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是指股东担任责任后,股东对公司的负统一定是有限的,受其股东担保财产的有限责任的制度。它是一种保护形式,一方面保护了企业投资者的债权,另一方面也保护了股东。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即将股东正确、明确而有限的责任地置于公司的组织结构之中,其原则和范围形成了企业法学的重要内容。

一、股东有限责任的由来
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由来,主要源于法律制度的发展,在早期的英国商法传统中,接受了古登堡商法普遍存在的超出其资本投入部分的有限责任原则,但也因为没有可比性原则,这一制度也发展不够完善。随着资本经济的发展,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人们对股东有限责任制度越来越重视,也越来越清晰,并实行了可比性的原则。
二、股东有限责任的特点
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特点主要包括有限性、可比性和不可撤销性。
(1)有限性
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有限性体现在,无论公司有多大规模的发展,和有多强的投资能力,股东所承担的责任永远都只局限于其自身的一定范围,也就是股东能承担的责任,对债权人来说,不会有太大的影响,否则,就可能导致股东不敢投资公司,从而影响到公司的发展。
(2)可比性
可比性是指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可以按照相应的标准来衡量,由其所投资的股本数量决定,而不受其财富大小的影响,这也是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有益之处,可以使投资者知道自己承担的风险范围,从而更加有效的分散责任。
(3)不可撤销性
不可撤销性体现在股东无法撤销其就任时所作出的认定,也就是说,无论股东与公司发生怎样的关系,他们依然要承担有限的责任,不能撤回或改变。而且,股东的责任有限,也是对企业投资者的重要保护,可以保障他们的正当利益。
三、股东有限责任的利弊及现实意义
股东有限责任的利弊,它的出现,可以防止公司被股东的过多投入,或者股东被债权人要求太多责任,从而稳固股东权益,提升企业的信用状况,提高投资者的信心;但也有可能会限制股东的财富增加,若是股东拥有超出有限责任的财富,他们有可能受到债权人的到来,这些不利因素影响到了股东的自由投资。
尽管有这些利弊,但是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仍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它使股东们有了一个保护机制,既可以保护投资者的正当利益,又能减少股东被债权人要求担任有限责任的机会,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总结
从上文可以看出,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