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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第第一一条条 为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等规定,针对申请准入的具备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制定本指南。第第二二条条 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应满足企业安全保障能力要求(见附件 1),针对车辆的软件升级、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建立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监测服务平台,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第第三三条条 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应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覆盖车辆全生命周期的
2、网络安全防护体系,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护车辆及其联网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应依法收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实施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定重要数据目录,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2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第第四四条条 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应明确告知车辆设计运行条件、人机交互设备指示信息、驾驶员职责、驾驶自动化功能激活及退出方法、软件升级维护等信息,解决智能网联汽车与传统汽车在操作、使用等方面可能产生的预期差异问题。第
3、第五五条条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应明确驾驶自动化功能及其设计运行条件。设计运行条件应包括设计运行范围、车辆状态、驾乘人员状态及其他必要条件;设计运行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道路、交通、电磁环境、天气、光照等。第第六六条条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应能自动探测驾驶自动化系统失效以及是否持续满足设计运行条件,并能采取风险减缓措施以达到最小风险状态。在自动驾驶模式下,智能网联汽车应能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安全行驶。第第七七条条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应具备人机交互功能,显示驾驶自动化系统运行状态,具备对驾驶员参与行为的监测能力。在动态驾驶任务需要驾驶员参与的情况下,应评估驾驶员执行相应驾驶任务的能力。
4、车辆应能够依法依规合理使用灯光信号、声音等方式与其他道路使用者进行交互。第第八八条条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应具有事件数据记录和自动驾驶数据存储功能,采集和记录的数据至少应包括驾驶自动化系统运行状态、驾驶员状态、行车环境信息、车辆控制信3息等,并应满足相关性能和安全性要求,保证车辆发生事故时设备记录数据的完整性。第第九九条条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应满足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和网络安全等过程保障要求(见附件 2),以及模拟仿真、封闭场地、实际道路、网络安全、软件升级和数据存储等测试要求(见附件 3),避免车辆在设计运行条件内发生可预见且可预防的安全事故。第第十条十条 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可参考本指南
5、申请准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准入申请受理、技术审查、应用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附件: 1. 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安全保障能力要求2.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过程保障要求3.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测试要求4. 名词解释4附件1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安全保障能力要求企业应具备专职的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和网络安全保障团队,负责产品全生命周期的安全保障工作。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可统一设立安全保障团队。企业安全保障能力要求包括功能安全及预期功能安全保障要求、网络安全保障要求和软件升级管理要求。一、企业功能安全及预期功能安全保障要求至少包括:(一)企业应满足汽车安全生命周期相
6、关阶段的功能安全活动流程要求,符合汽车安全完整性等级对应流程的规定,避免不合理的风险。(二)企业应满足功能安全管理要求,符合整体功能安全管理、产品开发安全管理、安全发布管理等规定。(三)企业应满足生产、运行和服务阶段的功能安全要求,符合生产过程能力评估、控制措施、现场观察说明等规定。(四)企业应满足支持过程要求,符合开发管理、安全要求的定义和管理、配置管理、变更管理、验证和确认、文档管理、软硬件组件鉴定、在用证明等方面的规定。(五)企业应满足预期功能安全开发接口管理要求,符合预期功能安全管理职责和角色定义、供应商计划管理等规5定。(六)企业应满足预期功能安全开发流程要求,符合设计定义、危害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