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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民法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中专章规定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用概括加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二是确立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以及一千零三十六条分别规定了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以及责任豁免情形。三是确立了自然人对其个人信
2、息的查阅、复制、删除等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自然人发现其个人信息有误的有权要求更正,发现信息处理者违法违约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删除。四是规定了信息处理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民法典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同时,民法典也要求信息处理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此外,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部分条款也可适用于个人信息保护,主要包括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网络侵权责任以及医疗损害责任等方面的条款。2021 年 1 月 1 日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强调了对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的行为,被侵权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