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标签 > 中印尼税收协定
安永&浦东新区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中心:2026印尼国别研究指南(30页).pdf
中印尼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上限10%、政府控股金融机构利息免税——跨境税务筹划关键条款|浦东走出去中心
中印尼税收协定规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上限10%,政府全资控股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免税。浦东走出去中心指南详解协定适用、常设机构判定、税收抵免及争议解决机制。
 2026-07-30
 全球市场
 30页
4张图表
数据来源:
安永&浦东新区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中心:2026印尼国别研究指南(30页) 查看报告
股息预提税上限10%、利息预提税上限10%、政府全资控股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免税——中印尼税收协定为中国企业出海印尼提供了关键的税务筹划空间。浦东新区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中心与安永联合发布的印尼国别研究指南,系统解读了协定条款适用、常设机构判定、税收抵免机制及相互协商程序,助力企业优化跨境架构、降低税务成本。

协定框架与适用范围

中国与印度尼西亚于2001年11月签署《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2004年正式生效,适用于2004年1月1日及以后年度所得。2015年3月26日签署议定书和谅解备忘录,澄清协定条款适用与解释,包括确认双方政府全资控股金融机构在对方国家取得利息收入可享受来源国免税待遇。
中国认定的政府控股金融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公司等;印尼认定机构包括印尼政府投资中心、印尼出口银行、印尼健康社保机构、印尼劳工社保机构等。

三大所得预提税规则

股息所得(第十条):东道国对支付给另一国居民的股息可征收预提所得税,税率不超过股息总额的10%(收款人为受益所有人)。中国公司在印尼通过常设机构经营且汇出利润时,分支机构税也被限制在税后利润10%以内。
利息所得(第十一条):利息预提税上限10%。支付给缔约对方政府、地方政府、中央银行或双方认可的政府控股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来源国免征预提税。这一条款为两国间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跨境投融资提供了显著的税务成本优势。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在来源国征税,税率不超过总金额的10%(收款人为受益所有人)。范围包括使用版权、专利、商标、特许技术和信息,以及租赁工业设备、影片录像等所得。

税收抵免与常设机构

双重征税消除(第二十三条):一国居民从对方国家取得的所得,在对方已缴纳的税款可在居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额以居民国就该项所得计算的本国税额为限。中国居民从印尼取得所得,已在印尼缴纳的税额可在中国税收中抵免。
特别股息抵免:中国居民公司持有印尼公司至少10%股权时,从该公司获得股息,中国在进行抵免时除了抵免直接预提的印尼税款外,还可考虑印尼公司就股息对应利润在印尼已缴纳的公司税。
服务费处理:协定未设专门条款,通过常设机构(PE)条款进行规范。境外收款方在印尼构成常设机构,才可享有服务费免预提税的优惠待遇。
争议解决:常见争议围绕常设机构认定、受益所有人资格、居民身份判定及预提税适用税率。相互协商程序可能耗时较长,建议投资前全面研究协定和印尼当地税法,对潜在税务风险做好评估筹划,重大涉税事项争取取得对方认可或提前裁定。
客服
商务合作
小程序
服务号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