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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泰君安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2024 年度持续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督导年度报告书保荐人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锦江航运保荐代表人:袁碧联系方式:021-38676666保荐代表人:李懿联系方式:021-3867666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作为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2、称“锦江航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对锦江航运进行持续督导,并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序号序号工作内容工作内容实施情况实施情况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建立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
3、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管理人员的日常沟通持续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对公司2024 年度报告进行事前审阅,核查了公司三会运作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重大投资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关联交易情况等,并于 2025 年 3 月 24 日进行现场检查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保荐代表人通过查阅公司相关资料、与公司相关人员沟通等方式核查确认本次2序号序号工作内容工作内容实施情况实施情况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无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4、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无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无违背承诺的情况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各项承诺在正常履行中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保荐代表
5、人核查了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履行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保荐代表人对公司的内控管理制度的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持续性的关注和核查,并审阅了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有效执行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6、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已建立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详见本报告“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详见本报告“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