针对报废或者转出旧车再购买新车的消费者,给予相应资金补贴,鼓励汽车生产企业推出以旧换新、购买新能源车送充电桩活动。按照计划,2024 年新增以旧换新汽车 2 万辆、以旧换新家电 20 万台套,推进 1 万户居民开展居家适
133、老化改造。本轮实行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通过生产设备、汽车家电、家居家装换新,让更多高质量耐用工业品、消费品进入生产生活,让更多废旧资源得到循环利用。实施方案不仅对“换新”作出要求,还对“收旧”作出了明确部署。对以旧换新的过程中资源回收循环利用上,我市将完善废旧物资交投点、中转站、分拣中心三级回收体系,让企业收得更轻松,力争到 2027 年,累计建成再生资源分拣处理中心 45 个、新增智能回行业发展64收箱 6000 个。规范发展汽车、家电、家具、电子产品等二手商品交易市场,让消费者卖得更容易,力争到 2027 年,二手汽车交易量超过 25 万辆。将完善废旧物资交投点、中转站、分拣中
134、心三级回收体系,让企业收得更轻松,力争到 2027 年,累计建成再生资源分拣处理中心 45 个、新增智能回收箱 6000 个。规范发展汽车、家电、家具、电子产品等二手商品交易市场,让消费者卖得更容易,力争到 2027年,二手汽车交易量超过 25 万辆。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行业发展65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419 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湖北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 年 4 月
135、 21 日一、意见提出的主要目标力争未来五年,全省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长超 14,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率提高到 80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逾 10,制造业增加值占 GDP 比重超过 30,产业、能源、交通运输、用地“四大结构”全面优化,单位 GDP 能耗下降 10以上,全力创建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先导区、世界先进制造业集聚区、美丽中国先行区、国家战略腹地建设核心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示范区,加快打造全国新质生产力发展高地。二、意见提出的具体举措意见共提出六个方面、18 条具体举措。在激活科技创新核心要素上,强调要加强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加强科
136、技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在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上,要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未来产业前瞻布局;在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方面,将深入推进流域综行业发展66合治理、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健全绿色发展长效机制。同时,我省还将继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加快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在畅通教育科技人才良性循环方面,将加强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营造鼓励创新良好生态、全方位培养用好人才。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行业发展67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生态资源优势转化为绿色发展优势的实施意见武政办202456 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加快把
137、生态资源优势转化为绿色发展优势,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低碳转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 年 6 月 2 日一、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发挥武汉山水湿地资源生态优势,统筹治山理水营城,创新“生态+”“+生态”绿色发展模式,加快城市绿色低碳转型,构建以湖为单元的城市空间布局结构,建设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成果应用实践区,筑牢武汉新质生产力的绿色本底,打造世界滨水生态名城、生态文明示范城市、新时代美丽中国武汉样板。二、意见部署的六大任务一是构建“两廊一心四城四区”生态格局,畅通生态资源优势转化空间通道。二是加快生态产业化,畅通生态资源优势转化产业通道。三是创新
138、绿色低碳科技,畅通生态资源优势转化技术通道。四是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畅通生态资源优势转化市场通道。五是强化产业生态化,畅通生态资源优势转化转型通道。行业发展68六是聚焦生态环境治理短板,畅通生态资源优势转化反哺通道。手机扫码查看全文项目管理69二、项目管理二、项目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 年第 2 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已经 2023 年 3 月 17 日第 1 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39、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
140、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项目管理70手机扫码查看全文项目管理7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 号中直管理局,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资委、质检总局、统计局、银监会、国管局、能源局、粮食局,各省、
141、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地区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局),浙江省能源局: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 年第 44 号令),现将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于本目录中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二、节能审查机关对本目录中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三、建设单位投资建设本目录中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采用
142、节能技术、工艺和设备,加强节能管理,不断提高项目能效水平。四、各地节能管理部门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和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 年第 33 号令),对本目录中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项目进行处罚。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项目管理72满 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参照适用以上规定。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 年 11 月 15 日(备注: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包括:风电站;光伏电站(光热);
143、生物质能;地热能;核电站;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电网工程;输油管网、输气管网;水利;铁路(含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公路;城市道路;内河航运;信息(通信)网络(不含数据中心)、电子政务;卫星地面系统。)手机扫码查看全文项目管理73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231 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 2023 年第 2 号令)等规定,我们进一步对需要省级层面明确事项予以细化,制定了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 年 7 月 14 日第八条第
144、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能耗水平分级负责。(一)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实施;(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0 吨标准煤至 1000 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省发改委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节能审查由项目所在地县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实施;(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
145、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不再单独项目管理74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四)单个项目跨县(市、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地市州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实施。第九条第九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在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开展区域节能审查。区域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项目所在地县级节能主管部门对区域节能目标、节能措施、能效准入、化石能源消费控制等提
146、出要求,并向社会公布。项目建设单位应对照项目所在地县级区域节能审查要求,在湖北政务服务网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对项目建设内容、工艺技术、主要设备能效水平等提交书面承诺。区域节能审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 5000 吨标准煤以下 1000 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不属于“两高”项目、不新增煤炭消费项目。第十条 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概况;(二)分析评价依据;(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四)节能措施及其技术、经
147、济论证;(五)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化石能源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有关数据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水平的全面比较;项目管理75(六)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应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七)建设单位出具书面承诺,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
148、查。手机扫码查看全文项目管理76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武发改规20231 号各区(开发区、功能区)发展改革局及行政审批局: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第 2 号令)及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鄂发改规20231 号)等规定,制定了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 年 11 月 9 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固定资产投资
149、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和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鄂发改规2023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市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机关,是指具有节能审查权限的发展改革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第四条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项目管理77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取得节能
150、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五条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节能验收相关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节能验收时,审查机关、验收单位、第三方评审机构均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第六条 市、区(开发区、功能区,下同)节能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加强对节能审查工作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
151、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第七条第七条 市、区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节能审查的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第八条第八条 各区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与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年综合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节能审查应征求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意见;及时将节能审查、区域节能审查以及节能验收实施情况抄送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第九条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能耗水平分级负责。(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52、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项目管理78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实施;(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省、市发改委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节能审查由项目所在区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实施;单个项目跨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市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实施;“两高”项目节能审查需同级相关部门联审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53、,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减碳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报省级审查的项目,市级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出文转报;区级项目由市、区发展改革部门逐级出文转报。“两高”项目需部门联审后提出转报申请。第十条第十条 各区可结合实际,在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开展区域节能审查。区域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项目所在区节能主管部门对区域节能目标、节能措施、能效准入、化石能源消费控制等提
154、出要求,并向社会公布。项目建设单位应对照项目所在区区域节能审查要求,在湖北政务服务网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对项目建设内容、工艺技术、主要设备能效水平等提交书面承诺。区域节能审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管理79(二)不属于“两高”项目、不新增煤炭消费项目。第三章 节能审查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概况;(二)分析评价依据;(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和能耗在
155、线监测系统建设情况等方面;(四)节能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化石能源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有关数据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水平的全面比较;(六)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七)重点用能单位应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开展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监测(不具备在线监测条件的应通过手动方式填报能源品种数据),并接入武汉市低碳节能智慧管理系统;鼓励其他用能单位
156、依据标准开展能耗在线监测、能源管理中心等系统建设。(八)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应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九)建设单位出具书面承诺,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项目管理80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可查询、可监督。按以下程序开展:(一)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在湖北政务服务网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提交项目节能报告和节能审查申请。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应根据能源消费量,通过省政务服务网项目在线审
157、批监管平台向所在区节能审查机关报送项目能源消费等情况(涉密项目除外)。(二)受理。节能报告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内容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三)委托评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审查申请后,应依规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要求;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项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效水平、能源消费等相关数据核算是否
158、准确,是否满足本地节能工作管理要求等。(四)批复。节能审查机关应按要求对第三方评审认定后的节能报告进行审查,对项目产业政策、工艺技术设备等内容把关,其中“两高”项目需经过相关部门联审。对符合节能审查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第三方评审意见和审定的节能报告15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明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节能审查不通过的项目退回建设单位。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 2 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 2 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
159、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项目管理81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 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申请。原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同意变更的意见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移交有权审查机关办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省、市级批复的节能审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区节能审查机关提交节能验收申请。节能审查机关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
160、目所在区节能审查机关提交节能验收申请。节能审查机关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承诺内容以及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节能验收报告应在节能审查机关存档备查。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全市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全市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加强节能审查信息
161、、节能验收情况的统计分析,定期调度已投产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等情况,作为研判节能形势、开展节能工作的重要参考。每季度第一周向上一级节能主管部门报送上季度节能审查情况。项目管理82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市节能主管部门对各区节能审查情况实施动态监管检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抽查结果作为各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节能审查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项目所在区级节能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
162、期5年,执行期间若国家、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执行。手机扫码查看全文项目管理83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节能评估工作的通知武发改环资2019324 号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功能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文件精神,现就开展武汉市区域节能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将区域节能评估工作作为各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工程建设项目节能评价事项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区域节能评估。2019 年下半年,选择有条件的区域实施区域节能评估制度,精简节能审查环节,实现区域节能评估
163、与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互联互通;2020 年,扩大区域节能评估覆盖范围,进一步提高节能审查效能。二、主要工作(一)确定实施区域节能评估的具体范围。各区依照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产业规划、能源供应和节能目标考核任务等,合理选择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作为本区实施区域节能评估的具体范围。(二)编制区域节能报告。各区可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编制区域节能报告。(三)对节能报告进行审查。各区人民政府是区域节能报告的审查主体,应对审查通过的区域节能报告出具区域节能审查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并与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实现审查意见共享。项目管理84(四)实施分类管理。实施区
164、域节能评估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填写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表,提交所在区节能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省、市发展改革委节能审查权限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武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修改版)的通知规定,执行项目节能审查。三、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高度重视区域节能评估工作,合理选择实施区域,明确责任部门和任务分工。(二)完善工作机制。我委将建立上下联动的沟通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各区区域节能评估工作实施情况,并指导各区解决遇到的问题。各区要加强行政审批部门与节能主管部门之间政策协调联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合理安排区域
165、节能评估专项经费。(三)做好宣传引导。市、区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区域节能评估的政策做法和作用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助推区域节能评估工作顺利实施。附件:1.区域节能报告大纲2.区域节能报告审查重点3.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表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 年 7 月 11 日项目管理85手机扫码查看全文项目管理86省能源局关于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过程管理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2352 号各市、州、县发改委(局),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近年来,我省分布式光伏发电高速增长,对降低工商业用能成本、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出现了电网承载能力不足、项目管理不规
166、范、建设运维不到位等问题。为营造分布式光伏良好发展环境,依据国家和省新能源开发相关政策,现将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过程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一、明确管理范围明确管理范围。分布式光伏是指在用户端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和配电网就地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各类电力用户、发电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均可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依照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管理,无需纳入全省年度新能源开发建设方案,在项目备案后直接向所在地电网企业申请接入,接入电压等级“就低不就高”、最高不超过 35 千伏。地面光伏电站(含结合农业大棚、牲畜养殖等建设的
167、光伏电站项目)不论规模大小,均按照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不得“化整为零”、拆分为“全额上网”的分布式光伏抢占配电网接入资源。二、支持开发利用。二、支持开发利用。优先支持利用工商业屋顶发展分布式光伏,助力企业降低用能成本、扩大绿电消费。在接网消纳条件允许的区域因地制宜发展户用光伏。积极推进 19 个国家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按照整县推进的工作思路开展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各地可根据地方实际制订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方案,协调落实屋顶资源、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不得以项目管理87“整县推进”为由强制要求屋顶产权单位参与、大包大揽排斥市场竞争、暂停暂缓屋顶光伏项目备案
168、。三三、严格备案管理严格备案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备案、谁担责”的原则实行备案管理。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包括“全款购”和“光伏贷融资租赁”2 种模式)由居民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房屋自有证明、项目自投承诺等材料后备案。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由投资的企业备案,自建的需提供屋顶权属证明,租用屋顶的需提供与屋顶产权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合同能源管理协议或租用协议,不得隐瞒租用关系以房屋所有人名义备案,不得将涉及多个房屋所有人的屋顶光伏打捆备案。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开展备案工作,不得擅自增加前置条件、不得无故不予出具备案证明、不得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四四、规范电网
169、接入规范电网接入。各级电网企业通过营业厅等渠道按季度逐站、逐线、逐台区向社会公布可接入容量,在可接入容量范围内按申报接网顺序出具接入意见。未取得接入意见自行建设的,电网企业不受理并网申请。在接入受限区域仍有意愿建设的项目,允许项目单位通过配套用户侧储能,在实现分布式光伏全部自发自用、如向公共电网反送,无偿提供上网电量的前提下,由电网企业支持并网接入。五五、确保建设质量确保建设质量。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要严格按照项目备案内容建设,认真落实建筑荷载、抗风能力、防水工艺、规范施工、安全管理等相关要求,合理确定建设方式,相关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和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资质,使用的光伏产品应符合国
170、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确保项目本质安全。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应在项目建成后提出并网申请,经电网企业开展涉网设备验收合格、并网调试完成后并网运行。不能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项目不得并网,相关损失由投资主体自行承担。已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豁免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余电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保障性项目管理88收购,电价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市场化交易规则依据国家电力市场化改革精神另行规定。六六、提升消纳能力提升消纳能力。各地发改委(局)要协调电网企业优化电网调度方式、加快城乡配电网改造,持续提升分布式光伏接网条件和消纳能力。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打造智能配电网等提高分布式光伏自用比例、减少外送。支
171、持发电企业根据电源出力特性,采取常规电源灵活性改造、新增调节电源等措施,增强电力系统灵活调节能力。七七、强化监督管理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发改委(局)要加大分布式光伏政策宣传力度,畅通咨询、投诉等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针对分布式光伏开发过程中出现的合同欺诈、无资质承建、违规融资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积极配合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等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项目单位落实项目建设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坚决纠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违规备案行为,落实备案机关监管责任,组织辖区电网企业在项目并网前复核设备购置发票与备案内容的一致性。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
172、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要求,指导电网企业完成已并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信息报送工作,督促新建项目在并网后及时完成建档立卡工作。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湖北省能源局2023 年 9 月 25 日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行业监管89三、行业监管三、行业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2280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统计局,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能源局: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是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的重要举措,对保障高质量发展合理用能需求具有
173、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有序推进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科学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界定原料用能范畴(一(一)基本定义基本定义。原料用能指用作原材料的能源消费,即能源产品不作为燃料、动力使用,而作为生产非能源产品的原料、材料使用。(二(二)具体范畴具体范畴。用于生产非能源用途的烯烃、芳烃、炔烃、醇类、合成氨等产品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及其制品等,属于原料用能范畴;若用作燃料、动力使用,不属于原料用能范畴。二、加快夯实原料用能数据统计核算基础(一(一)切
174、实加强企业层面数据填报切实加强企业层面数据填报。地方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相关企业填报原料用能消费量的督促指导,推动相关企业严格落实能源统计报表制度,按照统一规范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填报目录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填报本单位原料用能数据。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企业及时将原料用能数据纳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行业监管90(二(二)及时开展地方层面数据统计及时开展地方层面数据统计。地方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快统计工作进度,及时统计核算形成本地区原料用能消费量、扣除原料用能消费后的能耗强度降低率等数据,并按程序报送国家统计局,有效支撑统计数据发布、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等工作。地方
175、节能主管部门要对企业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并与统计部门做好沟通衔接,保证相关数据的一致性、可比性。(三(三)统一实施国家层面数据核算统一实施国家层面数据核算。国家统计局牵头开展国家层面原料用能数据统计核算,负责核定全国和各地区原料用能消费量、能耗强度降低率等数据。全国及各地区原料用能消费量以各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度能源平衡表中用作原料、材料的终端能源消费量为准。三、科学实施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一(一)原料用能不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原料用能不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在国家开展“十四五”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中,将原料用能消费量从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中扣除,据此核算各地区能
176、耗强度降低指标。(二(二)科学核算能耗强度及下降率科学核算能耗强度及下降率。在核算能耗强度时,原料用能消费量从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中扣除,地区生产总值不作调整。在核算能耗强度降低率时,原料用能消费量同步从基年和目标年度能源消费总量中扣除。(三(三)有效衔接各地区节能目标任务有效衔接各地区节能目标任务。各省(区、市)节能主管部门要根据“十四五”国家下达的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综合考虑原料用能扣减等因素,科学确定本地区“十四五”节能目标任务并做好组织实施。四、统筹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一(一)优化完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优化完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在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中,
177、要落实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要求,指导有关单位在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中增加项目原料用能消费情况。行业监管91(二二)有序实施项目节能审查有序实施项目节能审查。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在实施项目节能审查时,对于评价具体项目能效水平的,主要参考该项目包含原料用能在内的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等数据。对于分析项目对本地区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影响的,主要参考该项目扣除原料用能后的能源消费量和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等数据。五、做好组织实施(一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统筹好
178、原料用能扣减与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节能管理等工作,引导用能单位持续提升原料用能利用效率,做好原料用能数据运用。各级统计部门要指导用能企业按要求开展原料用能统计核算,做好数据收集、统计、核算、发布等。(二二)规范数据报送和发布规范数据报送和发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有序做好原料用能相关数据报送、发布等工作,切实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数据质量。(三三)强化监督检查强化监督检查。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节能监察,关注企业原料用能消费数据统计和报告情况,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原料用能数据的审核,对于虚报、多报、瞒报或伪造、篡改数据,或编造虚假数据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179、四四)加强能力建设加强能力建设。各级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原料用能统计能力建设,研究适当提前相关数据统计报送时限,加强原料用能统计核算培训,不断提升原料用能统计规范性和科学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 家 统 计 局2022 年 10 月 27 日行业监管92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行业监管93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统计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2125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能源局,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是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的重要举措,对推动能
180、源清洁低碳转型、保障高质量发展合理用能需求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有序推进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界定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范围(一)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的可再生能源,现阶段主要包括风电、太阳能发电、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二)以各地区 2020 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为基数,“十四五”期间每年较上一年新增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在全国和地方能源消费总量考核时予以扣除。二、以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认定的基本凭证(一)可再生能源
181、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是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凭证。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以本省各类型电力用户持有的当年度绿证作为相关核算工作的基准。企业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以本企业持有的当年度绿证作为相关核算工作的基准。(二)绿证核发范围覆盖所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立全国统一的绿证体系,由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监管94电网提供的基础数据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按照项目所发电量核发相应绿证。(三)绿证原则上可转让,绿证转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积极推进绿证交易市场建设,推动可再生能源参与绿证交易。三、完善可再生能源消费数据统计核算体系(一(一)夯实可再生能源消费统计基础夯实可再
182、生能源消费统计基础。电网企业和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省内和省间交易、消费和结算等数据的统计核算,加强对相关数据的收集、分析、校核,确保可再生能源消费数据真实准确。(二(二)开展国家与地方层面数据核算开展国家与地方层面数据核算。国家能源局依据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和电力交易机构数据核算全国和各地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能源局负责核定全国和各地区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数据。四、科学实施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一(一)统筹做好各地能耗双控考核统筹做好各地能耗双控考核。在“十四五”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中,将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从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中扣除,但
183、仍纳入能耗强度考核。(二(二)有效衔接地方节能目标任务有效衔接地方节能目标任务。各省(区、市)节能主管部门要根据“十四五”国家确定的节能目标任务,综合考虑新增可再生能源扣减等因素,科学确定本地区“十四五”节能目标任务并做好组织实施。五、做好组织实施(一)规范数据报送与核算(一)规范数据报送与核算。每年 1 月底,国家能源局向国家统计局提供全国和各地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初步数,4 月底前,提供最终数。6 月底前,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能源局最终核定各地区上一年度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数据。(二二)切实加强绿证管理切实加强绿证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建立健行业监管95全绿证交易管理的制度体
184、系,加强对各地区绿证交易工作的跟踪指导。地方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绿证交易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开展虚假交易、伪造和篡改数据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三三)建立健全支撑体系建立健全支撑体系。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机制与核算体系,健全可再生能源电量认定与统计支撑体系。建立符合规定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消费复议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可再生能源消费核算制度,坚决杜绝数据造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 家 统 计 局国 家 能 源 局2022 年 8 月 15 日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行业监管96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统计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的通知发改环资202
185、411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有关中央企业,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拓展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应用场景,深入推进能源消费革命,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推动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约束性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国 家 统 计 局国 家 能 源 局2024 年 1 月 27 日一、加强绿证与能耗双控政策衔接(一)实施非化
186、石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二)推动绿证交易电量纳入节能评价考核指标核算。(三)明确绿证交易电量扣除方式。(四)避免可再生能源消费量重复扣除。二、夯实绿证核发和交易基础行业监管97(一)加快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档立卡和绿证核发。(二)扩大绿证交易范围。(三)规范绿证交易制度。三、拓展绿证应用场景(一)健全绿色电力消费认证和节能降碳管理机制。(二)完善绿证与碳核算和碳市场管理衔接机制。(三)加强绿证对产品碳足迹管理支撑保障。(四)推动绿证国际互认。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行业监管98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 年第 15 号(2018 年 2 月 22 日国家发展改革
187、委、科技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统计局、证监会令第 15 号公布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五千吨及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第三条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管理。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行业监管99国家发展
188、改革委令节能监察办法2016 年第 33 号(节能监察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升节能监察效能,提高全社会能源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节能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依法开展节能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节能监察机构)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予以处理,并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议的行为。第三
189、条第三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第四条第四条 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 节能监察机构职责第五条第五条 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机构的节能监察任务分工,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对下一级节能监察机构的业务进行指导。行业监管100第六条第六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开展下列工作:(一)监督检查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督促被监察单位依法用能、合理用能,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二)受理
190、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办理其他行政执法单位依法移送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违法违规用能案件;(三)协助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其他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四)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工作。第七条第七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取证仪器和装备,具有从事节能监察所需的现场检测取证和合理用能评估等能力。第八条第八条 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并具备开展节能监察工作需要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对节能监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第九条第九条 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第十条第十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保密制度,保守被监察单位的技
191、术和商业秘密。第三章 节能监察实施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情况;(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三)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四)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行业监管101(五)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的情况;(六)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七)执行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八)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
192、审计的情况;(九)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节能监察计划并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计划的实施情况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节能监察分为书面监察和现场监察。实施书面监察,应当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实施现场监察,应当于实施监察的五日前将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办理涉嫌违法违规案件、举报投诉和应当以抽查
193、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实施书面监察时,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书面通知要求如实报送材料。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被监察单位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等情况进行审查。被监察单位所报材料信息不完整的,节能监察机构可以要求被监察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补充完善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行业监管102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一)节能监察计划规定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二)书面监察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三)需要对被监察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现场监测的;(四)需要现场确认被监察单位落实限期整
194、改通知书要求的;(五)被监察单位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利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节能的;(六)对举报、投诉内容需要现场核实的;(七)应当实施现场节能监察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现场监察应当有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在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被监察单位实施节能监察的依据、内容、要求和方法,并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必要时还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监察笔录和询问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现场监察和询问的实际情况,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被询问人确认并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在监察笔录或者询问笔录中如实注明,不影
195、响监察结果的认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实施现场监察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等;(二)查阅、复制或者摘录与节能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账目等资料;(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有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四)对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能源利用状况等进行监测和分析评价;(五)责令被监察单位停止明显违法违规用能行为;(六)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行业监管103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被监察单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行为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被监察单位有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
196、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节能监察建议书,提出节能建议或者节能措施。节能监察机构在作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前,应当充分听取被监察单位的意见,对被监察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被监察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采纳。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建议书应当在对本单位的节能监察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送达被监察单位。被监察单位对限期整改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落实。被监察单位的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被监察单位应当在
197、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节能监察机构提出延期申请,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节能监察机构未在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期。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节能监察机构在同一年度内对被监察单位的同一监察内容不得重复监察。但确认被监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处理举报投诉和由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组织的抽查除外。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建立节能监察情况公布制度。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企业名单、整改期限、措施要求等节能监察结果。行业监管10
198、4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由有处罚权的节能监察机构或委托开展节能监察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被监察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后,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记录。被监察单位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用能行为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有关线索转交有处罚权的机关进行处理。第二十五条
199、第二十五条 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被监察单位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监察机构的机构或者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投诉。节能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利益的;(三)实施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行业监管105手机扫码查看全
200、文行业监管106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 年第 14 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 2018 年 2 月 4 日起施行。)第六条第六条 核准机关对本机关已核准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一)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二)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三)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四)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
201、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第八条第八条 核准机关对其核准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备案机关对本机关已备案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一)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二)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三)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四)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项目自备案后 2 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行业监管107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前款项目既未作出
202、说明,也未撤回备案信息的,备案机关应当予以提醒。经提醒后仍未作出相应处理的,备案机关应当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项目单位获取的备案证明文件自动失效。对其中属于故意报备不真实项目、影响投资信息准确性的,备案机关可以将项目列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开。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备案机关对其备案的项目,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投资调控实际需要,定期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对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数量比例,由备案机关根据实际确定。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行业监管108工信部令工业节能监察办法2022 年第 58 号(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已经 2022
203、年 11 月 28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 8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3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业节能监察,促进企业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绿色低碳发展,推动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监察,是指工业节能监察部门依法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能源生产、使用、服务等相关企业、机构执行节能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用能,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议的行为。第三条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国
204、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全国工业节能监察的指导和统筹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工业节能监察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工业节能监察的部门,统称工业节能监察部门。第四条第四条 工业节能监察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效能原则。工业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第五条第五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工业节能监察,如实说明情况,提行业监管109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虚构事实,不得伪造、隐匿、销
205、毁、篡改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工业节能监察。第六条第六条 工业节能监察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书面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及时向委托部门报告工业节能监察情况;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委托部门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组织实施工业节能监察的监督。第七条第七条 工业节能监察应当由 2 名以上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实施。第八条第八条 工业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被监察单位认为工业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直接利
206、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有权申请回避。第九条第九条 工业节能监察部门、受委托实施工业节能监察的组织,因工业节能监察需要,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有关专家开展工业节能监察辅助工作。从事工业节能监察辅助工作的机构、人员,不得独立开展工业节能监察。第十条第十条 工业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二)执行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情况;(三)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情况;(四)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情况;行业监管110(五)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
207、情况;(六)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情况;(七)工业节能监察意见落实情况;(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工业节能监察的事项。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对重点用能企业的工业节能监察还包括下列内容:(一)完成年度工业节能目标情况;(二)执行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培训制度情况;(三)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情况;(四)建立和实施能源管理体系情况、测量管理体系情况;(五)开展能源计量审查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重点用能企业其他需要开展工业节能监察的事项。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工业节能监察采取现场监察或者书面监察方式。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业节能监察。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208、实施下列工业节能监察,应当采取现场监察方式:(一)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执行情况;(二)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三)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情况;(四)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情况;(五)节能监察意见落实情况;(六)重点用能企业年度工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取现场监察的其他事项。行业监管111实施前款规定以外事项的工业节能监察,可以采取书面监察方式。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实施现场监察的,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监察单位实施工业节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因查处违法案件、以抽查方式实施的监察,以
209、及依据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实施的监察除外。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实施现场监察的,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应当主动向被监察单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行政执法证件无效的,被监察单位有权拒绝接受工业节能监察。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实施现场监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拍照、录音、录像;(二)查阅、复制或者摘录有关资料;(三)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四)对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能源利用状况等进行监测和分析评价;(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实施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如实记录监察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
210、、过程等事项,经被监察单位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监察单位拒绝确认的,由 2 名以上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在现场监察笔录中注明。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实施书面监察,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监察单位监察的依据、内容,列明被监察单位需报送资料的名称、内容、时间和其他要求等。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实施书面监察,发现被监察单位所报材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疑问的,应当要求被监察单位补充或者书面说明;发现所报材料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发现被监察单位有违反节能管理行业监管112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211、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依据前款规定给予被监察单位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被监察单位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发现被监察单位有违反节能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但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被监察单位进行教育,责令被监察单位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6 个月。确需延长改正期限的,经被监察单位申请和工业节能监察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工业节能监察的组织批准,可以延长 3 个月。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212、 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发现被监察单位有不合理用能行为,但未违反节能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依法向被监察单位提出合理用能的监察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工业节能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工业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健全工业节能监察体系。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工业节能监察部门应当加强部门联动,统筹制定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被监察单位的同一监察事项,不得重复实施工业节能监察,但确认被监察单位落实监察意见、改正违法行为,以及查处违法案件等原因实施的工业节能监察除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工业节能监察部门、受委托实施工业节能监察的组织
213、应当以文字、录像等形式,对工业节能监察进行全过程记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归档保存。行业监管113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工业节能监察部门、受委托实施工业节能监察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加工业节能监察的机构、人员,对在工业节能监察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在工业节能监察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行业监管114市人民政府令武汉市节能监察办法2012 年第 223 号(2012
214、年 1 月 31 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 223 号公布 自 201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节能监察工作,保障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节能监察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节能监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
215、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活动。第四条第四条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本行政区域节能监察工作。工业、建设、交通、质监、农业、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责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节能监察工作。第五条第五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 5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为市重点用能单位,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节能监察。行业监管115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 5000 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由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区重点用能单位,由
216、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节能监察,并将节能监察结果报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第六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区节能工作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节能监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七条第七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察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手段,建立能源利用信息监控系统,为有效实施节能监察创造条件。第八条第八条 实施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公正、公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九条第九条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节能监察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十条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新闻单位、学校等应当加
217、强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节能的良好氛围。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对被监察单位实施节能监察的主要事项包括:(一)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的情况;(二)执行国家规定淘汰和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情况;(三)建立和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奖惩制度、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建立节能标准体系等情况;(四)综合能耗、单位产品能耗、主要用能设备能效、能源计量管理、能源定额管理、节能技术措施应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的建立与执行等情况;(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情况,以及项目行业监管116建成后用能的
218、情况;(六)开展节能宣传、能源管理人员和重点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接受节能教育和培训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察事项。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节能监察,应当提前 10 个工作日将实施监察的时间、事项和要求书面告知被监察单位。实施节能监察,应当有 2 名以上(含 2 名)节能监察人员同时进行,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节能监察人员实施节能监察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要求被监察单位如实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资料和样品,并查阅、复印或者抄录有关资料;(二)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向被监察单位提出质询,要求其如实作出解释或者书面答复;(三)对被监察单位与能源
219、利用状况有关的生产设施、设备、工艺流程和生产经营场景等进行记录、拍照、录像;(四)对被监察单位的用能设备和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节能监察人员超越职权进行监察,被监察单位有权拒绝。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被监察单位认为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实施监察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节能监察人员的回避,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节能监察,不得拒绝、阻碍节能监察或者隐匿、伪造、销毁、篡改相关资
220、料和数据。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现场、书面和其他合法方行业监管117式实施节能监察。对列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重点节能监察年度计划的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实施现场监察:(一)被监察单位因技术改造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其主要用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二)通过受理举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被监察单位涉嫌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用能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实施现场节能监察,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现场监察的实际情况,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负
221、责人或者其委托人签字确认;被监察单位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中如实注明。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在节能监察中发现被监察单位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交由该部门处理;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被监察单位应当根据节能监察意见书的要求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被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的被监察单位要进行重点监察,督促其按照要求整改。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被监察单位对节能监察意见书有异议的,自收到节能监察意见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申
222、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被监察单位。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节能监察人员实施节能监察时,应当维护被监察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不得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业监管118节能监察机构应当积极为被监察单位节能制度建设及日常用能管理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并帮助被监察单位建立良好的用能秩序。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节能监察结束后,节能监察人员应当提出节能监察报告。节能监察报告应当包括实施节能监察的对象、时间、内容、方式、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整改措施等情况。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被监察单位的节能目标完成等
223、情况。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违法用能行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途径;对依法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对依法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被监察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拒绝、阻碍节能监察或者隐匿、伪造、销毁、篡改相关资料和数据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法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
224、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节能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被监察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节能监察职责的;(二)泄露被监察单位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业监管119(四)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
225、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赋予区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负责本管理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行业监管120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十四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功能区)管委会:为落实好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发改办环资 2024 489 号)、省发改委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精神,请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武发改规20231 号)(
226、下称实施办法)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十四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验收主体。一、验收主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政府组织行政审批局、发改局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十四五”以来通过省、市、区节能审查的项目及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开展验收。二、验收时间。二、验收时间。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项目进行节能验收;项目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在正式投产前完成节能验收。三三、验收范围验收范围。应与节能报告评价范围或者节能审查意见批复范围一致。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根据分期建设情况分期进行节能验收。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节能验收范围应与承诺范围一致。四四、验
227、收条件验收条件。项目完成了工程设计建设内容;项目有完整的设计建设基础资料(档案);项目具有稳定的运行工况和能耗数据;项目需要进行节能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成。五、验收内容五、验收内容。项目建设方案、用能系统(工序/环节)、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节能措施、能效水平及能源消费情况,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其他内容。行业监管121六、验收方式六、验收方式。主要方式包括资料查验和现场核验等。七七、验收报告验收报告。项目建设情况;节能验收依据;项目建设内容及其落实节能审查要求的情况;节能验收结论。八八、其他要求其他要求。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达到验收条件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各区
228、行政审批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各区行政审批部门联合发改局组织开展节能验收。相关工作经费由区级财政统筹解决。各区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汇总上季度项目节能验收情况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请于 9 月 30 日前将“十四五”期间项目节能验收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 年 7 月 24 日行业监管12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439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能源局: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发
229、 2021 33 号)和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 号)有关要求,落实节能法规政策标准,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支撑分领域分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推进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24 年 4 月 30 日一、通知提出的主要目标到 2024 年底,各地区建立年综合能耗 1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完成 60%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摸清重点用能单位及其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滚动更新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清单。到 2025 年底,各地区建立年综合能耗 5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单位
230、节能管理档案,实现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全覆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碳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持续完善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清单。二、通知部署的重点任务行业监管123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全面摸清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水平,加快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通知布置了 4 项重点任务。一是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梳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绿电绿证交易、主要产品及生产线、主要用能设备等信息。二是对标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和 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 年版)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和基准水平(2022 年版)等标准及政策要求,摸排重点
231、领域和重点行业能效水平。三是对标产品设备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 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 年版),摸排用能设备能效水平。四是建立并滚动更新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清单,形成改造计划、明确改造时限。三、实施路径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主要包括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节能监察执法、第三方能源审计和诊断服务、能耗在线监测等 4 种实施方式。一是严格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8 年第 15 号)等有关规定,督促指导重点用能单位及时编制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二是依法依规实施节能监察执法。按照节能监察办法(国家
232、发展改革委令 2016 年第 33 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23 年第 2 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监察。三是因地制宜开展第三方能源审计和诊断服务。采取政府引导与行业监管124市场主导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研究机构、节能服务企业等专业化力量,支持引导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第三方能源审计和能效诊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大对能效诊断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四是强化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运行。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运行,提高数据时效性和准确性。发挥电网企业电力数据优势,积极开展以电
233、力数据为基础的能耗监测分析。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行业监管125省发改委关于深入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4395 号)有关要求,拟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支撑分领域分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推进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目标2024 年 8 月底前,各地建立年综合能耗 1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同时完成 5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单位及其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摸排。2024 年 12 月底前,摸清 1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
234、用能单位及其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滚动更新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清单,同时完成 60%以上重点用能单位(1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节能监察。到 2025 年底,各地建立年综合能耗 5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实现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全覆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碳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持续完善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清单。二、重点任务(一(一)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更新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全面梳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绿电绿证交易、主要产品及生产线、主要用能设备、能源管理措施
235、、节能改造计划、能源管理人员等信息,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见附件 5)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见附件 1)。指导重点用能单位按规定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并聘任能源管理人员,提升节能降碳管理水平。行业监管126(二(二)摸排重点领域和行业能效水平摸排重点领域和行业能效水平。对标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 年版)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和基准水平(2022 年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等标准及政策要求,摸排本地区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以及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数据中心等重点行业能效水平(见附件 2),查找能源利用薄
236、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三(三)摸排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摸排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对标产品设备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 年版),摸排重点用能单位在运锅炉、电机、变压器、风机、泵、空压机、换热器等主要用能设备运行管理情况和能效水平(见附件 3),梳理高效节能装备和先进节能技术应用潜力。(四(四)形成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形成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根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结合重点领域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摸排情况,建立并按季度滚动更新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清单(见附件 4),形成改造计划、明确改造时限,相
237、关项目同步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储备。各地结合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情况,实施重点用能单位化石能源消费预算管理,季度更新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清单。在申报节能降碳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时,优先推荐建立节能管理档案的项目、纳入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清单的项目。三、实施方式(一(一)严格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严格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8 年第 15 号)等有关规定,县市级发改部门督促指导重点用能单位在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上每月填写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市州级发改部门要对填报情况进行审查。行业监管127
238、(二(二)依法依规实施节能监察执法依法依规实施节能监察执法。按照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6 年第 33 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23 年第 2 号)、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鄂发改规20231 号)等有关规定,各地发改部门加强与经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统筹节能监察、行政综合执法、市场监管执法、特种设备监察等手段,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监察。(三(三)因地制宜开展第三方能源审计和诊断服务因地制宜开展第三方能源审计和诊断服务。各地要积极采取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的服务
239、模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研究机构、节能服务企业等专业化力量,支持引导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第三方能源审计和能效诊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筹既有资金渠道,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第三方能源审计和能效诊断的支持力度。(四(四)强化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运行强化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运行。落实节能审查意见,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运行,提高数据时效性和准确性,强化对能效诊断的支撑保障,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填报率低的地方,将进行通报督导。发挥电网企业电力数据优势,积极开展以电力数据为基础的能耗监测分析,拓宽用能数据来源,丰富能效诊断方式。四、工作要求(一(一)加强组织实施加强组织实施。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
240、诊断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地高度重视,抓紧组织实施,加强与本级经信、住建、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调动各方力量,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落实落地。(二(二)明确工作时限明确工作时限。各地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前报送 1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5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领域和行业能效水平清单、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清单。2024 年 12 月20 日前报送 1 万吨标煤煤及以上重点领域和行业能效水平清单、主行业监管128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清单,进行年度节能监察工作总结。动态更新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三(三)严格监督管理严格监督管理。省发改委按季
241、度调度分析各地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节能监察、能效诊断、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等情况,有关情况将纳入市州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附件:1.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2.重点领域和行业能效水平清单3.重点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清单4.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清单5.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编码规则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 年 6 月 4 日行业监管129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的通知各区、开发区、长江新区发改局: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4395 号)和省发改委关于深入开展重点用能单
242、位能效诊断的通知要求,拟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支撑分领域分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推进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目标2024 年 8 月底前,各区建立年综合能耗 1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同时完成 5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单位及其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摸排。2024 年 12 月底前,摸清 1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单位及其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滚动更新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清单,同时完成 60%以上重点用能单位(1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节能监察。到 2025 年底,各区建立年综合能耗 5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单位
243、节能管理档案,实现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全覆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碳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持续完善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清单。二、重点任务(一(一)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更新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全面梳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绿电绿证交易、主要产品及生产线、主要用能设备、能源管理措施、节能改造计划、能源管理人员等信息,按行业监管130照统一编码规则(见附件 2)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见附件 1)。指导重点用能单位按规定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并聘任能源管理人员,提升节能降碳管理水平。(二(二)摸排重点领
244、域和行业能效水平摸排重点领域和行业能效水平。对标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 年版)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和基准水平(2022 年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等标准及政策要求,摸排全市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以及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数据中心等重点行业能效水平,查找能源利用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三(三)摸排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摸排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对标产品设备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 年版),摸排重点用能单位在运锅炉、电机、变压器、风机、泵、空压机、换热
245、器等主要用能设备运行管理情况和能效水平,梳理高效节能装备和先进节能技术应用潜力。(四(四)形成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形成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根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结合重点领域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摸排情况,建立并按季度滚动更新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清单,形成改造计划、明确改造时限,相关项目同步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储备。各区结合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情况,实施重点用能单位化石能源消费预算管理,季度更新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清单。在申报节能降碳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时,优先推荐建立节能管理档案的项目、纳入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
246、清单的项目。三、实施方式(一(一)严格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严格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8 年第 15 号)等行业监管131有关规定,各区发改局督促指导重点用能单位在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上每月填写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市发改委对填报情况进行审查。(二(二)依法依规实施节能监察执法依法依规实施节能监察执法。按照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6 年第 33 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23 年第 2 号)、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鄂发改规20231 号)、武汉市固定资产投
247、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武发改规20231 号)等有关规定,市、区发改部门将加强与同级经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统筹节能监察、行政综合执法、市场监管执法、特种设备监察等手段,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监察。(三(三)因地制宜开展第三方能源审计和诊断服务因地制宜开展第三方能源审计和诊断服务。积极采取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研究机构、节能服务企业等专业化力量,支持引导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第三方能源审计和能效诊断。鼓励有条件的区统筹既有资金渠道,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第三方能源审计和能效诊断的支持力度。(四(四)强
248、化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运行强化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运行。落实节能审查意见,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运行,提高数据时效性和准确性,强化对能效诊断的支撑保障,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填报率低的地方,将进行通报督导。发挥电网企业电力数据优势,积极开展以电力数据为基础的能耗监测分析,拓宽用能数据来源,丰富能效诊断方式。四、工作要求(一(一)加强组织实施加强组织实施。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区高度重视,抓紧组织实施,加强与经信、住建、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调动各方力量,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落实落地。(二(二)明确工作时限明确工作时限。各区于 2024
249、年 8 月 10 日前报送 1 万吨标行业监管132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5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领域和行业能效水平清单、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清单。2024 年 12 月10 日前报送 1 万吨标煤煤及以上重点领域和行业能效水平清单、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清单,进行年度节能监察工作总结。动态更新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三(三)严格监督管理严格监督管理。市发改委按季度调度分析各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节能监察、能效诊断、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等情况,有关情况将纳入各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附件:1.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A1-A4)2.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250、管理编码规则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 年 6 月 20 日资金支持133四、资金支持四、资金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4338 号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节能降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中央资金使用效益,调动社会资本参与节能降碳的积极性,我们制定了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 年 3 月 17 日第六条第六条
251、 本专项重点支持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循环经济助力降碳等方向,重点支持内容包括:(一(一)碳达峰碳中和先进技术示范及应用项目碳达峰碳中和先进技术示范及应用项目。支持“双碳”领域技术水平领先、减排效果突出、示范效应明显的项目建设,重点支持列入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的项目。支持国家碳达峰试点城市和园区使用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示范项目。支持规模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项目建设。工业重点领域绿色低碳技术攻关项目通过其他资金渠道支持。(二(二)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项目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项目。支持电力、钢铁、有资金支持134色、建材、石化、化工、焦化、纺织、造纸、印
252、染、机械、数据中心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重点用能单位和园区能源梯级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等综合能效提升,供热基础设施节能升级改造与综合能效提升,中央和国家机关节能改造等。(三)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三)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支持园区循环化改造、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和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等升级改造,支持规模化规范回收站点和绿色分拣中心建设,以及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玻璃、废橡胶、废旧汽车、废旧电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纺织品、退役风电光伏设备等废弃物循环利用。支持退役设备再制造。支持以农林剩余物资源化利用为主的农业循环经济项目。支持可降解塑料、可循环快递包装、“以竹代塑”产品生产、废塑料
253、回收利用。支持尾矿(共伴生矿)、煤矸石、粉煤灰、冶金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支持生物质能源化利用。(四(四)其他其他。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以上支持范围中,列入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的参照技术攻关管理并按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30%控制,其他碳达峰碳中和先进技术示范及应用项目、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20%控制,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15%控制,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 1 亿元。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项目原则上全额安排。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资金支持135国家发
254、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4337 号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污染治理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中央资金使用效益,调动社会资本参与污染治理的积极性,我们制定了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 年 3 月 17 日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第六条第六条 本专项重点支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重点领域环境治理、水污染治理和节水等方向,重点支持内容包括:(一(
255、一)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转运体系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等项目。(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等(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等。支持电镀、皮革、有色金属、印染、制药等涉重金属行业及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先进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三(三)重点领域环境治理重点领域环境治理。支持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治理、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新污染物治理等项目。支持国家批复的园区环境污资金支持136染第三方治理项目。(四(四)水污染治理和节水水污染治理和节水。支持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和污泥处理设施及城镇污水管网新建和改造
256、,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海水(咸水)淡化工程及关键材料装备示范工程,重点行业节水改造,矿井水等非常规水利用设施,中央和国家机关节水改造等项目。(五(五)其他其他。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包括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项目建设等。以上支持范围中,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和重点行业节水改造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15%控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20%控制,其他建设项目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40%、60%、70%、70%控制,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 1 亿元(全额补助的地区除外)。中央和国家机关
257、有关项目原则上全额安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政策地区的建设项目,安排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执行。申请享受特殊政策的地区在申报时应明确提出,并附政策依据及证明材料。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资金支持137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资环20225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推动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将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财政部2022 年 5 月 2
258、5 日二、支持重点方向和领域(一)支持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一)支持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有序减量替代,推进煤炭消费转型升级。优化清洁能源支持政策,大力支持可再生能源高比例应用,推动构建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的新型电力系统。支持光伏、风电、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出力平稳的新能源替代化石能源。完善支持政策,激励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增产上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因地制宜发展新型储能、抽水蓄能等,加快形成以储能和调峰能力为基础支撑的电力发展机制。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设备的节能监察,组织开展能源计量审查。(二(二)支持重点行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支持重点行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支持工业
259、部门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先进制造发展。深化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创建,资金支持138提升城乡交通运输服务均等化水平。支持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大力支持发展新能源汽车,完善充换电基础设施支持政策,稳妥推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持续开展燃煤锅炉、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扩大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支持范围,鼓励因地制宜采用清洁能源供暖供热。支持北方采暖地区开展既有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和农房节能改造,促进城乡建设领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持续推进工业、交通、建筑、农业农村等领域电能替代,实施“以电代煤”、“以电代油”。(三(三)支持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和基础能力建设支持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和基础能
260、力建设。加强对低碳零碳负碳、节能环保等绿色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的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企业和地区开展低碳零碳负碳和储能新材料、新技术、新装备攻关,以及产业化、规模化应用,建立完善绿色低碳技术评估、交易体系和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强化碳达峰碳中和基础理论、基础方法、技术标准、实现路径研究。加强生态系统碳汇基础支撑。支持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建设,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四(四)支持绿色低碳生活和资源节约利用支持绿色低碳生活和资源节约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城乡垃圾和农村废弃物资源利用。完善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提质增效。建立健全汽车、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
261、度,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发展。推动农作物秸秆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广地膜回收利用。支持“无废城市”建设,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五(五)支持碳汇能力巩固提升支持碳汇能力巩固提升。支持提升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等生态碳汇能力。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深入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全面保护天然林,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支持森林资源管护和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加强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强化湿地保护修复。支持牧区半牧区省份落实好草原补奖政策,加快推进草牧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资金支持139进草原生态环境稳步恢复。整体推进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提升红树林
262、、海草床、盐沼等固碳能力。支持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六(六)支持完善绿色低碳市场体系支持完善绿色低碳市场体系。充分发挥碳排放权、用能权、排污权等交易市场作用,引导产业布局优化。健全碳排放统计核算和监管体系,完善相关标准体系,加强碳排放监测和计量体系建设。支持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分配管理,逐步扩大交易行业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积极培育交易市场。健全企业、金融机构等碳排放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资金支持140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推动工业领域技术改造和
263、设备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经信规划202456 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直各相关部门:湖北省推动工业领域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实施方案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 北 省 财 政 厅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2024 年 5 月 14 日三、支持政策(一(一)争取国家政策支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对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导向计划,争取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专项再贷款、国家产业基础再造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等资金
264、支持。落实好国家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重点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一次性扣除政策,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购置及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等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加快把政策红利转化为设备更新实效。(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资金支持141(二(二)加强财政金融协同加强财政金融协同。对制造业企业以生产性设备改造更新为主要内容的总投资 2000 万元以上投资项目,按照项目生产设备购置额的 10予以支持,最高 1000 万元。对纳入国家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专项再贷款支持的工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在中央财政贴息基础上,省级财政再叠加给予 1 个百分
265、点贴息支持,期限不超过 2年。设立首期 200 亿元省技术创新专项贷,按照 5:95 的比例,省财政一次性出资 10 亿元,吸引金融资本参与,对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及重点工业企业的研发和技改提供融资支持,给予 15 个百分点财政贴息,最长贴息 2 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人行湖北分行)(三(三)实施贷款担保支持实施贷款担保支持。为中小微制造企业设备购置更新改造贷款提供优惠费率的担保增信服务,设立 100 亿元“楚设担”,在符合监管政策的条件下,单户企业担保额度最高 5000 万元,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楚设担”业务,按照担保费的80给
266、予企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 2 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再担保集团、省经信厅)(四(四)推动设备融资租赁推动设备融资租赁。鼓励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结合产业类别、行业特点等提供定制化方案,打造多元、灵活的融资租赁产品。省级财政对制造业企业采用直接融资租赁设备方式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按设备融资租赁合同额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5给予补贴,补贴期最长 2 年,单个工业企业每年最高补贴 100 万元。(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财政厅、省经信厅、人行湖北分行)(五(五)梯次推进试点示范梯次推进试点示范。鼓励各地争创国家级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
267、试点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支持链主企业发挥牵头引领作用,带动产业链供应链设备更新。抢抓政策机遇,省级同步启动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继续开展第二批中小企业数字化资金支持142转型城市试点,省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对相关试点城市予以奖补,更好与国家政策形成合力。(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六(六)深化数字赋能增效深化数字赋能增效。面向全国遴选一批技术实力强、服务水平优的云资源云服务供应商,向中小微企业发放 5000 万元上云服务券,引导企业“上云用数赋智”。支持以软硬件开发为核心的数字产业化发展,对相关项目给予最高 500 万元支持。支持以 5G 为代表的“双千兆”网络建设,2024
268、 年对电信服务企业新建 5G 宏基站超出上一年度对应的增量部分给予考核奖励,城市基站每个奖补 8000 元,农村基站每个奖补 12 万元,力争 2024 年新建基站 2 万个以上。(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数据局、省经信厅、省通信管理局)(七(七)推广应用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创新产品。加强鄂产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力度,对纳入国家和省级首台(套)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等目录的产品,省级按产品购置单价或研发费用的 15,对产品研制方和示范应用方给予补助,双边最高奖补 1000 万元。(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八(八)支持供应链平台服务设备更新支持供应链平台服务设备更新。充分发挥省级供应链
269、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作用,支持供应链主体搭建设备更新平台,对供应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重点产业链平台、供应链金融平台等给予适当补助,引导供应链企业参与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九(九)增强资源要素保障增强资源要素保障。加强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要素资源保障,涉及用地、用能等需求纳入“三区三线”等优先保障范围;对不新增土地、以设备更新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推广承诺备案制,简化前期审批手续。(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经信厅)(十(十)促进技改和设备更新落地见效促进技改和设备更新落地见效。对实施设备更新改造后年营业收入突破 1000 亿元、500 亿元
270、、100 亿元、50 亿元的装备制造、资金支持143家电等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 1000 万元、5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资金由省级和企业所在地财政各承担 50。(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以上支持政策与国家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同步实施。鼓励各地制定专项政策,通过奖励、补贴、贴息等方式,支持本地区企业加快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资金支持144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发改规20232 号各区(开发区、功能区)发展改革局:为进一步完善规范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经研究,现印发武汉市节
271、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 年 11 月 30 日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与标准第六条第六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是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第七条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单位)应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企业须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项目建成后具有较好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第八条第八条 专项资金应用于前期手续齐全、已完工项目,原则上不用于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第九条第九条 本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节能降碳、循环经济发展、基础能力建设等三个方向
272、,以及围绕落实市委市政府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和重点工作。(一)节能降碳方向。重点支持节能降碳示范项目、重点用能设施产品节能改造、节能降碳设备和技术的推广应用、低碳近零碳产业资金支持145园示范项目、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项目、智慧能源管理系统建设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改造后核定的年节能量,按 300 元/吨标准煤给予支持,其他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5%,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 500 万元。(二)循环经济发展方向。重点支持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重大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园区循环化改造、企业清洁生产改造等。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5%,单个项目原则上
273、不超过 200 万元。(三)基础能力建设。重点支持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及运营维护、重大课题研究、第三方评估、宣传培训等。第三方评估补贴原则上不超过 15 万元,重大课题研究、宣传培训等活动根据重要性、复杂程度等确定金额。(四)围绕落实市委市政府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有补贴要求的项目,安排标准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其他项目补贴标准另行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以上四类范围中,以项目投资额作为补贴依据的,项目投资额均剔除财政出资部分后予以核定。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资金支持146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经信规20231 号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各有
274、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对工业绿色低碳转型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工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武汉市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 年 5 月 4 日第二章 支持方向、标准和操作规程第四条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标准和操作规程如下:(一)工业节能与绿色低碳转型项目(一)工业节能与绿色低碳转型项目1.支持方向支持工业企业实施能效提升、水效提升、资源综合利用及重要污染物源头替代等促进工业节能降耗减碳、绿色发展的项目。2.申报条件(1)申报单位为依法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财务管理规
275、范,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在武汉市内有实际生产制造环节,近 2 年内未发生重大级别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企业法人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项目在上两个自然年度完工且稳定运行,建设周期内(不超过 2 年)项目建设投资达到 100 万元及以上;资金支持147(3)项目有较好的节能降耗减碳效果,其中,能效提升项目年节能量不低于 300 吨标准煤,水效提升项目年节水量不低于 5 万立方米;(4)项目建设内容未获得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3.支持标准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工业节能与绿色低碳转型项目,按照项目建设投资额不超过 8%的比例,给予最高 200 万元的专项补
276、助。4.操作规程(1)市经信局确定年度重点支持方向,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2)各区经信部门在本辖区范围组织申报工作,并对项目的真实性、符合性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行文上报送至市经信局;(3)市经信局对各区推荐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对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第三方审计;(4)市经信局依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年度重点支持方向、专家评审意见及第三方审计情况拟订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并公示,经相关程序审定后将资金拨付至项目企业。(二)绿色制造与低碳试点示范奖励项目(二)绿色制造与低碳试点示范奖励项目1.支持方向武汉市获批国家绿色低碳发展相关试点示范的项目。2.支持标准(1)国家绿色工厂、
277、绿色工业园区分别奖励 100 万元,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分别奖励 30 万元;(2)国家能效、水效“领跑者”企业(园区)分别奖励 30 万元;(3)国家工业废水循环利用试点企业(园区)奖励 30 万元;(4)工信部新增的绿色低碳试点示范参照上述标准实施奖励。3.操作规程资金支持148根据工信部公布的文件,对 2022 年度以来获得的试点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按照免申即享的原则进行管理。(三)绿色发展服务能力建设项目(三)绿色发展服务能力建设项目1.支持方向开展工业绿色(节能)诊断、节能监察等。2.操作规程每年安排不超过 100 万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企业开展诊
278、断评估、节能监察等工作,每家企业不超过 2 万元。手机扫码查看全文资金支持149市城建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省级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发挥省级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的引导作用和社会效益,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北省省级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鄂财建发202261 号)等文件精神,市城建局修订完善了 武汉市省级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武汉市省级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武汉市城乡建设局2023 年 7 月 6 日第三条第三条 使用范围(一)建筑节能能力建设。建筑节能监管,建筑节能关键技术研究、设备与产
279、品开发、技术规范标准制定、建筑能效检测等。(二)试点示范工作推动。超低能耗建筑、绿色建筑等试点示范,绿色建筑标识认定与管理等。(三)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绿色建材标识认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绿色生产标识评价等。(四)公共建筑节能。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与监测平台、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等。第六条第六条 补助标准(一)建筑节能能力建设资金支持150关键技术研究、技术规范标准制定补助 10 万元。(二)超低能耗建筑示范按 100 元/m2补助,最高限额 100 万元。(三)绿色建筑推广应用1.获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补助 20 万元,获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补助
280、 40 万元。2.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补助 40 万元。(四)绿色建材推广应用1.获二星级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或获三星绿色生产标识证书的补助 10 万元;2.获三星级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补助 20 万元。(五)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按 30 元/m2奖励,最高奖励限额 60 万元。手机扫码查看全文税费优惠151五、税费优惠国家税务总局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一、支持范围该指引共梳理 56 项支持绿色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涵盖支持环境保护、促进节能环保、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动低碳产业发展四个方面,体现了税收对市场主体绿色低碳发展的促进和激励作用。二、优惠政策主要内容一是支持环境保护方面,为减少主要污染
281、物排放、有效控制环境风险,国家积极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促进企业加快环境保护设备升级改造,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优化自然生态环境发展,指引涵盖了 6 项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包括环境保护税收优惠、水土保持税费优惠等。二是促进节能环保方面,为加强环境管理与治理,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减少工业化、城镇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改善人居环境,努力提高环境质量,指引梳理了 20 项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包括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保障居民供热采暖、推进电池制造、建材等行业绿色化改造、促进节能节水环保、支持新能源车船使用、鼓励污染物集中安全处置等。三是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方面,我国不断加大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支
282、持力度,加强对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水垃圾处理、矿产资源高效利用、水利工程建设等方面政策扶持,着力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指引涵盖了相关的 21 项税费优惠政策。四是推动低碳产业发展方面,指引 梳理了 9 项税费优惠政策,包括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税收优惠,风力、水力、税费优惠152光伏发电和核电产业税费优惠等,旨在通过加大对太阳能、风能、水能、核能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的政策支持力度,为科学有序推动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保障。在 56 项优惠政策中,我国在支持绿色转型方面力度大、范围广,不少项目直接“免征”税费。其中,在“节能环保”方面,
283、免征税费项目包括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节能环保电池免征消费税,节能环保涂料免征消费税;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等。三、节能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一)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购置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284、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三)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四)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五)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税费优惠153对购置日期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 3 万元;对购置日期在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285、月 31 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 万元。手机扫码查看全文税费优惠154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 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局: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调整完善事项及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
286、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 年版)(附件 1)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 年版)(附件 2)执行。二、按照国务院关于简化行政审批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优惠管理机制,实行企业自行申报并直接享受优惠、税务部门强化后续管理的机制。企业购置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应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履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后直接享受税收优惠,税务部门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方式强化后续管理。三、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切实落实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税收抵免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不
287、能准确判定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指标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提请地市级(含)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由其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技术鉴定意见,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税费优惠155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四、本通知所称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是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 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 年版)所规定的设备类别、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应用领域和执行标准。五、本通知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和环境保护专
288、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废止,企业在 2017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购置的专用设备符合 2008 年版优惠目录规定的,也可享受税收优惠。附件:1.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 年版)2.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 年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2017 年 9 月 6 日手机扫码查看全文税费优惠156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的公告2021
289、 年第 36 号为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推动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现发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自 2021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二、企业从事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的通知(财税2016131 号)中目录规定范围的项目,
290、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企业从事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规定范围的项目,若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可在剩余期限享受政策优惠至期满为止。三、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 号)中目录规定范围,但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规定范围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税费优惠157四、税务机关在后续
291、管理中,如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从事的项目是否属于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是否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规定的范围,可提请省级以上(含省级)发展改革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出具意见。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 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的通知(财税2016131 号)自
292、2022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手机扫码查看全文税费优惠158工信部公告 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三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批)2024 年第 15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 年第 2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
293、公告(2017 年第 172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0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3 年第 32 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 384 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三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批)予以公告。附件: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 384 批).doc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三批
294、).doc3.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批).doc税费优惠159工业和信息化部2024 年 7 月 9 日手机扫码查看全文绿色金融160六、绿色金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引导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26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能源局:近年来,各地和有关企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
295、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推动我国风电、光伏发电等行业快速发展。与此同时,部分可再生能源企业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现金流紧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为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风电和光伏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意义。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是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是应对气候变化、履行我国国际承诺的重要举措,我国实现2030 年前碳排放达峰和努力争取 2060 年前碳中和的目标任务艰巨,需要进一步加快发展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采取措施缓解可再生能源企业困难,促进可再生能源良性发展,是实现应对气候变化目标,更
296、好履行我国对外庄重承诺的必要举措。各地政府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意义,合力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支持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二、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原则与可再生能源企业协商展期或续绿色金融161贷。对短期偿付压力较大但未来有发展前景的可再生能源企业,金融机构可以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在银企双方自主协商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实际和预期现金流,予以贷款展期、续贷或调整还款进度、期限等安排。三、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自主发放补贴确权贷款。已纳入补贴清单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所在企业,对已确权应收未收的财政补贴资金,可申请补贴确权贷款。金融机构以审核公布的补贴清
297、单和企业应收未收补贴证明材料等为增信手段,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以企业已确权应收未收的财政补贴资金为上限自主确定贷款金额。申请贷款时,企业需提供确权证明等材料作为凭证和抵押依据。四、对补贴确权贷款给予合理支持。各类银行金融机构均可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向具备条件的可再生能源企业在规定的额度内发放补贴确权贷款,鼓励可再生能源企业优先与既有开户银行沟通合作。相关可再生能源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和资金压力自行确定是否申请补贴确权贷款,相关银行根据与可再生能源企业沟通情况和风险评估等自行确定是否发放补贴确权贷款。贷款金额、贷款年限、贷款利率等均由双方自主协商。五、补贴资金在贷款行定点开户管理。充分考虑银行贷款的
298、安全性,降低银行运行风险,建立封闭还贷制度,即企业当年实际获得的补贴资金直接由电网企业拨付给企业还贷专用账户,不经过企业周转。可再生能源企业与银行达成合作意向的,企业需在银行开设补贴确权贷款专户,作为补贴资金封闭还贷的专用账户。六、通过核发绿色电力证书方式适当弥补企业分担的利息成本。补贴确权贷款的利息由贷款的可再生能源企业自行承担,利率及利息偿还方式由企业和银行自行协商。为缓解企业承担的利息成本压力,国家相关部门研究以企业备案的贷款合同等材料为依据,以已确权应收未收财政补贴、贷款金额、贷款利率等信息为参考,向企业核发相绿色金融162应规模的绿色电力证书,允许企业通过指标交易市场进行买卖。在指标
299、交易市场的收益大于利息支出的部分,作为企业的合理收益留存企业。七、足额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为保证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来源,各相关电力用户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承担并足额缴纳依法合规设立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各级地方政府不得随意减免或选择性征收。各燃煤自备电厂应认真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拖欠情况核查工作,并限期补缴拖欠的金额。八、优先发放补贴和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企业结合实际情况自愿选择是否主动转为平价项目,对于自愿转为平价项目的,可优先拨付资金,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可自主协商确定。九、试点先行。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的地方,以及资金需求特别迫切的企业可先行开展试点,积极落实国家政策,
300、并在国家确定的总体工作方案基础上探索解决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有效做法。鼓励开展试点的地方和企业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开拓创新,研究新思路和新方法,使政府、银行、企业等有关方面更好的形成合力,提高工作积极性。对于试点地方和企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国家将积极向全国推广。十、增强责任感,防范化解风险。各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可再生能源行业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履行国际承诺的重要意义,树立大局意识,增强责任感,帮助企业有效化解生产经营和金融安全风险,促进可再生能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绿色金融163国 家 能 源 局2021 年 2 月 24 日手机扫码查看全文绿色金融
301、164工信部 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关于加强产融合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财202115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各证监局:加强产融合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也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内容。为构建产融合作有效支持工业绿色发展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 号),现提出如下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人民
302、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 年 9 月 3 日一、指导意见总体目标到 2025 年,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的产融合作机制基本成熟,符合工业特色和需求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更加完善,工业企业绿色信息披露机制更加健全,产融合作平台服务进一步优化,支持工业绿色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各类要素资源向绿色低碳领域不断聚集,力争金融重点支持的工业企业成为碳减排标杆,有力支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保障产业与金融共享绿色发展成果、人民共享工绿色金融165业文明与生态文明和谐共生的美好生活。二、指导意见提出的工业绿色发展重点方向指导意见 立足当前我国工业绿色发展实际和碳达峰碳中和
303、目标要求,围绕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消费链以及国际合作 5 个方面,提出工业绿色发展 8 个重点方向,推动工业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绿色转型。(一)加强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应用。(二)加快工业企业绿色化改造提升。(三)支持工业园区和先进制造业集群绿色发展。(四)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五)构建完善绿色供应链。(六)培育绿色制造服务体系。(七)促进绿色低碳产品消费升级。(八)推进绿色低碳国际合作。三、指导意见部署的主要任务指导意见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从标准体系、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三方面完善产融合作基础。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围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绿色金融创新、金
304、融科技、改革创新试点等多个方面出实招、出硬招,提出一系列有突破、可操作的有效举措。(一)建立健全碳核算和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二)完善工业绿色发展信息共享机制。(三)加强产融合作平台建设。(四)加大绿色融资支持力度。(五)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六)提高绿色保险服务水平。(七)加快发展绿色基金。绿色金融166(八)发挥金融科技对绿色金融推动作用。(九)支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手机扫码查看全文绿色金融167生态环境部等五部委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环气候20205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部
305、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更好发挥投融资对应对气候变化的支撑作用,对落实国家自主贡献目标的促进作用,对绿色低碳发展的助推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 年 10 月 20 日一、指导意见提出的主要目标到 2022 年,营造有利于气候投融资发展的政策环境,气候投融资相关标准建设有序推进,气候投融资地方试点启动并初见成效,气候投融资专业研究机构不断壮大,对外合作务实深入,资金、人才、技术等各类要素资源向气候投融资领域初步聚集。到 2025 年,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政
306、策与投资、金融、产业、能源和环境等各领域政策协同高效推进,气候投融资政策和标准体系逐步绿色金融168完善,基本形成气候投融资地方试点、综合示范、项目开发、机构响应、广泛参与的系统布局,引领构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气候投融资合作平台,投入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资金规模明显增加。三、指导意见部署的主要任务(一)强化环境经济政策引导(一)强化环境经济政策引导推动形成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环境经济政策框架体系,充分发挥环境经济政策对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引导作用。加快建立国家气候投融资项目库,挖掘高质量的低碳项目。推动建立低碳项目资金需求方和供给方的对接平台,加强低碳领域的产融合作。研究制定符合低碳发展要求的产品和
307、服务需求标准指引,推动低碳采购和消费,不断培育市场和扩大需求。(二)强化金融政策支持(二)强化金融政策支持完善金融监管政策,推动金融市场发展,支持和激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气候友好型的绿色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发展战略、风险偏好等因素,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重大气候项目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气候友好型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和再融资。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推动小微企业和社会公众参与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有效防范和化解气候投融资风险。(三)强化各类政策协同(三)强化各类政策协同明确主管部门责权,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将气候变化因素纳入宏观和行业部门产业政策制定中,形成政
308、策合力。加快推动气候投融资相关政策与实现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中长期战略目标及国家自主贡献间的系统性响应,加强气候投融资与绿色金融的政策协调配合。(四)统筹推进标准体系建设(四)统筹推进标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标准对气候投融资活动的预期引导和倒逼促进作用,加绿色金融169快构建需求引领、创新驱动、统筹协调、注重实效的气候投融资标准体系。气候投融资标准与绿色金融标准要协调一致,便利标准使用与推广。推动气候投融资标准国际化。(五)制订气候项目标准(五)制订气候项目标准以应对气候变化效益为衡量指标,与现有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和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 年版)等相衔接,研究探索通过制订气候项目技术标准、
309、发布重点支持气候项目目录等方式支持气候项目投融资。推动建立气候项目界定的第三方认证体系,鼓励对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展第三方认证。(六)完善气候信息披露标准(六)完善气候信息披露标准加快制订气候投融资项目、主体和资金的信息披露标准,推动建立企业公开承诺、信息依法公示、社会广泛监督的气候信息披露制度。明确气候投融资相关政策边界,推动气候投融资统计指标研究,鼓励建立气候投融资统计监测平台,集中管理和使用相关信息。(七)建立气候绩效评价标准(七)建立气候绩效评价标准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将环境、社会和治理等因素纳入评级方法,以引导资本流向应对气候变化等可持续发展领域。鼓励对金融机构、企业和各地区的应对气候变
310、化表现进行科学评价和社会监督。手机扫码查看全文绿色金融170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 年版)的通知银发202196 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证监局等部门: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和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内绿色债券市场,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在调结构、转方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依据中共
311、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 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银监会 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 号),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以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 年版)为基础,研究制定了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 年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绿色债券是指将募集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项目或绿色经济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绿色金融债券、绿色企
312、业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二、各相关单位要以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 年版)为基础,结合各自领域绿色发展目标任务和绿色金融体系建设情况,研究制定和落实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加强宣传引导,发挥好绿色债券绿色金融171对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支持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绿色低碳转型。三、做好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 年版)与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 年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 39号公布)、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3504 号文印发)的衔接。对于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 年版)发布前已处于存续期或已核
313、准、已完成注册程序的债券,在绿色债券认定和资金投向上仍按照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 年版)绿色债券发行指引有关适用范围执行。对于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 年版)发布时已申报材料但未获得核准或未完成注册程序的债券,发行主体在绿色项目认定上,可自行选择适用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 年版)绿色债券发行指引或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 年版)。对上述债券,均鼓励发债主体按照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 年版)进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四、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将会同相关单位,依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重大任务、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重点、技术标准更新、绿色金融国际合作进
314、展等具体情况和国内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的需求,适时对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 年版)进行调整和修订。五、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 年版)自 2021 年 7 月 1日起施行。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告。附件: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 年版).pdf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绿色金融17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 年 4 月 2 日手机扫码查看全文绿色金融173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315、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各证监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积极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 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2024 年 6 月 27 日一、指导意见提出的主要目标未来 5 年,国际领先的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体系基本构建,金融基础设施、环境信息披露、风险管理、金融产品和市场、政策支持体系及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不断健全,绿色金融区域改革有序推进,国际合作更加密切,各类要素资源向绿色低碳
316、领域有序聚集。到 2035 年,各类经济金融绿色低碳政策协同高效推进,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标准体系和政策支持体系更加成熟,资源配置、风险管理和市场定价功能得到更好发挥。绿色金融174二、指导意见部署的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一)优化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一)优化绿色金融标准体系1.推动金融系统逐步开展碳核算。2.持续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二)强化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约束机制(二)强化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约束机制1.推动金融机构和融资主体开展环境信息披露。2.不断提高环境信息披露和评估质量。(三)促进绿色金融产品和市场发展(三)促进绿色金融产品和市场发展1.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2.加大绿色信贷支持
317、力度。3.进一步加大资本市场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力度。4.大力发展绿色保险和服务。5.壮大绿色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四)加强政策协调和制度保障(四)加强政策协调和制度保障1.推动完善法律法规。2.完善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考核评价机制。3.丰富相关货币政策工具。4.支持高排放行业和高排放项目绿色低碳转型。5.深化绿色金融区域改革。6.在国家区域重大战略中进一步支持绿色发展。(五)强化气候变化相关审慎管理和风险防范(五)强化气候变化相关审慎管理和风险防范1.健全审慎管理。2.增强金融机构应对风险的能力。(六)加强国际合作(六)加强国际合作1.深化绿色金融合作。2.推动“一带一路”绿色投资。绿色金融175手机
318、扫码查看全文绿色金融176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15 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绿色发展的决策部署,促进银行业保险业发展绿色金融,积极服务兼具环境和社会效益的各类经济活动,更好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银保监会制定了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国银保监会2022 年 6 月 1 日指引共 36 条,在组织管理、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设、投融资流程管理、内控管理与信息披露以及监督管理五个方面对银
319、行保险机构提出了如下要求:一、明确治理架构,推动体制机制创新指引提出“董事会或理事会高级管理层专门委员会绿色金融部门和负责人”的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或理事会承担绿色金融主体责任,负责确定发展战略,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绿色金融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责和权限,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专门委员会负责绿色金融具体工作;同时,指引还提出给予绿色金融工作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充分授权,配备相应资源,并将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此外,鼓励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开绿色金融177展绿色金融体制机制创新。二、推动政策完善,降低碳强度和碳足迹,实现碳中和指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完善信贷政策和投资政策,积极支持清洁低
320、碳能源体系建设,支持重点行业和领域节能、减污、降碳、增绿、防灾,落实碳排放、碳强度政策要求,防止“一刀切”和运动式减碳;同时,不断完善环境、社会和治理(ESG)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流程,明确绿色金融的支持方向和重点领域,对国家重点调控的限制类以及有重大风险的行业制定授信指引,实行有差别、动态的授信或投资政策;此外,要有序降低资产组合的碳强度和运营碳足迹,最终实现资产组合和运营的碳中和。三、完善投融资流程管理,运用数字技术提升管理水平指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完善投融资流程管理,加强授信和投资的尽职调查、合规审查、审批管理、资金拨付管理、贷后和投后管理;此外,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根据自身实际积极运用数字
321、化科技手段完善产品开发、经营销售、投融资管理等业务流程,提升绿色金融管理水平,优化对小微企业融资等业务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同时采取差异化、便捷化的管理措施,提高风险管理的覆盖面和有效性。四、加强内控管理,充分披露绿色金融发展情况指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加强内控管理,建立绿色金融考核评价体系,落实激励约束措施,完善尽职免责机制,确保绿色金融持续有效开展;此外,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公开绿色金融战略和政策,充分披露绿色金融发展情况。五、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银行的指导评估指引明确监管单位及其派出机构的绿色金融监管职责,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绿色金融业务的指导和评估。绿色金融178手机扫码查看全文绿色金
322、融179人行武汉分行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融资企业评价指南(试行)湖北省绿色融资项目评价指南(试行)的通知武银202347 号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各直管市区支行;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经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金融局(办);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湖北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行,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汉口银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武汉众邦银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围绕国家绿色产业政策和区域产业发展实际,建立健全绿色企业(项目)评价体系,
323、引导金融资源精准投向绿色低碳转型领域,促进湖北经济发展的绿色根基更加夯实,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会同湖北省发改委、经信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研究制定了湖北省绿色融资企业评价指南(试行)湖北省绿色融资项目评价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鼓励各金融机构创新融资对接机制,对参评绿色企业(项目)采取多层次、差异化的融资支持政策,可将贷款利率、授信额度、贷款期限等内容与评价结果挂钩,激励企业加强绿色生产、经营和管理,带动经济绿色低碳转型发展。二、各级有关单位根据主管领域和职能,对参评的绿色企业(项目)适当给予产业发展政策辅导,对于评价等级较高的考虑优先纳
324、入优惠政策范围,更好支持绿色产业发展壮大。绿色金融180三、各金融机构要正确理解绿色融资企业(项目)评价的重要意义,按照市场化原则引导企业(项目)自愿参与绿色评价,并从能力建设、审批管理、信息披露等绿色信贷业务全程构建适应不同评价等级的融资服务体系。四、人民银行湖北辖内各分支机构要通过多渠道加强评价指南的宣传解读,及时收集绿色评价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权限范围内提供专业意见和组织引导,督促提升绿色评价工作质效。五、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将会同有关部门跟进国家绿色产业发展动态,适时对指南进行调整和修订,积极拓宽评价结果运用范围,稳步提升绿色融资企业(项目)评价覆盖面。附件:湖北省绿色融资企业评价指
325、南(试行)湖北省绿色融资项目评价指南(试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经济与信息化厅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2023 年 5 月 30 日手机扫码查看全文绿色金融181中国证监会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的通知证监发202380 号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各中央企业:中央企业关系国家安全与国民经济命脉,是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关键主体。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绿色金融等五篇大文章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提
326、升资本市场服务绿色低碳发展能力,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含绿色资产支持证券,下同)融资,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带动支持民营经济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2024 年 4 月 3 日一、通知提出的理念通知 提出要加强对央企发行绿色债券的激励、鼓励将 ESG(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纳入信用风险考量、发挥中央企业绿色科技创新主体作用,对提升央企绿色融资便利性、倡导央企可持续发展理念、引导央企资金流向“绿色”“高精尖”领域具有积极作用。二、通知主要内容(一)完善绿色债券融资支持机制1.加强对绿色低碳领域的精准支持。绿色金融1822.
327、对中央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提供融资便利。3.便利债券回购融资支持机制。4.优化中介机构监管评价考核。5.推进绿色投资理念。(二)助力中央企业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1.推进中央企业绿色低碳转型。2.发挥中央企业绿色科技创新主体作用。3.发挥中央企业绿色低碳发展示范作用。(三)发挥中央企业绿色投资引领作用1.引导绿色发展重点领域资金供给。2.支持中央企业开展绿色领域基础设施 REITs 试点。手机扫码查看全文绿色电价183七、绿色电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绿色发展是建设生态文明、构建高质量现代化经济体
328、系的必然要求,是发展观的一场深刻革命,核心是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现就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提出以下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 年 6 月 21 日一、意见提出的主要目标到 2020 年,基本形成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价格政策体系,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的作用明显增强;到 2025年,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价格机制更加完善,并落实到全社会各方面各环节。二、意见部署的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意见聚焦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理、节水、节能环保等四方面。一是完善污水处
329、理收费政策。建立城镇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企业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机制、与污水处理标准相协调的收费机绿色电价184制,健全城镇污水处理服务费市场化形成机制,逐步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费基本覆盖服务费用,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二是健全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机制,全面建立覆盖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激励机制,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三是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全面推行城
330、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建立有利于再生水利用的价格政策,保障供水工程和设施良性运行,促进节水减排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四是健全促进节能环保的电价机制,健全促进节能环保的电价机制充分发挥电力价格的杠杆作用,推动高耗能行业节能减排、淘汰落后,引导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优化升级。手机扫码查看全文绿色电价18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价改革、完善电价形成机制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
331、作用,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适应新能源大规模发展、电力市场加快建设、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等新形势新要求,持续深化电价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形成有效的市场化分时电价信号。在保持销售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目录分时电价机制,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为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提供支撑。二、优化分时电价机制(一)完善峰谷电价机制(一)完善峰谷电价机制。1.科学划分峰谷时段。各地要统筹考虑当地电力供需状况、系统用
332、电负荷特性、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等因素,将系统供需紧张、边际供电成本高的时段确定为高峰时段,引导用户节约用电、错峰避峰;将系统供需宽松、边际供电成本低的时段确定为低谷时段,促进新能源消纳、引导用户调整负荷。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比重高的地方,要充分考虑新能源发电出力波动,以及净负荷曲线变化特性。2.合理确定峰谷电价价差。各地要统筹考虑当地电力系统峰谷差率、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峰谷电价价差,绿色电价186上年或当年预计最大系统峰谷差率超过 40%的地方,峰谷电价价差原则上不低于 4:1;其他地方原则上不低于 3:1。(二(二)建立尖峰电价机制建立尖峰电价机制。各地要结
333、合实际情况在峰谷电价的基础上推行尖峰电价机制。尖峰时段根据前两年当地电力系统最高负荷95%及以上用电负荷出现的时段合理确定,并考虑当年电力供需情况、天气变化等因素灵活调整;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20%。热电联产机组和可再生能源装机占比大、电力系统阶段性供大于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可参照尖峰电价机制建立深谷电价机制。强化尖峰电价、深谷电价机制与电力需求侧管理政策的衔接协同,充分挖掘需求侧调节能力。(三(三)健全季节性电价机制健全季节性电价机制。日内用电负荷或电力供需关系具有明显季节性差异的地方,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季节性电价机制,分季节划分峰谷时段,合理设置季节性峰谷电价价差;水电等可再生能源比重大的地方,要统筹考虑风光水多能互补因素,进一步建立健全丰枯电价机制,丰、枯时段应结合多年来水、风光出力特性等情况合理划分,电价浮动比例根据系统供需情况合理设置。鼓励北方地区研究制定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