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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国泰海通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于晶科电晶科电力科技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持续督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晶科科技 保荐代表人:郭腾 联系方式:021-23180000 保荐代表人:李文杰 联系方式:021-231870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作为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科科技”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对晶科科技进行持续督导,并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序号 工作内容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实施情况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已与上
3、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其中,保荐机构于 2025 年 4 月8 日至 2025 年 4 月 9 日对上市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4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需公2 序号序号 工作内容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实施情况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开
4、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5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6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保荐机构持续督促、指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治理制
5、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核查了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治理制度 8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核查了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内控制度 9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
6、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11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