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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RDC:2024亚洲五国渔业法译述─日本、越南、泰国、 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研究报告(222页).pdf

上传人: 杨*** 编号:158729 2024-04-09 222页 3.82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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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作者:李薇、甘可盈亚洲五国渔业法译述日本、越南、泰国、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致 谢我们向为本报告提出宝贵意见与建议的各位专家表示诚挚的感谢。特别感谢David and Lucile Packard Foundation和Oceans 5对渔业项目的支持。自 然 资 源 保 护 协 会(NRDC)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是一家国际公益环保组织,成立于1970年。NRDC拥有700多名员工,以科学、法律、政策方面的专家为主力。NRDC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起在中国开展环保工作,中国项目现有成员40多名。NRDC主要通过开展政策研究,介绍和展示最佳实践,以及提供专业支持等方式,促进中国的绿色发展

2、、循环发展和低碳发展。NRDC在北京市公安局注册并设立北京代表处,业务主管部门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请访问网站了解更多详情http:/ Image by Paul Einerhand on Unsplash.Natur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 2024所使用的方正字体由方正电子免费公益授权报告说明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长期开展渔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研究,并积极推动国际交流合作。在过去五年中,亚洲多国对本国渔业法进行了重要的修订。例如,日本在其2020年生效的渔业法修正案中强调了对大部分渔业资源实施总可捕捞量管理制度;越南在2017年通过新法,为社区组织参

3、与水生资源保护与管理提供了法律基础;泰国在2017年修订的新法中加强了对非法捕捞的处罚力度等。这些法律变革反映了各国对可持续渔业的日益重视,以及努力与国际管理和科学标准保持一致的趋势。为深入了解国际渔业治理体系的最新发展,并为中国渔业法修订以及其他法规体系建设提供参考,自然资源保护协会收集并翻译了亚洲五个代表性国家的最新渔业法条文,汇集整理为亚洲五国渔业法议述-日本、越南、泰国、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本报告的主要内容为上述国家渔业法律的中文翻译。这些法律条文的解释权归各国法律制定部门所有。尽管我们已尽最大努力确保翻译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受语言和文化差异的影响,翻译可能未能完全准确地传达原文的意

4、图和精髓。因此,翻译内容仅供学术研究和信息交流使用。自然资源保护协会2024年1月5日总 目 录第(一)章:日本 1第(二)章:越南 63第(三)章:泰国 118第(四)章:印度尼西亚 158第(五)章:马来西亚 1881第 一 章 日本渔业法(昭和24年(1949年)法律第267号)1简介:渔业法(昭和24年(1949年)法律第267号)是日本现行的渔业法。该法最早于1949年12月15日生效。时隔70年后,日本通过了渔业法修正案并于2020年12月1日生效。本章是修订后渔业法的中文译文。1英文为:Fishery Act(Act No.267 of 1949)日文为:漁業法(昭和 24 年法

5、律第 267 号)自然资源保护协会2/日本渔业法/报告目 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水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5第一节 总则 5第二节 资源管理基本方针等 6第三节 基于总可捕量的管理 8第(一)分节 总可捕量等的设定 8第(二)分节 基于个体配额的捕捞量管理 9第(三)分节 捕捞总量等的管理 13第四节 补充条款 15第(三)章:许可渔业 15第一节 大臣许可渔业 15第二节 知事许可渔业 20第三节 补充条款 22第(四)章:渔业权及沿岸渔场管理 22第一节 总则 22第二节 海区渔场计划及内水面渔场计划 23第(一)分节 海区渔场计划 23第(二)分节 内水面渔场计划 25第三节 渔

6、业权 26第(一)分节 渔业执照 26第(二)分节 渔业权的性质等 28第(三)分节 入渔权 33第(四)分节 渔业权行使规则等 35第四节 沿岸渔场管理 37第五节 补充条款 39第(五)章:与渔业调整相关的其他措施 40自 然 资 源保护协会报告/日本渔业法/3第(六)章:渔业调整委员会等 45第一节 总则 45第二节 海区渔业调整委员会 45第三节 联合海区渔业调整委员会 47第四节 广域渔业调整委员会 49第五节 杂则 50第(七)章:土地及其附着物的使用 51第(八)章:内水面渔业 54第(九)章:杂则 56第(十)章:罚则 60第(十一)章:附则 62自然资源保护协会4/日本渔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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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了马来西亚《1985年渔业法》(第317号法)的内容。该法律最早于1985年5月30日生效,同时废止了《1963年渔业法》。该法在2012年进行了一次修订。本章是2019年修订后《1985年渔业法》的中文译文。 主要内容包括: 1. 总则:定义了法律中使用的专业术语,如“水产养殖”、“授权官员”、“养殖系统”等。 2. 管理:规定了部长的职责,渔业官员和助理渔业官员的任命,以及内陆渔业官员和助理内陆渔业官员的任命。 3. 渔业计划:部长应制订并持续不断审查渔业计划,使其基于最佳现有科学信息、以实现渔业资源的最优利用,符合养护和管理的原则以及避免过度捕捞,并与国家总体政策、发展计划和项目保持一致。 4. 执照的一般规定:规定了执照的适用范围,无证捕捞或违反条件和指示的违法行为,新渔船申请执照或许可,执照的条件和指示,本地渔船、鱼栅、渔具、集鱼装置或海水养殖系统的执照,未开始捕捞作业,拒发执照或暂停或注销执照,执照的有效期和不可转让等。 5. 外国渔船:规定了外国渔船在马来西亚渔业水域进行捕捞等活动,外国渔船通过马来西亚渔业水域,以及局长考虑许可申请时应考虑的若干事项。 6. 违法行为:规定了违反本法的行为,炸鱼、毒鱼等,马来西亚渔业水域内的水生哺乳动物或海龟,故意破坏渔船等,破坏罪证,负有法律责任的船长和雇主,撤回对违法行为的起诉,地方法庭和一级治安法院拥有本法所规定的充分管辖权和权力,法庭命令撤销执照或许可的权力,在某些情况下法庭可命令没收被扣留的船舶等。 7. 海龟及内陆渔业:规定了内陆渔业的发展与管理的促进,州当局及部长制订有关海龟和内陆渔业规定的权力。 8. 水产养殖:规定了水产养殖的发展,活鱼的管理。 9. 海洋公园和海洋保护区:规定了海洋公园和海洋保护区的建立,局长的权力和职责,未经局长书面许可从事某些违法行为,某些武器的绝对禁止,制订规定的权力。 10. 执行:规定了授权官员的权力,进入、扣押和逮捕等的权力,渔业官员调查的权力,渔业官员要求证人出席的权利,渔业官员对证人的审查,渔业官员不能在 24 小时内完成调查的程序,鱼类或其他易腐败物品的出售,船舶等的扣押和没收,被扣押船舶等的暂时归还,保管被扣留船舶等的费用,船舶等的没收和处理,阻碍授权官员,授权官员声明其职务,行动的阻碍,推定,部长制订规定的权力,废止。
渔业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渔业法如何保护水产资源? 渔业法对渔业经营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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