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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對本申請版本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申請版本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維信金科控股有限公司(以存續方式於開曼群島註冊的有限公司)申請版本警告本申請版本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要求而刊發,僅用作向香港公眾人士提供資料。本申請版本為草擬本,所載資料並不完整,可能會作出重大變動。閣下閱覽本文件,即表示閣下知悉、接納並向維信金科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其保薦人、顧問或承銷銀團成員表示同意:(a)本文件僅為向香港公
2、眾人士提供有關本公司的資料,概無任何其他目的。投資者不應根據本文件所載資料作出投資決定;(b)在聯交所網站登載本文件或任何補充、修訂或更換附頁,並不會引致本公司、其保薦人、顧問或承銷銀團成員須於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轄區進行發售的任何責任。不保證本公司最終會否進行發售;(c)本文件或補充、修訂或更換附頁的內容未必會於實際最終上市文件內全部或部分轉載;(d)申請版本並非最終上市文件,本公司可能會不時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作出更新或修訂;(e)申請版本並不構成向任何司法轄區的公眾人士提呈出售任何證券的招股章程、發售通函、通知、通函、小冊子或廣告,且並非旨在邀請公眾人士提呈認購或購買任何
3、證券的要約,亦無意邀請公眾人士要約認購或購買任何證券;(f)本文件不應被視為勸誘認購或購買任何證券,亦不擬構成該等勸誘;(g)本公司或其任何聯屬人士、保薦人、顧問或承銷銀團成員概無通過刊發本文件而於任何司法轄區發售任何證券或招攬要約購買任何證券;(h)本文件所提及的證券不應供任何人士申請,即使提出申請亦不獲接納;(i)本公司並無亦不會將本文件所指的證券按1933年美國證券法(經修訂)或美國任何州證券法登記;(j)由於本文件的派發或本文件所載任何資料的發佈可能受到法律限制,故閣下同意自行了解並且遵守任何該等適用於閣下的限制;及(k)本文件所涉及的上市申請並未獲批准,而聯交所及證監會或會接納、發回
4、或拒絕有關的公開發售及或上市申請。倘在適當時候向香港公眾人士提出要約或邀請,有意投資者務請僅依據向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的本公司招股章程作出投資決定,有關文本將於發售期內向公眾人士派發。重 要 提 示本文件為草擬本,其資料並不完整及可作更改,有關資料集須與本文件首頁 警告 一節一併閱讀閣下如對本編纂的任何內容有任何疑問,應徵求獨立專業意見。維信金科控股有限公司(以存續方式於開曼群島註冊的有限公司)編 纂 編纂的編纂數目:編纂股股份(可予編纂,並須視乎編纂而定)香港編纂數目:編纂股股份(可予編纂)編纂數目:編纂股股份(可予編纂,並須視乎編纂而定)最高編纂:每股編纂編纂港元,另加編纂 (須在編纂時
5、以港元悉數繳付,並可予退還)面值:每股股份0.10港元 編纂:聯席保薦人(按字母順序排列)編纂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對本編纂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表明概不就因本編纂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本編纂連同附錄五 送呈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及備查文件 一節所述文件,已遵照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42C條的規定送呈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對本編纂或上述任何其他文件的內容概不負責。預期編纂將由編纂(代表編纂及編纂)與
6、本公司於編纂協定。編纂預期為編纂或前後,惟無論如何不遲於編纂。除另有公佈外,編纂將不會超過編纂港元,且目前預期不會低於編纂港元。倘編纂(為彼等及代表編纂及編纂)與本公司因任何理由未能於編纂前協定編纂,則編纂將不會進行,並將告失效。編纂i預 期 時 間 表(1)編纂本文件為草擬本,其資料並不完整及可作更改,有關資料集須與本文件首頁 警告 一節一併閱讀ii預 期 時 間 表(1)編纂本文件為草擬本,其資料並不完整及可作更改,有關資料集須與本文件首頁 警告 一節一併閱讀iii目 錄本文件為草擬本,其資料並不完整及可作更改,有關資料集須與本文件首頁 警告 一節一併閱讀編纂頁次預期時間表(1).i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