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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互联网贷款的国际监管国际上,对于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监管,除了机构监管 (或称为 “牌照管理”)之外,还结合了对业务的统一监管 (或称为 “功能监管”或 “行为监管”)。这是监管部门对互联网贷款业务监管难度的应对之策。1.牌照管理或机构监管仍然是重要抓手牌照管理是各国对金融业实施监管的最基本方式。从牌照发放到牌照收回,其实可以被理解为是监管部门对一家金融机构从生到死的全程监管 (王兆星,2015),即一种 “纵向”的机构监管。从银行业金融机构牌照准入的监管经验来看,以中国香港、美国、新加坡为例,中国香港建立了银行业准入的三级监管制度,三类金融机构包括持牌银行、有限持牌银行和接受存款公司;美国金融
2、体系由联邦储备银行系统、商业银行系统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三部分组成,市场准入有联邦注册和州注册两类,业务范围包括可从事吸收各类存款、发放各类商业贷款、信用卡、银行汇票、商业票据的签发和贴现、资金清算、债券的承销和结算、外汇、代理销售各类保险和证券、基金产品等;新加坡金融机构分为商业银行机构与非银行机构,分为全面银行、批发银行和离岸银行,实行分类牌照制度 (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 商业银行法修法研究课题组,2016)。就贷款业务而言,多数国家要求使用表内资金发放贷款、在表内承担风险的业务需获取金融牌照,牌照类型包括全面银行牌照 (多数国家)、有限银行牌照或放贷业务牌照,只有个别国家对限定的放贷行为不
3、设牌照要求 (李文红,2017)。推论到互联网贷款业务,国际上,对于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监管,主要有表内放贷监管模式和证券化监管模式。表内放贷监管模式,即直接参与互联网贷款发放,通常被认为是 “放贷行为”,多数国家要求此类贷款服务供应商必须获得监管部门发放的牌照。证券化监管模式,以美国为主要代表,互联网公司不直接发放贷款,而是将持牌机构发放的贷款在平台上进行证券化,因而监管部门要求互联网公司必须接受美国证监会 (SEC)的监管。总体来看,各国普遍将互联网贷款纳入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强化法律规范,强调行业自律。互联网贷款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已有的各类法律法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信息保密法、消费信贷法、反洗钱法、网络安全法等。从国外的监管经验来看,对于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监管,与传统线下贷款业务并无太大区别,重点在于坚持牌照管理,强调持牌机构的主体责任。如此,更能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持牌机构可以依照市场规则,与合作机构确立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