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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方达律师事务所金融机构组免责声明:本报告仅为交流讨论目的,不代表方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任何法律意见。任何依据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作出的判断或决定(无论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方达律师事务所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您需要相关法律意见或法律服务,欢迎与方达律师事务所相关律师联系。北京办公室朝阳区光华路1号北京嘉里中心北楼27层中国北京市 100020电话:(8610)5769 5600传真:(8610)5769 5788香港办公室香港岛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1期26楼中国香港电话:(852)3976 8888传真:(852)2110 4285广州办公室珠江新城华夏路8号合景国际金融广场
2、17层中国广州市 510623电话:(8620)3225 3888传真:(8620)3225 3899上海办公室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24楼石门一路288号中国上海市 200041电话:(8621)2208 1166传真:(8621)5298 5599深圳办公室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T1 座17楼中国深圳市 518048电话:(86755)8159 3999传真:(86755)8159 39002022金融法律监管年度报告目录金融法律监管年度报告-2022目录0102122029374553序言总论篇银行业篇证券期货业篇资管/财富管理篇金融科技篇保险业篇方达主笔序言2021
3、年是意义非凡的一年,“十四五”规划开局,“两个一百年”目标交汇。2021 年也是瞬息万变的一年,疫情阴霾去而复返,国际局势复杂多变。在机遇与挑战长期共存的背景下,金融监管始终坚持稳中求进的基调,在坚持金融资源向实体经济倾斜、持续打击金融违法行为的同时,也对金融市场创新持愈加开放的态度,积极推进资本市场制度改革。随着金融监管改革的不断深化、监管科技的持续创新,金融监管的理念、框架和制度建设均将在 2022 年进入新发展阶段。今年也是我们发布金融法律监管年度报告的第三年,在对金融法规研究与实践的路上,我们始终与您结伴同行。方达金融机构组的宗旨是提供有实效、具创意而又及时的法律服务,以满足客户的需要
4、。我们常年就中国金融行业最前沿、最复杂的法律问题为国内外客户提供法律支持,主导了大多数市场上最领先的交易项目和产品结构,对中国金融服务行业有着深刻的思辨性解读,能够在复杂的金融监管环境中提供富有创造性的解决方案。深耕于金融行业法律服务多年,我们希望能与您一起了解市场、拥抱变化、把握趋势。金融法律监管年度报告立足银行业、证券期货业、资管/财富管理、金融科技及保险等多个细分领域,从重要时点、监管主线及趋势展望的角度出发,拟为您提供一份兼具实操性与远瞻性的年度回顾。作为市场参与者,您一定对于市场动向有更加全面且切实的体会与思考。如果您对报告内容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讨论,我们期待您的斧正
5、与建议。日月忽其不淹兮,春与秋其代序。温故知新,厉兵秣马,我们愿与您一同挥别 2021 年,携手迎接 2022 年的全新征程!方健 FANG Jian方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专攻金融机构业务和市场监管、境内外公司并购及私募股权投资喻菡 Grace Yu方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专攻金融监管及公司并购、投资业务潘思元 Siyuan Pan方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专攻公司并购及私募股权投资业务邹筱倩 Ada Zou方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专攻金融监管、公司并购、跨境并购及一般公司事务01金融法律监管年度报告-2022 序言总论篇022021 年重要时点回放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大幅度提高金融犯罪刑事惩
6、戒力度。3 月 1 日数据安全法、反外国制裁法表决通过并公布。6 月 10 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市。7 月 16 日债券市场“南向通”正式上线。9 月 24 日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实现了首批业务落地。10 月 19 日2021 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召开,提出五个新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新发展阶段的金融监管政策指明方向。12 月 8 日-10 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2 月 7 日央行受理首批两家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关于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6 月 4 日中办、国办公布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7 月 6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注册成立,后
7、续相关规则纷纷落地。9 月 3 日央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9 月 30 日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11 月 1 日03金融法律监管年度报告-2022总论篇042021 监管主线回顾十四五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将“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健全实体经济中长期资金供给制度安排”作为一项长期发展目标,金融监管部门始终将脱虚向实、服务实体经济作为一项基本政策。国务院在2021 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需把服务实体经济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处理好恢复经济与防范风险的关系。2021 年出台的相关政策,包括继续严控房地产(避免地产领域挤占实体经济信贷资源)、保障大宗商品保供稳价、支付机构与银行减费、
8、扩大信用贷款、持续增加首贷户、推广随借随还贷款、创新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将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延期至 2021 年底等诸多具体举措,均充分昭示了决策层和监管层加大向实体经济倾斜的决心,同时彰显了金融系统向实体让利已成为一项常态化政策。具体受益群体上,除了传统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普惠金融”概念主体,2021 年以来与“绿色金融”、“农村金融”相契合的绿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制造业、科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也获得了政策扶持。其中,“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十四五规划、7 月 30 日政治局会议赋予其具有防止“卡脖子”意义的战略地位后,亦受到北交所相关专
9、项规定支持,或为后续“政策新宠”。肇始于几年前的高压金融监管环境在 2021 年并无缓和迹象。立法与制度上,2021 年 7 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追责期限延长至五年(一般行政处罚时效为二年),体现了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趋势;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新规出台,为金融监管机构执法提供制度支持。执法与监管上,银保监会层面,以前三季度行政处罚数据为例,银保监会本级和分支机构累计罚没 19.26 亿元,与 2020 年合计罚没 22.75 亿元的数据相比已较为接近,可见 2021 年整体处罚力度偏大;部分高额处罚案例更是凸显监管手腕之强硬,例如 5月
10、银保监会对五家大行(包括国有大行、外资行和股份行)开出合计 3.66 亿元的罚单。此外,持续处于整治下的信托业 2021 年以来共有 11 家信托公司遭到处罚,合计罚款超过 4500 万元,体现了重点领域受到的严格管控。资本市场的严格监管也在持续,证监会在年初明确指出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存在财务造假案增多增频、有组织操纵市场现象突出、内幕交易案件多有发生、中介机构勤勉尽责问题较为突出等问题。2021 年以来,乐视网、华晨债、永煤债等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标志着证监会持续以零容忍姿态打击证券违法行为;拟对中概股海外上市以及 VIE 模式开始实施监管,体现了证监会监管视野的全面;康得新退市、康美
11、药业案宣判,标志着证监会此前打击证券违法的行政执法成果进一步显现。执法重点方面,信息数据保护与个人消费者权益保护仍然是“重者恒重”。信息数据保护维度,在加强信息数据保护的监管大潮下,金融行业由于其业务性质(处理的个人信息及数据数量庞大且关键性强)天然成为受影响最大的领域之一,例如工信部多次通报“违规收集个人信息”APP,多家银行和互联网金融机构(如微众银行、拍拍贷、WeLab 等)被点名。个人消费者权益保护维度,2021 年初央行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电视会议上提出统筹推进一系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举措,例如统筹开展金融广告治理、有效建设投诉监测分析系统等;2021 年以来银保监会陆续通
12、报处罚一批金融机构,剑指违规搭售、超额收费、格式合同、联合贷款不规范、催收管理不到位等消费者权益保护合规环节。除此之外,证券活动中“行刑合作”的执法形式也是新亮点。2021 年 9 月,证监会根据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牵头成立包括公安部和“两高”在内的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工作小组,力图开展资本市场领域的行政刑事执法协作。随后,最高检成立驻证监会检察室,证监会会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集中部署查办 19 起重大典型案件,其中包括“南岭民爆”“今创集团”“昊志机电”在内的多起操纵市场重大案件。以经济发展为纲,进一步向实体经济倾斜严监管本色不改,执法重点持续凸显0102金融法律
13、监管年度报告-2022总论篇052021 年以来,中央对地方的金融监管呈现差异化格局,显著加强了对地方金融市场和机构的监管力度,同时进一步明确地方监管的责任。一方面,中央对地方的金融活动和金融创新体现出鼓励支持的态度,政策层面频频利好地方金融机构(包括类金融机构)。海南省、粤港澳大湾区等地的创新政策有力地为当地的试点金融活动拓宽政策框架,全国人大常委会破格授权上海市人大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给予浦东新区“比照经济特区”的定位,为后续的灵活政策张本背书。具体的制度层面,延续去年资管行业的扩容趋势,海南、重庆、广东(深圳以外地区)、江苏均获准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业务并分别获批 50
14、亿美元境外投资额度,青岛也再次获批 30 亿美元境外投资额度,深圳 QDIE 试点制度更新重启,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实现了首批业务落地,上海获准试点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区域股权市场。另一方面,监管层面亦对地方持牌金融机构提出了更多的监管要求,在授予地方更加丰富、灵活的处置工具的同时,也进一步强调压实地方监管责任。首先是由地方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以中小银行补充资本地方政府专项债为例,多地省级政府通过国有投资主体注资中小银行(如河南省利用 257 亿额度注资 18 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 22 家农村商业银行),截至 2021 年 9 月份,财政部的 2000 亿额度已接近用罄。7 月 3
15、0 日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更是首提“落实地方主要领导负责的财政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将工作进一步向地方政府党政领导细化。其次是根据“一行一策”“一地一策”的原则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并购重组。银保监会年初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村镇银行化解风险改革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4 月 8 日金融稳定委员会提及“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鼓励好机构兼并风险机构,促进地区金融供需结构平衡”,实际均系对2020年下半年以来实践中四川银行、山西银行、辽沈银行等“中小银行合并潮”的政策认可。除以上机构监管主体责任的动态调整之外,在 2021 年中央监管层面亦表现出对地方性金融机构行为监管的直接关注,着重强调健全公司治理与专注地方定位
16、两方面。4 月 8 日金稳委召开了专门针对地方金融机构治理的第五十次会议,会议指出部分地方金2021 年以来,监管层面对金融科技在监管态度上呈现有的放矢、宽柔相济的局面:一方面持续管控以互联网平台为主导的金融活动,另一方面坚决支持传统体系下监管信赖的持牌机构的金融科技创新。2021 年监管层仍然延续 2020 年以来“金融科技的本质属性为金融”、“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的指导思想,力求收紧、严控互联网企业以“金融科技”为名向金融行业的蔓延。2021 年政府工作会议要求“强化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科技监管,确保金融创新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持续要求互联网企业持牌经营(包括金控牌照、征信牌照等)。
17、在行为监管层面,监管从数据安全、反垄断、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清晰界定互联网平台不同金融产品间界限等角度对互联网企业开展金融科技活动提出了具体规范要求,促使诸多互联网企业对其业务板块进行进一步整改。对于互联网平台之外的其他金融科技创新产品,监管也趋于保守态度,4月科创板的科创属性评价标准中明确限制金融科技、2021 年全产业链禁止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2021 年年中“信息断直联”等,均为上述审慎力度的直接反映。2021 年互联网平台存款、贷款业务及理财、保险等金融产品销售业务同样经历了深刻的监管变革。互联网存款方面,靠档计息、具有智能存款属性的互联网存款自面世后一直受到监管关注,在多次要求
18、压降后,监管于 1 月 13 日出台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宣告商业银行借融机构风险有所暴露,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有待完善,要约束一把手行为-监管显然聚焦地方金融机构中普遍存在的内部人控制导致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我们理解地方中小金融机构进一步改革已经提上日程。此外,金稳委会议也指出需“支持引导地方金融机构专注主业,立足本地,回归本源,坚持服务当地、服务小微”,2021 年以来,监管层面据此施行了对中小银行较为严格的监管政策,如限制异地展业(包括异地吸收存款)和继续严控银行设立专营机构等,年末开始征求意见的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也体现了这一要求。强化地方金融机构
19、治理,央地金融监管呈现新格局金融科技监管有的放矢,监管考量宽柔相济0304金融法律监管年度报告-2022总论篇06助第三方互联网渠道拓展存款模式的终结。互联网贷款方面,在2020 年末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2 月19 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进一步禁止地方性法人银行“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银行理财产品面临相同处境:5 月 27 日正式发布的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与2020年年末的征求意见稿保持一致,将具有理财产品销售资质的机构限定在理财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内,互联网引流平台和第三方销售机构均无销售资质;尽管
20、银保监会在答记者问中亦提出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但预计该等专业机构仅包括券商等专业金融机构,即监管对互联网平台的态度仍然比较强硬。此外,互联网保险业务方面,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于 2 月正式生效,废止了此前暂行办法中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引流合作模式,转而要求互联网保险产品销售和服务平台必须为持牌机构的自营平台。与此同时,监管层面对体制框架内的金融科技创新,尤其是大型银行开展的金融科技建设,则持推广支持态度。首先,专供金融科技创新的监管沙盒在 2021 年的进展显著体现了持牌机构金融科技主力军的角色定位。截至 2021 年 11 月公布的近 120 个央
21、行监管沙盒创新应用中,超过 90%的项目由银行或银行与第三方联合发起;截至 2021 年 11 月公布的 7 个“出盒”项目中,银行参与度更是达 100%。此外,2021 年资本市场版金融科技监管沙盒开始落地,11 月北京证监局率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 16 个申报项目中,申报主体亦以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传统持牌机构为主。其次,2021 年监管也开始强调大型银行应向中小银行进行科技输出,以减轻中小银行对其他金融科技公司的依赖。1 月26 日银保监会在年度工作会议中首次使用“要推动大型银行向中小银行输出风控工具和技术”的提法。最后,除依赖于大型银行等持牌机构之外,监管部门亦亲自下场,例如央行
22、数字货币研究所已在全国各地设立多家金融科技子公司,除积极推进 DC/EP 的研究与落地之外,央行未来是否借助金融科技子公司开展其他监管工作也可以关注。2020 年锦州银行、包商银行等一大批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定点风险化解,成就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收官之年”。在此基础上,2021 年金融监管部门亦迎来对新一批次风险金融机构的定点介入与排雷。从 2021 年的情况来看,大家保险等机构继续向市场招募战投;四川信托等多家信托公司的风险化解仍在密切筹划或实施;“明天系”9 家问题金融机构自 2020 年 7 月被接管后,已全部完成清产核资,在一年接管期届满之际均公告接管延期(个别接管组高层换帅);部分
23、大型民企债务违约风险得到有序处置;“金交所”整改由于疫情拖延,但 12 月依然开启新一轮整治活动。可以看出本轮风险金融机构的处置均已渐渐步入深水区,监管不遗余力调动资源推进金融风险处置的决心丝毫未减。如 2020 年央行工作会议所提及,重大金融风险三年攻坚战如期收官后,后续将转入常态化风险防控和风险处置。从 2021 的监管动作来看,除机构层面继续出清高风险金融机构风险之外,监管亦通过诸多手段对重点领域精准发力。首先是通过压降影子银行、持续治理信托业乱象、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和配合地方政府化解隐性债务风险等手段,继续构建常态化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其次是为防止大型企业(如海航、恒大等)风险向金融领域
24、蔓延,金融监管部门也直接深入介入相关非金融企业的风险处置(或方案制定)中;第三是从常态化防控风险和提升金融机构自我风险处置能力的角度,监管持续完善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并将银行保险机构自行设置恢复和处置计划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第四是全面治理互联网金融和非法集资等风险,2021 年出台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规定的首要打击对象,即为披上了“互联网金融”或“金融科技”外衣的非法集资行为,此外包括 P2P、区域链、虚拟币、相互保险、众筹、养老金融等在内的多种相关活动均被列入风险防范目标,且特别着重强调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在后 P2P 时代监管对非法集资的
25、常态化风险防范思路。风险处置步入深水,监管处置决心不减05金融法律监管年度报告-2022总论篇07除持之以恒地打击证券违法之外,资本市场的新一轮制度改革也悄然兴起。整体而言,资本市场在简政放权、补齐监管空白、制度市场化和执法市场化方向均稳步推进。券商白名单制度推出,上市公司监管规定整合清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有所松绑,可见监管放管服态度明确;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私募基金条例即将提交审议、信用评级制度大幅度改革、VIE模式境外上市或将监管,现有证监会监管体系下拼图逐渐补齐;基金投顾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容、10 家券商获批在银行间市场独立开展公司信用类债券主承销业务、退市新规不断实践
26、、深交所改革和证券期货仲裁试点规则与首个证券仲裁中心双双落地,展示了证监制度改革的魄力;同时,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及其细则的实施将会进一步丰富类“合规不起诉”的行政和解内涵,展现了市场化执法和人性化执法的趋势。在诸多制度改革中,衍生品制度的发展格外值得关注。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进入二次审议;10 月新增三类 QFI 可参与的金融衍生品交易;11 月监管规则中明确对净额结算的支持,推动国际市场早日承认中国为净额结算司法管辖区;12月重磅出台 关于促进衍生品业务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拟对分业监管下的场外衍生品监管予以梳理。可以预见上述规则将提高金融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的
27、积极性,促进场内衍生品市场的发展。针对前期市场化改革中出现的诸多问题,证监会也重新检视相关改革细节。上半年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有关论坛上直言市场和中介结构“准备不足”,并且强调不能因为注册制影响上市公司质量,随后注册制推进节奏有所放缓;同时,科创属性认定趋严、信息披露公告出台、IPO 新股东锁定期延长等具体举措,也是对此前市场化改革快速步伐的适当政策回溯。12 月证监会在传达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党委会议上再次强调,注册制改革的平稳落地需要扎实细致做好政治、思想、业务和技术等各项准备。作为十四五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碳中和、绿色金融、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等金融新概念已在 2021 年逐渐落地
28、,渐成体系。2 月 2 日的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和 2 月 21 日的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刻画了绿色金融和农村金融的蓝图。3 月 5 日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政府让利对象需要包括绿色发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4 月的乡村振兴促进法从法律高度直接确定了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中的职责框架。5 月 21 日金稳委会议强调要“深化金融机构改革,并回归本源、坚守定位,遵循绿色理念开展投融资行为”。此外 2021 年以来一系列乡村振兴票据(承继扶贫票据)、碳中和债的产品新规陆续出台。2021 年上述金融新概念已从决策层的纯粹政策层面,逐渐脱胎
29、落地于具体规定中。以“碳中和”为例,传统的绿色金融产品以“绿色信贷”作为主干,资本市场助力绿色金融的产品工具并不多,而 2021 年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碳期货等得到蓬勃发展,彰显了绿色金融在资本市场体系的逐渐落地与完善,后续的更多监管举措也值得期待(如为绿色企业开辟优先上市辅导便利通道、引导降低绿色股票手续费等)。同样值得一提的是“共同富裕”的概念,其肇始于 90 年代的国家政策,并在 2021 年为决策层所重新提出,在监管话语中用于鼓励发展符合家庭财富管理需求的金融产品、强调对涉及个人的金融产品的重视,也正潜移默化地影响“资管/财富管理”行业。2021 年 12 月 27 日的央行年度工作会
30、议指出,2022 年仍然要加大对“小微、科创、绿色以及乡村四大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预计上述政策将在 2022 年或者更加长远的未来持续明确其指向,从而促使监管部门出台更多具体规定以实现政策对接;2021 年作为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无疑是一个政策发力的起点。资本市场新一轮制度改革兴起,衍生品发展引人瞩目绿色金融、乡村金融等新金融领域进一步建制和落地0607金融法律监管年度报告-2022总论篇08继 2020 年下半年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出口管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相继颁布,2021 年新施行了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以及反外国制裁法,上述法律法规共同构建了中国反外国制裁法律的初步框架
31、。整体来看,中国的反外国制裁法律以“反制”为导向,其出发点在于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特别是针对外国滥用制裁手段和长臂管辖采取反制措施,而不是对各类涉及境外的交易主动实施长臂管辖。虽然还有很多尚待进一步澄清的内容,但从目前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整体框架已经形成。对于金融机构(特别是跨国开展业务的金融机构)而言,美国及欧洲的制裁相关法律(包括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所确定的制裁名单(SDN、CSL 等)长久以来被视为开展跨境业务的重要合规指南,反外国制裁法、阻断办法和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的出台使得金融机构需要同时考虑中国和海外与制裁相关的法规,甚至可能在某些情况下面临两难的境地。现
32、有的几部规定,一定程度上宣示性重于实操性,因此实践中金融机构如何具体适用相关规定仍然有不确定性,如相关反制措施或禁令发布或撤销的具体程序如何确定,对外交部发布的制裁名单是否需要参照央行的三反名单采取限制措施,以及关联方(例如“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和组织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的具体范围等,均有赖于进一步细节规定的补充。反外国制裁法律框架初步建成、金融合规新领域初现08金融法律监管年度报告-2022总论篇092021 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并定调“稳中求进”,意味着 2022 年的金融监管政策将在各项重大政策上保持充分的政策连续性,但亦会在微观上有所更新和调整。金融风
33、险处置将会有序推进,并向“风险处置与改革发展有机结合”的方向转变。立法角度,2022 年金融稳定法有望面世、系统重要性保险证券机构认定评估办法和附加监管规定有望出炉,而涉及金融机构市场化破产或重组的相关法规制订也会启动;执法角度,重大金融风险问责、金融风险通报等制度将进一步发挥效力,真正契合 2021 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压实地方、金融监管、行业主管等各方责任,压实企业自救主体责任”的论述。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根据 2021 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监管视角下风险处置已不再仅仅是被动的危机应对,而是“将风险处置与深化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起来”,单纯的风险防范将逐渐让位于以改革促进风险处置,以实现
34、“用高质量发展来从根本上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刘鹤副总理 11 月撰文必须实现高质量发展语)。金融机构制度改革层面,银行保险业以及证券业机构的公司治理在经历过去两年的密集整治后,2022 年的重点将在于总结前期经验固化相关规则,以及在员工多元化激励方面的破题。与此同时,银保监金融机构改革的核心之一在于将传统思路持续施加于一些此前较少涉及的小或新的金融机构,例如建立理财子公司与母公司的风险隔离机制、研究非银机构量化监管要求、持续改善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微观治理等。另外,传统大型金融机构的相关制度也将迎来革新。除上文所提及的金融稳定法或将颁布之外,2021 年人大立法计划中已经载明持续审议的商业银行法、
35、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反洗钱法的修订草案均已在 2021 年征求社会意见并有效论证,预计在 2022 年有非常大落地可能,保险法则有望发布修订草案。几部重磅金融行业“根本大法”的出台预计将对金融行业基础制度造成变革,2022年可预计是一个新的“金融监管法治年”。2022 年的金融业对外开放将更加看重“制度化”以及“高水平”。就“制度化”而言,现有机构准入、商品等要素对外开放已有一定量级,在此基础上,注重对接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的“制度化”开放无疑将成为新的方向;就“高水平”而言,鉴于外资机构有一定饱和趋势,下一步的工作将更加关注“高质量引进来”,即积极引进具有专业特色的优质外资机构来华经营,证监会
36、也多次提及将严管“假外资”。在跨境监管合作方面,中美审计监管合作有望取得实质性进展,在人民币国际化(通过对外货币合作与发展离岸人民币市场等路径实现)、深化内地与香港市场互联互通等事宜平稳推进的同时,2022 年将是跨境金融服务严格监管的开端之年。加强金融法治建设、金融监管政策稳中求进01金融法律监管年度报告-2022总论篇2022 监管趋势展望本轮的金融违法打击在监管体系中全面推进,而持续的立法完善、司法保障更是为打击金融违法活动提供制度保障与不断更新的抓手。预计在 2022 年立法、执法和司法将会继续齐头并进打击包括证券期货违法活动在内的相关金融违法活动。立法方面,行政处罚法与金融监管领域长
37、久以来存在的金融监管措施实现协调和嫁接将是金融监管立法的一个重要日程,但这应不会影响金融监管机构援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比以往更广泛的范围内开展金融违规执法。执法方面,刑十一出台后银保监会与证监会也分别公开表态将配合刑十一的实施及加强执法司法协同等,结合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对追究刑事责任的强调,预计下一步对构成犯罪的金融违法活动予以刑事处罚的执法力度将进一步加强,更多联合执法行动正在酝酿之中。就具体执法领域而言,2021 年中央经济会议首次提出“为资本设置红绿灯”,证监会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对特定敏感领域融资并购活动从严监管,与相关方面共同建立健全防
38、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制度机制”,再次定调资本市场有的放矢强监管的大方针。我们理解除传统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和操纵市场等资本市场违法活动之外,监管机构亦将会对特定领域融资并购重组、债券市场逃废债、金融欺诈、私募违法、跨境金融服务和虚拟货币等领域行为进行重点打击。司法方面,资本市场中介责任等问题仍然存在争议(譬如有观点认为康美案和此前五洋案的尺度不统一),2022 年有关证券违法活动的投资人诉讼应该会在司法实践中积累更多判例,促使其成“行刑合作”下多层次齐头并进打击金融违法活动0210为愈加成熟、更具可预见性的司法领域。金融消费者保护在近几年金融监管中日趋成为重心。2021 年金融稳定报告(2021)
39、指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是金融科技时代的客观要求,在互联网浪潮下金融消保的重要性愈显突出。此外,近年来金融消保检查频繁,且往往在处罚同时加以通报批评,监管重点地位突出。值此背景,2022 年预计可见金融消保相关规定更加细化的长足发展。制度层面,2021 年 7 月出台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替代了此前版本,进一步厘清了年度监管巡检的具体评价体系,为金融机构应对监管以及做出相应整改提供了更多操作性指导,2022 年预计将有更多指导细则出台。2021 年 8 月央行副行长刘桂平在相关会议上表示“要联动市场监管总局,加强推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专门立法要有上
40、位法支撑”,预示着金融消保可能将会迎来高位阶的统筹性规定。此外,随着金融消保领域的不断细分,未来也不排除金融消保将会呈现由总括性的人行规定和分业监管的细则协力推进的局面,原在银保监会 2021 年立法计划中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有望在 2022 年面世。产品层面,2022 年监管对金融产品制度的构建和对产品的合规审查将进一步聚焦于“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产品。2021 年 10月银保监会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中表示下一步在产品结构层面将“继续支持商业保险机构通过多样化的产品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个性化的健康保障需求”;12 月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开展时监管部门强调试点工作中要做好产品设计
41、、投资者保护等工作,并持续清理名不副实的“养老”字样理财产品。以上监管导向也与“普惠金融”、“共同富裕”的宏观图景内在契合,在 2022 年应会继续深入落实。高质量、科学性、现代化的公司治理是金融机构控制风险的基础。2020年以来,监管部门就公司治理等事宜发布了大量的政策文件,包括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大股东行为监管、关联交易管理、薪酬扣回和董事监事履职评价等重要监管规则等(部分仍为征求意见稿),银保监会陆续公布了四批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于 11 月完成了 2021 年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证监会也于 8 月开始启动健全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的专项治理工作。2022年是 健全银行业
42、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攻坚收官之年,12 月 2 日银保监会提到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改革虽已取得初步成效,但面临的形势仍然复杂严峻,部分公司治理的典型问题如大股东操纵、内部人控制在一些机构依然存在。证监会也指出证监行业机构如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的股权管理规定、内控办法、高管办法等重要规则也有待出台或将进一步完善。因此,有理由相信 2022 年仍然处在强监管周期之中,后续不排除制度层面继续补足,以及监管部门进一步开展行业自查、现场检查等行业整治活动的可能性。步入金融机构治理工作的下半场,金融机构治理的侧重点也将有所不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将进一步督促行业机构加强党的领导
43、与公司治理的有机结合,后续的金融机构微观治理可能将聚焦于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贴身式监管和高压式监管,采取约束“一把手”行为等更加具体的针对性措施。此外,金融机构多元化员工激励机制在 2022 年将有所突破,但另一方面在政策进一步强调共同富裕目标和“合理调节过高收入”的背景下,过往监管没有过多直接干涉的金融机构薪酬体系和激励机制可能会面对更强的监管压力,考核机制不合理、旱涝保收、过度激励等问题可能受到更多核查和监管。金融消保面临细分规范金融机构治理持续推进0403金融法律监管年度报告-2022总论篇11随着 2021 年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数据合规监管日渐趋严。上位制度层面,202
44、2 年有望出台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和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金融细分数据层面,已征求意见多时的金融数据安全 数据安全评估规范和纳入央行 2021 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个人金融信息(数据)保护试行办法等金融领域数据保护监管的细分化规范也有望面世。与此同时,我们相信金融监管部门和数据安全管理部门将就金融活动中的数据保护形成高效的协调工作机制,对金融机构数据相关的日常活动给予更加明确的指导。数据跨境流动方面,随着数据出境相关规定的出台,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的数据跨境传输情形即将得到明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被进一步细化。对于金融机构,尤其是业务跨境的大型金融机构或需要母公司提供支持的外资金融机构而言,逐渐从
45、严的法律要求或将颠覆过去相对宽容的数据跨境监管传统,并促使其修订惯常的集团数据治理框架。事实上,2021 年已有多家外资金融机构在行政许可申请中被问询统筹跨境部署、数据跨境流动的有关安排。在加强监督管理的同时,促进数据跨境流动的地方试点正在不断推进中,如2021年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的开通、上海建设国际数据港计划的宣布。我们相信,在 2022 年,数据跨境安全流通的配套基础设施及产业体系都将得到进一步突破,国家将在确保数据安全可控的前提下继续探索全球数据跨境流通,一些试点项目将会扩展至金融机构。此外,随着数字经济产业的不断发展和成熟,2021 年地方立法已初步为“数据要素化”、
46、“数据资产”、“数据确权”和“数据交易”的制度顶层设计提供指引,数据交易模式也已经在北京、上海等地设立的数据交易所开始了探索。为了配合数据应用的实际需要,2022 年应有望见到有关数据确权和交易的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的陆续出台,而随着前述制度发展以及数字货币的进一步推广运用,预计与数据资产相关的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将应运而生,如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数据资产保险、数据资产担保、数据资产证券化等。金融数据监管日渐趋严,数据体系不断成熟05金融法律监管年度报告-2022总论篇银行业篇1.本章节探讨的银行业,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
47、银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122021 年重要时点回放银保监会及央行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1 月 13 日银保监会办公厅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及央行办公厅发布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加强对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问题的监管。3 月 26 日深圳银保监局批复同意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认购深圳农商行约 13%的股份,星展银行成为 2010 年以来首家入股国内中小银
48、行的外国银行。4 月 20 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从制度上预先筹划重大风险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强化金融机构审慎经营意识,持续提升防范化解风险能力。6 月 3 日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9 月 15 日福建百度博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因在新设首家直销银行百信银行过程中未依反垄断法履行申报义务实施经营者集中,而分别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顶格处罚,系首个银行业内反垄断处罚案例。11 月 20 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试点开展单户对公不良贷款转
49、让和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1 月 7 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严格落实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 30%。2 月 19 日央行发布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是继 1 月中旬央行陆续发布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指引以及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后又一监管规则,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持续升级。4 月 16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银行卡被盗刷后产生的损失适用无过错责任,支持消费者向发卡行索赔。同年 12 月,银保监会就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严
50、格对信用卡息费收取、过度授信等问题的监管,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5 月 25 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活动的通知,同月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并就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已于2021 年 9 月 30 日正式发布)及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 2022 年 1月 14 日正式发布)公开征求意见,“补齐”公司治理监管的制度短板,推动银行业从规范业务经营行为转向更加注重健全内控合规管理的深度。6 月 8 日央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并分别于 10 月 15 日和 10 月27 日
51、发布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及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以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9 月 30 日13金融法律监管年度报告-2022银行业篇142021 监管主线回顾2021 年,监管政策持续深化银行业对外开放,优化对外资的监管。4 月,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明确外资法人银行对母行集团大额风险暴露有关监管要求的通知,决定豁免外资法人银行对母行集团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比例要求。11 月,海南省政府发布海南省金融业“十四五”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要依法依规支持省内法人金融机构引进外资战略投资者。在政策的鼓励下,2021 年外资继续积极进入中国市场,施罗
52、德、交银理财获批筹建中国第三家外资控股理财公司、摩根战略入股招银理财、贝莱德建信理财子公司获批开业以及新加坡星展银行战略入股深圳农商行等。跨境业务方面,正式实施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从结算、投融资管理、账户使用等多个维度简化了跨境人民币业务,解决了部分本外币政策不一致的问题,为跨境业务操作提供了更多便捷可能。同时,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的落地丰富了银行理财业务的跨境渠道,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也为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境外贷款业务带来了未来制度上的可能性。2017 年市场乱象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各类银行业公司内部治理专项整治
53、在持续推进。2021 年,银保监会决定常态化开展银行业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每年开展自查自纠,持续摸排隐患,严厉打击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安排或者通过空壳公司虚构业务等隐蔽的方式,向股东输送利益的行为,明确提出在股东股权领域,要加强股东穿透管理和关联交易管理,防止大股东操纵掏空机构和违规利益输送或越权干预银行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相应地,在落实公司治理监管的制度层面,银保监会按照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在 2021 年内陆续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 2022 年 12021 年,银行业监管机构对
54、 2017 年以来市场乱象整治的成果进行了验收,并对屡查屡犯问题进行了集中治理。除常规授信业务外,2021 年的监管处罚主要围绕理财、同业、内控合规、关联交易管理、金融消费者权益等问题展开。就具体处罚事由而言,银保监会狠抓屡查屡犯和社会负面影响深远的重点问题,被罚行为主要集中在授信管理违规、理财业务不合规、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公司治理和违规收费等突出问题。此外,随着银行理财转型的推进,银行业监管机构对于执行改革要求不到位的机构也重点做出了处罚,部分被罚事由在 2021 年首次出现,例如结构性存款无真实交易背景、衍生产品交易条款设计不合理、理财产品估值方法使用不准确、合作机构监管报备等。在处
55、罚力度方面,根据银保监会发布数据的不完全统计,截至2021 年 9 月 30 日,银保监系统针对银行机构处罚金额合计达约15.51 亿元,已超过 2020 年全年银保监系统针对银行机构的处罚金额的总和(约 14.3 亿元)。对机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个人的处罚呈现被罚人员级别高、数量多、金额大的特征。例如,就提供兜底承诺的违法违规事实,山西银保监局对某银行太原分行原行长给予终身禁业的处罚。银保监会以往对“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处罚的使用较为审慎,大多处罚人员级别较低,而此次对于银行分行行长级别的管理人员进行终身禁业的处罚,较为少见。此外,2021 年 11 月,银保监会也在中国银保监会
56、办公厅关于持续深入做好银行机构“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有关工作的通知中直接指出,当前问责层级总体偏低,要求银行机构扭转内部问责“宽松软”的状况,建立健全从总行到分支行的责任认定与追究机制。可见银保监会从顶层从内部严肃追究责任以重点突破行业经营顽瘴痼疾、提升银行合规意识的决心。银行业对外开放持续,跨境业务继续拓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治理常态化,引导并加强银行业公司治理排除隐患银行业监管持续从严,市场乱象整治走向纵深,严肃监管处罚与内部问责010302金融法律监管年度报告-2022银行业篇152021 年,互联网存贷款相关配套规则接连落地,主管机关持续严控互联网金融产品。中央层面,1 月,银保监会及央
57、行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等业务。2 月,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对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最低比例、互联网贷款余额规模、属地经营等提出了明确严格的要求。同月,银保监会还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开展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与此同时,地方性监管政策也陆续出台,针对不同类型银行,呈现更为精细的差异化监管,部分监管要求甚至严于银保监会要求。例如,在 5 月 18 日江西银保监局发布的江西省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具体执
58、行细则中,省内农村中小银行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较银保监会设定的 30%下限上提至 40%;相较于银保监会设定的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 25%上限要求,江西省内法人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的适用上限为 20%,农村中小银行适用更低的 15%。地方监管根据辖区内的实际情况采取的差异化落为践行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2021 年央行与银保监会继续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监管重点并且力度有所加强。规则层面,延续 2020 年态势,2021 年继续有多个相关规则发布。其中,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针对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信
59、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设置了监管评价体系,并明确了对于评价结果较差机构(如三级或四级机构)可能采取的措施。3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通知,引导银行业聚焦适老服务,提出16项举措并设置“禁止行为清单”;11 月,银保监会就关于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再次重申:对于融资类业务,不得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收取费用;同时,鼓励银行优化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账户管理、存取款、支付汇划等基础银行服务,结合自身经营策略给予适当减免优惠;12 月,银保监会就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公开征求
60、意见,严格规范发卡营销行为,强化治理信用卡过度授信的问题,对消费者的关怀可见一斑。2021 年内央行、银保监会已多次处罚和点名通报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涉及不当行为的范围较广,包括营销宣传夸大误导、推高消费者融资成本、暴力催收、适当性月 14 日正式发布)等一系列新规或征求意见稿,加强党建引领、强调治理主体履职质效和责任,严肃对大股东侵占、内部人控制问题的追责,强调内控合规常态化。特别在股东行为监管方面,首次界定了“大股东”概念并对大股东提出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精准约束股东行为失范。同时,银保监会继续开展年度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并将其作为开展“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活动的
61、重要内容。通过近年来的系列措施与动作,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已取得初步成效,但面临的形势仍然复杂严峻。监管要求亦未松懈,并指出“必须常抓不懈、久久为功”。公司治理的典型问题(如大股东行为、关联交易、董事会运行等事项)仍是银保监会的重点关注领域。银保监会或进一步加大力度,督促银行业机构建立/改建更加科学有效的内控制度。互联网存贷款制度落地,监管从中央至地方持续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仍为监管重点,新变化带来新挑战0405金融法律监管年度报告-2022银行业篇实措施使得地方性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规范更有针对性。此外,对不合规的互联网存贷款产品等金融活动市场乱象,主管机关的整治力度也在逐渐增强,例如
62、,3 月,银保监会案例通报新网银行互联网汽车消费贷款违规问题;4 月,多家金融行业主管部门约谈腾讯、度小满金融、京东金融等 13 家互联网存贷款产品平台企业实际控制人及代表;11 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首个银行业内反垄断处罚案例,这也与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整治不无关系。鉴于监管上的一系列组合拳,互联网存贷款业务将会转型,包括相关合作产品与服务会逐步明晰“持牌”和“非持牌”成分,“打擦边球”与监管套利的空间会被极大压缩,这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既是机遇也是挑战。16管理不当、强制捆绑搭售等。央行和银保监会也就金融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开出过多张大额罚单。其中,8 月央行集中向多家银行开具金额超过百万的
63、罚单,重点处罚事由包括信用信息采集等客户信息安全保护方面的违规行为,可见对消费者信息保护的关注。此外,主管机关亦注意对消费者通过适当途径接受金融服务或维权的引导。3 月,央行各地分行就 315 主题陆续发布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覆盖多种银行金融业务,以增强广大消费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11 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代理退保”等风险的提示,特别提示金融消费者警惕代理金融服务类广告隐藏的陷阱和代理维权背后的不法侵害,提示金融消费者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通过正规渠道维权并树立理性金融消费观念。司法实践与监管规则的新变化也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带来了新挑战。5 月,最高人民
64、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对银行卡被盗刷后产生的损失适用无过错责任,支持消费者向发卡行索赔,同时也加重了银行的举证责任和提示义务,可见对消费者的倾斜。该司法解释也在最高人民法院 11 月发布的指导案例(指导案例 169 号)中进一步得到实践与确认(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持卡人违反信息妥善保管义务,某发卡行被判承担被盗刷账户资金减少的损失赔偿责任)。另外,2021 年内与个人信息保护和征信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陆续出台与实施,这也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现有消费者信息处理的实务操作提出了调整要求。在全球通胀持续的大背景下,妥善引导银行业服务的发展方向与方法是监管政策的重点。2021
65、年,政策层面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上有诸多尝试与努力。一方面,响应“房住不炒”、产业转型升级的发展战略,政策上逐步调整针对房地产、煤电等传统“大户”的服务。继 2020 年年底对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进行限制后,2021 年 3 月,多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加强对经营贷违规流入地产的监管力度,年内已有多家银行因为个人贷款流入房地产市场、违规进行房地产相关项目融资等原因被监管处罚。同时,主管机关也强调适当“纠偏”,满足房地产业合理融资需求。11 月,央行发布报告强调“三稳”和“三性”,提倡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加大住房租赁金融支持力度;12 月,中央经济工
66、作会议在“房住不炒”的基础上更首次提出了“加强预期指导、探索新的发展模式”。切实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是 8 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的两大主题之一,可见国家层面对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工作的重视,也是2021年银行业金融监管的工作重点。在当前行业情况下,一方面,已出险机构的处置工作处于平稳推进过程。1 月,恒丰银行战略投资资金全部到位,标志着该行改革重组工作基本完成。2 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包商银行破产,这是继 2019年银保监会正式接管该行及 2020 年蒙商银行承接该行资产之后,包商银行风险处置的尾声。另一方面,早期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受到重视。2021 年行业内涌现了多例城商行合并
67、的例子(如山西银行、辽沈银行和中原银行各自合并了省内多家城商行),通过行业内合并,整合处理和防范相关银行已有或潜在的风险。制度规则层面,从不同维度对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进行了探索。10月,央行和银保监会发布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并同期公布了首批 19 家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更高的资本和杠杆率要求,要求预先筹划重大风险情形下的应对预案,以促进系统重要性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防范系统性风险。同时,银保监会还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推动村镇银行化解风险改革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等专项规则,规制银行业机构的进一步提前风险防范、化解与处置工
68、作。此外,1 月,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向试点银行放开了对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和批量个人不良贷款的转让限制。根据公开信息,自 3 月银登中心首笔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交易完成至 11 月中,已有 365 家银行及其分行、108 家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公司以及 4 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银登中心开立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账户。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也是多元化的风险防范化解方法之一,本次试点对商业银行提高资本运作水平、改善和提升精细化管理能力等具有重要意义。持续结构转型,宏观调控“力挺”实体经济与绿色金融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工作思路多元化0706金融法律监管年度报告-2022
69、银行业篇172021 年,一系列反洗钱相关规定陆续出台,有效回应了 2019 年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对我国的第四轮互评估,我国反洗钱领域相关规则更加系统化。3 月,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发布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金融机构及支付机构的反洗钱责任有了更详细且更严格的监管规定。4月,央行发布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将原“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升级为“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改进了监管范围、风险评估、监管措施等,增加了金融机构对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的管理要求,适用范围也扩大到非银行
70、支付机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机构类型。随后在6月,央行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一改沿用已久的狭义的洗钱定义,将“洗钱行为”的内涵和外延拓展到“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活动”,极大拓展了未来金融机构需要监测的“洗钱”交易的范围。此外,征求意见稿在明确“受益所有人信息”申报和共享制度,建立巨额现金收付申报制度,大幅度增强反洗钱法行政处罚惩戒性等方面均有较大突破,将反洗钱监管从规则为本过渡到风险为本。此外,2021 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认可了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
71、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单独构成洗钱罪,改变了“自洗钱不入罪”的历史。同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央行联合发布了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以六个典型案例揭示各类上游犯罪的洗钱手段,彰显依法从严惩治洗钱违法犯罪的态度。在前述一系列制度完善的组合拳重磅出击之外,实践中针对反洗钱违规行为的严处罚也未放缓。据不完全统计,2021 年因反洗钱不力被处罚的机构累计罚款金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就罚单数量和金额,银行业机构仍在所有类型机构中位列第一。反洗钱制度不断完善显示了监管侧升级强化反洗钱监管、推进金融业双向开放、深度参与全球治理的进一步决心,也为金融机构未来的合规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另一方面,“3060”
72、双碳目标提出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已成为各方面推进的重要任务之一。11 月,央行公告推出碳减排支持货币政策工具,通过“先贷后借”的方式按贷款本金的 60%支持全国性金融企业向碳减排重点领域内相关企业发放的符合条件的碳减排贷款,利息仅 1.75%,属央行目前再贷款品种中利率最低档。结合 2021 年年底进一步降准的安排,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政策向相关绿色低碳行业倾斜,支持绿色债券和金融产品发行,已是政策整体趋势。4 月,央行联合发改委、证监会发布了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 年版),统一了境内市场的绿色债标准,并在目录中删除了煤炭,进一步对标国际通行标准和规范;6 月,央行发布了银行业金融
73、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具体评价指标包括定量和定性两部分,其中定量指标权重 80%,进一步标准化银行业机构绿色金融业务评价,以减少“漂绿”现象。12 月,深圳更是宣布先行试验形成绿色金融地方标准,再逐步推广到粤港澳大湾区。可见无论是全国还是地方,我国的绿色金融标准在逐步严格化并向国际标准过渡。另外,国务院办公厅也发文强调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以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同时,继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后,2021年12月,人行发布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进一步明确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和查询规则,便利相关企业的融资活动,可见对实体经济、小微金融的支持。对标国际,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持续升
74、级08金融法律监管年度报告-2022银行业篇18在疫情反复,国际政治环境错综复杂的背景下,中央政府和行业主管机关继续鼓励外资进入与布局中国金融市场。预计,2022 年将继续推进银行业高水平对外开放。一方面,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优化监管规则,增强开放监管能力,积极支持在华外资银行机构稳步发展。外国投资者也或将继续通过投资境内银行、投资/设立理财子公司等方式参与对中国银行业的投资。另一方面,跨境业务开展与资金流动将会进一步开放,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规定可能正式发布,跨境理财通等跨境业务渠道与机会将进一步增加,准入资质、账户管理等监管要求会更具
75、操作性,相关程序也会便捷化,以鼓励更多市场主体参与。预计,2022 年将继续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继续落实国务院提出的“把服务实体经济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的要求。一方面,主管机关将会继续颁布政策,优化银行业资产构成,提升制造业、普惠型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的融资可得性。同时,在疫情下继续实施系列纾困政策,改善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预估政策上不会对房地产、能源等传统银行业“重仓”领域“一刀切”性限制,而是强调以需求合理为前提开展服务,同时保障性住房及基础设施相关融资及其他金融服务可能成为这一领域的“增长点”。另一方面,助力“3060”双碳目标,银行业对绿色低碳交通、绿色建筑、清洁可再生能源、新型
76、电力系统和碳减排技术的支持力度或进一步提高,银行业机构或被要求建立绿色导向的激励机制,同时或将出台具体制度明确允许金融机构参与碳权交易。另外,应对长期性的人口结构变化,监管政策将在养老领域持续加码,预计专门的养老储蓄业务试点即将落地,而已落地的养老理财产品也会出台更多细化监管规则。间,后续针对未实质整改和具有典型性乱象问题的机构(例如在过渡期后互联网贷款业务仍然不符合银保监会相关规则的要求),银保监会的追责力度和追责级别恐会进一步提升,未落实监管要求的行业内机构与相关人员将迎来监管压力。自 2017 年银保监会开展市场乱象整治工作以来,治理工作已取得一定阶段性成果,但仍存在“资金池”清理、资产
77、净值化、取消刚兑、高风险机构的排查清理、金融基础设施的建立健全等问题与难点。2021 年,银保监会从政策、处罚等多维度出发继续整治乱象,从内控合规建设、风险处置等不同方面着手,因情施策深化改革。预计,2022 年严监管基调不会改变,并将常态化。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的方针,监管方向上将更注重银行业机构的内控合规建设,并会在宏观政策执行、影子银行和交叉风险金融业务、创新业务等重点风险领域开展工作,深入整治,严查风险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以此为目的,监管将会加强公司治理评估与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的衔接,进一步修订公司治理评估制度,将近年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
78、中行之有效的方法固化为制度,推行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制度,探索完善职工董事制度,并且研究适用于银行保险机构的破产制度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制度。同时,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将更体系化、多元化,不同维度的追责与纠错也会继续铺开。此外,三年整治和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活动已给予了行业内机构过渡时银行业进一步深化对外开放格局,跨境业务日益便捷引导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绿色金融、普惠小微金融及养老产品获政策助力金融乱象整治将进入常态化,监管着力推动银行业开展内控合规建设与机构风险处置0103022022 监管趋势展望金融法律监管年度报告-2022银行业篇自 2017 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的金融监管体制后,小贷公司、融
79、资担保、融资租赁、保理公司等类金融机构,均改由银保监会制定相关监管规则并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但至今行业上位法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非存条例”)尚未出台。随着近年来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迅猛、互联网广告、暴力催收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上位法出台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虽然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于 2020 年末已公开征求意见,但亦如银保监会在公开征求意见时指出,正式的办法尚需待上位法非存条例发布后适时发布。鉴于监管将继续侧重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风险把控的趋势以及目前非存款类机构相关的下位配套法规或征求意见的陆续出台,预计非存条例或在 2022 年初公布或
80、征求意见,完善我国多层次信贷市场法律法规体系,规范民间融资及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应地,地方金融监管机构针对同类型机构的监管思路与规则也会趋于统一。继 2020 年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实施,2021 年,央行、银保监会多次通报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侵害消费者权利的处罚案例,处罚原因包括乱收费、搭售、违规代客操作等。但实践中仍有诸多消费者信息保护问题亟待落地相关配套制度给予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预计,2022 年将会出台更多与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规则,包括银行业监管规则领域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相适配的具体规则以及涉及金融信息跨境流动的规则,有关重点问题的整改与查处也会铺开。相应地,
81、就例如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如何承担连带责任、银行如何算妥善履行了适当性义务等边界判断的争议性问题,预计或将在法院判决中进一步清晰。预计已列入银保监会2021年规章立法计划中的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或将在 2022 年出台。“类金融机构”监管顶层设计落定,行业上位法或将出台继续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分实操或将重塑040519金融法律监管年度报告-2022银行业篇证券期货业篇202021 年重要时点回放广州期货交易所揭牌仪式举行。4 月 19 日中办、国办公布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7 月 6 日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南向合作正式运行。9 月 24 日证监
82、会公布合格境外投资者可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品种。10 月 15 日广州中院对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代表投资者,获判赔约24.59 亿元。11 月 12 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就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整合涉及相关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11 月 26 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 的决定及配套规定。3 月 18 日证监会公布首批证券公司“白名单”。5 月 28 日摩根大通宣布证监会对摩根大通证券股权转让事项完成备案,摩根大通证券成为中国首家外资全资控股的证券公司。8 月 6 日证监会和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的意见。10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
83、品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10 月 23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揭牌开市。11 月 15 日21金融法律监管年度报告-2022证券期货业篇222021 监管主线回顾“十四五”规划中,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依然是重点之一,因此2021 年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一年。监管持续致力于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例如进一步完善常态化退市制度、深化新三板改革等,亦同步发展机构投资者,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21 年 2 月,证监会宣布批准深交所主板与中小板的合并,以解决深交所主板与中小板暴露的板块同质化等问题。合并的总体安排是“两个统一、四个不变:“两个统一”是指统一主板与中小板的业务规则,统
84、一运行监管模式;“四个不变”是指板块合并后发行上市条件不变、投资者门槛不变、交易机制不变、证券代码及简称不变,这“四个不变”也确保了市场的稳定性。2021 年 9 月,北交所注册成立,形成与沪深交易所、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协同互补、错位发展、互联互通的格局。北交所突出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整体承接新三板精选层,维持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与北交所“层层递进”的市场结构。此外,北交所同步试点证券发行注册制,并通过实行更宽松的涨跌幅限制和降低投资门槛,进一步激发市场交易活跃度。符合条件的北交所上市公司可以申请转板至上交所科创板或深交所创业板,保持了北交所和沪深交易所的良好制度衔接。随着深交所主板
85、与中小板合并的完成和北交所的设立,我国形成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新三板、北交所及沪深交易所不同层级的资本市场,各层级市场的融资、交易等功能逐层增强,满足不同类型和需求的融资主体及投资者的需求,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保驾护航。当不同板块同步优化的情况下,多层次资本市场将进一步完善,更加充分地发挥融资功能。期货和衍生品市场作为资本市场举足轻重的一部分,其法制建设、产品和市场体系建设均在 2021 年取得重大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在 2021 年 4 月与 10 月对期货市场立法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而草案二审稿更加凸显了先进的立法思路:将一审稿拟定的期货法更名为期货和衍生品法,增加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
86、相关定义,进一步提升衍生品市场的法律地位,并明确满足特定条件的净额结算安排在债务人破产时的效力,厘清了长久以来制约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的重要概念;取消期货服务机构的备案要求,强调加强期货市场监测监控,在充分落实“放管服”的同时加强监督管理。同时,诸如期货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有关监管规定也在不断制定与出台,进一步规范期货经营机构的业务经营、内部治理和风险管理体系,引导行业聚焦主业、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2021 年 12 月,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及外汇管理局共同起草了关于促进衍生品业务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现有监管规则进行
87、集中整合,意在促进衍生品业务规范的健康发展。在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过程中,2021 年期货市场持续繁荣。在产品方面,我国期货期权品种持续增加,截至 2021 年 11 月底已达90 余种。在市场参与者方面,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获准参与商品期货、商品期权、股指期权交易。时隔二十年之后全国重新开闸允许新设期货公司,山东港信期货于 7 月开业。在基础设施方面,由各大期货交易所共同发起的中证商品指数有限责任公司在河北雄安新区开业运营专司商品指数相关数据信息技术服务,广州期货交易所于 4 月的正式揭牌则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期货市场布局。市场稳步发展的背后仍然是强化的监管执法,从常态化的行政处罚、对期货公司的年度
88、分类评级,到今年出台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 并对证券期货机构进行的专项执法行动,均可见一斑。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加强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立法,发展与监管并举0102金融法律监管年度报告-2022证券期货业篇23注册制在科创板和创业板的实施,极大提高了相关 IPO 的审核效率,目前科创板、创业板审核注册平均周期已缩减到 5 个多月。2021 年 12 月 8 日至 10 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提出要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预示着我国证券发行将全面进入注册制时代。在全面推进注册制的过程中,为了保持资本市场健康平衡的发展,其关注点不仅仅在于IPO审核阶段,更包含
89、后续的日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打击、退市制度完善等配合措施,方可健全有利于注册制实施的全流程监管体系。信息披露始终是监管所关注的核心。3月,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完善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要求。10 月,证监会就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针对招股书针对性不足、投资决策作用偏弱等问题,引导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针对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的证券违法行为打击更是近年来的主题,持续贯彻“零容忍”态度,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而注册制的全面实施与常态化退市机制相辅相成,只有两者并行,
90、才能将促进资本市场优胜劣汰,有效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维持资本市场的动态平衡。今年以来,A 股退市常态化趋势突显,仅上半年就有超过 15 家公司退市。11 月,上交所、深交所发布退市新规,其中包括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9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 等,坚持目标导向原则,精准打击空壳公司,力求实现“应退尽退”。在财务类退市指标方面,明确“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为营业收入扣除项,这一举措可有效避免上市公司在年底时通过变卖资产、获取政府补助等方式保壳。2021 年,在进一步保障并推
91、动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针对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范不断健全,致力于规范证券公司投行业务的归位尽责。2 月,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明确主承销商对债券发行的审慎核查责任以及内部问责机制;7 月发布的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 指出进一步压实投行责任,坚持“申报即担责”的原则;9 月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及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投资银行业务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细化规定上市辅导要求,严格辅导流程,从严要求投行归位尽责;11 月证监会发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修订征求意见
92、稿,拟进一步明确保荐业务执业标准,推动券商投行业务高质量发展。与此相适应,交易所及证券业协会在 2021 年也修订发布了与证券发行与承销相关的规则。券商的其他业务规范亦在逐步完善中,例如 12 月证券业协会制定发布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规范,从七方面对券商收益互换业务进行了再规范。券商公司治理同样是机构监管的主题。2021 年 8 月,证监会开展了证券期货基金全行业的专项治理活动,从健全制度规则体系、持续完善行政监管体系、构建有效的现代公司治理体系、逐步健全市场约束体系四个方面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近年来行业存在的重市场轻风控、制衡失效等问题已经逐渐显现,监管部门表示将持续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
93、原则进行监管。此外,2021 年在重申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同时,风险管理要求呈现精细化发展,整体趋严。10 月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该指引是在 2016 年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基础上对声誉风险管理的专项规定,也是在互联网发展背景下舆情信息多元化对证券公司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加强声誉风险防控工作及时推出的行业规定。12 月发布的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将收益互换业务纳入券商风险控制体系,对各类风险进行全程管理。同时,证监会也对部分证券公司实施了风险管理方面的专项监管检查,关注各类业务的风险管理机制和效果,督促券商积极整改,并指出将实施券商“全覆盖”的风险管理现场检
94、查。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健全注册制全流程监管体系券商业务规范持续完善,公司治理要求全面提升0304金融法律监管年度报告-2022证券期货业篇24在证券法规定投资人调解与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各级各地人民法院就证券纠纷解决亦不断出台新举措。2020 年 3 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五洋债欺诈发行”案中首度试水普通证券代表人诉讼,当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将证券代表人诉讼作为一项制度正式推行。该制度在 2021 年全面落地。上海金融法院于 2021年 5 月 11 日公开宣判了制度落地后首例实践普通证券代表人诉讼的飞乐音响案,飞乐音响公司被判决赔偿315名投资者
95、1.23亿余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就全国首例实践特别证券代表人诉讼的康美药业案作出判决,康美药业被判决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 24.59 亿元,其中相关责任人员均需承担全部或部分连带赔偿责任,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普通证券代表人诉讼适用“明示加入”的机制,需要投资人主动地表示并参与,而特别证券代表人诉讼则采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机制,更有利于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代表人诉讼机制及各地法院的持续探索,例如上海法院实践的证券纠纷示范判决诉讼机制,均构成了证券纠纷诉讼化解的重要渠道和有益尝试。其中,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则更贴近美国等法域的“集团诉讼”,引起极大的社会关注,证
96、监会亦表态将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工作常态化开展,这将极大增强诉讼方式打击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加强多元解纷机制的运用是 2021 年的指导性方针,也是投资者权利保护的立体化格局。2021 年 10 月 15 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依法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的意见,从立法制度上丰富解纷机制,11 月全国首个证券仲裁中心在深圳揭牌,揭示了自上而下多元化解纠纷、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决心。多元解纷机制的发展也同步体现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领域,11 月国务院发布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确立了以当事人承诺制度为核心的“行政和解”制度,为监管在近年来探索的行政和解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亦
97、为和解的常态化提供可能性。同期,司法部及证监会亦在总结行政和解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征求意见稿),以期落实相关制度。严厉打击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在2021年获得了更高的重视。随着证券法的实施,相关加强打击证券违法违规的行政法规及愈发细化而具有可操作性的刑事追诉标准也陆续出台。中办及国办于 2021 年 7 月发布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更是融合了前述所有方面的规定,亦是中办及国办层面首次签发与证券违法相关的文件,体现了自上而下的决心,为“零容忍”提供执法依据的基石。意见共规定了七个方面、二十七条具体举措,从立法、司法、执法等全流程提高打击证券违
98、法活动的效率与力度。虽然意见涵盖了证券期货市场的各个方面,但整体整治重点仍然放在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违法行为上。特别地,意见提出“进一步发挥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派驻中国证监会的体制优势”和“探索在中国证监会建立派驻检察的工作机制”得到了广泛的关注,该等联动机制解决了证券违法犯罪专业化的问题,加强了信息沟通,可以保障犯罪行为的“应罚尽罚”。2021 年整体监管力度仍在提高,业务违法违规依然是监管重点。券商收到的罚单中经纪业务与投行业务仍然占据了超过一半的比例,而针对业务违规的处罚措施也十分严格,例如海通证券及海通资管因为投顾业务合规风控管理缺失等违规行为而被要求暂停部分业务长达 12 个月,对多
99、名直接责任人及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长达 2 年等;而康美案中,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及 5 名直接责任人员、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 13 名相关责任人员按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引起市场高度关注。与此同时,监管部门执法更加积极主动,例如证监会主动关注并审查中介机构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报审计业务情况,调查其承接的多项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并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其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司法上,法院判决对行政前置程序的依赖性减弱,意见明确将修改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有关司法解释,取消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例如在“保千里”
100、案件中,东北证券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并未被行政处罚,但法院依然基于其未能勤勉尽责判决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证券代表人诉讼实践深化,证券期货纠纷化解机制多元发展证券违法违规行为面临全方位重击0506金融法律监管年度报告-2022证券期货业篇252021 年延续了 2020 年对外开放的趋势,证券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深化,市场准入和制度性开放齐头并进。外资机构布局加速,摩根大通证券成为首家外商独资券商,高盛(中国)证券紧随其后;法国巴黎银行、美国华平投资、三井住友及花旗均提交了设立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申请;渣打证券设立申请获得证监会受理;2家外资券商大和证券、星展证券先后获准开业。跨境投资交易方面,8 月
101、香港证监会宣布推出 A 股相关股指期货进一步吸引境外长期资金配置 A 股,9 月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南向合作正式运行标志着“债券通”实现了双向开放,10月 QFI 获准参与商品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品种,11 月国际铜成跨境贸易定价基准,富时罗素公司正式将中国国债纳入富时世界国债指数(WGBI),均提升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国际监管合作方面,2021 年 1 月,由中国证监会牵头、英美法等14 个成员辖区的监管部门参加的全球中小投资者投诉处理与权益救济项目文件,获得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理事会审议通过,并于 IOSCO 官网正式对外发布。这是我国首次在投保领域牵头国际文件制定
102、工作,体现了 IOSCO 对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救济做法的肯定。此外,2021 年,证监会对于中国企业在美国上市的问题加强与美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在信息披露、审计监管等合作事项上取得积极进展,为中国企业的“走出去”消除不公平的监管障碍。在数字化转型不断加速的时代,金融机构的业务模式出现新发展,开展持牌业务的机构界限和国家边界愈发模糊,这在证券业尤为突出,也陆续成为证券监管的重点。2021 年,在鼓励券商利用科技加速发展的同时,监管对数字环境下的金融业务无证经营、数据合规等风险业已建立快速识别和响应的监管机制。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所涉第三方无
103、证经营证券经纪、投资咨询业务,在 2021 年出现新变化券商与“大V”开展网络直播、客户引流等活动。通过微信“大 V”投放开户链接模式引流至券商开户页面,扰乱了证券经纪业务的正常秩序;券商与知名“大 V”合作直播,发表市场评论,进行投资者教育,亦可能变相构成证券投资咨询。对于此类行为,证监会在日常监管活动中快速反应并发文规范。11 月初,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发布通报,明确表示“大V”引流开户获得奖励不符合监管规定,并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开展相关合作,并进一步要求证券公司强化组织外部人士发表评论的管理。境外券商通过互联网为境内投资者提供服务对金融业的物理边界的挑战,监管亦有持续关注且就突破监管界
104、限的活动已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强调金融牌照的国界性,即仅持境外牌照在境内展业,属非法金融活动。同时,也对有牌照的境外机构在境内的经营合法合规性问题加以关注,尤其是今年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 等有关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出台的背景下,对于香港佳兆业证券等跨境券商业务活动中的数据跨境传输所引发的个人信息保护等合规问题,监管部门亦采取积极的监管举措。对外开放进一步深化,国际合作日益紧密加强数字环境下无证经营证券业务风险防控,开启跨境券商数据合规0708金融法律监管年度报告-2022证券期货业篇26自 2018 年 11 月宣布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的注册制改革已经
105、硕果累累。2019 年 6 月,科创板正式开板并开启注册制试点;2020 年 8 月,创业板注册制首批企业上市;2021 年 9 月,北京证券交易所成立并实行注册制。2021年 4 月深圳市场主板和中小板合并工作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我国资本市场仅剩主板尚未施行注册制。在资本市场其他板块积累的经验指导下,全面注册制改革已然被提上日程。十四五报告要求新阶段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2021 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稳步推进注册制改革,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12 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召开并部署 2022 年的主要工作,对资本市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提出明确要求。对此,证监会明确下一阶段将以全市场注册制改革
106、为牵引,统筹推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健全退市机制、多层次市场建设、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开放。此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为全面注册制改革吹响号角,证监会亦对此表示了高度重视的态度,我们预计,主板注册制的施行有望在 2022 年实现落地。与此同时,资本市场的“红绿灯”设置在 2021 年被反复提及,最终在 12 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得到确认,证监会同期发声支持。亮“红灯”,意指明确规则划定底线,而该等底线的划定原因则综合了多方面的考虑,例如平台垄断、竞争失序等反垄断问题,以及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资本无序扩张行为。开“绿灯”,更多是为了引导资本的发展和资金流向,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可以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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