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是法律上对债权的担保形式,它使债权人通过物权能够获得支付偿付的能力,从而达到有效的债权保障的目的。在担保物权的实施过程中,一方就某项债权提供他人一种物权作为担保,被担保的债权即为“被担保债权”,质权依据质权方提供物权作为辅助进行债权保障,质权方即为“担保权人”。

担保物权的形成
担保物权的形成,主要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出现,以达到担保债权人享有债权的要求。担保物权的形成,一般有以下六种方式:
1、担保物权的交付:由债务人将物品提供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由债权人依据担保物权的订立及即时交付而形成;
2、监管物权的形成:债务人把财产交由第三人管理,并达成一致以担保债权的形式表示的协议,形成监管物权;
3、抵押物权的形成:债务人将其财产交由强制执行机关(抵押机关)抵押出质,以偿还担保债权,形成抵押物权;
4、典当物权的形成:担保债权人和质权人之间担保财产,形成典当物权;
5、留置物权的形成:债权人拿多种财产置债务人处以担保,当债务人无法支付债务时,可用担保财产代偿,形成留置物权;
6、保留物权的形成:债务人将财物留给担保债权人,双方订立合同,由担保债权人持有这笔财物,当债务人无法支付债务时,可以以保留物质代偿,形成保留物权。
担保物权的主要运行功能
担保物权有效地实现了质权人的债权保障,担保物权主要运行功能,包括强制执行,保护和扩大债权权属的运行功能。
(1)强制执行功能:债权与实体的物权结合在一起,当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新债权的维持义务无法实施时,债权人可以依据担保物权的存在,质权人可以实行强制执行,以收回担保权实施变卖等方式满足债权人的追偿要求;
(2)保护债权权属功能:债权人通过担保物权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不被第三人撤消合法权益,质权人能够充分地表示担保特定合同且有效保护指定的债权经济权利;
(3)扩大债权的运行功能:由于担保物权的存在使得质权人能够在债权成立的基础上,实行债权的扩大流转。除了担保债权实现连带共清等方式外,质权人可以将债权的收入转让给他人,从而达到经济权益的保护和增值的目的。
担保物权的特点
1、实体与法律之间的统一:担保物权及其实体是客体,它将实体和法律统一起来,实体和法律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来方便实施债权人的债权行使;
2、价值贴现:担保物权有助于降低执行的
担保物权是物权法中最重要的一种。它可以让债权人收回其债权,从而保障债权人利益。担保物权是一种债权法律关系,简单的说,债权人把自己的一定的权利放在物权满足债权的地方。一般来讲,担保物权的实施者是持物权主权的一方,而债务人是持债权的一方。
担保物权的内涵
担保物权本身就是一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它的特有的概念被写在《民法总则》和《担保物权法》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物权性质
担保物权是一种物权,担保物权人有把物权纳入担保范围的权利,可以把物权作为权利的依据。
(2)担保地位
担保物权是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既可以把原有的债权物作为担保物,又可以采用新的物权把债权作为担保物。担保物权必须足以满足债权人赖以收回债权数额的需要。
(3)担保关系
担保物权应明确其受担保的权利的形式、范围、限制,特指担保地位以及和受担保的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
(4)申请权利
担保物权的实施者有权在财产纠纷的调解或诉讼过程中,申请债权人的征收担保物权,从而可以收回其债权。
(5)优先权
担保物权也具有优先权,其实,当物产被用于抵债时,担保物权可以把其它担保物抵偿而拯救其物权。
担保物权的类型
担保物权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抵押物权,另一种是质权。
抵押物权是指债权人以其物权以及期限和数量的限制,要求债务人为支付其债权放弃其物权而受让的特殊物权。也就是说,债权人依法可以收取抵押物而满足其应付债务。
质权是指由债权人提前把其代偿债务的部分物品归给义务人作为限制,义务人支付债权人债权时可以把这些物品取回,以此保证债权人收回债权的特殊物权。
担保物权的目的
担保物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权利。一方面,担保物权的出现,使债权人获得经济上的补偿,以保护其赖以获得债权的物权和权利。另一方面,担保物权能够全面及时的保护债权人的权利,使其从实质的损失中受到保护。
担保物权的作用
担保物权的实施和注册,有助于保护债权人向债务人收回债款,同时也增强了债权人利用法律之间的保护。其中,有几点是需要强调的
(1)可以用来抵偿债务
担保物权可以作为一种物权用于抵偿债务。如果担保金够用,债权人可以拿走担保物后,把担保物代替债务人支付债权,能够挽回大部分损失。
(2)可以用来维护债权
和抵偿债权一样,担保物权也可以起到维护债权的作用。从而,一旦债权不能得到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